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林森浩最新消息求情的那177名法学院的学生将来进入司法界,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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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点击排行HOT联名请愿究竟能不能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不是指法院顾忌舆论而产生的影响,而是指法律上究竟认不认可这样干,这种请愿本身能不能作为量刑的考虑)?&br&从人道上来说,林森浩究竟该不该死(死了对他不人道,不死好像对受害者又没有人道)?&br&死刑究竟还该不该存在?复旦学生的做法,对社会产生的作用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是弘扬人道主义还是让坏人更加肆无忌惮?&br&&img src=&/349fdc73ef6bbaaa0c0772_b.jpg& data-rawwidth=&594& data-rawheight=&27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94& data-original=&/349fdc73ef6bbaaa0c0772_r.jpg&&&img src=&/c1e44bcfafba685e1d8ec1a_b.jpg& data-rawwidth=&600& data-rawheight=&80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00& data-original=&/c1e44bcfafba685e1d8ec1a_r.jpg&&&img src=&/3e1b371cefa3da85973ae67_b.jpg& data-rawwidth=&441& data-rawheight=&62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41& data-original=&/3e1b371cefa3da85973ae67_r.jpg&&&br&&img src=&/93ee49f72dd170daf3e0aca5d7660966_b.jpg& data-rawwidth=&403& data-rawheight=&598&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403&&
联名请愿究竟能不能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不是指法院顾忌舆论而产生的影响,而是指法律上究竟认不认可这样干,这种请愿本身能不能作为量刑的考虑)?从人道上来说,林森浩究竟该不该死(死了对他不人道,不死好像对受害者又没有人道)?死刑究竟还该不该存在?复旦学生的做法,对社会产生的作用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是弘扬人道主义还是让坏人更加肆无忌惮?…
在这个问题里对于司法的两个解读,全都是错误的 。后附对本案的意见。(不要再问我说他已经强调自己是英美法背景下的讨论了。我写这个答案之后,他加了那行字,变成你现在看到的样子。所以不要再就此事留言或者发私信给我了,概不回复。)-----------------纠-----------------------首先并不存在两个讲话对象的假设,古美门的这些话从台词到现场着装,位置安排来看,只存在法官一种可能。但是,1.陪审团是不可以量刑的?就日本陪审团而言裁判員制度とは、有権者からくじで選ばれた市民が重大な刑事事件の裁判に参加し、被告が有罪か無罪か、有罪の場合は刑の重さをどれくらいにするかを決める制度。2009年5月21日以降に起訴された事件を対象にスタートする。初めての市民が参加した裁判は、7月ごろに開かれる見通しだ。所谓陪审团(日语为裁判员制度)制度,是指从公民中有抽取市民参加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并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如果有罪则还要决定量刑轻重的制度。日开始颁布施行。原文引自:朝日新闻译文引自: (感谢日文翻译)Japan[]Main article: On May 28, 2004, the
enacted a law requiring selected citizens to take part in criminal court trials of certain severe crimes to make decisions together with professional judges, both on guilt and on the sentence. These citizens are called saiban-in (裁判員 "lay judge"). The saiban-in system was implemented in May 2009.wiki:事实上在日本法律制度下,陪审团是可以参与量刑的。2.最高院审判时是否允许旁听在本国,不公开审理只针对以下情况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这张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江青时的照片。旁听与影响审判,参与审判及量刑,是两码事。美国那位不看报纸的法官是霍姆斯大法官,他不看报纸的缘故,恰恰是如同古美门的台词里所说“秉承顶尖法律人的信念进行判断,而不被民意裹挟”。你的引述,正是荒诞的编剧们,古美门们,以及包括一楼在内大多数参与讨论的人所要表达的观点,不知你的反对何来。3. 即使他是电视剧,但在知乎这样的社区进行法律、道德秩序、常识上的讨论时援引论述,何以成为‘知乎的耻辱’(big word!)的佐证?如果硬是要套上‘耻辱’二字,不加以佐证信口开河的攻讦,才是‘耻辱’。更新------刚看了一下李楠的那个答案,又发现一个地方的谬误-----普通人的良知,仅仅可以判断证据是否能证明嫌疑人有罪与否,而量刑需要高度专业的司法知识。用普通人的良知去争论是否应该死刑?是法盲行为。事实上,在英美法国家,有一个被称为 Death-qualified jury 死刑陪审团制度A death-qualified jury is a
case in the
in which the
is a prospective . Such a jury will be composed of jurors who:Are not categorically opposed tAre not of the belief that the death penalty must be imposed in all instances of capital murder—that is, they would consider life imprisonment as a possible penalty.WIKI:事实上,陪审团的建立,某种意义上是的确是需要利用普通人的良知,去弥补法律的漏洞以及滞后性。而在本国现在司法界,也同样有将人民审判员引入死刑案件审判的呼声。我的理论知识不足以去支撑并判定这种趋势是否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但是,但凡涉及法律的东西,请你一定要找到证据说话。最后一次,不要再信口开河。既然是法律世家,在这个问题上更需要严谨对待。-----------------------更新结束------------------------------------------------关于本案的意见--------------------1:对于案件本身,无论是杀是赦,作为公民而言的复旦大学生,均有权利进行联名上书的权利。并且近几十年法学界普遍主张“慎杀”原则,他们的上书从意义上也说的通。网上有对‘精英主义’‘阶级集团’的猜测,从无罪推定的角度而言,这种猜测毫无意义。2:都说民意民意,但何为民意?流传坊间的是民意,还是见诸报纸的是民意?今天复旦177人请愿免除死刑,明天交大178人请愿执行死刑,谁能代表民意?民意无关乎阶级,无关乎声音的大小,只在于手中有‘票’时做出的选择。3:关于民意是否应当影响审判。在当今中国社会的话语背景下,这应该打上一个问号。先按下林森浩案不提。前几年许霆案,彭宇案,再往前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独立的司法审判应当在非行政机构介入的前提下,行使正义。眼下“民意影响司法”“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讨论,某种意义上是折射了民众对司法(行政)机关普遍不信任的状况。所以本国民众就有理干涉司法咯?4:最后一句话可以做最好的解答,并且致以所有民众、行政人员、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1,废死和同情死刑犯是两回事,部分废死人士丝毫不同情死刑犯,只是他们认为死刑也是一种谋杀,是错误的,这和谋杀犯做了什么,是不是值得同情,毫无关系。2,复旦大学这177个学生此行为是对是错不说,这请求信逻辑不通文字不通,通篇帮倒忙,实在是猪一样的队友的典范。3,但是,他们爱说什么,怎么说终究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有显示自己猪队友实力的权利,我也有骂他们猪队友的权利。4,我总是觉得打同情牌的废死人士,和打程序正义的支持死刑人士,都是拿错牌了,应该反过来打啊!
这个必须得匿。禁止转载——————更新的分割线————————看到了不少当事人(复旦的同学、学生会的同学)在回复里非常理性地指出了学校没有官方组织这样一个行为。我也必须承认,作为非当事人我也只能通过自己的角度进行一定的猜测和还原(原答案第一句就是“以下都是凭工作经验猜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答案中也没有对复旦的不敬。我看到@叶南@陈建翔 等人的回复,让我也获得了许多新的认识。因此更正如下:1、删掉对使用电影台词的反对,改为我个人对此感觉不适2、我始终没有说这是学校组织的,也没有说相关活动是学生会云云,我用的是“官方半官方组织(学生组织)在有关领导的同意下”我觉得这个表述是比较严谨的。首先,这么一些人写了这样一份东西,必定是有一个召集人的;要注意,即使是学生社团与外界新闻媒体关于学校热点的沟通也是需要学校学工部门的批准(按我校规定)其次,一份社会敏感度极高,富有话题性的呼吁在发出后至今没有遭到复旦大学的召回至少说明了官方的默许态度。我想,复旦的老师们无论如何,对林同学报以同情并希望他不受到死刑,以此为出发点诸公可以接受么?我是完全可以理解。3、有评论提到说此事根本不会影响招生情况,因为复旦整体不变。这是偏颇的,在兄弟院校的招生竞争中这个可能会成为非常大的威力型武器。我举个例子,复旦在和上海西南某高校的在我省竞争中招生办老师就直接打出了“某校女生太少,男生生活过闷”。4、我向来崇敬复旦人的热情、勇敢以及对真理的支持,我相信学生们此举不是是坚守自己的内心;然而学工无小事,复旦更是一所有人情味的学校,为了自己的声誉顺应和支持这样一股潮流也是必要和可理解的。那些认为单单是学生主观发动的复旦学子们,你们真的是忽略了母校在维护自己名誉和对学生管理上的能力和苦心。再次表达我的哀悼,也希望当事人能够发表自己的想法。我希望他们的想法可以让我的答案删去。另:我真的不是上海西南某校的。。。——————更新之前的分割线————————(注意,以下都是凭工作经验猜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上述答案都没有答在点子上,这个求情和影视剧有半毛钱关系,我们的法律体系和英美日本区别太大完全没有参考价值。作为一名兄弟院校的前任学生工作人员,想问一下各位:177个人联名上书,这是学生可能自行组织的自发行为么?要知道,学生联合起来只要有十几二十个联名提一个意见什么的,如果公开出去都是学生工作部门无尽的麻烦和痛苦。更何况牵涉到人命以及上书法院?因此,我大胆猜测这一次联名上书,至少是由官方半官方组织(学生组织)在有关领导的同意下展开的一场公关危机的自救行动。自救的目的很明确,任何一个名校都不希望自己的名下出了一个杀人犯,更不希望有在校学生判处死刑。这种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对于整个学校的声誉,乃至更现实一点对于明年和其他同档学校竞争生源是及其有害的。这个手法高明在:1、利用学生发声而非通过官方渠道。事实上无论发声的主人是谁,“复旦”二字已经足够有分量了,观点一定会被迅速传播出去,这样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而非官方压力,软化的姿态有助于推动事情的解决。大家看上去那些略显幼稚的话语、说法,正是说明这是一份学生呼吁而并非一份官方文件,正是说明这是广大学子的热忱推动。要知道,优秀的学生干部要想写出一份四平八稳的官方文章是不难的。2、双管齐下。(再次强调是猜测)一边营造社会舆论,一遍进行背后的游说(这个部分可能由校方完成)这个是美国法庭解决问题的一种经典的辩护模式,我不能够揣测复旦在此案背后做出的努力,我只能说按照一句流行的话说“你必须非常努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3、引起新一轮的社会讨论。之前的舆论是一边倒的(加上又有朱令事件等等的影响)那么这次联名上书至少会给大众一种杀人者“可怜”的形象,而且注定会引起新一轮的社会讨论,在这个过程中也许有利于杀人者的相关信息会不断显现(我相信他也是一个不错的人,有的时候真的是一时激动做错了事儿,这种错误谁都会犯包括我,只是程度严重与否问题),至少把本案和朱令案摘开来,社会舆论环境不会那么差吧?与知乎上各位理性和网络上中二的少年们相比,大多数中国人仍然处于相信“法外开恩”的情况。这不,我妈现在已经觉得这孩子很可怜了。。。最后小小地得罪你们一下,我觉得正如
所说,如果不是一部严肃作品,引用之作为证据是非常不合适的。最后的最后,为凶手哀叹,为死者祈祷,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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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177名学生写联名信为林森浩求情 让其照顾黄洋父母(图)
日 21:03   来源:深港在线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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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二中院的上级法院,上海市高院将开庭审理林森浩上诉案。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程序。
  近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拿到了这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的&请求信&,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多位律师及专家则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上书 177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记者看到,在这封177名同学联名的请求信中,此处用了3次&极为&。请求信还显示,全校师生,很多为黄洋的父母捐了款,表达惋惜的同时,&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177名同学恳切表示,&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知情人士、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这封&请求信&是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的,177名学生自愿联合签名后,直接寄往上海市高院。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参与&上书&全程的复旦大学同学。一位王姓同学说:&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
  在请求信上签名的一位同学说,&他(林森浩)还没有走向社会,在他为自己的严重罪责承担后果的同时,希望国家、社会、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同学 林森浩不是极为凶残的人
  记者注意到,这封请求信首先表达了对林森浩行为的愤怒:我们非常愤慨,同声谴责。
  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
  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辩护律师 一审时被害人同学要求判死
  昨晚,林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斯伟江向记者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
  &一审法院将它放到了卷宗里面,&斯伟江认为,一审时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作为量刑考虑因素。
  斯伟江说,有复旦的校友请求法院对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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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177名学生写联名信为投毒案凶手求“免死”
林森浩(资料图)
复旦学子寄至上海高院的《声明书》,177名学子中,65人来自法学院,35人来自医学院,另外77人来自其他学院。图中为部分签名。
原标题:《复旦投毒案》续——177学子为投毒者求情
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二中院的上级法院,上海市高院将开庭审理林森浩上诉案。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程序。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拿到了这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的“请求信”,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多位律师及专家则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上书:177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记者看到,在这封177名同学联名的请求信中,此处用了3次“极为”。请求信还显示,全校师生,很多为黄洋的父母捐了款,表达惋惜的同时,“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177名同学恳切表示,“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知情人士、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这封“请求信”是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的,177名学生自愿联合签名后,直接寄往上海市高院。
昨日,《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参与“上书”全程的复旦大学同学。一位王姓同学说:“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
在请求信上签名的一位同学说,“他(林森浩)还没有走向社会,在他为自己的严重罪责承担后果的同时,希望国家、社会、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同学:林森浩不是极为凶残的人
记者注意到,这封请求信首先表达了对林森浩行为的愤怒:我们非常愤慨,同声谴责。
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
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辩护律师:一审时被害人同学要求判死
昨晚,林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也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斯伟江向记者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
“一审法院将它放到了卷宗里面,”斯伟江认为,一审时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作为量刑考虑因素。
斯伟江说,有复旦的校友请求法院对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斯伟江透露,本案二审时间还未确定,但可能会在本月有预备庭会议。此外,斯伟江向记者证实,这封“联名信证据”并不是由律师提供给法庭,而是由复旦的部分学生和教授直接寄给上海高院的。
严义明律师则表示,复旦学子在对生命尊重的基础上,对慎用死刑的认知度比较高,有利于二审法院在该案量刑时全面地考虑。
“一审法院以杀人罪判刑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度从轻。理由是尽管他构成杀人罪,但他的主观故意性值得商榷。追求杀死被害人的结果和放任了这种结果在恶意程度上还是有差异的。”严义明说。
他解释道,死刑的慎用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过,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学者:请求信对二审结果影响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就此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封证据(请求信),法庭上首先应该确认这177名学生的身份以及是否属于自发、自愿地在该请求信上签字,这封“请求信”上还应该有这177名学生的身份证号和学籍。
洪道德说,“即使这封请求信作为证据法庭核实了,影响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些学生和被告人都是同学,会影响请求信的中立性。”
影响二审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外,社会上的这种“请愿书”有时也会被法庭所考虑。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够判死刑,那另当别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够判死刑,那这封证据影响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洪道德说,法庭应该慎重对待“请求信”。二审改判常见的有两种情况,即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或有立功表现。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从法律角度说,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本版文:记者温如军)
日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日黄洋去世。日林森浩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日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提起上诉。
复旦学子寄至上海高院的《声明书》,177名学子中,65人来自法学院,35人来自医学院,另外77人来自其他学院。
[责任编辑:复旦177名学生联名为林森浩求情日期:&&&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二中院的上级法院,上海市高院将开庭审理林森浩上诉案。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程序。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从法律角度说,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据《法制晚报》
&本版主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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