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政府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在哪儿

宁乡县长周辉:再苦再难也要把欠农民的账还上
  红网宁乡站11月19日讯(分站记者 范婷)11月17日,宁乡县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清收工作会议,宁乡县委副书记、县长周辉强调,社保资金一定要尽快清收到位,把欠农民的账还上。据了解,按征地报批统计的面积和实际收集的资料已核算出的应保人数为27973人,目前已审批通过15733人。    记者从宁乡县征地办公室获悉,自日至2014年11月,社保区范围内征地报批50172亩,社保区范围外征地报批17690亩,合计征地报批面积为67862亩,根据该面积和实际收集的资料已核算出应参保人数为27973人。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要求,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宁乡县从2010年启动社保工作,2011年社保工作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人数达到了15733人。在社保工作取得突出进展的同时,财政社保资金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据悉,截止至11月,全县应收社保金25.98亿元,已收缴14.84亿元,欠收11.13亿元。到10月止,宁乡县人社局已纳入系统发放待遇人数10089人,已使用社保资金约9.55亿元,而目前尚有4069人正在办理纳入系统手续,所需资金4.1亿元,合计至今年底将使用完的资金为13.65亿元。根据预算,宁乡县社保资金缺口将达14.28亿元。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接下来宁乡县各有关部门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缴计划,目前已召集各载体单位召开了会议,落实了对账工作,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分解任务,并制定了年底前的缴纳目标。周辉强调,再苦再难,也要把欠农民的账还上。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清缴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统分结合、新旧结合、收支结合的原则以高度的自觉做好这项工作。
( 17:34:02) ( 09:25:11) ( 08:57:42) ( 09:22:34)投诉宁乡县政府-_星空见康网
投诉宁乡县政府
投诉宁乡县政府
宁乡县玉潭派出所的人说民事纠纷不要找他。试问各位:老百姓的纠纷不找他找谁呢?就算不找派出所的话,现在找到他了为什么置之不理呢?气愤中~~~~~~~~~俯稜碘谷鄢咐碉栓冬兢~~~~~~~~~~~~~~~~~`
民事纠纷法院有专门的调节机制,干嘛找派出所,你不是不知道那就是养的猪,只有见了观音的时候才变天蓬元帅的!!!!要不你找乡政府调节也是可以的,要不就把事情闹大点俯稜碘谷鄢咐碉栓冬兢,闹他个乌烟瘴气十里八乡都知道,影响他们的年度考评,但是千万不要做非法的事情哈,不然吃不了兜着走!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你带同记者一起去,看他还敢这么牛不。
直接打电话给他上头的派出所
如果没关系还是别找了吧...哎!!!!
民事纠纷如果是对政府部门的话,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其他,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也有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你可以先咨询下律师。这么多律师事务所,随便问问,不要收钱的。
你好;现在有的单位利用夜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应该找当地的环保部门呀反应,但一定要有证据。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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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结束了,宁乡县强拆又开始了
&控诉宁乡县国土资源局非法征收强拆村民合法房屋及养殖场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居住在湖南省宁乡县南郊村的村民,遭遇到了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的违法征收和强拆,县国土资源局公然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采用弄虚作假的证据,自编自导一系列闹剧,玩弄人民和法律于鼓掌之间,企图达到借法院之手强占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我等三户村民房屋和养殖场!
日,居住在南郊村的我户邓玉兰、兰正良,周佩虎三户分别收到了宁乡县法院下发通知书,通知书告知我们,法院已经受理国土局申请的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我等三户限期腾地决定。法院要求我们三户3月11日8.30去法院参加听证。
虽然很多经历过这道程序的拆迁户提醒我们,听证会纯粹是形式会,走过场,法院根本不会真正听取被拆迁户的合法要求的,但本着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民法官的信赖,我们三户还是决定到期按时参加听证会,我们坚信,有理走遍天下,法院应该是为民做主的地方。但事实最终无情的粉碎了我们的信念!
11日8.30,听证会按时在县法院第五庭召开。
国土局派出了两名工作人员代理参加,我们三户均派出代表参加。
首先是国土局代理人宣读他们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理由和事项是: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统征地(宁乡县旧城改造南苑路一期工程)征地手续已于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政国土字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让、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9.7473公顷。现征地手续已经完整,被申请人房屋和养殖鱼塘位于本次征地范围内,对此,申请人已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日,11月30日分别将宁国土资腾字(号、10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和关于宁国土资腾字(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补充决定》送达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为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国土局代理人的问题,我户作出如下质疑和辩答;
我户从未收到过国土资源局提交的108、10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如邮寄,请出示邮寄凭据,如当面递交,请出示签收证据,如有人证请当庭对质。
国土局的人回答,说文件送达我三户,我三户拒收,他们进行了公证送达,并说了一串证人名字,期中包括公证人某某某的名字(开庭后国土局代理人迅速离开,我户至今没拿到这次听证会的任何资料,也不知晓该公证人具体名字和作出评估结论的为何评估机构)
对此回答,我户质问,
1 如果是公证人陪同送达限期腾地决定书,根据日司法部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请国土局当庭提供委托公证处办理业务的公证书,请出示公证员陪同国土局前往我家送达限期腾地书的确切证据。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公证处的人来过我家送达文件。这是伪证,不合法。如果公证员确实做了这个证明,那要求提供公证人员签字文件,我户将追究该工作人员违法做伪证的责任。
国土局代理人回答“公证处是否失职或者公证人员没按照程序工作,和我们国土局无关,反正我们有公证人员作出的公证证据!”
于是我户和周佩虎请求法官审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我们再次强调,无任何公证人员在我二户知情的情况下来我二户进行公证工作。如果有请出示证据。
(真想不到,堂堂一个代表国家管理土地的县国土局,居然使出如此下三滥手段做虚假伪证!公证人员本应代表公平公正,居然也同流合污不负责做伪证!如没有,请出示任何相关证据!)
(后来我们从法院看到公证书,上面居然写道这是公证处和城建投资公司双方的公证书,不得出示第三方及外泄!既然是公证书,为了不能出示给同样是当事人的我们呢?是怕我们追究公证处作伪证的责任吧?)
2 限期腾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属于无效文件
在法院,我们第一次看到了108和109号限期腾地书,看到了所谓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书!看到我户(邓玉兰户)手续齐全的合法房屋270多平方米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有四百多平方)仅仅被国土局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为11万元,外加购房补贴22万元,一共才33万元。真是可笑至极,同等地域的商品房毛胚房都已经均价达到3500每平方米了,33万不够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毛胚商品房,这不是抢劫是什么?
而且限期腾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属于无效文件。在拆迁补偿评估中,拆迁单位撇开被拆迁户,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国土局作为行政裁决机关,在行政裁决中仅以单方面委托的这一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下达腾地通知书,,而不是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因此,它所做出的裁决应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就算你宁乡县国土局打着(旧城改造南苑路一期工程)的旗号获得了省政府批发的征地批文,但国土局并未实际完成全部征地手续,尚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我三户进行赔偿,拆迁协议未达成,未赔偿,未进行安置,未缴纳社保等一系列事项,我等三户仍然对房屋、养殖场拥有合法产权和使用权,你国土局就想凭借省政府的批文强买强占我们的合法财产吗?
南郊从解放至今一直是优质蔬菜基地,南苑路是在原有路面的基础上扩宽,而不是新建道路,其征收拆迁范围只限于南苑路两旁的房屋。邓玉兰家距离南苑路至少五百米,现在正在动工是项目是海博星河绿洲项目,今日宁乡电子报是如此报道该项目的(海博星河绿洲项目在原南苑路征地150多亩拟建高档住宅区,共分两期进行。第一期用地43亩,已拿到土地使用证,拟建住房10万平方米,投资约3亿元,2010年8月动工;)我户正好地处该项目规划图内。高档楼盘是公共利益吗?如果不是公共利益,国土局凭什么按照公益项目征地标准强制征收邓玉兰户房屋和养殖场?我户根本不符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条件,有权拒绝非法征收,如果国土局要按照征收条件强制征收我户,请出示证据证明我户房屋所在地有任何公共利益用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存在,
我户当庭提出,要求国土局代理人提供&海博星河绿洲项目规划详规图和项目土地交易性质文件,出示证据证明我户房屋所在地有任何公共利益用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存在,
对我户提出的上述质疑和事项,国土局代理人避而不答。未当庭提供任何文件和资料
关于社保问题
我户指出,除了国家法规明确提出必须为被征地农民先办理社保后方可进行拆迁征收外,就是在《宁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细则》的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县国土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和解缴工作。在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时,报批单位按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收费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后,凭县财政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障资金进帐单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社会保障资金既然已经存入,而事实是大多数拆迁户房屋被拆、土地被征收已长达三年,至今无人为他们办理养老社保和医疗保险。我户要求即使拆迁也必须同期办理家庭成员社会养老保险。
国土局代理人当庭回答说该项目社保资金六百多万已经入库,并满桌寻找文件,但找了一阵,未出示该文件。法院说听证会后我户可要求查看,但听证会后,国土局代理人立即离开,未出示任何文件。
关于邓玉兰户养殖场的单独申辩
邓玉兰申辩
关于特种养殖厂,根据土地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二条规定土地不可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我户养殖场土地所有权之前属于南郊第二生产队集体所有,我丈夫刘炳南于1992年为了相应国家号召发展养殖业用高于市场价格数倍的价钱,经全体集体成员同意和县委书记周里冰,畜牧行业最高领导等协助见证取得了养殖场的土地永久使用权,人证物证齐全,合约行为受法律保护。我户从2005年起就多次去县国土局咨询办理养殖场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我户已达到合法办理的所有条件。但国土局以南郊将进行征收拆迁为由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我户征收该养殖场时是用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钱从集体手中征收,为何现在国土局要我户用低于市场价数十倍的价格廉价出让?
&现在城建投资公司尚未与我家达成收购协议,我户仍然享有该处永久使用权,我养殖场一切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公然违反宪法、土地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拆迁,公民财产受保护等法律条文,无视国务院日紧急通知中明确提出的(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等等命令,无视我户尚未达成拆迁协议,面积未确认,安置未明确的情况下下发强拆申请书,,采信通过弄虚作假获得的评估书,向法院提交强拆申请书,行为欺上瞒下,侵犯我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个问题,法官说他们合议庭将合议并作出公正裁决。我们听了心里都觉得底气很足,以为面对如此多确凿的法律法规,面对被征地已开工项目是星河绿洲高档小区这个铁证,法院就算迫于地方政府压力,也不至于明目张胆的错误裁决。但最后事实证明,在宁乡县,老百姓有理的胳膊还真拧不过政府部门无理的这条大腿。
关于我户养殖场产权应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说到养殖场的赔偿,首先应该让大家了解我户养殖场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为了这个两亩养殖场,我户真的是被弄得家破人亡,负债累累!
大家都知道,今日的政府用开发土地作为增加财政收入手段,但是在1992年政府的重点是开发副业改善民生的,
1992年宁乡副业支柱产业肉鸡养殖业饱和,大家都挤在养殖肉鸡这一条道上,价格恶性竞争,广大养殖户都陷入亏损状态。
县领导要求畜牧局赶紧引进新品种缓和矛盾,畜牧局找到了野生牛蛙甲鱼养殖这个项目。但苦于当时畜牧水产局无专项资金进行征地和养殖品种培育试验,所以找刘炳南协商,请求刘炳南这个作为全县肉鸡养殖带头人再次回到养殖业,带头养殖牛蛙甲鱼等新品种引导农民分流养殖品种!当时刘炳南已经退出养殖业,带领家人经商并取得了成功。家资丰厚,在玉潭镇范围人尽皆知。
刘炳南为了相应政府领导号召,不顾家人反对,带着全部家当投入到新养殖行业,为了对我父亲的行为进行肯定和支持,所以县领导和畜牧局领导才会代表政府出面为我父亲征地。并通过最快速度为刘炳南提供信用贷款。
刘炳南一腔热血,一头栽入养殖场,从基础建设开始,到培育新品种到获得成功养殖经验花费了数年时间,期间牛蛙甲鱼多次遭到病害,全部死亡,到96年97年,刘炳南已经成功在宁乡及周边县市大力推广牛蛙甲鱼等新品种,众多农民前来参观取经,县委书记也隔三差五的带领其他县市参观团来我户参观。宁乡电视台,汉寿电视台均有报道刘炳南和他的养殖业。养殖场经营虽然还未获得盈利,但已经为宁乡县取得了很大的政治效益。
但1998年那场特大洪灾彻底冲毁了我家养殖场,满场繁殖甲鱼种苗随滔滔洪水而去。当时野生甲鱼母种每市斤是480元!铜钱大的甲鱼苗每只8元!
眼看丰收在即变成血本无归,刘炳南一夜白头,背负债务和利息高达七八十万,为了不辜负债主们,刘炳南再次白手起家进行养殖,但无奈心力交瘁死在养殖场,只活了52岁。刘炳南死后,妻子邓玉兰带领四个儿女艰难度日,仍然继续养殖尽力还债,至今为赖过任何人的账。年年大年三十别人团聚之日,就是我家被债主围困之时!
只要养殖场存在,依靠我们的经验和决心,我们还有还清债务的出头之日,债主们也有个盼头。但现在国土局一纸决定书,就企图将我户养殖场用最低廉的价格强行占有,这不是故意要制造血案逼死百姓吗?合同上各位签字的领导仍然在世,可以为我户作证。今天的县政府和县领导代表国家行驶政权,1992年的政府也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行驶的政权。我父亲刘炳南征用此地确实是接受领导委托为民致富带路。如果国土局要以国家授予的强权采用违法手段占有我父亲为之献出生命的土地,我们誓死不从。
现国土局无视历史和事实,在我户养殖场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情况下,仅凭单方评估价格违规违法下达裁决,并且采用瞒天过海的卑鄙手段企图令我户失去行政申诉和提起行政起诉的时限,企图强买强卖,迫使我户走上法院被迫应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强拆申请,撤销违法裁决。公平公正,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户要求,可以为开发商腾地,但要求在同等地域划拨同等土地重置养殖场继续养殖。如果达不到要求,应该公平公正的对我户养殖场进行收购。
法官询问了养殖场征地协议上是否有标明时间。我户回答没有时间期限,属于永久性征用(1992年尚无70年土地使用期限一说)。法官又承诺庭后将合议。
然后,我户又针对国土局拆迁违法提出以下几点请求法庭明辨听证。
南苑路一期拆迁,从发布征地公告至今已经将近四年,除了一纸告示,未见其他任何有效合法文件公布。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在拆迁地域予以公布,事实上拆迁证、延期证并未在拆迁地域公布,拆迁指挥部自始至终也只见宁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本户多次要求城建投资公司、还有代表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彭树红出示拆迁许可证红线图等及其他证明拆迁合法的证件。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但要求被拒绝。至今我户从未看见此次拆迁工作的拆迁许可证等文件。作为拆迁户,我们如何知道我们确实是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此次拆迁是否合法资金是否到位呢.
我户不反对房屋被收购,但是不同意按照宁乡县政府2008年颁发的征收价格交易。要求按照市场同类房屋价格交易。必须保证被拆迁户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
要求阳光拆迁合法拆迁,公布同期拆迁户赔偿款项作为价格参考。
要求申请方提供拆迁许可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文件,我户有权拒绝房屋及土地征收。并且在几次谈判过程中,拆迁办态度近乎儿戏,时拆时停,不停换人,出尔反尔,拖拉时间长达四年,造成我户停产停业损失严重。
对上述这些问题,法官和国土局代理人都未作出任何回答。
最后,我户对法官和合议庭法官恳求:
尊敬的法官和法院合议庭,恳请认真负责的对待我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你们手中决定着两种生命的生与死!
其一是被拆迁公民房屋的生与死,因为房屋就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其二是如果你们裁定执行强制征收拆迁,被拆迁公民一定会以自己的生命来保护赖以生存的房屋,就可能发生自焚、跳楼、喝农药等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保护财产;同时也有可能在自卫中造成暴力拆迁者的伤残及死亡。
我们恳请宁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要以权代法裁定;不要让违法征收拆迁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成为违法征收拆迁的最后一个司法帮凶!!!
我们恳请法院依据听证的大量事实,充分的证据,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征收拆迁的申请。
我们反对任何枉法裁定;当我们走完今天法定程序,而依法保不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我们将集体赴京,依法上访,讨还公道!!!
要求国土局提供复印件
五项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南苑一期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海博公司开工项目的土地交易性质资料同期其他拆迁户的拆迁合同和赔偿款
由公证员签名作证的公证送达书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书
在休庭几分钟后,法官出来宣布,几日后将宣布结果,双方回去等待结果。听证会算是结束了,就在宣布听证结束后,国土局代理人立即离开了现场,对我方关于资料的要求置若罔闻。
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回家等待法院消息。所有的人都说不要指望宁乡法院能驳回国土局的申请,因为每次听证会法院都只是在走过场。有人说,再过两天,两会就要结束了,到时法院裁决就会下来的。
果真其然,就在今天下午,我家就收到了宁乡县法院送来的裁决书,裁决书上写着法院认为国土局下发的限期腾地书程序合法,同意强制执行该决定书。至于我们当庭提出的所有质疑,法院并未给出任何文字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求我户在送达书上签字。
我当即打电话给法官质问为何未听取我们的意见?为什么我们所有的质疑全部未得到正面回答?法官回答我,说我户当庭提出的法律条文都是属于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我户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不能适用该条例。既然引用条例错误,其他的就都错误。对我户提出的其他质疑和要求,法官也没再多做解释,只是要我自行前去国土局法制科要资料。
我听了觉得很搞笑,我什么时候提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哪条要求引用了该条例?我引用的是《土地法》、《物权法》、《公证程序规则》、《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日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等,我一个字也没提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法官的回答,我只能无语!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换汤不换药,法院一切听当地政府的!
尊敬的领导,现在摆在我户面前明明白白的事实就是,宁乡县国土局伙同公证人员作出限期腾地书已经公证送达的伪证来证明我户收到文件未限期作出申诉或者提出复议。让我们失去维权时机。然后根据他们手中的房屋资料让单方面聘请的评估公司闭着眼睛评估出一个极低的价格,然后用这些资料提交法院申请法院同意强制执行。而法院虽然按照高院要求进行了强拆听证会,但纯粹是形式会。根本不会采纳被拆迁方的任何意见和合法要求。这就是真相。政府已经将此地卖给了海博公司建设高档小区,海博公司项目已经动工,围墙已经将三户拆迁户的房屋包围了起来,通信网络被剪断。现在海博公司急着要政府完整交地,政府急眼了,就用上述卑劣手段企图对我户进行强行拆迁。
我户8口常住人口,分开拆伙的是四户。全部占地面积1700多平方,房屋三栋,实际房屋面积600多平方,有合法手续的房屋270平方。养殖场三年多停产停业,这些全部加起来,国土局给出的价格是97万。97万不够在原地正在修建的海博公司买两套商品毛胚房。(该项目每平方至少售价4000),我们交出投资巨大的养殖场,交出三栋房屋,贴补上全部国家补贴,赔偿款却不够在原地买两套毛坯商品房!
请问领导们,国土局的做法和强盗有什么差异?我们应不应拒绝强拆?宁乡县到底属于不属于中国领土?为何成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盲区!
请各位领导调查事实,阻止违法强拆和血案发生,国家明令禁止违法强拆,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其中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违法强制征用土地、违法强制拆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
我户将誓死抗争和违法强拆斗争到底!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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