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申请书死亡后的荐款谁有权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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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村民五保户使用集体土地死亡后使用权归谁
请问农村村民五保户使用集体土地死亡后使用权归谁
提问者:江苏-连云港综合咨询浏览93次 1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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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请问农村五保户死后,其土地承包权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吗_百度知道
请问农村五保户死后,其土地承包权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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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一五保户生前有其直系亲属侄子赡养,因侄儿为其治病养老,五保户死后,其土地承包权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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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五保户死亡后养女可否继承土地使用权_百度知道
五保户死亡后养女可否继承土地使用权
住、保医:保吃,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二)无劳动能力的、保住、保穿、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穿、保住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三)无生活来源的、保医,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所谓五保、保穿。 国家对五保户在吃、保葬(孤儿为保教) 保吃: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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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养女的不叫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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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与流转 - 周口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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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与流转作者:孙臣忠 李新超&&&&&&当前,我国正在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实下的我们国家经济总量很大,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依然停留在自力养老阶段,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在农村五保户供养方面尤其突出。虽然各个乡、镇大都建有一个养老院,但进入养老院的人员毕竟是少数,许多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人员仍处于散养状态,集中供养和散养并存是当前五保供养的现实状况。散养的五保户大多以转让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进行,即每位五保户一人承包两人土地,然后转让给供养人(本村的近亲或邻居)耕种,五保户本人的衣、食、病、丧葬等均由供养人负担,村集体对五保户不承担任何义务。&&&&至今,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已进行了两次,时间已超过30年。在这期间,农村中依靠承包土地散养的五保户陆续死亡后,其供养人耕种的土地是由原供养人继续耕种或是由村集体收回的问题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复杂问题。当前的现状是:已死亡五保户承包的土地仍由原供养人耕种的属大多数,由村集体收回的情况是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容易发生冲突,国务院发布的五保供养条例虽规定了供养对象可以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散养这种形式,但对散养五保户死亡后土地处理未明确规定,基层法院也受理过此类纠纷,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与现实情理习惯冲突,村集体与供养人个人权利义务行使的不对等严重冲突,造成法官处理时左右为难,该类纠纷处理难度大,极易成为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故对该问题加以小议。&&&&为有利于说明情况,现举一案例:2014年元月份,淮阳法院受理一起某村民小组诉一村民李某土地纠纷案,原告要求收回被告正在耕种的本组五保户李王氏(已于2010年死亡)承包的土地2.4亩。被告认为:自己耕种李王氏承包的土地是因为供养了李王氏,从1998年开始李王氏为村五保户,李王氏将自己承包的2.4亩(五保户一人分两个人的地)土地交由其侄子(被告王某)代耕,由王某供养李王氏的吃、穿、住、医、葬等生活事务。在此期间,王某为李王氏又翻建了两件砖瓦结构的住房,直至2010年李王氏病故,其丧葬事宜亦有王某办理,现李王氏死亡后仍应由王某继续在承包期内的土地。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后经反复做工作,以原告撤诉而结案。案件虽然结了,但由此案反映出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1 .供养人在五保户死亡后能否继续耕种承包期内的土地?2.民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能否在该类土地纠纷中运用?&&&&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方面讲: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造成社会养老保障方法的差距。从法律方面讲:《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完善,理论与实际情况部分脱离。从农村社情民意方面讲:淳朴的农村社会风俗与现有法律的冲突等。&&&&针对上述问题,面对现实状况,从有利于现实社会中农村五保户土地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出发,现就法律运用方面加以分析解决。&&&&首先要弄清农村五保户以地代养引起的土地纠纷所包含的主要法律关系,一是五保户与供养人之间的供养关系,实质上是以契约形式(口头或书面)确立的扶养关系。定约人的一方是五保户,另一方是供养人,按照约定,五保户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供养人的义务。供养人有享受遗赠的的权利,承担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在以地代养的情况下五保户将承包的土地交由供养人耕种收益,供养人为五保户提供衣、食、住、病、葬的保障,供养人成了五保户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二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家庭关系。二是五保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和五保户与供养人之间的土地转包关系。五保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五保户与供养人之间的土地转包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在这种法律关系下,代耕的土地成为了五保户与供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必备要素,供养人代耕土地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其行使权利义务的载体。&&&&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户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中“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与家庭承包相对而言以外的承包方式,包括转包这种方式。权利义务承受者即是被转包人。&&&&国务院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五保户死亡后,供养人耕种的土地村集体收回是有条件的,即供养人在承包期内放弃耕种,否则村集体无权收回,供养人在承包期内有继续耕种的权利。&&&&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的解决方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有关条文加以修改、完善,直接明确现阶段情况下,以地代养的五保户死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仍由供养人继续耕种,防止因法律规定模棱两可而再发生类似的土地纠纷,体现出法律适用与现实情理的一致,鼓励人们将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传统美德发扬光大。但是,从大的方面讲,要彻底解决好农村的养老问题,还是应该从制度入手,尽快解决养老制度覆盖不足以及公平缺少的问题,加快农民养老制度化进程,改变农民自力养老的状况。。而制度方面的设计要从国家的战略高度,立足于民族的永续发展来进行,让人人都能“老有所养”,使社会发展的温润阳光能照到所有苍老的面容之上。责任编辑:li&&&&文章出处: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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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死后土地承包权、补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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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林地外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第15条、、第50条
在承包期内不得因家庭成员的减少而收回部分土地。
如果承包成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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