公人民的含义义

寒竹:没有可比性的两个概念
旅美学者、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力》
关键字:&公民社会人民社会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胡鞍钢市民社会民间团体马克思民间组织
最近中国媒体上出现了一个比较奇怪的争论,这就是关于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争论。笔者之所以感到奇怪,是因为这是两个没有可比性的概念。争论始于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先生的一篇题为《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的文章。胡鞍钢先生认为,人民社会是中国的一个创造,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相比,更具优越性。胡文发表后遭到很多自认是倡导公民社会者的批评,批评者的逻辑跟胡文一样,只是做了一个颠倒,认为人民社会有诸多弊端,而公民社会才更具优越性。笔者认为双方在争论中陈述的具体内容也许有一定的价值,但把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作为两个在外延上对称的概念进行争论却有很大问题。本文不谈这两个概念孰优孰劣,而是想指出,把两个外延差别极大的不对等概念拿来比优较劣,很难有实质性的意义。
先来看人民社会这个概念。从胡鞍钢先生使用的人民社会这个概念来看,是一个字面意义跟内涵完全一致的概念。所谓人民社会就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社会,社会的主体和目标都是全体人民。笔者并不想讨论胡鞍钢先生提出的人民社会这个概念是否合理,也不想讨论人民社会是否具有优越性。笔者想指出的是胡鞍钢先生把他提出的新概念-----人民社会用来跟已经在国际上约定俗成多年,有明确内涵的公民社会这个概念进行比较,不仅在概念上有问题,而且有很大的误导性。因为公民社会的基本含义并不是跟&全体人民的社会&相对应的&全体公民的社会&。所谓公民社会仅仅是指社会中由公民组成的民间社团。因此,人民社会跟公民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差别极大,完全没有没有可比性。由于胡鞍钢先生一开始在概念上的不对等比较,后来的批评者也基本沿着这种不对等比较进行争辩。由于这场争论偏离了公民社会这个特定概念的本来意义,所以这场争论不可能有结果。
人民社会并不是一个在学术界广泛使用的概念,所以胡鞍钢先生使用人民社会这个概念无可非议,因为这个概念的使用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但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则不同,它是一个已经在国际上约定俗成多年的概念,如果任意扩大或违背这个概念的本意来讨论问题,把一个偏离了公民社会本意的概念拿来跟人民社会进行比较就有很大问题,很可能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
众所周知,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并非产自中国本土,而是一个来自西方社会的概念。公民社会的英文原文(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在西方有漫长的历史,近代以来是指脱离了封建主领主控制的自治城市中的市民社会,黑格尔和马克思都经常在这个意义上使用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由于马克思认为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见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有时也把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同义语来使用。上个世纪中国人把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翻译为市民社会还是颇为准确的。后来,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意识形态中确立了主导地位,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也常常被解释为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中的许多注释中可以得到印证。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资本在西方社会占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政府和个人都成为资本的附庸。马克思认为人类必须终结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社会,而终结的方式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即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来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新的共产主义社会。到了二十世纪中期,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继承者虽然赞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和批判,但却不赞成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于是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左翼思潮。一些左翼学者深感西方社会被国家机器和资本这两大力量所垄断,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但他们不主张用革命推翻现有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主张在国家机器和资本之间给个人开辟出一个新的领域来保障普通人的权利。他们把这个政府和资本之间的社会领域称之为Civil Society。在提倡Civil Society的人当中,有著名的左翼学者葛兰西和哈贝马斯。
从上个世纪后半期开始,原来翻译为市民社会的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在西方逐渐发生了转变。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不再用来指整个西方社会,也不用来指资本主义社会,而仅仅是指社会中政府公权力和私人资本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
但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抽象地凭空存在,社会中的政府和资本都是具体存在的物质形态。所以,政府和资本之间的这个中间地带也不能只是抽象地存在,必须要有具体的物质表现形态。于是由公民组成的民间社团就成了Civil Society的具体物质表现形态。由于这些民间社会团都强调在政府和资本的高压下公民的权利,所以,中国有人开始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这样,随着Civil Society这个英文概念自身含义的演变,中文的翻译也从市民社会改译为公民社会。但这个翻译有很大的问题,下面将会谈到。
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西方社会对被称作为Civil Society的民间社团有很多论述。一般说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定义算是比较经典的:&公民社会就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到了二十世纪末,两位以批评资本主义社会著称的美国左翼社会学家杰安. 柯亨(Jean Cohen )和安杰尔. 阿拉托( Andrew Arato)在1994年出版了《公民社会和政治理论》(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一书,这本书篇幅宏大,系统地阐述了作为民间社团的政治理论。柯亨和阿拉托认为,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社会实际上应该分为三个领域: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柯亨和阿拉托在书中又进一步提出对社会进行四分,但无论三分还是四分,都还是把公民社会界定在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之间。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Civil Society这个英文概念在西方社会有两个重要的演变。首先,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的外延大幅度缩小了,从泛指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缩小为社会中政府和资本的中间地带;其次,由于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在外延上的大幅度缩小,这个概念已经不是泛泛指称某个社会领域,而是具体指称社会中非政府、非资本的民间社会团体。好在英文的Society这个词汇本来就有社会团体的意思,所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演变并没有导致词汇本身的演变,Civil Society仍然继续使用,只是其含义已经变成社会团体的同义语。今天讲公民社会,就是讲公民民间组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 今天国际社会讲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跟胡鞍钢先生提出的人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从胡鞍钢先生在文章的语境看,人民社会是对全社会的指称,而人民这个概念是用来界定整个社会的性质,即社会的人民性。但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并不是对全社会的指称,而只是对政府与资本这两大社会力量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的指称,所以,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并不是用来表达整个社会的性质。由于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一样,一个涵盖了全社会,一个只涵盖社会中某个范围内的社会团体。所以,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无法作为两个对等概念进行比较。
第二, 由于胡鞍钢先生把公民社会与人民社会对应起来,扩大了公民社会的外延,既不当地抬高了公民社会概念的层次,也有违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在西方社会的本来意义。正是由于胡鞍钢先生不当比较,胡鞍钢先生的批评者才顺着胡文的思路,扩大公民社会的外延,把公民社会按照中文习惯理解为由公民组成的社会,把一个社会中的局部组织抬高为对整个社会的表述。胡鞍钢先生的原意是要论述公民社会的局限性,但客观上却是在扩大公民社会的涵盖面。
第三, 中国学界把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是不准确的,误导了很多人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胡鞍钢先生对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不当比较源自中国学界对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的不当翻译。如上所述,在当今国际社会,Civil Society早已有了新的含义,它早已不是一个用来指称整个社会性质的概念,而是政府和资本之间的社会组织。所以,这个概念翻译为中文就应该是民间社团。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完全不符合中国人语言和思考习惯。在中文中,社会和社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一词在中文中带有很强的包容性,涵盖面极广,包含了政府、市场、资本、家庭、个人等,几乎所有的人类个体和机构之间的关系都被包含在社会这个概念中。在中文中,社团这个概念的外延要比社会小得多,社团只是社会的一个局部,是一个由部分人组成的私人团体。一些人之所以把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政治化地翻译为&公民社会&,很可能是因为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带有政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政治和道德制高点。由于翻译上的误导,很多中国人对公民社会的理解都偏离了原意。如果不是专门研究社会学的,很多普通中国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把&公民社会&按字面上理解为&公民的社会&,以为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体现的是整个社会的公民性质,这种理解已经远远地背离了为英文原意的民间社团组织。
即使是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也是有问题的。Civil这个词在英文中的原意是指民间、民用,跟政府或军队相区别。比如跟军用飞机(military airplane)相区别的民用飞机在英文里就是(civil airplane)。另外,Society这个词在英文里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社团的意思。所以,即使从语言学的角度,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也应该翻译为民间社团或社会团体。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对中国社会有很大的而误导性。
如果按照当前中国学界和舆论界一些人把公民社会这个概念解读为公民的社会,公民社会这个词汇翻译回英文,就不可能再是Civil Society,而是应该翻译为&Society of citizens&,这跟国际上通用的Civil Society意思相去甚远。由于翻译上的误导,很多中国人对公民社会的理解都违背了原意。
在阐明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后,也顺便对西方国家的民间社团做一点评价。
如前所述,西方社会的民间社团是从政府公权力和资本私权力之间的夹缝中产生的。这些社会团体从一开始是想挣脱政府和资本对社会生活的垄断,所以,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从一开始就带有反抗政府压制,反对资本剥夺的左翼政治色彩,倡导者大多为批评资本主义社会的左翼学者和社会活动家。
由于民间社团(Civil Society)是在政府公权力和资本私权力之间的中间地带生长出来,所以常常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自居。所谓非政府性,是指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也不隶属于政府。所谓非营利性,是指这些组织并非企业,也不以盈利为目标。这两个基本特点决定了民间组织是活动在在政府和资本这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个社会领域。由于这个原因,一些西方学者把社会分为三个领域: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和民间组织,似乎西方社会是由这三个力量鼎立构成。
但是,这种三足鼎立的社会从未成为事实。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的民间社团是以政府和资本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来维护公众的个人权益。但是,由于政府和资本的强大力量,西方社会的民间社团很难成为一种真正独立于政府和资本之外的自治力量,几乎所有的公民社会组织最终都不得不依赖政府或资本。造成这个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政府权力高度扩张,社会生活高度资本化的社会,离开了政府和资本,任何社会组织都很难独立活动。
在一个高度资本化的社会,任何民间组织,一旦成立并有一定规模后,都必然会面临着生存压力。办公场所需要支付租金,社会活动需要经费,雇佣人员需要支付薪金,信息交流需要支付通讯费用,办公用品和管理维护等等更是需要支付金钱。即使某些民间社团在一开始是由某些自愿者自己出资,但一旦成长到一定规模和维持到一定时间,都会出现越来越大经济需求,因为世界上所有的非政府组织都不是生长在各取所需的非商品社会,而是生长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业社会。所以,虽然这些民间社会组织自称非政府、非营利,独立自治,但是离开了政府、离开了资本根本就无法独立生存。从全球的民间社会团的发展情况看,几乎稍具规模的社会团体都是得到了企业、基金会或政府的赞助。一个跟资本和政府的真正绝缘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很难独立生存的。
概而言之,胡鞍钢先生提出的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比较本来就是一个概念不当的比较。中国学界把西方社会的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本来就是一个误会。这个错误的翻译误导中国人把公民社会理解为一个以公民为主体的全社会概念(Society of citizens)。但在当今国际社会,人们都是把Civil Society界定为政府和资本之间中间地带的民间社团,很少有人会把Civil Society理解为&由公民组成的社会& (Society of citizens)。由于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原本作为民间社团的概念在中国则具有了表明社会性质的指标作用,原本在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之外的民间社团活动则具有了政治色彩,这种误导和误解其实并不利于民间社团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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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
责任编辑:梁哲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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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最热评论&o公民的定义是什么?_百度知道
公民的定义是什么?
在我国拾荒者 乞丐 等算是公民么?
请举例说明.
提问者采纳
就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如果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主要有三种原则。具有某国国籍即为该国公民。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定居在中国、出身。 由于各国对于国籍取得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具有中国国籍、收养或者申请等事实,法律上称为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种族。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原始国籍、职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不论其年龄、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由某个国家批准其入籍,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凡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即不承认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都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是以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为依据的,也不承认在外国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就没有公民资格,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加入而取得国籍时就会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宗教信仰等:血统主义原则,叫作原始国籍。而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本人出生在中国。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个人因婚姻,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定居在中国。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具有中国国籍,法律不承认特殊公民,叫作取得国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因出生,属于某一国的公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包括:一是因出生而取得;(3)有其他正当理由。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民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不再保留其外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说,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在我国,不具有中国国籍、性别,并接受国家的管理,丧失某国国籍就不再是该国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算;同时也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概念是什么:(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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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国籍,不论职业,都属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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