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怕上诉到法院民事执行难难,现在还没上诉,但讨债一年多,对方还不付款。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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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中国法院网】涉府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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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32 发布在
涉府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夏友锋&&发布时间: 16:01:57--------------------------------------------------------------------------------&&&&执行难号称“天下第一难”,被执行人系乡镇政府的案件又是其中最难的。政府涉债的主要原因是,前些年经济过热时期盲目大办工业,企业亏损倒闭后,乡镇政府作为开办单位承担的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以及集资或担保的责任;企业改制中违规操作,无偿接收企业资产,或遗漏逃避债务,或自愿承揽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还有的大搞形象工程和兴建楼堂馆所拖欠大量的工程款等。据苏北某县法院统计,截至2006年12月底,该院共有未结涉府执行案件133件(其中当年未结12件,往年积存121件),总标的900余万元,全县22个乡镇,除成立时间较短的县政府驻地镇外,21镇全部因为涉债成为被执行人,而且都另有案件在市中院或其他法院被执行。&&&&一、涉及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难原因。&&&&1、案件多,标的大,无力履行。由于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乡镇收入少,债务沉重,最多的一个镇涉及案件31件,标的184万元,以其现有财政收入状况短期内不可能偿清债务。&&&&2、诚信差,特权思想严重。涉债被通知执行后,往往一味强调经济困难,主动要求与权利人达成较长期限的和解还款协议,或请求定期交付一定金额,供法院按比例或者依先急后缓的原则偿付债权人,但定了协议基本不履行。还有的对本县法院的执行根本不予理睬,一旦采取一些执行行动,马上向县领导反映,要求对法院施加压力。&&&&3、强制措施采取难。不少乡镇将车辆安装为私人牌号,法院执行查证困难,即便查封了,也是扣押难、处分难。有的甚至将已被查封的车辆或其他财产处理、变卖,因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政职务或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制裁更难。还有的主动要求当地法院将属于乡镇政府的楼房、车辆等贵重财产查封,但仍由其管理、使用,以之对抗外地法院执行。&&&&4、法院的人事属地方组织部门管理,财物由地方财政负担支出,其体制决定了法院执行中某种程度上必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意见和地方利益。&&&&二、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涉府案件的执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兑现,而且昭示了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政府诚信程度,反映着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水平,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一些权利人因为涉府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生产经营无以为继,生活陷入困顿,便信访、上访或投书新闻媒体,贬低涉案政府形象,指责法院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笔者认为,在现有法院管理体制下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问题,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1.执行工作纳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将依法组织、领导和配合好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平安”、“法治”、“和谐”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围,各级政法委成立相应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特别要针对一些乡镇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不足,新官不理旧帐的思想实际,加强法制教育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把能否主动积极偿还欠债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考评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使偿付历史债务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妨害执行情节较重的,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实行一票否决。&&&&2.涉府案件提执或交叉执行。&&&&建立并落实好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努力避免和减少自觉和不自觉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本辖区的涉府案件提级执行,或指定下级法院执行非本辖区的涉府案件。必要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对涉府执行方案的审查,及时调度和了解执行情况,确保执行效果。为缓解涉府执行积案较多的局面,适时组织涉府案件执行会战,集中力量,交叉执行。&&&&3.健全完善执行立法。&&&&执行难现象不惟我国所独有,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等国均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立法机关要借鉴他国的经验,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现状,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解决执行难,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4.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加大支持法院工作的力度,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建立纪检、公安、检察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和工商、金融、建设、土管、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置抗拒执行以及转移、毁损执行财产的行为,促进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对涉府执行案件,要强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督促制定可行方案,分类分批,主动履行义务。&&&&5.不断提高执行艺术&&&&在涉府案件执行中,法院执行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意识,立足现实,立足国情,拓宽思路,讲究策略,加强协调,注重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开展经常性、多层面、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涉府案件执行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健全威慑机制,对严重妨害执行和抗拒执行的人员,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第3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提高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强其执行过程中的举证主动性。&&&&(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法院研究室)&&&&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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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1 &&
涉政府执行案件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廖征&&发布时间: 10:30:11--------------------------------------------------------------------------------&&&&为深入、全面研究解决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的有关问题,本课题组走访了全市九个基层法院,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调研。通过本次调研,深入了解到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文章分析其危害后果和成因,最终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本次调研,旨在对我市当前积存的涉政府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进行分析、考察,为破解涉政府案件执行难作有益的探索。&&&&一、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现状及后果&&&&(一)现状和特点&&&&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6年10月,我市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15件,涉案标的额为10176.82万元。具体数据为:&&&&1、按行政机关级别分,如下表。&&&&行政机关&&&&&&案件数&&&&比率&&&&涉案标的额&&&&比率&&&&省级及部门&&&&4件&&&&&& 3.45%&& 1595.6万元&&&&15.68%&&&&地市级及部门&&5件&&&&&& 4.35%&& 2154.34万元&& 21.17%&&&&县级及部门&&&&19件&&&&&&16.52%&&4875.4万元&&&&47.91%&&&&乡镇级&&&&&&&&87件&&&&&&75.68%&&1551.48万元&& 15.24%&&&&注:案件数系指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受理数;第3列比率系指占涉政府案件总数的比率;第5列比率系指占涉案总标的额的比率。&&&&2、按案件类型分,民事案件为110件,占95.65%,行政赔偿案件5件,占4.35%。民事案件类型、案件数及占所有115件案件数的比率如下表。&&&&工程承包纠纷&&55件&&&&47.83%&&&&赔偿纠纷&&&&13件&&&&11.30%&&&&借款合同纠纷&&21件&&&&18.26%&&&&劳动争议&&&&5件&&&& 4.35%&&&&购销合同纠纷&&12件&&&&10.43%&&&&其他纠纷&&&&4件&&&& 3.48%&&&&3、按执结情况分,已执结30件,占26.09%,部分执行29件,占25.22%,未执结56件,占48.69%。其中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全部执结。县级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执行12件,部分执行2件,未执行5件。乡镇级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执行9件,部分执行27件,未执行51件。 &&&&分析以上数据,当前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1、从执行情况看,未执结和部分执结涉政府案件达到77.91%,已严重构成我市法院执行难的一大瓶颈。&&&&2、从主体看,县级及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所占比例达到92.2%,尤其是乡镇政府未执行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所占比例偏高,占所有涉政府执行案件的67.82%,占所有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89.66%;而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占7.8%。所以涉政府执行案件突出的问题仍在乡镇一级。具体到我市,突出的问题仍存在于浏阳市、宁乡县二个法院。&&&&3、从案件类型看,绝大部分为民事纠纷案件,占了95.65%,其中行政机关拖欠工程款案件比例相对较大,达到47.83%。&&&& (二)后果&&&&涉政府执行案件不能及时、有效执结,其危害诸颇多:&&&&1、严重损害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也容易导致人民群众法治信念的动摇,劣化了长沙市的法制环境。从我市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有9件,最长的已拖延了7年未予清偿,最少的也是2年未执行。欠债还钱乃妇孺皆知的道理,而政府部门充当"老赖",拒不履行还债义务,反映出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的特权心态,他们口头上喊着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而心里头却高高在上、目无法纪,甚至带头抗拒法律的裁决,其实质是依仗权势藐视法律的权威,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部分政府部门的这一做法,也在群众中强化了法律无用论的观念,进一步造成法院地位的降低。&&&&2、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部分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造成县、乡镇政府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借不来钱、办不成事。据统计数据,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标的额最少的是2500元(申请人浏阳市文家市镇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岩前乡联营封山林场、文家市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系于1999年立案,但至今未执结。这样标的额的案件也未能得到执行,政府老赖的形象昭然可见。&&&&3、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事实证明,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不断积累扩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推进法治国家进程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有句古语,“民不跟官斗”,相对于政府而言,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在向政府追讨到期的借款、集资款、吃饭钱、工程款、树苗款、加油钱、修车费、购货款等,四处碰壁,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连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的希望破灭了,老百姓就会对我们的党、政府失望。他们能做的就是逐级上访、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过激的围攻法院、党委、政府的行为,从而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实现。&&&&二、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对涉政府拒不执行现象,目前缺乏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因侵权或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并被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确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理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扩大或消除更大影响。但实践中,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我国当前尚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此助长了部分行政官员的消极执行甚至对抗执行的心理。相反,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不仅漠视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还认为其在任期间未让法院强制执行是其政绩。&&&&(二)政府财政困难,影响涉政府案件的执行当前,我市地方政府经费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收入,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大部分收入均限于保障地方公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必要费用。而且,部分乡镇级政府确实存在财政困难问题,他们缺乏履行生效裁判的经济基础,成为影响涉政府案件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三)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特权思想,法治意识淡薄,漠视法院执行&&&&一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有特权思想,对法院裁判行政机关承担法律义务不予认同,而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或自觉履行义务。二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淡薄,漠视申请执行人继续扩大损失或扩大影响。&&&&一方面对法院的执行置之不理,甚至用行政权力对抗执行。在执行中有的行政领导直言不讳地说:“法院的判决算什么?”还有的干脆说:“要钱没有,单位工资帐户你们可以去查封,办公室你们可以随便封。”&&&&另一方面不同情不理解申请执行人的苦处难处,不自觉履行义务,不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守法的高大形象。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思想作怪。政府为保护本地区利益,奉行地方保护主义,这主要表现在外地法院来执行或委托执行的案件上,当地政府根本不买法院的“帐”,以你执行影响他的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为借口进行干预;受委托的当地法院,被指责成不维护地方的利益,法院压力很大,即使地方财政有给付能力,法院也不可能顺利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四)法院归属地方管理的现存体制,制约涉政府案件的执行&&&&从法院角度言,法院的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法院是在地方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一方面,法院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另一方面,法院的各种经费及基础设施、办案财物保障等,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法院对某行政机关执行,将会受到政府有形或无形的干预。对涉政府执行案,法院束手束脚,进退两难。&&&&三、对策和建议&& 经系统分析,课题组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予以解决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意识,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所谓法治,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行政机关,有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责任,应树立公务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应主动履行业经司法程序确认生效承担的某种法律责任,不应使权利人在难以实现权利时而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成为被执行人。树立法治政府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高度认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影响性和危害性,行政机关干部率先垂范,是解决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个案履行责任跟踪管理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履行事后个案跟踪监督机制,推行行政机关领导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一票否决制。从中央到地方,把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事务中,凡有一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涉府案,对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主要内容之一是支付能力问题。当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此予以规范管理,凡涉及到以后可能影响及时还债的项目应不予批准。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超负荷承担债务以及认真清理行政机关拖欠债务问题。对已成为老赖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证资金支付到位。同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处理。&&&&(三)加强立法,制定统一强制执行法&&&&在当前执行难成为普遍问题的阶段,非常有必要将民商事、行政、刑事中的赔偿案件的执行归并起来,由全国人大制定适合我国现阶段实情的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典,此有利于震慑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更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法院的执行,增强执行透明度。&&&&(四)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由于涉政府案件执行具有干扰大、阻力大和政府履行能力弱等特点,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以最大限度也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1、在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规范执行中,应注重处理好五个关系:&&&&(1)处理好依法执行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法院要把涉政府案件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争取人大的支持与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或有关人大代表随同监督。对执行政府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案件的,及时报告党委、人大协调处理。&&&&(2)处理好依法执行与树立法治和诚信政府形象的关系。执行人员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平等保护的观念,以执行促长沙经济发展,为长沙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安全、诚信、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3)处理好依法执行与政府支持的关系。对涉政府执行案件,要与政府多沟通、多联系,努力争取政府的理解、谅解与支持,促使有履行能力的政府及时自愿履行义务,对一些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政府,要动员其做好当事人工作,让当事人理解政府难处,并同意政府先履行部分义务。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的政府,要与当事人协商,可考虑长期履行协议。&&&&(4)处理好依法执行与维护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关系。在执行涉政府案件时,注意工作方法,多做宣传、协商工作,通过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使对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做到既维护政府机关正常运转,又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5)处理好依法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执行中要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树立法治观念、诚信观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注重执行艺术,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清理协调领导小组,并做好工作安排。要积极与党委、政府沟通,成立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清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执行落实工作。可在清理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定期开展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并及时做好清理活动安排。&&&&3、穷尽执行手段,想方设法,提高执行水平&&&&一是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提升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可考虑法院交叉执行,如浏阳法院的某些难度较大的涉政府执行案件由宁乡法院执行,这样就可以减少当地法院和执行机构所承受的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压力;三是应进一步完善涉政府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制度的执行问题,如某些基层法院的涉政府执行案件,完全可以由中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打破辖区界限,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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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2 &&
农民被镇政府欠工程款拖穷 法庭胜诉又遇执行难  03:19:47 来源: 兰州晨报  网友评论 71 条 核心提示:永靖县农民朱明杰早在数年前就发家致富了,家里盖起了宽敞明亮的大房子,有一辆跑运输的汽车,还有一笔数目不小的存款。但自从4年前他从镇政府承包了一项扶贫项目的基建工程后,生活出现了转折,因镇政府长期拖欠近30万元工程款,朱明杰的小康之家如今不仅家徒四壁,而且负债累累,他借高利贷一怒将镇政府告上法院,但拿着胜诉的判决他仍然很难讨回被拖欠的工程款。躲债的偏门10月13日上午,记者驱车来到永靖县王台镇永乐村朱明杰的家中,10多间大房子显示着这个家庭曾经的殷实和富裕,记者进屋看到,宽敞的房间内却几乎没有任何家具和电器,其生病的妻子蜷窝在一间小小的耳房内,由于没有生火,房内寒气逼人。今年已经59岁的朱明杰满脸愁苦地告诉记者,2001年,他从王台镇政府承包修建属于国家扶贫项目的王台镇养殖场等工程,按约定,工程完工后结付工程款,朱为此共垫资近30万元。2002年,该项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但镇政府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与付款。朱气愤地说,为保证施工,他不仅卖了自己的汽车、搭进去了所有积蓄,而且借了好多外债,更严重的是,由于工程款一直没有兑现,他目前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23万多元,他家里成天是索债的人,家里的三马子、电器甚至粮食、牛羊都被民工们搬完了,债主逼得他有家难回、走投无路。在朱明杰的指引下,记者在院子旁边的羊圈内看到了一个极隐秘的小门,打开小门,一个木梯搭在院墙上,翻墙后可直通后山。朱明杰说,由于没钱还给债主,他只能四处躲债,这个小门就是他随时用来躲债的。妻子去年患了腰椎结核,借钱进行手术后由于一直没有钱进行后期治疗,至今腰直不起来,无法痊愈,而债主们搬完所有能搬走的东西后,如今扬言要拆他家的房子,一家人终日过着抬不起头且提心吊胆的日子。借高利贷怒告镇政府三年多来,朱明杰在向王台镇镇政府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6月27日一怒将王台镇镇政府起诉至永靖县人民法院。7月14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8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台镇镇政府给付朱明杰工程款269300元,并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付清。拿着胜诉的判决书,朱明杰稍稍松了一口气,但事情远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法院的判决下达至今已经快两个月了,他还是没拿到分文工程款。期间,朱明杰曾于9月23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没有任何结果。朱明杰无奈地告诉记者,为打官司,他这次又借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高利贷,但没想到索要工程款不仅仍然遥遥无期,而且为打官司又让他雪上加霜。扶贫款去向不明10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王台镇,距镇政府不远就是朱明杰曾参与建设的王台养殖场。记者看到,在养殖场门口一侧非常醒目的地方树立着一个很大的喷绘招牌。上面用大字写着“甘肃省群众参与性整村推进扶贫示范村”等字样,其中详细介绍了几项扶贫工程,养殖场位列其中。整个养殖场有10排共100多间羊圈,朱明杰告诉记者,他承建了其中的一半工程。记者看到,已使用3年的羊圈显得有些破败,我们只见到了不多的羊只,很多羊圈看起来已经废置很久,整个养殖场显得十分冷清。王台镇王副镇长告诉记者,该扶贫工程当时是国务院规划推行的扶贫计划工程,据他所知,2001年年底关于该项工程的所有扶贫款项都已下拨到位,扶贫款按理要专款专用,但建养殖场等都是上届领导班子在任时的事情,扶贫款具体用在了哪里他们也不太清楚。镇政府负债累累记者来到王台镇镇政府采访时,刚刚于2005年4月份新上任的王镇长向记者大倒苦水。据讲,他接任后,镇政府的帐目上不仅没有一分钱,反而有近200万元的巨额债务,这不仅包括拖欠朱明杰的近30万元债务,而且还欠好多包工头的钱,其中最多的一项欠款达87万元之多。王镇长无奈地告诉记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包括朱明杰等在内的所有债务他们新一届的领导班子全部承认,但镇政府如今负债累累,他们也实在无能为力,但新一届党委会为此还是专门开会决定,从今年起将根据镇上的财力状况,按每年4%的额度逐年还债。王镇长讲,9月23日,永靖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曾来到镇政府强制执行对朱明杰的欠款,但镇政府除了办公楼也实在没有可被执行的其他财物。记者在王台镇镇政府看到,虽然该政府负债累累,但在东西两侧还是新建起了两栋新办公楼,在小镇上显得十分气派。采访结束后,朱明杰告诉记者,如果按每年4%的计划还款,镇政府还清他的债需要近30年时间。(本报记者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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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 &&
希望人大代表们管一管,高级大法官出来说明一下:究竟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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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7 &&
执行案,执行难 日 23时48分 &&镇政府还钱就像“挤牙膏”本报记者 刘坷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商业交易日益活跃,所以,欠钱的故事我们听的多了,但因为欠钱而“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的事情我们就不多见了。 黄立平是长沙宁乡县人,这几年为了追一笔欠款,年纪轻轻头发就已经白了一半。“法院作出要求他们偿还我的判决已经过去四年了,但至今还有几百万没还。”黄立平说。黄立平指的他们是宁乡县东湖塘镇政府,可是,一个镇政府怎么会欠一个老百姓的钱呢?而且是好几百万。黄立平和东湖塘镇政府欠款纠纷,是由一个水泥厂引起的。1995年下半年,黄立平承包了宁乡县东湖水泥厂原料棚、水泥仓库的工程施工以及部分零星工程。1997年初该工程破土动工,东湖水泥厂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当年年底,该工程完工,东湖水泥厂经过验收合格,1998年10月双方进行工程结算,东湖水泥厂开出一张含本金140万多,利息每月一分八厘的欠条。照这样来看,工程结算已经算好了,欠条也打了,东湖水泥厂只要按照这个数额支付就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我拿着这张欠条,一收就收了好几年。” 黄立平说。“为了支付工人工资和建筑材料款,我几乎倾家荡产,还时时受到工人的围堵和威胁,有的人甚至要毁我儿子的容。”自1998年起,黄立平就找东湖水泥厂要钱,可东湖水泥厂总是找各种理由来推辞,眼看着日子一天一天的过去,还钱一分也没拿到手。2001年4月份,忍无可忍的黄立平向长沙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湖水泥厂偿还本金及利息180多万。长沙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东湖水泥厂欠黄立平工程款属实, 日,长沙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东湖水泥厂偿还黄立平本金及利息163万元。事后,东湖水泥厂及黄立平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成为最终判决。从长沙中级法院判决书来看,并没有要求东湖塘镇政府偿还黄立平欠款,那为什么黄立平说是东湖塘镇政府欠他钱呢?黄立平向记者出示一份长沙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记者见到此民事裁定书日期为日,比原先那份判决书晚二个多月,也就是说,那份判决书生效后,长沙中级法院就黄立平一案又作出一个民事裁定。既然长沙中级法院已经判决东湖水泥厂偿还黄立平本金及利息163万元,为什么事隔二个月后就同一个案件又作出一个民事裁定呢?“因为东湖水泥厂已经承包出去了。”黄立平说。原来,长沙中级法院判决东湖水泥厂偿还黄立平本金及利息163万元后,黄立平立即向长沙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长沙中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湖水泥厂在1998年就被东湖塘镇政府发包给了一个叫汤卫国的人,汤卫国每年上交90万给东湖塘镇政府。长沙中级法院认为,黄立平承包东湖水泥厂工程期间,该水泥厂属于东湖塘镇政府,虽然现东湖塘镇政府将该水泥厂发包出去,但收取了承包金,因此,东湖塘镇政府应对东湖水泥厂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日,长沙中级法院下了一个民事裁定,追加东湖塘镇政府为被执行人。长沙中级法院追加东湖塘镇政府为被执行人,对黄立平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情,但黄立平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没想到他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当地有些部门既然目无法律,帮着镇政府逃避执行。” 黄立平唉声叹气的说。黄立平说,2002年长沙中级法院去东湖塘镇政府执行,遭到东湖塘镇政府阻绕后,就一直没能执行他们财产。从此,他就走上“上访”之路。“我记不清跑过多少个部门,去过多少次长沙,打过多少次催款电话。” 黄立平。黄立平几年的“上访”总算没白费功夫。记者从长沙中级法院法律文书中看到,2004年5月,长沙中级法院对宁乡县财政局下达协助通知书,并冻结了东湖塘镇政府所有经费。然而,在此之前,法院于日向东湖塘镇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东湖塘镇政府在日履行,但东湖塘镇政府直到至今仍没有履行。长沙中级法院后调查发现,宁乡县财政局每月会划拨2万9千元给东湖塘镇政府,于是,决定冻结这笔款项。可是,长沙中级法院没想到,通知冻结不久,宁乡县财政局仍然把这已经冻结的2万9千元转移给东湖塘镇政府,长沙中级法院不得不责令宁乡县财政局在10天内把这笔款项追回。在长沙中级法院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黄立平在这几年内共收回了几十万,“这些钱就像挤牙膏一样挤出来的。” 黄立平说,当然,按照这样的“挤”法,剩下的那百把万肯定收不回了。“我后来跑到全国人大常委告他们。” 黄立平。2005年,黄立平真的跑到北京告东湖塘镇政府,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了解他的情况后,同年3月18日移送湖南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处理该案,并要求在6个月内将结果上报。“湖南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将我的案件转给了长沙市政府,再后来,宁乡县一些县领导出面来协调,虽然承诺了还钱,但到现在还是没有对现。” 黄立平。记者打电话给东湖塘镇政府邓书记,他承认欠黄立平的钱,但认为法院要他还的数目不准确,所以其不愿意还。黄立平说:“数目不准确,难道法院判错了吗?如果是错判那当时追加为被执行人时他们怎么不申诉,到现在却说什么数目不对,这分明是赖帐嘛!”黄立平的代理律师李炎辉说,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公布了国办发[2003]94号《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同样,湖南省政府就此也提出过要求,要求省直部门有拖欠工程款的,属自筹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又无力自筹解决的,要尽快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资还款;市州政府应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还款;对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增收收入,要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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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15 &&
我们只想找党解决,黑社会的人不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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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37 &&
胜诉,却为啥管不了镇政府?文章来源:半月谈神州律师网 --------------------------------------------------------------------------------在一个法治日臻完善的社会里,百姓与政府“打官司”本是件十分平常的事。但是在一些政府官员眼里,却把政府输了官司看成是一桩“丑事”。近日,本刊接到江西泰和县农民曾水平的投诉,称自己告赢了镇政府,但镇政府却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下肢残疾的曾水平怎么也不明白,法律为何管不了镇政府? &&&&据记者调查,2002年6月江西省泰和县灌溪镇政府经县政府立项同意,但未经农民曾水平同意就将其改建的3座集贸市场大棚推倒,并在原地建起商住楼。2004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泰和县灌溪镇政府被判赔偿曾水平经济损失96万元。 &&&&曾水平在1999年1月与泰和县工商局签订了《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及市场管理合同书》,双方约定,曾水平投资11.98万元将泰和县工商局在灌溪镇集贸市场的3座圩棚全部拆除,兴建3座砖木结构的圩棚,新建圩棚产权永久归曾水平,但圩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工商局所有。工商局对进入新市场交易的商品按政策规定收取市场费和交易费,曾水平收取市场摊位费、服务设施费等。 &&&&日,曾水平又与当时的灌溪乡政府签订了一份《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合同书》,双方约定,曾水平对圩棚周围5000多平方米的面积进行改建;改建市场拟投资的约38万元由曾水平负担,改建市场产权永久归曾水平。 &&&&同年6月18日,曾水平又与泰和县工商局签订了一份《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及市场管理合同书》,除对曾水平投资38万元所改建项目、面积予以约定外,双方还约定,从日至日,工商局每月必须从收取的猪肉市场管理费等费用中,给曾水平2000元,20年共48万元,20年后由曾水平自行收取。如工商局或当地乡政府及其他单位擅自将乙方部分圩棚拆除,用于建造商品房出售,负责拆除的政府或单位必须赔偿曾水平40年的全部经济损失96万元。 &&&&曾水平改建的市场于1999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但是,随着国家有关规定的实施,泰和县工商局在日与市场管办脱钩,将灌溪集贸市场等30个自办、联办市场的财产转移给泰和县市场服务公司。但泰和县工商局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2002年6月,已改乡为镇的灌溪镇政府经县政府批准立项引资建设灌溪镇农贸市场。同月,灌溪镇政府未经曾水平和泰和县工商局同意,拆除了曾水平改建的3座圩棚,招商引资建商住楼。2002年9月,泰和县工商局以圩棚被拆除,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解除了与曾水平之间的合同。   在协商赔偿问题无果的情况下,曾水平在2003年7月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2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泰和县灌溪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曾水平48万元经济损失。但灌溪镇政府和曾水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泰和县灌溪镇人民政府赔偿曾水平经济损失96万元,并要求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本这个“民告官”官司可告一段落,但这个判决却难以执行下去。已是二级残疾人的曾水平拄着拐棍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法院只强制执行了10.3万元,而自己为改建集贸市场向私人借了40万元,利息已经累计到30多万元,众多债主天天上门,为此他只好到外地躲债。 &&&&但灌溪镇镇长陈日明认为,镇政府在这场“民告官”中当了“冤大头”。他告诉记者,他是在打官司后才知晓曾水平与镇政府签订的一些合同,“天知道上届领导还签了什么合同”。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事,陈日明有一肚子苦水:“灌溪镇是一个地处丘陵山区的农业镇,是典型的‘吃财政饭’,所有开销都要依靠财政转移,全镇机关干部30多名,每年工资支出30多万元。如果一次性兑现赔偿资金,干部3年别吃饭。” (本刊记者:郭远明) 问题归纳 &&&&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有四个:一、政府的政策变化后,行政相对人根据原政策所取得的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二、政府负责人更换,原负责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现负责人是否有约束力?三、政府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四、行政诉讼的判决为什么“执行难”? 权威说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点评: &&&&首先,根据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政府的政策变化,行政相对人根据原政策所取得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就本案而言,泰和县工商局和灌溪乡人民政府原都与行政相对人曾水平签订了合同。虽然,工商部门实行“管办脱钩”政策,但这并不影响灌溪镇政府与曾水平签订的合同。即使工商局与曾水平签订的合同因此政策废止,也不应取消曾水平依原合同获得的权益,即不应拆除曾水平依原合同改建的圩棚。如果因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必须拆除曾水平改建的圩棚,也应先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公正的补偿。 &&&&第二个问题,如果政府负责人更换,原负责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现负责人当然有约束力。政府换届是如此,同一届负责领导人在届内更换更是如此。在本案中,灌溪镇现任镇长竟不知道上届领导签了什么合同,不知其当时移交是怎么办的,这种行为如果不是装糊涂,就是失职。 &&&&第三个问题涉及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判决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政府机关都必须服从。政府对法院的非终审判决有异议,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而对于终审判决,则必须执行。即使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也只能通过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过程中,除非法院裁定暂停原判决的执行,政府仍应执行法院的判决。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如通知银行划拨、罚款以及建议监察、人事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个问题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在我国,“民告官”的官司本来就难打,百姓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往往还执行不了。行政诉讼的判决“执行难”原因有四:其一,一些政府官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法在权下,法院的判决不执行没有关系,只要上级领导信任就行。至于群众的权益、信赖保护原则和法院的判决,在他们看来,则属其次;其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尚未确立。一些法院对于不执行司法判决的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不敢动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的手段。因为,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权力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得罪”不起政府;其三,政府的现行体制也导致了执行困难。在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相互独立。法院执行判决哪级政府,只能执行哪级政府的财产。如果该级政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无法执行;其四,政府是执行公务的,法院不能像执行公民、法人的财产一样执行政府的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政府的办公室、公务用车等,因此,一旦被执行的政府无钱,法院也毫无办法。 &&&&解决问题需要时间,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只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逐步得到解决。 (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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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缘何成了“法律白条”――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曝光“官赖”引发的思考张琦 王清声 朱贤 &&&& &&&&近年来,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门欠账难以执行,使法律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成为一大顽疾。“官赖”的“底气”来自何方?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藐视法律权威,生效判决成“白条”&&&&6月8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0名赖债者进行公开曝光,其中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襄城区卧龙镇政府、欧庙镇政府、宜城市板桥店镇政府、南漳武安镇政府等单位榜上有名,共欠债300余万元。&&&&据该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政府部门赖帐案越来越多,成为执行工作的难点。在襄阳区13个乡镇中,有半数以上乡镇政府在债务案件中属于被执行人。襄阳区法院在执行某镇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时,该镇负责人要么躲着不见,要不就说:“反正我们没钱,你们看着办吧!” 实际上,除了办公楼,该镇政府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办公楼又不能查封,一旦查封,镇政府连个办公的地方都没有。&&&&这位负责人说, 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当“老赖”,表面上是拒不履行还债义务,实质上是依仗权势藐视法律权威,反映出一些基层政府的特权心态。在当事人及广大群众眼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成为“法律白条”,会产生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危机。&&&&原因错综复杂,失信得不到惩罚(造成“官赖”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官员法律观念淡漠、法律素质不高当属首因。襄樊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称,一个时期以来,某些官员以政府或个人名义从银行或企业手里借款,然后利用手中权力千方百计赖账。即使被欠单位多次催促,甚至法院作出判决,这些人仍旧抱着“我是公家我怕谁”的心态赖着不还。虽然法院多次采取行政干预或经济制裁方式,掀起过“清欠风暴”,但收效甚微。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执行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称,个别行政机关以手中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执行,使个案执行之难难于上青天。行政干预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执行难度加大。有的部门从地方和部门自身利益出发,拒不配合甚至幕后操纵、阻挠法院执行工作,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导致执行寸步难行。  襄樊市樊城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记者说,法律不完善也导致一些案件难执行。按规定,法院不能对政府的办公用品、车辆及预算内资金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一些历史原因造成的政府机构欠债,常因换届后无人负责而拖延,也正因牵涉到政府机构,法院执行工作往往进展不顺。  襄樊市樊城法院副院长刘元群称,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还不够严厉,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建立威慑机制, 破解政府“执行难”治理“官赖”,难在哪里?关键何在?  襄樊中级法院副院长张仁启说,首先要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断改革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治理政府“老赖”,要充分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以摆脱行政隶属、财政供给、人事关系等诸多因素的牵肘,提高执行的威慑力。“本地的和尚不敢念经”,那就请来“外地的和尚”念经。由此根除地方保护主义,让政府“老赖”服软。  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政府部门负责人法律意识。襄樊市樊城法院院长安道举称,要让政府官员更多地知法、懂法、守法。政府部门尽可能不干预法院执行,少发号指令,干扰法院办案,对乱过问案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襄樊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罗兴国认为,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加大惩罚力度。虽然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很少,大多是对被执行人实行司法拘留。因此,要队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法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任追究,这样才能起到实效。 文章出处:湖北省襄樊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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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1 &&
政府变成老赖,百姓只有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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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38 &&
向镇政府讨债咋这么难?
  04-05-11 10:30  &&
金黔在线讯 为向遵义县三合镇政府讨回2万元工程定金,贵州华侨交通工程公司六分公司与镇政府“对簿公堂”打赢了官司,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有4个多月,仍然毫无进展。据了解,2000年4月,该公司欲开发修建遵义县三合镇新街外环路段工程,并与三合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协议,但最终因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有关手续而导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当初签订协议时,该公司向三合镇政府交纳了2万元工程定金。据该公司负责人何学仕介绍,当年8月起,该公司便要求三合镇政府返还2万元定金,但对方拒不退还工程定金。为此,双方法庭相见。日,遵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担保法》“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判令被告三合镇政府双倍返还原告贵州华侨交通工程公司六分公司定金4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该公司向遵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4个多月过去了,执行工作毫无进展。5月9日,记者从遵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在该县三合镇,与贵州华侨交通工程公司六分公司有类似遭遇的公司还有几家。谈到“执行难”的原因,执行局一负责人向记者颇感无奈地表示:“因为被执行单位是镇政府,所以法院方面备感头痛。”而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原因,三合镇政府党政办赵主任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是镇政府想赖账,主要是财政困难,拿不出钱。值得一提的是,遵义县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承认,该判决其实执行难度并不大,只是“不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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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53 &&
没人瞟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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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6 &&
基层政府是第一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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