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买了贼车 被抓了判刑多次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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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各地扫黄打非,但是不知道公安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又有什么样的处罚?
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
1、原来是否认识。分开审讯,比如:对方的姓氏小名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证明人。
2、有无现金、物品、与性的交易行为。
3、这一般都是举报的。或者是大检查碰到的。很容易判断的。
卖淫嫖娼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包括查处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行为。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的定义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笔者认为理论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践中,这种做法应尽快禁止。笔者反对将为谋求“其他物质利益”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本文认为,“营利”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利,如现金、存折、支票、代金券,或者能够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手饰、日用品等财物,“营利”不应包括其他间接的有可能获得的利益,例如,有的人为求职、晋级、调工作等利益而自愿与上级、主管者或同事发生的性关系,她(他)有可能获得利益,也有可能不获得利益,并且她(他)所追求利益的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因而这种行为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民警应明确这一点: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的是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对他人行为是否道德作出评判或打击。
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
所谓“发生性关系”,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因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一方以身体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刺激对方性器官的行为。发生性关系、有性器官的接触(不论是接触到一方性器官或双方性器官),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如果双方行为的目的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则不能认定卖淫、嫖娼。例如,进行色情表演和观看色情表演的行为,虽然有“营利”,但没有性关系的发生,因而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正是在此意义,本文不同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异性性欲的行为”
所谓“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指嫖娼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手段和“出价”,由于卖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钱,所以嫖娼者给付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是金钱。但也有少数情况下,嫖娼者没有足够的金钱,会以其他物质利益作为“出价”去和卖淫者交易,其他的物质利益通常也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如手表、钱包、购物券等,而不包括承诺“介绍工作”、“加薪”、“升职”等。即便有的人会为“被介绍工作”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仍属于道德范畴,真正的“职业”卖淫者只追求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不会接受这种“出价”。
卖淫嫖娼的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有哪些?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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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4 人张建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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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判刑,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被处劳动教养的话会被关较长时间。争取罚款和拘留处罚。
赵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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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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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表姐夫逼堂妹卖淫1400多次被判死缓|卖淫_新浪新闻
去年,小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经常会埋下头,沉默不语。
受害人指认事发地点
  本报讯 昨天,17岁丽水女孩小瞿被表姐表姐夫逼迫卖淫案,一审有了判决结果。
  5年多前,小瞿13岁,还在上小学三年级,被表姐陈某和表姐夫季某骗走,卖淫长达4年。去年4月15日,小瞿在小姑父的帮助下,实名注册微博,写下了自己四年里非人的遭遇。(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今年7月2日开庭,距此案立案调查已经过了近1年半,其间,调查一波三折,由温岭市检察院移交到台州市检察院,台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而表姐陈某和表姐夫季某涉嫌的罪名也是几经波折。
  此案前后开庭3次,最后一次开庭是针对小瞿等女孩被迫卖淫次数的认定。从去年4月开始,快报一直关注小瞿姑娘的命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魏勇强、廖志松律师给小瞿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庭审中,他们作为小瞿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经过审理,台州中院判决,季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陈某也获此罪被判无期。另一被告人项某在庭审期间,因病去世。
  法院认定:小瞿是被胁迫卖淫
  开庭时,表姐夫季某和表姐陈某矢口否认强迫小瞿卖淫,表姐夫季某说,他是去给女孩望风的、做饭洗衣服的,他对小瞿像亲生女儿一样,表姐陈某也说没有强迫小瞿卖淫。因为小瞿想赚钱,不想被人看不起,自愿去做的。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2009年3月,季某、陈某将小瞿带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明知小瞿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胁迫小瞿卖淫。
  后他们带着小瞿在台州市路桥区、龙泉,温岭市等地卖淫,收入全部归季某和陈某所有,至2011年3月,小瞿被迫卖淫达1400多次。
  2011年4月至5月,季某和陈某还组织其他三个女孩和小瞿到温岭卖淫,2012年3月至7月,季某和项某又带着小瞿和其他三个女孩到温岭卖淫。
  法院认定:小瞿当时被限制自由
  小瞿在举报微博中说,“他们平时不让我和别人说话,否则就打我,也不给我手机,不能和外界打电话。即使去小超市,也是表姐夫开车送去,车子就在超市外面监视我”, “听到外面响起鞭炮声,才知道是过年,但还在接客……”
  表姐夫季某则辩称,他们是给小瞿打工的,她的行动是自由的,可以去公园玩,也可以在外面过夜,他没有控制小瞿和其他女孩。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季某和陈某带着小瞿到台州路桥后,就开始强迫小瞿。
  季某购置对讲机用来管理小瞿她们,在按摩店旁边租下5楼的房子作为盯梢用,数着她们接客数量,算着她们接客时间,防警方检查,要求她们下班后将卖淫所得上交。
  季某他们规定每次收费60元-100元,一次不超过20分钟,超过要加50元-100元。
  他们要求女孩不得私吞卖淫所得,不能逃跑,接客时要戴避孕套或吃避孕药,一个女孩每天要接客十多个,每月接客20天左右。
  法院认定:小瞿没拿到钱
  开庭时,季某一直辩称他是给小瞿保管钱的,这几年下来有十多万元,在银行卡中存了4万多元。以后要统一给小瞿的。他们只是暂时保管下。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季某办了张银行卡,给小瞿存了3000元左右,到2013年2月,共存了74000元,但密码和卡号都没告诉小瞿,而且后来他把卡上的钱都取走了。
  小瞿和其他女孩,每人工作一天要接客十多个,按每个人一次收60-100元,一个月做22天,一年上班10个月,2009年到2011年8月底,陈某每隔几天她就跑去银行存几千元。
  卖淫5600多次是怎么统计出来的?
  判决书称,季某组织他人卖淫总计5600多次。陈某组织他人卖淫总计1200多次。
  这个次数是怎么计算的?
  法院审理时,是结合季某和陈某等人银行账户的收入情况,及季某等人的供述和小瞿的陈述,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计算的,法院可以认定,在2009年3月到2011年3月期间,小瞿被迫卖淫次数在1400多次。2011年4月到案发,季某组织他人卖淫次数5600多次,陈某组织他人卖淫1200多次。
  为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此次法院判决认为,季某、陈某结伙组织多人卖淫,其间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季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此前,检方指控被告人季某、陈某涉嫌强迫幼女卖淫罪和组织他人卖淫罪,其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小瞿的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魏勇强和廖志松律师也主张的是强迫卖淫罪。
  在法院判决中,认定了季某他们有强迫。
  小瞿等幼女卖淫行为。
  但关于检方指控被害人小瞿被长毛等人强奸的问题,法院认为,因为长毛等人没到案,被告人季某也予以否认,故上述事实无法认定。
  魏勇强律师在庭审时,提出季某曾强奸小瞿多次,法院认为,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
  魏勇强律师说,这次他们援助小瞿,是因为小瞿的一句,季对小瞿说到学校给我再弄一个小学生来就放你走。她那么小的年纪就受到了如此非人的遭遇,我也是父亲,将心比心如果保护不了幼儿女将遗憾终生。而且还有很多人误会她是自愿的,如果连幼女也被侵害,我们怎么还说去保护下一代?魏律师认为现代刑事法主流观点应将奸淫幼女罪从刑法中删除。
  丽水市景宁民政部门同意给小瞿家庭办理最低保障
  从去年到现在,本报一直关注小瞿的遭遇,一方面为她的遭遇积极呼吁社会各界来介入帮助,一方面也为她的内心创伤寻找好的治疗方式。
  小瞿现在住在二姑妈家,但二姑妈身体也不好,而小瞿因为这四年多来一直遭受摧残,被解救出来后,说自己睡不好,经常做恶梦,“梦里都是那些场景”。
  小瞿的姑妈告诉我,她希望给小瞿改个名字,“新名字,新人生,让她开始新的生活。”
  事实上,眼前最紧迫的是,小瞿需要掌握一份生存的技能,因为父亲早逝,母亲又患有精神病,爷爷奶奶也去世了,小瞿一直是由姑姑轮流照顾,读书也读得断断续续,13岁读小学三年级时又被骗走,过了4年多暗无天日的日子。
  小瞿能不能顺利走到社会中来,能不能适应社会?
  都是个未知数。
  小瞿目前的身份也比较尴尬。出事时,是未成年,现在她已经18岁了。
  丽水市景宁民政部门同意给小瞿家庭办理最低保障。
  读者如果希望能帮助小瞿,请联系记者杨丽。电话:
  【早前报道】禽兽夫妇强迫12岁表妹卖淫4年 表姐夫曾实施强奸
  来源:浙江在线
  时间:日
  浙江在线杭州4月15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年仅12岁的少女在先后经历父亲去世、母亲发疯送医、奶奶过世的接连打击后,成为了孤儿,最后被迫投靠姑母家。
  之后她禁不住表姐的诱惑,放弃学业来到表姐的鞋店打工。没想到,却遭遇的是长达4年的被迫卖淫接客以及被表姐夫多次奸淫的屈辱。最多的一天要接几十个客人。
  近日,这篇题为《12岁幼女被强迫长达4年的卖淫遭遇》的帖子在网络上热传。发帖人以第一人称的叙写方式,讲述了1996年出生的瞿姓少女长达4年的一段苦痛回忆。
  发帖人还公布了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签发出《受案回执》,时间为日,其中多名涉案人员的信息与网帖所述内容一致。
  帖子发出后引发了网友的疯狂转发,纷纷谴责这对“禽兽表姐夫妇”。截至今天晚上8点30分,已经被转发3773次。
  就此事,温岭市公安局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已经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布控寻找两名涉案人员(表姐夫妇)。
  网帖惊曝兽行夫妇:强迫亲表妹卖淫4年
  经过多方打听,今天下午,浙江在线记者才联系上当事人瞿晓(化名)的小姑父叶先生。此时,他正在温岭协助当地警方调查。叶先生表示,自己就是发帖人,内容是侄女亲口诉说的。
  瞿晓出生于1996年,丽水景宁人。她8岁那年,父亲去世。丧父之痛让母亲的精神变得不太正常,后来成了武疯子,经常在村里打人。村里就把母亲送到了当地的精神病院。瞿晓则由奶奶抚养。3年后,奶奶去世,从此她便成了一个无依无靠的孤儿。
  那年她12岁,看她可怜,在宁波做生意的叶先生夫妇就把侄女接到宁波,还安排到慈溪的一个镇上读小学三年级。
  几个月后,瞿晓大姑妈的女儿陈某来宁波,私底下跟瞿晓说,让她帮忙去看鞋店,不要读书了,还有工资。瞿晓经不起诱惑,就哭着闹着不去上学,坚决要去表姐陈某那儿。叶先生夫妇劝说再三也说服不了瞿晓,无奈同意。
  在之后的4年里,每到过年叶先生都会打电话给瞿晓,叫她回老家过年。但都被瞿晓的表姐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掉。
  起先叶先生也没有注意,直到今年,他老婆也就是瞿晓的小姑打电话给陈某,说今年再不让瞿晓回老家过年,她就自己开车去接。
  “所以今年过年他们才把侄女送回来。回来后,瞿晓就哭得不行。一问才知道,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叶先生怒不可遏地说。
  表姐托人求情 愿意拿40万和解
  叶先生这才知道侄女根本不是去了陈某的鞋店,而是掉入了魔窟。
  据瞿晓自己表述,在店里呆了两三天后,表姐陈某和表姐夫季某就把她带到了台州。
  在那里,她被一个男人强奸。她喊过救命。没想到,表姐不但没有出手相救,还把门锁住了。
  之后,表姐和表姐夫就逼她接客。一旦不从,季某就把她拉到客厅用冷水泼、打骂,还拖到卫生间里关着过夜。几乎天天都要去接客,每天要接十几位多则几十位客人,做少了又要被打骂。在陈某生病期间,姐夫季某陆续强奸她4次。
  当瞿晓将自己4年遭遇全盘托出后,叶先生夫妇震惊了。今年3月25日,在叶先生夫妇的陪同下,瞿晓向温岭市城东派出所报案。
  叶先生告诉记者,报案后,陈某曾托她弟弟来求情,愿意拿出人民币40万元私了。“这个钱我们不会要,我要为侄女讨个公道!”
作为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中国自然不希望与日本总是“脸红脖子粗”地相遇。何况中日两国有相似的文化,有着千年的交流成果。但是,如果日本总是触犯中国的底线,不照顾中国人民的感情,不正视历史问题,不信守双边政治文件,那么这次的会面可能也仅仅是会面而已。
呼格吉勒图案的重见天日,并非法律自身起了作用,而是源于政治气候的推动。呼格吉勒图死于政治(严打),“生”于政治,相形之下,呼格父母的努力,好心人的帮助,法律的有效运转,都显得卑微而渺小。
高端女与低端男都难以成婚。在婚恋选择中,女性眼光向上,男性目光向下。而处于最高端的女性,向上只能看到天空;处于最低端的男性,向下只能看到土地。这就形成了“高处不胜寒,低处不胜惨”的局面。
改革四十年来,我们的艺术为什么不敢面对抗美援朝战争?我们不愿得罪老美?我们恐惧朝鲜这个烫手的山芋?恐怕是最主要的,尴尬面对数百万志愿军的几万孑遗者。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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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民晚报
  【新民网?晚报推荐】(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声称仇视“做小姐”的女孩子,被告人雷志勇在凌晨多次尾随这些女青年,并对她们实施性侵害。日前,长宁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雷志勇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雷志勇案发前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收入颇丰。他时常在仙霞、古北一带闲逛,常常看见酒吧、夜总会中一些年轻姑娘进进出出。雷志勇觉得她们都是坏女人,心里不由充满了仇恨,想通过对她们实施性侵害的方式进行报复。今年年初的一天凌晨,雷志勇来到仙霞地区,尾随他认为是“小姐”的女孩子进入居民小区,对被害人威胁及殴打后实施奸淫。雷志勇用相同的方法先后三次作案,其中有两次犯罪成功。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在今年3月的一个凌晨伏击,将欲再次作案的雷志勇捉拿归案。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志勇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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