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少数民族预科班青少年法律教育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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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视角下西南少数民族青年责任感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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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视角下西南少数民族青年责任感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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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地区初中生族际友谊状况与教育对策——云南西双版纳M镇中学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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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日 20:49文章出处:
内容提要: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南宁市六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村孩子由于父母外出务工而成为了农村留守青少年。其中有一些青少年由于无人照看、缺乏教育等多种因素走上了犯罪之路。他们的成长之路令人担忧。本文结合调研所得的数据,从多个方面对南宁六县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进而探讨他们犯罪的成因。最后,从社会及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些应对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 南宁六县 农村留守青少年 犯罪
调研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到九十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先的人力资源构成受到了有力地冲击,市场经济的调解作用,使传统的就业局面被打破。城市工业的突飞猛进客观上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为其服务。支撑起这座工业大夏的基石,无疑是原料,还有充足的劳动力。与之同时,城市商业和服务业的齐头并进,也给城市短缺的人力资源市场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大量的劳动力开始由农村向城市转移,东部、南部等沿海发达城市一带,成为吸收这些农民工大军的强大阵营。
毫无疑问,这些离乡背井由农村去到城市,进入工厂、商店各行业就业的人们(或者称之为农民工)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在城市高楼耸立、在GDP成倍增长的背后,是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对立,是本土与外地的文化隔阂。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自身经济条件的不足、城市教育资源的短缺,使大多数农民出外务工时,不得不把自己的孩子留在家中,由祖辈或亲戚寄抚养,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在13岁至20岁的青少年。这些与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缺乏父母教育关爱的的青少年成为了“农村留守青少年”。
从社会学上说,农村留守青少年是我国在特殊发展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数量庞大,相较于“留守老人”、“留守儿童”他们本身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他们正处于身体迅速发育、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非常需要来自父母的关爱和指导。由于这些农村留守孩子不能得到父母的密切关注,无法享受完整的家庭关怀,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安全、教育、心理等一系列负面问题日益突出,正成为一个令国人关注的社会现象。其中,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的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担忧。2004 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件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青少年”。
“农村留守青少年”与“农村留守儿童”的本意是相近的。都是指家在农村,因父母出外务工,自己独自居住在家的农村青少年。二者的区别只在于年龄上的不同,“儿童”往往是指1―18岁的人。而“青少年”往往是指14―20岁的人。由于我国刑法对犯罪年龄有严格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研究犯罪的时候,往往把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作为研究的对象。本文之所以选择“农村留守青少年”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基于对犯罪施行人员的年龄考虑。在我国,犯罪是指具备法定的犯罪责任能力的人,从事的一切危害国家 主权、 领土完整和 安全,分裂国家、颠覆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借用社会学与犯罪学中的定义,我们将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界定为:家住在农村的,因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流动到其他地方 6 个月以上,不能长期与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20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数量的迅速增加,严重妨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深化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制,全面贯彻和实行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日益增长和日益严重的不良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让农村留守青少年健康成长,如何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农村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于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兴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调研对象的选择
本文以农村留守青少年在主要调研对象。具体说来,调研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范畴,一是南宁市六县的农村留守犯罪青少年。其中南宁市六县农村留守犯罪青少年是本论文的重点调研对象,课题组通过对法院司法统计资料进行分析、走访少管所、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数据,着重弄清楚南宁市六县近三年来该犯罪群体的人数、类别及特点,进而分析其原因。二是外出务工家长及留守青少年监护人。课题组之所以将他们也列为调研对象,是因为他们是青少年成长的直接参与人,在长期的家庭相处中,对自己的孩子比较了解。而家庭教育,对孩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家长和长辈的观念和对孩子的灌输教育与孩子的成长息息相关。通过对他们的访问和谈话,课题组期望从中获得一些他们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成长看法的信息,进而从中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三是中学老师和青少年。通过查阅相关研究成果及资料显示,课题组认为,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学校的教育因素,作为担负起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机构,在日常的言传身教中,学校及老师的教学教育方法,必将对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同龄人对青少年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青少年所接触的同龄人当中以学校的同学为主。把两者列为研究对象,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发现问题,察看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深层原因及外部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
调研的过程
2012年7月,上林县人民法院将本课题列为该院2013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院领导十分重视,认为本课题题目新颖,写作角度突出,而近年来虽有许多论文也涉及到刑事中青少年犯罪这一领域,但鲜有把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作为研究对象的论文,经过实证调研、认真写作,是可以写出一篇具有参考价值的调研论文的。同月,在院领导的关心下,该院成立了由分管刑事庭工作的磨立新副院长作为组长,刑庭、研究室同志作为组员的论文写作小组。写作小组前期共召开了3次研讨会,在会上大家各抒己见,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想法。在确定写作思路、调研对象、调研方法及调查问卷设计方面,大家达成了统一意见。为了搜集到相关数据,从8月起,写作小组开始了调研工作,通过利用内网、通讯录等多种沟通交流渠道,组员与广西区内多个兄弟法院取得联系,向他们发放调查问卷,请他们帮助查找资料和数据,在兄弟法院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许多第一手资料和数据传送到写作小组。这些资料真实,数据详实,给课题写作组提供了很大帮助。与之同时,利用送法进校园开展法制教育宣传的机会,课题组与当地中学的师生举行了法制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了众多师生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看法。座谈会上,还向他们发放了关于对法制教育的看法的调查问卷。9月,写作小组来到上林县大丰镇下属的五个自然村,与多位村干部举行座谈,向他们咨询他们关于基层组织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管理的相关看法;12月,在上林县车站举行的“努力学法,积极维权”的为外出务工人员普法的法制宣传活动上,在为多位返乡回家过年的务工人员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写作小组向他们发放了调查问卷,获得了相关问题的解答。至此,小组写作前期的数据调研工作宣告完成。在12月中旬召开的课题论证会上,组员们根据获得的数据和反馈的信息,就课题的写作又进行了深入的论证,对写作的思路和文章布局进行了修正和完善。会议确定了执笔人。从2012年12月中旬开始动笔写作,到日论文最终定稿,共历时3个月,中间共召开论文研讨会3次,对论文进行修改4次。
调研的方法
由于本文涉及的调研对象较多,为了做到最大程度的概括和获取最真实的资料数据,从而能从多方面角度去剖析问题,本文采用的是综合调研法,即在文中使用了多种调研方法。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一是资料分析法。通过查找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文献资料和司法统计,从文献资料中获得与本文相关数据,进而从数据中发现规律,总结提炼,形成观点。二是问卷调查法。课题写作组根本文章内容及拟要解决的问题,于实证调研前设计了多份科学合理的调查问卷,这些问卷不仅内容丰富,并且合理可行。为了做到质量和效率的双重保证,设计的问卷针对性强,而且问题简洁明了,易于被调研对象所当场解答。三是座谈访问法。写作组通过走进校园、接触留守青少年家长等形式,与调研对象召开座谈会面对面进行访问,直接提出问题获得回答,再把问题和答案进行汇总,形成书面结论,采用这一种方法,保证了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四是比较分析法。把南宁六县中的某个地区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情况与另一个地区进行观照,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共性和个性。
1、南宁六县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1.1南宁市六县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受理情况
长期以来,广西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办理的刑事案件都以成年人犯罪为主,成年人犯罪案件占了全部犯罪数量的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相对很少。具体到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由于它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统计词汇,所以往往不被列入司法统计的范畴,所以这方面的数字是缺乏的。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复杂多变,加之父母的长期不在身边,越来越多的留守青少年由于行为不慎,走上了犯罪之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日益增多,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课题组所在的南宁市,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家长外出打工,大量的农村青少年被独自留在家中,无人管教、缺乏教育造成了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日益增多。如南宁市六县2011年就有172件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涉案291人。其中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多是团伙作案。课题组通过走访调研,得出了以下几组关于南宁市六县留守青少年的犯罪数字:
表1.1:南宁市六县法院近三年办理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表
(单位:件)
表1.2:南宁市近三年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人数(单位:人)
表1.3:南宁市六县近三年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情况,包括案件数量(单位:件)、涉案人数(单位:人)、犯罪类别人数(单位:人)。
案件总数量
故意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从表1.1和表1.2可以看出,从2010年到2012年,南宁六县法院办理农村留守青少年案件分别为172、93、130件,共计395件。其中宾阳县法院三年共办理98件,是六县法院中办理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最多的一个法院。宾阳法院所处辖区人口总多,经济发达,社会环境复杂,因此受理的案件相比较多,这跟实际情形相符。六县法院近些年办理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总量大都在130件以上,唯独2011年低于这个数字,出现这种犯罪案件骤减的现象跟2011年的全国及全区的治安环境的好转有密切关联。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当时全国很多地方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严厉打击现有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对旧案在逃人员实行“清网行动”,许多成年犯罪分子因此落入法网,受到法律制裁。在社会治安环境迅速转好的同时,许多潜在的犯罪分子也受到有力震慑而不敢轻易走上犯罪之路。因而2011年南宁市六县的刑事犯罪案件,无论是成年人犯罪案件抑或是青少年犯罪案件相比往年都出现了减少。相比于2010年的172件,2011年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只为93件,同比下降了46%,涉案人数由291人减少到147人,同比下降了49%。到2012年,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则分别为130 件,196人。相比于2011年,增加了37件,49人,增幅分别为40%和35%。在六县之中,宾阳、横县、武鸣三县法院,办理的案件数最多,这三个县法院三年总计办理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274件,409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而上林、隆安、马山三县法院,该类案件相对较少,三年共计办理121件,刑事处罚190人。六县虽同属南宁市管辖,但由于各县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该类案件的受理数量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地区的人口面积、经济水平,劳务输出及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对该地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人口多、经济发展快、外出务工人员多的县份,留守青少年犯罪往往要多于人口少、经济发展慢、外出务工人员少的县份。
通过调查得知,青少年犯罪之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即犯罪年龄介于14到18岁之间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只需对以上八项犯罪负刑事责任,而无需对除此之外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因此一般来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贩毒、强奸,是十四到十六岁这一年龄段青少年所犯的几个主要罪行;而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到二十周岁的青少年,由于自身已具备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的犯罪情形及触犯的刑名是跟成年人没有太多本质区别的,如果触犯某一项犯罪,符合犯罪构成,同样会被处以刑罚,不同的只是量刑的尺度和受到刑罚的制裁程度不一样而已。但总的来说,除少数触犯故意杀人之外,大多作案都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贩毒、强奸等犯罪行为上。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与普通的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大相似性,不同的只是“农村和留守”的身份不一样而已。从表三可以看出,南宁市六县近三年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395件案子中,有634人参与作案,其中抢劫罪的为252人;故意伤害罪的为134人;盗窃罪的为197人,贩卖毒品罪的为33人;强奸罪的为26人。
1.2六县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1.21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学历占多数。
文化程度是个体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一般来说,个人只有在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后才能发展成为一个健全的社会人。教育是一个大的系统,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自我教育,其中,学校教育是最重要的一环。通过学校教育,在老师的言传身教之下,个体从最初的懵懂无知逐渐学会如何认知事物、看待世界和思考问题,进而建立起独有的自我思维方式。学校教育作为教育的核心,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重要影响。一个人的性格、修养、品性、生存技能,很大程度是通过学校教育发展起来的。学校教育的多寡与好坏,往往是衡量一个人文化程度的标志之一。文化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个人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断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遵从的程度。对于大部分14至20岁的青少年来说,这一年龄段,正是他们向往学习、充分获得学校教育的黄金年龄。但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人在这一年龄段,失去或放弃了继续在校读书的机会。在知识不断更新向前发展的现代社会,教育的断层、文化的缺失,致使一些人沦为了新时期的”文盲”。同时,尤为重要的是,在社会化的关键阶段这些人失去了正规教育,这对于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文化程度的低下也影响了他们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等。许多农村青少年在中途辍学后,有的成为社会闲散人员整天无所事事,有的则外出打工过早进人社会。当现实与理想发生冲突、当外界的不良诱惑接踵而至时,如若个人不能用清醒的头脑进行判断、用正确的价值观进行自我调试,便很容易地滑进犯罪的泥潭。
表2.1:南宁六县近三年农村留守犯罪青少年文化程度比例统计
完成阶段教育
从以上的统计表格我们可以看出,六县绝不多数的农村留守犯罪青少年的文化水平达到了初中教育程度,占到全部犯罪人数的91%。小学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相对较少,只分别为5%和4%。可以说,大部分的农村留守犯罪青少年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绝大多数还是接受过一定的初中教育的。初中义务教育在青少年的普及得益于国家长久以来义务教育方针的大力施行。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犯罪的农村留守青少年中完整地完成阶段性教育的人数的比例并不算很高,只为68%,而中途辍学的比例也高达32%,也就是说,在10位犯罪的农村留守青少年中,就有3人是因中途辍学而没有完成阶段性学校教育的,辍学的青少年或是在有小学和高中阶段,但更多的是在初中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就现在的教育政策和农村一般家庭的收入水平来说,家长很少会主动让自己的孩子退学。所以,更多的是青少年出于自身的厌学情绪,而自动选择离开学校。过早地离开学校,失去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农村留守犯罪青少年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由于此,这些青少年相较于其他更多教育的青少年来说,更容易接近犯罪和去实施犯罪。
1.22多以团伙作案形式出现,单独作案较少。
团伙型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纠合或结伙共同实施的犯罪。据近年来有关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中70%是属于3人以上团伙型犯罪,而且团伙的低龄化趋势明显。而具体到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中,这一数字也达到了50%左右。
表2.2:南宁六县近三年农村留守青少年作案方式比例统计
非团伙犯罪
从表2.2可以看出,近三年南宁六县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中以团伙作案方式出现的共有336人,占全部该类犯罪总人数的53%;非团伙作案共有298人,占全部该类犯罪总人数的47%;这说明,六县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中有半数以上是属于团伙作案。
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部分留守青少年平时缺乏父母有效监管,在受到犯罪思想污蚀的情况下,容易被人教唆或跟随他人作案。有些青少年很早就辍学在家,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三五人聚集在一起,经常一起吃饭、上网吧,偷窃等,时间一长,就形成了小团伙。小团伙中的留守儿童自发形成了内部的组织章程,行动有分工,其中只要一人有犯罪意识,就会形成整个的团伙作案。留守儿童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由于年龄小,他们结伙作案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实施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数是住在同一个村,年纪相差不大,平时结伙成帮,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组织形式,通常是一拥而起,一哄而散。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由于认识辨识能力限制,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抹不开情面而“被迫”附和。另外,农村留守儿童个人的胆量和能力有限,往往不敢一个人独自作案,而一旦几个人凑到一起,又会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1.23以财产和暴力型犯罪为主
南宁六县幅员辽阔,其中很大一部分地区是广阔的农村。由于这些农村经济相对落后, 生活艰苦, 加上在与其他出外务工青少年和亲戚的交往中,农村留守青少年不知不觉中受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西方腐朽价值观的影响,农村留守青少年对物质的欲望就会猛然增强。农村留守少年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 往往以满足钱财欲望为主, 因此,财产型犯罪较多,这些人多采取偷盗、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表2.3:南宁六县近三年犯罪类型比例统计
侵犯财产型犯罪(抢劫、盗窃)
暴力型犯罪(故意伤害、强奸)
从南宁六县近几年的犯罪情况看,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正在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抢劫、盗窃, 占到全部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71%。并且,暴力性犯罪明显,南宁六县近三年的该类案件中犯故意伤害罪有34人,占到全部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21%。与此同时,青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育时期,开始对异性投以关注,加之受黄色书刊、音像和暴力文化的污染,某些农村留守青少年对女性实施了强奸犯罪,这类案件占到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加上故意伤害案件,即暴力型犯罪占到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25%。并且,通过到南宁六县法院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这一数字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1.24动机往往简单、盲目、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由于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期,心理发展还不成熟,加上社会经验不足,农村留守青少年对于社会问题的看法和事情的处理往往片面、极端,如在各种不良环境的熏陶或求学、求职遇到挫折的刺激下,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农村青少年犯罪动机简单,没有明确的目标和精心的策划,往往是见财起意和激情犯罪的多。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主要集中在:钱财、报复他人、满足性需求等方面。他们在犯罪时往往是:“情绪激动,什么都没有想”、“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到惩罚”,有的甚至在朋友的一两句怂恿、挑唆下走上犯罪道路,他们可能因为无聊或看某人不顺眼就突然想去故意伤害他人,可能在网吧把钱花完后一冲动就去拿刀抢劫,也可能因为社会上朋友一声招呼就帮忙打架伤人,也可能在受到欺负时恼羞成怒拿刀捅人,年轻冲动成为“留守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成因。农村留守青少年犯往往是在“糊涂”、“失意”、“迷茫”、“冲动”等状况下进行违法犯罪,经常在犯罪过程中临时改变犯罪动机而犯下更重的罪行。为了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课题组在针对该犯罪群体的调查问卷中设置了一个问题:你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心态是什么?
表2.4:六县100名农村留守犯罪青少年犯罪时心理情况统计
一时冲动、兴起
从表2.4可以看出,六县绝大部分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源于一时冲动或过失犯罪,预谋作案的人数很少,只占犯罪人数总数的17%。农村留守青少年作为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弱,好奇心强,缺乏父母在观念上的正确引导,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犯罪起意快,经常是突然就发生了。很多农村留守儿童犯并无前科,作案前也未经过认真的思考,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事先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而是在某些外在不良条件的刺激下,不考虑后果,在突然之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比如上林县某乡17岁的黄某,在过年返家饭后与众人聊天时与同村的吴某产生了争执,并受到了吴某的挖苦、讥笑,觉得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就心生怨气。回去之后就纠结了邻村同是在广东同一工厂打工的李某、蓝某等人,来到吴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了吴某遭受重伤的后果。黄某在殴打了吴某后回到村里还得意地向众人炫耀:自己好好地修理了吴某一顿!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时,吴某供述:自己当时心里不好受,自己仅是想教训他一下、找回点面子而已。吴某仅是为了自己的面子问题,而不顾法律威严,去报复殴打他人的案件,不可不说是一种盲目、冲动的行为。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应年少冲动、为了一时之气而走上犯罪的青少年不在少数。
1.25有严重人格缺陷和心理问题的犯罪分子占有很大比例
在违法犯罪的农村留守青少年中,有严重心理问题和人格缺陷的人占的比例较大。偏执、自卑、暴躁、自大等消极性格的比例,远高于温和、乐观、自信等积极性格。有研究表明,农村留守青少年具有以下心理特征:一是合群性低,二是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不强;三是自卑拘谨,沉默寡言;四是比较圆滑世故,少年老成;五是抑郁压抑,忧虑不安;六是冲动任性,自制力差;七是紧张焦虑,心神不定。并且,农村留守青少年在躯体化、强迫、焦虑、敌对、恐怖、精神病性六个因子上的分值表现要明显高于国内中学生。农村留守青少年易出现逃学、厌学、学习适应不良、人际关系紧张、情感淡漠、攻击性行为、退缩性行为、任性、性格孤僻、内向、小偷小摸、无助感、被遗弃感、无价值感等问题行为。严重者常常会发展到无视伦理规范、玩世不恭,不听劝阻、我行我素,叛逆型性格。而且,某些农村留守青少年对自己的家庭出身、父母的职业地位感动特别的敏感和自卑,对条件比自己好的其他青少年有一种很强的妒忌心理,有的甚至是一种仇恨心理。就大部分农村留守青少年暴力型犯罪而言,其作案目的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显示一种征服别人、驾驭别人的扭曲英雄观,他们试图把别人因自己的淫威和暴力而恐惧视为一种可骄傲和炫耀的资本。在六县三年的的395件案中,有134件故意伤害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34%,其中大部犯罪人员都有严重程度不一的人格裂变特征。在调查中课题组发现,许多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分子犯事入狱前都有暴躁、叛逆、自私、虚荣、嫉妒、焦虑等心理问题,在接受调查访问的100名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中,有53人承认自己存在一点或几点人格方面的心理缺陷,占到全部受访对象人数的一半。这些人格或心理上的缺陷,极大地限制了青少年心智的健康成长,同时使得他们在面对特殊情况时,较为容易就头脑发热,当没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时,便跌进了犯罪的深坑。
1.26易受网络、影视不良文化诱导。
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发展,数字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电视、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获取信息的工具。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电脑计算机已从机关、企业里纷纷进入了普通家庭。计算机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的,同时也造就了庞大的上网人群。据资料统计,2010 年我国网民数已达到了 1.63 亿人,其中青少年网民占 85.8%。而在我国的青少年网民中,有 13.2%的人上网成瘾,另有 13%的人存在网瘾倾向,其中 13―17 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达到了17.1%。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提供了更快速、更广泛、更直接的服务的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夹杂在网络上的宣扬色情、暴力的信息给辨别能力不强、防范侵害能力薄弱的农村留守青少年带来了负面影响。现在农村地区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吧,由于网吧管理不严格,加上农村留守青少年无人监管,他们常常泡在网吧里,甚至是彻夜不归,迷恋网络,深受网络信息、网络游戏中的色情、暴力等低级庸俗内容的毒害,呈现出更多受网络不良影响的特点。
犯罪行为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②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而言,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加之年幼缺乏辨别孰优孰劣的能力。他们在享用网络、电视资源的同时,也易于受到电影、电视中渲染的暴力、赌博、色情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现今外国、港台的一些电影,大量充斥的色情、暴力的镜头,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青少年长期接触这类题材的影片,就会在潜移默化里受到污蚀,对暴力、赌博、色情等因素的感觉变得越来越迟钝,感觉到这些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无所谓的。从而会从开始的恐惧、憎恶到默认和接纳,沾染上赌博、打架斗殴等恶习,直至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现实中,青少年因受网络不良文化影响的催化和诱导作用而去犯罪的例子,多不胜数。
1.3课题组所在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情况。
1.31上林县基本概况。
课题组所在的上林县,位于广西中南部的大明山东麓,是南宁市管辖下的六个县份之一。上林县辖区面积辽阔,东北与来宾市接壤,南面于宾阳县相接,西南毗武鸣县,西北连马山县,北靠柳州市忻城县,距首府南宁市95公里。县内风光秀丽,四季如春,被誉为“南宁后花园”,是中国著名的长寿之乡。上林县下辖七镇五乡,人口46.8万。辖区内民族众多,在长期的交流融合中,形成了以壮族为主,各民族和睦相处的局面,其中壮族人口占全部人口的80.9%,作为“大南宁经济圈”的重要一员,近年来,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林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以当地丰富的农业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形成了较具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2012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2.1亿元,同比增长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3.76亿元,增长29.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7元,增长11.36%;农民人均纯收入5118元,增长16.8%。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是外出经商、务工,近年来的“南非淘金热”,吸引了众多辖区内的居民前往国外淘金,据不完全统计,至2012年底,全县共有3万人在南非淘金。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上林县在文教、卫生、交通、社会管理方面也取得不俗成绩,各项民生事业正稳步向前推进。特有的地理环境,与别具一格的少数民族风情和丰富多彩的壮乡民族文化相结合,形成了开放、包容、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1.32辖区内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情况。
作为辖区内唯一一所担负法律审判职责的机构,长期以来,上林县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为大局服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辖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地司法保障。2010年至2012年,上林县人民法院共办理刑事案 550件,786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其中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38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9.6 %,62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占全部犯罪人数的7.8%。
表2.5:上林县近三年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情况(包括案件数量、犯罪人数、犯罪人员学历、犯罪类别)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 数
农村留守青少年罪人 数
故意伤害罪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上林县近三年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相比南宁其他县份,还是比较少的,只为38件62人,分别占六县三年该类案件总数9.6%和犯罪总人数10.3%的。比办理该类案件最多的宾阳县法院的98件143人少了60件81人。比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隆安县的48件74人少了10件12人。犯罪类别中,与南宁六县的整体情况大致相同,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仍是该县留守青少年触犯的几个主要罪项,犯以上罪名的人数占到所有犯罪人数的72%。犯罪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初中学历占到全部犯罪人数的85%。
2、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就刑事案件来说,由于受不同的利益动机驱使,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犯罪心理学上一般认为,犯罪的罪因结构是由外因和内因共同构成的。犯罪的外因是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指社会环境因素,包括来自犯罪人所居住的社会环境的各种外来因素;犯罪的内因是指犯罪主体本身的诸种促成其最终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指个体的犯罪意识和动因。
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外因与内因共同相互作用的结果,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也是如此。但是犯罪的内因也是在一定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形成的。犯罪人所居住的社会环境是犯罪的内因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产生的根源、原因和条件的存在,就不能形成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和动机,驱使个体犯罪。另外从预防犯罪角度出发,对于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途径还是应当从外部环境入手来预防犯罪。因此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原因,分析社会环境因素是重中之重。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理论,其中社会控制理论和不同交往理论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特色理论。赫希认为违法犯罪与个体和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社会联系有关。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 与社会建立起紧密的社会联系,除非很强的犯罪动机将其社会联系打断,否则他便不轻易犯罪。反之,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者遭到破坏时,即使犯罪动机很薄弱,也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是从与他人的交往中学得的(这种学习是一种本能),通过与他人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思想。如果这类思想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正当行为的思想,就会形成犯罪思想,产生犯罪行为。犯罪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农村留守青少年作为青少年的一部分,在犯罪成因上既受到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影响,同时某些因素与自身情况的特点相结合,衍生出一些容易滋生犯罪的新土壤,因此本文以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和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为理论依据,结合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特点,展开研究,分析原因。
2.1社会原因
优秀的文化可以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低级、庸俗的文化只会腐蚀人的灵魂。社会不良风气特别是社会文化市场的负面影响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诱因。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迅速,据资料显示,2007 年我国网民数已达到 1.62 亿人,其中青少年网民占 85.8%。而在我国的青少年网民中,有 13.2%的人上网成瘾,另有 13%的人存在网瘾倾向,其中 13――17 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达到了17.1%。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提供了更快速、更广泛、更直接的服务的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夹杂在网络上的宣扬色情、暴力的信息给辨别能力不强、防范侵害能力薄弱的农村留守儿童带来了负面影响。
农村中小学周围网吧、游戏厅、录像厅林立,而相关部门对这些娱乐场所管理不到位。那些缺乏父母管教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监管不自觉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以至道德滑坡,从逃学、旷课,发展到沉迷网吧、游戏厅、录像厅。依L县网吧收费的一般标准,为每小时3元,按每天2小时计算,一个月就要180元左右。如果玩网络游戏,就要另买点卡(游戏充值卡),一个月也得花上数十元。
成年人能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某些没有经济来源的农村留守儿童在向家里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成为危害社会的因素。
犯罪行为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这种学习是一种本能),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而言,他们在接受文化熏陶的同时,也受到电影、电视中渲染的暴力、赌博、色情因素的影响,耳濡目染,对暴力、赌博、色情等因素的感觉变得越来越迟钝,感觉到这些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无所谓的。他们对这些负面因素从开始的恐惧、憎恶到默认和接纳,沾染上赌博、打架斗殴等恶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2家庭原因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人类社会最活跃的因子之一。对个体而言,他最初的情感萌发是始源于家庭的,一个人的早期生活经历,特别是原先家庭对其灌输的教育观念,对他的性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幼年时期的性格养成,往往对一个人的今后的生活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他的一生。一个好的完整的家庭,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莫大的帮助,因为父母在抚养他的同时,给带他心理上带来了最基本的爱和安全的需要。反之,一个不完整或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容易给孩子带来挫折感,从而给他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心理学上认为,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开放的工程,包含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多个方面,这些因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且有机结合地构成对一个教育的系统。而在这项系统工程之中,做为一切教育基础的家庭教育,起着最基础性的作用。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不仅需要物质的给与,需要父母无微不至的照料。同时,也需要父母的教育和引导,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众多问题和困惑都需要父母来解答。对于一个在正常家庭成长起来的孩子来说,父母是他人生中的第一位老师,儿童的启蒙教育大部分都是在父母的灌输下完成的。并且儿童模仿的天性,使他们易于把父母和长辈的行为当作他们直接模仿的对象。他们会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家庭成员当作榜样,用家庭成员的言行和准则来认定他们今后所要接受的社会规范。
表:对100名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监护情况的调查统计
由在家的父或母监护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
其他亲戚或朋友监护
从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护情况来看,很多家庭都是父母双双出外打工,所以大都是由祖辈对青少年进行抚养和教育。隔代监护比例达到60%以上。这种隔代监护有其两面性,好的一面是老人由于年龄问题,居住比较稳定,鲜有外出活动,可以有大量的时间在家中帮子女照看孩子,既能使儿女在外能安心工作挣钱,又为子女节省了请人帮忙照料孩子的成本。弊的一面在于,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身心处于衰老的过程,无论从生理和心理上,也亟待子女的照料,他们也是一个需要关心的群体。因此,当他们在面对正在成长中的一个个活蹦乱跳的青少年时,尽管他们有耐性,但也会显得稍有精力和体力的不支。并且由于许多的农村老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也鲜有懂得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的知识,因此他们教育青少年的水平是有限的。通过对他们的访问调查,从他们的回答得知,至今大部分老人仍然沿用古老陈旧的教育方法,仍有一部分老人在面对顽皮孩子时信奉的教条是“棍棒打下出孝子”。而一些托付在亲友家的留守青少年,他们的教育问题,更加不容乐观,由于抚养的这些孩子的人,都不是自己的子女或与之缺乏血缘关系,因此在对待孩子的方式,不是过于严苛就是过于溺爱,由于把不准爱的分寸,容易造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缺爱和溺爱,这对青少年的成长都是不利的。其中还有一部分青少年是自我监护,即没有父母亲友的监护,完全由青少年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青少年由于年纪尚浅,大都缺乏生活经验,思想的波动性很大,自控自制力不强,当面对外界较大诱惑又无大人的有力监督时,往往容易听从他人教唆,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和帮凶。
因此,对于缺乏父母监护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来说,无论哪一种监护方式都存在很大问题,不能在特殊成长时期起到对青少年的良好督护和让其获得足够的教育。在情感上,由于缺少沟通的环节,他们缺少了从父母处得到的关注和呵护;在教育上,由于不能及时交流,他们缺少了父母的引导和帮助。亲子关系的中断使青少年不能与父母建立起强有力的人身依附联系,因此当他们面对外界环境时,不能以亲情去抵挡犯罪所带来的诱惑。这是导致留守青少年犯罪难以避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其次,家庭给青少年教育所灌输的观念和价值,也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重大影响。一个好的家庭教育,应当是在父母长辈的指引下的,以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金钱观为导向的,引导青少年积极向上,奋发追求,实现理想和个人价值的过程。但通过调查,很多父母灌输给子女的观念,存在很大问题,特别是在对待教育和金钱上,一些家长本身的观念就有问题,如果输送给孩子,必将带来负面的影响。
概括起来,引发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亲子关系的中断
犯罪学认为,大部分人在初次去尝试犯罪的时候,心里都会矛盾重重,在他们内心中作着强烈的思想斗争,因为他们要考虑这次犯罪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所得的收益,如果收益是小于付出的话,他们便很有可能终止这次犯罪行动,反之,则会铤而走险。这就是所谓的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会逐渐与社会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社会联系,这些人身关系的纽带对其个人会产生很强的约束作用。除非是很强的犯罪动机或在缺少理智的情况下将其社会联系,否则他便不轻易犯罪。反之,当这个社会联系变得微弱或者遭受到破坏时,即使犯罪动机很薄弱,也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青少年的成长过程,同时一个不断融入社会、接触人群的社会化过程。在日常接触中,自身会对父母、学校的同伴产生强烈的社会联系依附感。因为对上述社会关系有很强的依附感,所以他个人就会因为不想损害这种社会关系而去抑制可能的犯罪。在这些社会关系中,其中以和父母的依附关系最为重要。农村留守青少年与父母的依附很大程度取决于与父母沟通的程度和质量,包括父母与子女时间的共享、情感的交流等等。如果父母长期在其身边,对其进行爱的呵护,青少年就易接受父母对其的教育,也容易认同父母对其灌输的观念和价值,并把其内化为自己的一部分。当这些正确的价值观与道德感与对父母的依附关系形成合力,青少年便有了足够的约束力去抵抗犯罪行为。其次,在青少年与父母沟通的过程中,青少年易于养成会对父母产生一种信任感的,当他们面临问题的时候,他们会向自己的父母倾诉和寻求建议,征求他们的意见的看法。当父母与子女之间架构其良好的沟通桥梁之后,即使是在面对不良环境诱惑,因父母的关爱和建议而会促使他们放弃犯罪的企图,因而,对父母的依附感成为制约子女实施不法行为的重要因素。反之,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密切有效的亲情沟通,孩子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他们对父母的依附感就会变弱,他们便不习惯于对自己的父母敞开心扉,把自己所面临的处境和困惑向父母坦露。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所灌输给他的观念和教育,便变得无力和缺乏约束力了。现今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并且团伙之中大都是以同龄人在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农村留守青少年在缺少了对父母的依附关系后,更多地是向同龄人寻求另一种依附关系,这种以“友谊”和“信任”在基础的依附关系,由于双方都缺乏生活经验和足够的理智,加之青少年容易受到外界诱惑,所以很容易滑向危险的边缘。
表:100名外出务工人员返家看望子女的情况调查统计
一年返家一次
一年返家二次
一年三次或以上
超过一年返家一次
由于农村留守青少年家长大都在广东一带沿海城市工作,路途遥远车费昂贵,加上工作忙碌,来往一趟不易,大部分家长是一年才回家一次,有些甚至是几年才回来一次,所以留守青少年与其父母见面的机会比较少。与非留守的青少年相比,农村留守青少年与父母的交往更多地表现出了时间上的长期间断性、空间上的远距离性、交往的长期非面对面性、互动频率较低的特点。加之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农村留守青少年与他们父母的沟通时间非常有限,子女情感上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而他们对父母的依附感是薄弱的。这一方面造成了当孩子出现犯罪苗头的时候,父母不能及时地去制止。另一方也造成了青少年与父母感情的淡漠,当面对犯罪诱惑时,不能以亲情去抵挡犯罪。
2.22父母错误思想的误导
作为一个过去在较长历史时期内都以农业立国的国家,中国人的乡土意识比较浓重,如果不是出于无奈或期望有大的追求,农民是很少会背井离乡到外打工的。父母担负有抚养、教育、管理,使孩子能健康成长的责任。长期的两地分居,使父母孩子之间,产生了比较大的隔阂。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外出务工家长对自己的外出打工不能在家照顾孩子,都或多或少心存内疚,因而出于一种补偿心理,在经济上,他们平常大都对自己的孩子较为慷慨,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在许多家长看来,金钱是重要的,甚至是万能的,他们期望能用金钱的给与来弥补亲情的缺失。但这种一味的金钱给与,会给正在成长的孩子带来不好的影响,因为大多的青少年都缺乏一定理财能力和较强自控能力,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当他们手中有了较多可以自由支配的金钱以后,他们大都变得不会节制,频繁购物和其他消费成为青少年用钱支出的主要手段,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了生活追求消费、享受、随意挥霍的怀习惯。在对青少年的消费构成的调查研究中发现,上网费和手机费,已成为许多青少年重要的支出款项。其中上网费一栏,包括充游戏点卡、购买游戏装备等,便花费了许多青少年大量的金钱。父母错误的金钱给与观念,会使孩子染上不良的习惯,很多青少年最初的犯罪的动机往往就与金钱相关。
并且,随着近年来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生的数量与日增多,由于不能较好地定位好自己的较色,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很多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在家待遇,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出于生计,在毕业后从事体力劳动,于是很多人产生了读书是无用的想法。一些在工厂工作的农民工家长看到自己身边的工友居然也有大学生,有些甚至还干着比自己还底层的工作,非常吃惊。在他们陈旧的观念中看来,大学生读了那么多书,在大学里花了这么多钱,毕业后理应是公司的白领或政府里的公务员。而现实生活当中,有一些人虽然读书不多文化不高,却能靠做生意赚大钱。强烈的现实对比使他们对读书持悲观的态度,因此他们对读书不抱期待,不再期望自己的孩子通过读书来改变命运。加之大学高昂的学费,更让他们望而却步。许多父母不再愿为这种长期又没有回报的事情进行投资,有些父母甚至还主动让自己孩子辍学到外打工。父母对教育的功利性和对金钱的膜拜态度,对孩子产生极负面的影响,许多本来品学兼优的孩子开始自己的求学之路充满困惑,进而开始厌弃学习。都市里的繁华景象令许多农民工家长羡慕不已,高楼豪车、一夜暴富成为他们日常津津乐道的话题。殊不知家长这些充满拜金主义味道的言谈举止,会对青少年造成多大的影响。过度强调金钱的作用和生活的享受,会让孩子们过早地产生唯利是图、金钱万能的错误思想观念。当传统的道德感缺失、公平正义感被削弱以后,理应遵循的社会规范和公德进而也会被其摈弃。青少年追求物质的强烈渴望与现实的差距构成矛盾时,往往使得青少年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2.3学校原因
教育是人类从自然人进化到社会人的重要一环,通过教育一个人能获得知识和技能,从而才能在社会上生存和立足。而学校做为施行教育的一般场所和重要额物质载体,担负着教书育人使其能全面发展的重要职责。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样,同样不可或缺,他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教育整体,如果说家庭教育提供给孩子的是成长的土壤,那么学校教育则提供给孩子的是成长的营养。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将对孩子后天心灵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同时,良好的学校教育,也可对家庭教育的缺失起到很好弥补的作用,帮助他们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学校是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于青少年来说,成长的时间主要是在学校里度过的。青少年大部分处于义务教学阶段,除去在家中和放假的时间,他们有相当长的时间是在学校里,现在许多留守青少年从小学起,就被寄宿在学校里。所以,对于大部分青少年来说,他主要的成长场所就是学校,漫长的学校生活,也会使他们对学校产生强烈的依附感。对学校的依附感越强,他们认同学校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就会越高。通过学校的因材施教,如果青少年能将学校教授的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内化于心并自觉遵守,是不容易犯罪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弊病,导致农村留守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过度强调升学率,教育方法失当。
当前学校施行的是素质教育,提倡的是孩子的全面发展。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由于过去我国的教育普及水平的不足、教育经费的有限,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施行的都是应试教育。即通过考试,来达到择优选才,享用有限教学资源的目的。在应试教育背景下,学校重视的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除了学生的考试分数,学生的其他方面,如德体美劳则大部被学校所忽略,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
近来年,随着我过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投入教育领域的经费逐年增多,义务教育的素质教学改革已经初见有效。但由于应试教育的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学校和老师仍旧不能从旧观念中解放出来,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地区间学校的名次之争愈演愈烈,学校为了获得更多的教学资源和更多的优质生源,在暗地里展开了一场无声之战。升学率、重点率仍然成为衡量教学水下高下的唯一标准。就这使本该是提倡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又沦为应试教育的另一个替代词。在此背景下,学生成绩的高低就成为衡量他所获得学校和老师多少关注的重要标准了。并且,当前大部分农村中学仍然是将升学率、重点率和老师的绩效及奖金挂钩的,把培养了多少个重点生、获得了多少奖励作为衡量老师业务水平及教学态度的标杆。这就导致了许多老师,在对待学生方面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学生反映“学习好的学生获得老师关注多,成绩差的老师基本无暇关注”。尽管有一些老师,尽量想做到把成绩高低的学生都一视同仁地对待,但由于时间精力的有限,在实际中,他们是难以做到对每个学生都投入一样的热情一样的精力的。当然这也不排除成绩好的学生表现良好容易获取老师好感,成绩差的学生会相对顽皮任意不易获得好感。但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学校里仍然存在着对待学生方面的不公平性的。
农村留守青少年由于缺乏长期的足够的家庭教育,再加之父母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不够重视等因素,相较于非留守青少年,他们的整体成绩水平会差一些,因而往往会得不到老师的较多重视。许多的留守青少年,当看到成绩好的学生能从中得到较自己多的来自老师的表扬和关注的时候,心里形成强烈很多的落差,觉得老师对自己不够重视,不关心自己,甚至觉得自己在老师的眼中是可有可无的。按理说,每一个孩子都享有公平的受教育的权利,老师出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考虑也应该对学生做到同样的关心爱护,不应该出现对这个学生关心多一点,对那个学生关心少一点的现象。要知道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期,对外界的感知往往比较敏感,农村留守青少年大多缺乏家庭关爱,因此他们尤其需要从学校生活中得到弥补。学校老师的关注是儿童形成学习动机的重要外部动因。适当的教育方法可以使他们获得知识,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相反,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则会使他们对学校所灌输的价值观产生排斥心理。有研究表明“对自己的学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有很高期待感的青少年,最不容易产生犯罪倾向”。个体在适应传统社会和习俗的社会活动中投资越多,就越不愿意失去已经取得的成就,相对其他人而言,更不会犯罪;相反就会因为不具有投资上的损失而铤而走险。农村留守儿童如果在学习和自身能力的发展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考虑因为不良行为导致在学业和前途上的损失而有所顾忌。如果没有家长和老师的正确引导,长此以往,便把精力投入其他方面,面对变幻莫测的世界,面对各种不利因素,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2.32法制教育不健全。
现今的许多农村学校单纯重视智力教育,而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不够重视。只单纯用考试成绩来衡量学生的优劣,而忽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心理素质的培养。更为严重的是,法制教育的严重滞后,带来了诸多不良的后果,许多学生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分辨到底哪些是犯罪。本来按照教学规定,学校里应当定时开设法制课程,教授给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由于应试考试留下的弊病,现今很多农村学校根本不会开设这种与升学考试没有关系的法制课,即使开设,授课老师也大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老师本身的法律知识并不充分,加之授课不生动深刻,许多学生在上课时多在走神开小差,或在看其他书本,这就导致了法制课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效果。
因此,在学校教育中,许多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容易受到侵犯或者侵犯他人的利益。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学生根本就不知道犯罪为何物,哪些行为是犯罪。大多数的农村留守儿童犯表示直到上了法庭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3、应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3.1改革城乡二元结构,实现社会公平。
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改革重心转向城市,农村改革的步伐越来越慢,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固化,“三农”问题日益凸现。从经济发展来看,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大量资金流失严重影响农业的投入和农业经济发展;从社会发展来看,城乡二元的公共品供给体制导致城乡发展失衡;从政治发展来看,二元结构下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不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亨廷顿说:“在经历着飞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国家所具有的一个共同而突出的特征,那就是城乡之间的差距,而这正是这些国家社会政治不安定的主要根源。”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村留守青少年切身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和各种社会排斥,容易滋生对社会和他人的仇恨心理,以致引发用犯罪来报复社会的心理。
对此,国家应改变现行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实行统一的户口制度,取消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从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合理流动,从法律层面上,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保证每个公民享受同工同酬的权益。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保证农村留守青少年不受到来自制度性的社会排斥。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帮助农民增收,努力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消除贫富悬殊的社会现象,消除城乡之间的各种社会排斥,促进城乡融合,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余、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为农村留守青少年创造一个富裕、文明、公平的生活环境,防止农村留守青少年产生不健康心理问题。
3.2统筹区域经济,加强区域经济发展。
统筹 区域经济,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都有很大发展,但地区发展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 统筹区域发展,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不但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不仅关系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而且也关系着社带来了许多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而且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地区就业问题,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所导致的生活贫困以及就业机会的短缺,迫于生计,许多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民不得不离乡背井,去到经济更为发达的东南部沿海城市去寻找就业发展的机会。因为长期不能归家照顾子女,他们年幼的子女便成为缺乏关爱的“农村留守青少年”。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成长问题,亟待关注。许多学者认为,与流动人口问题一样,要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问题,必须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大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西部一些较为贫困欠发达的地区。只有解决好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为当地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和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存和子女成长问题。总的来说,应当注意几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注重区域间关系上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全国的发展是个整体,各区域在 产业分布上不能自成一体、面面俱到,需要加强区域间经济联系,提升全国作为整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率,避免重复建设、相互封锁和 产业结构趋同化。为此,我们要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进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同时,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顺应 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要求,鼓励区域间 产业有序转移,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合理流动,努力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是逐步推进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统筹好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经济适度发展和加大 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区域间 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使不同区域的居民都享有基本统一的医疗卫生条件、社会保障待遇、基础教育条件等,从而使不同区域人民生活的综合质量与水平逐步趋于均等化。由以往强调控制区域间经济总量的差距,转向强调缩小不同地区间的公共服务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从而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3.3加强社会治安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政治、经济等各领域正在逐步深入改革,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型期。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每一次社会的改革,在带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着转型的阵痛出现。农村与城市的巨大差距、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失业人群的逐年增多,都给社会带了不稳定的因素。面对社会的现实,许多人感到无所适从,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驱使,把持不住,从而走上了犯罪之路。并且,随着社会人口的增多,犯罪案件和人数的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有资料显示,过去五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3%和25.5%。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135.7万件,判处罪犯185.8万人;严峻的犯罪形势,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给人民的生活生产秩序带来极大困扰。罪犯的呈现年轻化趋势,二十五岁以下犯罪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在青少年当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青少年多喜欢结交朋友,并且由于思想的不成熟性,在朋友交往方面,往往缺乏分辨的能力。很多青少年都是以兴趣相近、义气相投为自己择友的标准。这就使得许多青少年在交友的过程中出现“不慎”的情况。在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的调研过程中,很多的青少年都坦言自己在犯罪被押前,身边有一个或多个从事偷窃、抢劫、赌博或吸毒等非法活动的朋友。“损友”对青少年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对其思想心灵的污蚀上,而且还表现在对其行为的影响上。许多犯罪青少年本来不谙世事,行为规规矩矩,但由于在平常生活接触中交友不慎,在损友的引诱或教唆下,学会了抽烟喝酒、沉迷网络等许多不良习惯,当父母给付的生活费用不足以支付他们的消费时,很容易就想到通过非正常的手段去获取金钱,许多青少年的偷窃、抢劫行为,多数是在朋友影响下从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开始的。
其次,青少年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很容易以身边的朋友为模仿对象。现在大量的青少年犯罪都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出现,且都是平常感情很好的朋友一同结伙去实施作案,正说明了青少年犯罪具有容易受他人影响而跟随作案的特点。真实的情况往往是这样,当几个甚至更多的具有共同爱好,且有共同目的追求的青少年结成一个圈子的时候,在群体当中(往往是首要分子)如若有一人提出要作案的意图,如果计划可行,便很容易博得其他人的同意,而一同协作作案。
我国法律当前施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处理刑事犯罪中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分针。对实施了轻罪的犯罪人从宽处理,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改过自新,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从严从重处理,这样不仅能对潜在的犯罪产生强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青少年易于受环境和他人影响,通过严厉打击犯罪,让一批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把他们关押到看守所或监狱,不能在外面为非作歹,对于净化社会的治安环境是大有裨益的。青少年身边参与犯罪的人少了,受到的引诱和教唆少了,会极大的减少隐藏在他们身边的潜在犯罪因素。如果他们接触到的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交往到的都是遵纪守法公民,会大大的激发出他们正义感及遵守法律和良好社会规范的自觉性。当他们在抵挡住不良诱惑,又能把社会所拥簇的公序良俗内化于心时,他们便不会轻易走上犯罪之路。
3.4加强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3.41家庭方面
(一)重视家庭关怀,营造浓厚亲情。
家庭是人生启蒙教育的场所,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的基础性环境,完整而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培养和造就符合社会规范人才的重要条件。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完整的家庭结构、健康文明的家庭教育成为培育孩子健康人格的重要保证,是其美丽人生的孵化器。同时,完整的家庭结构和温馨的家庭教育也是预防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可靠保障,如果家庭结构发生变异,家庭教育的正常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势必要影响青少年社会化过程的顺利完成,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家庭作为留守青少年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保证农村留守青少年家庭结构的完整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工作,对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二)尽力保障家庭结构完整。
完整的家庭结构遭到破坏,就会使子女失去健全的家庭所能提供的情感支持,他们就有可能生活在一个冷淡而缺乏温暖的环境里,极易悲观厌世,导致他们犯罪心理生成。青少年只有和父母在一起生活,才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结构,享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拥有良好的亲情环境。同时,父母也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农村留守家庭严格上说也是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也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对农民工父母加强责任教育,让他们知道“留守”对孩子一生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白自己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好孩子,不能因自己贪图轻松而害了孩子一辈子,动员和鼓励他们改变态度,多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尽力带孩子一起外出打工,保证家庭结构的完整,让孩子享受完整的家庭亲情,使之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采取一些必要的优惠农村工的措施,比如提供廉租房给农民工居住,让他们能在城市安家;多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以及让城市的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弟,以解决农民工孩子的上学问题;让农民工子女也享受必要的医疗保险,减轻农民工的负担。这两方面应该同时着手,让农民工愿意和安心带孩子一起出外打工,结束父母和孩子的“两地分居”状况,使留守孩子结束远离父母的留守生活。在国家政策不能马上修改的情况下,农民最好能在本地解决就业或带孩子一起出外打工,这样就能保障家庭结构的完整。假如不能这样,父母则尽量不要同时外出打工,留一个家长在家照顾孩子。这些措施的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了让留守孩子不再留守,也像其他人一样拥有一个正常社会化的家庭环境,能感受来自父母的温暖亲情,使心理正常发展,防止产生犯罪心理。
(三)提高监护水平和质量。
农民出外打工,其子女一般是和祖辈或其他亲戚一起生活,从而演化成隔代抚养或寄养。这些监护人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或精力有限,往往“管养不管教”,对留守青少年的教育问题和心理问题不够重视,仅仅是满足留守未成年人的吃穿问题。对此,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加强自身学习,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重视留守青少年的教育和心理问题辅导,提高监护质量,使留守青少年能健康成才。同时,父母出外打工,也要时刻想着家里的孩子,要经常和留守青少年联系,做到时刻关注孩子的心情和想法,全面了解和掌握孩子的学习、身体和心理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父母要定期给孩子捎寄些衣物、学习用品等,让孩子时时感受到来自父母的亲情和关爱。同时父母也要多教育多引导留守青少年做人和做事,要教导孩子大度宽容,要有一颗感恩的心对待人和事。对于小错误家长要及时的批评和教育,同时也要克服虚荣心理,不包庇护短,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留守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及时弱化不良心理结构,使孩子能改邪归正,不违法乱纪,健康成长。
(四)倡导文明家庭教育方式
大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城市做的往往是“苦、脏、累”的体力活,因此大都会希望孩子今后能出类拨萃,出人头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严重。但因选择了不恰当的教育方式,他们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我们倡导“理解民主,适时引导”的家庭教育方式。父母要多与孩子交流,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营造和睦、民主的家庭氛围,充分理解孩子的兴趣和要求,经常向他们提供足够的信息,并引导孩子自己作出选择和决定,父母既要爱护,又要持冷静态度,给孩子心理和人格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让孩子可以按照自己的爱好和兴趣发展,健康成长。同时,父母的言行是子女学习的榜样。由于农村留守青少年正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家长应自我严格要求,用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子女,引导农村留守青少年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农村留守青少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违规违法行为,坚持警示与正面教育相结合,遏制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生成,弱化其犯罪心理结构。
3.42学校方面
(一)加大德育、法制教育工作力度。
在道德教育方面,学校一方面要加强正确教育引导,给予农村留守青少年更多的关注,关心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的需要,注重培养留守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留守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引导留守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教育运行机制,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行为约束奖惩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农村留守青少年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必要的道德行为档案,对行为表现良好的留守青少年给予奖励和表扬,给其他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农村留守青少年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惩处。通过种种措施使广大农村留守青少年在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方面趋向统一,逐步养成文明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学校在重视道德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一是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改变态度,真正重视法制教育,建立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使留守学生能从课堂里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二是端正教学指导思想,着重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课的教学指导思想应该定位在教给学生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之目的。三是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改进教学方法。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为此,教师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法律素质。通过对农村留守学生的法制培训教育,帮助农村留守青少年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针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心理特征,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出适合农村留守青少年特点的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学会明辨是非,确实增强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遏制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二)从青少年特殊的心理出发,因材施教
良好的心理品质是青少年预防心理疾病的天然屏障,而且有助于个体进行积极的自我心理调适。相反,如果本身就具有不良的心理品质,只要环境中存在合适的犯罪机会,就有可能弃礼法于不顾,产生犯罪动机,所以要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必须修身养性,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自我修养和自我调控机制的完善。
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留守经历让他们的心理问题相对严重,更易出现消极和不良的心理品质。
因此,农村学校应有针对性的建立心理咨询教研机构,专门从事留守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从而使留守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治疗。一是要对农村留守青少年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开设一些专门的心理课程,开展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人格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辩证的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二是对农村留守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对父母出外打工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班主任或专职教师要做到认真负责地管理,掌握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多与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父母和监护人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各种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青少年关怀和辅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村留守青少年因为家庭结构不完整所受到的伤害,帮助农村留守青少年及时摆脱情绪上的痛苦。三是开展有效的心理咨询活动,让有心理问题的留守学生在遇到困难时,能够通过与辅导老师口头或书面方式咨询心理问题。老师要指导他们掌握对心理进行自我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并运用主客体之间心理交往规律调节心理活动,达到使学生醒悟、减轻压力,身心获得有益调整的目的。四是开展系统的性知识教育,包括性行为、性道德教育。现今农村留守青少年性发育迅速,因没有父母的及时指导,易出现性无知、错误的性道德认知、与社会道德标准相悖的不良性行为等。因此,农村留守青少年性道德教育要坚持性道德认知和性道德行为的统一原则,帮助农村留守青少年进行系统的性科学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农村留守青少年性道德教育的内容,重视农村留守青少年不良性意识萌动和不良性行为冲动所带来的影响,重视引导农村留守青少年建立正确的审美标准及健康的审美情趣,从而防止农村留守青少年因性道德扭曲而引发的性犯罪问题。
(三)完善对学生的管理。
学校应摈弃歧视差生的现象,对学习差的学生也要同样重视,理解并帮助学习差的留守青少年。教师应当尊重留守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转变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学习态度,用知识和文化来充实留守青少年空虚和迷茫的心灵,让他们爱学习,有文化,有教养,成为一个能够理解幸福,懂得人生价值的人,而不是厌学、逃学进而辍学。对于犯错误的农村留守青少年,学校应当教育、关心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而不应当随意地开除,不负责任地将他们推向社会,使之过早进入社会受不良因素的污染。
农村学校要加大对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多办寄宿制学校,尽量为父母都在外地或者亲友不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提供住宿便利,并配备相应的心理、生活指导老师,让农村留守青少年在集体中成长,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补偿缺失的家庭教育。这样也可以使农村留守青少年受到更多的监督、照顾与关爱,减少农村留守青少年受教育的断层和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控制盲区”,保障农村留守青少年的人身安全,为学校更全面地对农村留守青少年教育提供平台。此外,学校还应经常与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父母和监护人联系,要将他们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与家长交流,双方共同努力,强化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教育力度。对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青少年,学校应及时帮教,及时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促使他们自觉改正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学校还需整治校园环境,要和乡镇派出所经常沟通联系,保护校园安全,对于校园内打架斗殴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发生的纠纷要疏导,避免发生隐患;加强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管理,防止校外不良势力侵入校园,对于校园内出现的小团伙、小帮派要严厉打击和制止,防止蔓延扩展影响其他学生;要大力整顿校园周边的游戏厅、网吧、录像厅等娱乐场所,扫除黄赌毒丑恶现象,减少引发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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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文章出处:上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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