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与违法的区别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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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布时间:11-05-24&& 浏览(373)&&&&&&&针对目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是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近日,我区安委会发出通知,决定从5月上旬起至7月上旬,在全区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此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街道(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内容包括: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以及其他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通知还特别强调,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将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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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o 繁體中文&&&& o &&&& o国务院安委会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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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安监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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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频发,在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尤其是先后发生了6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规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15日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省(区、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5日以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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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重点行业领域
  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扎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双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双控"(较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事故数量双控制)、"一杜绝"(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点范围:突出以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重点行业领域。
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7、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1、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  (1)在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但未通过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违法生产行为的;
  (2)&五证一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2、道路和水上交通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接送学生的车辆无照、无证运营的;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6)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7)套牌、伪造船舶证书证件、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的行为。
  (8)威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不法行为。
  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7、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8、冶金   (1)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4)违法违规在粉尘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5)违法违规进行检(维)修作业的。
  9、旅游   (1)旅游景区、景点无行政许可的;
  (2)从事旅游管理和服务人员无相应资质;
  (3)景区、景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孔令俊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吴顺文副秘书长、市安监局马群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各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无证驾驶、各类交通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速运行和民爆器材、爆炸物品、剧毒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消防、人员密集场所防火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运输、水上(内湖、内河)交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扬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长江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煤矿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领办工商执照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教育、农机、国土、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成立专项行动小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4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三)全面检查
、重点抽查阶段(8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
(三)强化舆论监督和信息报送。           (四)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舟山市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舟山市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全省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5月12日上午,舟山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市开展"一打六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暨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会议决定从现在开始至7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打六整治"专项行动。舟山市副市长刘宏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事局等市安委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议扩大到的各县区安委会负责人等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江跃儿主持。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高发态势,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舟山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一打六整治"活动。"一打"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六整治"即在海洋渔业、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建设工程、船舶修造等六个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为加强对打非整治工作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海渔、公安、消防、海事、住建、安监、交通运输、农林、工商、文广、港航、边防、发改、水利、电力、监察、经信、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整治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一打六整治"工作。同时,明确了活动牵头部门,其中,消防领域由市消防支队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住建委、市旅游委为配合单位。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精心组织开展好"一打六整治"活动。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职责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整治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各类企业(作业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配合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做好 "打非"和"整治"相关工作,确保不留死角,防止走过场。
&&&&据了解,消防领域将重点打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违章搭建;在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建设工程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
&&&&如何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做好下一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舟山消防支队支队长严晓龙就作了表态发言。他指出,今年1至4月,全市共接警出动248起,出动车辆509辆,出动警力2906人次,抢救被困人员20人,疏散被困人员35人,抢救财产价值1.16亿元。其中,火灾事故共发生8起,直接经济损失59.2万元,无人员伤亡,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下降33.3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235.983%。尽管火灾数有所下降,但火警数仍然较多,当前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观,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当前已进入春夏之交,受天气、生活习惯、旅游出行、企业生产经营等因素影响,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全市消防部门将进一步清醒认识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按照全面建设"平安舟山"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确保实现全市火灾指控目标,确保"十二五"开局之年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针对此次"一打六整治"活动,消防部门将突出重点,抓好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居住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抓好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消防设施的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依法开展各项宣传培训工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期间,刘宏明副市长对消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消防"零"死亡、火灾事故同比下降33%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刘宏明副市长强调,随着舟山临港工业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火灾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因素增多,消防部门要扎实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认真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最后,刘宏明副市长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 一是提高认识、严密组织,强化抓好"一打六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击"三非"的文件精神。面对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打六整治"专项活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把握重点、落实措施,认真开展"一打六整治"工作。通过落实全面排查、从严打击、实行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等重点措施,抓住问题关键,保障"打非"整治工作扎实推进;三是注重结合、立足长效,不断提升"一打六整治"工作成效。把"一打六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年"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打非"整治成效,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提高。通过开展"一打六整治"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营造安全发展环境,全力保障和服务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作者: 舟山支队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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