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公积金咋答辩

1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时,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2 问题:女方有存折,男方不知晓,离婚时,女方隐瞒了此事实,两人离婚后,男方发现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某银行开有一个帐户,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女方隐瞒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 庭审过程中女方表示,该笔存款已用于家庭生活,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最后,法院判决女方将隐瞒财产分一半给男方,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女方虽然称存折内的最后一笔存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并花完,但未能就合理地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销予以举证,故应视为女方擅自处分了属于男方的一半存款,男方有权要求对该笔存款分割,依法有据。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日起施行。此次司法解释重点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聚焦婚姻...4 夫妻财产分割所涉及的共同股份处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一个新难题。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登记所取得的共同股份的分割,所涉及的共同股份如何分割及股份价值如何确定,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红塔区法院通过审判实践,作了分析归纳,认为应以3种方式对夫妻共同股份进行分割:一、夫妻之间股份的直接转让。即将共同股份部份或全部分给非公司股东一方。这种方法可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按《公司法》的规定,须具备3个条件:(一)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三)作为分得股份的夫妻一方须具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二、作价补偿。即将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股权仍属原持股人所有。三、拍卖分割。即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将应分割的股份拍卖后再分割。5 问题:婚前个人首付购房婚后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何分割?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20%,以抵押贷款8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在男方名下。现夫妻俩面临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分析:根据市高院对处理离婚财产的有关司法解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依然为男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男方的债务。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的贷款总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我与丈夫结婚19年,199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私宅一幢,还款期限为10年,要到2016年11月才还清贷款,房产证上我是住房所有人,丈夫是共有人,因丈夫有外遇,我现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请问房屋可以分割或判给我居住吗,有这样的案例吗?&&&&这样的官司我打得多了,胜诉可能性大,网上几够话说不清楚,打我手机咨询离婚维权,婚后财产分割。&&&&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我已向法院第三次起诉离婚,就婚姻内两套拆迁房问题不知会如何分割,均按人头面积分的拆迁房&&&&您好,需要结合拆迁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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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是吗?如何分割-上海房产律师 一、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我国自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改变了住房实物福利的分配方式,形成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在国家转变住房分配体制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出现也为城镇家庭注入了一项新的财产内容。目前,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实践中对此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愈加明确化、具体化。在此,笔者就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略陈管见。
(一)住房公积金的涵义及特点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其操作性,曾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主要是由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特点和立法的滞后性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款,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征进行如下把握:1、来源的特殊性。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2、主体的特定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3、资金的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只能按规定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帐户的专有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应当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并经审核后,在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6、提取的限制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住房公积金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实践中的处理上也必然有其自己的特性。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产资料及附属收益(如个体商号、运输工具、承包经营收入等)。这些类型财产的特点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价值不大,且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按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的财产;5、其他财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现行婚姻法十七条中的“其他财产”的进行了解释,包括1、一方的投资收益;2;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按照该解释,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因其特有的属性,尤其是其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实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的实践争议
1、关于分割数额的争议。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般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两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往往与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不同的单位补贴的公积金数量不一,因此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标准产生了争议。职工的存缴部分因为来源于工资,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争议。但对于单位存缴部分,有人认为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理由主要是,单位存缴的公积金部分是单位给职工个人的一种福利性资金,是基于特定的劳动关系、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属个人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只宜对个人存缴部分进行分割。笔者认为按照婚姻法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如何,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由个人存缴还是由单位存缴的。另一方面,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上我们也可以分析出同样的结论,狭义上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住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该住房都将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提出用于购买住房时,提取部分不会受到是个人存缴还是单位补贴的限制。已购住房是货币物化的结果,房产作为物资形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未物化的住房公积金亦应不问其来源,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分割方式的争议。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对此,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一种既得利益,而是一种,即在法定情形之下才能取得,因此在审理时应当附条件进行分割,即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利益应当在该资金实际发放时才能得以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不动用帐户上的数额。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对于公积金所有权人来说,其是住房公积金的最终获得者,只要上述任何一个法定事由的出现,住房公积金都将转化为其个人收益,其没有任何的期待风险,而非所有权方如果得到一个附条件性的审理结果,其必将在今后的岁月里,不断的关注所有权人对公积金的处分情况,无形之中增加了的负担,这是与司法审判的目的相悖的,因此使用现金补偿的方式更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
3、关于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为专有帐户,非公积金帐户所有权人一般不能进行查询,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非所有权人的取证就成了难题。而按照传统诉讼制度“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和举证规则的要求,应当由主张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进行举证,但基于公积金帐户的特殊性质,主张分割一方很难达到举证要求。为了使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得以平等保护,贯彻“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立法部门应该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建立保障知情权的制度,对已经发生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去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障,可以进行举证倒置,对举证责任进行细化,由公积金所有权一方对帐户数额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公积金。此外,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查询,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循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但亦应从实际出发。总的来说我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权,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2、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离婚后孩子的一方如果没有固定职业,没有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购房补贴,以后购买住房可能会有困难,会使孩子成长缺少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时可以适当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则,离婚案件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其帐户没有可转让性,在分割时不可对公积金帐户进行处分。
新的对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做出明确规定,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的问题千差万别,仅以现行婚姻法进行调整是远远不够的,遇到具体案件,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解决,通过实践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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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2013年4月经鼓楼区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原告疏忽,未对双方的相关公积金作出分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共计93000元。被告赵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7月婚生一子赵秭旭,于2013年4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双方未对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相关金额。就诉称主张,原告提交证据(2013)鼓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及庭前书面申请本院就被告××××年1月至2013年4月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进行调查。本院于日到被告单位相关部门调取了被告的养老保险帐户情况(载明2001年7月到××××年6月被告个人缴费累计额3688.6元,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个人缴费累计额40331.39元);同日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被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载明被告××××年1月住房公积金余额7359.44元,2013年4月公积金余额元)。以上调查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效力,可以证明被告××××年1月至2013年4月间的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金额为36640.73元、住房公积金金额为元,合计元。本院认为,离婚后两年内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甲应分得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合计款项74462.73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某审 判 员  王某某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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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离婚时公积金如何分割—城阳区离婚律师
离婚时公积金如何分割
一、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该规定,刘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公积金分割原则
&&&1、公积金提取受到国家规定限制,不能直接提出现金进行分割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住房公积金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实践中的处理上也必然存在复杂性和障碍性。
&&2、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分割
  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font COLOR="#、一方有公积金的分割
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应遵循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离婚时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不能提取的情况,应作相应技术处理,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将其与其他可分实物、现金等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充和衡平,以切实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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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公积金婚后余额依法分割,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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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回复时间: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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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平均分。
回复时间: 21:0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应当按出资数额计算,具体问题与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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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属于共同财产。每周六是我义务咨询日,电话预约后可以来所详细咨询(免费)。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回复时间: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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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回复时间: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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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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