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撞成盆骨骨折是几级伤残,已经做了手术是自已垫付的,已经构成伤残,双方协调不一致,我走法律徐径胜算怎么样?

我买的是乐享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A款,在家中被玻璃割伤神经,已构成七级伤残,为什么保险工司说要理赔..._百度知道
我买的是乐享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A款,在家中被玻璃割伤神经,已构成七级伤残,为什么保险工司说要理赔...
已构成七级伤残,为什么保险工司说要理赔必须到保险工司做监定:该怎么作,必需少三个手指以上才能构成伤残,保险公司该赔多少!我记的买救援卡时不是这样说的。请网友们告诉我我买的是乐享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A款,在家中被玻璃割伤神经
提问者采纳
8000保额内,100元免赔以上部分按照80%赔付,意外残疾保额是50000元。医疗费部分。看一下《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那上面有标准,七级伤残的话给付比例是10%伤残鉴定需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一份乐享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A款(120的保费),也就是5000元,不是到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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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额,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的,那么保险公司会再你受伤180天后,完全离断。如果意外伤害的保额是50000,你买的时候保险。那么如果你觉得符合保险公司人身残疾表里面的级别。你可以到保险公司,第7级残疾是按照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的10%比例赔付,不是意外伤害医疗。合同里面写明保额是多少了。那么如果你是中指,那么就是赔付你5000的,并不适合保险公司的人身残疾表,如果是完全丧失机能,不是你交的保费,那么如果符合保险公司的人身残疾表里面的程度,就需要3个手指全部完全离断才能符合第七级别,领取一份保险公司人身伤残表。保险公司的最小的是7级。保险公司说的也没有错。不知道这么说你明白不。总之一句话,基本就能符合保险公司人身残疾表里面的第七级别残疾,就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看好哦。也要明白,然后看看是否符合里面的标准,就要按照合同里面的条款来执行,并且和工伤参加表是不一样的标准程度,只需要其中一个手指离断、无名指。至于赔付你多少,也是符合的,陪同你到一家你们双方都认可的当地医疗权威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如果你是拇指或者食指。完全丧失机能的标准认定和离断一样、小指离断的后。当然,是意外伤害你说的七级伤残可能是工伤残疾鉴定表里面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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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答辩系列之一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连飞鸿(化名,下称被告),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县天岭***阳光小区10号楼8单元102室,电话1*834*****7。
&&&&委托代理人连婷婷(化名,被告之女),1986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县天岭阳光小区10号楼3单元102室,邮政编码1****4,联系电话1583*****17。
&&&&被答辩人林凤兰(化名,下称原告),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县阳光小区4号楼4单元503室,电话1583*****93。
&&&&被告收到(2014)*林民初字第5号关于原告林凤兰诉被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和部分证据,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请求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原告提供证据的瑕疵以及本案几个争议焦点
1、被告认为,首先,原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凭口供定案,主观推测认定。其次,原告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受伤部位与交警拍照不一致,鉴定医疗终结期限缺乏事实根据;原告没有提供误工期限、月工资具体数额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主张的误工费没有证据。再次,原告提供交通费的票据,无法证明是否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人数相符合,缺乏证明交通费的证据。
2、被告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是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真实有效?即请求法院审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3)第A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事实和理由
3、该认定书表述称:“2013年11月21日17时许,驾驶人连飞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H*04*1号轻型小货车,沿天岭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附近时,与前方路上行人闵志澜、林凤兰、沈桂玲、夏玉女相刮,造成闵志澜、林凤兰、沈桂玲、夏玉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4、被告认为,上述认定书事实不清,没有确实充分证据,凭口供定案,主观推测认定。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为此,请求法院对该认定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和查证属实的证据判决本案。
5、该认定书疑点之一是,认定驾驶人连飞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驾车,而原告起诉的不是连飞涛而是连飞鸿,属于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原告可以另行去起诉。
6、该认定书疑点之二是,2013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驾驶吉H*04*1号轻型小货车,到大约不到2公里的天岭镇**政府附近的汤旭(化名)家,去接汤妻及其孩子来被告女儿家吃饭,单程大约八九分钟的距离。饭后由具有合法驾照的被告女婿丛惠仁(化名)驾驶该车,把汤妻及其孩子送回。该车在汤家门口时交警强行蹬车,命令丛惠仁把车开到****派处所,查问是否在当天17点左右路过事发路段,是否撞到行人发生事故,弄得丛惠仁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于是给被告打电话,因被告和交警都是多年好友,则承认大约下午5点左右曾驾车路过事发路段,没有感觉到发生什么事故,交警接着就是扣车到交警大院,并进行车辆拍照所谓取证,只凭被告口供就认定被告当天“17时许”驾车的违法行为,草率做出一个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违法驾车人姓名写的不是被告。
7、该认定书疑点之三是,从上述事实来看,该认定书没有如实反映事故发生和侦查过程及其真相,证明本案事实没有查清,没有确实充分证据,没有找到真正肇事车辆,没有找到真正违法驾驶人,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之下,仅凭被告口供定案,交警主观心证推测而为。
8、该认定书疑点之四是,交警扣车后在院里补拍原告受伤部位和被告车辆,就仓促认定被告“造成闵志澜、林凤兰、沈桂玲、夏玉女受伤”,这就进一步证明“事实”没有查清,没有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9、该认定书疑点之五是,原告提供交警大队拍摄保存的伤者照片,只显示夏玉女和沈桂玲受伤,并没有闵志澜、林凤兰受伤照片的证据,结论却说“造成闵志澜、林凤兰、沈桂玲、夏玉女受伤”,实际并非四人都受了伤,违背事实真相。
10、该认定书疑点之六是,原告提供交警大队沈桂玲受伤照片显示,沈桂玲左耳后侧偏下、哑门穴左上部位,略有血迹的头发撩起,露出约1.5cm圆形出血伤口,从这个伤口位置和形状来看,难道车辆右侧有“钉勾”?即使是后视镜剐蹭也不可能形成圆形出血伤口,交警鉴定结论对此没有做出交代。如果此伤口确实与车辆剐蹭造成,肇事车辆右侧应当留有该原告的血迹和头发,或者粘有原告的衣物纤维,但交警大队却没有提取该物证进行比对验证,更没有提交有个司法部门进行痕迹鉴定,没有科学确认车辆的哪个部位与伤者什么部位相刮致伤,也就无法做出正确责任认定。
11、该认定书疑点之七是,原告提供交警大队夏玉女受伤照片显示,其左手、头部似有血迹,肇事车辆同样应当粘有血迹、头发,也会粘有原告的衣物纤维,交警大队同样没有提取该物证进行比对验证,也就无法做出正确责任认定。
12、该认定书疑点之八是,既然沈桂玲、夏玉女照片有血迹,那么车辆某处也必然会有血迹,但交警并没有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血迹进行鉴定,因此做出的事故认定结论就缺乏科学性。
13、该认定书疑点之九是,既然事故发生在雪后的水泥路面,前方行走的四位原告如果因路滑摔倒,也会致使头部擦伤或手部摔伤。受伤者在冰雪水泥地里行走,无法排除他们自己滑倒落地受伤之嫌。
14、该认定书疑点之十是,没有交代于肇事车辆前方行走的四人是依次排队成一行行进,还是四人或二人横排并行前进,认定肇事车辆同时和四人一起巧遇相“刮”,与生活常理有悖,认定他们四人无责也就缺乏事实根据。
&&&&15、该认定书疑点之十一是,本案没有查明原告及其他三人是否有突然闯入车行道从而诱发事故;没有查明原告及其他三人是否偏离了人行道从而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等。如果能够查清原告也有过错,真实的肇事车辆驾驶人依法则不应承担全责,或者应当减轻那个肇事方的责任。
16、该认定书疑点之十二是,交警认定事故发生在“饭店”附近,而且是在用餐高峰食客络绎不绝的“17时许”,交警部门却没有下功夫寻找目击证人,调取饭店附近摄像头未果,但没有调取全路段摄像头,就草率做出认定结论,必然会存在明显不当。
17、该认定书疑点之十三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要查清事实真相,取得确切证据,这是认定责任的根本;二要查清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三要区分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这是准确认定责任的关键。本案认定事故责任,恰恰忽略了这样三个不可或缺的要件。
18、该认定书疑点之十四是,依据有关条例、规章规定,即使真实驾驶人确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只能加重一档责任,但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被告负全责是否完全准确公正?
19、该认定书疑点之十五是,原告提供由交警大队拍照的照片显示,夏玉女、沈桂玲受伤,还认定原告与肇事车辆“相刮”,但没有查明原告到底碰撞到肇事车辆什么具体部位,以明确原告受伤与肇事方的因果关系,违反侵权行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要素。
20、该认定书疑点之十六是,现在原告四人中只有二人受了伤,如果有人发生死亡致使事故升级,交警必定需要下大功夫查明死者与肇事方违法驾驶的因果关系,或者作出本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本案是否因为伤者无大碍就忽略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最为模糊也是最为重要的关键。
21、该认定书疑点之十七是,交警部门有法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既然认定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甚至还有“逃逸”之嫌,但并没有对被告进行罚款处罚,也没有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难道是交警部门有法不依、执法像猴皮筋,可宽可严、可松可紧?其中有没有什么“猫腻”?
22、由于交警部门没有查明本案事实真相,疑点重重,法院也就无法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判决。为此请求法院向交警大队调取“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其他有关证据,彻底查明事实真相,查明事故现场图是如何制作出来的,查明交通事故照片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查明检验鉴定结论的检材和法律依据,进行模拟实验比对,真正做到让每一个案件都使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当做出对原告不利的结论。
23、既然没有查明本次事故真相,或者找到真正的肇事车辆,或者查明原告方自己摔倒,或者原告方故意造成事故,被告则不应当承担其医疗费600.28元等各项费用。
第三,《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真实有效?即请求驳回原告鉴定费600元、误工费1848.96元、年终奖1000元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2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依照原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工龄不满2年的,按60%发给;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发给;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发给;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发给;满8年及8年以上的,按100%发给。
&&&&25、依据前款规定,原告如果确实因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依法应当享受非因工负伤待遇。由于原告没有提供非因工负伤期间已经获得多少工资待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请求驳回其非因工负伤期间误工费1848.96元、年终奖1000元的诉讼请求。
26、原告提供其《****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51号),委托鉴定事项:医疗终结时间。鉴定意见称,2013年11月21日病历记载,病人约2小时前因车祸致头疼急来我院,头CT示: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12月2日病历记载:复查觉头部疼痛,腰痛,头CT、颈椎、腰椎拍片:未见异常。被鉴定人一般情况较好,神志清楚,查体合作,自动体位,头颅外观正常,五官端正,颈、胸部正常,各种生理反射存在,未引出病理反射。自诉颈部、腰部疼痛。鉴定意见称:根据公安部GA/T521-2004文件,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4之规定,并结合门诊病历,被鉴定人林凤兰本次外伤医疗终结时间为12日。
27、被告认为,首先是原告除了“自觉”、“自诉”疼痛,没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疼痛,而“自觉”、“自诉”疼痛及其疼痛程度,目前无法进行科学验证。其次是前款鉴定意见适用“准则”条款不准确或者混乱。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4指的是“头部外伤”项目,从4.1.1-4.9.8共有31个子项,医疗终结时间最低10日,最高180日。请问根据准则4的31个子项里的哪一项认定为12日?其中4.1.1子项为“头皮下水肿”,如果确有“头皮下水肿”其医疗终结时间为10-15日。头皮下血肿是由头皮下出血积聚而成,因血液浸入周边组织而致水肿隆起,叩诊时酷似凹陷性骨折。头皮下血肿周围的组织肿胀增厚,中心触之有凹陷感,可能误诊为凹陷骨折,有时需拍X线平片排除凹陷骨折。但原告病历以及鉴定意见描述根本没有“头皮下水肿”的丝毫痕迹,既然没有“水肿”又依据什么认定为12日?标准和结论互相矛盾,结论适用标准错误,因此原告提供该鉴定意见应当属于无效,其主张鉴定费600元、误工费1848.96元、年终奖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也就失去了证据支撑,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8、应当指出的是,该****司法鉴定所与**县人民医院,是两块牌子,同一套人马,司法鉴定所的所长就是该医院的副院长,鉴定人员同时还是本院医生,这样设置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自医自鉴,难以避免虚假鉴定或倾向性鉴定。
29、该鉴定所所长给被告女儿说,四个被鉴定人,有的医疗终结时间也就三五天,有的也就九天或十天,由于原告多天以后又来医院复查,司法鉴定只好多认定若干天。该所长的说法有录音为凭。本答辩状执笔者曾经遇到类似案例:一个柜台卖鞋女售货员,因站在小凳上拿鞋扭腰,本来没有什么大碍,她竟然提供自家亲戚的医生反反复复开来3个月的病假证明。这样的案例笔者遇到的并不少见。按照这位鉴定所所长的说法,如果伤者反反复复持续6个月到医院复查,她的医疗终结时间是否就应当认定为180天?如果是这样,那公安部的标准就成了摆设。本案将林凤兰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为12日,不知是水平问题,还是故意增加了医疗终结时间,请求法院加以鉴别。
30、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腐败高发频发,而且手法越加隐蔽难查,群众揭露伪造虚假司法鉴定意见者众多,打开网络映入眼帘的比比皆是。有的鉴定机构“私下口头”明码标价,只要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即可做加法即提高一个等级,或者做减法即降低一个等级。笔者的一个朋友就是医院胸外科的主任医师,同时还是本医院设置的司法鉴定所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她私下告诉笔者,只要当事人提交1200元,即可按被鉴定人需求做加法,也可以做减法。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据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果属于虚假鉴定的,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移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被告亦将根据情况请求司法鉴定机构赔偿。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法条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司法实践中,该固定收入一般须有12个月的工资清单,还必须有税务机关12个月的完税证明,并应当提供已经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
32、根据前款规定,原告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没有提供12个月的月工资清单;没有提供12个月的月完税证明;没有提供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等,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超过了举证期限,被告则不予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这个层面来看,亦应当驳回原告主张误工费1848.96元、年终奖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
第四,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即请求驳回原告交通费70元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4、原告提供的乘车票据,没有注明从何地到何地,是否因就医需要,没有显示是否与就医时间相吻合,具体数额也不明。在当地谁都知道,这类定额发票什么人都可以索取到,要多少都可以得到,不符合最高法院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35、被告还要指出,2013年11月21日晚上,原告和其他三人开私家车去**清县人民医院就医(道路探头可以证明,被告车辆陪同往返),并不应当支付私家车交通费用。如果私家车收费70元则属于非法营运的行为,应当由营运执法部门依照**省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原告提供的虚假票据自然属于无效。
第五,请求驳回原告医疗费600.28元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36、原告没有提供确已受伤的证据,从病历看不需要什么检查、治疗,事故发生后去医院诊查,未见任何异常,明显属于没有必要的过度检查和治疗,个人要求医院开给与事故无关的药物,医院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乱开药已经司空见惯,不但不符合常理,亦属于违法行为,其医疗费600.28元应由个人负担,其该项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查清本案所有事实,依法做出公正公平判决。
**林区基层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林凤兰起诉状
&&&&原告林凤兰(化名),女,1967年9月6人生,汉族,现住**县天岭林业局阳光小区4号楼4单元503室,电话1583*****93。
&&&&被告连飞鸿(化名),男,现住**县天岭***局阳光小区10号楼8单元102室,电话15834*****7。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支公司,地址**县**街东756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予以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119.2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驾驶H*04*1号轻型小货车,沿天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时,将下班途中经此路段的原告撞伤,致其头腰部外伤。
本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门诊医疗费600.28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70元,误工费1848.96元,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年终奖损失1000元。为此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119.24元。
**林区基层法院
&&&&&&&&&&&&&&&&&&&&&&&&&&&&&&&原告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
&&&&附件二:
的哥深夜撞飞行人逃逸&被撞者毁容记不清肇事者
(原载日《上海法制报》B2版,记者周寒梅)
&&&&【转载者按:笔者之转载该报道,主要是欣赏上海闸北交警侦破案件这种精气神,即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连夜作战,不破此案,誓不罢休,证据说话,科学认定。他们调取十余个路口所有监控资料,在“含冤受屈”的情况下,连续3天没有睡个安稳觉,最终从上千车辆中,锁定了嫌疑车辆及38岁的司机陆某。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就是民警这种为人民高度负责,对案件侦破终身负责的精神。】
&&&&半个月前的一场车祸毁掉了徐女士的脸,本有着让同龄人羡慕的漂亮脸蛋与姣好身材,却被这场意外的车祸全部绞杀。而更让人揪心的是,徐女士被汽车撞倒后,根本记不清肇事者是谁?
&&&&2014年2月15日,在闸北交警支队事故科里,民警受理了徐女士的报案。只见徐女士表情沉重,额头等多处都带着伤,还没等民警开口,徐女士便轻声呜咽起来,而在她一旁的母亲情绪则十分激动,这位母亲告诉民警,自己的女儿被一辆出租车撞了,而司机却逃走了,她们母女最大的心愿就是尽快找到肇事者落实赔偿款。
&&&&民警当即受理此案,并调取了事发的监控录像,却发现事发时为凌晨3点,办案人员也仅能借着灯光,隐隐约约看见一辆出租车在闸北区阳曲路路段将一女子撞倒后逃逸。车辆所属什么公司?肇事司机又在何处?都无从所知,案件侦查几度陷入僵局……
&&&&出租车撞“飞”行人逃逸
&&&&2014年2月14日,在徐女士心中原本充满玫瑰色的情人节,却瞬间变成了不堪回忆的往事。这天,她和几位好友在闸北区阳曲路附近的KTV唱歌直到次日凌晨3点。散场后,她准备独自一人打的回家,却不料会遇到可能改变她一生的事。
&&&&徐女士站到马路边沿,正在扬招打的时,突然有一辆出租车从远处“窜”了出来。然而,司机不是停车接客,而是将她直接撞倒在地。
&&&&“当时,我脑子几乎一片空白。”徐女士后来回忆说,只知道自己的额头和腿很疼,躺在地上不能动弹,手一摸发现头上地上都是血。
&&&&有好心人见状后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徐女士被送往附近的医院,右脚膝盖受伤,额头处被连缝了9针,伤疤从眉毛一延申到发髻,“这下破相了”,徐女士的心当时“咯噔”了一下。
&&&&当天下午4点左右,徐女士就拄着拐杖和她母亲一同来公安部门报案。民警当即受理此案,并调取事发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月15日凌晨3时10分许,某出租车司机沿阳曲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阳曲路汾西路北约20米处,徐女士由西向东横过阳曲路。伴着夜黑,徐女士的头部遭受到司机车头右前角的后视镜直接撞击,徐女士瞬间被撞飞3米远,而后不省人事。
&&&&女子毁容企盼落实赔款
&&&&“车祸当天,我凌晨3点多出门,3点10分就出事了。当我清醒时,我已经躺在了医院病床上了。”徐女士说,当时她还不知道她的脸会变成什么样子。
&&&&徐女士今年30岁刚出头,车祸之前,她还有着引以为傲的外貌,而车祸后,一切都变成了奢求。从医院出来后,她曾试图将包扎带拆了,用镜子照自己的脸,然而,如今一照镜子就让她几乎崩溃,只能自己一个人抹眼泪。
&&&&“女人的脸对自己又多么重要啊,我的孩子还没有出嫁,现在却偏偏伤到了脸。出事之前,她才刚刚谈了男朋友,工作也刚刚有了盼头。可现在,男朋友和她分手了,工作也没了……”徐女士的母亲一边向民警诉说,一边叹气。
&&&&记者了解到,徐女士的家庭并不富裕,徐女士2岁时,她的父母便离异。母亲现在一直“吃”着每月1千元左右的“低保”,平时生活也十分节俭。而这场车祸对他们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连夜比对录像“揪”真凶
&&&&记者采访得知,由于受到天气、环境以及拍摄角度的制约,并不是每起事故现场都会留下清晰的现场图像。这次事故现场,民警只能隐约看见该起事故经过,而不能清晰地记录下汽车牌照。在夜色的笼罩下,车身的颜色也难以辨别,这就给警方判断车辆信息和监控交通情况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而徐女士母女一开始对警方工作的不理解也让民警老李感觉很受伤。“受害人想尽快找到肇事司机我们真的很理解,但民警不是神,我们破案也需要时间,需要线索。”民警老李告诉记者。
&&&&凭着这段模糊的事故录像,老李发现车辆撞击的力度不小,那么汽车是否会留下痕迹呢?可否从汽车刮痕入手侦查?然而,这一想法又被老李自己否定了,“由于车速很快,即使车辆后视镜仅对人轻微碰擦,也可能导致人摔倒后致重伤。”
&&&&那么,最初那个拨打120电话的好心人会不会提供什么线索呢?一组交警立即比对案发现场遗留碎片并走访目击者。经调查,该名报警人姓赵,当天,赵先生恰好和朋友一起在附近吃火锅,马路对面突然传来“嘭”的一声,意识到出车祸的他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肇事车辆的车牌号、颜色等信息,赵先生并不知悉,民警也没在事故现场发现车辆散落物。
&&&&案件侦查逐渐陷入僵局,肇事逃逸车辆就像石沉大海,没一点踪迹。但闸北交警中队并未气馁,为此他们成立专案组,加强各项摸排工作。
&&&&民警老李调取了事发路段附近十余个路口的所有监控资料,将当天所有途径车辆一一排查。查看监控尽管看似简单,但实际工作量却十分庞大。老李坦言,“为了尽快给受害人一个安慰和交待,我连续3天没有睡个安稳觉。”而当时受害人因为民警没有立即找到肇事司机,对民警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不是很支持,这也让民警老李深感困惑。
&&&&此时,民警老李突然注意到一个细节,肇事司机机撞人后并没有拼命逃离,而是开着车在事发地点附近“兜圈子”。行至闸北区某一小学门口处,司机将车子停稳后下车,从出租车左侧绕到右侧,好像是在检查是否有事故刮痕,14秒后,他才开着车扬长而去。
&&&&通过录像连夜分析比对,专案组最终锁定上海某知名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监控探头,民警还锁定嫌疑车辆事发前、事发后的行驶轨迹,并通过与出租车公司联系、调取事故当日该路段出租车GPS记录进行比对,最终从上千车辆中,锁定了嫌疑车辆及38岁的司机陆某。
&&&&肇事者长跪不起求谅解
&&&&“我从来没有撞过人。”面对民警的询问,司机陆某却矢口否认。直到警方将事故监控视频等证据给他查阅后,他才勉强开口,“当时我听见了汽车‘彭’的一声,但并不清楚有没有撞到人,当时天色已经很晚了,我看了一眼后视镜,没有发现什么情况。”
&&&&3月18日下午,陆某仍显得很“淡定”,依然不承认开车撞人后故意逃逸的行为,陆某对停车检查情节亦予以回避,而这显然与监控事实不符。
&&&&“他是在刻意回避事实。”民警告诉记者,这恰恰说明陆某已经意识到自己可能撞了人。民警就抓住陆某的这一点,将他肇事后下车检查车辆状况的14秒监控回放给他看。当民警播放出陆某下车检查出租车的监控视频时,陆某傻眼了,终于低下了头,陆某对自己15日清晨驾车撞人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3月19日,民警召集事故双方进行沟通协调,见到受害人徐女士后,陆某双腿一弯,直接跪倒在地,盼望得到对方的谅解,这一跪就是近3小时。期间,双方根据事故情况,对由公司垫付赔偿金等事项达成初步共识。
&&&&闸北公安表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陆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经鉴定,徐女士已构成二级轻伤。陆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徐女士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陆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向事故双方宣布了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当日,公安机关对陆某处以罚款500元,记12分,并处拘留15天。据悉,待徐女士伤势痊愈后,将被安排做整容手术,届时,徐女士可通知公安机关,由办案民警组织事故双方开展赔偿调解工作。
&&&&记者手记
&&&&少些误解逃避多些马路公德
&&&&在上诉案件处理过程中,记者还听闻一个“花絮”。实际上,案件受理当天,母女两情绪十分激动,见肇事者逃逸,赔偿款无从落实,竟将气撒到民警头上,他们在的微博上赫然写着,“警察极其不负责任,还教育我说我的不是……”
&&&&当肇事司机落网,受害人补偿有着落时,一切误解不攻自破了。此刻,民警也注意到,徐女士之前的微博早已悄悄删除,并将“十分感谢闸北交警事故科的民警,不辞辛苦将肇事司机抓获……”的语言置放在了微博主页。
&&&&记者曾好奇地问办案民警,当初,在知道徐女士发布不利言论时,为何没有和当事人沟通将微博直接删除?民警却笑着说,“微博能删除,可想删除心中的不信任却是不容易的事。”他们选择用最直接的方式——连夜作战,快速破案来为自己正名。
&&&&“世间最残忍的事情不是从未拥有,而是突然失去。”这句话也许正表达了徐女士此刻的心情。徐女士是不幸的,无情的车祸夺走了她原本拥有的花容月貌。然而,她也是幸运的,民警们并没有放弃努力,哪怕只有一丝线索,哪怕面对着市民的质疑。在母亲的劝慰下,徐女士也开始逐渐面对毁容后的生活。
&&&&值得反思的是,这样的交通事故在中国实际上还有很多很多:被撞飞的人弹在空中,重重地摔下桥面一动不动;满身是血迹的老人,压得变了形的轿车以及支离破碎的家庭……这些血的教训和惨烈的场面不是电影,而都是活生生的现实。
&&&&如今,交通事故已名副其实地成为“中国第一害”,交通事故也如影随形,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每年车祸夺去的生命让我们痛心疾首。
&&&&数据显示,2011年,汽车保有量达到1.04亿辆的中国,有6.2万人死于车祸。而汽车保有量在7000多万辆的日本,车祸死亡人数只有区区4611人。汽车保有量2.85亿辆,大大超过我们的美国,车祸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
以上不应只是一串冰冷的数字和符号,这足以敲响我们的安全警钟。不管是行人、机动车主还是非机动车主,我们每个人都参与交通活动,“注意交通安全”不应只躺在书本上,“马路公德”正缔造着新的一组数据,而我们留下的是对生命的敬畏。
新婚青年踢球引冲突遭起诉&专业分析检方撤诉还其清白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孙伏龙
&&&&【转载者按:笔者之所以转载此文,是想提醒本案被告特别注意那个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不合情理之处,比如车辆与行人同向行驶,车辆在后,行人在前,而且均行驶在雪后冰滑的路面,车辆只能慢慢缓行,更不可能超速行驶,如果车辆行驶到四位行人处,与行人剐蹭致四位行人受伤,那么受伤部位应当在行人身体左侧,为什么鉴定结论称伤者头顶部右侧受伤?本文的孙伏龙律师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本案被告依法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原被告询问质证,以求得弄清楚事实真相,便于法院做出正确判决。】
  双方打架过程中,尽管都受了点皮肉伤,但只要一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轻伤或者重伤,另一方很难不受处罚。
  本案即是一起踢球时打架进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只是对于事件过程,双方讲法大相径庭,出现了两个版本。
  被告人李巍称自己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状态,是手掌骨折的被害人主动挑衅并一直追打他,至于对方的具体受伤原因并不清楚; 而被害人范云则说,是李巍打他导致他受伤。
  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
  新婚青年踢球惹祸
  2002年底,当事人李巍拿着一份起诉书来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2年7月29日下午5时许,李巍在石家庄某厂足球场踢球时,因抢球与范云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殴打,李将范左手打伤,致范左手第二掌骨中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所附证据除被告人和被害人陈述供述外,还有七个人的证言。
  李巍因此被控以故意伤害罪,范云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起诉,要求李巍赔偿28000元。
  如果起诉书的指控成立,那么李巍可能面临3年以下的刑罚。罪刑看起来不太重,但李巍当时才29岁,而且新婚不久,一旦被判刑厂里肯定会依规开除他。无疑,他的前途、家庭都会面临困境。
  尽管李巍一直在说自己是被冤枉的,但职业的本能让我并不马上确信他说的话。可是当他老实的妻子和年迈的父亲也叙述了事情的一些细节,并告知我范云以前曾因伤害罪被判过刑而且在当地颇有“恶名”时,我不禁有了几分希望。案子可能真的可以翻过来?
  概括起来,他们陈述的“事实”大致是这样的:那天李巍在踢球时不小心打到了范云的脸,李巍赶紧说对不起,但范云直接上来就动手,一下子把李巍的眼镜打掉了。李两眼近视七百多度,没了眼镜眼前一片模糊,他赶紧向后退,不依不饶的范云扯着他的衣服继续打。就这样追打了几十米,范云从后揪住李巍的衣领,把李拽倒在地,然后和同伙一起打李巍。最后李巍觉得头部被重重撞了一下,痛极了,又听到范喊“我的手,我的手”,随后对方全都住手了,可李巍的衣服已经被撕烂了,他挣扎着起来去了医院,在医院检查后又去公安局报案。
  显然,公诉书的内容和李的陈述差别很大。但即使一般人都知道,这类案件有一条规律:双方打架过程中,只要一方构成轻重伤,另一方很难不受处罚。
  我再三问李巍是否重重地打了范云的手,李肯定地说自己一直在后退躲避,不可能打到他。
  伤情鉴定找到突破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发现李本人的供述同他对我们说的基本一致。但范云说他是被李打倒的,起来后发现手被打坏,可能骨折了,就去医院作了检查治疗。案卷中还有七个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也明确被害人构成轻伤,证据显然对李巍非常不利。
  突破口在哪里?我一边认真看着材料一边苦苦思索,目光最后停在了法医鉴定书上。“范远断端向(手)背倒成角畸形”——这段拗口的鉴定结论大体意思就是:其手掌骨折方向是凸出手背的。
  按照常理分析,如果是手背遭到重击导致骨折,那么应当是被打凹进去,而不是凸出手背方向。这倒是比较符合李巍的说法,即范云是握拳重击他的头部,反而导致自己手掌骨折。
  虽然内心一阵兴奋,但冷静下来后我考虑还有几个关键问题要解决:
  一是鉴定材料的问题。因为鉴定是根据对方的X光片做的,片子在对方手中,如果对方意识到问题,有可能在鉴定材料上做手脚。况且伤处已经做了手术,原始伤情已经不存在了。于是我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向检察院调取X光片的申请,并强调如果在范处,请法院立即要求其呈交法院。开庭时,对方将原始片子和病历都交给了法庭。
  第二个问题更关键——对方可能的反击点在哪里?我考虑,如果对方说骨折是李巍打到他手掌心致伤,这样鉴定结果还是说得通的。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由于对这一细节没有其它证人或者证据可以找到实质的突破口,我决定等开庭时再找机会,争取在法庭上以此为突破口,扩大优势。
  至于辩护词,我前后修改了六次。虽然准备充分,但开庭时对方是否会让我抓到“死穴”,一切还未可知。
  精心准备等待机会
  2003年2月17日,本案正式开庭。见到“被害人”范云,凭我多年执业的察人经验,发现他确实很老练,表面上表现得很无辜,但不经意间还是会流露出一丝邪气。反观李巍却十分紧张,难怪,已经是经过公安、检察机关确定后的被告人,他对自己能否澄清枉加之罪并无把握。检察官呢,当然神情很轻松,觉得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小案子,定罪根本没有任何问题。
  庭审开始了,尽管我们庭前向法庭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的申请,也精心准备了发问提纲,但证人经传唤均未出庭,这就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无奈,多少可能会水落石出的案件因为证人出庭做证率的低下而无果。
  接着,被害人范云痛陈其被打过程。事情过去这么久,他似乎早已把这些词都背熟了。尽管我的当事人准备得很好,但面对手仍打着绷带振振有词的被害人,李在一开始不认罪的说辞并未取得法官多少信任。
  法官任范云说着被伤害的经过,虽然稍显冗长嗦,但我非常认真地听着,并不打断他。懈怠的心理下言多必失,我在耐心而沉着地等待。
  范云似乎越说越得意,甚至还加上了肢体动作。
  “我推了他一下,他给了我脸一拳,他过来打我,我抱头。”
  我知道,机会来了!
  连环发问引出破绽
  虽然他还没说完,但我立即请求法庭同意我发问。法官同意了。
  我决定先从不重要的地方问起,以使他放松警惕。
  “你是左撇子吗?”我问道。范答:“是。”这个问题是为了证明范云是打李巍时受伤的,因为范是左手受伤。而且以这个问题切入,也会让法官觉得我是在围绕案情发问。
  “李巍怎么衣服破了?”我接着问。
  范说:“我防卫时抓他衣服了。”
  “你还手了吗?”我又问。他说:“还了。”这是为了再多点事实铺垫,即他也打了我的当事人。
  “你手被打伤了,当时痛吗?”我接着问道。
  范答:“痛极了。”
  “怎么就打着你的手了?”我开始加快语速。
  “我抱着头时被打到了手背上。”范说。
  “打你手心了吗?”我立刻追问。
  “我不可能亮出手心让他打”他自然地答道。
  “当时手怎么了?”我接着问。
  “当然骨折了。”范不耐烦地说。
  “怎么折的?”我再问
  “骨折处翘起来了。”范答道。
  “怎么翘的?”尽管高兴极了,但我一点未放慢发问的速度。
  “就是鼓起来了。”范说。
  我停止了发问,并郑重提醒书记员对刚才的话进行记录。
  接着我说道:本案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件平常的案子,但对于一个此前无犯罪行为,且一贯遵纪守法的新婚青年来说,公正和清白是关系其一生的大事,判决结果足以会影响一个公民的一生发展。法庭的气氛一下凝重起来。这正是我要的结果,因为我知道,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因为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我郑重向法庭提交了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并用坚定有力的声音陈明我方鉴定的三点理据:
  一、刚才庭审过程中,被害人陈述自己的受伤处是鼓起来了,如果是李打范,范抱头,则李只能打其手背,如果骨折,只能是骨头向手心里凹,但范却说伤处鼓起来了,这显然是重大矛盾
  其二,法医鉴定不符合被打手背处致伤只能是凹陷的情形。
  其三,控方的法医鉴定结论仅有“钝性外力所致”,并无具体致伤原因,加之前两点疑问,不能据此认定事实。原鉴定为不完全鉴定,需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因此,我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和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申请重新鉴定,鉴定内容的重点为伤害原因。
  果如所愿,合议庭经过合议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宣布休庭。
  二次开庭检方撤诉
  4月中旬,鉴定结论出来了,法院通知我去取,我见到法官时他也显得挺高兴,因为一起可能会错判的案件被避免了。
  鉴定结论很清楚,一是伤害结果确构成轻伤; 二是从骨折成角方向分析,可能是直接外力,但此外力或须与骨折成角方向一致,或系传导暴力。因范骨折向背后成角,则可能为传导暴力致伤或左手掌心受直接外力打击所致。
  虽然结论依旧拗口,但通俗来说就是结论认为,范云手掌骨折的一种可能原因是“直接外力”,即打得是手心。但范云本人在法庭上对我提问的回答是,他是抱头时被打手背受的伤,显然不符。另一种可能原因是“传导暴力”,即是范云本人重击外物时受伤,这恰与李巍的叙述符合。
  结合这一鉴定结论,我进一步在第二次开庭的辩护词中,对范云受伤不可能是“直接外力”所致作了分析。
  首先,打斗中任何一方因心理高度紧张,手部只能是握拳而非摊开手掌;
  其次,范的多次陈述亦明确说明其是抱头防范时被打,他本人从来没有说过手心被打;
  最后,手心直接受力导致骨折还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即手背处有支撑点,若无支撑点,至少不会出现掌骨骨折的情况。而于本案中,所有证据均证实,这种支撑点不可能存在。
  为了本案的辩护,我还查阅了许多专业书籍杂志,并将相关内容在辩护词中作了引用。结合医学常识和本案事实,我提出从法医学角度来分析,范云的骨折当是受传导暴力所致,更进一步说,足可认定系击打李巍头部致伤。
  在辩护词中,我围绕这一判断从骨折发生部位、骨折类型与承受力性质、骨折发生后的并发症、范李二人的病例记载、范李二人的陈述等诸多方面作了细致分析。
  虽然第一次庭审后,检察院仍执意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此案,但经过第二次庭审,最终他们还是做了撤诉的决定。这样的结果可能使检方少了一个错案,但对于被告人而言,却不如无罪判决来得公正。其实本案无罪的证据十分充分,而且被害人还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无罪判决才是对法律和受冤屈的当事人最起码的尊重。
  可这仅仅是我作为律师的想法,其实对当事人李巍来说,一场牢狱之灾得以消除,一家人高兴还来不及呢。
  在刑事案件代理上,我一以贯之坚持的原则仍然是:决不因为案件大小而决定是否受理,关键是这起刑事案件是否有无罪可能。因为一起小案如果律师不认真对待,也会造成当事人一生的痛楚。
  一起小案,如果没有优秀负责任的资深律师“亮剑”,无罪的当事人可能就没有了翻案的机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最高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博主咨询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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