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封头制造许可证证的产品法院如何定性

敬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此案  安庆市中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就已结了的案子,可到2010年10月还没有搞清该案的性质。  案情事实经过   日该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聘请被告陆某为该公司销售总经理,年薪10万元并给其10%该公司干股,聘用期五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并制订了公司《考核与管理》、经营规章制度等企业管理制度。然而到了2008年4月该公司,一没有厂房、二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三没有《农药登记证》、四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环评手续也未办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述所有要求与证件缺一样企业也不准进行农药生产经营。为此该公司在2007年9月就与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骑龙居委会签订了《厂房厂区租赁协议书》由骑龙居委会负责建设厂房厂区,该公司承租十年,结果骑龙居委会在2008年5月份把厂房建好了而该公司一直不去安装设备、后来骑龙居委会只得把厂房厂区另租给它人。该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要求被告陆某与其签订一份假“承包协议”。  然而到2008年11月份被告陆某找该公司要工资,该公司不仅不给其工资、出差费用、股份分红等110多万元,反而以双方签订的那份假“承包协议书”,作为诉讼理由以此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讼,称该“承包协议书”取代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陆某个人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135万元。  原告起诉依据有:“承包协议”、“货款借条”、员工工资与公司费用票据、劳动合同定金收条、被告差旅费包干计划书。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合同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与理由是:一、被告有《劳动合同书》、《考核与管理》、会议记录、供销合同、股东说明、供货单位证明、会计出具的公司盖有公章的购货清单、用工协议书、业务人员与公司监事的证人证词等证据。二、农药生产企业属特殊行业,原告没有厂房设备、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等,即使“承包协议”有效也无法履行;三、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也承认公司所有公章都由原告掌管、没有原告的许可被告无权使用公章;四、“承包协议”没有签订时间与地点,而且“承包协议”明确了原被告双方隶属关系,原告规定了被告工资与用款程序等等,认为此“协议”也只能算是岗位责任承包与完全个人承包生产经营、自负嬴亏是完全相悖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并预付给被告五万元《劳动合同定金》,还规定了被告差旅费等,因此“承包协议”不能必然取代《劳动合同》等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  原告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六个月的审理、下达了〔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不顾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全盘推翻否定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由全国优秀法官杨菲主审的〔2009〕迎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定“承包协议”完全合法有效,并自然取代双方《劳动合同》,而且该“承包协议”已实际履行,二审法院改判其主要依据有:一、只要双方在“承包协议”上签了字就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二、原告与怀宁县高河镇骑龙居委会签订了《厂房厂区租赁协议书》就完具备了农药生产经营的所有条件;三、原告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就完全具了农药生产的所有资质;四、《劳动合同》先订、“承包协议”后订、所以后订的就自然取代先订的。五、原告会计与原告二个员工在二审庭审时的证人证言完全是真实的;六、二00八年三月一日原告与合肥某农药企业签订了加工原告自己三证的《农药产品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原告的一直经营行为,此事完全证明原告一直在生产经营农药产品。所以“承包协议”有效并实际履行,判被告陆某败诉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材料费、生产经营费、购办公用品费、承包费等共计:135多万元。  被告不服、为了伸张正义、还原事实真象,被告一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面给安庆市委书记发了一份网帖说明事实真象,市委朱书记关注了此事,所以安庆市中院为了应付领导糊弄网民,就分别在人民网与安庆市人民政府网上对该案作二种与判决书完全不同的解答,在人民网上安庆中院解答是“内部承包”、否定了二审判决书上的“承包协议”必然取代《劳动合同》的认定。然而在安庆市人民政府网上安庆市中级法院又说是“债务纠纷案”,辩称该案主要是解决原告与被告债务纠纷问题。而本案事实上是《合同纠纷案》。法院须要审理认定双方是履行了《劳动合同》,还是“承包协议”;如果法院定性双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被告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公司职务行为,所涉及到资金费用就必须按《劳动合同》与《公司经营规章制度》来清算。如果法院定性“承包协议”成立,并取代了《劳动合同》,那被告所有一切经营行为都属于被告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所产生的资金费用由被告个人负责。  不知道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合同纠纷案》说成是《债务纠纷案》是为枉法判决找借口呢,还是该法院到今天连案件的性质还没有搞清楚呢?法院有如此的法官怎么能不制造错案冤案呢?安庆有这样的法院又怎么能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呢?   不过此《合同纠纷案》,最近已经有了新的进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十分关注已下达裁决书,终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的执行,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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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协议书  甲方: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陆克祥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经营管理工作,现规定条款如下:  1、陆克祥在公司陆善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公司聘用洪绢为出纳会计兼财务总监,真接受陆善祥的领导。  3、陆克祥在经营工作中不得贪污挪用公款,为害公司利益。  4、陆克祥除领取差旅费外,无权动用公司其它资金,如果陆克祥要购买原辅材料,必须先写一封计划交给会计〔洪娟〕,由会计转交给陆善祥批准,计划批准后,再由陆克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给会计,然后会计根据陆克祥办理的手续购买原辅材料。  5、公司陆善祥要给陆克祥提供合法的生产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证照齐全,发出的产品如果出现违规或质量、计量不合格,由公司陆善祥负责任。  6、如果因陆善祥不能及时给陆克祥提供合格的产品,影响了陆克祥的经营销售,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陆善祥承担。〔具体情况参照双方劳动合同上的规定,工资股份分成、差旅费、招待费等要全支付给陆克祥〕。  
7、如果产品在市场出现违规或质量、计量问题,陆克祥要及时告知公司陆善祥,陆善祥将在三天内派人前去解决。如果过时不去,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公司陆善祥负责。  
8如果其它协议与本规章制度有不同的地方,以本规章制度为准。本规章制度为本公司经营的基本制度。  
9、其它条款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执行。  执行日期:以2008年元月1日起至日止。    说明:由于陆克祥与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文字太多、共有四页,网上不好发。我现在把“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的《经营规章制度》以及与陆克祥与签订的所谓“承包协议”原封不动的复制到网上,请网民评论!看看是安庆市中院改判不公,还是陆克祥乱说。注:陆善祥是原告“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提依据都是经过一二审法庭质证过的证据,该公司《经营规章制度》是经过原告陆善祥批示并执行的公司正式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安庆强华益农2007——2008年全部用款清单  业务员出差费:涂宗宪:3000元, 08年4月16日。 熊小鸿:3000元, 08年4月16日。  
孙小明:3000元,08年4月16日。合计:9000元〔说明:在业务员总费用中扣除〕  注:根据安庆市强华益农销售公司考核与管理第三章,差旅费管理第一条规定:公司对各省、片区经理一次性补助贰万元整,所以业务人员在出差时先进行预借,到年终整结算。  同时这三张借条也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  销售人员工资:  孙小明:1000元,
涂宗宪:1000元 ,
熊小鸿:1000元 ,
汪伟:1000元 ,
陆发:800元,合计:4800元
08年2月23日   公司员工工资:12300元
销售人员工资:3000
08年3月14日  公司员工公司:10300元
07年12月31日  公司员工与销售人员工资:11500元
08年7月10日  公司员工人员工资:10800元
08年1月30日  合计:49700元  贷款借条:  5200元,08年5月20日。10147.2元,08年5月28日。10000元,08年6月2日。  4000元,08年6月2日。
元 ,08年6月2日。 5000元, 08年6月3日。  4000元, 08年6月10日。
11917.4元, 08年6月10日。  费用借款:4829元, 08年7月10日。  合计:元  说明:“货款借条”主要是为了逃税而设置的障眼法,具体操作程序,就是“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购买的原材料款全部由被告陆克祥用货款借条的方式承担下来,公司财务再根据“货款借条”的资金数额与货物来源给被告陆克祥出具公司购物清单,并盖章签名进行确认,以此来证明该货款与被告陆克祥无关。这些依据被告在一审就已经提交给了法院,而且在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由二审法院主审法官主持的调解时、原告也承认了此货款是公司货款与被告个人无关。而二审法院就是认定是被告个人借款,非要被告个人偿还不可! 原告承认不是被告个人借款也不行。  被告差旅费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劳动合同》定金  劳动合同定金:50000元, 07年6月4日。差旅费:10000元, 07年9月29日 。   差旅费:10000元,07年12月6日。差旅费:20000元,07年12月15日。  差旅费:20000元, 08年2月24日。差旅费:10000元,08年3月22日。  差旅费:10000元, 08年4月16日。差旅费:10000元,08年5月14日。  差旅费:5000元, 08年5月20日。差旅费:10000元,08年6月2日。  差旅费:5000元,08年7月10日。合计:150000元。  说明:原告、安庆市强华益农化工有限公司规定,被告陆克祥年差旅费十二万元包干,依据有〔差旅费年十二万元包干计划书〕该依据是有原告安庆市强华益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给法院的。  
  没有最忽悠,只有更忽悠;安庆市中院一个案子三种不同的认定。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网对本案的回复《一》  庭前看网友:您好!  您反映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违规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调卷审查,从卷宗材料反映,该案原告为安庆市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陆克祥,原告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同时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并公的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并非该网民所称的不具备农药生产条件的公司,而被告为该企业一内部承包经营人员,承包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支各项费用元,而承包期双方约定的承包费只有35万元,为保障合法债权、制业违约行为,故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超出款项。  
另外,您反映的有市政府相关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冠以“违法判决书”的称号,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亦容易混淆视听,存在重要实实。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安庆市中法院在人民网上的回复《一》  安庆中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强华益农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农药生批准证书》就具备农药生产经营条件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强制性规定:农药生产经营必须要领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证》、《环评合格证》。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强制性规定;农药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必须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才能生产经营农药产。原告只《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是不能生产农药产品的。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所谓“承包协议”为无效协议,判决此协议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中院在回复中又说,原告持有工业信息部核准公告。而事实上所谓工业信息部核准公告,是公示原告30%氰.辛乳油《农药登记证》日已续展,也就是日前原告30%氰.辛乳油农药产品还没有核准,根本不能使用与生产,而本案发生在2008年,安庆市中院怎么能拿日才批准登记的产品公示,去审理2008年的案子呢。安庆市中院回复中又说,被告陆克祥借了原告元钱。而事实上陆克祥根本没有私自向原告借款,这元是原告公司购材料款,而且原告在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在调解时也承认些款是原告购买材料款与被告无关。为什么安庆市中院还判决要被告陆克祥个人偿还呢? 至于安庆市中院回复中说的35万元承包费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安庆市中院又说“承包协议”是内部承包,如果是企业内部承包,就必须按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来执行,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公司经营规章制度来核算核销,此案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来判决。而安庆市中院〔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怎么能认定所谓“承包协议”完全取代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呢?由此可以看出中院已经认识到二审判决有问题,而不肯认错。  安庆市中级法院在安庆市人民政府网上对此案的回复《二》  楼主您好:  对您反映的问题,市中院经过认真调卷审查,现将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该案原告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华公司)是市化医系统的外来投资项目,由上海一出资人出现金、原安庆市化工总厂的二级法人益农公司出设备、场地共同设立的,本着“保留就业”的精神,强华公司沿用了原化工总厂的一系列生产经营手续和材料,并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该案审理的法律关系发生于原告强华公司与被告陆克祥之间。原告强华公司以承包经营协议书和20余份陆克祥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据向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在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的前提下,依据陆克祥自己亲笔书写的借条依法认定强华公司与陆克祥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并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如楼主所称“元借款是公司购材料款”,那么,陆克祥不仅应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到公司财务上冲其出具的借款“白条”,还应该证明购的是什么材料、何时入库、何人接收其所购材料。但本案一、二审中陆克祥均未提供该方面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只能尊重事实、尊重证据。  该审理的法律关系发生于强华公司与陆克祥之间,法院要解决的是强华公司与陆克祥之间的债务纠纷。大量的证据材料表明,强华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后就在从事经营活动。楼主一方面称借款是给公司购原材料款,另一方面又称公司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这未免有自相矛盾之嫌。案卷中的证据证明强华公司在陆克祥承包经营期间从事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企业有无违规进行生产,应由相关行政机关执法监管。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亦是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院申请再审。楼主如果认为二审判决有错误可以建议陆克祥依法申请再审,穷尽司法救济程序。  驳:安庆市中法院在政府网上的回复《二》   非常感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帖,不过安庆市中级人法院答复的本领让人实在不敢恭维,陆克祥与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公司纠纷明明是《劳动合同》与“承包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今天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擅自把它说成了是“债务纠纷案”。 本案事实上是《合同纠纷案》。法院须要审理认定双方是履行了《劳动合同》,还是“承包协议”;如果法院定性双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被告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公司职务行为,所涉及到资金费用就必须按《劳动合同》与《公司经营规章制度》来清算。如果法院定性“承包协议”成立,并取代了《劳动合同》,那被告所有一切经营行为都属于被告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所产生的资金费用由被告个人负责。 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在人民网回复时又称是一内部承包经营人员,在试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已经九个月了至今连案件的性质还没有搞清楚,又怎么能不制造错案冤案呢?这样的法院又怎么能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呢?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错案冤案是正常的,如果不制造错案冤案反而是不正常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十分关注!经过六个月的审理,现已下达裁定书,终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的执行,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审。我相法律是公正的,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极少数枉法者终究有一天会受到正义审判!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有十处认定错误!  安庆中院在〔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判决书中十处错误!    第一个问题:判决认定:同样是加盖了“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的合同,如果是原告或公司其它员工在甲方上签名就是公司行为,而作为该公司销售总经理在甲方上签名反而是属于个人行。  第二个问题:判决认定:凡是对原告有利的依据该法院有就认定有效,凡是对被告有利的依据一律不采信或者认定无效。该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控制人陆善祥与被告签订所谓的“承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代表公司行为,陆善祥在被告差旅费上批示是合法有效的、也是代表公司行为,而陆善祥在公司《考核与管理》上批示,该法院却认定是无效的,属于陆善祥的个人行为。因为“承包协议”与差旅费对原告有利,所以该院就认定合法有效,而《考核与管理》对被告有利,所以该法院就认定无效属陆善祥个人行。   第三个问题:判决认定:被告六十多万元的“货款借条”,原告自已已经明确承认了这六十多万元的“货款借条”是公司货款与被告无关。而该法官非要认定是被告个人借款,要被告偿还!   第四个问题:判决认定:一、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生产经营农药了;二、只要原告有一份“租房协议书”就足以证明该企业完全具备生产条件;三、只要有一张《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就完全具备了农药生产的所有要件。由此可以看出该法院的法官法律意识是何等的淡薄!  
第五个问题:判决认定:工信部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才批准延续的原告《农药登记证》公告,该主审法官拿来作为法律依据,来证明二00八年原告非法生产农药产品是合法的行为。  第六个问题:判决认为:被告的四份事实证据材料,还不及原告的一个估计。所谓“承包协议”既没有签地点、也没有签订时间,原告在法庭庭审时估计该“承包协议”是二00七年十二月初签订的,而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四份有力的事实证据证明该“承包协议”是二00八四月份签的,而该法院就是不采信,硬判决认定该“承包协议”是二00七年十二月初签订的。  
第七个问题: 判决认定:原告公司代理人与原告公司员工在二审出庭为原告作证是合法有效的。安庆中院在二审庭审时突然找来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一个是原告公司代理人财务会计、二个是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与其代理律师对此提出反对,理由:一、作为原告证人在一审时就应该出庭作证,在一审没有出庭作证,到二审已经过了举证期、不得出庭为原告作证,二、作为原告公司代理人和员工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而主审法官柏萍说是叫来了解了解情况的,不作为证据使用。然而在判决时完全采信了他们三个人的证人证言,并把他们三人的证词作为了判决依据。  第八个问题:判事认定:农药生产企业完全可以把农药生产经营承包给一个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而国家《生产安全法》第四十一规定、生产企业不得把企业生产经营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第九个问题:判决认定:农药生产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全可以进行农药产品生产经营;该院还认定: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到其它农药生产企业去订做自已的三证农药产品。而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另外与《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也完全相悖的。  
第十个问题:明明是公司片区经理孙小明、涂宗宪、熊小鸿三人每人向该公司借了三千元差旅费,这是根据公司《考核与管理》上相是规定:各片区经理年每人二万元差旅费包干,平时出差打借条向公司借支到年底总算总除。而安庆市中院在判决书上却认定是公司董事张斌等三人各借了三千元差旅费,并要求被告偿还给原告;而在原、被告双方的证据里根本设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董事张斌借了三千元钱,完全是主审法官自已杜撰的。你们说该主审法官要不要下课  
  遇到难事怎么办:不去法院打官司你会终身遗憾,去法院打了官司包你会遗憾终身。
  赢者知道法官黑不黑,输者知道案子判得公不公。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其就是一部枉法臆断经典。  其一、该法院明知原告“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1)没有厂房设施,(2)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3)没有《农药登记证》,(4)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5)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空壳企业,但其仍然判决认定原告完全具备农药生产条件与资质。  其二、该法院明知“承包协议”原告方签订者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授陆善祥,其既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也不是原告董事会董事,甚至连原告职工都不是,而被告方陆某也是一个没有任何资质农民工,但该法院仍然认定他们二人签订的农药生产经营“承包协议” 完全合法有效,并已履行。  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环保法》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进行农药生产与经营:一、要有厂房设备;二、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三、要有《农药登记证》;四、要有《产品标准证书》;五、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六、要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不单是农药生产企业要具备农药产品生产条件与资质,而且承包人也必须具备有相应资质,如果没有相应资质,即使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也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试想,如果按照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观点,那法院、检察院谁要想承包经营,也只要与法院、检察院签订一份“承包协议”就可以把法院、检察院承包下来经营。
  被告不服,卖掉了安徽枞阳金坛花苑一套房产筹集资金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0一0年,再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此案经过六个月的认真审理,并组建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议,下达了(2010)皖民申字第0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与第〔六〕项,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审。  请关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不是一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不是可能、或许有错误,而是的确有错误)。按照常理,此案如果没有颠覆性新证据出现,必须改判才是正确的。  但由于申请人在再审期间,多次在网上发帖,揭露了安庆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案审理不公的事实,并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向安庆市委书记朱读稳反映了此案。没想到安庆市委朱读稳书记关心了此案,这给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案主审法官带来了很大压力。  为了挽回不利影响,(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案主审法官一边通过吴某对申请人进行施压,一边通过吴某姐姐给省院某院长做工作,要求再审法院一定要维持的二审(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否则会影响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谓的“公正形象” ,以及该案主审法官的前途。再审法院在权衡利弊后,最终最终下达(2010)皖民提字第00062号民事再审判决书,维持了(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的错误判决。  更不幸的是,安庆中院一些干预本案公正判决的权贵与法官为了打击报复被告上网维权、为了让被告彻底闭口!他们就以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嫌疑为由,在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晚上闯到被告家中对其实施了跨省抓捕,并就地关押五天,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安庆公检法三方来人把被告押到在安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关押了十五天后取保候审。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制造许可证的产品法院如何定性.是特种设备。_百度知道
无制造许可证的产品法院如何定性.是特种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2MPa(表压)。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利用各种燃料,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五)起重机械、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1MPa(表压)的气体、易爆、电或者其他能源.5t的升降机,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包括载人(货)电梯,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是指动力驱动,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液化气体,是指动力驱动。  (六)客运索道;氧舱等,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自动扶梯,经国务院批准、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自动人行道等,现予以公布施行,是指除道路交通.5MPa·L的气体;有机热载体锅炉,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如果是特种设备、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关于公布&s、附属的安全附件、有腐蚀性、客运缆车:  (一)锅炉;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无制造许可证、有毒,就属于非法制造、旅游景区,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货物的机电设备: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日·
附件1.0MPa·L的气体。特此公告、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doc《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47、蒸汽介质或者可燃,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你好,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详细的请看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三)压力管道,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二)压力容器。  (四)电梯、安装: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是不是特种设备主要看它的参数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目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义;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同时、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1MPa(表压),包括客运架空索道,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特种设备目录&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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