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拆迁中没有按国务院法律法规办事肚子胀气怎么办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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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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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拆迁中没有按国务院法律法规办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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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宪法大,还是地方法律大,他们可以违规法律法规办亊吗
百姓去那里告
法院,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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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要不走上上访的道路,要不走上暴力抗拒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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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拓展、科技教育园区等重点工程的大力实施,征地拆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每年都有上千亩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上百户的房屋被拆迁,成百上千的农民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东城街道是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战场,大量的农业土地被转化为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经初步统计,近三年来东城街道被依法征用的土地累计达8571.26亩,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2893名。XX年,东城街道共实施28个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征地1937.01亩,拆迁房屋312户,拆迁面积共46534.17平方米,有734多人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内在恐惧、对农业耕作的积习和安然,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确实难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城郊农民,一方面有占有土地的安稳,一方面也在享受城市文明的现实成果。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得到的却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对此项工作笔者作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1、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再登记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他们大多数属于低文化、没技能的弱势群体,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也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轮为无业人员,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2、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一般都能意识到城市发展是大势所趋,愿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愿意安居在城市新环境。但是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规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为该被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每亩通常都在1.5万-3.5万元之间。我县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补偿21600元。而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XX年全国和重庆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2736元、30965元。因此,这笔安置费还不足一般单位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其补偿标准过低,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二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过低。我县执行的《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中规定,街道范围内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最高补偿标准为319元/平方米。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目前砖墙预制盖楼房市场造价大约需850元/平方米。而规划区的楼房比较多,房屋补偿价格与建房的成本相差较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再加上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挫伤了拆迁群众的积极性。三是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费过低。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参考,因此实际评估的价格几乎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但部分经营性企业还隐藏着潜在的价值,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拆迁时忽略了这方面的补偿,致使这些房屋拆迁难。3、法律法规缺失,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县农村房屋拆迁按《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执行。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由于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只有根据市、县文件执行,而县与县之间的政策规定差异性较大,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二)执行政策时的弹性因素,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环境1、对违章建筑的补偿,造成私搭乱建现象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办事处无执法权,县里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弱化,规划区的违章建筑未进行执法。同时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为了推动工作的开展,也对农户的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农户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现象非常突出。尤其是现在鬼神头储备地、城市功能核心区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率达60%。 2、执行政策的伸缩性,造成群众“胃口”越来越大在拆迁工作中,少数被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拆迁,向拆迁单位漫天要价,提出一些超越政策规定的要求,而拆迁单位只能执行政策,无权制定补偿标准,没有办法,只好依法走程序,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依法强拆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作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去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达到和谐拆迁。这样久而久之,就不断滋生了那些被拆迁户的私欲,对拆迁补偿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恶性膨胀,给拆迁工作带来潜在的困难。 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1、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房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县与县政策的差异性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加强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促使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规范农房拆迁行为,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2、坚持市场导向,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充分搞好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政策,适当调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公正合理优惠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千方百计落实好党中央强调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保证他们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二)采取多项措施,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必须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使他们“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1、增加“留地安置”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创办经济实体。目前执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征地安置方式,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将批准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由村集体经营、村民入股分红等方式兴办集体企业或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被征地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是抓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本人自愿”的参保原则,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消除它们的后顾之忧,达到“老有所养”。二是做好特殊人群的保障工作。对被征地拆迁群众中的如“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特殊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优先列入特困救济对象;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户,实行干部联系制度,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对符合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到应保尽保,达到“困有所济”。三是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因病致贫等无法承担的风险,达到“病有所医”。3、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就业机会。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首先抓培训不留“死角”。与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烹任学校等建立长期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以灵活而短平快的形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其次抓就业不留“空白”。通过与各企业建立用工动态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企业的人员配置状况和用人需求情况,及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二是推进园区建设,增加就业机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一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被征地拆迁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做好已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确保在建企业早日竣工投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实施扶助工程,鼓励农民创业。对被征地拆迁群众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比照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核发《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并可享受一定年限内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优惠,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的服务质量。随着征地面积的扩大,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入社区的愈来愈多,他们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要求会越来越高,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各社区实际,完善社区服务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社区服务条件。二是实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吸引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定期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三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区成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促使社区服务上档次。(三)注重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的征地拆迁环境征地拆迁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引发各种问题的矛盾焦点。因此,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实践证明,只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就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依法征地拆迁促进城市发展的意义,引导群众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争取群众的广泛支持。二是组织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对有关安置补偿法律政策进行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辐射作用,提高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2、真情服务,亲情征拆,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户总体讲是弱势群体,一部分确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一部分抱着“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的老观念,不争的事实是城市建设和园区用地等原因让他们失去土地和家园,要让所有的人一下子接受现行的征地拆迁政策是很不现实的。工作人员要充分理解被征地拆迁群众为城市发展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亲情征拆、和谐征拆。一是工作人员要采取交友法、算帐法、一线工作等方法把重点工程的意义讲清、把拆迁安置的政策讲透、把拆迁户的心思摸准、把群众的疑惑解除,并努力以真诚的服务争取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广大被征地拆迁群众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妥善解决好困难家庭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情况摸清,把政策吃透,把工作做到位,尽最大可能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处理好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征地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高度重视,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3、统一标准,严明纪律,确保征地拆迁公开、公平、公正。一是要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二是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使征地拆迁部门在群众心目中形成较高的公信力。三是对那些蛮不讲理,漫天要价,故意阻挠征地拆迁的不良现象要依法强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部门的权威性。四是要保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成为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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