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的一般干部现在退休退休了公积金怎么办能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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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分步兑现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综〔号
武夷山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及驻武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分步兑现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武夷山市分步兑现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方案
&&&&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新的住房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45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设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1999〕综152号)文件精神,武夷山市建设局、财政局、住房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的总体情况&&& 我市在日前退休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2401人,其中951人已参加各自所在单位的房改购房,符合申领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的1450人(暂定,含死亡的121人,死亡人员申领条件按武政〔1999〕综371号文件出台时间为准),需兑现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资金总额约1450万元。&&& 二、发放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标准及面积控制标准&&& 对本实施意见规定发放的行政事业退休职工/干部,可领取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领取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的行政事业退休职工/干部按本人工龄、补贴系数及享受面积标准计算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 计发公式及标准为: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额=3.9×本人工龄×本人享受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其中,职工工龄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1997年-参加工作年份+1计算)。3.9元为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依据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框架结构每平方米645元的0.60%计算而修定的)。&&&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聘为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聘为正高级职称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三、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步骤&&& 根据我市财政的实际情况,计划分三年支付日前退休干部职工的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具体步骤:&&& 1、日前支付:①日前退休的、在世的、未参加房改的;②日后已死亡的未参加房改的(截止日前)干部职工的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人数436人,所需补贴资金约435万元;&&& 2、日前支付:日至日退休的干部职工的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人数485人,所需补贴资金约485万元;&&& 3、日前支付:日至日退休的干部职工的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人数452人,所需补贴资金约450万元;&&& 4、日前支付:日至日退休的、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的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其中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退休人数77人,所需补贴资金约80万元)。&&& 5、2011年后逐年支付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职工的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原则上从各单位房改售房款中列支,对没有房改售房款的单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统筹发放。&&& 1、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差额、定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3、景区、度假区管委会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申领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的方法&&& 1、根据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步骤,各单位要将符合申领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数额报经市房委办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市房委办发放补贴资金;&&& 2、对退休干部职工的工龄认定由市人事局退休办审核认定;&&& 3、对补贴资金从单位房改售房款中列支的,各单位要将房改售房款从本单位帐目中核减;&&& 4、补贴资金经审核认定后,退休干部职工须本人签字方可领取,对死亡的退休人员由有继承权的配偶或子女签字领取。&&& 六、加强住房货币化分配组织领导&&& 1、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涉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负责,树立全局思想,把一次性住房工龄发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督查检查。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除责令其退出全部补贴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负责人进行相应处分。骗取、冒领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直驻武单位及企业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职工一次性住房工龄补贴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八、本实施方案由武夷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城乡建设& 退休干部职工& 住房工龄补贴& 实施方案& 通知&&&&&&&&&&&&&&&&&&&&&&&& &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 &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闽劳社[2002]36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 & 1.从日起,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取消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
& & 2.从日起,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所核定标准(含提租补贴)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 & 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 & 3.从日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至7%,日起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 & 4.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社保局)支付。
& & 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提前退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
& &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 & 5.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 & 6.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
& & 7.从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省机关社保局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 & 8.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 & 9.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 & 10.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职人员应从1994年6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从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支付。
& & 1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
& & 12.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确定为:①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②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 & 三、关于提前退休审批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 & 1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为准,即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 & 14.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中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的应及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 & 15.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省机关社保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 & 16.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的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职)条件和待遇须经省机关社保局确认。否则,省机关社保局不予支付养老金。
& & 17.认定离退休(职)人员的出生年月,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若居民身份证的所载时间与档案记载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招工(干)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 & 18.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
& &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 & 19.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事业单位待遇由省财政部门支付,并终止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20.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
& & 21.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 & 五、关于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 & 22.2002年6月底以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以下单位和个人,自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 (1) 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 & (2) 档案寄存在各类人才市场人员;
& & (3) 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 & (4)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自谋职业的人员;
& & (5) 成建制改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
& & 23.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其养老保险由省机关社保局继续经办。
& & 24.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人员,从2002年7月起,其原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补贴费,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随同养老金一并计发。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的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3%×120。
& & 25.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前款规定计发补贴费:
& & (1)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
& & (2)当地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连续工龄以及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
& & 26.用于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原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缴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的年限。
& & 六、其它问题
& & 27.参保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省机关社保局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按时发放。缓缴期满后,仍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申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 28.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日起,经批准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职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省机关社保局认定,应按上月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其养老金计发基数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的月缴费工资确定。
& & 29.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清偿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预留。预留的标准按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闽劳办[号文执行。预留总额缴入省机关社保局后,其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负责继续发放。
& & 30.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应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机关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 & 31.在异地工作的档案寄存人员,其养老保险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
& & 32.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 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33.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省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本人可向省机关社保局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合并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34.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计息。结算年度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确定的利率为准。
& & 35.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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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
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房屋开发公司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管理。不管哪一种形式都应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今后在房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一、改革低租金
(一)分步提租。第一步,从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32元。第二步,从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55元。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住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
(二)适量补贴。在提租第一步,对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以1990年底月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日后任命的干部以其定职(级)时的基本薪金( 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 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
。房改起步后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者,同样享受住房补贴。补贴经费列工资项目支付。
(三)超标加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超过标准需加租的,按照三总部(1991)后联字9 号文件《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四)减免办法。
1.军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中的会客室,分别按20、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暂免收租金。
2.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原租金额超过其家庭住房补贴总额的部分,对日前入伍的实行全免;对日前入伍的减收50%。对日前入伍的减收30%。本人辞世两年后取消减免。
3.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家庭住房补贴总额后( 符合减免条件者,实行减免后)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但实交租金额不得低于房改前应交租金额。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不予免交。
(五)其他规定。
1.住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不提租、不补贴,仍按中央军委[1979]7 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租金。
2.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规定有住房补贴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
(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和由军队负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
(二)实行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
(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
三、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
(一)近期出售的军产住房仅限于主营区以外的零散院和干休所。上述住房中列入改造规划的、产权尚未确认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和非单元式楼房、简易住房、危破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暂不出售。
(二)凡配偶在当地城镇有正式户口(含军人),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地方住户和由地方负责安置住房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购买军产住房。
(三)售房标准价由各单位参照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等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报大单位后勤部审批后执行,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四)出售的军产住房产权属部分产权。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并可以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
(五)购房者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出售住房,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收购。售房增值部分,本人可按原付房价所占标准房价比例分成。工作调动或退役时,可提前出售。因军内调动出售住房的,在调入单位购房仍可享受优惠。
四、新分配住房实行新租金
(一)新峻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均视为新房,自1992年起实行新租金。在近期,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高于提租后标准租金的50%计算。
(二)实行新房新租以前,住房未达到本人职级相应住房面积标准( 含已批准家属随军未分配住房)的, 以后调整的住房在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不按新房对待;实行新房新租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调整住房者,增加的面积按新房计租。
(三)实行新房新租以后批准家属随军的干部,首次分配的住房,将其中20平方米建筑面积视为原住房面积,其余部分按新房实行新租金。
五、集资建房
(一)核定为缺房和干部住房紧张的团以上单位,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集资建房,经批准后组织建设。
(二)凡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其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产权,属个人和军队共有,个人享有住房使用权,并可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出售时按军内售房规定办理。
(三)集资建房所需资金,按住房本身造价个人负担60%,所在单位和总部各补助20%。建房的位置,仅限于经过批准的售房区域以内。
(四)集资建房,按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其中营职干部住房允许建到团职住房面积,但超过本职级面积标准的投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五)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住户须将原住房退还产权管理单位。进住后的管理维修,按出售的军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资建房可优先安排工程建设计划,其材料供应、监理服务等项工作,按计划内工程对待。
六、建立住房基金
(一)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构成包括:干部住房新建、维修经费,集资建房经费,住房租金,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提成等。
(二)住房基金只能用于干部住房新建、改建及面积标准以内的添建,住房维修及管理,返还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回购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三)住房基金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七、改革住房管理体制
随着干部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管理体制也要相应改革,逐步建立单独的干部住房管理体制,负责干部住房的新建、维修、管理和租赁、买卖、开发经营以及住房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项业务。
要在营区划区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将干部住房逐步转向经济管理,努力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执行。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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