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向检察院抗诉提起抗诉应当向哪一级检察院抗诉提出?有没有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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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3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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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 京高法发[2013]37号)
  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 则
 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充分发挥再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司法权威。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深化申请再审案件分阶段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司法调解、再审纠错等多种手段,化解涉案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强化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加强审判管理,落实中级、基层法院主管院领导和责任审判庭的审判管理职责,通过审查、化解申请再审案件,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及时进行监督纠错,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
二、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
(一)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
 申请再审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二)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情形: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审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供其继受权利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查
 对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事由属于第规定的情形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四)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
  (五)再审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书;
  (七)申请再审人就其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是指原审当事人或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法官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告知其依法向做出原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无需参加原审诉讼的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其物权被生效裁判处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又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条件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且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属于第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书中未列明再审事由或者列明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法官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第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列明再审事由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或者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申请再审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再审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该主要证据属于虚假、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应生效的法律文书。
  该条法律文书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或者生效行政裁决等法律文书。
 申请再审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由申请再审,但无法提供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等相关材料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申请再审人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为由提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
  (一)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
  (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向申请再审人释明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补充。
 申请再审人可以对下列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提交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的依据。
 申请再审人对下列生效裁判不得提出再审申请:
  (一)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裁判,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但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或公司清算申请、驳回破产和公司清算申请的裁定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撤销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决;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和保全的裁定;
  (七)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八)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者已被再审撤销;
  (九)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再审的其他情形。
  (十)再审民事判决、裁定;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次提起再审申请的。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又变更事由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依据《》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类事由,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且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四项事由规定的情形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或驳回裁定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受理。
  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告知当事人依据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申请再审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申请再审人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符合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人提起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申请再审人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应限期要求其提交能够证明裁判文书送达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下列事由申请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三)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申请再审人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期限规定的,但生效裁判明显确有错误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条件的,应依照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的目录、名称、来源及其原件或者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申请再审人以下列情形申请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予受理。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予以质证,但未采纳的,不属于新证据的情形。
 申请再审人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应予受理。
  (一)原审生效裁判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二)原审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中违反法律溯及力的规定;
  (三)原审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原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五)原审生效裁判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六)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
 申请再审人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提起再审申请的,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三)合议庭成员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四)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五)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三)受理审查工作流程
 人民法院立案接待窗口负责接收、审查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材料。
  申请再审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并要求申请再审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人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及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者改正。
  申请再审人应在第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申请再审之日。
 高级法院立案接待窗口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区分情况做好下列工作:
  (一)申请再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接待窗口应做好立案指导、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服判息诉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原生效裁判结果。经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提起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退回其申请材料。
  (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同意并签署立案前调解申请书的,立案接待窗口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立案庭诉前调解组。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立案前调解且不符合本办法应予受理情形的案件,转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进行递进式化解。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按撤诉处理提起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不进行递进式化解和调解。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且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审查的,应及时受理进行再审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系二审作出维持判决的,应向当事人询问二审法院的宣判方式,如果二审法院采用司法专邮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司法专邮送达证明的复印件,将该复印件及案件材料一并转交申诉审查庭。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申请再审人选择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当事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原审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照第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化解
(一)高院立案庭立案前调解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根据再审申请的具体情况,做好服判息诉、和解工作。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在接到再审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通知书,征求其是否同意和解的意愿。
 经工作,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立案后出具准予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经工作,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立案后裁定提审,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经工作,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应立案后裁定指令再审或者提审。
 经做服判息诉工作,申请再审人虽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但基于其他原因坚持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应立案后出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出具准予撤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由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需要裁定指令再审或者提审的,应向庭长、主管副院长逐级汇报。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再审人,按照司法救助的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申请再审材料移送申诉审查庭的决定。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做好工作记录、汇报笔录以及下列数据的登记、统计工作:
  (一)接待当事人、接收材料人次;
  (二)劝回当事人人次;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数量;
  (四)申请再审人签署同意调解书后,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
  (五)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调解,在双方当事人间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案件数量;
  (六)经工作,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案件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的数量;
  (七)经诉前调解组工作,需要出具法律文书,转交立案庭办案组专门合议庭的案件数量;经合议庭审查,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数量;指令再审裁定以及提起再审裁定后并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数量。
(二)责任法院立案前递进式化解
 为加大矛盾纠纷基层化解力度,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责任法院递进式化解,即对当事人向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民事案件,在立案前,由原一、二审法院按照法官、庭长、主管院领导的顺序,逐级先行化解。
 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材料后,按照“二审维持的,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并于3日内将待化解案件的基础信息通知责任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系二审作出维持判决的,二审法院以司法专邮形式邮寄裁判文书,没有进行判后答疑工作的,由二审法院做好递进式化解工作。
 责任法院在接到市高级法院通知后,做好案件登记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待化解案件信息告知作出原裁判的审判庭庭长及相关主管院领导。案件原审判庭为待化解案件的责任审判庭。
 责任审判庭庭长接到案件后,原则上应指定原承办法官担任第一阶段责任人,遇有特殊情况,由责任审判庭庭长指定一名法官担任第一阶段责任人。
  第一阶段责任人应在递进式化解案件转办之日起15日内通知当事人谈话,开始第一阶段化解工作。第一阶段责任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化解工作。
  第一阶段责任人在两个月内未能化解案件的,转入第二阶段,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庭长或者副庭长)为第二阶段责任人。
  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应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谈话,开始第二阶段化解工作。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化解工作。
  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在一个月内未能化解案件的,转入第三阶段,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为本阶段责任人。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化解工作。
  责任法院可根据需要,不受前述化解阶段限制,交叉进行三阶段的化解工作。责任法院对化解工作整体方案及各化解阶段期限进行调整的,应报高院批准。
 案件有望化解但在规定的化解期限内未能化解的,相应阶段责任人可向主管院领导申请延长化解期限。是否准许,由主管院领导决定,并报高院申诉审查庭批准。
 各阶段责任人可综合运用判后答疑、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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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制度存在的新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继鹏
孟宪玲&&发布时间: 09:53:44(提 要)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大修改,规定再审审查法院上提一级,明确法定事由,规定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明确以裁定方式结案,形成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和审理的三阶段模式,申请再审制度的诉讼程序化设计,使大量纠纷纳入诉讼程序内解决,基本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立法修改的初衷基本实现,申请再审制度设计应该得到充分肯定。从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三年多来,发现再审审查制度存在一些新的问题,现提出来供大家思考与探讨。希望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便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在此社会背景下,自2007年6月开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最终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什么是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①,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制度基础上纠正人民法院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途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发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途径有三种:
1、人民法院通过自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决定再审;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依法抗诉而启动再审;
3、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其认为存在错误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而引发的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
在不同主体引发的各类民事再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占有很大比例,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
1、什么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行审理的行为。
2、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
关于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权后,申诉权已经被申请再审权所取代;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没有本质区别,申诉就是申请再审;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后,申诉与申请再审并存,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不同的作用。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申诉与申请再审在权利性质、权利行使期限、权利行使主体、受理机关均不相同。理清二者的关系,对于进一步理解申请再审制度的概念、地位、作用有一定的意义。
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两部司法解释,对民事申请再审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在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再审事由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原来的五项情形②具体化为十三项情形,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要符合再审事由中的任何一项,就应裁定再审。减少了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提高了申请再审受理、审查、审理法院的级别,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再审难,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及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虽规定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上一级法院一般不受理,基本都由原审法院先审查,驳回后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
(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的期限,避免了审查期限过长,体现了司法效率价值的要求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期限进行严格的限制,是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巨大进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四)规范了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处理形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提高了诉讼效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审查前诉讼材料的送达、提交期限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形式,采取裁定的方式驳回③,使再审审查程序更规范,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
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
(一)对重复申请再审的情况规定得不够明确,且对当事人以不同事由多次申请再审没有作出限制,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该条规定了申请再审人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的处理,但规定得不够明确。是否为重复申请,是在立案受理阶段还是在审查阶段判定。按此条规定理解,应当是在立案受理时审查申请人是否重复申请。但立案阶段没有卷宗往往很难准确审查,增加了立案法官的工作量。如在审查阶段审查,则审查后如何处理,是退回做销案处理还是迳行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或以其他方式结案?该条规定了不能以同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没有对以不同事由申请再审加以限制,实践中存在有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况,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如本院受理的王某劳动争议一案,其第一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将申请书稍作修改再次申请再审,实际申请理由并未改变。审查后,经与立案法官沟通,决定退回作销案处理,但申请人坚决不同意,在立案庭大闹,后以其他方式结案处理。
(二)对当事人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后,又申请再审的问题,没有加以限制,有违司法的严肃性。
实践中出现一些当事人在二审中撤回上诉,又对原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笔者认为应严格加以限制。同一案件,既经过了二审程序又申请再审,本院每年受理的此类案件约占收案数的5%。这种情况浪费了司法资源,被申请人不得不再次参加诉讼活动,对其也不公平。同时有违司法的严肃性。
(三)对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有关调解的规定过于严格,缺乏灵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该条规定赋予了再审审查可以调解的权利。但是又限定了&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这一条件,在实践中束缚了法官的手脚。很多案件,原审判决并无错误,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但当事人之间通过做工作,能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有这一限制,法官无法出具调解书,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而且,对于审查过程中调解的程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应当先提审后作出调解书,还是直接出具调解书,有待明确。
(四)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规定不够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期限。但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不够明确,是不是只要&案外人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就应该裁定再审,还是需要同时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才能再审,实践中不好把握。&&& (五)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不够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该条规定只规定了符合再审条件应当再审,没有规定不符合再审条件如何处理。实践中均以裁定方式驳回,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院文书格式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但严格来说该条并不适用于调解书。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同一案件既有当事人申请再审,又有检察院抗诉,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这种情况很少,但也存在。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如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与抗诉案件合并审理,则原来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结案,如何做好衔接工作,都需明确和规范。
(七)申请再审不收诉讼费,客观上导致了部分当事人以申请再审权代替上诉权的行使,动摇了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八)个别再审事由的规定只注重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
个别再审事由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只要符合就要进入再审程序。实践中对发现原审判决虽存在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但数额很小,或某一项请求超出但总数额没有超出的情况,一律再审,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还可能使小矛盾变成信访问题。
部分申请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不上诉,不久后即申请再审,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申请再审不缴纳费用。这种做法,不利于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也使国家损失了一部分诉讼费。长此以往,将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五、完善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当事人重复申请的问题。
建议对《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修改,对当事人重复申请的处理方式加以明确。在立案受理阶段可采取不予受理的方式;在审查阶段可裁定终结审查。
(二)关于当事人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后,又申请再审的问题。
建议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终结审查。
(三)关于再审审查过程中的调解问题。
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可以调解案件的先裁定提审,提审原因中可以写明系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调解而提审,然后再出具调解书。另外,可以推行促进当事人案外和解的做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
(四)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问题。
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加以明确,同时建议严格限制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既要保证案外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又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五)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问题。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加上&调解书&,然后把第一百八十二条与第一百八十一条顺序对调,从而保证法律条文内部的统一。
(六)关于申请再审事由问题。
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规定进行修改,对该项事由加以合理的限制。
(七)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之间的关系问题。
同一案件既有当事人申请再审,又有检察机关抗诉,建议最高院对该种情况作出规定。可以将申请再审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审监庭,与抗诉案件合并审理,原来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或裁定终结审查。
(八)关于申请再审是否应当预收费的问题。
建议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改,增加规定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对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回,对裁定再审的案件根据再审审理结果以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从而避免救济性的再审制度成为当事人逃避缴纳上诉费的捷径,也促使当事人理性行使申请再审权。
如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改革,既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从程序上解决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又要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需要更多的学者和法律人不断地进行研究和努力。
①对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我国学者认识有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相同,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我国的再审程序,本文采此说。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315页。
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五项再审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③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对驳回再审申请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方式驳回。
【参考文献】
[1]宋琛,《论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3卷第1期,2010年3月。
[2]蓝燕霞,《论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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