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不抗诉怎么办调取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案卷,中级人民法院不给调取怎么办?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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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接受群众监督。&&&& 09:36:15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戴雪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刘开宁挪用公款、受贿”上诉一案,我们将通过网络进行图文直播,欢迎广大网友关注!&&&& 09:36:50主持人:庭审开始前先向您介绍一下简单案情。&&&& 09:36:58主持人:刘开宁原任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工会副主席兼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设施建设处综合科长,曾任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财供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楚州区看守所。一审以其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现其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09:37:59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让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8:11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 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 不得吸烟; (5) 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 不得发言、提问; (7)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 09:38:29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刘开宁挪用公款、受贿一案。 &&&& 09:38:58审判长:法警,传上诉人刘开宁到庭。(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09:39:11审判长:上诉人刘开宁,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被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刑拘、逮捕)时间?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楚州区人民法院对你判决情况?
刘: 日出生于淮安市楚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工会副主席兼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设施建设处综合科长,曾任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财供科长,住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文府新村路3-303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楚州区看守所。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之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 09:39:26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刘开宁不服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刘开宁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谢建宁、汪青、王广田组成,由谢建宁(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于晓萍担任法庭记录。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远出庭履行职务。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国华出庭为上诉人刘开宁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刘开宁在今天的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回避权,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自行辩护权,即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4)最后陈述权,可以在法庭辩论后向法庭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上诉人刘开宁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刘: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09:42:59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审判员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略记)。&&&& 09:43:33
审:下面由上诉人刘开宁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
刘:上诉请求: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判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部分不成立。
&&& 关于挪用罪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1、25万元去向不明;
2、我没有同意借25万元给张洲使用;华君和张洲的证言不可信,他们推卸责任。
3、我没有说过25万元的利息。是侦查机关逼着我承认,事实上我并没有拿。
第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把钱存到银行不存在风险,所以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关于受贿罪,
1.史伯平当时,那么多钱,他处于朋友借给我,而且当时写了借条。
2.李义刚这一笔3万元,当时都有证人在场,属于借款。李借钱给我,我没有向他受贿,更不存在索贿。
3.张怀忠这一笔1万元,同事向我要钱,我向他借钱,张自己也清楚。我并没有向他索要。而且他自己也讲得很清楚。
4.郭雨田这一笔6千元。
第二.我有归还的意愿和事实。我按照,先还同事的钱再还其他人的钱来计划还钱的。并非不想还钱,只是钱那么多一时不能全部还清。
关于受贿的事实我在一审时说过大部分是不清楚的。
第二,华君找张洲补写了借条,应当把借条拿出来。
关于袁雪青的证言,一审判决书说我同意的,明显错误。
& 09:50:24
审:下面本法庭将围绕楚州法院原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调查刘开宁的主体身份。[宣读原审判决(一)关于刘开宁主体身份的事实]上诉人刘开宁你有什么意见?
上:没有。
& 09:51:33
审:对于刘开宁主体身份部分,辩、检双方有无需要发问和讯问的?
辩、检:没有意见。
审:既然双方都无异议,就不需要进一步举证调查了。
审:下面由检察员就刘开宁主体身份部分向法庭举证。
审:下面就原审判决认定的挪用公款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宣读原审判决(二)关于刘开宁挪用公款的事实],上诉人刘开宁你有什么意见?
上:我没有同意,既没有法定事实,也没有证据事实。
审: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你有没有同意过说让华君借给张?
没有。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前确实认识。
辩:除了这两笔还有没有其他协议存款?时间长不长?哪一年之外还有没有?
上:有,除了97年之外,在华君拿没有,其他也有,当时不多。有少量没有大量,大概一二十万。
辩:一般利息是多少?25万元有没有给你们利息?有没有从华君手中拿过2000多元的利息?有没有以其他形式?
上:五六百。给了,是一起结算的。没有单独拿。其他还给了一部分酒,今世缘酒,当时打了条子,给了侦查人员。这酒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华君的,一部分是行的本部的。2、3万元钱。钱我记不清了,箱应该有。
辩:在侦查阶段你为什么多次承认从华君那拿到现金2万多?
上:是逼迫的。精神折磨,不给睡觉,还有威胁。他们拿了漳州的条子给我看,说是这么回事我没办法就承认了。
辩:你事先不知道,没有同意?什么时候知道的?
上;99年的春天知道的。
辩:你存款到银行,单位领导同意否?
上:同意,领导要签字的。是领导要我这么办的。是颜厅举
辩:协议存款跟其他行有没有?
上:好像也没有,单位福利帐。
审:检察员是否需要讯问?
检:需要。怎么威胁你的?没有打你?
上:没有。一是精神折磨,不让睡觉。具体 他们拿着漳州的条子威胁我,有几天不给休息。长时间头剧烈疼痛,没办法我承认了。
检:有没有给你休息?
上:这个没有。给我休息的时间了。
检:你们的领导知道你将款项存入农行?
上:是允许的。具体哪一笔存在哪,他不清楚。没有和农行签过协议。
检:农行有没有开存单给你?
上:农行开存单,因为单位不允许放在单位,所以存单归农行保管。存单放在单位,当时单位财务上有规定。
检:获得利息交到单位去了?为什么99年知道之后,有没有去要钱?
上:我和丁海年多次到他家他 单位去要过。
检:那时候收条在谁手里?
上:在我这边。
检:有没有银行章?为什么不起诉。
上:有,当时他的一个亲戚出来跟我说清。我出于多种原因,后来我就同意他的请求,没有报案。华君同意还钱。
检:有无向杨汇报?
上:2000年的时候汇报的。没有详细,只是说钱被人动用了。
检:既然颜同意,为什么不起诉,而是说把钱归位就行了?
上:不矛盾。单位领导也很紧张,这事早了节早好,他还要借钱给我。后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我自己把钱垫还了。
检:公款被挪用,你用自己的私款垫还?丁海年和你什么关系?
上:是的。丁是我的同事。关系以前很好,之后不好了。
检:向华君索要欠款丁是和你一起去的?
审:包括这25万元在内存款的利息是总行支付给你们的,你垫还的时候为什么把利息也垫付了?大约什么时候还的?
上:垫还的时候,具计算利息,体不是很清楚,同事和我一起计算的。把98年底以后的利息一起垫上去的。应当是2000年10月份吧。具体时间不是很清楚,应有记录。
审:8、9年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不诉讼?
上:这期间我找华君要过。处于多种原因,我想我自己已经垫了,想私下解决。
审:有无补充发问?
辩、检:无 。
审:下面法警请通知证人华君到庭作证。
(证人华君到庭)
审:证人华君,你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请向法庭提供你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你与本案上诉人刘开宁是什么关系?作为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要受到法律追究。证人华君,你是否能够保证如实作证?请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名。
证:华君,49岁,楚州农行,现任楚州农行个贷中心经理。与刘开宁是业务关系。能保证如实作证。
审:鉴于证人是有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下面由辩护人首先向证人发问。
辩:你们农行借钱给张是单位决定的还是刘同意的?是怎么借出去的?
证:不是,不是我们农行借给他的。是他(刘)叫的,是他叫张来拿的。是刘开宁跟我电话联系以后,让张过来提取钱的。20万元和5万元的情况是一样的。
辩:你们农行北门储蓄所有无贷款资质?
证:没有。
辩:你们和总渠之间有很多协议存款,你的钱是怎么放出去的?
证:不是。我们不负责放款,我只负责吸储。
辩:97年的时候你们单位有无电脑数据库?你们和总渠之间的存款是否要进数据库?
证:有,但好多要手动操作。要进,但是要有人操作。
辩:是否需要有人签名?钱放出去的话总得有人签名吧?你有没有签过名?你是否有权签字?
证:20万是提的现金。要有人签名。这个25万是按照总渠的要求,由来提钱的人签名。我在利息存单上签过名。在当时不好说我能不能签名。
辩:5万元是怎么借出去的?
证:他让我把其中的一个5万元,是一笔33多万元存款当中的一笔借给张洲使用。我是按照刘的要求去做的。
辩:你私下给刘到底是多少钱?有没有给过刘钱?
证:我没有。记不清了。我是给他单位,我是以单位名义给的。我想不起来了私下到底有无给刘钱。
辩:北门储蓄所有无按照利息清单上的钱给他?钱是给过了?
证:有,但不是经过我的手。我只是算出来。应当有人给过。
辩:申请提交数据,给华君辨认。是否农行给灌溉总局的?
证:不清楚。
辩:是否你写的?利息清单是什么时候给的?(出示给华君看)
证:是我写的。好像98年年底。我把数字算出来后就给总行里了,什么时候给总行的,具体时间不清楚了。
辩:由行里统一把利息给刘吗?
证:我也搞不清楚。钱一定是给过。
辩:利息清单上的这些钱是一起给的灌溉总渠还是单独给了刘?
证:想不起来了。
辩:你私下到底有无给过刘21280元?
证:不想回答。
审:请证人如实回答。辩护人的意思,你个人有无给过刘这笔钱?
证:好像我个人没给。
辩:你们农行放的利息是多少?
证:不存在。我们行没有放贷业务。
检:提醒辩护人不要诱供证人。
辩:好的。你们放给张洲的钱有无付利息?怎么付的?
证:好像写在上面。
辩:是不是你提交给侦查机关的那两张条子上写的?
证:应当是。
辩:你们给刘的利息是2万多,张洲给你们的利息也是2万多,给付的时间上也差不多,怎么解释?
证:就是那个钱。我们银行本来也不放贷款。
辩:张洲借款的手续到哪去?
证:张洲是按照总渠的要求来提款,打了一个借条,后来我们行里丢失了。
辩:当时张洲借款有无进电脑数据库?是谁签的字?
证:进了,是提款单位签名。
辩:为什么要张洲重新打便条?
证:后来他(刘)找我要钱。
辩:出示便条一张交给华辨认。是张什么时候写的?
证:是2000年写的。
辩:你今天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和以前对侦查人员的回答假如有出入的话,以哪一次为主?
证:以今天为主。
辩:也就是你今天说的是事实。
审:上诉人,你有什么需要问证人的,也可以对证人发问。
上:有,你和张洲是什么关系?
证:是熟人关系。95、96年认识的。我没有帮过他。
上:你说2000年张打的便条是否是你复印的?原件在哪?
证:是,原件在侦查机关。
上:你究竟付了几次利息?
证:我记不清了。
上:20万的第一次利息7000多是谁给的?
证:我想看一下利息单子。7600是银行账户上付的。
上:9月份之前的这一些钱是给陆斌提走了?利息有部分给总渠了,一部分是给陆斌拿走了。
证:我想不起来了。这钱不可能给陆斌。
上:是我打电话给你的?是手机?
证:是打办公室电话。
上:5万元你们已经给我们单位利息了。但是一审判决书却说张洲没有付钱?这个利息是那来的?
证:张洲付过利息了。
上:除了这25万元,你没有将总渠的其他钱提给张洲?
证:没有。我没有借过一分钱给张洲,这25万元也不是我借的,是你让我借的。
上:如果存款人不在场,你们把钱借贷出去符不符合规定?
证:当时那个情况,把单子让我们代保管就是不应该的。既然前面有过不应该了,后面再有也是可能的。
上:你到时有无要求回执?
证:想不起来了。
上:我想请求法院对我、你和张洲进行测谎。
证:没有必要。
上:你当时给了部分酒……
证:这我不晓得。
上:钱出去后,是谁签字的?你有没有签过字?
证:当时按照你的要求借给张洲的。那5万元转账时是我签的字。
上:那两张借条是怎么丢失的?
证:这个我不愿意回答。
上:我和丁海年多次和你要钱是不是事实?
证:是事实。
审:检察员向证人发问。
检:总渠有无把20万元和33万元多的存款放到你们单位?
证:存了,存单在我这。当时我打了个便条,好像签单位章了。
检:是以总渠的名义存的吗?
证:是总渠。
检:张是怎么拿到的钱?
证:是刘打电话给我,说让张洲来提取。
检:检查六卷第45页,你们单位和总渠是协议存款?利息是否由你们付?
证:我算好利息是多少钱,再报到总行。
检:张洲借款时间段的这个利息是应该由谁付?
证:由张洲付。
审:张洲怎么付的利息?
证:是拿钱过来。
审:钱交给你还是交给了你们单位?
证:没有交给我。交给我们单位了。
审:交给你们行里的谁你知道否?
证:就是交给我们行里。当时都是这么做的 。
审:(11点32分)今天上午就到这,暂时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审:(日星期四下午14:37)继续开庭审理刘开宁挪用公款、受贿一案。法警,传上诉人刘开宁到庭。(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传证人华君到庭。
审:总去的25万元钱是分两次被张洲公司拿走的?第一次是谁办的?
证:是他的会计。
审:第二次是谁去办的?
证:是张洲公司的人。谁记不清楚。
审:第二次为什么没有变态?
证:很正常。刘说让我们把这5万元拿给张洲。
审:利息是否也被张洲公司拿走?
证:记不清楚。
证:记不清楚。
证:收条上好像有单位章。
审:张洲写借条给你,按道理你应该拿这张借条换回你给刘的便条。
证:当时我考虑到我们之间的关系。事实就是这样的。
审:张是怎么付的20万元的利息?
证:付的现金。给我们单位了。然后由单位把这些利息连同8笔给支行,由支行付给总渠。
审:有谁可以证明你们单位付给总渠利息了?
证:钱肯定没有付给我。
证:做账问题,谈到银行内部管理,
审:如果总渠那借条到你们单位索要,怎么办?
证:这个是以后的事情。
审:利息计算截止到98年12月21号,实际上97年9月25号这钱已经提出来了。
证:是一起提的,让总渠好做账。
审:刘根你要钱你是怎么处理 的?
证:我说不要找我,你以前找谁现在还找谁。
审:你的意思是让他找张洲。
审:辩、检有无补充发问?
辩:检:没有。
上:99年春天在广场找过我一次,
证:是事实。
审:证人华君退庭核对笔录。(证人出庭作证,退庭后,征求辩、刘、检三方质证意见)刘开宁有无意见
上:有。一关于华君说谎,借条,第二打电话的便条是我写的。第二,关于两笔借款的利息他说是支行支付的。他说谎,也证明我没有拿这个利息。陆斌的证言也证明7600元钱已经被华君支付给他们了。第三,原始凭证上可能没有签字。第四,我请求法院对我们三人进行测谎。最后,请求法庭查清记账依据。
辩:1.认为华君承认,他没有私下给刘21280元。这说法真实可信。利息由楚州农行来付,而不是他本人支付。证人今天所说的话可以采信。
2.动用25万元是经过上诉人同意的,是不真实的。是不可信的。问道到一些关键问题时
他之所以这样说,是想推卸责任。作为当事人,他的证言不可信。
所以,辩护人认为,除了第一点之外,其余都是谎言。赞同上诉人的意见,同意测谎。
审:上诉人有无异议?
审:检察员发表质证意见
检:认为华君的证词能够证实,钱的处分在刘的手中。
关于利息,第一部分是由农行结算,第二部分是由借款人即张洲计算。
至于利息到底是否给了总渠还是个人,时间过了那么长,我们不能要求证人记得那么牢,而且并不是一些关键问题。检察院不能推翻整个案件事实。
审:现在由检察员针对挪用公款部分向法庭举证。
检:被告人刘开宁书面交代&&&&&&&&&&&&&&&& 检2卷P6,卷六37页,检3卷57页
被告人刘开宁供述&&&&&&&&&&&&&&&&&&&& 卷六P2-8
被告人刘开宁第二次供述&&&&&&&&&&&&&&& 卷二P48-72
被告人刘开宁第三次供述&&&&&&& &&&&&&&&卷二P74-94
被告人刘开宁在看守所作的供述&&&&&&&&&& 市看P96-98
审:上诉人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是逼迫我承认的,他们拿着张洲写的条子威胁我承认。我请求测谎。
辩:同意刘本人的说法。他确实遭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华君今天也承认了他本人并没有给过上诉人钱。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为什么要承认不存在的事实,显然是遭到了刑讯逼供,之前是非法证据,法庭不应采信。
检:检方严正指出,侦查刑讯逼供,有什么证据,拿出来看看?自始至终并没有拿出证据。
检:鉴于庭审录像,检方已提出,希望三方核证时可以提供我们看。
关于刘的供述,分三个部分,
相信法庭是公正的。
审:辩护人有无补充?
辩:没有必要补充。
审:继续出示。
检:证人张洲的证言&&&&&&&&&&&&&&&&&&&& 检卷六P12-16
证人张洲的第二次证言&&&&&&&&&&&&&&&&&& 检卷六P19-20
张洲所书写的情况说明材料&&&&&&&&&&&&&&&&& 检卷六P17
审:上诉人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张洲说我同意的,是谎言。袁雪青的证词也是听张洲说的,证词不可信。利息清单上明显显示5万元的利息照付,这钱是谁给的?
辩:这份证词是跟华君精心涉及策划的一份谎言。第一,由华君给刘,华君说他没收利息,是交到银行里了。第二,5万元没有付息,因为时间短。不管时间长短都应该付息。而华君承认是付息的。第三,5万元后来又让会计去拿,是张洲本人来拿的,后又说记不清了。
第四,单位的帐已经没有了,是国有单位没,账拿到总公司,只是侦查机关愿不愿意提取问题,张明显说谎。
另外,是2000年写的,当时落款时间是99年,他为什么要写两张便条,而且严重失事。是和华君精心策划的。
张洲的证词是一份谎言,不应采信。
检:辩护人猜测性的语言不可信。
审:辩护人说华君单位是国有公司?你知道否?
上:是国有企业,不是自己成立的。是物资局改造后成立的的。
辩:辩护人对一点很清楚,物资局改造的,属于国有企业。
审:继续出示
检:证人华君的证言&&&&&&&&&&&&&&&&&&& 检卷六P25-28证人陆斌的证言&&&&&&&&&&&&&&&&&&&& 检卷六P36-38
证人袁雪青的证言&&&&&&&&&&&&&&&&&& 检卷六P41-42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曾说过张洲谈的什么她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肯定是听张洲说的。
辩:陆斌讲到他去拿钱,是张洲跟他讲的刘已经同意了,这是传来证言。陆斌的证言当中并未说过5万元的利息,这一他自己不清楚。找刘了,当时谈了什么她不清楚。9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怀疑是串通起来的。华君又讲是张洲去提的,张说是会计去提的。
对5万元有明确的说法的只有华君和张洲的证言,陆斌和袁雪青并不清楚。袁雪青的说法明显是受张洲的影响,而且华与张的证言是惊人的相似,我们怀疑陆斌和袁雪青的证言是为他们开拓,建议不予采信。
检:认为上述两个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采信,
检:证人丁海年的证言&&&&&&&&&&& 检卷六P101-102、P104
颜廷举证言:检6P147-148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我和丁海年是同事,我没有及时还他的钱,关系恶化。第一,我没有带过徐去要过钱,只是两次带过他。华君也没有说过这话。
第二,对颜廷举,我没有说具体经过,他只是说钱还了,到位就行了。
辩:认为颜廷举的证人证言是真实可信的。丁海年的证词,认为有部分是不可信的。关于华君说的“你不谁敢动用你的钱?”华君根本就没有说过这话,这是丁海年基于个人记忆。认为丁海年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检:认为上述一组证人证言真实可信。
检:灌溉总渠记帐的往来帐单记录&&&&&&&&&&&&&&&&&& P74
收条检6卷P43;
检6卷78-80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没有。
辩:对于真实性,合法性都没有意见。这些证据充分说明,第一,总渠与农行建立了借贷关系,第二,这些存单始终是以总渠的名义存的。
检:上述书证真实可信。
审:继续出示
检:出示一组书证
检6卷82、86
检6卷27、29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20万的利息是给总渠的,33000是事实。
辩:对其他出示的证据没有意见。利息清单补充一点,有 理由相信张洲和华君串通,是伪证。
恰好相互印证。真实有效应当予以采信。
检:总渠对刘的处分决定 检6卷153-155
利息还到单位账上& 检6卷156-162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钱是领导人让我先垫还的。
辩:没有意见。
检:没有意见。
审:下面法庭调查原审判决认定的受贿部分。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一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是否需要陈述?
上:14000实际情况。我打的是欠条不是收条,认为借款是事实。4000元是曹伟以朋友名义借给我的,朋友的钱我是要还的。我曾经准备拿家里的酒抵买给他们,后来他们酒没要。
我请求调取录音录像看一下,关于对借曹伟的钱的供述是否是侦查人员拿到我面前逼迫我承认的。
审: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不需要。
检:不需要。
审:检察员开始举证。
检:刘开宁供述:检2P44
刘开宁供述:检3P101-104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我承认以借为名,曹伟说不用还了,是否侦查机关是逼迫我去写的,我请求调取录音录像。我说的很清楚是打借条借的,虽然我家里有些钱,但是我借的钱很多。我准备先还同事的钱。
辩:尊重上诉人的意见。不发表意见。
检:证人杜连坤证言&&&&&&&&&&&&&&&&&&&& 检卷三P16-21
证人曹伟证言&&&&&&&&&&&&&&&&&&&&&&&&& 检卷三P29-33
证人曹忠华证言&&&&&&&&&&&&&&&&&&&&&&& 检P37-42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这1万,我请求调取录音录。
辩:辩护人的意见就是上诉人的意见,不发表其他意见。
检:丁海年证言:检6P102-103
借条& &&&&&&&&&&&&&&&&&&&&&&&&&&&&&&&检卷三P24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我打借条肯定要钱的,我也必须要还的。
检:杨金来情况说明:检6P90
李艳萍情况说明:检6P110
乐娟情况说明:检3P44
收条:检3P45
工程款支付单:检3P63、66、69、72、93、96
审:上诉人的意见。
上:我当时还钱是事实,但是是怕说不清楚,并不是害怕。
审: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二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是否需要陈述?
上:在当时,借钱是事实。我当时打了借条。我说先还同事的钱,然后再还他。
审:检察员、辩护人是否需要询问上诉人?
辩:需要。打了。是我自己打的,是2万元。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没有换?
我欠的太多,向先同事的签签,要过,影响中是一次。
辩:为什么在侦查阶段承认是以借为名
上:是逼供的结果。是他们逼我说一句让我写一句。
检:不需要。
检:刘开宁供述:检3P101-104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我的供述是逼供的结果。
辩:刘的供述是遭到逼供诱供的结果,是非法证据,不应该采信。第一,刘已经明确打了借条,两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第二,史伯平向他要过两次,这也可以说明他认为这不是索要,是借款。属于非法证据。
检:检察员还未说到史伯平的证言。
检:史伯平证言:检3P109-112
借条:检3P116
汇票申请书、存款请汇单:检3P120-121、128
审:上诉人的意见?
上:他的证言说明我全部是借钱,借钱没有及时还就被认为以借为名索要钱款。
辩:这份证词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刘之所以不还钱,一个是他本人的人品,恋钱,但是赖债不能认为就是索贿。
检:没有意见,本案事实可以认定。
审: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三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是否需要陈述?
上:说我以借为名索贿是被逼迫的。而且张怀忠给过我2000元钱都已经还给他了。
审:辩护人、检察员是否需要询问上诉人?
辩:需要。你当时借张怀忠多少钱?有没有打借条?是打给谁的?是你自己打的吗?
上:借了1万,当时打了借条。是打给一个姓汤的,是我自己打的。
辩:你和张怀忠是怎么认识的?
上:是做这个工程的时候认识的。
上:帮过他开发票。建设税,可以开优惠的发票。税率是多少,大约是3000元。
一个2000,一个是他送的。可能是卡。3000是人家奖励的开发票,乡政府给的奖励,给到我手上,我退给了张怀忠。
检:除了第一笔,下面几笔是不是你主动交代的?
上:借钱的内容是我交代的。但是所谓的以借为名我是逼迫承认的。
检:钱有没有还?
上:部分还,部分没还。
审:检察员开始举证。
检:刘开宁供述:检3P131-135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这部分内容是逼迫承认的。
辩: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所有在侦查阶段,在监视居住时期的供述都是非法取证,不可采信。
检:张怀忠证言:检3P142-145
法P43-44(律师取证)
汤建国证言:检3P151-153
审:上诉人的意见?
上:时间交代在前,证人证词在后,是要求我更改时间,请查看录音录像。
辩:张怀忠的笔录,并不能证明刘向他索要。意思借,二打了借条,他还给我我手下,不还,我也不好意思要。如果是刘索要的或者说是张怀忠送给刘的,刘还给他等于打他的脸,由此证明是借。
这份证据,清楚说二点,一是借,而是,2000元的卡,已经退给他了。证明刘没有索要的意图,如果索要的话,为什么退还。帮忙的话不是给他个人帮忙。
检:检方很遗憾,与辩护人得出的意见差距很大。上诉证据能够证明受贿的事实。
检:罗海红情况说明:检6P91
徐丰芒情况说明:检6P93
借条:检3P148
工程款支付单:检3P160、167、170
审;上诉人的意见。
上:这说明我借的钱全部垫还公款,没有自己使用。
辩:无意见。
审: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四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是否需要陈述?
上:当时我打了借条。后来借钱时我已经不做财务部长了。他愿意借钱给我,是因为他需要
辩:你向李义刚借过多少钱?
上:借了3万,打了借条。
辩:你有没有帮过李义刚的忙?
上:在销售黄沙方面帮过忙。而且就帮过一次。
审:检察员开始举证。
检:刘开宁供述:检4P3-7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借款有同事证明,至于说为了逃避查处,是侦查机关逼迫承认的。请求调取录音录像查看。
辩:跟刚才意见一致,属于非法取证,不予采信。
检:认为上诉供述真实可信,可以采信。
检:李义刚证言:检4P14-17
丁海年证言:检6P102和检4P20-21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借钱时我已经不做财务部长了,李义刚的沙石生意也和我没有关系。我也说过,以后还钱给他。至于丁海年说的话,我不知道为什么和当时借钱时的情况不一致。
辩:详细陈述李义刚的证言。
检:里的证言,应当结合其两次证言,真实可信,应当予以采信。
检:李卫坚证言:检4P23-24
邵伯航情况说明:检6P97
工程款支付单:检4P33
收条:检4P49
总渠管理处借条:检4P51
审:上诉人的意见
上:李卫坚所说的跟我没有关系。
辩:上述证据正好印证了借钱是为了还钱。拆东墙补西墙。
审: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五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是否需要陈述?
上:实际上是不真实的。印象中只收过两次钱。
审:检察员、辩护人是否需要讯问上诉人?
检:不需要。
辩:不需要。
审:检察员开始举证。
检:刘开宁供述:检5P2-6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我讲是2000,郭雨田说是4000。我说记错了,但是侦查机关不肯改。应当入账,但是没有入账的依据。
辩: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其他意见在辩护时提出。
检:郭雨田证言:检5P11-14
总渠管理处存款请汇单:检5P17、21、27、30、33
审:上诉人的意见。
上:刚才已经说过了。
辩: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审: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六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是否需要陈述?
上: 部分不是事实。现金没有送给我,酒送给我了,是一箱。
辩:不需要。
检:不需要。
审:检察员开始举证。
检:刘开宁供述:检5P35-39
审:上诉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2000年时,纪委查,有人说我受贿,我认为有必要说明,纪委有说明材料。我有没有受过现金,酒。侦查逼我承认酒就是钱,承认了吧。
辩: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其他辩护时提出 。
审:继续举证。
检:王国友证言:检5P44-48
总渠管理处存款请汇单:检5P72、79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纪委有证据材料,和纪委的说明不一样 。
辩: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审: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七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是否需要陈述?
上:提货单,总数我个人没有拿么多。总共2000元不到。
审:检察员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上诉人?
检:不需要。
辩:不需要。
审:检察员开始举证。
检:刘开宁供述:检5P90-92
王能证言:检5P97-99
工程款支付单:检5P127-128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已经说过了。
辩: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审:现在就上诉人受贿部分的第八起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有什么意见?
上:没有。不是我签的名。
辩:没有。
审:现在出示本案的相关证据,检察员开始举证。
检:刘开宁供述:检5P131-133
高满证言:检5P139-140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没有。
辩:没有。
检:借钱时刘开宁家里的经济情况。
刘开宁供述:检2P42-46;检2P98-99;检2P106-109李艳萍证言:检6P106-108检6P111-112张慧娣证言:检6P114-118房屋买卖合同:检6P125-126协议书:检6P129
借条:检6P135证明:法P17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上:这个期间,有钱是不是可以和其他人借钱,如果在借钱就是受贿,不知道法律上有无规定。
辩:没有。
审:检察员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检:就全案举证。
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法P14
审:上诉人意见?
上:关于检举,现在没有。
辩:没有。
审:有无证据提供?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刘开宁为自己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检察员发表意见。
上:所谓挪用公款罪,通过二审调查不是客观事实,也不是法律事实,我没有同意华君借给张洲使用,不构成此罪。
关于受贿罪,意见已经说了,大部分确实是借的,当时有借条,而且其中也有人要过,也还过,明显是借贷关系,至于说我承认的材料,是被逼迫的结果。对此我请求审查录音录像。这些人有借条,家中自己手中有一点钱没有及时归还,就定我受贿,假如我有亲戚朋友也没有还,是否也算受贿?
辩:(略记,详见辩护词)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认为不构成。1.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刘没有从华君手里拿21280元的利息,也就是说刘并没有为个人谋利。
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刘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各种情形。所以,据此,刘不构成此罪
第二,刘所在的单位和农行北门储蓄所建立了存贷款关系,钱的已经在农行。所以从法律关系上讲,之和农行发生关系,和张洲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不存在挪用公款给张洲使用的
第三,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刘将钱存在银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风险。
第四,本案定挪用公款的证据严重不足。25万元是一个巨款,20万元有华君等人的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但是5万元只有华君和张洲的证言,电脑有记录,却没有调查,不明白侦查机关是怎么侦查的?25万元有无可能被黑吃黑了?
二、辩护人下面几起刘不构成受贿。
第一是史伯平的那笔,1。本案证据充分证明是刘急用下借其钱,并也还过。2.而刘借钱时确实打过条子,第三,史伯平也两次向其要过。这就说明这一笔不是受贿。
第二,李义刚这一笔。1.打了借条,关于借条,说一点,是丁海年打的,也是丁海年去借的;2.李义刚本人也解释的很清楚,一开始就是借钱。刘虽然利用职权帮过他,但是这跟帮他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双方之间是借的关系,李义刚不承认是被索要。
第三,张怀忠这一笔,也不构成。第一借款可以诉讼,而且也有借条;第二张怀忠说的比较清楚,确实是借。
第四,关于郭雨田这一笔,一个是同意上诉人本人的意见。一个是他确实退过,二是不排除下级为了搞好关系,而送给上级单位东西,没有明确请托事项。
第五,关于王国友这笔,辩护人在其他法院对于礼品单和提货单一般是不计入犯罪总额的。请求合议庭实事求是认定。
第六,和刚才的观点一样,王能送的服装券也不应当计入索贿总额。
第八笔没有意见,一共7万多,是不构成受贿的。
另外,刑法修正案已经颁布,本案大部分主要犯罪事实都是刘主动交代的,希望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第一,挪用公款,除了要看2002年全国人大出的解释,还要看最高院于5月份颁布的解释
第二,提货单都是对权力的滥用,以借为名是否构成受贿,根据
第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挪用公款肯定不构成,受贿大部分不构成。建议依法改判,并判处缓刑。补充意见。最高院的 解释不能和立法机关的解释相冲突,立法明确规定。
审:检察员就辩护人的辩护有无新的辩论要提出?
检:在今天法庭调查过程,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认定经被告人同意,通过华君把钱借给张洲;关于25万元的流向问题,对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关;关于起诉书所说的利息数额和证人证言不一致,根本是辩护人没有弄透案件事实;本院的侦察终结报告,可以说明是本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法庭上出示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以借为名,向相关人索要钱物。
审:法庭经过两轮的辩论,现已辩论终结,上诉人作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结束。由上诉人人作最后陈述。
上:首先我万分感激对我的案子开庭审理。关于挪用公款罪我认为不成立,华君和张洲所说不是事实。如果有一天补充证据证明华君和张洲做伪证,我该怎么办?恳请尊敬的法官能查清事实真相,否则对我而言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
关于受贿罪,我已经多次说过我不是翻供,是逼迫承认的。我再次请求调取监视居住期间全部的录音录像,看看我到底有无说谎?对于借款,我大部分打了借条,而且我用自己的钱还了部分朋友亲戚的钱,有些钱没有及时还,是因为我有计划,想慢慢还。而且他们也可以凭借条找我要钱。我认为我家中有钱而我又借钱,这和我受贿没有关系。法律要求疑罪从无,不应该认定我受贿。
另外,华君手中的借条为何至今没有拿出来?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希望法庭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到我患有心脏病,事实求是,对我从轻处罚。最后我坚持请求对我、华君和张洲进行测谎,作为辅助证明。并请求查清25万元的借条的去向。
审: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上诉人和辩护人以及检察人员充分发表了意见。
归结一下上诉人的意见:一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认为是冤枉的。二是,受贿大部分不是事实。辩护人的意见(归纳,见辩护意见,略记),检察人员的意见(略记)。法庭讲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裁判。下面休庭合议。作一庭审小结。本案今天不当庭宣判,另择日期公开宣判。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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