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关于采煤塌陷区治理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与青苗费的补偿暂

[转载]淮北市土地出让、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
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按该标准执行。
二、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三、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该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对于该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该补偿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六、濉溪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濉溪县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濉政办〔2009〕77号)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附件:1. 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2. 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3. 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4. 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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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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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为了贯彻《淮北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操作。
关于被拆迁住宅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结合楼层系数综合确定(参照附件一、二、三),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用房补偿价格=区位房地产价格&(1+楼层系数)
&(1+朝向系数)
关于被拆迁办公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办公用房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结合楼层系数综合确定(参照附件四、五),其公式为:被拆迁办公用房补偿价格=区位房地产价格&成新率
关于被拆迁沿街商业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沿街商业用房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成新率、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参照附件五、六、八、九),其公式为:被拆迁沿街商业用房补偿价格=沿街房地产价格&成新率&修正系数
关于被拆迁区域内商业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区域内商业用房的房地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成新率、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参照附件五、七、八、九),其公式为:被拆迁区域内商业用房补偿价格=区位房地产价格&成新率&修正系数
关于生产用厂房、仓储用房的补偿价格:因厂房类型不同,建筑结构、跨度、高度、专用性强等特点,以现场实际评估价格确定(不含土地)。
第八条& 关于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按照《暂行办法》并参照附表一、二、三综合确定。
第九条& 合法住宅用于经营适当增加补偿的标准:1.
合法住宅用于经营适当增加补偿的总额=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不含地)结合成新&5%&实际经营年限&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2.
实际经营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3.
用于经营的房屋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用于营业的其它相关材料,且正在营业已持续1年以上的房屋。4.
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拆迁非住宅合法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不含地)结合成新的8%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二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地)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本标准将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住宅区位房地产价格
2. 住宅及办公用房楼层系数
3. 住宅用房朝向系数
4. 区域内办公用房区位价格
5. 办公用房及商业用房成新系数
6. 沿街商业用房价格
7. 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8. 商业用房用途分类:
9. 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2010年淮北市标定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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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宗地编号
设定内涵条件下标准宗地价格
(元/平方米)
2. 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   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行政区域范围
综&合标&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土楼村,任圩街道,曲阳街道;杜集区高岳街道孙庄村、博庄村、高岳社区、刘庄村。
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大梁楼村;杜集区高岳街道其他村,朔里镇锉楼村、官庄村、葛塘村、坡里村,矿山集街道;烈山区烈山镇土楼村、吴山口村、烈山村、洪庄村、土型村、蔡里村、华家湖村、新北村、新南村、凤凰村,杨庄街道。
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油坊村;杜集区段园镇,石台镇豆庄村、刘庄村、石台村、童台社区,朔里镇其他村(社区);烈山区宋疃镇,烈山镇其他村。
其他地区。
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
标准(元/亩)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濉溪镇,濉溪开发区。
刘桥镇,百善镇,孙疃镇,临涣镇,南坪镇,铁佛镇,四铺乡,韩村镇,五沟镇。
其他地区。
淮北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权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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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采矿用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皖政办4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用地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土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采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征用后塌陷的土地、取土坑、停用的储灰场、尾矿库、弃渣场等,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矿用地企业、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进行综合治理,统一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六条 采矿企业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七条因采矿需要塌陷集体土地的,采矿企业应提前6个月通报县(区)人民政府,由采矿企业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征用区和复垦区,及时办理征用和复垦报批手续。
第八条因采矿需要搬迁村庄的,采矿企业应提前2年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搬迁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采矿企业、乡(镇)政府及行政村,结合本地规划,本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合理选择新村址。县(区)人民政府与采矿企业达成征迁协议并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年内完成组织搬迁。
第九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第三章 征迁补偿
第十条征用本市境内的土地,按照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结算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年产值为被征宗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农业年产值前3年平均数。
第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6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0倍。
第十四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6倍。
第十五条 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7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9倍。
(二)征用成园结果的果园、桑园、苗圃、药材地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9倍,采矿企业建设用地为年产值的11倍;未曾收获的,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8倍,采矿企业建设用地为年产值的10倍。
(三)征用在册专业蔬菜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13倍,采矿企业建设用地为年产值的22倍;征用二线菜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11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8倍。
(四)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耕种3年以上的开荒地,按照耕地补偿。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5倍。
(六)征用其它土地的,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2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征用其它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5倍。
(二)征用成园结果的果园、桑园、苗圃、药材地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5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在册专业蔬菜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9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3倍;征用二线采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7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1倍。
(四)征用耕种不满三年的开荒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耕种3年以上的开荒地,按照耕地补偿。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2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土地分配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旱地每亩900元;成园结果的葡萄地每亩1200元;成园结果的果园地每亩1400元;菜地每亩1800元。
(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原则上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之和的15%-30%核算。造价一万元以上的大型附着物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按有关规定依拆迁数量据实支付,也可以按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具体方式由采矿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商定。以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搬迁人口数,按当地**门登记在籍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
(二)补偿给家庭的为每人补助迁建费4800元,主要用于家庭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
(三)补偿给集体的部分按搬迁安置人口数每人补助675元,主要用于新村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
(四)村内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学校等拆迁,按照原有建设面积、结构和原有设备的拆迁、安装费,参照现行造价的80%补偿。
(五)村外原有的输电线路、供水管道等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到新村址。
第十九条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企业,无土地使用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偿;征迁期间,抢栽、抢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采矿企业需要划拨本单位原征用的国有采矿塌陷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基建用地补偿标准补齐差额。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 元月
1日起施行,市政府日发布的《淮北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淮政[1995]47号)同时废止。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征用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采矿用地△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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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淮政办〔2011〕3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准地价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和容积率,各级别分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基准日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
二、本基准地价范围为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东至新东外环、龙脊山风景区,西至新
202 省道、符夹铁路线(市区与县城分界)、宿丁路,南至五宋路,北至北外环路,主要包括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土地面积
331平方公里。
三、本基准地价主要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征收土地税费等,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依据。评估机构在评估具体宗地价格时,应进行影响因素分析和修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等,涉及到土地资产处置、宗地地价,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基准地价公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此次基准地价成果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七、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淮北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
东至长山路;南至人民路;西至鹰山路;北至教育巷、民生路。
东至南湖路、泉山路、高岳路;南至惠民路、桂苑路;西至濉溪路、货运铁路线、鹰山南路;北至相山、相山公园。
东至方安路、南湖路;南至丁楼路、老濉河;西至凤凰山路;北至开渠西路、相山、相山公园。
  1. 东至东湖公园、温哥华城;南至沱河东路、刘桥专用线;西至新濉河;北至相山。
2. 烈山区工人村大街周边。
  1. 东至新濉河;南至刘桥专用线;西至刘河、栖凤路;北至凤凰山工业园北部。
东至岱河、梧桐路、铁路货运线;南至工人村大街南侧;西至市县行政界线、长山路、东湖公园;北至规划龙昌北路南、杜集工业园。
  1. 东至刘河;南至刘桥专用线;西至新202省道;北至凤凰山工业园北部。
东至新东外环、大泉山、架子山、花鼓山、花山新城;南至青龙山火车站、101省道;西至相山、岱河、梧桐路、铁路专用线、烈山区与濉溪县边界;北至北外环。
定级范围其他区域,主要包括龙脊山风景区以及烈山区南部。
  淮北市城区住宅级别分布范围表
东至高岳路、南湖路、泉山路;南至桂苑路;西至濉溪路、海宫路、鹰山路;北至学院路、相山、相山公园。
东至方安路、高岳路、南湖路;南至南黎路;西至凤凰山路;北至相山、开渠西路。
  1. 东至东湖公园、温哥华城;南至沱河东路、刘桥专用线;西至新濉河;北至相山。
2. 烈山区工人村大街周边。
  1. 东至新濉河;南至刘桥专用线;西至刘河、栖凤路;北至凤凰山工业园北部。
东至符夹铁路线、纬二路、梧桐路、铁路货运线;南至工人村大街南侧;西至市县行政界线、东湖公园、相山;北至杜集工业园、北外环。
  1. 东至刘河;南至刘桥专用线;西至新202省道;北至凤凰山工业园北部。
东至新东外环、大泉山、架子山、花鼓山、花山新城;南至青龙山火车站;西至符夹铁路线、纬二路、梧桐路、铁路货运线、烈山区与濉溪县边界;北至北外环。
定级范围其他区域,主要包括龙脊山风景区以及烈山区南部。
  附件4:
  淮北市城区工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
东至东山路南段;南至符夹铁路线;西至濉溪路、惠黎路、鹰山路;北至相山、相山公园。
东至南湖路、相山区与杜集区行政边界;南至惠民路、梅苑路;西至濉溪路、铁路货运线;北至相山、惠黎路、符夹铁路线、相山区与杜集区行政边界。
东至龙山路;南至南黎路;西至新濉河;北至凤凰山工业园北部、相山区与杜集区行政边界。
相山区剩余定级范围。
烈山区定级范围。
杜集区内相山以东、龙山路以西的范围。
杜集区剩余定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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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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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
&&市场交易资料(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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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编号:
&淮国土挂(2011)05号
宗地面积:
&9734.81平方米
宗地坐落:
&淮海路南、洪山路东
出让年限: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建筑限高(米):
土地用途:
投资强度:
&竞买起价(万元):8200万元,居住:5606.38㎡,容积率<9.4;建筑密度<24%;绿地率>20%,年限70年,商服:566.29㎡,容积率<9.4;建筑密度<63%;绿地率>20%,年限40年,商服:㎡,容积率4.5-9.4;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年限40年
宗地编号:
&淮国土挂(2011)06号
宗地面积:
&11628.24平方米
宗地坐落:
&规划方安路西、规划桓谭路北
出让年限: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建筑限高(米):
土地用途:
投资强度:
&竞买起价(万元):2320万元居住:9628.24㎡,容积率<3.4;建筑密度<35%;绿地率>0%,年限70年商服:2000㎡,容积率<3.4;建筑密度<35%;绿地率>0%,年限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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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到 并搜索包括&HTTP&和&404&的标题。
打开&IIS 帮助&(可在 IIS 管理器 (inetmgr) 中访问),然后搜索标题为&网站设置&、&常规管理任务&和&关于自定义错误消息&的主题。潍坊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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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标准印发你们(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公布之前已进行征地补偿的,按原标准执行;已征地但尚未补偿的,按本标准执行;同一项目尚未补偿完毕的,统一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关于印发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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