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不消户调解书能上诉吗吗

苏州拆迁户范木根刺死2人被判8年&表示将上诉
  范木根和他家的房子(资料图片)。
  昨天,江苏省苏州市范木根案在苏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范木根刺死两名拆迁人员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被害人柳某、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范木根自称无罪,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情
  拆迁人员寻衅滋事酿血案
  范木根案发生在日,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严山村。村民范木根持刀刺向拆迁公司的两名人员,致后者死亡。案发后,苏州警方介入调查。
  据警方通报,当天10时许,某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至潇湘路西侧、吕梁山路南侧范木根家,欲商谈房屋拆迁事宜。范木根及妻子顾某拒绝与他们商谈,双方隔门窗进行争吵。卞某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柳某。同时,范木根也电话联系其儿子范某要求带人将其接走。范某遂带亲属8人赶至现场。范木根一方欲离开时,遭到卞某等人的阻挠、拦截,双方在路边发生争执、拉扯。
  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4名处警人员将双方隔开,经劝说,双方同意到派出所处理。此时,拆迁公司负责人柳某带胡某、吴某身藏伸缩棍赶至现场,双方发生扭打。其间,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木根及其妻子顾某、儿子范某等实施殴打。同时,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胡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次日,范木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方除死者柳某、胡某外的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判决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范木根案被起诉至苏州中院后,法院先后于今年2月4日、5日和4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范木根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两名辩护律师均为其做无罪辩护,范木根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在法庭上成为焦点。昨天,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日10时许,陆某等人受柳某指派至范木根的待拆迁房屋处,纠缠范木根商谈动迁事宜。在范木根夫妇想要离开现场时,遭到陆某和随后赶到的柳某、胡某、吴某等人的拉扯阻拦,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记耳光后,范木根拔出藏于腰间的尖刀,陆某、胡某、吴某则拿出事先准备的金属伸缩棍追打范木根,范木根退让间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随后柳某持手提包击打范木根头部,落地时不慎滑落路边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
  在冲突中,范木根妻子顾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头部及其子范某左眼外侧均被打致轻微伤。
  法院认为,柳某等人在动员拆迁过程中,采用骚扰、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范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范木根在与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属伸缩棍殴打、面对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柳某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范木根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范木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范木根赔偿被害人柳某、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反应
  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
  昨天,范木根在法庭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表示要上诉。范木根的长子范永海旁听了宣判,对判决结果亦不满意。范永海介绍,其母亲在2013年的冲突中右臂骨折,目前还没有完全恢复,内固定钢板尚未取出。
  范木根的辩护人、北京律师王宇昨天也来到苏州中院,但未能获准进入法庭。王宇称,她和另一名辩护律师只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该次内容仅有法庭询问,第二次庭审的内容是质证和辩论环节,两名律师都到了法院,但未获准进入法庭,只有范木根为自己辩护。
  王宇称,在第一次开庭时,两名辩护律师要求对警方出警的视频做鉴定,法院坚持不同意,两人不服,后被法院剥夺辩护资格。王宇认为法院此举违法。
  王宇认为,范木根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改判无罪。
  而被害人之一的家属所聘律师则透露,被害人家属认为判得太轻,可能会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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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6名拆迁人员同日被判
  京华时报记者获悉,参与日冲突的陆某等其他6名拆迁人员被另案处理,同在昨天宣判。虎丘区法院以该6人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他5人,两人获刑1年10个月,一人获刑1年8个月,两人获刑1年6个月。(李显峰)
来源: (责编:胡伟、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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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鳝市场价格高让人吃不消 养殖户为何不挣钱
09:27:00  中国水产养殖网  出处:楚天都市报&&&&&&&&浏览量: 5324 次
&nbsp  记者曹磊&nbsp摄影:记者程铭  大年三十的团年饭上,吃过鳝鱼以后,从小爱吃鳝鱼的刘爽,昨天在一场婚宴席上,才吃到烧鳝片,两次相隔近一个月。  “小时候家里经常吃到鳝片,后来次数就越来越少了。”25岁的刘爽说,现在一个月能吃一次就很不错了。  记者采访了解到,如今身价最高达40元/斤,鳝鱼俨然已成为一道贵族菜,而这样的变化也是鳝鱼悄然“游离”普通市民餐桌的主要原因。  鳝鱼价格居高不下  刘爽妈妈不是不想多给儿子烧鳝鱼,怪就怪鳝鱼身价太高,常吃还真的吃不消。“去年一整年,买过最便宜的鳝鱼都是28元/斤,比吃甲鱼还贵。”刘妈妈算了一下,烧一盘鳝片,至少也要五六十块钱啊!  昨日,在汉口台北路菜市场,每个水产档口都摆着一桶鳝鱼,卖价都是30元/斤。记者观察半小时,只有一位市民称了两条,花了16元:“有点贵,也就尝尝吧!”  记者随后又走访多个菜场,鳝鱼最高卖到了40元/斤。在汉口满春街菜场,做了近20年水产零售的董红六说,现在不敢进太多鳝鱼,怕当天卖不出去,“基本上一天能卖5到10斤”。  昨天的白沙洲农产品(000061,股吧)大市场价格监测显示,黄鳝的批发均价在26元/斤,在15种不同水产品的价格比较中,仅次于野生甲鱼,排名第二。  鱼苗渐少成为瓶颈  “市场价高,但养殖户也很难挣到钱!”在新洲汪集街金湖村养了5年鳝鱼的罗康明特别无奈。“去年5月买的鳝鱼苗是30元/斤,加上饲料、人工费,卖给鱼贩的成鱼均价也就23元/斤。”  鳝鱼贵贵在鱼苗:“鳝鱼苗没有人工培育,全都是纯野生的,只能靠渔民去捕捞,越捕越少,价格也越来越贵。”罗康明说。  罗康明去年买的4000斤鳝鱼苗,长出的成鱼除掉最后的损耗有5000多斤,春节后全部卖完,赚了将近3万块,这已让他相当满意。“1斤鳝鱼苗即使养得好,成活率也只有60%―70%,最后能出2斤的成鱼就非常不错,减掉成本和运输损耗,赚不到什么钱。”  野生鱼苗越少,养殖成本越高,市场上的鳝鱼就越来越贵,鳝鱼离市民餐桌也就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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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08:17&&&&&&来源:中新网&&&&&&
[摘要]一审宣判后,截止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华社记者 丁林 摄
中新网7月14日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将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案。今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名被告人被判死刑。
去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湖北咸宁的5个法院受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中,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分别于4月1日、2日、14日休庭。
刘汉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结束了法庭辩论,刘汉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至此,刘汉等36人涉黑案历经17天审理,一审全部休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5月23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法院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截止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将于7月14日,分别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上诉案。
(来源:中新网 编辑:叶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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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民事怎么赔偿?
  民事赔偿的部分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说,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计算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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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可以上诉
我们国家采用二审终审制
一审以后还可以上诉,二审就不行了。。。
但是,这种事情你要去闹(他们越想息事宁人,你就越不宁,他就怕了)
不管是上访还是诉诸媒体,你要让尽量多的人知道这个案子有猫腻!总会有希望的。。。
还有,如果被告的罪名真的真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贰佰三十四条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量刑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你去上诉,一定可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好找个律师去咨询一下,打官司有很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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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问的范围特大了,没法给你满意答复。只能把轻重伤的定义给你说一下了。
二、根据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 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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