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维修后贬值能向事故有责方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吗?有没有法律文件支持,

第06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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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30 日 星期 五
车子被撞,人们一般关注的是车辆维修费这样的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目前尚属空白—— 你会索赔“车辆贬值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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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撞,你会向对方索赔“车辆贬值费”吗?交通事故中,人们一般关注的是车辆维修费这样的“直接损失”,至于“车辆贬值费”,则鲜有所闻。 有关法律和业内人士介绍,车子被撞后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造成车辆贬值,“车辆贬值费”这一“新”的索赔要求已经发生在我们的周围,应尽快出台并完善配套法规和执行标准,以维护车主权益。 受损车辆修复后价值“打折” 在采访过程中,多数车主表达了相同的想法:如果车被撞,对方只需赔偿维修费等费用,自己不知道、不会,更不明白该向谁去索赔车辆贬值费。 有二手汽车买卖经验的邓先生告诉记者,事故车辆的贬值在汽车二手交易市场上更能直接体现出来,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其估价肯定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买二手车的人一般都对被撞过的车辆特别‘敏感’和忌讳,哪怕轻微事故,也会少卖钱,而且原车价越贵的贬值率越高。” 贬值费于法无依难获赔? “在日常的交通事故当中,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责任认定,车损则是保险公司认定,而‘贬值费’没有明文条款规定。”中国人保昆明分公司的部门经理郑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车险中暂未涉及“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内容,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据记者了解,其他各保险公司车险中,基本也无这一项,目前这部分损失的赔偿实际上是“空白”。 “毕竟不同于维修费、医疗费,车辆贬值费更富有弹性。”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明文条款、评定标准的规定,且鉴定市场不规范的环境下,对于车辆贬值费赔偿范围及额度的掌握并不容易。 昆明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告诉记者,作为民事侵权范畴,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已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受损车辆的修理费及车辆贬值损失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客观存在的直接损失,车主要求一并赔偿,应当是于情合理、于法有据的。 “更何况,‘应否赔偿’与‘如何计算’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因某种损失在计算上有难度就断然否定被撞车主的合理诉求。”李承蔚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既然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应赔偿多少。 呼吁出台判定细则和执行标准 “眼下,这一‘新’的索赔要求已经发生在我们周围。”云南省保险协会的有关负责人说,然而更普遍的现实是,车主们的维权意识不够,仅习惯在发生事故后走保险,忽略了车辆贬值这一问题,“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费’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但这也意味着‘车辆贬值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还需由车主自行买单。” 对此,李承蔚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和判定细则,将“车辆贬值费”纳入法律条款,明确界定针对哪类交通事故情况予以赔偿车辆贬值费,以终结当下请求“合理合法”,实际赔偿却“半推半就”或“无人问津”的局面。 李承蔚等人还建议,除了法律条文上需明确规定外,应尽快解决“贬值费”认定程序和标准统一问题,当前被撞车辆到底贬值多少没有明确标准,尺度也较难把握,这一实际操作中的难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进行细化和解决。 同时,一些业内人士提醒,“贬值费”作为一种“新”的赔偿行为,赔偿范围与标准需要适度,不能泛化,如果一味泛化,将会增加民众的道德成本和被他人所利用的几率。 新华社记者 侯文坤
(据新华社昆明8月29日专电)  车辆贬值损失应得到赔偿
要:车辆的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性质上,车辆的贬值损失当属直接损失,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而不是未来发生的预期损失,应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由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我国民事侵权赔偿正由&填坑式&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发展,而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顺应了这一潮流,是财产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贬值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全面赔偿。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出现了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修理费,还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车辆的&贬值损失&。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
,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 。笔者经简要地分析归纳后,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打碎一个清代的花瓶,修复后的花瓶价值和原来的花瓶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最高人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司法实务,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和做法还是占大多数,来自最高法院的意见也反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判断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从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损失数额的确定、法律依据等三个方面加以考量,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还有,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似于&凶宅&的事故车。现实中,有不少新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属直接损失。尽管这种损失,不是立即体现为货币形态的数额减少,但不意味损失没有发生。由此得出,保险部门认为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这是人们不支持贬值损失的理由之一,有人甚至提出车辆的贬值损失可以在车辆出卖后再主张。对此,笔者认为:1、贬值损失不能通过出卖来确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贬值,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得以彰显,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车辆贬值这一事实的发生;事故车辆是否进行二手车交易,并不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要根据。2、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实务中,且不说车辆的贬值损失,就是事故车辆的维修费往往也需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因为实际修理费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该修、不该换的费用,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机构评定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致使评估的公信力不够。有关部门可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评估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实体方面可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比如,对于车辆非重要部件的损坏,经过修复或零件更换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或者车辆贬值幅度不大的情形,可不认定贬值,好比赔偿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相关法律依据和渊源。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但绝不是无章可循、无例可鉴的。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也可以借鉴。综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做法:1、法国。认为车辆贬值以出卖汽车为前提。如果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没有出卖而是保留自用,则无价值差额可言,不能请求赔偿贬值。2、德国。认为贬值是车辆发生事故前后赔偿权利人两种财产状况的差额,其存在为现实,不因事后汽车是否出卖而有所不同。3、奥地利。以加害人的主观状态来决定是否还须承担车辆的贬值损失。在轻微过错情况下,只须恢复原状,而无须赔偿贬值损失。综合起来看,笔者认为,德国的做法更合理、更具借鉴价值。侵权法的发展方向是从财产损害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过渡,全面赔偿原则要求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应当得到完全的赔偿,对于直接损害应当不折不扣赔偿,间接损失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得到赔偿。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修复后所产生的性能降低与市场估价下降属于财产损害,属于针对车辆的直接损害,其能否得到赔偿与是否出卖无关,与加害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无关。
  【依法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碰撞和修复后,确实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这些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因此应当属于赔偿的物质损失范围之内。取得赔偿的关键是获得减损的明确证据,这就需要当事人获得减损数额的证明,实践中一般是到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技巧提示】
  另外,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不只局限于新车,只是旧车在评估过程中存在折旧的情况,可能到最后所得的减值损失相对少一些。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识到车辆损坏可能会贬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的权利和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不要轻易和对方达成某种赔偿协议。尤其是在事故双方&私了&的情况下,更要慎重行事。前不久,一位女士驾驶新买的奥迪车与另外一车相撞,对方全责,因事故不大,该女士就与对方私了,对方主动赔付了她车辆减值损失6000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后,该女士去旧车市场询问,被告知事故后车辆贬值至少为万元。车主大呼上当,但因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只能自认倒霉。
  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目前,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索赔的案例还不太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人只是修完车就各奔东西,车主们的心中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样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所以车主们应把传统的观念变为法制观念,在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一定要有这种维权意识。从另一方面来说,车辆所有者也不能认为投很高的保险就万事大吉,因为目前名目繁多的保险业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一项目,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并被受害方索赔,只能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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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被损 你会索赔“车辆贬值费”吗?
来源: 作者:
编辑:陈丽琴
  车辆被追尾,大多数车主往往只要求修好,但也有车主考虑到汽车属于消耗品,出事故经修理后会贬值,所以会将事故责任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据记者了解,在我省已判决的案件中,既有赔偿被驳回的案件,也有获得支持的案件。■吴非、信息日报记者王欢文/图
  面包车本身有损耗 贬值赔偿被驳回
  今年2月,吉安永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车辆被损,经修理后仍要求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5月,被告宋某驾驶货车在永丰县某路段与原告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等四人受伤、两车都有一定损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等人的治疗费用已赔偿完毕。原告的受损车辆经原、被告双方同意送到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修理,修理费为10300元,被告宋某已向修理店支付。因原告认为未完全修好,且车辆经过修理后的贬值损失被告未予以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修理、重作、更换。本案被告将原告的车撞坏后,经原、被告一致同意,将受损车辆送至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修理,被告为此支付修理费10300元。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于日购买该车时,裸车价格仅为34800元,已使用一年,本身就有耗损,在被告承担了赔偿修理费10300元的法律责任后,又要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半挂车整体性能下降 贬值索赔获支持
  去年6月,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确认原告抚州某运输公司的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费等合计3548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20183元给原告,余款15300元由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赔付给原告。
  日,原告抚州某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105国道2108KM+590M路段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属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的司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车辆后经司法鉴定,认为贬值损失为8000元。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对于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费等费用存在较大分歧,经协商多次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驾驶的属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自卸货车与原告的司机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原告方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及被告陈某的雇主依法应对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修理费用)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原告的间接损失(法院认定的车辆贬值损失及未认定的停运损失),依据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属责任免除内容,该项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人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承担。发生事故后,车辆能够修复的部件可修复,不能修复的可更换,但受客观条件及维修水平影响,事故车辆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通常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等问题,且整体性能下降,对安全性等均有影响,故对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为8000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不同等级车辆 出事故贬值不同
  针对已有案例情况,23日,记者来到某4S店二手车交易点,在未透露任何车辆信息的情况下,请二手车评估师对座驾进行估价。
  二手车中级评估师钟术先围着记者的座驾走了一圈,然后打开四扇门、后尾厢、引擎盖等。之后,钟术告诉记者,这辆红色小车是2010年的车,只有后尾厢盖换过,贬值了千元左右。记者听后告诉钟术,这辆车的确是2010年买的,且于去年被追尾,将后尾厢盖进行了更换。
  “我们这里的评估是免费的,如果要鉴定,那么费用不低。如果事故车辆前后都‘伤筋动骨’,且车身有切割更换,那么贬值的就越多。例如,C级奔驰被追尾过,更换了尾厢盖,大概贬值七八千;如果是S级奔驰,被追尾更换尾厢盖,贬值至少两万多。”钟术表示,很多出过事故的车主都不知道车辆贬值的问题,只知道车辆因为消耗造成贬值,其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也会贬值。
  当天,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位车主,他们均表示一般只要求对方将车修好。
  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小秀表示,由于国家对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要予以支持,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起诉的,法院基本不会予以支持,而是会进行调解或驳回原告请求。通常,不建议车主索赔,因为鉴定费很高。像该院去年受理过一起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的,当时原告花费的鉴定费就超过八千元,后来予以调解了。“当然,在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这需要看车子是自用还是转让,购买了多久,在事故中是否有主观过错等。”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吴审判长也告诉记者,根据全国统计数据显示,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占所有立案总数的16%~24%,而且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多数观点认为贬值具有可赔偿性,但仍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在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所以,目前我国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吴审判长告诉记者,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该院对受损车辆系运输中待售的新车,如果请求赔偿贬值费,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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