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起诉状期间可以自由恋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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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作者:周振华&&发布时间: 21:20:46
原告许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两人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多次发现被告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以致现在怀孕两个多月。在此期间,原告许某对于被告李某的出轨行为,多次予以制止和劝戒,但被告李某并无悔改。最后,原告许某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原告许某(男)在女方怀孕期间起诉离婚,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被告李某(女)与他人通奸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发现被告李某怀孕,应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离婚诉求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但是由于被告李某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且原告许某(男)对于被告李某(女)的出轨行为多次予以制止和劝诫,被告李某(女)并不悔改,双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支持原告许某(男)的离婚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决不保护通奸行为。所谓通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法律并不禁止通奸行为,但是通奸行为对于正常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无疑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道德上,通奸行为备受谴责,为人不齿。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所以要规定三种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妇女,正需要男方照顾。此时,女方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比男方的离婚自由更重要,对男方的离婚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符合《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然而,对于因通奸而怀孕的妇女,严重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此时,若仍然坚持《婚姻法》第三十四条,限制无过错男方的离婚自由,保护有过错的女方,显然有失公平。
第二,男方起诉离婚有法律依据。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提到,&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不在此限。)。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因此,在女方因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的情况下,男方有权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适用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通奸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只谈到了男方有权提出离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通奸引起的离婚纠纷;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四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亦没有明确将通奸纳入其中,但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项,对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通奸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同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是在处理因通奸引起的离婚纠纷中,多了对于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的程序。
第1页&&共1页编辑:办公室&&&&起诉离婚期间谈恋爱犯法吗
起诉离婚期间谈恋爱犯法吗
09-03-12 &匿名提问 发布
就算你没离婚去谈恋爱也不犯法,只是婚外情。道德法庭会对你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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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离婚证没办理时你还是别人合法的爱人,没有资格另行开始一段感情的!就等等把事情结束了再开始也不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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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犯法不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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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时候谈恋爱都不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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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没事,不过结婚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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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那又该怎么分割呢? >
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那又该怎么分割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但是具体的分割比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那又该怎么分割呢? 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这里就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分割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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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与丈夫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但婚后男方染上赌博恶习,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还殴打小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丽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男方以已与外遇断绝关系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
小丽来我办公室请求援助,诉说时,满腹心酸泪。
小丽与丈夫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但婚后男方染上赌博恶习,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还殴打小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丽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男方以已与外遇断绝关系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虽时有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彼此之间以往的感情,且为儿子成长着想,仍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时隔半年,小丽第二次起诉,男方仍以同样理由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仍判不离。现在小丽打算第三次起诉。长达两年的离婚诉讼,以及未知的未来,让小丽心力交瘁。
由此,不禁想到,是否应当给走入婚姻困境的姐妹几点建议。
一、面临婚姻僵局,最关键的选择是离或不离。
离婚不是一个轻松的选择,它会带来一系列的副产品。相信大多数人也是实在无法忍受,才会选择离婚。而离婚要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感情不复存在,爱情已经转移的时候,离婚就成为最后的选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相关证据的收集。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应当有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公安笔录、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除了法律程序上的准备,还应当在思想上和经济上做好准备:离婚有可能旷日持久,精神上要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譬如小丽,一次、二次、甚至三次离婚诉讼,两年多过去,前路尚未清晰。而时间拖延又意味着经济上的压力,要生活、要请律师。如果有财产讼争,诉讼费也是一笔负担。所以,建议女性朋友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要主张分割财产为好。
三、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最好委托律师参与,免得协议留下法律漏洞。(董金姣)
来源: 作者:董金姣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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