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养母已去世养女要不要赡养父母协议书范本养父再婚的老婆

女方死亡后前夫和再婚时的丈夫对养女有无抚养义务?
&&&&&& 在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子女,后在双方协议时,言明由女方抚养。女方再婚,后死亡。女方的前夫和再婚时的丈夫对养女有无抚养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1986年6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立芳,系陈某外祖母。    被告:胡锦生,男。    胡锦生与陈茂霞原系夫妻,1986年6月,双方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取名胡某,并一直在陈茂霞母亲陈立芳处生活,陈茂霞每月给付一定抚养费。1989年6月,胡锦生与陈茂霞,双方协议陈某由陈茂霞抚育。同年12月,陈茂霞与唐权太,陈某仍在其外祖母处生活,陈茂霞每月付四十元生活费,1992年8月,陈茂霞落水身亡。因胡锦生、唐权太不愿承担抚育陈某的义务,陈某无生活来源,其外祖母陈立芳作为法定代理人于1993年2月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起诉,要求被告胡锦生给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锦生系原告陈某养父,有抚养原告义务。原告在养母身亡后,无生活来源,应由被告胡锦生承担抚养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该院于日作出判决:    被告胡锦生每月付给原告陈某抚养费四十元,至陈某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后,胡锦生以其与陈某间没有收养关系,不应承担抚养义务,陈某应由唐权太抚养为由上诉。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养父母离婚后,由养母抚养的养子女在养母死亡后,可否向养父索要抚育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二十九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胡锦生与陈茂霞离婚后对陈某仍有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胡锦生与陈某间的收养关系在陈某未成年前,是不得解除的。陈某在养母去世,无生活来源情况下,起诉要求养父胡锦生承担抚育义务,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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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赡养
父母再婚赡养有规定吗?子女的赡养义务有哪些,父母再婚赡养义务能解除吗?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有哪些?解除收养关系后的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赡养继承协议书怎么写?书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一、赡养纠纷有哪些? (1)、赡养费官司怎么打? 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其次,子女要在日常生活中扶助父母。关于因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 一、子女的赡养义务有哪些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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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议离婚,父亲74岁过为错方,自愿净身出户,法院已判决。现再婚,月退休金4000元,以无房居住为由找子女要赡养费。请问,子女需不需要支付赡养费?依据是什么?什么标准?问题补充:现子女自愿提供住房,供父亲居住,待父亲百年后收回。子女还需支付赡养费吗?男方因过错自愿放弃房产,现在...&&&&需要赡养。我的丈夫死亡,现在已再婚。我们对前夫的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我的前丈夫死亡,现在已再婚。前夫的父母还有3个子女,我们对前夫的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你对你前夫的父母亲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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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去世老屋谁来继承 续弦妻和养女对簿公堂
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一方是续弦的妻子,一方是收养的女儿,本来相安无事的两个人,却在王老汉过世后对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栋上世纪五十年代建造的老宅。原来,王老汉与原来的老伴儿婚后建造了一栋房屋居住,两人没有生育,便收养了女儿王某。老伴儿过世后,王老汉觉得寂寞,和李某认识后没多久就结婚了。王某心里无法接受养父再婚的事实,心里不满,参加工作后就搬了出去。王老汉和李某则居住在老宅内。两代人倒也相安无事地过了三十几年。
  去年,王老汉因病过世,李某仍居住在老宅里面。王某不乐意了,&凭什么自己养父母建造的房屋都让你李某住去了&。
  为此,王某多次与李某发生争吵,并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继承老宅。王某称,养母和养父先后过世时都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继承老宅。而李某认为,王某不是王老汉的亲生女儿,没有权利继承王老汉的房屋,同时指责王某搬出老宅后,不对老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老宅属于王老汉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属于前妻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王老汉作为配偶、王某作为养女都有权继承。王老汉去世后,对王老汉享有的房屋份额,再婚的妻子李某和养女王某也同样有权继承。
  面对这样一起续弦妻子与收养女儿之间的继承纠纷,承办法官多次找到李某、王某以及相关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劝说王某在情理上适当让步,毕竟李某陪伴了王老汉三十多年,而王某因为工作和家庭关系,对王老汉照顾不够,做晚辈的应该让老人有个安详的晚年。最终,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双方对老宅各得一半份额,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文来源: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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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对养父养母有没有抚养的义务
肯定是有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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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赡养,不是抚养。你所说的问题不明确,关键是否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若是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应当尽赡养的义务。纵横法律网 王定能律师
有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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