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中国人在监狱服刑人员的生活,配偶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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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离婚?
时间:&&|&&作者:张燕&&|&&浏览:2738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孩子抚养、财产等问题均已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双方携有关证件共同到任一方住所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必须是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且其他人不得代理。
有两种方式,即与。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孩子抚养、财产等问题均已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双方携有关证件共同到任一方住所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必须是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且其他人不得代理。起诉离婚,即指一方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以判决形式解除双方离婚关系的情形。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协议离婚的权利,但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可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人员与监狱主管狱警充分协商,由民政部门离婚登记人员到服刑人员羁押地点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上门办理离婚登记的义务,一般也是很难实现的。而对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如被判处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罪犯在假释期间,如果与其配偶双方已对离婚问题、问题等达成一致协议,符合登记的,可以与普通公民一样,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办理离婚,需采用起诉方式。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而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也可选择向被告服刑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现实中,如被告服刑一年以上,建议向被告服刑地(被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但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成本,而且可由当地法院与狱警协调,具有极大的便利性。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程序会简便,办理离婚会快些。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作出判决。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股权纠纷 公司解散 律所: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297积分 | 帮助95人 | 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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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办了多起离婚案,究其原因多为男方出轨或家庭暴力所致。下举例部分案例以便各位借鉴(人物以采取化名处理)  一、男人不顾家引起离婚  
杨某(女)企业职员,张某(男)公司老板,结婚6年,孩子4岁。离婚原因:  1、张某因为公司事务繁忙很少回家,一年有3个月时间在家居住;  2、生意好时张某能给妻子些生活费,生意不好时常常几个月不给妻子生活费;  3、张某爱玩赌博游戏,经常有多余钱就赌博;  4、张某在外面有赌友情人。  妻子杨某提出离婚,经协商调解离婚。  【离婚案例二】  男方有婚外情和家庭暴力引起离婚  张某(男)开办房产公司,妻子王某是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六年,孩子7岁。  离婚原因:  
1、张某在妻子怀孕期间有婚外情,且同时和多为女性有婚外情;  2、张某偶尔都打妻子.  3、张某在妻子车里偷偷安装窃听器和跟踪器,用于取证.  4、张某很少回家,很少陪孩子;  5、张某大肆转移、隐藏财产。  女方提出离婚,本律师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及其变更记录、税务缴纳记录、及银行帐户、房产交易、车辆登记、股票帐户等为女方争取到60%的家庭共同财产。  【离婚案例三】  双方性格差异大引起离婚  张某(男)公司职工,王某(女)成都某外校英语教师,结婚五年,孩子三岁。  离婚原因:  
1、因为照顾孩子,因为生活琐事,双方父母矛盾重重;  2、男方性格较弱,不懂得处理家务矛盾;女方性格较强,有控制欲望;  3、男方工资低,女方工资高,女方控制家庭收入;  男方认为没有男人尊严提出离婚,经本律师调解,女方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但男方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案例四】  女方不尊敬公婆引起离婚  
王某(男)军人,刘某(女)大学教师,结婚两年,没有孩子。  
离婚原因:  
1、男方很听父母的话,十分尊敬父母;女方性格暴躁,爱说脏话,曾因为家庭琐事辱骂推搡男方父母;  
2、因上述原因分居后,女方经常发短信辱骂、威胁男方。女方报复心理极强。  男方提出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目前在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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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原因:     1、男方很听父母的话,十分尊敬父母;女方性格暴躁,爱说脏话,曾因为家庭琐事辱骂推搡男方父母;     2、因上述原因分居后,女方经常发短信辱骂、威胁男方。女方报复心理极强。    男方提出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目前在二审。      =============  这女的。。。比兵哥哥还彪悍哦
  性格不合引起离婚  
赵某(男),刘某(女),结婚12年,孩子10岁。  
离婚原因:  
1、男方和自己父母很亲近,对自己的小家庭不在乎,对妻子不冷不热,对孩子不热情,很少和孩子一起亲热玩耍;  
2、女方是理想主义者,总想家庭应该是充满欢声笑语的,但是夫妻性格差异,家庭总是死气沉沉;  
3、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相互不理,相互排斥。  
女方因为生活不快乐提出离婚,因为财产纠纷无法协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    
  为啥一审不判离,都家庭暴力了还拖起
  男方不思进取引起离婚  
云某(男方)公司职工,女方(营业员),结婚9年,孩子7岁。  
离婚原因:  
1、男方下岗后,不积极进去,经常更换工作,工作职务多为跑业务,大多时在家闲着,精神萎靡不振,失眠多梦。  2、男方性能力不好,一般为2月发生一次,夫妻吵架后可半年不问性事。  3、女方因家庭经济压力大性格暴躁,爱发脾气;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同意离婚,最后判决离婚    
  【离婚案例四】    女方不尊敬公婆引起离婚     王某(男)军人,刘某(女)大学教师,结婚两年,没有孩子。     离婚原因:     1、男方很听父母的话,十分尊敬父母;女方性格暴躁,爱说脏话,曾因为家庭琐事辱骂推搡男方父母;     2、因上述原因分居后,女方经常发短信辱骂、威胁男方。女方报复心理极强。    男方提出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目前在二审。  --  上诉判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你应该建议你的当事人半年后再起诉
  美妻红杏出墙引起的离婚  王某(男)高级工程师,李某(女)公司财务,结婚11年,孩子8岁。  离婚原因:  1、女方年轻漂亮,工作轻松,每日上半日班,工资低;男方大女方13岁且貌容较差,男方经常加班,工资高;男方性格内向、保守;女方性格外向,喜欢交际常且常与公司青年男同事开黄段玩笑;男方总是爱询问女方交往方面的事情,女方喜欢撒谎隐瞒,曾经因与某男人交往密切引起那男人的妻子找上门来质问。  2、男方逐渐关注和干涉女方交往,并发现女方和其他男人外出亲密照片。男方要求女方不要上班了,不要和那些男人交往,效果不佳。  3、女方近一年多多次男方与其同床。  
男方提出离婚,后和解,半年后女方又与多位男青年密切交往,男方又起诉离婚,成都中院二审判决离婚。
  都是批 事
  1、男方很听父母的话,十分尊敬父母;女方性格暴躁,爱说脏话,曾因为家庭琐事辱骂推搡男方父母;     2、因上述原因分居后,女方经常发短信辱骂、威胁男方。女方报复心理极强。    男方提出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目前在二审。          法院判决了些锤子!!!!
  楼主是靠这种方式给自己拉生意吧
不过也支持一下哈
  鹏律师
请教个婚姻财产问题
听人说现在新婚姻法 从新认证了婚前财产 不管几年离婚也不能分割婚前财产(比如房子)没以前婚姻法7年变共同一说?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作者:lxw1975
回复日期: 12:25:00  鹏律师 请教个婚姻财产问题 听人说现在新婚姻法 从新认证了婚前财产 不管几年离婚也不能分割婚前财产(比如房子)没以前婚姻法7年变共同一说?  =======================================================================================    对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后时间而改变):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曾在机关的日子:  
闲也一天        忙也一天        做事也一天        不做事也一天        过一天是一天  
  这个帖子有意义,特别是对年轻夫妻们。
  最麻烦的案子。。。
  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张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 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 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院为维持社会稳定,女法官审理离婚案居多,以耐心调解为必经程序。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少,不过6个月后的第二次判决,不劳燕分飞的没几个。  
缘分到了尽头,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恶心这样的软广告!
婚姻取证的忠告!    
在男方婚外情引起的离婚诉讼中,很多女方受害者为了得到第三者插入婚姻的证据,不惜重金请私家侦探(实属商务咨询公司)跟踪丈夫和破门捉奸取证,其实她们并不知这种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相反该行为属“非法侵入住宅罪”会受到判刑的后果(原全国首家女子维权中心为例)。现在某些商务调查公司先收钱假办事,女方交钱后退款无门。  
上月代表某女受害人诉讼追讨回调查费,发觉南方某个婚姻调查公司实属刑满释放人员组成的乌合之众。  
  真正合法证实“出轨”行为的方法是:1、女方发现后以“非法同居”报警取证。2、聪明的女人会想办法在离婚前让男方写《悔过书》自己确认其出轨。3、邻居或熟人证实男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同居等。
  哦,有意义  马克之  坐等更新
  也谈责任      
社会中的每个人对社会都负有一份责任,责任是每个人立足社会的根本,因为我们都希望对他人负责的同时,得到他人负责任的对待。对婚姻来说也是如此,最近有学者提出:婚姻绝对不是爱情的目的地,爱情和婚姻本来就是两个概念。爱情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和多变性的美好感受,而婚姻则是一种能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负责任的契约关系。爱情是一种理想化的东西而婚姻才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对的婚姻负责任能给子女父母及他人带来快乐甚至生存和发展,相反会伤害家人和朋友。然而,我们当前的社会似乎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责任体系,甚至是不负责的事比比皆是,在全社会都在呼吁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关注责任危机的同时,让我们也来审视社会责任。  
  从离婚类型来看,大多数人对子女还是负责任的,目前离婚最大人群主要集中在刚结婚无子女的和有小孩但已经考取大学或已成年的。绝对不是人们认为的“七年之痒”离婚。其实失败的婚姻伤害最深的是无辜的儿童。
  作者:小陈菜
回复日期: 11:00:00  哦,有意义    马克之    坐等更新  =====================================================================================谢谢支持
  赵作海“被杀人”坐牢11年,刑讯时9次承认杀人,昨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家破人亡的赵作海失声痛哭,感谢政府还其清白。据悉,当初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但未被法院采纳。  ===========================================================================     刑讯逼供何时了,冤案知多少?小楼昨夜又惨叫,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如对婚姻维权需要咨询,本人也愿免费予以解答,我的QQ号: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聪明的女人会想办法在离婚前让男方写《悔过书》自己确认其出轨。      很有意义!!!!!!!!记住了
  为刘谋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供辩护,由于该案诈骗金额大、社会影响广,成为挂牌督办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有些事实需要找其哥调查了解。于是我和周大律师决定到其哥服刑的西昌乔窝监狱会见合同诈骗罪的主犯(诈骗银行贷款合计1.6亿元),到西昌后找了个朋友的车子,一路是不停的爬山、路是越来越小、山是越来越高,不少山是看不到顶的,被云遮住了。经过3个多小时的颠簸后路过一座桥,桥头坐着4、5个警察,再走一会儿看见路2边有农家、稻田了,每块稻田边上撑着把大大的遮阳伞,一个警察就坐在太阳伞下,田间有10来个人在犁田,我想该是到乔窝监狱了。再走几分钟,看见了路边有个小卖部,小卖部再往前一点有个大院,里面有几幢5、6层楼高的房子,大院门口挂了牌子“乔窝监狱”。     进了大门找到了狱政科的警官,他说刘某关押的地方的在半山腰,于是我们开着车在一条只有一车宽的石子山路上缓慢的行走着,警官说,你们运气好,要是下雨就只能走路上去了。半小时过去了终于看见了高墙、紧闭的大铁门,听到汽车声响,一个女警察从大铁门的一个观察孔看见了狱政科的警官。哐当一声,大铁门开了,一个女警察目光呆滞的看着我们。进了大铁门,围墙还是很高,犯人住的地方离地面约有10多米,应该是修建监狱时往下挖的,站在地面往下看可以清楚的看见每一个犯人,通往犯人居住地只有一扇紧闭的小门。    我和师兄在狱警的办公室等刘某,一会儿来了个黑人站的笔挺的在门口喊报道。我有些纳闷刘某成都人很白净的啊,不会是同名同姓的来了。我问,你就是合同诈骗罪的刘谋。黑人说,报告领导,是!我一听成都口音,就是他了。我说,请进。    他进来后还是笔挺的站着,我给他拿了凳子,让他坐下。他说,不敢、不敢。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他才怯生生的半坐下了。我们的取证工作完了后,他小心的问我们,徐律师、唐律师我的家属他们有没有托你们给我带点东西哦。我们说没有。他说我在这里很老火好久都没有见到油荤了。我问他你那1.6个亿呢?他说我在加拿大娶了个老婆给我生了2个娃娃,一部分钱拿去养娃娃了,我想我的2个娃娃的很,我的那个老婆也不给我写信,律师你们看方便的话给我的家里人所说,让加拿大的老婆把我娃娃的照片给我寄一张过来。我说这样吧我留几百元给警官,到时候他给你安排。回来的路上我把钱给了警官,警官说我们这个农业监狱是靠天吃饭,收成好,犯人些油荤多些,如果收成不好,能把肚皮弄圆就可以了。    随想:一个诈骗了1个多亿的人,该是过着怎样锦衣玉食、灯红酒绿、挥金如土的生活。现在的乔窝只有一个小卖部维系这和外界沟通。而他才来2年,还有漫长的10余年在等着他。       
  [这是一位女离婚者的真实心里状态]      
单位工作终于忙过去了,有时间理理自己的事了,今天律师去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讼状,看到律师写的起诉状时眼泪一直在眼圈里转,强隐着没有掉下了,我需要坚强。       还没有告诉他,不知道他会不会同意,诉讼请求写的都有利于我,房子归我,给予他现房价的三分之一补偿,因为当初买房子时我出的房价的四分之三还要多些,其他财产归我。这些年从结婚他就没给过我工资,虽然往家会花费一些费用,但大的花销都是我出。我父母的条件好,每年都会给我一些钱帮我,所以我也没少过钱花。而他就那些工资钱,交朋友喝酒人情往来需要钱的地方也多,所也我也没要过。孩子归我,孩子我不会放弃,生了她我就有义务抚养她教育她,孩子才5岁,还太小,放他那我会不放心。他对孩子还是很好的。更对不起父母,不知父母知道了会怎样伤心。         离婚的起因是因为他有了外遇,虽然没有拿到直接的证据,但也是不争的事实了,真正让我下决心的是那天回家,他的电话正响,他拿了却不接,说打错了,她问谁并过去看,他却把号删了。。。         造成今天这种情况我也有责任的,这几年生活平淡,我们之间的感情也很淡漠,对他关心的不多。也许对他每天浑浑噩噩混日子也厌倦了。但也并没有离婚的想法,我是思想还是保守的,没想过自己会离婚。         但在写的起诉讼状丝毫没有提及他有外遇的事,一是没有直接的证据,我也不想去搜集证据,毕竟二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不会一点感情没有,我不想做得太过份,二也是不想把这事扩大,这个城市并不太大,朋友到处都是,我也不想让他没面子。只在事实和理由中说明了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虽然以前他也说过同意离婚,但真正面对,我不知道他会怎样,对财产的分割和对孩子的抚养权也许会有争议。也许,只有分别才是双方最好的解脱,这种压抑的生活对双方都是一种煎熬和折磨。  
希望明天迎接一个阳光灿烂的开始。      
  律师,看看我的帖子,求助
【 婚内女方多次失踪引起的离婚】    
曹先生与李小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期间,李小姐莫名其妙,经常玩失踪出走,曹先生忍无可忍,提出离婚。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上曹先生诉称其结婚后,李小姐几次莫名其妙的出走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他怀疑对方有婚外情。而且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给孩子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李小姐在开庭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曹先生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同意。庭上李小姐以涉及隐私为由,未解释其多次次离家出走的原因。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曹先生放弃了精神损失费的诉请,同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这样的帖子很好。
  看看~~~~~~~~!
  贴子很好,但愿我辈子不想因为这种烂事情麻烦律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把房产留给儿子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2009年7月,杨某(男方)与赵某(女方)协议离婚,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居室商品房归其儿子小杨所有,小杨与母亲赵某一起生活。离婚后,杨某后悔了,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未过户,财产未转移,所以可以撤销赠与。2009年11月经与母亲商议,杨某的儿子小杨将其父母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协议,所付的条件即房屋要赠与当事人的儿子,双方已经离婚,该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   律师意见:本案所涉及的赠与具有其特殊性,与普通的财产赠与不同。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除非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等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判令两被告在45日之内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时尚川川就是我 回复日期: 16:58:39 
    你好,我母亲于07年买了一套还给搬迁户的房子,当时房主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她的二女儿把房子卖给我们的,我们和她二女儿签订了合同。她也在合同下写了收条,也有她另外一个女儿签字做证。       但是房主于去年六月突然去世,还没有过户给我们。现在他的二女儿一直都在躲避我们。催了好多次了,都是在拖延时间。好像他们家关于继承房主所有财产的事情还有内部矛盾。       请问我们没有公证,以后会不会对方不承认?或者是一房多卖呢?或者是把当时买房子的钱还给我们。或者是不承认了呢。我现在怎么做呢           作者:时尚川川就是我 回复日期: 17:00:07 
    当时那个婆婆委托她的二女儿把房子卖给我们的时候,写的委托书就是一张纸,然后按了一个红手印,没有去公证过。由于他们那套房子是开发商还给他们搬迁户的房子,07年买给我们的,去年三月份他的房产证也才办下来,我在外地工作,本来准备去年十月份回家去办理过户,十月份回家后,去找她,才知道房主已经去世三个月了。她的二女儿说的还是很好的,说办到她头上再过户给我们,但是现在都这么长时间了,给她打电话,手机,座机都打不通了。       作者:成都鹏律师 回复日期: 11:05:30 
    该房屋转让是有效的。房产产权人死亡前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受法律拘束。你可以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持有法院生效判决书后凭此可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具体你可以QQ联系我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解释:【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但需要请求司法介入的条件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对此父母有权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老人在有几套房产并有高额退休金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其实真实意图是要去子女精神赡养,比如多关心问候老人。
  青春损失费、第三者责任、空床费的责任如何追究    1.青春损失费追讨技巧    青春损失费是一个讨论了多年的话题,当然常常是针对于女性而言的。其实,对于男性来说,又何尝不是一个时间的耽误。只不过,出于生理因素的考虑,男性在两性相处过程中得到的有利成长比女性相对多些。而女性最为脆弱的莫过于处女膜的不再生。为此,青春损失费延伸的另一社会问题即是,处女情结。可幸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处女情结已慢慢解开。而两性交往中,常常会有很多看似合理的解释,比如,是因为早年的事故中损伤;每个人的破裂反映都不一样;甚至有聪明的女士安排在经期与男友第一次行房事,等等。    不论处女的奉献,还是青春的付出,首先在法律上就无法衡量,其青春的价值该是多少?其实,更为关键的是,责任应该谁负。即便社会上一些故意以谈恋爱为名,侵犯女性的现象存在,可无论是道德的呼吁,还是法律的要求,婚前性生活都不在倡导之列,由此而引发的责任当然应由自己承担。    所以,两性的交往对于当事者来说,真应该慎之又慎。当然,法律对此并非束手无策,但前提必须是双方自愿就青春损失费问题达成一致。若能即时支付完毕,支付一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不会得到支持;而若不能即时支付完毕,在协议的签订时,则应该作一些变通,单纯写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同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为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约定。    2.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有限条件    如何追究第三者责任,是婚姻关系受害方的长久以来的诉求。无可否认,第三者的插足,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会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往往因第三者与配偶的比较,让出轨方感觉与配偶的婚姻会是何等的不幸。      而之所以难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就是因为难以衡量第三者的错。现实生活中其实也大量存在,出轨一方故意掩盖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其他异性相交往。所以,第三者有时也是个情感被骗的受害者。而另一个盖在婚姻当事者头上的大帽子就是,在婚姻生活中没注意婚姻关系的调节。    为此,若从第三者侵犯了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无法行得通。一个可能的路径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将给第三者购买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受害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当然,要想得到支持,证据应该充分:(1)有证据表明第三者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2)有证据表明第三者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空床费”支付的合理要件    2004年重庆某地一例离婚诉讼将“空床费”第一次引人了人们的视线,当然由此引起了国人广泛的关注与讨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空床费”要求,认定“空床费”是对夫妻义务的补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由此,“空床费”的支付应满足以下要件:(1)双方对“空床费”的支付有明确的书面约定;(2)支付标准在责任方的可承担范围之内;(3)补偿的索取应以离婚为前提。    还须注意的是,“空床费”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权利义务的自由约定。并且,约定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对方存在能够追究的过错。若是因工作、学习等合理的理由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则补偿的要求亦会因没有合理的前提而无法得到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收50-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结婚证的。
  有一问题,现有一女跟我共同生活已一年,我不打算和她结婚。 但她说反正跟我几年就算是合法夫妻了,是这样吗?到时我们要分她就该分我的财产是吗?
  作者:wangqiaouk
回复日期: 10:59:00有一问题,现有一女跟我共同生活已一年,我不打算和她结婚。 但她说反正跟我几年就算是合法夫妻了,是这样吗?到时我们要分她就该分我的财产是吗?  =======================================================================================从号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你们算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只有孩子自己才知道平时谁是最疼爱他。  
     所以啊,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     广大姐妹们,要爱惜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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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提供婚姻维权,提供免费咨询。何乐而不为呢!
  是不是签了离婚协议书就可以算离婚了?  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那如何证明是从何时开始分居的?  如果一方向离婚而另一方不肯离婚,是不是只有走法院诉讼了?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及程序    1、双方同意离婚  2、对共同财产分配无争议。  3、子女抚养问题没有争议的。  
在以上3点同时具备时,夫妻双方可凭协议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由民政部门发给离婚证,至此婚姻解除。
  二、诉讼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共有财产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  3、双方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配无异,但对子女的抚养有争议(如:都想带孩子等)  4、同意离婚但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4种情况之一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作者:学车不好耍
回复日期: 20:09:00    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那如何证明是从何时开始分居的?  ===================================================================================  
分居两年甚至十年都不会自动行成离婚,分居两年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据而判决离婚。
  作者:wangqiaouk 回复日期: 10:59:00有一问题,现有一女跟我共同生活已一年,我不打算和她结婚。 但她说反正跟我几年就算是合法夫妻了,是这样吗?到时我们要分她就该分我的财产是吗?    =======================================================================================从号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你们算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1.非法同居?也就是说违法了,那她的亲属能不能告我呢?  2.听说以前有事实婚姻一说,即多少年后可以认为是事实婚姻,是多少年?还是现在已取消了这一条?  谢谢!  
  未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居住在一起的是非法同居行为,同时也是民事违法行为。非法同居在目前属于道德范畴,不予行政处罚。  
  日前同居的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日后同居的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的起诉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函  
]代字第××号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诉__________案件,现在____________________已委托本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律师事务所(章)    
传真:    
  附:授权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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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女方不能生育引起的离婚    妻子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丈夫为追求生育权,便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杨某(男)某和张某(女)解除婚姻关系。
杨某某花与张某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3月结婚。婚后一年多,张某未能生育。颇想做父母的小夫妻俩均猜测对方有生理缺陷,为此常发生争执。后通过医院检查发现,张某(女)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
为追求自己的生育权,杨某在与张某花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  
  婚前按揭房离婚时怎样处理  
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于日登记结婚。朱某在婚前即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另有夫妻共同债务28.14万元。日,罗某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与朱某离婚。一审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期日日的市场价格为104.3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至案结之时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朱某婚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则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提前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份按照朱某婚前出资108929.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朱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元,由两人平分;28.1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各半偿还。遂判决:1、准予罗某与朱某离婚;2、朱某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罗某补偿款24万  
  已交定金办理按揭购房,但在房产新政策实施后后银行提高首付增加利息,造成购房者无力购买引起的退房,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策略如下:    1、 主张因不可抗力一起的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  理由是,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是他们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2、 主张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可撤销合同。  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成都鹏律师。  
  笔误纠正:
1、 主张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
  鹏律师你好!  咨询个问题,盼回复.    我有个朋友,女性,跟老公结婚11年,丈夫以前经常殴打她,且不务正业,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去年找了工作干到现在,但是收入从来都不让女方知道,也不拿出钱来负担家庭开支.  他们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存款很少,但是都是女方私人存款.男方存款不清楚.    现在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恶语相向,且威胁我朋友。譬如:你敢离婚我就敢弄你全家之类的。。一直拖着不签字。    请问这种有什么更好更快的办法离婚吗?
  回:作者:手手冰冷
回复日期: 0:53:00  ====================================================================================  你朋友这种情况,是由于男方经常殴打女方并且男方长期没有履行照顾家庭的义务,女方对男方已无感情可言,只因女方的善良和容忍使婚姻存续至今,现在女方要求离婚合法,并且女方有权多分得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女方还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赔偿。
  无法分得财产-----“假结婚”引发的悲剧   咨询者刘某:“我和李某结婚后,他经常借故打骂我,常常使得我遍体鳞伤。在这种情况下我毅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法院给我们作了“离婚调解书”,随之他也辞职到外地创业去了。  可一年后,李某又找到我要求复婚,并一再道歉恳请我能原谅他,即便我不能原谅也希望我能看在孩子的份上给他一个机会照顾孩子。我的心一软,以为他确实能有悔改,不会再动手打我了,随之就到婚姻登记机关以“原结婚证遗失”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可是现在,他又开始打我,打得比以前甚至更凶。”我向他提出离婚,分得我应该得的财产我就离开。可他却对我说:“你看清了,这结婚证上清清楚楚写着‘原结婚证遗失补领’,你要离,走就是,这些财产都是我的名字,你别做梦了。”我仔细看着结婚证,确实是这样的。我手上的这张结婚证就真的无效了吗?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  这种遭遇确实非常值得同情,李某下了一个“假结婚”的套让他的爱人钻。最终导致这本结婚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能否产生相互扶养义务  案情:  原告史某(女)系某社区居民,无业。被告孙某(男)系某工厂工人,工资约10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结婚,婚后,由于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矛盾,一直未回被告家居住。原告于2006年1月生一女孩,从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照顾过,使原告无家可归。原告史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营养费、住院及分娩后一个月期间的保姆费、怀孕期间租房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幼儿生活用品、交通费及生产以后每月生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分歧]    本案审理的难点有二:一是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有无扶养义务?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婚后就一直未共同生活,现根本无夫妻感情,故被告对原告无扶养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在,无论是否在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如何,夫妻之间均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被告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  二是原告的各项请求应如何支持?  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要求的分娩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应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支持原告分娩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及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外,对原告要求的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及为幼儿购买生活用品费也应支持二分之一。  
  [律师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通常不会发生,但在一方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而需要对方扶养时,才产生该义务。它的发生只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该义务不受夫妻感情好坏及是否共同生活等的影响,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的扶养关系就依然存在。不过,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有条件的,即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法律授予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原告无业而没有固定的收入,且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工作,无生活来源在情理之中,而被告在原告生产前后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照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扶养义务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扶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及与生活、医疗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原告无固定收入,因生产不好找工作导致其无生活来源,且怀孕期间又确需加强营养,故原告要求生活费、营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原告因生产住院所花医疗费、陪护费、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所花费用及交通费,均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上述费用被告也有责任分担,应承担二分之一。  
  鹏律师搞了半天在打广告哦
  呵呵,为你服务哈!律师属于法律服务业嘛!
  案情:甲男和乙女结婚有20余年,有房子一套290多平方米,恰好拆迁,政府给予他们的安置房有5套,其中一套80平方米,四套50平方米,这些手续都是甲男一人办理的,因为当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甲男。但是都可以扩挡的,只是要另外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费用。其中,两套50平方米的房子赠给自己两个子女,每个子女各一套,另外两套50平方米的房子,甲男将两套50平方米的房子卖给了街道拆迁办,政府给的拆迁款项有100多万,被甲男一人独自领去。现在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怕甲男转移、隐匿财产,为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所以要查清楚甲男领取支票的银行及帐户.
  该案件在起诉之初,是由当事人乙女委托一“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起草的法律文书。忽视了被告的住所地这一重要情况,由于甲男房屋已经拆迁,形成了新的住所地,该没有注意这一细节,后甲男提起`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交到另一个法院。这期间的时间足以让当事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    离婚案件一般都是为了财产,当然也有少数例外。具体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乙女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解除婚姻关系,并获得80平方米的房子。那么我们律师的排兵布阵都要围绕当事人这一目的进行,否则一切的工作都会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    综观当事人的诉状和证据清单,虽然说没有太大的疑问,但是由于诉讼请求的不明了,使得当事人乙女多掏了1倍的诉讼费用,可谓是一个失误。  
  律师者,不重于形体;为律师者,重于人之品性。    人之品性,同人之品格,却与之又有差异,品格侧重于人之善之;品性则无所谓善恶。    为律师者,品性是根基,品性是前提,品性是一个律师之所以成为一个律师的决定因素,是一个律师能够在律师道路上渐行渐远的成功圭臬。    律师,社会之精英;律师,社会公民权利之监护者;律师,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者;律师,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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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其实并不复杂,赔偿的主要争议就在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以农村标准还是以城市标准来赔偿,保险公司说要求以农村标准来赔偿,对方当事人要求以城市标准来赔偿。李法官刚开始欲调解审理此案,让我们和保险公司联系,无奈打了一个电话给保险公司;李法官又积极、努力地做当事人的工作,甚至亲自给当事人打电话,当事人作出了重大让步,同意以农村标准来赔偿,可是保险公司后来又不同意调解,使得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被遗弃,最终法院判决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法官也有生气的时候。  原来很多保险公司对赔偿数额大的事故,非要当事人去起诉才肯赔,其后果和目的是增加理赔难度,还可杜绝分公司私下违规理赔的机会,这可苦了被保险人!这就是人们常常说买保险时是大爷,理赔时是孙子的原因吧!  
  世间痴情奇女子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女友杨某是蓉城人士也,大学毕业后工作已有数年,两个月前认识了王某。王某自诩大学毕业,实际上小学文化程度,在社会上混打多年,在其“九眼桥”一带很有“声誉”,此次被刑事拘留,恐怕一部分原因即是被名声所累。  
她对案情的知晓程度很浅。只知道其男友是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的,是因为盗窃被抓的,办案民警告诉她涉案金额大约有15万,可能会判10年以上,她一下子就蒙了。王某出事之后,杨某的亲戚朋友都劝杨某放弃了,不要再管王某的事情了,其已经有了前科,还要去作案,这种人不值得去交往,不值得为他奔走。可是杨某却有自己的想法,她觉得王某从小(7岁)父母离异,没有享受到家庭关爱,以至于走上了对自己不负责的道路,她自己对他还是充满希望的,如果他能够改过从新,她还会等她的。有过前科,对于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来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是这样,杨某对其痴情也是说的过去的。 杨某一边说,一边哭泣着。  
  天天都来拜读。。。    鹏律师很优秀
  那就谢谢祝小妹了!
  谈社会治安  现在人们大多感觉是社会治安形势越来越严峻了,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纠纷越来越多,犯罪案件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这到底是政府官员的不尽职呢,还是老百姓缺乏教化,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使然,我不知道。古者,言必称百姓所处之地蛮荒,教化未及。今天交通工具的飞速发展,距离早就不是一个问题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商业化的风气逐渐浸染每一个中国人,在这之中,好的坏的东西,泥沙俱下,国人均已接受,政府部门在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过程中,也受其影响,政府渐渐地已经向市场化和商业化方向靠近,政府的服务对象已经有所改变,很多形象工程是为了领导人的政绩和升迁所服务,尤其是在今天官员调动频繁的背景下,有许多领导就是抱着不求无功,但求无过。这样的话,没有太大的必要,得过且过,对于黑恶势力,个别地方政府也就是睁只眼闭只眼了,当事情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这是就需要快刀斩乱麻的魄力了,这往往是改革者用的方法。这也是重庆薄书记所说的“我们是被迫打黑”的原因吧!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律师所运用的工具就是法律,如同一个汽修工人在修理汽车时所用的工具一样,所以,法律知识是律师执业的最根本。法律对律师来说,仅仅是一个工具而已.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之间和对方当事人唇枪舌战。总结一个律师给世人展现的最精彩的一面,莫过于庭审庭辩。
  嫂子接生引起的诉讼   兄弟2人,各自娶妻生子,其中大媳妇是医生,老二的老婆是护士。。3年前,老二的老婆生小孩是是嫂子接生的,自然产,但是产程延滞,生了很久,后来宝宝因为缺氧,出来后很不健康,到现在3岁多依然不会走路,说话也不流利(发展迟缓儿)。虽然兄弟感情不错,老二没办法面对一辈子的痛苦,于是提告嫂子。。。  
  [案例]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给姘妇的效力.  
为维系与姘妇的同居关系,秦某出巨资为其买房,并写下承诺书予以确认。秦某因病死亡后,其妻子将姘妇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秦某出具的承诺书无效,并判决林女士返还所得房款。    法院认为,秦某承诺书中处分的是其与妻子的共有财产,秦某未征得妻子同意进行处分,且林女士不能证明其对上述财产符合善意、有偿取得,故秦某赠与行为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秦某的赠与行为是为维系与林女士的同居关系,明显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法院判决该承诺书无法律效力,林女士需返还秦某妻子40万元。  
  如对婚姻维权需要咨询,本人也愿免费予以解答,我的QQ号:    个人网站:/
  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作者:agolove 回复日期: 20:10:41  他以为我老农民好欺负,今天我就要坚持到底。看看到底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成都鹏律师真诚给你意见,因原审判决没有执行内容的,你可以再起诉,理由可为:在法院判决卖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后,卖方继续违约不予履行。现在你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房屋涨价给你造成的损失(若干万元)。  
  律师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和配合。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并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人证言,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湲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         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         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思之  
  (律师)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原告的委托,四川
律师事务所指派 鹏 律师担任委托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据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等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合同期间自日至日止。而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日,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告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    二、关于驾驶证有效期限已届满,驾驶人仍有驾驶资格,这是毫无疑问的。    根据公安部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该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所以,公安部对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没有换证的给予了一年的期限去换领新证,充分说明了该种情形下,驾驶人是有驾驶资格的。本案驾驶李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申请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另外成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驾驶证基本信息资料,也证明了驾驶人李某驾驶证始终是有效且具有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依此作为拒赔理由,没有公平、道理可言。    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免责的条款,因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向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法律依据如下:    1、《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批复》(日 法研[2000]5号):《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作为一般的社会公众成员,对于知悉和理解保险及保险业的情况,与被告相比,完全处于劣势地位,被告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仅未提醒原告注意,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明确说明、告知等应尽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应承担赔付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诉讼代理人:成都鹏律师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8# 作者:成都鹏律师
回复日期: 21:28:00    回:作者:手手冰冷 回复日期: 0:53:00    ====================================================================================    你朋友这种情况,是由于男方经常殴打女方并且男方长期没有履行照顾家庭的义务,女方对男方已无感情可言,只因女方的善良和容忍使婚姻存续至今,现在女方要求离婚合法,并且女方有权多分得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女方还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赔偿。  =========================    非常感谢,至少我朋友底气足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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