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产生儿童可以分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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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3126
我的孩子都是非农业户口村里买地分钱我和孩子能分到吗
我由于上学把户口转了非,后户口也没有从娘家牵出,并且孩子也跟我一本户口,而且婚后我一直也没有工作,现在我户口所在村上买地分钱我和孩子可以分到钱吗?
提问者:天津-静海县婚姻家庭浏览1021次 1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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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3798称赞:1如果户口转非农业后,你在村里承包的土地未变动或收回,你还可以争取该款项,如果村里已经收回你的承包地,你就无权要求该款项了。 11:49:0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宁波)帮助网友:4322称赞:3应当可以,但是各地掌握的尺度不一,很有可能侵犯女性和儿童的拆迁或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建议集体上访或集团诉讼。 20:18:3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259485称赞:372可以争取
18:13:3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5214****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247称赞:0您如果已在婆家居住生活,您将不能享受村民的相关待遇。 08:30:0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82288****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773称赞:0你好,可以的,如需帮助可以联系。 09:42:3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0202**** (辽宁-大连)帮助网友:569称赞:0要看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12:14:4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2218****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544称赞:0你在当地有户口,应可以适当分得补偿。 19:03:53
已帮助128人&已帮助54人&已帮助44人&已帮助43人&已帮助63人&已帮助71人&已帮助72人&已帮助39人&
已帮助29人&已帮助29人&已帮助30人&已帮助32人&已帮助34人&已帮助33人&已帮助30人&已帮助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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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16名妇女儿童因分不到征地补偿状告街道办胜诉--中国土地流转网|农村土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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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妇女儿童因分不到征地补偿状告街道办胜诉
<font color=# 来源:广州日报 时间: 11:50:38
  为对抗村规民约,16名妇女儿童拿起了法律武器
  新闻追踪
  因户口迁回分不到征地补偿打官司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图本报记者何涛通讯员杨明伟
  “户籍回迁户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分配”,正因为这一村规民约,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经济社何施云、刘海艳等16名妇女、儿童三年内无法享受土地补偿款。他们与村里多次交涉无果,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状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行政不作为”。(详见广州日报日AII11版《户口迁回分不到征地补偿村民告街道办行政不作为》)。
  日前,鼎湖区法院作出判决,16名妇女、儿童状告街道办一审胜诉。
  “村规”成回迁妇女儿童“绊脚石”
  2010年2月,鼎湖区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经济社将两社集体成员共有的700多亩农田转让给政府,并在2010年5月份公布了征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济一社每人分配了43775元的土地补偿费,经济二社每人分配了39857元。
  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两经济合作社以《后沥社区(即后沥居委会)户口管理规定》的“户籍回迁户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分配”为由,不给黄村一社、二社28名回迁村民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因此,16名妇女、儿童的代表多次和经济社和居委会沟通,但每次都不欢而散。然后向坑口街道办事处、鼎湖区政府反映此事,这些部门都要求她们“找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随后,在日,16名妇女儿童随同另6位村民联名起诉经济社未果。日,16名妇女儿童联名向鼎湖区坑口街道办申请撤销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社“土地补偿款分配决定”。经过多次催问,坑口街道办却不履行职责,迫于无奈,今年6月18日,16名妇女儿童以一、二经济社村民的名义再次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行政不作为。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宗妇女儿童“民告官”案。
  辩称无此项法定职责理据不足
  鼎湖区法院认为,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调社区服务、依法行政、统筹规划、政策咨询、信息引导、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发展城镇社会福利事业,承办区政府交办的事权和工作任务等。因此,被告在收到原告请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责成后沥居委和黄村一、二经济社纠正不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的错误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并答复原告。被告辩称其没有此项法定职责,理据不足。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近一年时间,对原告的请求既未作出处理,又未给予答复,显属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于日向被告提出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法院判决有标本意义
  金牙大状网首席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认为,本案最重要的标本意义在于揭示了如何处理好村民委员会与基层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组织享有自治权,基层行政机关对村民自治机关应该享有纠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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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狮山镇红星泮边村全征地补偿款不公平分配的问题
今年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因“一汽大众南海项目”落户需要,
全征用了我村的农田和鱼塘,
对此项目我们村民全力支持,希望该项目为村民带来更多实惠,改变落后的乡村面貌。
具体情况:
征地亩数:元征地款项:亩
到款截止时间:2010年4月9日
村民分配方案表决情况:(征地款分配待命)
持有效股权证(人员已死亡、户口已注销):有分配
持有效股权证(外嫁女):有分配
无股权证(有在册常住户口:新嫁入、儿童):无分配
(以上两项持股权分配460人,无分配19人)
分配结果:
全征用50年的土地,死亡者一次性还可获100%分配;
在生者居然完全剥夺分配,岂不可笑?横跨时间50年,分毫没有分配?这是什么道理?
这样完全不合符情理,因为我村的股分制是生股来的(不需缴交入股费),
到2010年12月15日就可以分到股权。
股份社章程一般只提及本年收益如何分配,一般没有提及征地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因“集体”(也就是村小组权力人物)把持操纵,
以大部份持股权民众表决压倒小部份民众得票。
致使小部份有常住户口村民(已嫁入者、儿童),人为制造排除分配资格,
这是极之不全情理。
如像按这样的分配方案:
没股权资格的人就一分钱都不能分到(征地款项按人口分配为每个约5W元),
征用50年的土地,我们这部份人是有土地使用权的,
“股权”居然把个人分配权利就这样被完全剥削了?征地款没有分毫补偿,
今后如何生活?日子怎样过?小孩今后的抚养费用谁来支付?
在当今现代文明的社会,还有如此毫无人性的“吃人”剥削,
和谐社会如何和谐?
“权力人物”难道为了“某些人”利益,
就一定要强迫牺牲自己兄弟姐妹的利益与感情强夺这部分人合法个人权益吗!!!!
难道多分了这100W,你真的会全国发达,泮边村的村民自私无情真令人失望极了!
村干部一意孤行,存在“不负责任的态度”。
在处理此次分配中有失公平,做出了“一个不负责任和有失公正的决定”。
为此,希望村领导及各方以大局为重
制定出一个“合理方案”
平衡各方自身利益是合情合理的。
当今提倡建设和谐社会中,事情不应做得过绝,
大家本是泮边村杨家后人理应共享改革带来的成果,
使大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同时,实现了村民各方多赢的皆大欢喜的局面。何乐而不为呢?
建议:(无股权者可分配50%符合情理)
今年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因“一汽大众南海项目”落户需要,
全征用了我村的农田和鱼塘,
对此项目我们村民全力支持,希望该项目为村民带来更多实惠,改变落后的乡村面貌。
具体情况:
征地亩数:元征地款项:亩
到款截止时间:2010年4月9日
村民分配方案表决情况:(征地款分配待命)
持有效股权证(人员已死亡、户口已注销):有分配
持有效股权证(外嫁女):有分配
无股权证(有在册常住户口:新嫁入、儿童):无分配
(以上两项持股权分配460人,无分配19人)
分配结果:
全征用50年的土地,死亡者一次性还可获100%分配;
在生者居然完全剥夺分配,岂不可笑?横跨时间50年,分毫没有分配?这是什么道理?
这样完全不合符情理,因为我村的股分制是生股来的(不需缴交入股费),
到2010年12月15日就可以分到股权。
股份社章程一般只提及本年收益如何分配,一般没有提及征地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因“集体”(也就是村小组权力人物)把持操纵,
以大部份持股权民众表决压倒小部份民众得票。
致使小部份有常住户口村民(已嫁入者、儿童),人为制造排除分配资格,
这是极之不全情理。
如像按这样的分配方案:
没股权资格的人就一分钱都不能分到(征地款项按人口分配为每个约5W元),
征用50年的土地,我们这部份人是有土地使用权的,
“股权”居然把个人分配权利就这样被完全剥削了?征地款没有分毫补偿,
今后如何生活?日子怎样过?小孩今后的抚养费用谁来支付?
在当今现代文明的社会,还有如此毫无人性的“吃人”剥削,
和谐社会如何和谐?
“权力人物”难道为了“某些人”利益,
就一定要强迫牺牲自己兄弟姐妹的利益与感情强夺这部分人合法个人权益吗!!!!
难道多分了这100W,你真的会全国发达,泮边村的村民自私无情真令人失望极了!
村干部一意孤行,存在“不负责任的态度”。
在处理此次分配中有失公平,做出了“一个不负责任和有失公正的决定”。
为此,希望村领导及各方以大局为重
制定出一个“合理方案”
平衡各方自身利益是合情合理的。
当今提倡建设和谐社会中,事情不应做得过绝,
大家本是泮边村杨家后人理应共享改革带来的成果,
使大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同时,实现了村民各方多赢的皆大欢喜的局面。何乐而不为呢?
建议:(无股权者可分配50%符合情理)
希望村委有关领导及时协调使矛盾尽早解决。
“通过更有人情味的方式,达到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害感情。”
如李贻伟市长说,如果不这样,一有矛盾纠纷就去法院打官司,既伤害感情,又延长解决问题的周期,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
如果按460人分就5万九。按479人分就5万7。大楷每人少分两千,一家4口既话就小分差5多一万。难怪d人5同意既~!
红星村相关领导是时候出面调解:要识大体、顾大局、通情达理,协调处理分配问题。没有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最后激发矛盾,使事件恶化是不利的,应该要用和平方式解决,还村民一个“合情合理”的分配方案。
大家本是泮边村杨氏后人理应共享改革带来的成果,
使大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何以无情无义呢?纠缠不清!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建设中才是正道!
兄弟们醒醒吧!多分19人(按50%),难道你全家都会发达?可笑、可耻、可悲的泮边村人!
有本事出去“找钱”返来分比全村兄弟姐妹才是真英雄!!可悲的泮边村人!
我身为泮边人,真无面子!大家本是泮边村杨氏后人理应共享改革带来的成果,
使大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D钱统统交来我度,,由我处分
在中国一直都是分配不均的,看看公墓园就知,做事轻松,分得就最多,人家挖煤的,风险高,收入低.都系算吧啦,有时回想,70年前,如果选择第个方向,效果会不会更好
无情无义、自私、可笑、可耻、可悲的泮边村人!
如有朝一日发了达都唔会识泮边村,太令人伤感情!泮边村的悲剧!
& & & 本人认为,凡是当时征地哪一刻开始,在册的农业人口,都可以享受到分配,后来死去的,也能分到钱。
& & & &补充一点的是,全征地的,并不是五十年的地,五十年后也不会有可能收得回的,因为一句,按国家政策办。就凭这一句,永远无可会回到村民。
& & & &因为是永久性的事,认为,当时在册的人分是正常和合理的。
& & & & &实在不明白的事,哪么便宜的地会出售出去。在隔壁村的就坚决吾卖地。现在狮山在大众征地好困难。
支持9楼,更有:每个村都有自己的自治章程,对股份制来说,自治章程是一把尺,以你地既章程为准。外人不好说....
泮边村人:目光短浅,自私自毙,以为拾了只“大青蛙”,实质没了个大春袋!
可耻的泮边村人!!!
可悲!发文的老兄,你的心兄太狭窄啦,国家分钱,你怎么就那么多意见呢?难道你就靠这个补贴来过生活吗?
一讲到钱就兄弟都没情讲了!
红星泮边村的领导及部份村民是“烂春袋”只会找自己兄弟姐妹便宜,
目光短浅,冷漠自私、无情无义!大家穷死一世最好!!
我是泮边村人,我个人认为:有户口无股权的按50%分,已死亡的也是按50%分配好了!这样应会更合理些,可以把差额平摊一点,而且那样的话其实分到每个也不会差别很大啊!同一村人还是要以和为贵啊!为少少钱搞成这样何必呢!
虽然我回村的时间不多,但是现在村里很多事很多人令人觉得很痛心啊!经济发展了,但是人情消失了!现在的人眼里只剩钱这个字
 郑金雄 陈 捷
& & & 一个并不富裕的小村庄,突然间意外获得了一笔1900多万元的土地赔偿款。这笔钱该怎么分?村民们为此争吵不休,有的提出按现有人口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的则提出来按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给予分配。最终,村委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土地款分配方案》。方案一出台,有人欢喜有人忧,对此方案不满的36位村民立即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一个持续将近一年的诉讼由此拉开了序幕——
这钱该咋分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原本是个偏僻的贫困村,全村人口不足2000人。但是2003年8月,这个村的命运出现了一次重大转机:翔安区政府决定在马巷镇西坂村建设巷南高科技电子园。同年8月20日,马巷镇人民政府与西坂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西坂村534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每亩35700元,补偿总额为1908万元。
& &“我们这样的贫困村,一般村民一年能有两千元的收入就算高了,突然间几千万的钱拨到村里,村民们都坐不住了。大家都吵着要分钱,都要求按他们的意愿分。”西坂村第一小组长洪文化说,当时村干部们也都为分钱的事头痛不已。村民大多数都姓洪,他们之间有着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但即使是亲戚,对于这笔钱该怎么分,村民们也是寸金不让。由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按人头算的,因此,究竟按1997年时在册人口分或是按现有人口分这一问题成了村民们争议的关键。为什么要以1997年在册人口为准呢?原来,1997年西坂村村委会和村民们签订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每位村民分得0.788亩农田,此后西坂村没有重新分配土地,但在随后的六年时间里西坂村各家的人口发生了变化,各户人口有增有减。
& &对于如何分配,三类村民有三种看法:第一类村民,由于家中有人外嫁或去世,人口已减少,他们希望补偿款能按1997年在册的人口平均分配这笔钱;第二类村民,家里由于娶媳妇或新生子女,人口已经增加,他们要求按现有人口分配这笔钱;第三类村民,在这六年时间里,家中人口不增不减,他们坚决反对村委会搞平均主义,减少他们应得的份额。就这样,这三类村民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如何分配这1908万元土地补偿款,展开了争吵。
新增人口凭什么待遇不同
& &此次被征地补偿款当中约有1297万元将分配给西坂村第一小组,因此,争议主要在第一组内部之间展开。
& &2003年8月20日1908万元补偿款发到村里后,西坂村一组、西坂村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在会上有的村民说,死人和外嫁女不能算是本村村民了,不应该分到钱;也有的村民说,1997年后新增村民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无权获得土地赔偿款,而1997年后外嫁的和去世的,都是土地的承包者,有权享有赔偿。
& &“一个多月时间,至少开了十几次会,每次会议都是经过激烈的争议,最终不欢而散。”西坂村村委会主任洪夏禹对村民之间的争议也显得有些无奈。10月26日,马巷镇政府与各方牵头又召开一次由西坂村一组的村民代表参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协调会。在这次会议上,村民依然是坚持各自的分配观点,最后村委会决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西坂村一组有关电子园土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的人口)每人补给27737元,1997年后新增人口每人补给14142元。这一分配方案并不是百分百通过,1997年后家里有新增人口的20多户村民表示坚决反对。
& &这个分配方案让西坂村村民洪乔木一家人少分了4万多元,因为他老婆是1997年嫁给洪乔木时才把户口迁入西坂村的,两个女儿也都是1997年后出生的。按照这个分配方案,他们都只能拿一半的钱。对此,洪乔木说:“活人领到的钱比死人还少,这是什么道理?我老婆孩子也是本村户口,应该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贫困的洪乔木很需要这笔钱,他一家五口,过去夫妻以种田为生,养活两个女儿,还有一个精神失常的老母亲。征地后,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田,更令洪乔木担心的是两个孩子以后的教育费用。
& &在西坂村,像洪乔木这样家有新增人口的村民共有22户36人,这些人都认为这样分配不公平。于是,这22户36位家有新增人口的村民于2003年11月份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重新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赔给他们36位村民100.9万元。在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村民与西坂村村委会打起了官司。
36位村民获赔近百万元
& &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2004年6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西坂村赔偿22户36位村民每人27737元,共计99.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西坂村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村规民约违法。征地补偿应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西坂村一组关于新增人口按每人14142元补偿的规定,造成实际需要依靠土地赖以生存的新增人口所获补偿远远低于1997年承包土地现已死亡的人口所获得的补偿,显然有违征地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法院从36位新增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和生活基础情况进行考量,确认他们享有与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 &对于该案的判决,福建省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建东认为,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属于村基层组织的自治事项,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或由村民进行表决,国家行政和司法权力基本上不对该费用的分配事项进行干预。但是,对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不服的村民可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其分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 &本案当中,分配方案依法经过村民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自治机构所议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冲突,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但本案中的分配方案在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违背了土地征用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因此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处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但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 &判决后,99.8万元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部发放到位,包括村民洪乔木、洪分访在内的36位村民已经全部领到了钱。据西坂村洪夏禹主任介绍,近期内巷南高科技电子园还要从西坂村征地,第二期征地款也有一千多万,现在涉及到这笔征地款的其他小组村民又开始争议了,西坂村再次面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难题。洪夏禹主任说:“今后其他小组如果是和这36户村民同样情况的,我们就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分配。如果在二期土地补偿款中出现新的争议,那我们还是要上法院,这种问题肯定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村干部不能当法官。”
& &在厦门,像西坂村征地款纠纷这类案件并非个案。据悉,近年来厦门各地村规民约违反相关法律,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厦门中院受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案为83件。与往年比,呈较明显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中涉及外嫁女和新生孩子的补偿标准问题占有一定比例。引发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农村土地30年延包工作不规范;村规民约的不合法、不合理性。
土地是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本基础,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永久性补偿,本村所有村民对此应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些妇女、儿童一样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首先,他们是这个村农民集体的成员,对本村土地和其他的村集体财产,均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另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人拥有的仅是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一旦土地被征用,则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所有权始终属于全体村民。所以,本案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第二,村民自治机构议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中的问题及对策
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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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文昌地区开发的主要项目有:卫星发射基地和东环铁路、铜鼓岭生态旅游区。征地涉及十余个乡镇,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特别是2010年急剧上升,至4月初已新收69件,涉及标的额三百多万元,社会影响面广,且诉讼主体多样化,矛盾突出。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文昌法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案件258件,结案258件,判决195件、调解25件、撤诉38件。上诉67件,维持57件、改判2件、发回重审3件、未终审5件。2010年4月初止文昌法院受理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69件。
  二、历来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做法。
  审理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关于外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通过的《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指导意见出台前,文昌法院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审查两个条件:(1)其户口是否落户在该原集体经济组织;(2)有否家庭承包地。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一般都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该类案件上诉,二审予以维持。2009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出台后,考虑到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情况复杂,且村民小组怠于举证,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及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难以把握认定,文昌法院仍按原做法处理,上诉的,二审也维持。
  三、2010年出现的新情况及问题
  文昌法院2010年受理的69件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中,外嫁女及其子女请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48件、因婚嫁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丈夫为非农户口)生产生活的妇女及其子女请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2件、离婚妇女请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1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民请求双份分配征地补偿款的9件、在土地征用前非转农户口迁回原籍请求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4件、非婚生子女请求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1件、继子女请求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1件、未就业大中转毕业生(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上学农转非)请求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1件、上门女婿及其子女请求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1件、外出人员(非农业人口)请求与村里其他外出人员同等分配份额1件。其中,涉及卫星发射基地项目的39件,当地村民民主议定分配方案时,对上述当事人少分或不分,上述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很多村民对征地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文昌法院两次到龙楼航天城征地指挥中心调研,向征地工作队及被征地村庄干部群众了解到如下情况:(一)按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风俗人情,多数村民同意适当分配部分征地补偿款给上述当事人,但对外嫁女及其子女均等分配意见较大;(二)外嫁女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异议:目前农村的情况是多数中青年外出务工或经商,男的外出务工或经商不在本村生产生活同样分得相等数额,而出嫁女外出务工或经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就不分,存在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以是否在该村生产生活作为确定外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不合理。
  四、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该类案件的思路。
  为了服务大项目,妥善处理上述案件,应改变以往做法,依照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原则,参照省高院《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昌市人民政府日制定的《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灵活处理,根据权利主体所尽义务的大小,按比例分配。
1、 外嫁女及其子女
  (1)外嫁女在征地方案确认时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承包地的,分40%;
  (2)外嫁女在征地方案确定时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且有承包地的,分70%;
  (3)符合省高院《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分100%。
  外嫁女的子女,户籍随外嫁女的,与外嫁女同等待遇。
  2、因婚嫁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丈夫为非农户口)生产生活的妇女及其子女分100%。
  3、离婚妇女
  (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承包地的,分40%;
  (2)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且有承包地的,分70%;
  4、因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照顾军烈属等农转非,但一直在原籍生产生活人员;因婚嫁,到农村生产生活的非农户口无业人员
  (1)有承包地的,分100%;
  (2)无承包地的,分70%。
  5、征地前在原籍生产生活的企业、农场失业人员
  (1)与企业、农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相关补偿,户口非转农迁回原籍的,分100%;
  (2)与企业、农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相关补偿,仍为非农户口的,分50%。
  6、继子女
  (1)户籍迁入继父或继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时未成年的,分100%;
  (2)户籍迁入继父或继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时已成年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分100%;
  (3)户籍迁入继父或继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时已成年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不分;
  7、非婚生子女
  (1)户籍在母亲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分100%;
  (2)户籍在父亲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分100%。
  8、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学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服刑人员
  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100%。
  9、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
  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增加一人份额。
  10、非农外出人员
  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工作生活在外的人员,村民会议2/3以上代表讨论决定给予其中部分人员分配适当份额时,其余未得到分配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11、新生儿、死亡人员
  (1)在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书之前出生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儿,分100%。
  (2)在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书》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确定前死亡的,分100%。
  (3)在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书之后出生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儿,村民会议2/3以上代表讨论决定给予其中部分新生儿分得的,其余未分得的新生儿享有同等的待遇。
  12、上门女婿(入赘男)及其子女
  在征地前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女方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居住生活的,分100%。其子女同等待遇。
作者单位:文昌市人民法院 
支持楼主,应按100%分配,分50%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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