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中国人在监狱服刑人员,配偶在中国境内能办理离婚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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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被监禁的如何办理离婚
时间:&&|&&作者:唐伟元&&|&&浏览:282
对于配偶一方被押监禁服刑期间,另一方想提出离婚的情况,一般有两种解决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对于配偶一方被押监禁服刑期间,另一方想提出的情况,一般有两种解决途径,和: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的,需要民政部门的相关人员配合,到服刑人所员在的监狱办理。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与普通相同,只是由于服刑人员自身的特殊性,此种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在程序上有着不同,即一方在监狱服刑,所以通常情况下,庭审程序会在监狱内进行。选择诉讼离婚时,需到原告的长期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法院立案。立案时除需要普通诉讼离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服刑方的《罪犯入监通知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立案后,等候法院安排。对于诉讼离婚,法院审判时会依据《》相关规定来判处,即从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来判断,而对于此种情况,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作者: [安徽-宿州]专长: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3838积分 | 帮助1264人 | 1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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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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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夫妻一方在服刑,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
  时间:   
问:我想问,我老公这几年来因吸毒被送劳改,现在服刑中。我们都同意离婚,这手续该怎么办呢?
答: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所以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与一般公民的离婚程序相同。不同的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处执行”,再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你所说的是在监狱服刑,并不是劳教的话,应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另外,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你可以向你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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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否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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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1、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2、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3、军人离婚到哪个法院?4、怎样向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案例1】军婚=恶梦?郭明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
【问题提示】1、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2、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3、军人离婚到哪个法院?4、怎样向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案例1】军婚=恶梦?郭明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明和汪梦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梦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梦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梦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明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梦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明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施就是八年,长时间的分居让汪梦忍无可忍。汪梦向郭明提出离婚,但是郭明坚决反对,汪梦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被告知,郭明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汪梦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是不能被支持的。【案例2】军婚=枷锁?汤晓倩是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经过熟人的介绍与丈夫柳广(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干部)结婚后,起初感情较好,但由于汤晓倩常去外地出差,柳广趁机与邻居一个年轻女性建立了不正当关系,两人常趁汤晓倩不在家时同居。此事被汤晓倩发现后即向柳广提出离婚要求,柳广顾及颜面和影响拒不同意离婚。汤晓倩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柳广提出:“《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你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用。”【案例3】高墙内的破碎婚姻林某是深圳监狱的服刑人员。妻子阿梅(化名)与林某是自由恋爱结婚的,起初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7月的一天,阿梅突然发现林某在偷偷地吸食毒品。2个月后,阿梅生下了儿子小强(化名)。2002年4月,林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监狱管教干部的帮助下,林某一直安心改造。就在林某期盼着早日与妻儿团聚的时候,今年6月,林某突然收到了妻子的离婚起诉书。妻子阿梅提出,离婚后要独自抚养孩子。经过多方努力,这起特殊的离婚诉讼在监狱进行。诉讼双方对离婚没有太大的疑义,双方分歧的焦点在孩子的抚养权上。阿梅认为,孩子长期在父亲身边,对成长不利。,林某则认为,孩子已经在奶奶身边生活了5年,与妈妈完全生疏了,况且妈妈从来都不尽义务。经过法官、律师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林某同意与阿梅离婚,孩子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阿梅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案例分析】问题1: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分析:案例1中,汪梦和丈夫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妻子要求和丈夫离婚,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原因是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军人的特别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发现,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和一般人的离婚程序有点不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和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通俗的说,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很简单,为了保证军人家庭的稳定,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的安全。对于军人配偶的这种离婚请求的限制,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只是限于这些人的地位特殊,法律进行的特别安排。但是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军人对婚姻都有绝对的主宰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军人重大过错”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这样的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得到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在案例1中军人丈夫郭明不存在我们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所以妻了一汪梦要提出离婚,就应该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所以,这个时候仅仅凭借军人一方与自己个性不合这样的理由,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只能勉强维持,但是,对于非军人一方,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事实上就侵犯了非军人一方的婚姻自由的权不利。但是,在案例2中,军人丈夫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着偏差,柳某作为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他人同居,事实上已经有法律规定的“重大错误”的情形,无论柳某是否同意,妻子汤晓倩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问题2: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分析: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军人离婚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止二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这个规定的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这个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也就是军人离婚除了一般的程序之外,还有军内的调解和出具证明的过程: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个规定适用于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问题。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也有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不同意离婚,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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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在外国登记结婚国内办理离婚
中国人在外国登记结婚国内办理离婚
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函》中指出:“一、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专家、留学生等,只要在中国要求同中国人结婚,即应遵守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为了便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令临时来华的外国当事人提交由其国家有关机关为他出具的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续办理公证及认证(同我国互免公证认证的国家除外);或者由外国当事人申请其驻在我国的使馆出具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函件,这种证明函件,不必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能给予登记。 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和离婚的具体规定,一方为外国人的结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自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下列两类人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并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9条其他回答
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外国公民一方不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必须持有配偶同意离婚的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外国公民同意离婚的证件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关证明。如双方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应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如果重大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程序上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应先予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由于此案件属涉外民事案件,所以在审理过程中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因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外,从外国寄交人民法院的书面意见,外国人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一、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二、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和抚养纠纷  (一)、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二)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你也太不小心了,中国人到外国登记,中国的衙门就难管了反之,如果你是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离婚时就可以在中国维权
如果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在国内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可以在婚姻登记地离婚。如果在一方所在外国离婚也可以,前提是那个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不受理这种在外国登记的离婚案件。 就是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如果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也可以在中国离婚。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是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在中国离婚适用中国法律,在外国离婚适用外国法律。共同财产上各国可能会有不完全相同的规定,所以,如果在外国离婚后,在中国有共同财产需要执行,那可以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且执行离婚判决
既然没有美国国籍肯定不可以,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即使有一方是外国国籍,也要1.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国外的证明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2.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关于申请人与前往投靠人是未婚夫妻的证明; 3.提交国外人员出具的经前往国公证机构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 4.前往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须提交有效的入境证明。 涉外婚姻申请登记程序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以上是乱说的,你还是去公安局问问或大使馆问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其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双方之国别、信仰、民族和肤色异同。所以中国人和外国人可以登记结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规定,可以推知,中国人在国外结婚,中国法律是认可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山西太原王晓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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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站在中国公民的角度,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中国为管辖地。但如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不存在成本及交流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双方共同在国外生活多年,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完全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要考虑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及两国法律的具体内容,综合判断。比如,双方的财产大部分在国外,在国外处理会较有利于将来的财产实际分割,或者,国外的法律对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的保护更有利,比如有些国家规定执照、学位是可以分割的婚姻财产,而中国就无此规定,如执照、学位在婚姻财产中占有重要的份额,中国公民可以考虑在国外起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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