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何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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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谁来管教无责“犯罪儿童”?
编辑: 高富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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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最近,重庆市长寿区十岁女童因殴打、摔下小婴儿的暴戾举动受到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女童因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年龄避免了本应对此严重暴力行为所承担的刑事处罚,成为又一名法律上无责的“犯罪儿童”。
  最近,重庆市长寿区十岁女童因殴打、摔下小婴儿的暴戾举动受到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女童因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年龄避免了本应对此严重暴力行为所承担的刑事处罚,成为又一名法律上无责的“犯罪儿童”。互联网上,网友对女童行踪的关注从未间断,先是传出女童母亲带其前往新疆,后又有人说她们已经离开新疆。她们新的目的地在哪里,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能够知道的是,这名已经在所有人心目中犯下滔天罪行的女童,可能真的无处可去了。
  不满十四岁犯任何罪也不追刑责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女童实施暴戾行为时没有达到十四周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然而,大家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很多人想要知道男婴坠楼的真实情况,探寻女童如此行为的深层诱因,并渴望看到女童及其全家为此付出代价。
  肇祸孩子可自愿“收容教养”
  悲剧已经发生,对个案的解剖固然重要,更为急迫的应该是寻找解决问题和预防问题的办法。对于这样一起让人揪心的伤害事件,由于女童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法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法院只是受理了被害婴儿监护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但是,事件并不能止于此。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与《刑法》内容相一致的规定,即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对于做出犯罪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儿童,父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责无旁贷,当父母不能或不适宜继续进行管教的情况下(如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诱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法律明确了政府具有收容教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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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观点网#【毛立新:青少年犯罪矫治谁来管】青少年犯罪缘何频频发生?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矫治体系又是否完善?笔者认为,监护人履职缺失,政府收容教养机构功能式微,对不用完全负刑责的青少年罪犯矫治体系,现在是很空缺的
http://t.cn/R2g1Sqy
同时转发到微博东北人在其他地区犯罪当地管不了吗?_百度知道
东北人在其他地区犯罪当地管不了吗?
那都是表面的,见到管不着他的人动不动就要削人家,这种人谁招了谁倒霉,差不多三五句话就带个jb做前缀或者后缀,豪爽,转过身去就和公司其它人说人家坏话,找到工作以后再走人,或者他在公司里有XXX罩着东北人的名声在全国已经臭到家了,欺软怕硬就是他们的特点,基本上不知道什么叫羞耻,实际上说一套做一套,见到公司领导就低三下四,忽忽悠悠,又担心这样的混混让他直接走他会搞事,没任何原则,和任何人见了一面就称兄道弟,没有诚信,满口脏话,有些人认为东北人实在,原来在北京图巴工作时公司里就有个网管是黑龙江鸡西的回民,一股奴才相,到后来公司领导也受不了他了,最后只好和他商量让他先找工作,只要自己能捞到好处干什么都可以,听说后来又去了一个北京的电影传媒公司去当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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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当然管得了了 东北人都是欺软怕硬的 一样可以管
当地没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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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龙勃罗梭《犯罪人论》
&&&&【日】
Chapter 1 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头骨的研究
& Chapter 2
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
&&&【日】&P.79
Chapter&3 犯罪人的文身
统计数据显示,在意大利,妇女文身的比例极低,并且同在非犯罪人中的情况一样,文身的习惯呈衰退趋势。而在犯罪人中,这一习俗不仅仍然保留着,而且还占有极大的比例。
通过对文身的图案、数量、面积的考察,作者猜测犯罪人有着同野蛮人一样的特征:对疼痛麻木不仁。
为什么文身的习惯得以维持?人类学家给出了以下9个原因:宗教、模仿、百无聊赖、虚荣心、集团精神、某些高尚的人类激情、爱慕之情、袒露皮肤、返祖现象。
“不管怎样,我前面的论述足以向法医和法律工作者证明:他们应当把存在文身情况作为某人先前曾受到监禁的间接信号,……并且文刺着下流图案、多处图案或者在羞耻部位文刺此类图案时,以及当文身图案以某种方式隐喻着复仇或绝望时。”
4 犯罪人的感觉
作者在前一章已经发现了罪犯对疼痛麻木不仁的特质(当然不包括小部分例外),对他们的行为来说,情欲占据了主宰地位,然而更为普遍的表现则是在道德上的冷酷无情。
这种对自己和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的表现也解释了如下现象:某些罪犯也能够表现出“英雄气概”来。但是,歹徒们所谓的“英雄壮举”很可能仅仅由于他们的感觉麻木和幼稚的冲动,这些原因使他们不相信或不害怕危险,也不把他人或自己的死亡看作是什么大事。
5 犯罪人的自杀
感觉上的麻木也可用来解释另一现象:自杀率较高。
在针对79例自杀案中,我们发现自杀较多地发生在入狱前期和被判刑之前,或者发生在被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况中。这和某种特殊的倾向有关。
首先,这是因为感情麻木,缺乏生存的内在需求。另一个原因则是缺乏远见和耐心。
因感情原因而自杀是比较经常发生的情况,或因为出于内疚,或是由于已经失去了心爱之物。对于所有犯罪人来说,自杀有时候是一种安全阀,有时候是一种危机和对明显的或者刚刚产生的犯罪倾向的补充。
但有时候自杀并不是在防止犯罪,反而是在制造犯罪。
假装自杀也时有发生。
另一些自杀-杀人(或说双重杀人)实质上属于激情犯罪。
犯罪人的爱与情
认为所有的爱都已在犯罪人的心中熄灭,这是非常错误的。有时候相对于其他已经消失的爱来说,某种爱仍然残存着。如,T杀过许多女人和孩子,但一听到母亲的名字就热泪盈眶。
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世上风光一下,这是现代犯罪的最为普遍的原因。(若不能流芳百世,宁可遗臭万年)这也解释了他们在犯罪前后以一种难以想象的随意性谈论着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旦尝过杀人的恐怖乐趣,这种樂趣也會變成一種需求,以至使人無法駕馭它;對於這種奇特的需求,行為人不但不感到羞恥,反而為此驕傲,把它同犯罪的虛榮混在一起。
最後,與之有關的還有一種心理变态——容易无故暴怒。
除了喜好报复和满足虚荣心之外,最能令犯罪人愉快的是酒和赌博。
所有犯罪人表现出的更为一致的特点是情欲的猛烈性和不稳定性。
梵高《绕圈的囚犯》1890(P.59插图 局部)
因情感和冲动而犯罪的人(不可抗拒的力量?)
&&我们在研究病因时发现,所有的犯罪,就其深层原因而言,均与某种感情的冲击有关。以下讨论的这一类型的罪犯属于“一时冲动型”,他们区别于惯犯,因为对惯犯来说,情感冲击是个长期的过程。
& 一般来说,这样的犯罪是很少的;
这些犯罪发生在那些血气方刚和神经质的人身上,他们的心灵异常地反应过敏,过分地重感情;
所有这些人在被捕后都没有表现出杀人犯特有的那种铁石心肠和麻木不仁,相反,他们非常的,几乎抽风似的激动,这种情况也表现在实施犯罪之前;
他们在犯罪前都被公认为是正直无瑕的人;几乎所有这些人在完成犯罪并且情感冲动得到满足后都立即反悔;他们乐于向陪审团坦白自己的罪行;基于上述原因,因一时冲动而犯罪的人是被判刑人中最有可能悔改的人;
& 在犯罪人身上起主导作用的是最下流和最凶残的情感;
& 对他们来说,确实存在着犯罪与原因之间的相互对应,似乎是被逼着犯罪;
& 这样的犯罪从来不经预先策划,而是在短时间内发生的;
这类犯罪从来都不是隐秘地实施的,不设圈套,不借助同伙,也不使用经过精心准备的武器;
& 有时候对凶器的选择也很仓促,往往是他们首先摸到的东西,如石头等;
& 上述犯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是都像发疯了一样,往往也会伤及周围的人。
Chapter 8 纯正累犯和非纯正累犯 &
犯罪人的道德
所有的刑事统计都一致显示:在犯罪人中,累犯情况一直在持续发生并且不断地增长。现在没有能够防范累犯的监狱制度;监狱甚至是导致累犯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人們不用指望監獄制度的改善能夠預防或者減少累犯。
比起監獄,教育程度對累犯的影響更小,甚至看起來還使累犯增加。累犯比較經常發生在商人、從事腦力勞動職業的人和自由職業者當中,在農民和牧民中則頻率較低。你一定要問Why?答案是,罪犯在監獄里能學到各種技術,從而掌握了危險性較少並且比較有利的犯罪手段。因此不難解釋,在累犯中,占主要成份的是侵犯財產罪、盜竊罪、詐騙罪。
& 實際的累犯數字差不多與處於這的數字相同!!!
& 對於他們大多數人來說,道德感完全缺乏,許多人根本不認為犯罪是不道德的。
Chapter 9 犯罪人的宗教
有很多人会认为罪犯是不信仰宗教的,因为宗教是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然而俗话说,每个小偷都有自己的信仰,从罪犯身上的刺青图案以及他们所参与的宗教活动中我们可以发现,试图在神的怀抱中寻找慰藉的坏蛋也有不少。更惊人的是,那些经常发生世袭性犯罪的地方正是一些最为迷信的地方,土匪最猖獗的地方也是神甫和教士最多的地方。
对于这种现象,龙勃罗梭给予了一个十分形象的比喻:犯罪人的宗教好比是脆弱和松弛的缰绳,它阻止不住桀骜不驯的野马的为所欲为,当它完全被摆脱时,大错业已铸成。因此,宗教对罪犯不会产生好的作用,也不产生坏的作用,但它却会使旁观者产生误会。
Chapter 10 犯罪人的智力和文化
我们不乏遇到耸人听闻的高智商犯罪,然而作者却坚定地认为:“所有的犯罪人,包括那些天才的犯罪人,都在某一方面存在智力上的缺陷。”这些缺陷具体表现为懒惰、轻浮和精神浮躁。
对于犯罪的行家来说,又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投毒犯几乎都属于较高的社会层次,文化程度非同一般。谋杀犯对外人总是装着很温和、令人怜悯、神情镇定,他们不太喜欢喝葡萄酒,但非常沉醉于赌博和淫色。
还有一类天才的犯罪人,他们能够创造出新的犯罪形式,是真正发明邪恶的人。但是他们的天才中所特有的轻浮,往往使犯罪活动功亏一篑。
再次是科学家、文学家和艺术家罪犯。在自然科学界,犯罪的人极少,其次是文学家、最多的是艺术家。
最后一类是文盲犯罪人。“当智慧主张恶念和力量时,任何人都没法阻拦。——但丁”教育对犯罪施加着最无可辩驳的影响,它改变了犯罪的特性,使行为变得不那么凶残,但它是否确实降低了犯罪发生频率,这里还得打个问号。
Chapter 11 暗语
在所有的大监狱里,屡教不改的犯罪人和结伙犯罪的人都有一个特点,即他们都使用自己的语言,我们称之为“暗语”。其中最普遍的和最奇特的方式是根据事物的特征来加以称呼,如山羊被叫做“跳跳”。此外,替换概念、拟声创造、颠倒音节、借用外国词等多事罪犯创造暗语的方式。
编造暗语的原因是什么?躲避警方的调查当然是个很现实的原因,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从事同一职业的群体总会不可避免地会发展出一些特有的语言,这是自然现象。此外,龙勃罗梭还提出了精神和感觉的飘忽不定和返祖现象这两个原因。
& 最后,列举几个有意思的暗语:
& 灵魂——虚假
& 躯体——罩子
& 时间——快速
& 律师——漂白粉
& 膝盖——虔诚
& 看起来也是挺有哲理的呢^_^
Chapter 12 犯罪人的笔迹
杀人犯、抢劫犯和土匪的笔迹特点是字幕写得很宽,在所有的签名中都出现特殊的花纹线或阿拉伯式的弯线。盗窃犯的字母带有喇叭状,写得柔软,签名几乎一点都不潦草,总之很像是女人写的字,而且比较接近正常的字。至于强奸犯、诈骗犯和作家饭,他们中许多人的笔迹似乎以宽字体、结尾的削道或者签名的极端潦草而与抢劫犯的笔记相似,诈骗犯的字又是特别的小。(But什么是“削道”?)
犯罪人的笔迹 P.129插图 局部&
Chapter 14 犯罪的病因:气候、种族、文化、饮食、遗传、年龄
气候:强奸犯罪和谋杀犯罪主要发生在炎热的月份,在冬季,侵犯财产罪的发案率则最高。热度的影响是对下列现象的解释:在南部地区(至少是在法国和意大利),侵犯人身犯罪的发案率大大高于北部地区和中部地区。
种族:龙勃罗梭认为种族对犯罪肯定产生了影响,但我们为了和谐就绝对不能这么说,即使真的存在这种影响,我们也是没办法的,投胎是不能选的嘛。
文明:文明不可能产生更多的作用,它只能改变犯罪的特性,甚至能使犯罪增加。文明每天在引进新的犯罪,这些犯罪不如以往的犯罪凶残,但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次于后者。
饮食:食不果腹抑制性欲的冲动,丰衣足食则激发性欲的冲动。但在忍饥挨饿的情况下,食品短缺却促使人们去盗窃。以植物为主的饮食结构能使人心变得温和、顺从,而以肉类为主的饮食结构则会使人心变得残酷、暴烈。
遗传:“不仅父母酗酒可促使孩子犯罪,而且父母的犯罪也可能遗传。”那么,是否真的存在犯罪基因?
年龄:绝大多数犯罪发生在15~25岁。在青春期后期会出现一种本能的犯罪倾向,一些不成熟的观念把这当作男性气概的证明。不同年龄段的犯罪倾向:青少年时期——猥亵、纵火;成年时期——杀人、堕胎、强奸;成熟时期——诬陷、诈骗、做假、敲诈勒索;老年时期——猥亵、帮助犯、诈骗、纵火、顺手牵羊。
性别:作者似乎是在用种种办法证明女性犯罪其实是和男性犯罪势力相当的,比如说把卖淫当作是一种犯罪。
婚否:独身者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无子女的已婚者和丧偶者比有子女的更容易犯罪。
Chapter 15 原因分析 精神病和罪犯的异同
在先前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龙勃罗梭总不忘将所得结果和精神病人的特征进行比较,因为他事先已经认定犯罪和精神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那么到了现在,是该对两者之间的区别于联系做一个总结了。
& 相似之处:疾病、畸形、痛觉缺失、情感的不平衡、缺乏爱心、举止类似等。
不同之处:头型畸形、相貌、力量、用语、勤劳程度、犯罪原因、是否会刻意掩盖罪行等。
& 有一句话总结得恰到好处:对于犯罪人来Chapter
16说,杀人是手段;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杀人是目的。
&&1.特征:男性占主要成分,成员几乎都很年轻,有教养的人之间的结伙一般只出现在大城市。
2.组织:很多犯罪团伙尽管是与社会秩序为敌,却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所有的团伙都有自己的外围成员或者危险情况下的保护人。(比如说电影里常出现的专为某团伙服务的医生、酒店老板娘等)
& 3.实例:卡莫拉和黑手党
4.原因:传统;坏政府;宗教、道德、政治;能够便利地操持武器;惰性;贫困;社会的良莠不齐;战争;移民;存在优秀的首领;监狱制度的不完善;种族;遗传;帮派精神……
Chapter 17 犯罪的返祖现象 刑罚
“返祖现象”是龙勃罗梭在之前的论述中始终不停地暗示着的个人观点,犯罪人总会或多或少地呈现出一些返祖现象,而且这些表现多为天生。对于一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即使是在他清醒的时候,其心理也是区别于常人的。既然如此,我们是否还有理由对他们科以刑罚呢?
我们不妨把刑罚看作是一种防卫措施,以自然必要性和自我防卫权为基础的惩罚权或许更说得过去一点。实际上,刑罚本身也是一种返祖现象。
Chapter 18 对犯罪的防治
终于到了终章,一路下来我也始终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将这些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呢?它们是否真的有助于我们找到预防犯罪的新途径呢?要知道,即使我们有能力察觉到某些因素,却也难以去改变他们,比如说气候、习俗、基因(如果真的有的话)。然而抛开这些因素,在另外一些方面进行完善也足以起到效果:
& 不要刻板地把那些适合北方气候的法律扩大到南部地区施行,
&&控制和调整移民活动,
&&设立保安公司、侦探公司,
&&普遍缔结引渡条约,
&&提高对酒的税收,
&&在院里大型居民区的地方建立劳动场所,
&&以实业学校取代监狱和教养院,
&&进行监外刑罚,
&&应用监狱管理心理学,
&&建立刑事精神病院,
&&…………
& 【Conclusion】
花了三天时间看完了这部著作,有点仓促,很多细节没有多想,对于译者呕心沥血翻译的那些诗文也没有细看,感觉有点对不起作者和译者了,不过这样的书以后肯定还会再看多遍,所以下次注意吧。
& ——最大的感受是什么呢?
——应该是第一次看到这么具有实证色彩的法学著作吧,不管龙勃罗梭的结论是否正确,也不论他的建议最终有否实现,光是这种研究方法就足以让人为之一振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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