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民事纠纷处理程序找什么政府部门处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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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的行政诉讼路径浅析
09:21&&来源:雷志锋 |
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民事纠纷种类仅二级案由就达424种。而代理这类纠纷的常见路径,一般无非都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确是解决民事纠纷最直接的路径,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决定,最直接的路有时并非最近的。只要没有绝对单一的关系,那么纠纷解决途径就绝非一种。
民事纠纷中,除了民事诉讼这条直接的路径外,是否还有其它路径?故笔者写作此文,就民事纠纷中的行政诉讼路径进行一些肤浅探析,以求能做引玉之砖。为什么看起来,一起再明显不过的民事纠纷,也不能忽视可能隐含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律关系?不能忽略行政诉讼的解决途径,原因大致如下:一、现实中很难有绝对单一的法律关系。
社会纷争种类纷繁复杂,法律关系枝蔓繁衍,犬牙交错,有时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种类,并非泾渭分明。有的不仅涉及同种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多个法律关系,而且,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其它一种或多种法律关系。而民行交错的法律关系,无疑则是最为常见的种类。
(一)有的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结果决定着民事纠纷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资格、身份、能力所作的行政确认,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设立、注销、变更登记,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作出的结婚、离婚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决定着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和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一旦当事人对这种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导致登记被撤销,如果先行存在民事诉讼,则民事诉讼因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法确定而难以进行。
(二)有的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结果成为民事案件重要证据的案件交叉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权利、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行政确认,如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国土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所作的抵押登记,房管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对房屋或者在建工程所作的抵押登记以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专利、商标管理部门对专利、商标侵权作出的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等级的确认等,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证明权利属性和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这是因为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使得行政行为对社会生活事实形成规制,也拘束民事、刑事法领域的决定。有的行政法学说将行政行为的这种规制效力称之为行政行为的&预先决定效应&.如果当事人对这些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势必会出现大量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形。
(三)有的可能是行政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出现的案件交叉如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未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之注意义务,致使两车相撞,而其中一车又存在违章行为,最终致另一车遭受损失,这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如果构成行政不作为,就会同时出现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这种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或者如何分担,涉及到对这两类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有的直接就是典型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但却没有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行政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的通认为,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引起的诉讼应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讲,主要有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决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林权纠纷等作出的确权裁决、公安机关作出的由违反治安管理相对人向受害人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造成药品中毒事故的致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理决定,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等作出的裁决,等等。
综上,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民事纠纷的解决行政诉讼路径的不可忽略性。
二、做为策略的行政诉讼路径必要性(一)行政权能遏制司法权的现实众所周知,在中国的公权序列中,行政权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以至于位列司法序列的检察院、法院都是套用行政机关的一整套管理体制。甚至,作为司法官员检察官、法官都需要一个行政级别以与其工资福利相挂钩,各级法院、检察院无论是在经费、人员等问题上,都受各级行政权力所制遏。尽管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决定着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事实等是否成立的终局裁定权,社会纠纷复杂性的现实决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理律师必须留意司法机关之外,能够遏制司法权力的权力。当然,我这里提倡的遏制方式,仅仅限于本文第一大点提及的法定行政权与民事纠纷交错的分歧。至于,通过其它途径制约法院,不是本文探讨之列。
(二)最大化实现委托人之目的既然行政权强大且无处不在,在民事纠纷中,当我们发现与之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为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理应充分调动可以实现民事权利的各种有利因素,使之成为实现委托人目的辅助手段,甚至是直接手段。具体来说,其功能至少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迫使民事纠纷对方当事人让步的筹码;另一种是直接通过行政权利来实现民事上的权利。
接下来,笔者举例说明。
三、行政纠纷路径的应用。
(一)以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为例律师接受委托,为遭遇逾期办证的房屋买受人维权。如果就事论事,这个案件无疑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的商品房纠纷,按常规路径就是提起民事纠纷,向法院主张要求出卖方承担办证并承担违约金,尽管逾期办证的原因有多种,但是,如果眼光不拘泥于此,考虑与之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话,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方),但同时也是房地产行政、住建行政、消防行政、工商行政、规划行政、税务行政、甚至防空行政等若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在相应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肯多下些功夫,全面了解相关事实背景,一般很容易发现行政违规(违法)的事实,这些事实尽管看起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无关,但是,处理这些违法(违规)事实,却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任何人对违法行为都有监督的责任,一旦当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时,有时直接就能把问题解决了。即使问题不能解决,也增加了民事诉讼中对方考量的筹码。既能增大委托权利实现的概率,又能减少诉讼成本,还避免律师完全把胜诉的希望寄托于法院、法庭。当然,恰如其分的使用筹码,这又是另外执业技巧的问题,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其实不是只有代理买房人应有行政诉讼路径思维,即使代理作为出卖方的房产企业,有时也可以使用行政诉讼思维路径。比如就逾期交房问题,当逾期事实清楚,但双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仅限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是否成立时,如果另行开辟一条战场,就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请求确认而且得到确认的话,无疑,另行开辟&战场中的战果&某种程度上已经决定了民事纠纷程序中的结果。当然,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完全相同的案件也不会有,这里仅仅提供一种思路作为探讨。
(二)以民事侵权案为例譬如,以住宅小区内开设餐饮酒店为例,涉及扰民问题。如果接受业主委托维权,首先应全面分析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种类,里面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存在民事上的委托关系;社区(基层组织)、民政局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餐饮行业与食品卫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消防与酒店的行政管理关系、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行政管理关系,工商行政与餐饮企业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等。当然,最直接的是业主与餐饮酒店形成民事上的侵权法律关系,但如果仅仅以此法律关系解决,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同样,如果用行政诉讼路径思维去解决的话,可能就会达到完全不一样的效果。仅以上述行政关系中,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家的职责为例,颁发营业执照是行政许可行为,而行政许可的前提之一有一项便是合格的营业场所,小区内住房改为商业性质,必须经过多数业主同意的程序,如果没有这个许可就是违法,工商部门必须撤销。如果掌握的事实是这家酒店根本就是无证经营,无证经营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样具有取缔的职责和义务。这里面涉及的其它部门,如食品卫生行政、消防等都一样。可以说,像这类案件,哪怕是表面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只要全面扎实的展开、查清落实,几个组合拳下来,很少还有招架得住的对手和维护不了的权利。
尽管笔者仅以上面两类案件举例,但除此之外,诸多民事纠纷中,无论公司股权、劳动纠纷、还是知识产权纠纷等等,同样也可以引入行政诉讼路径思维。正如笔者开篇所言,只要没有绝对单一的法律关系,那么,纠纷解决途径就绝非一种。如何在民事纠纷中引入行政诉讼思维从而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是永远值得执业律师们探讨的话题。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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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调委成立两年多,成效不少,争议也不少,但不管怎样,这是在已有的三种办法之外——
寻找解决医疗纠纷的第四条路
  为医患双方打开一扇沟通的门,是医调委设立的初衷
  广东医调委每月底公布工作数据
  成立两年多,广东医调委内的锦旗多了起来  文/羊城晚报记者&陈映平&钱瑜  图/羊城晚报记者&艾修煜  11月1日上午10时许,来自广州南沙的李先生坐在广州市越秀区老干大厦十楼的一张椅子上,他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他的外孙女在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后数天,因为有黄疸,接受了照灯治疗,结果却意外死亡了。所以几个当医生的朋友介绍他来这里找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广东医调委”)处理。  成立两年多的广东医调委,地偏一隅,装修简单,最引人注目的是调解室里那几面患者送来的锦旗。但每天都会有好几批从全省各地前来求助的患者找到这里。  “快一个月了,还停在殡仪馆没处理!”老李说这话时,表情平静,但这一个月内,他走过如何的大喜大悲,只有当事人知道。  1    纠纷处理难“医闹”频现  “医疗纠纷”问题,前天是医疗机构问题,昨天是卫生行业问题,今天是社会问题,“医闹”这个新词令人尴尬地被收入词典。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5年前多近7000起,广州地区大小医疗纠纷就有1800多起。由于医患之间缺乏平等对话、沟通的有效途径,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大闹大钱,小闹小钱,不闹没钱”。加上越来越多的职业“医闹”介入纠纷,更严重破坏了就医环境和医患间的信任。  以往处理医疗纠纷,主要通过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政府和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三个传统途径解决。具体来说,大部分是院内医务科、或院内纠纷办调解处理,解决不了的患者找卫生行政部门或是政府部门投诉,仍然不满意的,只有到法院打官司。  这条路看起来通顺合理,但其实异常艰难,不少严重的医疗纠纷往往会走到诉讼的环节,但打官司不仅耗时长、程序烦,还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有的官司拖到七八年甚至更久,漫长的诉讼过程对患者的心理也无异于煎熬。所以,大多数患者在煎熬中积怨越来越大,心结一直无法解开,最终爆发,引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杀医伤医案与医疗纠纷发生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有莫大关系。  有没有第四条路?成立两年多的广东省医调委总结出一套做法和经验,是否能够推广并有效缓解困局,有待继续检验。  2  16年纠纷调解终成功  16年前,珠海市林阿姨的丈夫在某医院抢救治疗后残疾,她认为是严重的医疗事故,但院方认为无责,由于种种原因纠纷没有解决。珠海当地卫生及政府部门介入调解多次,林阿姨均不满意。最终她找到了广东医调委。今年林阿姨终于拿到了院方的赔偿,此事终于在16年后画上句号。林阿姨说:“我觉得省里的公正。”  从本质上来说,广东医调委是一个民间组织,调解员是具有医学或法律背景的热心离退休人士。此外,医调委拥有一支由500名医学专家以及50名法律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提供评鉴。  记者采访获悉,2011年6月成立的广东医调委截至今年9月底,共接到全省医患纠纷案件报案2995件,其中符合立案受理2595件,已结案1880件,成功调解1763件,调解成功率93.7%,涉及赔偿金额7亿5934.02万元,实际赔付7994.57万元,节约诉讼费1379.80万元;经调解患方放弃索赔293件,签署调解协议数1163件,司法确认146件。此外,现场应急处置“医闹”案件640宗。  到今年九月,广东医调委在全省已建立了医调组织22个,现有专职人员125名。其中,省级1个,地级市医调委11个:肇庆、阳江、清远、茂名、河源、云浮、汕头、惠州、越秀、湛江、梅州;县级工作站10个:从化、南海、三水、高明、连州、英德、罗定、阳春、龙川、顺德;现正筹建地级市医调委3个:汕尾、中山、江门。  3  医调委工作模式有争议  医疗纠纷的解决不仅为患者带来能够接受的补偿,也保障了医院的医疗秩序,减轻了医院的负担,因此两年来医调委模式发展迅速,受到卫生部门和医院的欢迎。广东医调委主任周继华曾说,通过第三分调解机构解决医患纠纷,目前在广东有两种模式,一是深圳、佛山、东莞、珠海、中山等经济发达地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市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医调委;另一种是肇庆的模式,由广东医调委帮助地市建立医调委,作为省医调委的分支机构,向社会募集资金运作,走市场化道路。  虽然医调委的模式成功解决了不少纠纷,但有的地方却不愿成立医调委,比如梅州。记者了解到,对于广东医调委的操作模式,不少地方有争议。  其一,一年200万元医疗保险,是收得太贵,还是赔得太少?  梅州市人民医院负责医疗纠纷工作的副院长徐招柱的意见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市具有普遍性。梅州市人民医院是当地的医疗“航母”,这几年,这家当地的“龙头老大”医院发展迅速,目前年门诊量高达120多万人次。按照广东医调委参加“广东小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手册”的收费公式来算,医院的保费一年超过200万元,因此,医院至少要1500多万的业务收入,才有大约200万的利润。“这肯定会加重医院和患者的负担!”他说。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三年来,该院平均每年因医患纠纷而发生的赔偿费仅20万元多一点,相对于200万元的保费而言,整整相差十倍,“嫌贵”在情理之中。  梅州市卫生局局长林雨兰对此表态说;如果财政出钱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是司法局牵头)成立市医调委,这是帮助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减压的大好事,她当然举双手赞成,但作为山区的梅州有当地的实际情况,各家医院情况也不相同,所以选择哪一种模式处理医疗纠纷,应该由医院自行选择。据梅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汪永光介绍,目前全市各医院极少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来应对医患纠纷发生后的赔偿。  汪永光告诉记者,2012年,梅州市属下的七八家二级以上医院需要委托做医疗事故鉴定的仅6起,今年到目前为止,也仅有两三起,重大医闹事件更少。同时,他们认为广东医调委与多家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合作,运作成本高,因此拉高了保费。  但广东医调委副主任王辉对此观点表示异议。他直言:“二百来万的保费并不高,只是宁夏和海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一家有三千张床的大型三级医院每年掏200万元的保费,这些都是赔给患者的,一点都不高。他们平均每年才赔给患者不到20万元,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们对患者太过分了!”他的话说得很尖锐。  至于运作成本,他说,两年多来,有近半的纠纷是当地医院没有参加医责险,由广东医调委义务服务的,“2011年有70%的案是义务做的,2012年占比52%!今年到现在有近40%多的调解案子也是义务做的!一分钱没有收!”&记者了解到,保费中约25%是作为佣金用于机构运作和工作人员的工资。但由于目前大医院医疗纠纷多,加上保险公司目前大多在开拓市场争取客户,因此都是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王辉认为,医疗纠纷难解决,无非是赔偿问题。公立医院如果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事件由院内引导到院外解决,这样不需要另外掏钱,更容易对患者多一些人文关怀。而不是站在对立面,而这样做的结果,自然医疗纠纷会减少。  其二,医调委客观中立,有时反而不利于“解决问题”?  徐招柱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医院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患者找的就是医院,即使我们买了医疗责任险将医疗纠纷交给医调委处理,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虽然广东省卫计委明文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医疗纠纷应通过广东医调委处理解决,但实际上,一些医院“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令医调委“英雄无用武之地”。  今年8月2日,在广州市某医院出现严重的“医闹”,但接报后赶到的医调委工作人员被带到一间小房间无人理会。而医院负责人则转到另一间房商量赔偿事宜。医患纠纷的起因是孕妇在医院做引产手术后大出血,虽然保住了命,但出院后组织了二十多人到医院闹事,要求医院补偿120万元。最终医院没有做医疗鉴定就赔了患者60万元。  王辉说,根据具体案情,即使按伤残等级鉴定全责的话,赔十多万元也到顶了,根本不用赔付60万元。这类明显不按法律法规处理的事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闹”的不正之风,也客观影响了医调委的正常工作开展。  名词解释  广东和谐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托于广东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同意设立的专业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构,专职调解处理广东省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  典型案例  广州某大型专科医院  该院通过广东医调委的介入,纠纷处理方式发生了改变。以前出现“医闹”纠纷后,街道、公安介入,医方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患方谈判。现在通过医调委发挥疏导作用,医院可以将时间用于质量监控、教育医务人员如何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强化和谐医患关系,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据统计,2011年7月该院通过广东医调委受理纠纷12件,最终解决赔偿额90万元。通过半年多配合,纠纷案件有所下降,医院对这种调解纠纷的模式表示认可。2012年参保保费为105万元,当年发生纠纷案件9件;2013年续保时保费降到89万元,案件减少到4件。今年参保后总赔偿额下降到26万元。&  海南经验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百分百参保  海南省在全省公立医院统一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百分百参保。2012年全省医院投保总额2074万元。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由他们提供保险经纪服务。通过保险佣金解决省医调委运行经费及保险经纪服务等费用。从保险费中提出25%的佣金。其中10%用于省医调委的正常运作,15%用于保险经纪服务和对医疗机构和人民调解员培训等费用。合理设置赔偿最高限额,如三级医院,全年累计赔偿每所医院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每位医生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位医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海南省人民医院2010年重大纠纷64起,5起恶性案件,有医务人员被打伤,个案最大赔付32万元,省医调委成立后所有纠纷转到这边处理,2011年共发生医疗纠纷40起,医闹事件为零,经调解后全部解决。
陈映平、钱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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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解决医疗纠纷的第四条路》由金羊网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业务联系电话:020-133588)农村道路纠纷找谁解决投诉?村支书只帮给的好处多的人。_百度知道
农村道路纠纷找谁解决投诉?村支书只帮给的好处多的人。
村大队过来铺路。路一旦被堵,也要出钱修路,我家前面有条未铺的路,但村大队说我家使用较多,第二天又反悔说让让我们以后从他家院子经过,也不承认十年前公家和我家铺了这条路邻里纠纷,和我家闹矛盾的人要在自己的田地里盖房(土地在前半段路一旁)。找村支书理论,说要把那条路也建成自己家的院子,前天说道路不能拆,我家车辆便无法通行。十年前。十年后,前半段路附近人家有经过
我有更好的答案
省。先找村、县。乘十八大的东风,正是好时候关于投诉,再找镇。“村支书只帮给的好处多的人”,甚至中央,不妨连他一起告,你只要有证据,有理,合法,只能是逐级解决
如果是农村道路,你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乡镇人民政府的联系方式,向法院起诉费用太高了
投诉最好亲自去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联系方式,你可以通过114咨询。
你这个问题不清不楚。农村道路纠纷?什么纠纷?相邻关系(邻居闹矛盾)?还是农村修路争端?还望给出详细情况,大家才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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