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没还帐,坑爹诈骗犯犯为什么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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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利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遵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利敏,中共党员,居民。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杨明。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利敏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召开庭前会议,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晓梅、齐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利敏及其辩护人曾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被告人严利敏以自己妻子邵某的名义与刘某甲、王娜东、李某甲、吴某甲共同出资成立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严利敏为服务部的实际负责人。2004年6月,被告人严利敏谎称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经营一种“养老保险”,一年返本付息,年息5%。此后,经股东吴某甲介绍,遵化市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席某乙、席某丙二人于2004年6月、2005年3月、2005年8月在该服务部分别投保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共900万元的保费,由该服务部业务科科长王娜东接受严利敏指使,在明知服务部无权出具保单的情况下,指使服务部工作人员耿某、缪某甲、董某以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的名义,制作假保单,并通过吴某甲转交给席某乙、席某丙。该保费由服务部出纳员孙某甲在严利敏的授意下收取和支配,后此三笔保费均续保三次,共得利息122万元。席某乙、席某丙发现被骗后,经多次催要,已返还本金430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严利敏的供述,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陈述,证人孙某甲、吴某甲、李某甲、刘某甲、缪某甲、董某、耿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伪造的保单及保费收据、记账凭证、银行业务明细查询、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严利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严利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异议,辩称:安信服务部的工作由吴某甲负责安排,严利敏不知道安信服务部收取席某乙、席某丙900万保费的事情;没有指使王娜东给被害人出具过保单及保费收某让王娜东在孙某甲处支取的是安信大楼的购房款;从罗某账户转账的220万元是吴某甲向其借的款,并不知道王娜东转给谁,只是告诉王娜东按吴某甲指定的账户办理;造成其潜逃的原因,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通缉。严利敏无罪。被告人严利敏的辩护人提出:一、侦查机关有罪推定的办案倾向明显,程序严重违法,存在非法诱供的行为,应当予以排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三、认定严利敏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基本证据不具备,现有证据无法得出严利敏构成诈骗的结论。综上观点,认为被告人严利敏无罪。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被告人严利敏以邵某的名义与王娜东、李某甲、刘某甲、吴某甲共同出资成立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下称“安信服务部”)。日,服务部负责人由邵某变更为李某甲。安信服务部的实际负责人为严利敏。2004年6月,被告人严利敏虚构安信服务部经营一种“年金养老保险”业务,保期一年,以预先支付5%年利息为条件,在股东吴某甲介绍下,遵化市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席某乙、席某丙二人分别投保该险种保费三笔,共计人民币(下同)900万元,三笔保费预先支付利息共计45万元,实际投保保费855万元,三笔保费到期后分别进行续保,又给付续保利息共计77万元。在此过程中,安信服务部会计孙某甲在被告人严利敏授意下收取保费存入个人账户,并交由被告人严利敏进行支配。安信服务部业务科长王娜东在被告人严利敏的授意下,指使服务部工作人员董某、缪某甲、耿某制作并共同参与制作盖有股东刘某甲个人名章、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业务专用章、财务章的中国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险单及保费收据后,交给吴某甲再向席某乙、席某丙转交保单及利息。在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30万元,至被告人严利敏到案后尚有348万元未能缴回。具体事实如下:日,席某丙、席某乙分别投保100万元,得到安信服务部预先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期满后分别于日,日以同样的方式方法续保二次,得到续保利息20万元。日,席某丙、席某乙要求退保,后王娜东使用其丈夫陶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席某丙、席某乙归还保费200万元。此笔保费,二被害人共取得利息30万元。日,席某丙、席某乙二人又分别投保150万元,得到安信服务部预先支付利息共计15万元。期满后于日,日分别续保二次,得到续保利息30万元。此笔保费尚未退还。日,席某丙、席某乙二人再分别投保200万元,预先得到安信服务部支付利息共计20万元。日,该笔保费由孙某甲的个人账户转存至被告人严利敏所持有的户名为席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日,到期续保一年,得到利息20万元。日,续保三个月,年利率提高到7%,得到利息7万元。到期后,经席某丙催要,日,被告人严利敏指使王娜东自其使用的罗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席某丙转账存入70万元,日转存160万元,共计归还保费230万元。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利敏向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退赔赃款380万元,并得到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严利敏的多份供述:∷1∷.∷")'﹥某2004年初,以妻子邵某为大股东与刘某甲、李某甲、吴某甲、王娜东组建安信服务部。2005年负责人变更为李某甲。安信服务部从事代理各专业保险公司招揽保险代理业务,从中获取手续费取得利益。2.安信服务部最大股东是严利敏。吴某甲负责全面,严利敏、王娜东和李某甲负责业务,孙某甲负责现金及安信服务部、安信大楼建房的账目。3.在云南期间使用的姓名是“穆金星”,之前还使用过“黄国毕”、“黄国臣”。安信服务部表面上的负责人是吴某甲,实际工作由严利敏安排。服务部成立时间不长,吴某甲提到其朋友手里有几百万,想存到保险上,严利敏想接下这笔业务来增加业务量,于是跟吴某甲商量打收条,吴某甲提出必须出具保单。吴某甲与严利敏找王娜东商量,王娜东也想揽下这笔业务,严利敏提出由王娜东以安信服务部的名义出具假保单。孙某甲收到一或二百万的保费后,吴某甲让严利敏抓紧出具保单,其又找到王娜东,让她伪造养老金保单,王娜东做好后直接交给的吴某甲。吴某甲的朋友又陆续在安信服务部投保假的养老保险三四次,金额总数为七、八百万元,投保的钱都交给了会计孙某甲,每次出的假保单都是严利敏让王娜东制作的。4.姓席的人投的是储蓄型的养老金性质的保险,就是存款性质的有利息、返还本金的保险。5.安信大楼快竣工时,吴某甲的朋友发现保单是假的,提出购买安信大楼,严利敏没有同意。当时服务部差姓席的不是三百八十万就是四百万。吴某甲领着姓席的人还有另外两三个男的到建国酒店找严利敏,催其尽快还钱,还说再不还就到公安局去告发。6.姓席的人让还钱的时候,严利敏手中没有钱还了,大概还有三百左右万的窟窿,其中有二百万左右是利息差额造成的。7.知道制作假保单不对,所以在公安局调查此事时没有说实话,后来公安局查的紧了,就一直跑到现在。8.王娜东从孙某甲处支取的是安信小区建房款,并且都交给了严利敏。9.严利敏使用过亲属罗某、席某甲的银行卡。罗某银行卡上的资金是严利敏的。席某甲的卡是为收安信建房款开办的,孙某甲往席某甲卡上转账的380万元,不知道收到没有,严利敏没有开办过席某甲的银行卡,记不清是否使用过席某甲的卡支取大额现金。10.2007年12月初,吴某甲提出借款300万元急用,严利敏用罗某账户向吴某甲指定的帐户汇款,分两次借给230万元,让王娜东办理的业务。11.到案当天所作的有罪供述是瞎编的。(二)另案被告人王娜东供述:∷1∷.∷")'﹥某2006年9月,到安信服务部管理核保工作,凡是投保、续保手续都管。安信服务部的负责人是李某甲,不办理具体业务,配合唐山分公司的吴某甲工作,严利敏是唐山分公司的控股股东。2.王娜东悔过书,证实2004年至2007年,王娜东在安信服务部担任业务科长期间,明知服务部没有权利出具保单,仍受董事长严利敏的指使,以服务部名义出具了席某丙、席某乙二者的保单。严利敏给王娜东保单和收据,让其在上面打印。与董某一起在业务室和财务室用电脑照着空白保单上的内容,先往白纸上打印相应内容,然后叠加对照,调整位置,直到合适才往保单上打印。席家兄弟以后又陆续上了两次保险,并且每笔业务不是做了三次就是两次续保,也是严利敏让其安排出的保单。参与收取第一笔200万元保费。还230万元时,严利敏总说是吴某甲借款,又总是通过王娜东,王娜东感觉越来越害怕,但不知严利敏是为什么。(三)被害人席某丙陈述:∷1∷.∷")'﹥某与吴某甲是朋友。吴某甲说自己是安信服务部的股东兼业务员,所在的保险公司推出一种带储蓄性质的养老保险,保金的年回报率5%,觉得保险公司是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有保证,便将900万元交给了吴某甲和严利敏。2.与席某乙在安信服务部投保三次。日,投保200万元,保期一年,利率5%,直接从保金中扣除利息10万元,实际缴纳保金190万元。2005年6月、2006年6月,各续保一次,保金、保期、利率均不变,续保时仍先给付10万元利息。2007年6月份到期退保。日,收到退还保费200万元。这笔保费收益30万元。3.日,第二次投保300万元,每人投保150万元,交保金时先给付利息15万元,实际交纳285万元。这笔保费续保两次,续保时间分别是日和日,算投保的利息共45万元。至今保金没退还。4.日,第三次投保400万元,每人200万元,先给付利息20万元,实际交纳380万元。日期满续保一次,给付利息20万元。日期满又续保三个月,给付利息7万元。期满后经催要,退还本金230万元,其余本金至今未退还。5.三次投保及每次续保的保险单替换和给付利息,都是通过吴某甲。首次入保给付利息有收据,之后续保不给收据。6.日,与吴某甲、席某乙等人一起到本市建国酒店找严利敏说退还保费的事,严利敏答应尽快还钱。11月30日,收到汇款70万;12月3日,收到汇款160万。(四)被害人席某乙陈述:∷1∷.∷")'﹥某2005年,吴某甲介绍自己是安信服务部的业务员,并称有一种养老储蓄保险,利率是5%。之后与席某丙决定各出100万元投保。2.日第一次投保。6月21日,和席某丙到安信服务部交款时提出通过银行转账,严利敏、王娜东、孙某甲三人中有一人说只收现金。之后与席某丙、吴某甲、王娜东四人一同去城郊信用社支取现金125万元,回到安信服务部后,因为银行已经下班,只好先把钱带回家。第二天又带着钱到安信服务部办的手续。银行支的125万元再加上家里的现金一共是190万,与席某丙各投保100万元,先给的10万元利息,在服务部交完保金直接走的利息收据。收据由席某丙保管。3.之后又投300万元,直接先给利息15万元,实际交纳保费285万元,由席某丙带着现金到安信服务部办的手续,安信服务部会计孙某甲跟着一起到邮政大楼的储蓄银行存的钱。拿到保单和保费收据后,再把临时收据还回去。4.2005年决定再投400万,让席某丙办理的投保手续,具体情况席某丙最清楚。5.三次投保的保单和保费收据是一套。6.三笔保费的保期均是一年,期满后都续过保。都是把旧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给吴某甲,再从吴某甲处拿回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7.2007年6月份,第一笔保费到期后收回本金200万元。席某丙办理的退保手续。8.日上午,吴某甲带其与席某丙、王某乙等人到建国大酒店找到严利敏,严利敏答应赶紧找钱。次日上午,在安信服务部,严利敏提出省公司正在调查假保单的事情,要求其不要与省公司的人见面,并答应下星期一之前把钱还上。之后收到王娜东汇款60万、10万、160万元,共计230万元。(五)证人证言∷1∷.∷")'﹥某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1)2004年5月份通过李某甲介绍到安信服务部工作,并与严利敏、李某甲、王娜东、刘某甲合伙组建安信服务部。发起人是严利敏,严利敏以媳妇邵某名义签的合伙协议。严利敏任董事长,李某甲负责理赔,刘某甲是业务经理,王娜东负责核保、核单,吴某甲负责行政后勤。2005年,严利敏、刘某甲操办建立唐山分公司,由其任唐山分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1月,刘某甲负责唐山分公司事务后,其回到安信服务部时,负责人已经变更为李某甲。(2)2004年五六月份,严利敏提出安信公司推出一种新的养老储蓄保险,让其联系有钱人向公司投保。吴某甲联系到席某乙并介绍了该种保险,严利敏答应给付5%的利息。第一笔业务在2004年6月份,席某乙带其到西街城郊信用社取款时,席某丙与王娜东、孙某甲、缪某甲已经在营业室等候。席某丙取出200万元或190万元后,与王娜东、孙某甲、缪某甲一起上车走的。过两天,王娜东将两份,每份保费100万元的保单送到吴某甲办公室,吴某甲再把保单交给席某乙。2005年6月份,保费到期后延期一年,席某乙把到期保单交给吴某甲,吴再转交给王娜东。过一两天,王娜东把新保单和利息10万元同时交给吴某甲,由吴交给席某乙、席某丙。2006年6月份保费到期后,按上次的方式又延期一年。2007年6月份,席某乙、席某丙取回保费200万元。200万元保费从2004年到2007年共得利息30万元。(3)2005年8月份,席某乙投保400万元。2006年8月份保费到期,吴某甲将到期保单取回交给王娜东,过几天再由王娜东把新保单和利息20万元交给吴某甲。日或13日到期后又续保三个月,利息上升到7%,同样是其传递的新旧保单,利息7万元是王娜东把钱汇到吴某甲的工商银行卡上给付的。(4)为席某丙办理的保单中有一次是孙某甲给吴某甲的,大概是第一笔200万元那次。除此之外的第二、三笔及这三笔续保的保单共计16份全是王娜东亲手交给吴某甲,吴某甲再向席某乙、席某丙二人转交的,给付利息也不经过孙某甲。每次续保的利息都是王娜东给的现金,只有7万元那笔是通过银行汇款给的。(5)席某乙、席某丙手里现有4份保单,之前的14份保单随着每次投保到期,都由席某乙或是席某丙交回安信服务部。(6)2007年11月份,在建国大酒店,席某乙的律师王某乙跟严利敏挑明保单是假的,严利敏说抓紧给钱,四五天后,席某乙说给了230万元。(7)没有使用过王娜东和她亲属的账户存取过资金。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1)安信服务部的大股东是严利敏,实际负责人也是严利敏,服务部的事全听严利敏的。王娜东是业务主管,凡是公司的险种,都由王娜东组织开展。(2)2004年初,严利敏担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下称“太保”)经理期间就开始组建安信服务部。2004年5月,孙某甲从太保公司转到安信服务部从事现金保管、出纳工作,负责代理公司与各代办点的收款。同时,还为严利敏自己管理两个账目,一个是2004年10月份开始记录的安信大楼建房账目,一个是在日,收席某乙哥俩300万元保险费开始记的长寿养老账目。两本账,有一定联系,但席某乙、席某丙交纳的900万元养老保险费与安信小区建设项目资金没有一点关系。从2006年9月份开始,离开安信服务部,开始在家中办公,收房款和支款都是严利敏与其电话联系。(3)“河北省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业务专用章”由王娜东管理,因为王娜东负责业务部全面工作。缪某甲是服务部会计,管理“河北省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在2005年或2006年夏天,缪某甲从服务部辞职之后,财务章也一并在王娜东那里保管。没有见过刘某甲的个人印章。(4)缪某甲知道席某丙二人交保费的事,其中一笔200万元的保险费是先办理的退保,同时又投保,并且先办理的退保中有10万元的手续费需要支付,但没有票据,孙某甲便向缪某甲询问如何记账,缪某甲告知其可以在账目上记一收一支。(5)200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严利敏打电话说,下午席某丙、席某乙来交长寿养老保险费200万元,直接给二人支付5%手续费,开一张收据,实收190万元,最好收现金。席某丙来服务部交保费,想通过银行转账,孙某甲提出只收现金。次日,席某丙等人提着现金到服务部,与王娜东、缪某甲一起收取的现金,之后给席某丙开具一张支付10万元手续费的收据。收到的190万元保险费直接交给了严利敏。因孙某甲没有收到钱,也没有接到业务部门开具的收据,所以没建账,建账是从2005年3月份收取席某乙哥俩285万元保险费开始的。(6)日左右,严利敏给其打电话,让其与王娜东一起到原太保公司办公楼一楼收取齐某长寿养老保险费20万元,实收现金19万元。因为没有业务开收据,所以没有记账。(7)长寿养老账中记录着支付席某乙、席某丙、齐某于日到期的年金保险费收据(记账凭证10号、9号),又有日,收到席某乙、席某丙长寿养老保险200万元的票据(凭证11号),说明严利敏在2004年6月份收到过席某乙哥俩190万元、齐某19万元。这些票据是王娜东交来的,因没有收到钱,也没有支付钱,所以按缪某甲所说走的空账。(8)日左右,上下差不了一两天,严利敏给其打电话,大概意思是由其收取席某乙哥俩在吴某甲处交纳的300万元保费,返给二人5%的利息。其到吴某甲办公室看见席某丙和吴某甲,之后与席某丙一起到邮政大楼的邮政储蓄所将席某丙带的200万元现金存到其个人账户。第二天,席某乙哥俩又交来现金85万元,当日由其给席某丙开具一张支付利息15万元的收据(记账凭证2号)。过几天,由董某开具保费收据并交给孙某甲入账(记账凭证1号)。285万元现金入账后,随着就开支了,包括付购车款、借款、支付赔偿款等。不知道300万元保费续保的事,没再经过孙某甲支付过利息,也没有收过退回来的保单。(9)日上午,严利敏给其打电话,让其收取席某丙、席某乙养老保险费400万元,直接少收20万元利息,收380万元。当天上午,席某丙到安信服务部,孙某甲先给席某丙开具一张20万元的利息收据(记账凭证15号),之后又与席某丙一起到农业银行贸易城储蓄所,席某丙先支取现金380万元,孙某甲再新开账户存入现金380万元。8月19日,严利敏让其将380万元取出,在农行北关营业厅看见严利敏使用席某甲的身份证开户办卡,将380万元转存到席某甲的农行卡上。办业务时没有别人,只有孙某甲与严利敏俩人,支款单据是孙某甲本人签的名,存款单据是严利敏签的字。第二天上午,银行工作人员李某丙打电话说转存的380万元业务有差错,又给重新转的账。8月20日下午或是第二天,王娜东说跟严利敏去农行取钱着,结果卡上没有380万元,银行的工作人员又给转了一次。不知道这笔保费的续保情况,没有经手再次支付过利息,也没有换过续保的保费收据和保单。(10)收取保险费380万元的收据(记账凭证13号、14号),是董某或是王娜东给的,这几笔长寿养老保费的收据都是她俩给的。(11)王娜东给过孙某甲一次保单,让其交给吴某甲。(12)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王娜东让其把银行账户销户,之后与王娜东、缪某甲一起办的业务。先到建行北关储蓄所,又到邮政储蓄所,在文礼小区缪某甲家附近,王娜东将两处取款交给的严利敏。(13)席某丙、席某乙哥俩所交的三笔保费,第一笔190万元给了严利敏,第三笔380万元转到席某甲账户上。收到第二笔保费285万元后,紧接着分三四次借给王娜东246万元。每次借钱都是严利敏先给孙某甲打电话,每次借钱只是先记个数,到后来不借了才打的总条。之后王娜东还了几次钱,没还的部分严利敏同意不用还了,这钱就是严利敏用了。(14)2006年的一天上午,严利敏让其将长寿养老保险账销毁。嫂子李某乙知道后,让孙某甲保留着账目。(15)保存的账目凭证有一页现金账,后面附31张凭证,有如下凭证与保费有关:1号凭证:收取席某丙保费300万元,附三张收据:日、4月1日、3月28日各收取100万元,三页收据是董某开具的。2号凭证:日支付利息15万元。10号凭证:附收据二张,日支付席某丙、席某乙到期年金保险各100万元。由董某开具。11号凭证,附收据二张,日,收取席某乙、席某丙保费各100万元。由董某开具。12号凭证,日,支付席某丙利息10万元。收据全是董某给的。由董某开具。13、14号凭证:日,收取席某乙、席某丙年金保费各200万元。两张收据是董某给的。15号凭证:支付席某丙保费利息20万元。25、29号凭证:380万元转存到席某甲卡上,日清户。(16)严利敏让把王娜东的借款入到保险金账上,王娜东应该知道有养老保险这项业务,而且保单是王娜东出的,孙某甲在日收到席某丙的保费后才开始建账,到日清账,没有向其他人交过账目。(17)安信服务部的业务员李某丁等人也入过和席某丙一样的养老保险。(18)最初公安局调查情况时,都是严利敏提前给其打电话,告诉其如何回答,以为只是保单的事说一下就过去了,没想到是因为严利敏没有兑付席某乙、席某丙哥俩的到期保费。3.证人董某证言证实:(1)2005年初到2007年三四月份在安信服务部工作,是业务内勤,负责开具寿险的临时性收据。杨某、耿某、屈某也是业务内勤,都由业务科长王娜东管理。缪某甲是会计,孙某甲是现金出纳,财务室也由王娜东管理。(2)遵化服务部业务专用章是王娜东管理。(3)收据NO.0000023、NO.0000024、NO.0000025是王娜东让其第一次开具的收据。三张收据的字面意思是席某丙在日、日、日在安信服务部共投保三百万元。(4)NO.0020004、NO.0020005收据和NO.0000029、NO.0000030号收据,是王娜东让其开具的,开完后是王娜东拿走的。四张收据的字面意思是席某乙、席某丙二人在安信服务部各投保100万元,于日到期后又在日再次投保一年。(5)NO.0020004和NO.0020005是普通收据,与日常使用的收据一致。NO.0000023、NO.0000024、NO.0000025、NO.0000029、NO.0000030收据的标题印有“中国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费收据”字样,这种特殊收据是王娜东提供的,每次都是王娜东拿一本这样的收据来让其开具,开完后再将整本都拿走。(6)第一次开保费收据时,王娜东将其叫到业务室外,让其一笔一划的书写,不能与平时的字迹一样。开具日的保费收据时,王娜东让其将姓名中的“亚”字改写成“雅”字后,填写在复核栏处。(7)收据都是在安信服务部开具的,收据上的保险单号是王娜东提供的,其没有看到过保险单,也没有看到钱。只是按照王娜东的要求填写的内容。(8)在王娜东办公桌上见到过空白保单,标题为“中国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保险单(主单)”,绿底,没有盖章。(9)向齐某兑付险费20万元的收据也是由其开据的。(10)日,收席某乙、席某丙保费各200万元的收据NO.0000035、NO.0000036号,不是其开具的,看字体像是王娜东所写。(11)伪造假保单的事也参与了,大概有三五次。参与伪造假保单的有王娜东、缪某甲、耿某。第一次是2005年开具席某丙投保300万的保费收据后,王娜东找其研究出具保单。在王娜东家中,王娜东让其打开一个WORD空白文档,然后让其按照王娜东说的内容打字。字体、字号都是王娜东要求的,在什么位置换行、错行也是王娜东告诉的,打好后再打印在一张空白的纸上,然后王娜东拿着打印好的再跟空白保险单重叠起来,对着光比照打印好的字迹位置是否和保单上的标题位置合适,不合适的话再进行调整,直到打印出的文字正好和空白保单上的标题栏对应后,王娜东才让把空白保单放进打印机中打印出来。空白保单王娜东手里就有,不知道从哪儿弄来的,看见过王娜东往上面加盖过刘某甲的私章和安信业务专用章,财务章怎么盖的不清楚。4.证人缪某甲的证言证实:(1)2004年5月份开始,至2006年2月份到浙江省嘉兴市定居之前,在安信服务部任会计,负责建账。安信服务部的工作是代理保险业务,代收保费,代付赔偿,从中收取代理佣金。(2)在安信工作期间负责保管唐山分公司及安信服务部财务章。2006年2月离开后,财务章交给孙某甲保管。(3)到安信后,严利敏让其负责姓席的那笔不到二百万的大额保费账目,其不想接手,所以迟迟没有建账。后来严利敏又让孙某甲建的保险费账。这些大额保费只有严利敏有权利支配,王娜东也必须经过严利敏同意才能动用这笔钱。孙某甲只听严利敏的。大额保费、人身保费的收据都由董某负责开具。(4)2004年或2005年,吴某甲跟其提过拉来哥俩入保险。过几天,王娜东又跟其和孙某甲说吴某甲拉来一笔年金养老保险业务,让把钱收一下。后来发现这笔保费并没有交到省公司,孙某甲告诉其领导另有打算,其也没再询问具体的原因。(5)其与孙某甲一起收取的这笔大额保费,印象中具体数额是100万元以上,不到200万元。收到保费后时间不长,王娜东拿着开好的收据让其给盖的财务章。(6)保费在孙某甲手中保管,孙某甲问过其收到的钱先支付了利息,应收款与实收款不符出现差额,应该怎么记账。其告诉孙某甲可以开一张支付手续费收据入账。事后在孙某甲账目上看见过支付手续费的收据。(7)服务部用的大部分是孙某甲个人账户。其与王娜东、孙某甲一起到银行办理过销户业务,在文礼小区将取出的钱全交给了严利敏。(8)收到姓席的保费两三天,王娜东招呼其与董某制作保单和保费收据。在王娜东家中,印象中是董某操作的,用WORD文档上根据保单的宽度调整位置,然后在WORD文档上编辑空白处的内容,调整好之后,通过打印机将编辑好的内容打印到保单的空白处。保单和保费收据上填写的投保人姓席,金额是100多万不到200万,印象中是做了一套。作好后一起回到服务部,王娜东让其在保费收据上盖上财务专用章后就拿走了。姓席的就是吴某甲拉来的保户、交钱的人。给作保单和保费收据就是给姓席的哥俩出手续证明。(9)在安信服务部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作姓席的保单和保费收据之前,王娜东开车带其到印刷厂取过东西。(10)2005年5月份以后,王娜东说姓席的保费到期了给续保,让其在打印好的保费收据上盖财务章,印象中是一张。这张保费收据上除了日期更改到2005年,其他内容应该还是初保的保费单据内容,是100万到200万之间的金额。没见过这笔保费续保的保单。(11)收到姓席的哥俩保费以后,其与王娜东一起到保户家里兑付过保费,到期的和不到期的都兑付,总数大概有一百万元左右,收回的假保单被王娜东拿走了。不知道兑付保费的现金是哪来的,看到过王娜东在孙某甲那儿打条支钱,每次金额都在几十万左右,打完条隔一半天,王娜东就拿着现金带其一起去保户家里兑付保费。孙某甲看到王娜东打的条就给现金,这应该是严利敏允许的。(12)保单上盖的是刘某甲的个人名章。5.证人耿某证言证实:(1)2004年上半年,严利敏、王娜东、吴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共同组建安信服务部,严利敏是实际负责人。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底8月初,其担任安信服务部的业务内勤。2006年3月又回到安信服务部一直干到2008年年初。(2)2004年后半年,耿某在太保公司和安信服务部两边跑。与缪某甲、董某都去过王娜东家作过假保单。(3)与王娜东一起作的保单上有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的业务章,这个章是提前盖好在空白保单上的。(4)与王娜东一起作的假保单中有姓席的人。(5)2006年秋天,与管某在阳光小区闫秀春家打印的保单是假的。之后在仁康医院对面的一户住宅内,与屈某一起制作假保单。空白保单是王娜东提供的,制出的假保单全被投送到安信服务部业务科使用。2005年8月初,王娜东说要是公安的找别瞎说,就说啥也不知道。2008年王娜东和严利敏都找过耿某,让其别瞎说。(6)大额保费收据应该是董某开具,因为不正常的保险业务由董某开保费收据。作假保单那样的大额存款性质的养老保险业务就是不正常的业务,正常业务应该把保费交到保险公司。真假业务有不同的人记台账。安信服务部根本就没把长寿养老业务的钱交到正规的保险公司而是自行支配了。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04年5月份安信服务部成立,发起人是严利敏。股东有吴某甲、王娜东、邵某、李某甲、刘某甲。2004年5月,到严利敏所在的太保公司工作,时间不长开始操持建安信大楼。到安信家属楼快盖完时,严利敏让把公章交给王娜东保管。安信服务部财物和业务专用章由王娜东保管。严利敏、王娜东一直瞒着安信服务部收900万元保费的事。严利敏让孙某甲把建房款和服务部的业务款分开管理,单独立账。服务部所有资金的开支都需要通过严利敏同意才行。2008年公安机关开始调查服务部的前一天下午,听席某乙说在服务部投保了900万元,已经归还430万元,还有470万元没还,想拟个协议让严利敏以新建的安信大楼作抵押。看了席某乙的保单就知道是假的,席某乙说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给钱就中。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严利敏以邵某的身份出资成立的安信服务部,严利敏是实际股东,主要负责人,主管全面工作。服务部的正常业务由分公司上报省总公司,公司没有资格出具保险单。服务部给席某乙、席某丙出具的保单是假的,其本人并没有席某乙哥俩保单上“刘某甲印”样式的印章。公司根本没有保费收据,也没有收到保费。8.证人邵某证言,证实其是严利敏妻子,在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找其了解情况时,才知道有安信服务部。不认识席某丙、席某乙,与他们没有接触。9.证人席某甲证言,证实严利敏是其二姐夫。严利敏说过用其身份证开个银行账户,但不知道身份证是怎么到严利敏手中的。帮严利敏在遵化农业银行支款大概有两三次,每次都是严利敏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农业银行北关支行签名,取出的钱都让严利敏拿走了。王娜东跟着严利敏取过一次钱,其余都是严利敏自己去。存款380万元的银行凭条上,有现金收讫章那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没有现金收讫章那面姓名是席某甲所签,两张凭证是一笔业务,不清楚为什么会出现签名不同的情况。10.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是严利敏四姐夫。2005年左右,其农业银行卡给严利敏使用过,账号为95×××18。11.证人陶某证言,证实其是王娜东丈夫。2006年底或2007年初,办理过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因为没用,所以让王娜东拿去办理销户,直到现在也没销户。王娜东说她的领导让她用这张卡给转过钱。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孙某甲是其丈夫的妹妹。孙某甲做财会工作,孙某甲说严利敏让她把关于保险的账烧毁后,就告诉孙某甲要保留着,防止以后说不清楚。1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是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与孙某甲是邻居。日,孙某甲到其工作的银行网点办理转存380万元业务,因为操作失误,次日又给重新办理了一次。14.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在2002年6月份至日期间,其一直在遵化太保公司工作,任财务会计,当时财务室的工作人员有满全、缪某甲、孙某甲和徐某甲四人。1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在2004年至日期间,其在安信服务部工作。刘某甲是业务经理,吴某甲是办公室主任,王娜东负责承保、理赔。刘某甲到唐山分公司工作后,由王娜东负责业务。在安信服务部,王娜东管理着业务和财务方面的工作。2004年,在太保公司工作期间曾投保过一种长寿养老A保险,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没到期就给退保了。16.证人严某证言,证实2007年3月离开安信服务部,吴某甲是办公室主任,业务归王娜东管理,孙某甲负责收钱。1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在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是安信服务部的业务员。在安信服务部严利敏是经理,吴某甲是办公室主任,王娜东是业务科长,孙某甲是现金出纳。在太保公司工作期间,曾做过一种长寿养老A保险,但是到2004年底,公司业务部主任闫某让其收回这种保单,并提前向保户退还保费。收回的保单上盖的是严利敏的名章。18.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05年底至2006年在安信服务部工作。严利敏是股东、幕后老板,在服务部没有具体工作和分工。王娜东是业务主管。吴某甲是经理,因为不懂业务,没三四个月,王娜东就把持了服务部的全面工作。19.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04年四五月份,严利敏还在太保工作期间就组建了安信服务部。2005年4月份,省公司派人调查长寿养老A保险单的事,严利敏就组织公司员工给持有伪造的长寿养老A保单的保户退钱,退回的保单上盖的是严利敏的名章,应该是假的。日,严利敏离开太保公司。20.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005年3月份至2006年10份在安信服务部负责续期保费,没审核过大额保单。其经手给孙某甲2万元现金为其母亲入保险,直接给付利息450元,印象中没有保单,只给一张收据,开的像是养老保险,退保是通过对象李某丁办理的。21.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04年底或2005年初到安信服务部工作,任理赔科科长。高某铁矿的赔偿款是经过严利敏同意后在孙某甲或缪某甲处支取8万元给孙某乙的,从时间上看是太保公司的业务,但赔钱是在安信服务部。媳妇夏某将2万元投到安信的保险,名称是什么养老保险,期限一年,险种像是存款型的,到期退保后,保单交到安信服务部。2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在太保工作期间,为高某采矿的矿工办理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交到太保公司的财务科,采矿出事后多次找严利敏要保险赔偿款,严利敏总是以上面没批下来为由推拖,一直到日和7月19日,才通过李某丁拿到8万元赔偿款。2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通过在太保工作的孙某乙上过保险,矿上出事后由孙某乙办理的赔偿。24.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04年至2005年在安信服务部上班,工作地点在建国大酒店二楼。打印的保单都是人保公司的正式保单。2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在遵化太平洋寿险负责综合内勤工作。太保保险业务不能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办理。经查询无席某乙、席某丙的投保记录。严利敏和王娜东没有介绍过大客户办理过保险业务。2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经理。公司保险业务只能以个人名义投保,不能以安信服务部名义投保。27.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04年6月,经席某乙介绍在安信服务部投保20万元,年利率5%,一年后退保,实际投保19万元,给出的20万元的收据。28.证人黄某证言,证实穆金星(严利敏)在云南省文山市公交车上被警察带走。29.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2005年下半年到安信服务部工作,主要是给李某甲和李英民开车。孙某甲是安信小区建设项目负责管钱的,严利敏让其从孙某甲处支取过工程款。30.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3年8月份至2006年在河北安信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薛凯是总公司经理。2004年初,严利敏组建安信服务部加盟到总公司,王娜东是与严利敏一起到总公司办加盟手续时认识的。河北安信是代理公司,没有权利出保险单。31.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吴某甲是其父亲。其与父亲一同到安信代理公司咨询过保单问题,总经理薛凯说安信公司没有出具过席某乙、席某丙的保单,也没有权利出保单。3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7年11月份知道席某乙、席某丙通过吴某甲介绍在安信服务部投保900万元,并且出具的是假保单。日,与席某乙到建国酒店向严利敏追问投保一事,严利敏同意先还到期的4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等到期再还。次日,又与席某乙到安信服务部与严利敏见面,严利敏提出省公司来调查假保单之事,让席某乙帮其隐瞒。之后听说严利敏分三次还了席某乙哥俩230万元。33.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玉彩印刷厂。王娜东成立安信公司不久,曾拿着空白的安信保险代理公司保费收据这样的样本到过印刷厂一次,做了大约有二十来本,上面的单位名称记不清了,开着红色“飞渡”轿车去的,还有人跟着她。34.证人管某证言,证实2005年王娜东安排其到安信服务部工作,后又被安排到阳光小区闫秀春家打印过保险单。空白保单是王娜东提供的,每份保费数额大概就一两千元。当时王娜东总去,耿某也去过。这些保单只有保险公司才能出具,是王娜东让其打印的。35.证人屈某证言,证实2005年王娜东安排其到安信服务部工作。2006年被安排到文礼小区闫秀春家出保单。出的都是假保单,因为安信公司不能出保单。36.证人缪某乙证言,证实其是缪某甲的父亲。大约2005年,缪某甲带着三四个女同事带着现金到建明信用社存过款。37.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严利敏在本市大太平村征地100多亩准备建大太食品公司,由其负责管理。3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通过严利敏帮忙以安信大楼作抵押在西三里信用社贷款800万元。39.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与严利敏是朋友。2007年12月份,严利敏称急需200万元还账,没这200万元过不了关,张某丁让吴某丙借给严利敏100万元,并把款打到严利敏指定的罗姓账户上。40.证人吴某丙证言,证实2007年,因张某丁有急用向其借款100万元。日,向张某丁提供的罗某账户中转账100万元。41.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因严利敏有急用向其借钱,曾在日向严利敏指定的罗某账户转账30万元。42.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07年12月,李凯营介绍严利敏在其主管的西三里信用社为张某丁贷款,严利敏以安信服务部办公楼抵押,经审查不符合抵押条件。一段时间后,严利敏将办公楼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变更到张某丙名下,并以此作抵押在该社贷款800万元。43.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1月,严利敏到其工作的房产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44.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其是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凌空派出所民警。日,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孙某丙配合遵化市公安局民警对王娜东居住的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区腾飞二街3-4号1门602室进行搜查的情况。45.证人孙某丙证言,证实其是铁西区凌空街道办事处凌空一社区工作人员。2012年8月份,与社区民警李某己共同配合遵化市公安局民警对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3-4号1门602室进行搜查的情况。并证实社区户籍登记中记录的原户主是张琪,后卖给胡某,由胡宁居住。46.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08年4月,其在沈阳市和平区居住期间与在铁西区居住的干女儿小淼(王娜东)相识。小淼曾借用其身份证在铁西区建设银行办过银行卡。47.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09年底,其购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区腾飞二街3-4号1门602室住房一处。购买后时间不长,其哥哥胡文斌、嫂子闫秀春以给胡宁居住为由向其借用该房屋。2012年8月底,河北遵化公安局民警对该住室进行搜查时,因本人在外地办事,未能到达现场。48.证人靳某证言,证实不认识穆金星。2010年冬天,闫秀春以给唐山亲戚汇款为由向其借用身份证,之后与闫秀春一同到建设银行为穆金星办理15万元现金汇款业务。49.证人孙某丁证言,证实其担任商丘市平原派出所民警期间,为朋友魏相林办理过穆金星户口迁移手续。50.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系河南省商丘市水池铺乡彭庄村罗庙村村长,该村无穆金星此人。(六)书证∷1∷.∷")'﹥某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合作协议附件,证实安信服务部股东成员、出资比例及各股东的职能、职责。2.安信服务部企业档案资料,证实日,安信服务部申请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邵某。日,负责人变更为李某甲,其经营范围是代主机构招揽保险代理业务。3.中国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单(主单)及保费收据各四份,证实内容分别为:(1)投保险种年金养老保险、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1、投保人席某乙、保险费150万元、给付日期日,总经理签署刘某甲、公司签章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业务专用章、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制单日期日。保费收据NO.0000048、投保人席某乙,收款日期日、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1、保险费金额壹佰伍拾万元整、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加盖安信服务部财务专用章。(2)投保险种年金养老保险、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4、投保人席某乙、保险费200万元、给付日期日,总经理签署刘某甲印、公司签章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业务专用章、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制单日期日。保费收据NO.0000052、投保人席某乙,收款日期日、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4、保险费金额贰佰万元整、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加盖安信服务部财务专用章。(3)投保险种年金养老保险、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2、投保人席某丙、保险费150万元、给付日期日,总经理签署刘某甲、公司签章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业务专用章、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制单日期日。保费收据NO.0000049、投保人席某丙,收款日期日、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2、保险费金额壹佰伍拾万元整、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加盖安信服务部财务专用章。(4)投保险种年金养老保险、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3、投保人席某丙、保险费200万元、给付日期日,总经理签署刘某甲、公司签章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遵化服务部业务专用章、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制单日期日。保费收据NO.0000051、投保人席某丙,收款日期日、保险单号AXZH07YL0000003、保险费金额贰佰万元整、业务员吴某甲、审核人LYD、加盖安信服务部财务专用章。4.农村信用社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证实日,席某丙在遵化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三次,共计125万元。5.邮政储蓄信息,证实日,孙某甲账户存入200万元。日取款20万元,日取款100万元。6.中国农业银行贸易城储蓄所取款凭条,证实日,席某丙账户取款380万元。7.中国农业银行贸易城储蓄所存款凭条,证实日,孙某甲账户存款380万元。8.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日,孙某甲账户取款380万元,并销折。9.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日,席某甲账户存入现金380万元。10.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席某甲账户于取款3万元,日取款100万元,日取款270万元、7万元,共计380万元。11.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陶某账户于日存入现金50万元,日存入现金10万元,日存入现金10万元,日存入现金50万元,日存入现金80万元,共计现金200万元。12.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日,由陶某账户转入席某丙账户现金200万元。13.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证实日,席某丙账户存入现金200万元。14.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日,王娜东由其账户转入罗某账户10万元。15.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日,王娜东存入罗某账户现金20万元。16.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日,李某戊账户转入罗某账户30万元。17.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日,吴某丙账户转入罗某账户100万元。18.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日,王娜东存入席某丙账户现金10万元。19.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日,自罗某账户转出60万元;日转出160万元,均转入席某丙账户。20.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证实日,王娜东向吴某甲工商银行账户汇款7万元。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马路湾支行存款凭条证实,日,穆金星账户存入现金15万元,代理人为靳某。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严利敏、王娜东出生情况。23.王娜东违法犯罪记录登记、严利敏刑拘在逃登记。24.席某乙、席某丙出具的谅解书,对王娜东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判处。25.协议书,日,被告人严利敏与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达成赔偿380万元协议。26.书证收条,严利敏向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赔偿380万元。27.书证谅解书,证实席某乙、席某丙对严利敏表示谅解,请求对严利敏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七)辨认笔录及照片∷1∷.∷")'﹥某席某丙对孙某甲的辨认,证实孙某甲是与其一起到邮政储蓄文柏路营业厅存款200万元的人。2.董某对随案扣押的凭证及保险单、保费收据的辨认:(1)由董某开具的有:①日,支付齐某于日到期保单AXZH04YL0000046的收据。②日,支付席某乙于日到期的年金保险AXZH04YL0000049保单收据。③日,支付席某丙于日到期的年金保险AXZH04YL0000047的收据。④日,席某丙保险单号AXZH05YL0000020的保费收据及席某乙保险单号AXZH05YL0000021的保费收据,是董某开具。⑤投保人席某丙保费收据三张,分别是日保险单号AXZH05YL0000026的保费收据。日保险单号AXZH05YL0000027的保费收据。日保险单号AXZH05YL0000028的保费收据。(2)董某对保险单及保费收据的辨认,证实保单扫描件的样式与之前与王娜东伪造的假保单样式一致,内容上除保险费金额、给付日期等内容有变动处,其余内容也均一致。3.缪某甲对保险单及保费收据的辨认,证实保单和保费收据外观、式样与王娜东带其和董某在王娜东家作的姓席的保单和保费收据一致。4.席某甲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日存款380万元凭条的辨认,证实此存款业务凭条正面的客户签名不是席某甲本人所签,背面户名及账号是席某甲本人所签,但金额380万元不是席某甲所写。(八)鉴定意见∷1∷.∷")'﹥某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笔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取款3万、100万、270万、7万凭条中客户签名是席某甲本人书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今支长寿养老246万元、贰佰肆拾陆万元整、王娜东”是王娜东字迹。(九)搜查、扣押笔录∷1∷.∷")'﹥某日,在遵化市贸易城农行家属院孙某甲原住宅进行搜查,扣押现金账一页及记账凭证共31页。凭证记载内容同证人孙某甲证言第(15)内容。2.日,遵化市公安局民警对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区腾飞二街3-4号1门602室搜查,扣押物品有:(1)日,王娜东为严利敏出具的证明一张,内容为日至日,严利敏将罗某的农业银行卡交给王娜东,说吴某甲急需此笔借款用于还款,让其与吴某甲联系,按吴某甲指定的95×××18账号汇款220万元。(2)日,严利敏出具便条一张。(3)日,安信保险代理公司收支审计情况汇报一份,王娜东不能说明其来源。(4)关于中国安信保险代理公司900万保险收入诈骗审计汇报,无时间,无审计单位名称。王娜东不能说明来源。(5)王娜东写有应对公安机关侦查对策的备课本三本。3.日,遵化市公安局从严利敏处调取的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日、日,中国农业银行罗某账户分别转入席某丙账户160万元、60万元。4.遵化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日,在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泰康小区六楼严利敏租房处,搜查的物品中有穆金星身份证一张。(十)抓获说明、情况说明∷1∷.∷")'﹥某抓获说明,证实日,被告人严利敏在云南省文山市8路公交车上被抓获。2.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说明,证实日,席某丙在沈阳市发现王娜东,并于当日16时,将其扭送至遵化市公安局。3.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日,王娜东被席某丙等人扭送至遵化市公安局。经王娜东交待,其有专用手机及手机卡与严利敏有通讯联系,严利敏一直对王娜东进行资助。为了抓获严利敏,同时为了保密工作,决定将王娜东暂不收押,在遵化市北大医院进行专门看管,经与云南警方协调进行技术侦察后,未能锁定严利敏去向。遂于日将王娜东收押于遵化市看守所。4.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日,席某甲账户存入380万元进行笔迹鉴定,因严利敏拒不按正常书写习惯书写,所写样本在公安部和河北省公安厅鉴定中心均不能使用,无法进行笔迹鉴定。5.遵化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所调取的穆金星户口补录审批表、删除登记信息表、穆金星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证实穆金星的身份信息情况。6.河南省商丘市水池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日,该派出所为穆金星错误补录户口,现此人户口已删除。7.遵化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说明,证实未找到杜红利、武志军(金)的联系方式。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严利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严利敏辩称其对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二人在安信服务部投保、交纳保费900万元不知情;没有指使王娜东制作过假保单;转给席某乙的220万元是吴某甲的借款;严利敏无罪的意见。经查,孙某甲按照严利敏的要求三次收取保费,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45万元后,实际收取保费855万元。第一笔保费190万元,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关于保费资金来源与西郊信用社取款凭证相吻合,王娜东也供述参与收取200万元保费,且证人吴某甲、孙某甲、缪某甲关于收到190万元保费的证言及扣押的记账凭证中日支付席某丙于日到期的年金保险100万元、支付席某乙于日到期的年金保险收据两张,均能予以证实。第二笔保费285万元,被害人席某丙关于285万元保费交纳时间、方式、金额的陈述与证人孙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证人吴某甲、董某的证言及董某开具的扣押在案的三张保费收据予以证实。第三笔保费380万元,被害人席某丙在农行贸易城支行先行支取380万元,后存入证人孙某甲按被告人严利敏意图开立的个人账户,二人关于此笔保费存取的陈述一致,又与书证农业银行支、存款凭证相吻合。被告人严利敏在收到380万保费后,指令孙某甲存入席某甲账户,并让席某甲自日至8月25日分四笔支取380万元,归自已占有、使用。虽关于此笔存款开户凭条因被告人严利敏不配合,未能做笔迹鉴定,但证人席某甲证实严利敏使用其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又按照严利敏的要求到银行支取现金380万元交给严利敏。故此,被告人严利敏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严利敏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指认被告人严利敏犯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另案被告人王娜东在悔过书中对收取保费及制作假保单的事实予以供认;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三笔保费的交纳时间、数额及某证人孙某甲能够证实每次收取保费之前都有严利敏的指示,并且每次收取保费的数额、预先给付的利息数额,均能与被害人席某丙、席某乙陈述及书证银行存取款凭证相互印证。被告人严利敏在案发前从事保险工作多年,对保险业务熟悉、了解,其作为安信服务部的实际管理者,应明知保险代理工作的业务性质,在当庭出示扣押在案的保险单及保费收据时虽以不管具体业务,不了解情况予以辩解,仍不能掩盖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二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目的。故此,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利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制作虚假保险单据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利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利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审理中,被告人严利敏主动向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退赔赃款380万元,并得到二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严利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利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关云波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马子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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