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遇到什么特殊情况得经过院长批准再延长怀孕三个月胎儿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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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之研究
&&发布时间: 20:32:37
  一、延长和扣除审限问题之提出
   审限,是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受理到宣告判决的最长期间。审限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和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被告人免受长期未决羁押,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加快,诉讼数量与案件类型将与日俱增,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案件积压也会相应增长。故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监控,将会有效提升了案件审判质效,但具体实务工作中,审限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就延长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进行探讨,并结合锡盟法院的实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锡盟法院2008年以来延长和扣除审限问题的基本情况
   2008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6083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265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221件;刑事结案562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92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85件。
   2009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5697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200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10件;刑事结案564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97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0件。
   2010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6369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333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89件;刑事结案624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87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2件;
    2011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6503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226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931件;刑事结案833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58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76件。
    2012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4219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50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679件;刑事结案490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18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36件。
    从以上数字来看,锡盟法院延长审限案件相对较少,扣除审限案件则相对较多,刑事案件较少,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扣除审限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公告、鉴定等原因。2012年全盟绩效考核中对于“审限内结案”这一指标增加了考核力度。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限变更不符合法定情形,理由填写不规范。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了案件延长和审限扣除的各种情形,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案件审限变更的情形不符合规定:有的符合审限中止的情形,但承办人却申请了审限扣除;个别承办人因为案件审限即将到期,往往以“疑难复杂”为名扣除审限,或者随意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个别承办人无法找到合适理由时,就将审限变更的理由仅仅填写为“其他情形”,不注明具体原因。
    (二)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规范。
    审限变更现我盟法院只有延长审限时,审判人员提交审批手续,由庭长、分管领导层层审批后予以延长。而扣除审限这方面还存在不规范情况,基本上由承办人自己掌握,无庭长或分管院长的审批;有的即使有庭长批准,对承办人的变更申请往往不严格审查,只是简单地予以签名,特别是鉴定、评估、拍卖等事由,不是由负责鉴定的司法辅助办公室负责,而是由业务庭承办人负责填报,鉴定时间起始有些出入。2012年起《锡盟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审限变更由庭长审批,重大案件必须由主管院长审批并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审限变更的申请时间不符合规定。
    案件一旦出现法定审限变更事宜,承办人应当立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但是有的案件提出申请的时间与法定事由出现的时间不一致;有的承办人对审限管理的认识不清,在法定变更事由发生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结案日期临近时发现有变更情形,才匆匆进行变更操作。公告案件扣除审限时有的在刚决定公告时就申请扣除,有的是在公告登出后扣除。
    (四)审限恢复不符合规定,导致隐性延长审限。
    个别承办法官对扣除审限案件的动态关注和督促较少,导致审限变更事由结束后,审限恢复不及时恢复,诱发隐性延长审限的发生。有的案件直到结案时才办理恢复,造成审限人为拉长。
    (五)审限管理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力度。
    延长和扣除审限的申请和恢复,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承办人手中,审管办无法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有的案件扣除审限后,承办人对案件长时间不闻不问,审管部门无法掌握实际应恢复时间,导致案件隐性超审限的产生。
    四、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 
    (一)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限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不仅是快速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法院解决当前案多人少问题的良好措施。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诉状内容决定案件的难易程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但是,在当前追求案件调撤率、追求案结事了审判效果的大环境下,为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让当事人能够真正接受法院的裁判和处理,需要办案人员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和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完成。因此,即使简单的案件,也会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或被告故意拖延的心理,让本可以在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顺利审结的案件不能如期审结,法官只能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这样审理期限自然延长。但实质上这样的转化直接导致了办案时限的迟延。
    其次,由于承办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工作繁忙、出差学习等主、客观原因所致,从而使案件的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的规定,而转为普通程序。这一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收案数急剧上升,办案人员较少且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使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明显,有些法官因为当事人的不催不问忽略案件的期限问题,最终使案件难以在审限内结案。
  五、民事普通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分析
  在许多情况下,超审限问题往往与延长审限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现有立法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理由采取抽象表达的形式予以规定,容易导致法官理解上的失误和规避法定审限规定的行为。
  除那些案件事实繁冗,法律关系复杂,符合延长审限的法定条件需要延长审限外,实践中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延长审限:一是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案件审理工作一开始就抓得不紧,以至于承办人不知道已超期或审限将至。尤其是个别法官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有的甚至是在发现已经超出审限,才急忙向领导汇报,事后补签,造成庭长、院长在审核或审批时间上的压力,或者出于为保护自己法官的想法而签字同意。二是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限制度的规定疏于学习和掌握,往往注重于公告送达、委托鉴定等不计入审限期间的统计,忽视了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鉴定或勘验(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此,有些审限尚未到期的案件被误认为即将到期而申请延期。
  六、对我国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完善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完善,首先必须从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民事审限的延长标准模糊宽泛,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另外,鉴于目前民事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送达应诉、开庭的时间,应在法律上明确从审限内扣除,即送达应诉、开庭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以彻底缓解送达难的问题。鉴于目前信访压力大,调解案件时化解矛盾的最好方法,因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庭外和解或法庭主持调解的时间从审限内扣除,确保案件调解率。   
   另外,在延期审批标准严格明确细化的基础上,从法律上尽量简化延期审批的程序。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一般本院院长批准即可。以免给审判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限。
    (二)对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建议
  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在立法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实践中的操作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条件。
  1、严格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审批问题。在许多情况下,超审限问题往往与延长审限问题有密切关联。民事案件超审限问题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案件审理工作一开始就计划不周,抓得不紧,以至不知道已超期或审限将满。尤其是个别法官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审限延期申请,造成庭长、院长在审核或审批时间上的压力,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申请原因或理由。二是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限制度的规定疏于学习和掌握,往往注重于送达公告、委托鉴定等不计入审限期间的统计,而忽视了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鉴定、或勘验(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此,有些审限尚未到期的案件被误认为即将到期而申请延期。此外,在延长审限的申请理由、庭长审查和主管院长审批上,一直存在着掌握宽松、把关不严的情况,庭长审查或主管院长审批时,有时基于对法官的信任,或审限将满的紧迫感而对已存在可不计入审限期间的情况未能查明而批准。
    2、关于理顺审限统计问题。一是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中,对发生的法定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和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向庭长报告。庭长审核后交审管办备案。审管办备案后,相应调整审限届满时间。二是办案法官提交的延长审限、扣除申请书,必须明确原审限期间,报请延长、扣除的理由,请求延长、扣除审限的具体时间。庭长审核和院长批准,同意或不同意该申请期间的,只需
批注意见;如果确定不同意该申请时间的,则需明确应当批准的具体时间。审判庭登记后交审管办登记备案。理顺审限统计问题的目的,在于协调审限统计管理部门与各审判庭就案件具体审限变化情况的信息通畅、准确,保证审限问题上的统一性、准确性,避免出现矛盾或扯皮,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便于将审限的催办、督促和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七、建议
    对于管理中存在的以上问题,规治法官自由裁量权,迫在眉捷,亦须狠下功夫,提出以下建议。
    (一)分管领导、庭长谨慎审批
    业务部门庭长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好审批关:第一,必须认真审查办案法官呈报的案件情况,掌握实情、规治滥报行为,追究拖案责任;第二,坚持原则,严守标准,严格程序,杜绝弄虚作假;第三,了解当事人的感受和情绪,尊重各方的正当程序要求,不轻易下笔批准。并且业务庭长要对本部门的延长、扣除审限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到督促作用。
    (二)法官严格依法办事
    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标准严格控制,包括简转普的“案情复杂”亦应归入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并按照普通程度的标准实行管控。加强对审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对于审限管理方面的规定,各业务部门的庭长和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确保审限变更申请规范、审批手续合法、变更期限符合规定。
    (三)强化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以管理促进效率提高。
   1、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通过具体的、可操作的流程设置,明确审判参与人员的职责和履行期限,一方面达到审判人员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目的,一方面督促审判参与人员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及时进行诉讼行为。流程管理应当尽可能细化,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和法定审限的长短,明确规定从立案到审结的各个阶段的时间和期限,如规定立案后几天内移交案卷,开庭后几天内合议,合议后几天内制作裁判文书等。为了保障流程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应规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今年中院又重新修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加强了案件的审判效率管理。
  2、要加强审限管理和监督,建立超审限预警机制、解决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三位一体的超审限纠防机制。包括:建立审限预警机制,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或网上预警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建立超审限解决机制,在超审限预警和通报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超审限专题联席会议,了解超审限的原因和困难,通过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共同解决问题,使超审限案件在最短的期间内尽快审结。建立超审限责任追究机制,对超审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督促,对无法定理由超审限结案的审判人员予以处罚,并将超审限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促使审判人员遵循审理期限。
责任编辑:办公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鄂高法审办〔2010〕2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已于 2010 年
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修订,主要是进一步细化了扣除审限的事由。现将修订后的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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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排期开庭、审限监督、结案、卷宗归档等环节进行管理的行为。  
本院案件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审限管理和结案确认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规定由本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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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案   
&第五条 立案庭依法对全院各类案件实行统一审查立案,并应当将有关信息输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一)各类一审案件,立案庭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各类二审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自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和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登记立案。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指令进行实体审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的次日登记立案。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送达提审、再审裁定(决定)及收到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登记立案。  
&(六)国家赔偿案件,以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缺少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七)减刑假释案件、变更管辖权案件、复核案件、复议案件、请示案件、申报破产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均应当在收到案卷
材料或有关报告后三日内登记立案。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次日起三日内将案卷或相关材料移送有关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如发现移送错误的,应在三日内退回立案庭。  
对经本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的申诉、再审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由负责审理的业务部门调取本院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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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 案
&第七条 立案庭将案件移送业务部门后,应当由内勤填写分案审批表,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按照以下原则分案:
   (一)一般应根据各合议庭或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将案件随机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合议庭或法官,或者将案件随机循环分配至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审判长循环分配到法官。 
(二)业务部门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分工的,分案时可按照分工情况将案件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审判长循环分配到法官。 
(三)业务部门按地域划分合议庭审理案件范围的,分案时可按照地域将案件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审判长循环分配到法官。  
&第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确定案件承办人后,应当由内勤 4 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更换承办法官:  
(一)承办法官对案件应当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件重大、疑难或者案件之间有关联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
  &&业务部门负责人更换承办法官后,应当在分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内勤将变动情况及时输入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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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送达、排期开庭
第十条本院各类法律文书由业务部门负责送达。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送达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签发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送达。 
(二)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签发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委托工作。
(三)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签 5 发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送达有关转交单位。
  (四)涉港、澳、台文书的送达期限,适用有关涉外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排期开庭是指案件立案以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及地点的制度。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负责将排期开庭事项在开庭三日前输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案件排期开庭事项确定后,无法定事由或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排期时间开庭的,应当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变更原因、时间等事项及时输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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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限管理
  &&第一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将立案时间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法定审限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第十五条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天数为从立案庭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有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和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法律规定延长、中断审限及裁定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类案件的具体审理期限为:
  &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理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五)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七)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审限从向确认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次日起计算。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确认申请人对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诉的,本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八)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九)减刑、假释案件和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无法定审限的案件,本院确定一般应在以下审限内审结:
   (一)死刑复核案件审限为四个月;
   (二)请示案件审限为四个月;
   (三)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期限为四个月;
   (四)行政申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五)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限为十二个月,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限为六个月。
   第二节 审限变更
   第十八条 下列期限不计入审限: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 9
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5、上诉、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查证核实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三)刑事二审、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四)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翻译和资产清理的期间。
   (七)申请调查新的证据的期间。
   (八)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十)民事案件需要做调解、和解工作的期间。
   (十一)行政案件需要做协调工作的期间。
   (十二)报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期间。
   (十三)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期间。 10
   (十四)案件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十五)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需要做协调工作不能急于结案的,由合议庭讨论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不计入审理期限。
   (十六)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十七)因检察机关不能按时出庭而延期开庭的期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限:
   (一)刑事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案件
  && 1、案情疑难、复杂;
  && 2、集团诉讼,矛盾易激化等案件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 3、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1
  && 1、案情疑难、复杂;
  &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需要做协调工作;
  &&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 (四)国家赔偿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
  &&第二十条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补充起诉、补充侦查的,从补充起诉或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限。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将能够证明审限中断的原因和重新计算审限时间的有关材料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确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重新计算审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一)刑事案件
  & 1、自诉人或被告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案件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12
  &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需要第二次延长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行政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国家赔偿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超审限前办理扣除审理期限、审限延长、中断的手续或及时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当将上述审限变更的情况通知各方当事人,及时将依法获得批准的审限变更审批表或中止诉讼的裁定书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对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扣除、延长或中断审限手续以及未中止诉讼的,一律按超审限处理。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审限的跟踪管理。通过在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黄牌、红牌两种形式进行督办:
   (一)案件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出示黄牌信号提示。
   (二)案件审限超期的出示红牌信号督办。
   第二十六条本院建立审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业务部门的审限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因重大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
&第六章 结案、卷宗归档
  第二十八条
承办法官应在法定或本院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
第二十九条判决、裁定案件的报结日期以法律文书落款日期为准;调解结案且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报结日期,以法律文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报结日期以最后一名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的签字日期为准;不制作法律文书案件的报结日期以结案报告最后审批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各类案件的结案时间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输入,有关申请结案的信息由案件承办人准确如实填报。
  &第三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在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结案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结案时间的证明材料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
   (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正本。
  &(二)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提供调解书正本和所有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案件,提供调解
   (三)不制作法律文书的,提供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第三十二条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将案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上诉、抗诉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自收到上级人民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七日内归档。
  &第三十四条案件因申诉复查或再审需要向下级人民法院调取案卷的,由立案庭统一调取;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结后三十日内将案卷直接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本院档案室在收到各审判业务部门归档案卷后,应当审查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否办理核准结案的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院档案室在收到业务部门归档案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案卷是否符合归档标准。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案卷退回业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本院档案室定期检查并通报各业务部门案卷归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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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每月底对各业务部门执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业务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院绩效管理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予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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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本院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主题词:修订 流程管理 通知 抄送:本院领导、副巡视员(共印 40 份)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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