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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经验讲习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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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经验 讲习班材料
二00二年三月
⒈实施分割登记方便群众办证
――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经验介绍。(1)
⒉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操作方法。(10)
⒊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实施办法。(159)
⒋苏州市国土管理局《关于执行<苏州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意见>的通知》。(162)
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66)
⒍苏州市计划委员会、苏州市建设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土管理局、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区住宅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171)
⒎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市区住宅用地确权发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77)
⒏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181)
⒐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3)
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6)
⒒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210)
⒓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219)
⒔解析“分割登记”
――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制度考察报告。何志强 张晏(224)
⒕旨在便民护民。何志强(236)
⒖服务是宗旨。张晏(238)
⒗理性的探讨――就“两证合一”问题与曲福田的对话。李莹(240)
实施分割登记方便群众办证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分割转让许可登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需分割转让的房地产,在转让前进行调查、登记,并按需分割转让单元颁发“分割转让许可证”,转让后受让方凭“分割转让许可证”办理过户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分割转让许可登记是我局在1997年底提出,1998年开始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实施分割登记以前,我市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办法是: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先办理整个项目的土地设定登记,领取土地证书,项目竣工后进行建设用地验收换发证书,房地产交易后办理变更登记。这种做法的主要缺陷是:开发商登记的是整个项目,而购房后交易的只是整个开发项目中的某一套室,二者不一致;一些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长,购房者在购房后,由于整个项目没有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而无法及时办理土地证。由此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中引发以下问题:
1、土地登记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土地登记从受理申请开始到登记初审、审核、批准各道程
序都要对所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土地座落、土地权属来源、登记的土地面积是否准确、合法等进行审核,其中重点和难点是土地权属、面积的审核确定。在权属审核上,由于分割销售商品房某一套室土地座落名称与该房地产整个项目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座落名称通常不一致,一些住宅房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往往还使用施工编号,不但与整个项目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座落名称不一致,还与正式公安编号不一致这给权属审核、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在受理申请时,很难当场确定该套房屋是否属合法用地,是否该受理接件;在土地面积登记审核上,由于分割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属共有分摊面积,按目前通行的分摊方法:土地分摊面积=宗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某套室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总和,对一些分期开发的房地产,由于开发周期较长,总建筑面积的确定须待整个项目竣工后才能得出,势必会影响首期购房者及时办理土地证。另外这种分摊方法还会带来其他相关影响,例如:整个项目中某一部分的建筑面积因丈量发生错误进行调整,会使整个项目的土地分摊系数随之变化,所有已登记的土地证面临登记面积调整而需重新换证的可能,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如果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再新增或拆除部分建筑物,又将带来类似问题。由于在权属、面积审核确定上产生上述问题,使土地登记工作效率难以提高,社会上对土地局办证速度慢,办不到土地证的反响较为强烈,每年人大、政协的提案都有不少是关于办土地证的,严重影响了土地部门的社会形象。
2、土地申报登记率低。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绝大部分需分割销售,特别是其中的公寓式住宅房,所购房是整幢建筑中的一小部分,没有独用的土地,因此大部分购房者往往忽视土地证。苏州市每年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和二手房交易一般在20000套左右,1987年至1997年每年的变更登记申报量为2000份左右,申报登记率仅占10%。这除了购房者办理土地证的意识不强这一主要因素外,还有如下原因,一是土地部门作的一般性宣传往往是针对群ti的,而不是针对某一购房者个体的,针对性不强,到不了位,没有在每一位购房者购房后告知其需办理土地证。二是购房者办理土地证的手续繁琐,购方者先要到土地部门领取申请书,再回去填申请表,盖上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章;在提供权源材料方面还要该房屋原来开发商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些开发商对每套房屋都要复印原土地证不配合、不支持或借故推脱等,使购房者又要往返于开发公司。三是由于绝大多数购房者是普通居民,他们中大部门人对《土地登记申请书》上诸如“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图号”、“地号”、“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等专业术语不理解,多数购房者反映申请表不会填。
3、土地变更登记无法规范到位。土地登记规范化就是要使土地登记工作做到科学、规范、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根据规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将建成的房屋出售,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注销转让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对分割转让的房地产,在房产交易后,注销转让人已转让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通过变更登记使整个登记的土地面积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但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能在每次售房后都带了原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前往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已售出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其结果是同一块土地发了二本土地证。
4、违法用地难以有效遏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工矿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或采取以房换地联合开发等形式,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土地管理执法部门尽管进行过多次违法用地大清查,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用地产生的根源,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违法用地开发的房屋能与合法用地房屋一样在市场上销售,由于违法用地房地产和依法用地房地产在开发成本上的不同,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甘冒违法用地之险,由此不但造成政府的土地资产流失,也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市场上形成不公平竞争,从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解决的办法
如何通过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来遏制违法用地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如何进一步明确每一套(室)房屋的土地权属来简化手续、方便权利人办证;如何提高土地登记的工作效率加快办证速度,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市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分割转让放可登记的构想,并于1997年底制定了《苏州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意见》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作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实施办法》。《分宗界定意见》主要是对成片开发项目如何划分宗地,对各种类型的房屋,如何确定宗地界线进行具体规定,主要解决分期开发项目购房者能如期申请办证,同时通过合理划分宗地,能比较科学地确定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分摊系数。《分割转让登记办法》主要是对经由于房产分割转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作出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分期开发的单体建筑物竣工,房地产开发商即可申请换发土地证,同时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经调查、审批,向房地产开发商颁发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每一分割单元的“土地分割证”。
2、“土地分割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商品房售出前,每一份“土地分割证”所登记的分割土地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商品房部分售出后,房地开发商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土地分割证”所登记的分割面积之和。
3、“土地分割证”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证号、所分割宗地的座落、地号、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宗地面积、终止日期及分割单元的座落、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共用分摊面积、终止日期等,上述内容已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所必须填报的大多数内容,将“土地分割证”所载内容转变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组成部分。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商将“土地分割证”交购房者,购房者只要在上面签个名字,就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所持有的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土地面积,因其附件“土地使用权分割证”的减少而自动核减。为使上述办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1998年初,我市即着手具体实施。一是召开了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市20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宣传动员,使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政策,同时要求各开发单位在动员会后半个月内,对1990年以来的所有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先补办用地手续,对凡不主动申报违法用地补办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并停止新供土地。二是发布通告,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起,凡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商品房一律不予办理交易、变更登记手续。三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土地登记的意义、了解“土地分割证”的作用、了解土地登记程序、收费等。1998年、1999年两年,全市对1990年以来凡没有发生销售或没有全部销售结束的500多个建设项目,2700多幢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办理分割登记,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76500本。
三、取得的成效
土地分割转让许可登记制的实施,不但简化了登记手续,方便了群众办证,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工作效率,加快了发证速度,多年以来群众办证难的现象得到彻底改观。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作为房地产准入交易的有效法律凭证,在土地管理部门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四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实施分割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的申报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土地登记覆盖面得以了进一步扩大,土地登记的服务功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
1、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以往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虽然也进行了常规性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登记等管理工作,但这主要是对有用地批文项目进行的管理,对产生的违法用地主要依靠土地监察部门的查处来解决,通过实施分割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实现了二个转变,一是对房地产违法用地的管理由事后的查处转变为事前的控制,二是对房地产用地的监督,由土地部门一家监督变为依靠全社会的监督。实施分割登记后,只有合法用地才颁发“土地分割证”,购房者见到了“土地分割证”才愿意正式办理购房手续,从而消除了违法用地房地产得以销售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开发经营的目的是通过房产销售以收回成本并取得利润,如果所开发房产无法销售,企业就无法生存,这就从源头上管住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的管理也由事后的监督变为事前控制,从而真正提高了房地产开发商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开创了良好的道路。苏州市在实施分割转让许可登记制后,购房者在购房时除了考虑房屋的环、质量、价格等因素外,有没有“土地分割证”,也成了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一些前几年已购房,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的用户也纷纷向开发商索取“土地分割证”,那些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商只得前来补办用地手续,房地产开发用地不仅受到土地部门的监督,也受到了全社会的监督。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反映土地局这一“招”确实看到了点子上。
2、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证,为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率,扩大登记覆盖面创造了条件。“土地分割证”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需填写的宗地要素如:地号、图号、使用权类型、土地分摊面积等预先统一反映出来,解决了购房者不会填写申请书的困难并且减少了申办土地证所需提交的资料;另一方面,有了“土地分割证”,会在购房者心中直接反映出用“土地分割证”换“土地使用证”的思想,群众容易理解接受,实际上土地管理部门所发的“土地分割”又起到了对每一个购房者在购房后告知其应该办理土地登记的提示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房地产交易土地登记发证率。这从苏州市区历年来受理的房地产交易申报量变化可以得到明显的反映。1997年的房地产交易申报时2700份,份,份,份,份,基本接近实际交易变更量。对于商品房登记相类似的房改房登记,我市也采取了相同的宗地划分、定界和单元分割办法,大大加快了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至2001年底,全市120000多套房改房,除少数因土地出让金未全部交清等原因而暂缓办证的外,其余都办理了土地登记。
3、提高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的工作效率,为规范土地登记,强化服务打下了基础。“土地分割证”将一个项目整个用地的合法性及土地分割面积等显化至实际的交易单元――每一套室,将项目用地和分割套室的登记有机地联结起来,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从受理申请到土地登记初审、审核、批准各个环节的审查确认都非常方便,大大提高了土地登记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土地分割登记也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商在每次房屋销售后需到土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难点,因此,分割转让许可登记工作也受到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普遍支持与配合。分割登记工作实施后,苏州市实行了土地登记工作承诺制,承诺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几年来,所有受理申请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土地分割登记操作方法
第一章 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可分为土地分割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第一节 土地分割登记申请
一、申请人
土地分割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或其他需要分割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二、申请时间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单位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土地分割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土地分割将原宗地分成二类,一类是按单体建筑物设宗的分割宗地,另一类是原宗地被分割后的剩余土地宗地(以下简称剩余宗地)。
早请人需提交上述二类材料,即每一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和被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的申请材料。
1、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
⑴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
⑶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⑸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
⑹《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实例见下页。
⒈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⒉使用权类型: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
⒊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作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⒋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同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各,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⒌独用面积:土地使用者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⒍共用分摊面积:共同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⒎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建筑物权属:填写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如:属本单位、属本人。
⒏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住宅。
⒐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时已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名称、内容及权利范围。
⒑申请登记的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苏州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苏规(2000)住合5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认定:规划许可证编号苏规(99)住字215-6号
建设单位经济房地产开发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12号住宅
建设位置彩香苑
建设规模及具体内容3902平方米7层(底层车库)附件及备注附:⒈竣工测量图
⒉竣工图 ⒊整改承诺书
以上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特发此合格证。此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并申报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
发证机关:苏州市规划局
发证日期:日
(调整意见附后)
关于申请彩香花园公安编号及门号的请示
彩香派出所:
由我单位开发的彩香花园(原第三毛纺厂地块)一期工程即将竣工。二期工程计委已批复。小区正门设在干将西路(原冷拉型钢厂西门处),今考虑到二期正筹备计划开发,离竣工交付使用还有一段时间。一期工程现即将竣工交付,为了方便住房进出,暂将干将西路的门号设于彩香二村原第三毛纺厂门口处,并与干将路指挥部联系,在路上设立明显的指示牌,以明确进出方位,待整个小区全部竣工,再移至干将西路。为此,特向贵所申请公安编号及干将西路门牌号码。
特此申请,请予批复。
苏州市经济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研究贵中心在原三毛纺厂地块开发彩香花园一期工程公安编号为干将西路1099号,幢号如图所示为1-22幢,室号一律不分单元由东向西为101-106,以此类推,待二期开发竣工后整个小区连为一体,正门设在干将西路原冷拉型钢厂大门处。
彩香派出所
2、被分割后剩余宗地的申请材料
⑴土地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实例见下页。
⒈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历、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⒉使用权类型: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
⒊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作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⒋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同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各,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⒌独用面积:土地使用者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⒍共用分摊面积:共同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⒎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建筑物权属:填写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如:属本单位、属本人。
⒏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住宅。
⒐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时已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名称、内容及权利范围。
⒑申请登记的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宗地图原稿20页
土地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审查,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真伪性鉴别和对土地登记申请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1、对土地权利人的审查。分割登记土地权利人应与原宗地土地登记权利人相一致。
2、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审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具的证明。
3、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代理土地登记早请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代理委托书。
4、对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的审查。包括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是否真实一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分割宗地的《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表》所填建筑面积是否与房产部门的核定建筑面积一致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进行收件整理,把收取的文件资料整理装袋,并及时将土地登记申请文件资料移交给地籍调查人员。
第二节 土地分割地籍调查
一、调查目的
分割登记地籍调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地籍调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除了遵循一般意义上的地籍调查规定以外,由于它是在整个建设项目用地地籍调查、土地作用权设定登记结束后,随原宗地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的分期竣工而分阶段进行的调查,分阶段调查工作在原调查、登记宗地范围内部进行。其调查的目的是确认分割宗地界址点的实地位置,获取分割宗地及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掌握分割宗地中建筑物的分割套室(以下简称分割单元)的使用情况,计算分割宗地土地面积分摊系数及分割单元土地分摊面积,进面为分割登记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二、调查内容
分割登记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
1、权属调查:查清分割宗地和剩余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以及分割宗地中分割单元的用途等。
2、地籍测绘: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单体建筑分期竣工时,测量分割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和分割单元土地分摊面积,并利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绘制剩余宗地宗地图,计算剩余土地面积等;在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最后一期竣工时,除需测量分割宗地外,还需对整个项目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计算整个项目用地面积、剩余宗地面积、建筑总面积等。对非分期开发建设项目,除按常规建设用地验收办法进行调查测绘外,还需调查分割单元土地分摊面积、用途等情况。由于非分期开发建设项目的分割单元登记办法与分割宗地的登记办法基本相同,在下面的阐述中从略。
三、地籍调查形成成果资料
地籍调查完毕后,地籍调查人员把地籍调查资料连同分割登记申请资料一并移交给土地登记人员。具体资料包括:
(一)分割宗地地籍调查成果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
2、分割宗地《地籍调查表》
3、分割宗地的宗地图
4、《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实例见下页。
宗地图原稿27页
(二)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
2、分割后剩余宗地《地籍调查表》
3、分割后剩余宗地宗地图
实例见下页。
第三节 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员提交的地籍调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权属审核。权属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分割宗地和剩余宗地土地登记申请人、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以及总用地面积是否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内容相一致,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同时在审核时特别注意分割宗地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权。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分割登记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附分割宗地和剩余宗地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实例见下页。
第四节 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一、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是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由于宗地分割后原宗地地号已发生变化,因此对分割宗地和分割后剩余宗地,应按分割后的宗地编号,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分割宗地《土地登记卡》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内容记录,《土地登记卡续表》除需在“序号”、“日期”栏记录登记顺序号及日期,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记录《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需记录分割宗地的总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数量。记录分割宗地内的建筑面积,其目的是为今后建设项目竣工时,验收容积率等是否符合规定作准备。剩余宗地《土地登记卡》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记录。分割宗地和分割后剩宗地《土地登记卡》,实例见下页。
二、颁发证书
(一)证书填制
根据《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并将上述两种证书颁发给房地产开发商。分割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填写《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内容外,在记事栏目内还要记录该宗地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数量及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内容及填写方法:
⒈编号 分割宗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顺序号
⒉土地使用者 填写房地产开发商名称
⒊土地证号 分割宗地土地证号
⒋宗地状况
⑴座落 分割宗地公安编号
⑵图号 分割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⑶地号 分割宗地的地籍编号
⑷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出让或划拨等
⑸用途 分割宗地的批准用途
⑹宗地面积 分割宗地土地面积
⑺终止日期 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
⒌分割状况
⑴座落 分割单元的公安编号,一般与房产登记的房号相同
⑵地号 分割宗地的地籍编号
⑶面积 分割单元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⑷用途 分割单元土地用途
⑸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 与宗地状况栏相同
⒍发证机关:土地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⒎日期: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时的日期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该宗地准予分割转让的法律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房产购买者持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分割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记载的分摊面积之各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分割单元出售后,房地产开发商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记载的分摊面积之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已包含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所需填报的内容,分割单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签字确认后,作为转让双方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附:分割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和分割后剩余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实例。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注 意 事 项
一、 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持有。
二、 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
三、 本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 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本证。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注 意 事 项
一、 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持有。
二、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
三、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本证。
第二章 分割单元土地变更登记
分割单元(即房屋某一套、室)交易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程序为: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根据一般规定,地籍调查是土地变更登记的必经程序,但实施分割登记后的分割单元变更登记有其特殊性,实际上,分割单元的地籍调查工作在办理分割宗地的地籍调查时已完成了。由于分割单元地籍调查工作的提前介入,使分割单元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得到了简化,也为加快办证速度做好了准备。现以苏州市一居民购买某开发公司一套住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例,对分割单元土地变更登记的登记程序和具体内容、要求分述如下:
第一节 申 请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转让全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变更登记申请通常的做法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实施了分割登记后,由于对所需变更登记的内容进行了预登记,因此无须双方同时来办理登记申请,只需购房者持有关资料即可申请办理。
1、购房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购房者在商品房正式交易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时提交如下资料:
⑴已在“变更登记申请”栏内签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⑵购房者身份证明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⑷商品房购销合同
⑸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
2、土地登记人员受理申请
土地登记人员对购房者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资料齐全、合格后向购房者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土地登记收件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
1、收件编号 由电脑自动生成
2、使用者名称 购房人姓名,由收件人输入
3、登记类型 电脑已设定类型,由收件人根据实际选定
4、土地座落 购买房屋公安编号,由收件人输入
5、所提交资料名称、件数 电脑已设定类型,收件人根据实际选定
6、交件人、收件人 可由电脑设定,也可修改
7、收件日期 由电脑自动生成
申请资料和《土地登记收件单》实例见下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本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本转让合同项下地块,已由苏州市国土管理局指定在界址线上埋设界桩。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上述界桩不被移动或遭受破坏。如果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上述界桩移动或遭到破坏,乙方应立即书面向苏州市国土管理局提出报告,申请重新立界设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本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确定的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须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须报经苏州市国土管理局同意,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和用地状况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土地使用期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 苏州市政府保留该地块的城市规划权。在使用期限内,现有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因市政公共公益事业需要修改城市规划,影响乙方的地上建筑物及引起其他经济损失的,按苏州市政府城市拆迁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条 乙方取得土地作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该地块使用权,当事双方须签订转让、出租或抵押合同,并到苏州市国土管理局办理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占用、铲除、挖掘使用权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土地,若需临时使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或道路,须得到所在地国土管理局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缴纳必要的费用。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需要续期的,必须在期满一年前向苏州市国土管理局提出续期申请,经重新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乙方在规定的期限不提出续期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苏州市人发政府无偿收回,并取得该地块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乙方应到苏州市国土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国家和政府对该地块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公共利益必须的权益。
第十二条 本转让合同项下地块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管线通过穿越其土地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乙方在从事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地块的土地利用、建筑管理、市政设施、消防、环保、绿化等,必须符合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乙方在土地使用权期内,苏州市国土管理局有权对该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拒绝阻拦。乙方超越本合同项下转让地块范围使用或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的,苏州市国土管理局将按违法用地进行论处。
第十五条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自本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苏州市国土管理局缴付土地权属管理费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 元人民币。
本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年年底超过六个月的,转让当年
商品房购销全同
合同编号:H NO.0001809
签订地点:苏州市经济房地产开发公司
签订时间:日
倪 平 (以下简称甲方)
苏州市经济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合同,特签订本合同,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座落在干将西路地段彩香花园(彩香苑)新村12#1021室(建筑编号)商品房壹套。(其中:大套 中套 小套 )。计建筑面积 。
二、定销的商品房每平方价格2140.0元,共计金额元。
三、付款办法:
一次付清:至日内。
分期付清:第一次付 % 元,至 年 月 日内,第二次付 % 元,至 年 月 日内。尾数于交房前十日内结清。
四、交付日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所定的商品房,并做到水通、电通、路通。
五、违法责任:
⑴甲、乙双方如一方中途要求撤销合同,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解约手续。并交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总房价元(5%)。
⑵甲方如不按期交付购房款,应按建行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
⑶如乙方未能如期交付,应按建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根据甲方投放金额及逾期天数计算)。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办法解决:⒈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约定事项:
⒈本房款中不包括代收代缴费8号车库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乙方肆份,一份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鉴(公)证机关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苏州市经济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倪平(盖章) 经办人:
地 址: 地 址: 鉴(公)证机关(章)
电 话:8655778 电 话:8266779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苏州市银光老干部印刷厂
第二节 权属审核和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人员对分割单元土地变更登记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审核、对房产转移的审核、有关税费的审核等。审核合格的,初审人员输入地号和《土地登记收件单》编号,选定分割单元号(即交易房产的房号),输入工作即告完成。《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其他内容:如编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图号、地号、面积、用途、终止日期及初审意见等内容可由电脑自动从信息库中提取生成。完成初审。初审结束后,即转入审核、批准,审核意见和批准意见由电脑自动设定,审核人、批准机关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批准或退回。土地登记经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制证。在实际操作中,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变更登记,由于在办理分割登记时已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审核和预登记,在本次变更登记时又经过土地登记机关收件人和初审人的审查,因此,初审合格后可直接进入注册登记、制证程序。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和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待后补充。这样操作的前提是已办理分割登记,目的是加快办证速度。《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国有土地作用证》实例见下页。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注 意 事 项
一、 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持有。
二、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
三、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本证。
第三节 颁发证书
购房者在受理登记十个工作日后,持《土地登记收件单》、领证人身份证明,办理领证手续。领证程序:查证――领证签收――收费发证。
(一)查证
即查找土地证书。由于土地登记部门每天要形成大量土地证书,加上部分土地使用者不及明领证造成的土地证书积存,因此科学地排放土地证书就能方便查找。目前常见的有三种排放方式:一是按区――街道――街坊排放;二是按制证时间排放;三是按土地证书编号顺序排放。按土地证书编号顺序排放的查证程序如下:输入《土地登记收件单》编号,电脑显示土地证书编号;发证人员根据土地证书编号查找土地证书。
(二)领证签收
领证人在《土地登记收件单》领证人签字栏签章并注明领证日期后,将收件单交发证人员,领证签收完成。《土地登记收件单》签章交土地部门收存时,发挥《土地证书签收薄》的功能。土地部门将收存的收件单可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制成《土地证签收薄》。
附:领证人签字后的收件单(签收薄)实例。
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收件记录
19 年 月 日
申请人 收件编号:苏地( )字第 号
土地座落 路(街) 弄(巷) 号
地 号 区 坊 宗
收件名称 件数 备注
1、苏州市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1
2、 3、 4、 5、 第三联:存根
收件单位: 经办人:
土地证书收薄
序号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 地址 图号 地号 土地证号 领取日期 领证人签字
(三)收费发证
财务人员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输入电脑,收费系统自动显示缴款人名称、土地座落、收费项目、收费余额、开票日期等,打印收费收据,向领证人收取费用并发证。
附电脑打印收费收据实例。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苏财准印(2号
交款单位及个人:倪平 收款方式:现金 开票日期:日
开户银行: 账号: 已收款:¥ 欠收款:¥
项目 数量 标准 金额 说明
登记费(居民住房)50.0 10元/宗地 ¥18.00
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捌元整 ¥18.00 ⑴本收据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费,其他无效。⑵本收据需加盖收款单位和收款人印章。
第一联:存根
收款单位(章):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收款人(章)徐
第三章 分割登记软件应用
分割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使土地登记这一基础工作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使土地权利安全、土地登记高效、群众办证方便成为了现实。分割登记软件的应用,又使这种管理制度插上了现代科技的翅膀,进一步提高了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水平。
第一节 软件设计简介
土地登记软件的设计要体现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登记工作的思想。土地登记工作涉及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管理者二方面人员,由于对象不同,二者的要求也不相同,土地权利人关注的是怎样办到土地证,而土地管理者关注的是怎样办好土地证。办到土地证就要土地权利人去申报、去领证,申报、领证这二个过程的要件是《土地登记收件单》,有了“收件单”才表明权利人已依法提出登记申请,收件单又是权利人领证的依据。由于“收件单”的这一作用及收件编号的唯一性,因此,可用收件编号对申请者进行管理。办好土地证就要求土地管理者必须查清管准每一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权利人等基本情况,而地籍编号正是确保每一宗地数据得到有效管理的最基本要素。因此在软件设计时要充分体现这二种编号在管理中的作用,收件编号为土地权利人服务,地籍编号为土地管理者服务。日常土地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颁发土地证书经过的环节多,都要经过接件受理――地籍调查――初审――审核――批准――制证――查证签收――收费发证八道程序,每道程序相互影响,环环紧扣。这种特点决定了登记软件的设计,必须体现方便、高效。根据分割登记设计的土地登记流程图见图1-1。土地分割登记软件的设计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以收件单编号和地籍编号为主线,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者和管理者。软件的易用性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登记内容预设
对一些相对固定的内容,尽可能地预设,以减少文字输入工作量。如“土地登记收件单”预设了各种收件资料名称和变更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审批表”预设了“初审意见”“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和“发证机关批准意见”等。
二、编号自动排序
土地登记中涉及到各和表格、证书和日期,如收件单编号和收件日期;审批表编号和审批日期,土地证书编号和制证日期等,都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排序。
三、提取已存信息
1、收件时通过输入地号,提取土地座落信息。
2、初审时输入收件单编号,提取新土地使用者名称,输入地号,提取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等信息。
3、查证时输入收件单编号,提取土地使用证信息。
4、收费发证时,输入土地证号,提取收费标准信息。
四、参数数据自动生成
如分割情况栏,输入楼房户数,户号自动生成;输入楼房层数和其中一层的建筑面积,其他层次的建筑面积自动生成;分割单元分摊面积通过分摊系统自动生成。
五、数据流程规范
1、抵押不得转让,确保转让合法;
2、删除提示,防止删除有用信息;
3、分摊结果校验,确保分摊面积准确;
4、地籍图变更校验,防止非法改动。
六、角色管理明细化
1、审批权限可由管理者根据需要,通过登记面积设定;
2、土地登记计费,判别是否分割登记,分转自动计费或人工计费。
第二节 系统设置
一、系统预设
系统预设共设置四方面内容,即编号方法说明,发证单位预设,权属调查结果预设和工作进度设置。“编号方法说明”主要是确定土地登记工作中各种表格、证书的编号方法。见图2-1 “发证单位预设”主要是设定发证单位名称、土地登记审批时的审核意见和批准意见,同时还可对授权审批的权限按登记面积设定。见图2-2 “工作进度设置”主要是对各种类型的登记,根据其工作内容不同,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初审、审核、批准、制证等各道程序设定工作天数,限定工作时间,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各个登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见图2-4
二、用户权限管理设置
用户权限管理主要是根据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设置其在“浏览”、“新增”、“修改”、“删除”、“打印”五个方面的权限。见图2-5
第三节 宗地分割登记软件操作
土地分割登记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因需对建成的房屋分割转让,按幢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宗地分割登记从受理申请到注册登记的软件操作如下:
一、土地登记收件
土地登记收件在“土地登记收件单”界面,按如下程序操作:
1、选择登记类型。在登记类型子项的“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等选项中选择相应登记类型。
2、输入地籍号
3、输入土地使用者名称
4、提交申请材料名称。在“土地权属证件名称”项下根据所交材料分别选择。
上述四道步骤结束后,其他信息由电脑自动提取或设定。见图3-1。
二、宗地单元分割
将宗地地籍调查和每宗地的分割情况调查结果等有关信息输入,以确定每一分割单元的土地分摊面积等分割情况。宗地分割在“地籍权属调查界面”操作。“地籍权属调查”界面分别设有“宗地状况”、“宗地四至及说明”、“共有权人情况”、“界址标示”、“宗地指界”、“调查结果”、“附图”计七个子项,每个子项下有更详细项目,如“调查结果”项下分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三栏内容。见图3-2
宗地分割在“明细表”界面操作。“明细表”界面可在“共有权人情况”子项下进入修改状态,即可进入“明细表”。在“明细表”界面下,键入“层数”、“户数”、选择“分摊面积计算方法”,输入每一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分割工作即完成。为减少输入工作量,土地分割登记软件设计了参数数据自动生成功能,只要输入某一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则该单元相应其他层的建筑面积自动生成,各层分摊面积自动计算,连带相应户号自动生成。如输入104室号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则相应其他层204、304、404室号的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自动生成,分摊面积72.0平方米自动生成,座落栏内104室、204室、304室、404室的室号也自动生成。分割单元的用途和座落可自动生成,也可作修改。见图3-3、图3-4 宗地分割情况输入完毕自动进行校验,校验结果正确即可确定,完成分割。见图3-5
三、分割登记审批
在“土地登记初审”界面,输入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在“是否分割”项下“√”选中,即可进入初审,初审结束进入审核、审批,自动生成土地登记卡。见图3-6、图3-7
四、打印《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在“土地登记初审”界面,选择“分割转让许可证”子项,显示分割登记内容,单击“全部打印”,该宗地每一分割单元的《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自动打印。见图3-8
第四节 分割单元转让土地登记操作
分割单元转让土地登记是购房者购买开发商的房屋后办理的过户登记,登记的软件操作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记收件
土地登记收件,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操作方法与宗地分割登记相同。
二、转让登记审批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登记初审”界面输入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和收件单编号,单击“选”子项,弹出“选择共用宗”,选定转让人和对应的分割转让单元(室号),“确定”后即初审结束。见图4-1、图4-2
三、注册登记
由于分割单元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绝大部分都在50平方米以下,在系统预设时,已将登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进行了授权,因此,分割单元转让登记初审合格后即自动生成土地登记卡。见图4-3、见图4-4
在“土地证”界面上,单击“待制土地证书”子项,计算机统计并显示出待制土地证书数和具体使用者。选择所要打印的土地证项并双击;存盘后电脑自动编定土地证号,生成土地证并打印证书。见图4-5、见图4-6
五、收费发证
在“土地登记收费单”界面输入土地证号,收费收据即自动生成,打印收据即可收费发证。见图4-7
第五节 查询功能简介
土地分割登记软件有强大的查询功能,不但能满足土地登记工作内部管理的需要,也为实施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土地分割登记软件的几项主要查询功能作一简单介绍:
1、土地证查询
在“土地证查询”界面,可分别按“乡镇街道”、“街坊”、“宗地”、“宗地面积”、“使用者”、“土地座落”、“日期”、“土地证类型”、“土地用途”、“收件单编号”等条件查询。在这些查询条件中,既可按其中一个条件查,也可以给定几个条件查,既可以进行明确查询,也可以进行模糊查询。如根据“收件单编号”这一个条件,可查询该收件单编号登记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土地使用证号等。根据“使用者”这一条件,可查询该使用者共有多少宗土地及每宗土地的土地座落等。根据确定的“日期”时段、相对确定的“座落”和不具体确定的“使用者”名称,进行混合、模糊查询,以确定某一土地使用者。如通过输入2000年度、桂花新村、王姓使用者的查询条件,可查到具体的使用者――王雪花的土地使用情况。分见图5-1,图5-2,图5-3。
2、土地登记卡查询
在“土地登记卡”界面,可分别按“乡镇街道”、“街坊”、“宗地”、“收件单号”、“地号”、“座落”、“权利人”、“登记日期”、“用途”、“权属性质”、“单位性质”等条件查询。在这些条件下,既可以明确查询,也可模糊查询。如需查“002”街道内的“开发公司”就可以查出该街道内的各开发公司使用土地的情况。见图5-4
3、根据地籍图查询
在“图形编辑器”界面,用鼠标点击“宗地属性”,再单击地籍图上某一宗地,就可查询宗地的面积、地类、土地使用者名称等属性。见图5-5
4、工作量统计
可根据“统计特定员工工作量”或“统计特定工作工作量”查询某一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量,或一定时期内各种工作的工作量。见图5-6,图5-7。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
转让及登记实施办法
⒈为了加强苏州市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⒉国有土地作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是指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同楼分割)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
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产行许可证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分别发证。
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程序。
⑴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分割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国土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宗地分割方案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分割方案。
④土地投资开发有关资料或房屋所有权证。
⑵调查。市国土管理局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分割方案进行地籍调查,并核定各分割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⑶审核、批准。市国土管理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规定办理国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⒍对商品房屋的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扫如下程序办理。
⑴申请。商品房工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的用地验收,并同时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②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
③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积和分割转让方案及各分割单元的面积。
④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⑵调查。市国土管理局实地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苏州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意见》等规定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⑶审核、批准。市国土管理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即是准予分割转让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国有土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割转让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商品房部分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割面积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⑷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所持有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自动核减。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⒎对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凡属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使用土地发生转让的,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凡属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使用土地发生转让的,除政府另有规定外,须先补办出让手续,再办理分割转让及登记手续。
苏州市国土管理局
苏土字[1997]第77号
关于执行《苏州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国土管理局: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地籍调查,规范宗地定界业务,现将《苏州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意见》(以下简称《定界意见》)印发给你们执行。由于各地调查工作进展不一,各市、区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完成初始地籍调查的宗地,如与上述《定界意见》不一致的,在今后变更地籍调查时按《定界意见》办理。
二、尚未进行初始地籍调查的,以及正在进行和以后进行日常变更地籍调查的,一律按《定界意见》办理。
三、在执行《定界意见》中,如有好的建设及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在以后修定时补充完善。
四、今后上级在这方面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组的规定执行。
苏州市国土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意见
一、适用范围
《苏州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要宗定界意见》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成片住宅区内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
二、分宗意见
⒈按幢设宗。原则上按一幢住宅楼用地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对于底层为商场上面几幢住宅连为一体的楼房用地也按一宗地处理。
⒉成片住宅区内单位独用(即有封闭围墙)的公寓式住宅用地,暂按一宗地设宗。当优惠售房给个人时,按幢设宗,然后将每幢住宅楼用地分割到户。
⒊凡住宅楼附属设施如化粪池等用地,原则上划入宗地范围。
⒋凡公共设施用地,如道路、河流及公共绿地等,原则上不划入宗地。
三、定界意见
⒈按幢设宗住宅楼,楼房主体墙以南,如有院子,以院墙墙外为界;如无院子,以墙外1.5米为界。
⒉按幢设宗住宅楼,楼房主体墙以北如无车库,以墙以2米为界。
⒊按幢设宗住宅楼,楼房主体墙东、西两侧紧靠墙外无道路的,各以墙外1米为界;如有道路(且路边离墙均小于1米的)以路边为界;如两幢住宅楼的东西墙间没有道路相隔,而期间距离不足2米,则以两幢住宅楼间距的中间为界。
四、其它: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库用地、单独车库均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外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使用,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面或墙中为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府办[1999]45号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土地登记发证是依法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有效措施。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大部分土地使用者申领了土地证。但由于用地情况复杂,特别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用地手续不完善,部分购房者仍然领不到土地证。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我们对市区住宅房的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造的住宅房,凭房屋产权人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分配移交单等权属来源,直接确认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日至1993年6月底以前经市国土局批准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住宅的,在建设用地验收合格后,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售出房屋后,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三、1993年6月底至日以前,经市国土局批准划拨的国有土地建造商品住宅房的,分别情况处理:
(一)已建成房屋并发生销售的,经建设用地验收合格后,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售出房屋后,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二)尚未建成房屋的,在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合格后,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需出售房屋的,在出售前补办出让用地手续。
四、1993年6月底以前,建设单位联合征地建商品房的,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联合征地后建设单位有批准划拨用地手续的,分别按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联合征地后建设单位没有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⒈征地单位以征地成本价转移给联建单位的,经调查核实后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并按第二、三条规定办理;⒉征地单位以高出征地成本价较多的地价转移土地使用权的,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后才能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
五、1993年6月底至日以前,建设单位联合征地建造商品房,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分别情况处理:
(一)已建成房屋并发生销售的,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后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售出房屋后,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二)尚未建成房屋的,补办出让、转让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六、市区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合作建房用地,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安置本单位职工住宅的部分房屋用地,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用于开发公司商品房的用地,属1993年6月底前建成房屋的用地,补办划拨手续后予以确权;属1993年6月以后的用地,须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确权。
七、市、区房管局下属房管所、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利用直管公房用地建商品住宅房,1993年6月底以前的房屋用地,予以确认现产权人土地使用权;1993年6月底至日以前的房屋用地,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八、古城区10号、16号、37号三个第一批街坊改造用地,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经用地验收合格后予以确权,售出房屋后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须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其中属安排回迁房用地的,参照市政府苏府[号文件精神办理;属商品房用地的,按市政府苏府[号文件办理。
九、开发单位已经撤销、注销,无开发者可查的,直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开发单位被兼并、改制、重组的,由现接管单位继续承办原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
十、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需重新办理用途变更批准手续后办理确权登记。
十一、日以后的用地,按市政府苏府[号文件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发各部门执行。
苏州市国土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住宅 登记 意见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苏州军化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印发
打印:孟建明 校对:张季峰 共印:一八0份
苏州市计划委员会
苏州市建设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国土管理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土字[2000]95号
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区住宅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属单位:
近年来市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去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后,市区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逐步进入了正常的轨道。1998年共颁发土地证书108000本,1999年发证103000本,今年上半年已发证32600本。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市区共颁发土地证书近30万本,发证率达90%左右。但由于历年来积存的问题太多,情况又较为复杂,加上某些部门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规定和程序不了解,致使部分购房者领不到土地证。据初步统计,市区有2万余套住房未办理土地登记,购房者无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无人办理(未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登记,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其中第一个程序就是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土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但由于一些单位对此项工作不重视,至今仍未向国土局提供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登记,致使购房者没有领到土地证。
二、无钱办理。办理土地证不但要有合法的用地批文,还必须交清应交政府的有关土地收益,一些房地产开发单位虽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但迟迟不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划拨费,按规定就不能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三、无法办理。一些涉及特殊用地的违法用地,因有专门的政策、法律,目前暂时无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如涉及的军队用地和铁路用地等,加上一批已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因拖延补办手续和补交费用,而不能发证。为妥善处理好市区住宅土地登记发证问题,应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土地收益不流失、少流失两方面入手,采取各种综合办法,完善手续,切实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执法,加强管理,防止类似的问题继续发生。为此,就进一步搞好市区住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是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防止政府土地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考虑到各类违法用地时间不同,期间国家政策又有调整,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对违法用地的补办手续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1993年6月底以前的违法用地,补办行政划拨手续。
(二)1993年6月底至日以前的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期间已建成房屋产发生销售的,出让金按划拨费标准收取。
(三)日以后的违法用地,按市政府苏府[号文件办理出让手续。
二、政府扶持,完善手续。在补办用地手续时,考虑一些企业的特殊困难以及违法用地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土地收益作适当减免,以加快完善手续。
(一)政府全额拨款的机关包括教育、卫生等行政事业单位建造的职工住宅,补办手续时,免交划拨费或出让金。
(二)特因企业建造的职工住宅,补办手续时,免交划拨费或出让金。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企事业单位以联建名义开发商品房,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按10%交纳出让金。
(四)古城区10号、16号、37号三个第一批街坊改造用地,尚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住宅用地,补办行政划拨手续,免交划拨费。
(五)开发单位已经撤销、注销,无开发者可查的,直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六)占用军队、铁路用地建住宅房的,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协高,采用经济补偿或土地交换形式解决。
三、加强协调,各负其责。近期各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各类违章、违法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尽快完善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要顾全大局,本着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开发公司的管理和协调,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他们尽快完善手续。对限期不办的开发商,有关部门要停止其新的开发项目立项、规划定点和土地供应,特别是长拖欠政府土地收益、空置房较多、又缺乏开发能力的,控制下达开发任务,必要时取消开发资质;对确实经济困难交不出土地出让金等有关土地费用的,经批准,可以空置房抵算出让金。今后各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在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计委在负责开发项目的立项、结转年度计划审查时,要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审核相应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时,要审查是否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产管理局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新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审查该项目是否取得了《国有土使用证》。在进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时,建委、计委、规划、土地等部门一起参加验收,对有关手续不全的验收不予通过。建委要加强对开发单位开发资质的年检工作,凡有违章建筑、违法用地项目的开发单位,年检不予通过,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开发资质。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形成自觉进行土地申报登记的社会氛围。近期在《苏州日报》上再发一次公告,再次敦促尚未向国土局提出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截至今年10月底之前补办申报。在近期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期间,要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舆论工具,加大宣传力度,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新闻舆论压力,督促违法用地单位补办、完善各项用地手续,及时向政府交清土地收益金。(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计划委员会
苏州市建设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国土管理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市法院,苏州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府办[2001]62号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市区住宅用地确权发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住宅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去年8月,市计委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区住宅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随后,市国土局开展了对各类违章、违法用地住宅项目的清理工作。针对清理工作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市国土局提出了《关于市区住宅用地确权发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市区住宅用地确权发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去年9月起,我局组织开展了对各类违章、违法用地住宅项目和未交土地出让金项目的清理工作。 这次清查,共查出违法用地单位56个,违法用地项目139宗,违法用地面积76万平方米。另据统计,到1999年底,出让金未缴清项目有258宗,共计出让面积242.38万平方米,共欠缴出让价款7620万元,属于住宅房开发的约占60%左右。其中属于1998年前(含1998年)未缴清项目142宗,面积176.18万平方米,共欠缴出让金额4692万元。另有一部分住宅项目虽已建成并销售,但未签土地出让合同。为了加快住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我局与市计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会商,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政策规定,仍按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苏土字[2000]95号文件执行。
二、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用地,先由规划部门进行处理,其中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经规划部门补办“规划用地许可证”后,再由我局补办用地手续。
三、在补办用地手续时,对具有立项、规划手续,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区分项目性质,分别处理:
(一)凡属旧城改造、街坊改造、无地队改造等工程项目,经市国土局有关处室集中会办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
(二)凡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先立案查处后,再补办用地手续。对违法用地事实清楚、情节较轻、查处方便的项目,也可以集中会办后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资金平衡确有难度的开发项目,可以实行以房抵扣出让金,但仅适用于1998年前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建成发生销售的,性质为街坊改造、无地队改造、低洼地改造等市政府实事工程中的住宅项目。
五、对观前街地区改造、盘门地区综合开发等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为了便于建设单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可在签订出让金分期付款合同并付清首期出让金后,先予办理土地证,在该项目建设用地验收和进行分割转让时付清出让金。其中对需分割的小宗地,在土地登记时,只发土地证复印件,付清出让金后,发放土地证书。
六、对已交清出让金,但一时还未办妥土地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可由市国土局出具“工作联系单”,市建设局、房管局可凭“工作联系单”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七、对一次出让用地面积较大,出让金分期支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所付出让金的比例,确定相应的面积和区位,先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土地 产权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八月二日印发
打印:孟建明 校对:张季峰 共印:二八O份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
(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根据本条件依法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保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县级市、区土地登记机构受市、县级市土地部门的委托,具体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日常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土地登记申请书;
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㈢土地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㈤依法缴纳土地税费的凭证;
㈥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土地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登记场所,将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材料的项目、不予受理登记和暂缓登记的规定、登记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期限、登记工作人员职责等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确定权属界线。相邻宗地权属界线由相关土地权利人确认,相关土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由土地部门根据规定处理。变更土地登记不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土地部门以原地籍调查为依据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土地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受理登记或者不予受理登记、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暂缓登记的情形消除后,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的,土地部门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受理。土地部门自决定受理土地登记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土地登记手续:
㈠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为二十日内;
㈡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和名称、地址变更登记以及注销土地登记为十日内。
土地登记注册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土地权利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更正要求。
第九条 土地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查验土地证书。土地权利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查验,不得阻挠。经省土地部门批准,市、县级市土地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进行普遍查验。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受查验。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涉及土地权利的,应当查验土地证书,证实土地权利。
第十条 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土地登记,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商品房预售和房产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土地部门报失,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土地证书。补发的土地证书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宗地划分、共有使用权的面积分摊、用途确定等标准,由市土地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申请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经调查、审核,土地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土地登记:
㈠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出让金后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出让金的,受让方分期缴纳出让金后,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分期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㈢以补办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按照补办的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出让金后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㈣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让与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㈤国家将国有土地租赁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㈥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后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该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准使用土地后三十日内,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八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㈠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上缴土地收益后,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㈡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转让合同、转让土地成交价格申报材料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㈢转让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转让合同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㈣转让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经出租方同意后,持有关证明,转让合同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商品房出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购买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九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 因私房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持原土地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买卖的私房用地属于划拨国有土地的,必须提供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移的批准文件和上缴土地收益的凭证;但是,房改房首次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法院或者仲裁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移涉及属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与当地土地部门协商一致。依法可以不改变划拨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改变划拨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土地价格评估材料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或者接到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部分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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