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国对特殊群体特殊对待的残疾人补贴政策2015年就业是啥意义吗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和亲切服务制度
青海残疾人联合会:http://www.qhcl.org&&&&来源:&&&&创建时间:日&&&&
第一章&& 文明服务规范
第一条&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省残联服务行为规范
第三条&省残联服务语言规范
第四条&省残联服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省残联服务环境规范
第二章&& 服务项目公开
第六条&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补贴
第九条&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第十条&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
第十一条&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第十二条&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
第十三条&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第十四条&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
第十五条&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第十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或适配)康复救助
第十七条&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救助
第十八条&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
第十九条&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贫困残疾人大学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评审
第二十三条&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第三章&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共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共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执行理事会成员工作生
活八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政风建设制度
第二十九条&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文明服务规范
第一条&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是:人道&廉洁&服务&奉献。
一、人道&&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做人道主义的实践者。
二、廉洁&&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
三、服务&&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奉献&&爱岗敬业,对残疾人有爱心、真心和实心,不图名利,乐于奉献。
第二条&省残联服务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职工在工作时间必须服装整洁干净,不得穿拖鞋。
二、仪表大方。职工应保持仪表端庄,头发梳理整齐,指甲常修。发型要整洁,不披头散发,化妆要适度、大方,不戴过多饰品。
三、举止文明。坐、立姿势要端正,看要自然,听要专注。
四、言语和蔼。说话亲切,对残疾人及其亲友询问应有问必答,音量要适中,使用礼貌语言。
五、微笑服务。对残疾人及其亲友表现出亲切、真诚、友好,做到主动、耐心、热情、周到。愉快解答每一位残疾人及其亲友的疑问,不厚此薄彼。
六、礼貌待客。不怠慢残疾人和流露出厌烦情绪,对残疾人及其亲友提出的批评或建议,虚心接受,遇有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部门负责同志或理事会领导,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与残疾人及其亲友发生顶撞争吵。
七、工作认真。熟练掌握岗位职责,能独立完成每项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有高度责任感。
八、作风严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不在工作场所聊天、打牌、下棋、嬉笑、打闹。上班期间做到不串岗、不看与工作无关的杂志小说、不玩电子游戏。
第三条&省残联服务语言规范
一、窗口文明用语
(一)残疾人及其亲友前来办理业务时,应主动询问说:&您好,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二)残疾人及其亲友办完业务时,应说:&再见,请走好&。
(三)窗口业务较忙时,应向残疾人及其亲友说:&请稍等&。残疾人及其亲友等待时间较长时应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四)残疾人及其亲友填错表单时应说:&对不起,您的&&填错了,请您重新填写一份&。
(五)退回残疾人及其亲友材料时应说:&请收好&或&请您清点一下&。
(六)发生工作失误时,应主动向残疾人及其亲友道歉:&对不起,请您原谅&或&实在对不起&。
(七)工作人员遇有急事不得不停下业务去处理时,应对残疾人及其亲友讲:&对不起,请您稍等一下&。
(八)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业务规定时应说:&对不起,您的XX材料不符合业务要求,请按要求提供&。
(九)在不能满足残疾人及其亲友的要求时应说:&实在对不起,您的要求我们暂时还无法满足&。
二、打电话时的文明用语
(一)接电话时:&您好,这里是省残联XX部门(中心)&、&您好,请讲话&。
(二)来电话找人时:&请稍等&。
(三)对方所找的人不在时:&XX不在,您有事需要转告吗?&
(四)对方打错电话时:&您打错了,这里是省残联XX部门(中心)&。
(五)向外打电话时:&您好,请找一下XXX,谢谢&。
第四条&省残联服务操作规范
一、熟知业务知识,在接受残疾人及其亲友咨询时,向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宣传资料,详细说明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避免残疾人及其亲友来回空跑。
二、熟知操作规程,迅速办理业务,减少残疾人及其亲友等待时间。
三、办理业务时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对居住地较远、老残一体、怀有身孕等的残疾人及其亲友应实行优先照顾。
四、填写表单、合同,字体要清晰工整,书写要符合规范,签字、盖章要齐全、清楚。
五、与残疾人及其亲友传递资料时,动作要轻,不扔、不摔。
六、窗口人员能随时解答残疾人及其亲友提出的业务问题,首问负责。
七、妥善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或使用的各类印章、文件、资料,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时,做到人走章收,不得将上述物品搁置在办公桌或柜台上。
第五条&省残联服务环境规范
一、地面整洁,无纸屑、痰迹、烟蒂等。
二、桌面整齐,办公用具定位摆正,除用具茶杯外,桌面上无其他杂物,柜面上无灰尘。
三、门窗干净、完好,无灰尘和污垢。
四、设备清洁,电脑主机、显示屏、键盘、打印机、电话等主副设备无灰尘和污垢。
五、设置残疾人及其亲友便于坐落的椅子,提供开水、水杯,为来会残疾人及其亲友创造温馨的服务环境。
六、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方便残疾人及其亲友投诉,接受残疾人及其亲友监督。
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应主动关闭门窗,及时关好电灯、电脑等电器。
第二章&服务项目公开
第六条&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一、政策依据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二、办证流程
第一步,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叁份。
第二步,受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三步,残疾评定:1、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据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2、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到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由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医学鉴定并作出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第四步,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予以退回。对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叁份报市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名,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第五步,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步,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步,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三、注意事项
(一)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二)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号);
(二)《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2012〕36号)。
二、补贴对象
具有青海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扶养未成年人补助金,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城镇居民户口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牧区户口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四、补贴办法
实行动态管理。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1、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所持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3、由村(牧、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证明;4、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在本人所在的居(村、牧)民委员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
第三步,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补贴(阳光家园计划)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海省&阳光家园计划&(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号)。
二、补贴对象
(一)公办未享受补助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二)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
三、补贴标准
(一)机构建设补贴:托养照料残疾人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补助2万元,托养照料残疾人1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补助5万元,托养照料残疾人1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补助8万元,另外,每个机构,按其托养残疾人数一次性补贴2400元/人。
(二)对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的家庭补贴:按照料、托养的残疾人数一次性补贴600元/人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托养人员达到5人以上。2、具备基本的托养服务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持有低保证。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16&59周岁)且无业,长期需要有人照料。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五、申请流程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州(市、地)残联协调,向省残联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并录入数据库。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省残联审批。
(二)居家托养的申请和审批: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由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统一向乡(镇、街道)残联上报,由乡(镇、街道)残联统一向县(区)残联上报,再由县(区)残联汇总上报州残联审批。
第九条&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满足1&6岁(不满7周岁)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可对7&17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救助,救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
(二)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三)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一)免费为每名受助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二)每人给予12000元手术及调机费补贴(含术前检查、筛选、手术、术后开机及5次调机);
(三)每人给予14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食宿等)补贴。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聋儿家长或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签署《项目知情同意书》,填写《申请表》,到定点筛查机构接受初筛检查;
第二步,省残联项目办接收《申请表》及检查材料,组织本省项目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初筛通过名单,对初筛结果予以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监护人,审批未通过者告知具体原因;
第三步,审核通过者,由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
第四步,省残联项目办组织初筛通过者到定点手术医院接受复筛,通过者安排手术;
第五步,受助监护人与定点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
第六步,受助人术后按照定点医院安排的时间开机和调机;
第七步,受助人开机2周内省残联项目办将其安置到协议定点康复机构;
第八步,定点康复机构向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服务,并对受助人进行为期不少于3年的跟踪和指导。
第十条&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年龄不超过6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优先救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聋儿。
三、救助标准
(一)补助每名受助儿童助听器购置费用4800元(2台全数字助听器)、验配和一年内调试服务费用1200元;
(二)为受助儿童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000万元康复训练(包括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食宿等)补助。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聋儿家长或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县级残联接收《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核结果予以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监护人,审批未通过者告知具体原因;
第三步,审核通过者,由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
第四步,省残联组织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到定点验配机构进行耳模制作及助听器验配;
第五步,定点验配机构做好受助人的随访服务,一年内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3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第六步,县级残联负责将受助人及时安置至协议定点康复机构;
第七步,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
第十一条&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肢体残疾儿童。手术主要针对7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针对手术适应症,年龄可放宽到16岁。主要的手术适应症包括:1、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3、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三、救助标准
每例手术平均补助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乡级残联组织辖区医务人员,初筛出16岁以下适合矫治手术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报县级残联;
第二步,县级残联在手术定点医院专业人员指导下,共同对初筛儿童进行复筛,确定手术对象,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中的复筛意见,汇总逐级上报至省残联;
第三步,县级残联负责将拟实施手术的病员组织输送到指定的手术定点医院,妥善安排交通、食宿和入院等事宜;
第四步,手术定点医院对手术对象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制定手术方案,手术同意书,办理手术意外保险,实施手术治疗;
第五步,手术完成后,手术医生根据病员术后功能情况,提出术后康复意见,根据需求,安置康复科室或转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六步,省残联协调安置术后儿童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术后训练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第七步,手术半年后,由省残联统一组织基层残联和手术定点医院、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对儿童术后康复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1、年龄不超过7岁;2、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脑瘫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脑瘫儿童。
三、救助标准
每年人均13200元,其中康复训练12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县级残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贫困脑瘫儿童筛查调查,选择诊断明确、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儿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牧、居)委会推荐,填写《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经县级残联审批后,报省残疾人康复办审核备案;
第二步,县级残联安排救助儿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运动、生活自理、言语、认知、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定期进行阶段评估,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培训脑瘫儿童家长;
第三步,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和县级残联要重视脑瘫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1、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2、年龄3&6周岁)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三、救助标准
每年人均12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孤独症儿童家长(监护人)向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村(牧、居)委会向县级残联推荐;
第三步,县级残联审核并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通过后,向受助对象发放《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
第四步,受助对象凭《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第五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县级残联,经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
第十四条&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2〕25号)。
二、申请条件
0&6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城乡贫困残疾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三、救助标准
(一)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
(二)其他辅助器具每人补助15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县级残联组织定点服务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筛查评估(重症残疾儿童要入户服务),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后上报省残联;
第二步,省残联审核后,在拟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中国残联批准确定为救助对象;
第三步,省残联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向受助对象发放救助卡,并根据筛查评估情况进行假肢、矫形器装配和辅助器具适配,开展适应性训练并做好使用指导,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登记表》,并由受益残疾儿童家长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3〕7号)。
二、申请条件
(一)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智力残疾儿童;
(二)年龄不超过7岁;
(三)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智力残疾儿童。
三、救助标准
每年人均12000元的康复训练补贴。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残疾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直接向所在地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村(牧、居)委会推荐申报至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残联审批;
第三步,县级残联审批通过后向受助对象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卡》;
第四步,县级残联安排受助儿童到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评估及功能训练,训练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天,康复训练效果评估应达到有效以上;
第五步,机构训练结束后,要做好社区、家庭康复的指导,康复机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随访。
第十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或适配)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3〕7号)。
二、申请条件
城乡有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贫困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步,县级残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对象;
第三步,县级残联组织定点服务机构对符合受助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筛查评估,确定拟配发或适配的辅助器具品种、数量,协助受助人填写《彩票公益金项目辅助器具审批表》;
第四步,县级残联组织定点服务机构配发或适配辅助器具。
第十七条&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3〕7号)。
二、申请条件
(一)听力损失达到听力残疾标准,无助听器适配禁忌,有配戴助听器意愿;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对就学、就业阶段的听力残疾人优先救助。
三、救助标准
每人一次性资助数字式助听器1只、电池50块,并提供硬耳模制作及验配服务费30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步,县级残联对审批通过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救助对象;
第三步,县级残联通知受助人到就近的定点验配机构接受耳模制作和助器验配服务;
第四步,定点验配机构做好受助人的随访服务,一年内为受助人至少进行1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第十八条&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号)。
二、申请条件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三)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
(四)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不能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每人每年900元的医药费救助;
(二)能够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每人每年500元的医药费救助。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村(牧、居)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第二步,受助的精神病患者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定期就诊,定点医院对持卡人免收挂号费。
第十九条&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号)。
二、申请条件
(一)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
(二)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三)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4000元,住院周期为3个月。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牧)委会或社区精防医师推荐,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级残联审批并下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每份通知单仅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半年内有效);
第二步,受助对象持有效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
第三步,项目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并负责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要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第二十条&贫困残疾人大学生资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2012年青海省残疾学生高考录取统计及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办字〔2012〕25号)。
二、资助条件
(一)学生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接受国民教育且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残疾大学生(考取师范、农林、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1、城乡低保户;2、低收入家庭。
(四)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资助标准
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四、申请流程
被各高等院校录取的贫困残疾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入学通知书原件、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家庭贫困证明,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级残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证后,由申请者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州级残联审核。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培训对象
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三、优惠待遇
免培训费、食宿费、教材费、鉴定费。
四、申请流程
由残疾人所在地方残联筛查后上报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或残疾人自己老中心咨询报名。
第二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一、政策依据
(一)《青海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青残联会发〔2005〕90号);
(二)《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
二、参评对象
申请参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具有盲人医疗按摩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2年以上的盲人(含低视力者);
(二)2009年之前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满15年的;
三、优惠待遇
免收报名费、考试费、评审费、培训费。
四、评审流程
第一步,申请参评人员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州级残联报名;
第二步,州级残联对申请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经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系统报至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受资格复查;
第三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审通过后报至全国盲人医疗按摩考试办公室审查;
第四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考试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省残联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电话通知本人参加中国残联每年9月组织的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残联核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并由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按摩医士证书;
第五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体评审流程为: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参评人员参加理论考试,考试通过后由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通过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一、政策依据
(一)《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1号令);
(二)《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青残联会发〔号);
(三)《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号);
(四)《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财社字〔号)。
二、征收对象
中央驻青企业、省级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按照: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X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征收流程
第一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向有关单位发放年审通知。
第二步,接到年审通知的用人单位携带职工花名册,劳资报表,残疾职工劳动工资,残疾职工残疾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年审;
第三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向缴金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就业年审表;
第四步,企业缴金单位到地税局缴纳保障金,行政及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社字〔号)。
二、补贴对象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每人仅限一辆)。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安全技术性能相关要求。
三、补贴标准
每辆车每年260元。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购车相关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步,县级残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审核、登记、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逐级申报至省联、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第三步,省财政厅商省残联逐级核拨补贴资金至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步,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共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工作制度
&& &(一)中共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为发挥党组在省残联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青海省残联的贯彻执行,健全民主集中制,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议大事、抓大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完成残联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既要坚持分工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党组内部要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 (四)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职责分工
&&& (五)中共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领导党组工作。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和有关人事任免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党组书记不在会期间委托党组成员协助负责党组工作;党组成员协助党组书记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并可受党组书记的委托代表党组进行内、外事活动。
(六)党组设兼职秘书1名,承办党组会议议题的收集汇总、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议定事项的督办等工作。
三、会议制度
(七)党组会议主要有: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会。
(八)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有关机构设置、编制和人事问题;研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问题等。
党组会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部门报经主管党组成员审核后,于会前交党组秘书分送党组各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需要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党组秘书起草,党组书记签发,分送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及单位。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党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九)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年召开1次。会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提前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和邀请派代表参加会议。会后按规定上报会议情况,对群众意见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群众反馈。
党组秘书具体承办联系、协调及会议相关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十)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成员,各部门、中心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个月集中学习1次。
机关党委提出学习计划、内容和研讨题目等,报党组书记审定;负责准备学习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等工作。
四、议事制度
(十一)列入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党组成员总结形成决议。党组会的决议,须经党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议定事项的表决一般采用当面表态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十二)涉及人事任免的党组会议,应在会前或会上把任免对象的办理报告、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等分送党组成员,准备意见。需要做说明的问题和情况,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汇报。
(十三)所有参加党组会议的同志必须遵守保密纪律。需要传达的事项必须以党组会议的决议、决定为准。未经批准不得对会议讨论的决议、决定、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等随意传达和扩散。党组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并及时清退。
(十四)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党组成员负责落实、检查、催办,党组秘书和有关部门协助。
五、调查研究
(十五)调查研究是党组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的必经程序,凡涉及全省残疾人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残疾人、残联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十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研中要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要深入基层一线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当中了解情况,并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士的意见,力求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党组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时间不少于30天。
(十七)党组成员下基层前应认真制订调研计划,围绕中心工作研究选定重点课题。调研结束后要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报告,积极撰写对推动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为党组决策提供依据。
六、党风廉政建设
(十八)党组成员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政方面的规定,遵守《中共青海省残联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人&制度。党组书记是党组及省残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党组成员对分管或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十九)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个人对党组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
(二十)建立党组成员谈心制度和与机关职工的沟通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要与党组成员、机关各部门、中心主要领导至少谈话1次,各党组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谈话1次。党组每年要与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代表座谈1次,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1次。具体工作由党组秘书协调安排。
(二十一)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中共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执行理事会成员工作生活八项制度
为了使省残联党组、理事会成为团结、求实、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残联章程,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党组、理事会成员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一、集体领导,民主决策。要坚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决定。各成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忠诚坦白,开诚布公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并要认真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
二、团结协作,分工负责。要精诚团结,互通情况、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并按照各自的分工,严格把关,各负其责,认真搞好工作,为党组和理事会负责。
三、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要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五湖四海,团结全体职工,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禁止拉山头、搞宗派、划小圈子、任人唯亲。
四、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要以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接受党组织、职工、基层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监督。
五、努力学习,增长才干。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六、艰苦奋斗,勤政廉洁。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反对挥霍浪费,禁止行贿受贿,杜绝以权谋私。
七、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要坚持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防止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经验主义、形式主义,不搞假大空。要注意工作方法,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
八、开拓进取,真抓实干。要解放思想,勇于进取,勤于思考,敢于探索,做到敢干、敢管。要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努力做到想实策、办实事,求实效、出实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九、附则。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制度
执行理事会是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规则》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接受中国残联业务指导,执行主席团的决议;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省残联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以及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决定省残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审定各部门、中心业务计划和重要事项。
(四)审定向省政府、中国残联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六)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负责筹备主席团会议和主持召开全省残联工作会议。
(七)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省残联主席团报告工作,接受主席团指导及监督。
二、执行理事会会议
(九)执行理事会会议(简称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十)理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十一)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和文件资料由理事会秘书或有关部门准备,事先经主管理事长审定。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督办。
(十二)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意见服从集体决定。
(十三)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听取部门工作汇报、通报或研究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临时决定召开。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
&&&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十四)理事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或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临时决定召开。
(十五)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有关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列席。
(十六)理事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决议;审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定业务会议、重大活动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分工;研究、决定有关议题;协调机关各部门工作运转中出现的问题;督导、检查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
(十七)理事长办公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各相关议题业务部门对会议内容进行认真准备并写出文字材料。
(十八)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议的问题,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和执行。
(十九)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由理事会秘书记录存档。
四、文件签批
起草文件、撰写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起草的文件,由分管理事长重点审定政策导向、统计数据关后,统一交由办公室审核格式关、文字关、词句关,再交理事会有关领导签发。
(二十)凡是以残联名义发出的报告、请示、通知、明传电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由理事长签发;理事长不在时,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二十一)具体业务及一般性文件或专项文件材料,由分管副理事长签批;分管副理事长不在时,由理事长或委托其他副理事长签批。
(二十二)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按前两条原则会签。
(二十三)各部门以联合会名义发函,事关重大,涉及面广的由分管副理事长签批;一般性函文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二十四)《青海残疾人工作》信息和《情况交流》由办公室负责编发,稿件由各部门、中心提供,编发部门审核后,按业务分工,送分管理事长签发。
(二十五)党组秘书和理事会秘书要对口做好相关会议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五、领导制度
(二十六)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领导并主持全盘工作,决定重大问题。
(二十七)副理事长按照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工作,联系指导有关所属单位工作。
(二十八)理事负责专项工作。
(二十九)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副理事长或理事负责处理重要的专项事务。
(三十)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政风建设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开展&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加强机关政风建设,经省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确保政令畅通。执行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残联的决策要坚决,令行禁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各部室开展工作要加大制度落实力度,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杜绝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每项工作都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对政令不畅、压文不办、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残疾人工作,制定科学决策是前提,执行有力、高效落实是关键。要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坚决克服和纠正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的不良作风,高效快捷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机关各部门需召开业务会议的,在每年年初提交会议及培训计划,经理事会审批后严格执行。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严格控制会议场次、规模、规格和会期。从严控制全省性表彰、达标、评比等活动。
四、精简文件和发文。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发文处理审核工作的要求,加强公文规范化管理,写短文,发短文,防止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加强省残联网站和内网建设,推行内网办公,减少纸质文件数量。
五、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反对华而不实,拖拉扯皮,欺上瞒下。省残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困难地区和困难残疾人,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研究解决工作问题。坚持信访苗头预查分析制度,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办理来信,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廉政建设。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廉洁从政,严格自律,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把专项资金分配好、运行好,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教育性、预防性、惩治性和执行性,提高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能力和水平,让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以有效管用的制度建设新成效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七、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请销假制度
&&& 一、事假
(一)职工请事假,1天之内由部门(中心)领导审批;2天至10天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副理事长审批;10天以上的,由部门(中心)领导和分管副理事长签署意见,报理事长审批。
(二)部门(中心)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副理事长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理事长签署意见,报理事长审批。
(三)凡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书面请假,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送考勤员存查,凡未经领导批准签字的,按旷工对待。
(四)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时,可以电话或代言请假,但事后必须按第三条规定补办书面请销假手续。
(一)职工请病假,按事假批准权限执行。
(二)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中心)负责人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产期护理假、丧假、劳动保护假由分管副理事长签署意见并报理事长审批;其他人员请上述假期,由部门(中心)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理事长审批。
(二)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节假日值班、加班,可在闲时调休,按事假批准权限审批,并在考勤表中注明。
(三)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归并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执行当月工作津贴&的规定。
(四)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执行登记制度,领导批准后方能出差,并能严格遵守规定的路线、时间、方案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理事长请示,经同意后才能变更,保证完成任务。外出开会,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出差、开会返回后,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办理出差、开会财务手续。下乡、出差连续4天以上且占用公休假2天以上者,返回后可调休1天。
(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缺席。
(六)各类假期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由办公室负责。
四、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青海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请示报告制度
一、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并提供确需出差的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等依据。
二、为了厉行节约,减轻基层残联负担,各部门在安排下乡过程中,按照集中、综合的原则,主动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力争合并安排下乡。
三、理事会成员因公出差,应在事前向主持工作的会领导报告,并将出差的时间、地点、联系办法等告知办公室;出差到达目的地后,要主动向办公室报告,以便工作联系。
四、处级干部出差,需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理事长批准。
五、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经分管副理事长核准后报请理事长批准;任何人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
六、所有出差人员均应严格执行会领导批准的出差时间期限和行程,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行程、延长时间的,须经出差批准人同意。绕道发生的费用自理,延长的时间按休假处理,并不得报销差费。
七、未经批准,自行安排出差的,差旅费全部自理。
八、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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