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抗诉但一审法院不让检察院抗诉条件调阅卷宗怎么办

90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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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
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林青王爱瑞;一、案情;日,李某持一张4万元的借条(以;江某辩称,新借条被他人多处添加和删改,其形式上就;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陈某顺向原告李某借款4万元人;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上诉;二、评析;二审判决生效后,江某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检察院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对法院;否超限或违法、自由心证
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林 青 王爱瑞一、案 情日,李某持一张4万元的借条(以下称新借条)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对亡夫陈某顺生前欠李某4万元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并由新借条上的担保人陈某金(陈某顺的胞兄)承担连带责任。新借条是在陈某顺于日向郭某借款4万元出具的借条(以下称原借条)上由陈某金执笔进行删改形成的,原借条的内容是:“今因急用,向郭某借人民币肆万元正,待半年后还清,现以买厝合同抵押到期付还,特立此据。担保人林某云;借款人陈某顺;日。”新借条这样删改:l、将“郭某”改成“李某”;2、撕去签署借款时间“95年12月8日”的借条下半部分;3、在原借条“特立此据”后添加“此借条是李某借给陈某顺与郭某无关”字样;4、在原借条“借款人陈某顺”之下添加“担保人:陈某顺兄陈某金日”字样。但未将原借条中“担保人林某云”字样划去。陈某顺于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江某辩称,新借条被他人多处添加和删改,其形式上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担保人陈某金因欠李某的巨额债务,有可能和李某合伙骗取陈某顺的财产。
陈某金对原告李某的主张没有异议,并称陈某顺向李某借款4万元是事实,陈某顺由于文化程度低,所以将郭某还给他的借条由其代笔修改后作为借贷凭证交给原告,与原担保人林某云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陈某顺向原告李某借款4万元人民币并由被告陈某金担保的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被告陈某金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将旧借条改动后作为新借贷关系的凭据问题,虽不尽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单凭这一点就否定原告与陈某顺之间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因此判决江某在其继承死者陈某顺的遗产实际价值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4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陈某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与陈某顺间借款事实有借条为据,该借条虽有不完善之处,但上诉人江某等无充足的反驳证据,且原审被告陈某金作为担保人对此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被上诉人与陈某顺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陈某顺已死亡,江某系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陈某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二、评 析二审判决生效后,江某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检察院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对法院裁判认定事实部分应立足于追求“法律真实”,不能以“客观真实”标准来否定法院裁判,而应着重从证据规则出发来分析法院裁判认定、采纳证据是否违法或错误。对于那些当事人自己在原审中拖延举证甚至拒绝举证而导致败诉的,检察机关不应当支持其申诉请求,因为法院裁判适用证据规则并无不当;具体而言应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来分析评判法院的事实审,并从举证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以及证明标准(盖然性优势)等方面分析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 否超限或违法、自由心证是否达到盖然性优势之证明标准;并且检察院不能自行认定案件基础事实,而应以原审卷宗材料为审查基础,以证据规则为主线把握案件事实。(一)本案的焦点应是日陈某顺有否向李某借款这个问题。鉴于作为本案主要定案证据的新借条存在只有担保人陈某金的删改,而没有借款人陈某顺重新予以确认的缺陷,从证据的证明力上说应是尚不够充分,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因此要认定陈某顺有否向李某借款的问题,必须先弄清原借条的来龙去脉。对于原借条,郭某在一审庭审时作为证人陈述:“1995年12月份我本意是将4万元钱借给陈某金、林某珍夫妇,到1998年4月份我要陈某金、林某珍夫妇还钱时,才知道债务人是陈某顺,因为当时陈某顺与陈某金兄弟俩都在场,我以为陈某顺就是林某珍的丈夫,而且有陈某顺的房子拆迁合同作抵押,所以借条上写的借款人是陈某顺。因此,我要陈某金、林某珍夫妇重写一张借款人为陈某金、林某珍夫妇的借条(后郭某以此借条起诉陈某金、林某珍夫妇),我将旧的借条交还给林某珍。”而陈某金在二审诉讼中是这样陈述原借条的去向:“日,郭某要陈某顺还欠款,陈某顺说没钱还,要去借钱还债;郭某就把原借条交给陈某顺,陈某顺和我去向李某借钱,陈某顺借到钱后当天还给郭某;原借条经我删改后交给李某作借钱凭证。”因此,对于原借条的去向当事人的陈述存在矛盾,二审判决书对此认定“二者陈述相互矛盾,1995年借条由谁收回无法确认”。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对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出现冲突时,没有进行衡量分析并对属优势证据的一方明确采纳或进一步调查取证,实属不当。 (二)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检察院有无调查取证的权力,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民法属私法范畴,检察权属于公权力,检察机关不能为民行案件作调查取证,以免导致诉讼当事人诉辩失衡,损坏程序公正。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确实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如果在原审中因举证不能,理应承担不利后果,说明原审裁判并无不当。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时或本应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遭到法官拒绝,以及存在伪证等情况,因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调查取证并作为抗诉理由。在本案中,江某在一审时曾依法向法院申请调阅与本案有关联的该法院第388号卷宗(即郭某诉陈某金、林某珍夫妇借贷纠纷案卷宗),该案与原借条的去向有关,但一审法院未予以调阅该卷宗。江某在二审时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与本案有关联的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二审法院也未调阅该卷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的情形,依法调阅了与本案有关联的区人民法院第388号卷宗。经审查,在第388号卷宗内发现林某珍曾向一审法院提交原借条作为证据,以证明陈某金、林某珍夫妇所欠郭某的借款实质上是陈某顺所借。一审法院审判员对该借条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了核对,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核对章提供人处由林某珍签名,核对人处由该案审判员签名,时间为9月20日。根据第388号案的立案时间为日,宣判时间为日,可以推断该审判员核对时填写的9月20日应为1999年的9月20日。因此,可以推断在日之前不存在陈某顺以此借条由陈某金涂改后向李某借四万元钱这个事实,因为此时原借条尚未被陈某金删改成新借条,亦即原告李某以及担保人陈某金陈述的“陈某顺于日以涂改后的借条向李某借钱”这个事实不存在,陈某 金涂改的借条对于本案来说显系伪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与陈某顺间借款事实有借条为据”属于采信伪证。显然,本案是因两审法院的法官未履行法定查证义务而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典型案件,检察院的调查取证很好地印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因此本案由区检察院依法建议提请抗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采纳并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行业资料、中学教育、90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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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老总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一审宣判后 检察院缘何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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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刑,而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他们认为法院判轻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谷某又被判处1万元的罚金。  2011年3月,谷某与他人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某装饰公司,谷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5月间,该公司在承接繁昌县某美容院等六家装潢工程后,交由马某组织瓦工、木工、搬运工等农民工进行装饰施工。马某等人的工资由某装饰公司支付。  工程结束后,谷某以工程款未结算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支付马某等农民工部分工资,致农民工向相关部门反映求助。日,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繁昌县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某装饰公司于同年1月18日前足额支付马某等21名农民工工资67942元,并告知了不服该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日,繁昌县人社局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某装饰公司经营场所,后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诉讼或者复议,也未按要求支付马某等农民工的工资。 日,繁昌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繁昌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某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3月6日,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在该案审理期间,谷某主动交至繁昌县人民法院30000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  繁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作为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谷某对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直接负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被告人谷某并处罚金,遂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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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数字报县检察院抗诉了,卷宗还在县级法院,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还可以撤回抗诉吗_百度知道
县检察院抗诉了,卷宗还在县级法院,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还可以撤回抗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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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明传[1995]1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川高法〔号《关于上级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可以查阅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或者通过同级人民法院查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但是不应直接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可以查阅的案卷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级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请示
  (川高法〔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在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上认识不一。讨论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宗,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向下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借卷;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定精神,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阅同级法院或通过同级法院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但不能调阅法院内部的“审委会笔录”、“请示”、“答复”、“研究记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记录”等材料;第三种意见认为,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高检研发字(1985)第14号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并不受调阅方法和范围的限制。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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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作者:韩晓良&&|&&浏览:616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工作配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办[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工作配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现对调阅诉讼卷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二、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诉讼卷宗。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应严格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填写《人民法院调阅卷宗单》、《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单》,加盖院印或办公厅(室)印章,由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的时间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应重新办理调阅手续,连续调阅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阅诉讼卷宗期间,有关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阅诉讼卷宗的,应按照《档案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诉讼卷宗的规定,严格手续,提供查阅,但不得向外转借。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使用诉讼卷宗过程中,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诉讼卷宗安全。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的,或者篡改、损毁、丢失卷宗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调阅诉讼卷宗的,由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八、调阅卷宗的具体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意见。日&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继承 律所: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21118积分 | 帮助6834人 | 7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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