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偷窃,应告他侵犯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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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答应做完帐给我们两人4000元钱,我们要了三次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今天到派出所诬告我们偷东西
我和张姐是3月15日到这个单位上班的,做保管员工作。由于刚接手的工作帐目非常乱,老板答应做完帐给我们每个人2000元钱,我们做完帐让她看,她说行,等向会计报完表再给。已经报了两个月的表了,我们又去要钱,老板又说等图纸建完帐再给。现在图纸建完了,她又说再等两个月,等把大库收拾完。(我们有谈话录音)我们是8月23日找她要的钱,她8月26日在网上登招保管员,9月3日在赶集网刷新,在这期间,张姐让她的朋友给老坂打电话,假装说是应聘的,问说单位是否招聘保管员,老板说:“招保管员,我们现在有三个保管员,一个还行,另外两个不行,(说的是我们俩)都半年了,图纸也不会,东西总发错,帐做的还可以。”9月14日我们提出不干了,当晚老板给我们打电话,说电脑上的帐呢?我说,电脑上都没有帐了,我们自从知道她招保管员那天起就一直存在手机里,(其实,这就是我这么一说,帐一直都在电脑上,我们要帐有什么用。)老板说让我们回去,说周一来吧,我看看帐,合格就给你们钱,等我们到单位后,9点多钟警察就来了,老板报警了,诬告说我们偷东西了,警察经过调查后,做的笔录,说你们没有偷东西,回去吧,回去走法律程序吧,把帐给公司。我们说行,到单位后老板的弟弟把电脑上的帐都拷走之后,他们还是不让我们走,我们拨打的110,警察来了之后才让我们离开的,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急寻法律援助!!快给我们指点指点吧,十分诚志的感谢!!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辽宁 - 大连 悬赏:20分 咨询时间: 20:12 咨询人: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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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2011年初,钟文峰(楼主哥哥),蔡全国(江西人)二人欲在河南周口市投资房地产项目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时兴荣(河南省人大代表,淮阳县四通镇时庄村支书),时兴荣称其拥有周口市工农路南段有一块土地,该土地性质为仓库用地,如蔡全国,钟文峰有意向开发,其全权负责变更土地性质为商住用地,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时兴荣负责该宗土地由仓库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保证蔡、钟二人成立的兴荣房地产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等等”。  在日钟文峰与蔡全国共同出资800万元在周口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周口市兴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钟文峰占股权40%,蔡全国占60%,钟文峰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经过时兴荣上下协调大点关系,兴荣公司通过招排程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期间除了协议约定支付给时兴荣的活动经费外,其还索取奔驰轿车一辆(价值54万元)利用协调关系为名义敛财高达300万元。  后因被举报人蔡全国,时兴荣非法操作项目建设,钟文峰发现后并要求退股,同时与其他股东及项目合伙人达成退股协议。退股协议生效后,蔡全国等人恶意反悔,加之被举报人想掩盖非法操作事实,伙同周口市省人代大表时兴荣,串通一气买通周口市公安局经济警察刘鹏伪造虚假材料编造事实以钟文峰挪用资金为由向周口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日钟文峰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钟文峰被羁押期间公安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对账目进行了司法审计(依据是蔡全国单方提供的来往账目,牵涉到钟文峰投入资金的证据他们不提供,导致该结论显示钟文峰无投资,该结论反映人有异议)。  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经慎重审查证据材料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日钟文峰被羁押37天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日钟文峰同母亲徐敏,项目合作人王登剑驾车行驶至安徽省阜阳市时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当场死亡,当年,钟文峰47岁、王登剑34岁、徐敏71岁,如此悲惨的事实完全是因为以时兴荣为首的蔡全国等人诬告陷害造成的。事故发生后,我们家属多次到周口市公安局针对钟文峰是否构成犯罪要求给予明确结论,但周口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死亡为由作出了周公刑撤字(号决定书撤销案件,该案如此不了了之,如何体现法律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  更令人气愤的是,惨剧发生后,股东蔡全国对事故、对死者不管不顾不问,反而打起了股权及独占公司资产的主意。日,蔡全国隐瞒钟文峰死亡的真相,伪造钟文峰的签字采取欺骗的方式到工商局服务大厅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将周口市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蔡全国。经反映人投诉,工商局立案受理查明事实后,于日作出了周工商处字(2013)第4l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撤销日颁发给周口市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恢复原状。2、罚款50000元。  营业执照被撤销后,蔡全国依然违反《继承法》《公司法》的规定,在反映人及其他继承人未到工商局办理股权继承变更为公司股东的前提下,违反程序擅自召开股东会,将还未真正成为股东的各继承人的意见用作再次申请变更荣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依据。周口市工商局迫于时兴荣人大代表身份的压力,再一次受骗,又于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蔡全国名下,并颁发了营业执照。执照到手后,又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目前正在办理中。  综上:时兴荣作为省人大代表,应积极反映群众疾苦,却当着我们的面大言不惭的说:“你们随便告,就是告到联合国、中纪委也没事,我有的是关系,有的是钱,周口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都是我时兴荣的天下,都是我的人”。其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人民赋予的权力非法倒卖土地、暗箱操作、变相敛财,一手制造了灭绝人寰的惨案,钟文峰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长达37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如今钟文峰交通事故死亡该案被撤销,如此不明不白的结果,有什么理由让反映人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严肃的。同时诬告陷害钟文峰的人不仅不被受到刑事追究,反而借助公安机关之手为其除掉了心头大患,为此,反映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钟文峰是否构成犯罪给予答复,依法追究蔡全国等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查明事实,让死者瞑目。
楼主发言:7次 发图:
  你有无联系方式啊 我看能否帮你
          
        
  人命关天,公民权利毫无用处
  希望沉冤得雪~还我权益
  顶  
  民和官斗要小心。现在当官很少不混蛋
            
                
  楼主的案件太冤了,帮你顶!  维护权利路上坎坷多,地方腐败需要正直专业法律人士来帮助。  笔者是著名法律爱好者、实名网络作家于国福,专业利用强大的互联网代理疑难案件的控告、监督、跟踪结果,笔者网名“于国福有话说”,网名点击量数亿,是老字号知名网络人士,网上搜索‘于国’两个字,可看到自动弹出笔者的网名“于国福有话说”。多年来笔者从不更换实名制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依法代理核实、监督、曝光、跟踪案件处理结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多次依法为委托人主张成功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目共睹,网上搜索标题“于国福有话说近期部分各类维权成功案例”可核实案例实情。  对网上利用匿名攻击实名于国福有话说的说明:由于笔者于国福依法坚持公平维护求助人权益。让很多大小违法人员受到惩处。因此,有的人就对笔者怀恨在心,他们找不到笔者半点缺点,就利用卑鄙匿名手段,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恶意攻击笔者,这些情况聪明人一看就可以判断‘匿名攻击实名,证明匿名违法’笔者坚信‘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从笔者2010年至今,一直使用实名制手机号码曝光违法行为,只要网友核实我做过的案例文章,相信大家会知道‘于国福有话说’是一个合法正义的好人。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3名打工仔苦于要不回钱,就用诬告的方式报案称欠债方盗窃,导致欠债方被刑拘了17天。记者今天获悉,3名报假警的工人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公诉机关诉至密云法院。  据介绍,被起诉的3名工人与欠债方罗某是工友。日常来往中,罗某共借了3名工人5900元,并许诺领工资之后立刻还钱。去年11月11日晚上,工地发放工资,3名工人回到宿舍后发现,罗某不知去向,手机关机。次日上午,3人再次拨打电话,还是找不到人。此后工人胡某去上班,而另两名工人商议后,决定报警,称“罗某分别偷了我们2000元和2900元现金”。  胡某下班后,得知2人报警,也对警方表示“罗某偷了我1000元”。因3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最终导致罗某被公安机关错误立案并被刑事拘留17天。  公诉机关认为,3名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罗某,意图使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但3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从轻处罚。  此案已被密云县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通讯员 蔡方方)  作者:蔡方方诬告12岁的人盗窃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吗_百度知道
诬告12岁的人盗窃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提问者采纳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向警察诬指杨某儿子杨小某(12岁)偷窃他人财物。  
  第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评析、投毒罪的、抢劫,但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杨某的儿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未能得逞,李某的行为没办法使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危险及可能性。李某的行为虽然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则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贩卖毒品,李某诬告杨某儿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李某诬告杨某的儿子盗窃。李某因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故其主观上没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样一个情况,而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具体发生、放火。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所以李某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爆炸,杨某的儿子都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诬告陷害罪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所以只能构成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理由如下。笔者认为。
  综上案情,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强奸。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理由是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完成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既遂,如果李某明知杨某的儿子年仅12岁而诬告其盗窃:
  第一,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盗窃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杨某的儿子盗窃的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既不赞同第一种观点也不赞同第二种观点,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其意图使杨某的儿子受刑事追求的目的不可能实现,犯故意杀人? 
  分歧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诬告陷害罪吗,诬告他人,误以为杨某的儿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足以承担刑事责任而诬告的,如果李某不知杨某的儿子年仅12岁误以为杨某的儿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诬告其盗窃。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所以李某所告发的事实就不是一个犯罪事实,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使杨某的儿子受到刑事追究,李某明知杨某的儿子年仅12岁: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所以本案中无论杨某的儿子是否有盗窃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李某为了让杨某不得安宁,但是可以按照诬告陷害罪未遂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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