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王亚梅三级公司侵占权吗

37.“白澳政策”下道不尽华人千般血泪
【导读】在澳洲人心目中,“移民”和“就业”是两个紧密关联的概念。只要失业率一上升,几乎马上就有驱赶或缩减移民的呼声;与此相伴,就会有人公开地将某一特定的社区作为“替罪羔羊”。毫无疑问,积贫积弱的华人是首当其冲的一族……
华人最早涉足澳洲的确切日期有多种说法。据史书记载,早在公元前592年,巳有华人往返于中国大陆与澳洲之间。孔子在所著的《春秋》里,就记载了满洲两次日蚀的情况。而另一部问世于公元前338年的中国古书里,也曾出现过华人在澳洲见到袋鼠、黑小猪和当地土者人使用“回力镖”的情景。
华人真正有规模地移居澳洲,则是19世纪中叶的事情。澳洲于19世纪50年代发现金矿,19世纪70年代发现锡矿,一下子引起淘金淘锡狂潮。同时,1840年新南威尔士废除流放制后劳力奇缺,开始向海外招募“契约劳工”。成千上万的淘金者从欧洲、美洲及亚洲各国闻风而来,使澳洲各族人口剧增。有别于美国的旧金山(三藩市),澳洲被称为“新金山”。大量华人作为“契约劳工”涌到南澳的维多利亚,东岸中北部的昆士兰等处,从事淘金业,部分则移到塔斯马尼亚从事淘锡工作。
闯荡澳洲的华人先驱
华人移民澳洲应分为“华商”与“华工”两大类。前者是冒险家、贸易商人,独自前来寻求商业机会;后者则是受雇而来的合同工或称“契约劳工”。华商一般早于“契约劳工”前来拓业并成为后者的雇主。据考证,1848年澳洲牧场招募的第一批华工约100人,是从厦门乘船来悉尼的,而最早显露名声的华人先驱是一位名叫汤姆士·柯陀的人。他于1850年抵澳,在塞尔地区农耕致富。据说,柯陀相当体恤他的雇员,即使一度其奶酪厂因受不景气打击而亏损,他仍坚持开工以维持工人生计,被誉为“本地所见最仁慈的雇主”。另一位先驱者是一位名叫“亚梅”的广东籍劳工,于1851年前来墨尔本,是位房屋建筑合同工,他后来淘金致富并参与当地金融业,成为墨尔本商业银行的董事,自然地成为当地华社的领袖和发言人。“亚梅”一如其他早期移民一般,原中文姓名多不可考。据学者莫拉克·罗的研究,稍后于“亚梅”抵达并于维州繁衍发达的还有约翰·爱克、陆平等人。约翰·爱克原为一名海员,于1852年抵澳,在姆累河及其支流达珍河与姆伦毕吉河这些河道经商。其后业务拓展到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及南澳等地区,是墨尔本贸易先驱者之一。
1850年以前,已有约200名华人居住于维多利亚的菲立浦港地区,他们多受雇于畜牧业和捕渔业。1851年,巴拉腊特(Ballarat)及班迪戈(Bendigo)两地均发现冲积层金矿,引来大批移民涌入,其中华人淘金者众多,他们多来自广东四邑和中山、阴平、番禺等处。据1854年的官方统计,共有2,400名华工进入新南威尔士,有2,341名中国人在维多利亚定居。紧接着,在年这两年间来澳的华人达至顶峰。年这十年间,华人移民总数巳达到43,000多人。不过这十年间回国的也为数不少,达34,000多名。事实上,1855年,巴拉腊特地区华人矿工人数约有5,000左右,到1858年又剧增至万名。
当时移民法令规定,每名华工进入维州须缴10磅入港人头税,并严格规定每船每10吨货物方可载一名华人。同时,在例行的开矿淘金税收外,对有意从事淘金的华人,每人征收每年一磅的保护费及居留费、每人10磅的入港人头税(当时的10镑相当于现在大约1万元,是个相当大的数字)。这些税收对一贫如洗的“契约华工”来说负担过重。因此,许多华工宁愿在南澳吉程湾地方上岸,其中最重要是罗伯小港。从罗伯走到班迪戈(大金山)有520多公里路,这些华工就徒步走向班迪戈,通常要走2个星期。许多人因路途险恶,艰苦劳累,染疾而暴死途中,十分凄凉。从年间,徙步“长征”入境的华工人数多达16,000多人。巴拉腊特市距离墨尔本200公里,这里本来是个荒地。1854年时巴拉腊特地区就有采金的记录,不过都是很小规模的。1855年3月时,有大批华工过境在此露营,有2个华工在找水时,在河边发现了金砂,接着又淘出了大量高质量的金砂。从此大批淘金者涌向巴拉腊特,澳洲版图上出现了一个众多人口的聚集地。巴拉腊特成为澳洲唯一一个由华人建立的市镇。
“落叶归根”还是“落地生根”?
澳洲发现金矿地多处,除维多利亚的巴拉腊特和班迪戈外,北昆士兰的帕尔默金矿、北领地的松溪金矿和塔斯玛尼亚的锡矿都十分著名,因此凡有矿藏处便有华人前来冒险寻求生机。早期华人来澳仅仅为图生计,希望尽早致富,衣锦还乡,与父母妻女团聚。他们“侨居”意识很重,只有“落叶归根”而没有“落地生根”的念头。这些来澳华人大都年青力壮,有的尚未成家,有的抛妻弃子,只身南来,全无眷属。以维多利亚为例,19世纪50年代,华人约2,000名左右,全为男性,到1861年人数虽增至24,700多人,却只有八位女性眷属。1861年后,华人人数开始锐减,至1871年华人因回国或移往其它地区而减少了4,000人上下。1881年,华人人口更趋萎缩,又走了6,000多人。然后每年递减,至1933年仅剩2,000多人。华人人口递减的原因除侨民思想、不想做移民长居外,还有金矿淘尽、转业困难、华人除面对经济萧条外,还得面对排华的“白澳政策”等因素。
然而,欧洲白人及其后裔占据澳洲大陆后,就希望永久地独占这块地方,使它成为澳洲的扩大和延伸,这就是所谓的“白澳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排斥对象,是以华人为主的亚洲人和太平洋岛民喀那喀人(波利尼西亚语,意为男人)。
饶有趣味的是,首先从事淘金者多为欧籍移民,但最终坚持并有收获者却为华人。譬如昆士兰帕尔默金矿,夏季十分干旱,冬季却风暴频生,雨量多湿度大,是无路可通的荒野地带,生活条件十分艰苦。先到的欧籍移民淘金者,每周仅获得一磅左右的收益,约等于当时熟练技术工人工资的1/3,加上营养不良和疾病的袭击,逼得他们纷纷放弃离去。唯有华工不畏辛劳、艰苦奋斗。他们摈弃欧籍移民单干的做法,而以分组协作的方式淘金,并分享成果。结果从开矿到1878年,华人人口直线上升,1887年华人累计达18,000多,而欧籍移民仅剩1,500多人。北领地的松溪地方也于1872年发现金矿,当时该地由南澳管辖,南澳为疏解人口压力,鼓励人口北移,最初几年,多为欧籍移民及其开矿公司前去开发。1874年,南澳政府始带去176名华人和10名马来人,并征得10家开矿公司的允诺,雇请这些“契约劳工”,但抵达后却只有八家公司愿以每名25磅买下123名华工,其余只得由地方政府雇用它用。但奇迹般的是,松溪地区淘金业后来竟完全依赖这些华工而成为北部地区的经济支柱。即使后来金矿业衰退,帕尔默华人淘金业仍一枝独秀。
香蕉业的极盛和“玉蜀黍王”
随着淘金业式微,矿工们只得纷纷转业或回乡。这些广东籍华人原多为农民,自然转业为菜农、蔗农、果农或从事捕鱼为生。他们从白人那里租赁土地从事耕种,大量栽种香蕉、瓜果、蔬菜、玉蜀黍等经济作物,供应市埸并出口他国。他们在昆州的凯恩斯、英尼斯费尔、达格勒港等处广泛拓展农耕业务,取代了淘金业,找到新出路。19世纪90年代,香蕉成为凯恩斯地区华人主要出口商品。原中山县籍的孙武地和李渊记以及四邑籍的沈辛,在当时几乎垄断了这项贸易。19世纪90年代是香蕉种植和贸易的极盛时期。其时,大批年青力壮的新移民到来开垦,香蕉产量剧增,1900年产量已达29,000多吨(合约五亿多根香蕉)。华人俨然为蕉业巨商。昆州的香蕉业自1830年开始,发展至1905年年产达30,000多吨。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以及遭遇斐济群岛及北新南威尔士香蕉业的剧烈竞争,1910年产量跌至14,000多吨,不过1930年时又出现了产量的第二次高潮,多达38,000多吨,现今墨尔本的唐人街小博克街便是当时香蕉的贸易批发中心,其时14家蔬果商中便有12家从事香蕉贸易,盛况可见一斑。
香蕉生长期短,成本回收快,是当时独具商品价值的经济作物。选择种植香蕉并成为香蕉贸易商符合华人的侨民意识,尽快赚钱回乡。1903年,从凯恩斯到爱德顿的铁路通车,许多华人移居爱德顿从事玉蜀黍的种植,人数多达1,500人。到了1912年玉蜀黍代替了香蕉成为昆州华人的主要营生手段。当时,一位华社领袖叫李四被冠为“玉蜀黍王”的称号。华人在种植业方面的成功使一些白人自嘲,只会“坐着笑看华人的辫子”,称赞华人是“顶呱呱的耕者”,当时华人无论在淘金业还是在种植业都为澳洲做出重大的贡献。
“白澳政策”
与“排华运动”
华人无论是自给自足的农耕还是付出苦力的淘金开矿,都渐渐成为举足轻重的经济支柱,使某些白人种族主义者甚为嫉妒和反感,从欧美传来的“黄祸论”也因此猖獗起来。他们污蔑华人侵占了自己的利益,抢夺了他们的饭碗。淘金华工其实一直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华工每周的工资仅白人工资的一半,约1.7磅上下,但对漂洋过海,贫困交加的华工来说已是份可观的收入,所以他们从不抱怨。
为了配合维多利亚政府限制中国人入境,1857年南澳政府也通过了与维多利亚相同的《限制移民条例》,于是中国人又转道新南威尔士入境,到1860年巳达2万多人。但他们在新南威尔士遭到了同样厄运。那年12月那里发生了排华事件,有2名中国人被打死,10名被打伤。事件愈演愈烈,白人打出了“不要中国人!”“把中国人赶出澳洲!”的口号。于是,次年11月,新南威尔士议会通过了一项同维多利亚同样的条例,限制中国人进入新南威尔士。
1874年昆士兰北部帕尔默河发现金矿,又引来中国人蜂拥而至。可是在帕尔默矿区,白人竞争不过华人,于是便迁怒华人。他们于1877年4月组织了一个“排华同盟”。当年,昆士兰政府规定,中国人要比白人付更多的牌照税,而且三年之内不得在非中国人和非洲人发现的金矿中采金,同时还颁步了一项《限制中国人入境条例》。
当金矿风波还未平息时,各地白人船员的罢工事件又使华人遭受新的打击。1878年11月,澳大拉西亚轮船公司白人船员反对雇佣华工,并因此举行罢工,导致昆士兰、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和南澳的工会举行联合总罢工,有15,000人签名向政府请愿,要求解雇华人船员,最终取得成功。
1880年11月,各殖民区区际会议先后在墨尔本和悉尼召开,除西澳和南澳代表外,各殖民区代表一致同意,分别制定条例,重申对华人实施更为严厉的入境措施。鉴于澳洲对华工限制日趋严厉,1887年6月,中国清政府派总兵王荣和候补知府余隽,以访查华民商务的名义到达悉尼,要求改善对中国移民的待遇。同年12月,中国驻英公使也向英国政府提出抗议,指出澳洲单独对中国人征收人头税违反国际法,要求英国政府指令澳洲予以废除。但是,清政府的这些行动无力改变澳洲。1888年6月,各殖民区区际会议再次在悉尼召开,维多利亚、西澳、昆士兰和南澳决定取消人头税,但将载客吨位限额提高到每500吨准载1名华工入境,新南威尔士改为每300吨准载1名华工,但人头税增至300英镑。经过80年代的一系列排华运动,在澳华人人数锐减,从1891年的35,821人降到1901年的32,997人。留在澳洲的中国人过着倍受歧视,忍气吞声的生活,成为事实上的“三等公民”。
1896年3月,澳洲各殖民区区际会议又一次在悉尼召开,决定限制所有“有色人种”入境。此举引起和英国签订《友好通商条约》的日本和英联邦内部相关成员国和地区的不满。次年,在英国的提议下,澳洲改行外来移民必须在一次用任何一种“欧洲语言”进行的“文字测验”,获得及格后方能入境,入境后3年之内须随时再考,不及格者须驱逐出境。由于日本等国的反对,新成立的澳洲联邦政府于1905年决定,将任何一种“欧洲语言”改为任何一种“指定的”语言,其“听写测验”的原则一直维持到1958年。新措施实施后,通过听写测验入境的华工寥寥可数,原在澳华人却纷纷离去,因而在澳华人人数日益减少,1901年为32,997人,1911年为25,772人,1921年为20,752人,1933年为14,349人,1947年为12,094人。
华人与澳洲居民的逐渐融合
在巴拉腊特北方,华人遭受的冲击更大。白人认为纯壮年男性的华人社会对白人构成重大的社会和道德威胁。该处自淘金开埠以来便维持着一个唐人市镇,华人于大街上设有数家鸦片馆和赌馆。白人虽不上烟馆却也爱往华人赌埸聚赌,此外又盛传华镇有疯病院,令白人十分恐惧。对于赌博,警方无计可施,但当地法官严令下属,搜捕于华人社区来往的白人妇女,并送往教养所改造。尽管如此,还是有少数白人妇女与华人通婚,并信奉基督教。白人利用宗教企图同化华人,与白人通婚者自然洗礼入教,至少其子女都随母亲成为教徒。教会于1858年便已成立英华传教团对华人传教。
实际上,当时华社都尽量溶入当地社会,并主动参与各项社会工作,如华族传统戏剧为当地孤儿院或社区义演筹款。1867年当英皇室爱丁堡公爵访澳时,华社传统乐队还为他演奏,并搭建牌楼以示欢迎。
在凯恩斯地区,华人与白人关系还算不错。悉尼报章于是便攻击凯恩斯地方白人态度不够积极,并嘲笑他们向华人“脱帽致敬”。《工人报》声称由于华人的经济力量,当地白人不敢过于表露反华情绪,企图挑起种族情绪。矿区报《鹰》则妄言“凯恩斯白人生活于恐惧之中”。凯恩斯地区大多数白人却无视这些种族主义叫嚣,并声言华人在该区对他们十分有利,并斥责种族主义的言论荒谬绝伦。凯恩斯地区华人与白人关系的和谐关系完全基于互惠互利的经济合作。华人向白人租赁土地耕种,白人有地租的收益,白人无意从事甘蔗、蔬菜、香蕉等种植,更不愿以同样辛劳的作业方式从事农耕。农作物外销经由达格勒斯港,港口业务掌握于白人手中,白人码头工人均从中获得好处,华人与白人之间并没有形成业务上的矛盾和恶性的竞争。因而,种族主义恶风和“黄祸论”并未在此处引发严重事件。即便在巴尔玛矿区反华团体成立后,也有一批白人肯定华人的功劳和对澳洲经济的贡献。在巴拉腊特,其时有一位英籍报人罗拔·贝尔在1856年办了一份华英双语周刊,与华人十分友好,其报章以中英文刊登新闻与商业广告,刊载政府条例,并为宗教发布通告,可惜三年后停业。他转业为正式翻译员以后仍为华社服务,一年后他又辞职去参加竞选,为华人争取权益,成为华人的代言人。
澳洲“白澳政策”虽猖獗一时,但终遭否决,在澳华人一直以平和的态度与白人为善,最后终于取得大多数澳洲白人的认同。(1996)
【后续】直到十几年前,巴拉腊特当地居民为了纪念历史,保持古迹,在维州一些华社侨团,包括洪门民治党、四邑会馆、华人协会等的捐款下,决定建一个“华人历史博物馆”。1998年联邦政府拨款25万、维州政府拨款20多万,该博物馆正式开工。日,巴拉腊特华人历史博物馆举行开幕典礼。联邦移民部长亲临剪彩,中国广东台山市市长作为嘉宾也出席了开幕仪式。这是华人在澳洲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页,尤其可贵的是,这件事并不是华人自己主动操办的。在澳洲联邦庆祝100周年的时刻,由主流社会出面纪念华人对澳洲历史的贡献,具有特别的意义。与此同时,也是为了庆祝澳洲联邦成立100周年,由15位班迪戈市民发起了重返先祖之路“从罗伯到大金山”的徒步行走活动,他们从南澳的罗伯小镇出发,终点站为班迪戈。参加者中包括先祖是从这条路上走过的后代,不过他们的模样已经不像华人了。徒步到达班迪戈市中心的活动后来成了班迪戈市每年一度复活节嘉年华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对华人最高的荣誉。
然而,到了2006年中,澳洲联邦移民部长的议会秘书罗伯(Andrew
Robb)在悉尼的一个集会上发表了一条令人十分震惊的消息:联邦移民部准备强制性施行公民入籍考试,以保证入籍人士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并让他们真正了解澳洲的价值观、风俗习惯、历史和法律等。他说,这样做的目的是迫使新移民能成功融入主流社会。据悉,这一新的入籍考试计划可能会在几个月后实施。有关入籍考试的具体计划尚未出台,就已经遭到很多人(特别是少数民族社区)的强烈反对。联邦少数民族议会主席认为,澳洲公民不应该由一个简单的考试程序所决定,这样的做法听上去十分可笑。澳洲是个成功的移民国家,在接收来自世界不同种族的新移民上有着悠久的令人自豪的历史。从土著原始部落到罪犯流放地,从而发展成为白人的殖民地;又从白澳主义及同化理论,到不同民族共建澳洲,最后发展成为五彩缤纷的多元文化社会,澳洲一步步发展成为一个平等、和睦与繁荣的国家,享誉全球。可以说,澳洲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移民史,澳洲的成功其实也就是移民的成功。我们取得如此值得自豪的成绩,从来就不需要也不依赖一个什幺入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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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梅与乔先勇、袁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13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乔先勇。委托代理人张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亚梅。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力。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兴鸿一品13、14幢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宋爱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艳。上诉人乔先勇因与被上诉人马亚梅、袁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韩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亚梅一审诉称,日,马亚梅骑电动车沿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被告乔先勇家门前,从停在水泥路上装满货物的被告袁力所有的货车南侧经过时,该货车上的货物突然落下砸到马亚梅的身上,致马亚梅倒地受伤,电动车损坏。货车上的货物系被告乔先勇所有,被告袁力所有的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造成马亚梅损失:医疗费55975.95元、支具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6元、护理费11042元、误工费11042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84555.95元。现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袁力、乔先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力一审辩称,马亚梅受伤是事实,但是受伤过程与马亚梅诉状所写不一致。马亚梅是刮到袁力停在水泥路上的货车而导致车辆货物脱落,致马亚梅受伤,故本案是一起因刮碰而起的交通事故,袁力同意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相应责任。袁力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马亚梅主张的各项费用均过高。乔先勇一审辩称,事故发生在乔先勇家的屋后而不是门前。乔先勇当时在家整理场地准备堆放货物,没有在车辆旁边。是由于马亚梅的电动车刮碰到袁力货车上的绳子致货物落下砸到马亚梅。本案属交通事故案件,是马亚梅、袁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乔先勇没有关系。马亚梅主张的各项费用均过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一审辩称:根据证人在派出所的谈话笔录,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马亚梅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从货车南侧经过时,是货车上的绳子刮到其驾驶的电动车的车座上,绳子带动车上的货物掉下来砸到其身上。马亚梅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袁力在一审庭审中陈述,马亚梅是刮到停在水泥路上的货车而导致车辆货物脱落,致马亚梅受伤.袁力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乔先勇在一审中申请证人卞某、颜某甲、颜某乙三人出庭作证,并陈述:卞某与乔先勇父亲乔学力在车头负责看管行人不让通过的,都叫马亚梅不要从车南侧过;在车南边有几棵小树,树南面是一米左右宽的小沟,小沟到乔先勇家屋后有十来米空地,颜某甲与颜某乙是站在沟的南边有几米地,他们是看热闹的。颜某甲与颜某乙是兄弟关系,卞某与颜某乙系夫妻关系。1、证人卞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卞某与乔先勇是邻居关系,与袁力不认识,与马亚梅不认识。日上午8时许,乔先勇家拖货的车子下货停在路边,卞某在路南边车子跟前看热闹。当时乔先勇妻子耿梅霞叫卞某帮忙看一下,不让别人从车南面走的。当时卞某站在路南面车头处拦东边过来的一个人,没有别人和卞某一起。卞某看到东边过来一辆电瓶车,当时骑车的人戴的口罩,没有看清是哪个,是个女的,卞某当时就说这边很危险,不能走这边,骑车的人可能没有听清楚就从南面过来了,到货车的中间就刮到货上面的网,刮在反光镜上,电瓶车就倒了,货车上面的货也倒了,人也被砸到了,卞某就喊人来救人。卞某家与乔先勇家隔三家,颜某乙当时站在小沟南面离卞某不远,也看热闹的。颜某甲当时在小沟的南面,靠车的西边,也是看热闹的。2、证人颜某乙证言的主要内容为:颜某乙与乔先勇是庄邻,与袁力不认识,不认识马亚梅,没有印象,没有见过马亚梅。2012年春天一个早上,颜某乙吃过早饭没事到路上玩,在路南边看到乔先勇家来货车下货,司机在解绳的时候,一个中年妇女骑电瓶车从东面过来,走车南面过去的,在货车中间被车上的网刮到反光镜上,车子就倒了,货也倒了,人被砸到了,然后就抢救人了颜某乙也帮忙抢救的。这个中年妇女从车南面过去的时候颜某乙听到有人喊不能走的,不知道是谁喊的,声音好像是女的声音。3、证人颜某甲证言的主要内容为:颜某甲与袁力不认识,与乔先勇是邻居。颜某甲认识原告,但不知道原告叫什么。2012年春天一个早上七、八点钟,乔先勇的车子来货停下来下货,颜某甲到家后去看热闹的,站在车后面,西面,离车后面有三、四米,当时看到下货时把网子解下来,当时听到车南面有人喊不能走,是哪个喊的不知道。不知道是因为网刮到还是怎么的,车上的东西掉下来把人砸到了,然后就开始抢救人了。被砸到的人就是原告,当时原告骑电动车,颜某甲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被砸到的。马亚梅对三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三证人所说有人喊不让马亚梅走不是事实,其他是事实。袁力对三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三证人证明内容符合当时情况。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沭阳县公安局高墟派出所于日对袁力、乔先勇、乔先勇父亲乔学力、货车驾驶员袁成仪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十张。四被询问人对马亚梅骑电动车从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袁力所有的苏N×××××重型半挂车南侧经过时被车上货物掉下砸伤的事实陈述一致。四被询问人均未提及货车与马亚梅发生刮碰,也未提及货车上的绳子或网刮到马亚梅电动车。袁成仪陈述,事情发生时其在车上面掀网,看不到车下面的情况,但听到有人劝阻马亚梅不要通过,而马亚梅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是乔学力安排人不让通过的。乔学力陈述,事情发生时自己站在车南面自家屋后,有看热闹的人叫马亚梅走北边,但马亚梅还是从南边过来,驾驶员正在解绳子时货就倒了。乔先勇陈述,两个驾驶员解绳子,自己帮扶着车挡板,南边的绳子解了,一个驾驶员刚爬上车子,马亚梅骑车过来,自己家里人叫马亚梅停下来,马亚梅不停,车子骑到货车南边的时候,货就倒了下来。袁力陈述,其与乔先勇、袁成仪三人开始解绳子,解开后,乔先勇、袁成仪爬上车子拿网,还没拿,马亚梅骑车过来,旁边人就叫马亚梅从北边走的,马亚梅没听,刚走到车中间货就倒下来,自己从旁边拉马亚梅一把没拉住,然后马亚梅就被砸里面去了。现场照片反映货车上的货物倒在马亚梅的电动车上。马亚梅对一审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四被询问人陈述基本属实,但对马亚梅受伤的具体细节没有陈述,对货物是如何掉下来这一细节没有陈述,说有人阻止马亚梅不属实,没有人阻止。对于现场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照片可以看出马亚梅的车辆与货车的捆绳发生接触,可以证实本案系交通事故。袁力对一审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袁成仪的陈述中,袁成仪所处的位置在车顶上,看不到马亚梅受伤的具体过程。2、乔学力的陈述中,乔学力对马亚梅具体受伤的过程叙述不完整,漏掉马亚梅是因为刮到缆绳而受伤的这一过程,其他属实。3、乔先勇的陈述中,乔先勇当时是因为所处的位置看不到马亚梅具体受伤的过程,而只看到车上的货物砸到马亚梅,而没有看到马亚梅身后车座位刮到缆绳。4、袁力陈述基本属实,但对马亚梅受伤的具体细节可能是基于当初所处的位置没有看到,也可能是在接受询问的时候忽略了。马亚梅确实是刮到了车上的缆绳而致货物脱落。对于现场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照片的内容不能反映原始现场内容,现场已经被破坏了。乔先勇对一审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袁成仪的陈述中,其所处的位置在车顶上,看不到马亚梅受伤的具体过程。乔先勇当时不在车上面。2、乔学力的陈述中,乔学力对马亚梅具体受伤的过程叙述不完整,漏掉马亚梅是因为刮到缆绳而受伤的这一过程,其他属实。3、乔先勇的陈述是事实,但马亚梅受伤时乔先勇不在现场而是在家,至于马亚梅如何受伤,乔先勇并不知道。解绳时乔先勇扶着挡板的,那时还没有发生事故,扶完挡板后乔先勇就回家收拾场地了。4、袁力的陈述部分不是事实,乔先勇没有解绳子。其他同袁力的质证意见。对于现场照片的质证意见同马亚梅的意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因第一次庭审未到庭,对四份询问笔录未发表质证意见,其对现场照片的质证意见为:对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从照片上可以反映出货车上所载货物大面积散落在地,明显为货车上的货物捆绑不善而直接掉落,而非马亚梅驾驶的电动车挂到捆绳,此次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在马亚梅受伤的当日,公安机关即对袁力、乔先勇、乔学力、袁成仪进行了调查,四被询问人对马亚梅骑电动车从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袁力所有的苏N×××××重型半挂车南侧经过时被车上货物掉下砸伤的事实陈述一致,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四被询问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未提及货车与马亚梅发生刮碰,也未提及货上的绳子或网刮到马亚梅电动车,特别是袁力称事发时自己就在马亚梅身旁,而在庭审中袁力、乔先勇均称该事实被遗漏,四被询问人均将该事实遗漏且该事实对袁力、乔先勇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与常理不符;且马亚梅陈述是货车上的绳子刮到其驾驶的电动车的车座上后致货物脱落,袁力陈述马亚梅是刮到货车而导致货物脱落,乔先勇及其提供的证人卞某、颜某乙陈述是货车上的网刮到马亚梅电动车的反光镜致货物脱落,三当事人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故对三当事人的陈述及乔先勇提供的证人卞某、颜某乙证言均不予采信。另外,现场照片也不能反映出此次事故是因马亚梅的电动车挂到货车或货车上的货物、绳子、网而发生的。综上,本案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马亚梅骑电动车沿高墟镇纲要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乔先勇家后路段,从停在水泥路上装满乔先勇货物的袁力所有的苏N×××××重型半挂车(未设置警示标志)南侧经过时,该货车上的货物从车上倒下砸到马亚梅的身上,致马亚梅倒地受伤。同日,沭阳县公安局高墟派出所出警并进行了调查。马亚梅受伤后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诊断为:1、胸11、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椎横突骨折,3、左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5、糖尿病。马亚梅支出医疗费48813.89元及外固定支具费2500元。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卧床休息4月、随诊、加强营养、加强护理、1年后视骨愈合情况去除内固定等。马亚梅从日起因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又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支出医疗费20475.95元。出院医嘱:低盐低脂饮食、不适随诊等。在马亚梅治疗过程中,袁力支付了马亚梅医疗费8500元,乔先勇支付了马亚梅医疗费4500元。后马亚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上述诉请。一审法院另查明,马亚梅系农村居民。江苏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202元。庭审中,乔先勇称其付给袁力的运费12600元包括上下货的费用,袁力予以否认,称运费12600元不包括上下货的费用,乔先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马亚梅第一次住院治疗时存在治疗糖尿病的费用,第二次住院治疗的是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故袁力、乔先勇要求扣除马亚梅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五分之一,第二次住院治疗费用认可三分之一,马亚梅表示同意。马亚梅主张其支出交通费1500元,并提供金额为1400元的交通费票据予以证明,袁力、乔先勇质证称该交通费票据上没有开票日期、经手人,故不予认可,并称对马亚梅支出的外固定支具费不予认可,对马亚梅第二次住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认可,马亚梅的误工、护理期限太长,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乔先勇称其付给袁力的运费12600元包括上下货的费用,袁力予以否认,称运费12600元不包括上下货的费用,乔先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乔先勇的主张不予采信,卸货义务应由货主即乔先勇承担。乔先勇在卸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使货物脱落致从车旁经过的马亚梅受到损害,依法应由乔先勇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袁力将其所有的苏N×××××重型半挂车停在农村狭窄道路上卸货,侵占了大部分路面,但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其驾驶员解绳子、上车拉网虽系协助乔先勇卸货的行为,但未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者相结合对过往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故其对马亚梅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马亚梅驾驶电动车走反道行驶至正在卸货的货车旁,对损害的发生其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不属道路交通事故,马亚梅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袁力、乔先勇关于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亦不予支持。对马亚梅的各项损失依法定标准予以确定,对马亚梅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袁力、乔先勇已付部分依法应予扣除。马亚梅与袁力、乔先勇对马亚梅医疗费用数额的扣除达成一致意见,予以准许。马亚梅主张的外固定支具费系治疗伤情所需,且马亚梅已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故对马亚梅此主张予以支持。马亚梅第二次住院治疗的是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与其所受损害不具有关联性,故对马亚梅第二次住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马亚梅的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袁力、乔先勇主张马亚梅的误工期限过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马亚梅的护理期限酌定为住院期间加出院后两个月。马亚梅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无开票日期,且大部分系连号,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其交通费酌定为320元。马亚梅主张营养费的期限过长,酌定其营养费的数额为920元。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马亚梅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45876.43元、外固定支具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6元、误工费5076.8元、护理费3072.8元、营养费920元、交通费320元,共计58342.03元,由被告袁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0%即17502.61元(已付8500元应予扣除),由被告乔先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50%即29171.02元(已付4500元应予扣除)。二、驳回原告马亚梅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马亚梅负担189元,被告袁力负担283.5元,被告乔先勇负担472.5元。乔先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袁力所有的车辆占道停车,马亚梅不顾他人劝阻在狭窄的路面车速控制不当,刮到袁力车上的网绳,导致车上货物滚落将马亚梅砸伤。本案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乔先勇、袁成仪、乔学力在公安的陈述是真实的。因其未看到两车刮碰,故在公安机关未陈述两车刮碰的情况。在场证人卞某、颜某乙、颜某甲均证明马亚梅的电动车刮到货车上的网绳。马亚梅的电动车存在多处刮到网绳的可能。一审法院以证人陈述与马亚梅陈述相矛盾,不采信证人证言错误。2、马亚梅反向行驶,对事故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马亚梅承担20%的责任不妥。3、乔先勇系货物托运人,没有卸货的义务。因卸货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袁力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马亚梅答辩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在一审时马亚梅也是按照交通事故来主张相关权利的。一审法院没有采纳马亚梅提出的本案事故是交通事故的观点,判决乔先勇和袁力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该判决结果马亚梅认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袁力答辩称:1、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案件发生以后,袁力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员到场出险。根据袁力和乔先勇在一审期间的陈述,保险公司的出险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并与袁力、乔先勇谈话,这部分证据保险公司陈述已经丢失没有提供,因此保险公司有隐匿证据的嫌疑,应当推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2、袁力没有卸货的义务,卸货的义务是货主乔先勇应当承担的。一审判决袁力承担30%的责任,袁力对这个结果只是尊重,但是不能接受。3、除一审法院认定的8500元以外,袁力在马亚梅受伤期间还给付了600元,该600元一审判决漏判,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以后出现场是义务,材料丢失并不是故意行为。根据派出所的谈话笔录,本次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马亚梅驾驶的电动车与货车并没有发生碰撞,而是因为车辆上的货物没有捆绑结实,导致货物滚落砸伤马亚梅。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乔先勇是否应当对马亚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乔先勇、袁力、袁成仪作为事故发生时的在场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未陈述马亚梅驾驶的车辆与袁力货车上的网绳有刮碰,乔先勇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与马亚梅的陈述相矛盾,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应不予采信。乔先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亚梅驾驶的电动车与袁力货车上的网绳相刮碰。现有证据只能认定马亚梅是因袁力货车上的货物在卸货时滚落所致,马亚梅的损伤并非因袁力车辆的交通行为所致,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事故时所卸货物为乔先勇所有。乔先勇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卸货的义务应由袁力承担,故卸货义务应由乔先勇承担。乔先勇在卸货过程中未能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导致货物滚落,马亚梅受伤,乔先勇应对马亚梅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根据乔先勇、袁力、马亚梅对事故的过错确定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袁力在二审中提出,除一审认定的8500元以外,其另外支付给马亚梅600元,应从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扣除,马亚梅予以认可。对此,可在履行时予以扣除。综上,上诉人乔先勇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由上诉人乔先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胡 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丹婷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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