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受害人没错怎么会

  据南方都市报(珠海新闻)报道称,4月19日下午,珠海市金鼎派出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北师大珠海分校大三学生陈某故意伤人案情,引述陈某供词称,他与同学早有矛盾,但并非预谋行凶,目前雷某伤情稳定,暂无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雷某的伤势属轻伤以上。而对比珠海新闻网(珠江晚报)对案件通报的报道情况,两者有较大出入,究竟真象如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一直保持沉默的受害方,首次向公众公布部分案情,并质疑案件定性严重错误。  一、受害者的伤情介绍  受害人雷某在凶案中被凶手陈某用长约40公分的砍刀(据悉比普通西瓜刀要略宽略厚略重)共砍伤六刀,可谓五死一生,但目前尚存性命,全赖学校师生在第一时间送去医院和口腔、普外,骨科三组医生同时全力抢救以及顽强的生存意志的综合结果。具体伤情如下:  第一道伤:位于头部,从左太阳穴上侧经左眼角直到左脸下方(与嘴角平),长约11cm,伤口较深,由五官科医生手术,所幸未正中太阳穴、左眼和砍断腮管,而面部神经损失情况尚未清楚。  第二道伤:位于颈部略左侧,这是最为致命的一刀,长约10cm,伤口较深,几近穿透胸腔形成血气胸,而颈动脉也已暴露,这一刀正中锁骨造成左锁骨骨折,也由于这样,才侥幸避免了颈动脉被砍断这一致命后果。  第三道伤:位于左肩外后侧,长约10cm斜形伤口,伤口很深,造成三角肌部分断裂。  第四和第五道伤:分别位于左前臂中段尺骨上方和前臂外侧,呈斜形伤口,分别长约8公分和10公分,造成尺骨骨折,伸缩肌和肌腱断裂,致使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伸展功能和夹纸功能不能,拇指伸展功能受限,伴随正中神经、尺神经支配皮肤区感觉迟钝。此二神经损伤程度尚无法确定。  第六道伤:位于左胯前部,长约6cm,受伤相对前几处较浅。  从左前臂伤情形状分析,尺骨上方伤口是防范向胸部以上砍来的刀所伤。而左前臂外侧伤口是防范向头部砍来的刀所伤。从受伤部位、长度、深度、伤形、骨折和攻防互动分析,前五都是指向受害人的头、颈等致命部位,可谓刀刀露杀机,只要有一刀被砍个正着,都可致人死亡。  二、此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此罪,其主观要件上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追求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其发生。其中的明知,包括应当明知。  头颈部是人体最为要害的部位,作为一个普通的成年人,都知道可以用刀割颈自杀成功。而作为一个21岁的大学生(报道称其“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准备毕业后考取某名牌大学的研究生”),理所应当知道,使用那样的砍刀,用力砍向人的头颈部,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他五次使用足以杀死他人的砍刀,用力朝向受害人的头颈部砍去,如果还不能证明他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至少足以证明他抱有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该案至少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  然而警方仅以凶手不承认有杀人故意的口供为依据就将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结合现场勘查与分析和刑事法医伤势形成分析等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在我们看来实属不妥。受害方多次反映自己的观点,并要求尽快进行法医伤势形成分析,但都未得到积极回应。诚然,罪名的确定也可以在起诉前变更,但是作为一级公安机关在向公众进行案情通报时应当建立在全部收集分析证据并准确定性之基础上,不然就无法让人信赖,必然会丧失公信力,难免不会授人以柄。  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广大网民就此案定性提出宝贵意见  (由于要照顾受伤小孩,加之上网条件限制,本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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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阅!  转公安部依法审理,不得徇私枉法,执法不公违法乱纪者,斩!
  三、针对部分媒体报道的几点回应  (一)关于几个具体案情细节  1、法医伤情鉴定的问题  通报称,雷某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以上,这种提法极为不妥,因为真正的法医鉴定是在医疗结束之后,现在远远谈不法医鉴定,比如面部损伤后留下明显疤痕一条在5公分以上的属重伤害,目前雷某面部生伤长约束11cm,至于好了后有多长的疤痕尚无法确定。准确的提法应当是经法医初检测,其伤势为轻伤及以上。另外此处的法医鉴定与上文提到的伤情形成的法医学技术分析是不同的,前者是指伤情严重程度鉴定,后是伤情形成机制分析。(待续)  
  2、陈某投案自首的问题  报道刻意称,陈某行凶后同学说“不要跑”、陈某回答说“好,谢谢你”, 目的只一个,就是想为在量刑时有投案自首的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打下伏笔。对于陈某如何归案我不想多说什么,是否构成主动投案,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是自首还有一个要件,就是投案后要如实交待清楚其全部犯罪事实,所以在我们看来,陈某在到案后虽对砍人事情供不讳,但正如上面分析那样,他只是避重就轻,刻意掩盖其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的犯意。而且对其购买凶器,用报纸包好藏于柜子的底部,不让室内同学知道的情况看,也没有如实交待犯意的形成过程。因此,自首情节存在较大疑问。  
  3、电热开水器的问题  南都讯称:“陈某的一名同学回忆,去年,他在海华苑生活区的操场上玩篮球时,曾听到陈某给别人打电话发牢骚。问其缘故后才得知,原来雷某弄坏了他的热水器,他要求对方重新买一个,寝室一起用,但雷某不肯,还冷嘲热讽。” 并称,对这个情节,警方说,目前还在调查核实中。既然警方还未查实,而作者也未核实,却拿来拼凑在文章之中,其言外之意是什么呢?而真实的是这样的:  去年一天雷某接到陈某打来的电话,说雷用了其电热开水器,现在坏了。雷某当时就答应另外买一个赔他,当晚雷某就在学校小买部里去买了开水器。回来时,陈某说,不是他原来那个牌子的,雷某解释说,当时小买部就只有这个牌子的,先用到再说。第二天雷某在阳台上卫生间洗漱时,陈某就将阳台门反扣,将雷某关在阳台上近1个小时,后来两人发生了争执,双方以后就很少说话了。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原因不解释。
  神奇的国度,神奇的校园,神奇的公安,神奇的砍刀,神奇的医院,神奇的热水器,神奇的牙膏,神奇的学生,神奇的学生  坐等更新
  看到这里,我也来凑下热闹,谈一下自己的意见,欢迎拍砖。    1、关于自首问题,媒体报道称陈是先找到老师,后老师打电话报警后,陈某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但这只是自首情节认定的一个条件,更重要的认定条件受害方之前已经提到就是投案后要如实交待清楚其全部犯罪事实,媒体在这方面说的太笼统,不好判断。    2、关于案件定性问题。西瓜刀是用报纸包好,藏于陈某的柜子里。加之二人积怨已久,说明此事件不是陈某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预谋策划的。再看陈某出刀的方式,和他作为一个优秀大学生的主观思维意识认知水平,可以看出,他是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即明知自己用西瓜刀砍人(砍向头部、脖子)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受害者雷某全身6处刀上,两处险些致命)。这就是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标志。故,本人认为案件定性不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义愤、气愤、失恋等。动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但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角度来分析此案的定性。  a、案件的起因   双方积怨很深、素有仇恨、西瓜刀事先藏好等  b、平时的关系  同寝室的室友、但关系恶劣、常常争斗  c、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预谋、准备的情况  40CM长的西瓜刀是用报纸包好,藏于陈某的柜子里  d、伤害的部位  最严重的是颈部略左侧,长约10cm,伤口较深,几近穿透胸腔形成血气胸,而颈动脉也已暴露。  e、犯罪行为有无节制  媒体报道称受害者被砍后逃出寝室跑向另一寝室的途中,陈某还追出来砍了两刀  f、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陈某将受害者雷某砍到后,一地都是鲜血,自己却跑出寝室,并没有对受害者实施抢救。  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可以看出陈某是杀人的故意而并不是伤害的故意。  
  故意杀人~
  有钱砸就是故意伤害,没钱砸就是故意杀人
  有钱砸就是故意杀人,没钱砸就是故意伤害。
  都不知现在的大学生 怎么心理素质那么差的。。。动不动就结怨杀人。。。。如云南大学
马加爵案。。。连砍几人。。。。。。。
  4、水电费的问题  北师大珠海分校学生宿舍水电费一般都是每一学期收一次,去年下半年的水电费就包括去年8月至今年1月放寒假前的所有费用共计1150元,由于去年暑假雷某没有回家,在珠海打工参加社会实践,就比陈某等两位同学多住了1个月,雷某说我多住一个先交100元,另外的钱我们三人每人350元,另一位同学表示同意,陈某认为自己给多了,但当时没有说,然后雷某和另外的同学就到生活老师那儿分别交了450元和350元,陈某就只交了270元,剩下的80元没着落,生活老师多次催要,另一个同学当然不会再交,陈某也不让步,最后还是雷某去交了,这样雷某多住一个月共交了530元(比陈某多交260元)。雷某觉得陈真的太计较了,在出事的前一天给家里打电话,提出调寝室,家里问明情况后,对他说钱既然交了,就不要再提这事,不要又交钱还把人得罪了,并叮嘱他尽量处好同学间的关系。  5、牙膏异味的问题   我们认为,牙膏有异味之说本是陈某无中生有,寻衅滋事之托词,最终引起矛盾激化而导致血案的发生。其实警方的通报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据《珠海新闻网—珠江晚报》报道,19日,主办该案的金鼎派出所向媒体通报, 17日早上8时许,陈某起床洗漱,感觉自己使用的牙膏有异味,认为是雷某对牙膏做了手脚。10时许,雷某起床后,陈、雷二人为此开始争吵并推搡。后争吵升级,陈某将雷某砍伤。对于案件中的牙膏,民警表示已经提取,如若与案情有联系,才会对其进行鉴定。警方还称,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指出 “牙膏有异味系雷某恶作剧”应属陈某的主观猜测。  
  心寒!小鸡肚肠是魔鬼!
  这显然是故意杀人!
  (二)、几点声明  1、不揭露某些肆意攻击他人人身、恶意颠倒是非黑白,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拙劣手法、阴暗心态和丑恶嘴脸,就无法还原事实真相,就无法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就无法彰显法治与正义的力量。  对比《珠海新闻网—珠江晚报》对警方案情会的报道,我们看到《南都报20日讯》有意将警方关于 “牙膏有异味系雷某恶作剧”应属陈某的主观猜测的案情通报隐去,此时媒体人应有的公正立场早已荡然无存,阴暗的心态已然曝露无遗。在“热得快”和“水电费”等事件经过的调查和向读者交待上又用同样拙劣的手法隐去很多关键事实,接着又用这些经过精心剪裁的事件片断和许多道听途说的片言只语,还有一些明明是自己的意测却假手于某某知情者的“证词”去误导公众,达到丑化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的目的。  比如,在文字的前半部分说半年前,雷某因使用陈某的“热得快”产生矛盾导致两人关系破裂,之后一直互不理睬。在后半部分又说,雷某爱开玩笑,而且只拿陈某“开涮”,如果两者都为真的话,那么找陈开玩笑和“开涮”应当是半年前关系好时的事情,一个把半年前的玩笑或当事人认为是“开涮”举动一直牢牢记恨在心里,日积月累直至引发血案,而且还是“被逼无奈”。对这样的一个人,作者又假手他人的口吻,评价“他不是一个孤僻的怪人”,看来作者如果不是自己人格分裂,时空错乱,就是急于把读者搞得人格分裂,时空错乱,直至达到其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目的。  又如《南都报20日讯》中称:据一位目击者讲,事发前陈某与雷某曾在宿舍内发生过一次争执。在这场争执中,谁占上风,谁又处下风?有目击者隐晦地说:“陈个头一米六几,体重120斤左右;雷1.75米,体重150斤。”至此文章嘎然而止,给读者留下无穷的想象空间。  本来,雷某比陈某更为强壮有力是不争的事实,也用不着隐晦地说。其实,是非曲直与强壮与否并无必然联系,如果木铁柱与邓小平发生矛盾冲突,并不能说明一定是木铁柱的错或是他身体强壮引发,强壮者与不太强壮者之间冲突的结局,也与强壮与否无必然关联,而更多地取决于他们对他人生命、健康、人格等权利的态度,是否严守法律等公共规则的底线等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一个心地善良,循规蹈矩的强壮者往往敌不过一个心狠手辣,肆意践踏红线的不太强壮者。  因此,这样的用词与文章嘎然而止的文笔手法,还加上用两组精确程度不同的数字来反映两人的差距(陈是一米六几,究竟是161还是169,然后是多少斤左右,对雷某却用两十分精确的数字),不但不能证明任何案件事实,反而证明了该文的作者及其幕后的导演、还有其中的部分演员,甚至包括文章本身捏造出来的而现实中并不存在的虚拟知情者,他们与案件的凶手陈某都有一些共同之处,他们无法摆脱阴暗的心态,无法敞开自闭的心扉,害怕阳光的照射和春风吹拂;他们无法摆脱主观意测的毛病,习惯于疑邻窃斧的定势思维,成天捕捉他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语,一笑一眸对于自己的意义;他们无法摆脱自我中心主义思想,对人对己采用双重标准,为此不惜任意割裂客观事实,故意隐瞒事件真相,随意颠倒是非黑白,恶意攻击他人人身、肆意践踏法律与道德底线。  在本事件发生前后的具体事实中,在《南都报20日讯》文本里,我们从一个历史的长镜里看到的是一个令人无限惋惜和同情的历史场景:一个阴暗的人生源于一个阴暗的心理,一个阴暗的心灵源于幽暗的成长环境。  2、我们不对凶手小陈本人作人格和道德评价,更拒绝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及其责任应当由法律给予评价并给予公正制裁,以利于其能在适当时机正常回归社会。  事件发生后,面对频频来访的媒体,作为受害方我们刻意回避各种采访。从未当众,即使是面对其家长,甚或是学校师生,去指责或攻击陈某的人格,虽然他给我们全家带来很大的伤害,而且许多是永远无法弥补的。不指责或攻击其人格,不是不会、也不是不能,更多的是不愿。一是陈某毕竟还是一个尚未出身社会的孩子,将来总要回归社会,过度地指责、攻击、中伤将使其更加难于融入社会。二是我们毕竟是长辈,理应具有基本的素质、清醒的理智和必要的宽容。三是是使用某些下三滥的办法去对付一个晚辈,自觉有损人格。  但我们毕竟不是圣人,更不是神,我们仅仅是普普通通的人。我们拥有普通人的七情六欲,拥有普通人的各种缺点和不足,同时也拥有法律赋予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因此,面对他人的主观意测、无中生有、肆意歪曲和恶意攻击以及违法侵害时无法做到坦然以对而不予以回击。  我们清楚世界上没有完人,无论是案件的行凶者还是受害人,无论是我们自己或者是那些声称为完美的人。在一个人际关系日益复杂的社会里,在一个思想与行为日益多元化的世界中,我们应当具有宽阔的胸襟,宽容的态度,开放的姿态去包容那些与我们自己完全不同的人们。但我们更应该让我们自己和所有的孩子明白:作为一自然人,应当珍爱生命与健康;作为一个文明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与尊严;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当不僭越法律为我们设立的底线;作为一个执业者,应当严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  
  据南方都市报(珠海新闻)报道称,4月19日下午,珠海市金鼎派出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北师大珠海分校大三学生陈某故意伤人案情,引述陈某供词称,他与同学早有矛盾,但并非预谋行凶,目前雷某伤情稳定,暂无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雷某的伤势属轻伤以上。而对比珠海新闻网(珠江晚报)对案件通报的报道情况,两者有较大出入,究竟真象如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一直保持沉默的受害方,首次向公众公布部分案情,并质疑案件定性严重错误。    一、受害者的伤情介绍    受害人雷某在凶案中被凶手陈某用长约40公分的砍刀(据悉比普通西瓜刀要略宽略厚略重)共砍伤六刀,可谓五死一生,但目前尚存性命,全赖学校师生在第一时间送去医院和口腔、普外,骨科三组医生同时全力抢救以及顽强的生存意志的综合结果。具体伤情如下:    第一道伤:位于头部,从左太阳穴上侧经左眼角直到左脸下方(与嘴角平),长约11cm,伤口较深,由五官科医生手术,所幸未正中太阳穴、左眼和砍断腮管,而面部神经损失情况尚未清楚。    第二道伤:位于颈部略左侧,这是最为致命的一刀,长约10cm,伤口较深,几近穿透胸腔形成血气胸,而颈动脉也已暴露,这一刀正中锁骨造成左锁骨骨折,也由于这样,才侥幸避免了颈动脉被砍断这一致命后果。    第三道伤:位于左肩外后侧,长约10cm斜形伤口,伤口很深,造成三角肌部分断裂。    第四和第五道伤:分别位于左前臂中段尺骨上方和前臂外侧,呈斜形伤口,分别长约8公分和10公分,造成尺骨骨折,伸缩肌和肌腱断裂,致使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伸展功能和夹纸功能不能,拇指伸展功能受限,伴随正中神经、尺神经支配皮肤区感觉迟钝。此二神经损伤程度尚无法确定。    第六道伤:位于左胯前部,长约6cm,受伤相对前几处较浅。    从左前臂伤情形状分析,尺骨上方伤口是防范向胸部以上砍来的刀所伤。而左前臂外侧伤口是防范向头部砍来的刀所伤。从受伤部位、长度、深度、伤形、骨折和攻防互动分析,前五都是指向受害人的头、颈等致命部位,可谓刀刀露杀机,只要有一刀被砍个正着,都可致人死亡。    二、此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此罪,其主观要件上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追求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其发生。其中的明知,包括应当明知。    头颈部是人体最为要害的部位,作为一个普通的成年人,都知道可以用刀割颈自杀成功。而作为一个21岁的大学生(报道称其“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准备毕业后考取某名牌大学的研究生”),理所应当知道,使用那样的砍刀,用力砍向人的头颈部,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他五次使用足以杀死他人的砍刀,用力朝向受害人的头颈部砍去,如果还不能证明他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至少足以证明他抱有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该案至少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    然而警方仅以凶手不承认有杀人故意的口供为依据就将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结合现场勘查与分析和刑事法医伤势形成分析等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在我们看来实属不妥。受害方多次反映自己的观点,并要求尽快进行法医伤势形成分析,但都未得到积极回应。诚然,罪名的确定也可以在起诉前变更,但是作为一级公安机关在向公众进行案情通报时应当建立在全部收集分析证据并准确定性之基础上,不然就无法让人信赖,必然会丧失公信力,难免不会授人以柄。    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广大网民就此案定性提出宝贵意见  
  事情真多,现在的人,哎...
  这里是天涯,当事人的同学应该比较少。这里说的话,给我感觉是要致陈某于死地。    我不认识当事人,也不是这个学校的。无意中看到他们的同学写的帖子,有兴趣的去看看吧。    ---------------------------------------------------  转帖过来了。地址在这 /bbs/108394      楼主 Thony
12:55 只看此人
短评  他跟我关系不错,给人感觉老实厚道,    请他帮什么忙他都很尽心尽力地去做,    去年选课我早早8点钟就去扰他清梦找他借电脑,    当时服务器太忙没选上,他还帮我刷了一下午帮我选上了,    而且听他打电话他还帮好几个学弟学妹选了。    找他借书他总是说要什么拿什么,去旅游每次都带东西回来送我们吃。    以前听他说过跟那个室友关系不好,比如弄坏他东西不肯赔什么的...    他是个老实人,有什么不满不懂得说出来,在心里闷久了,    碰上昨天那一点导火线,才会做出这么极端的事情出来。    我不是想为他开脱什么,毕竟都是成年人了,犯了错就得受罚,    但是我受不了网上很多人说他是变态什么的,人言可畏,舆论可能会一定程度影响到法院的判决。    (还有一些人,比如夏逝黎姿大哥,这件案现在还没定案,他最多只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而非“凶手”    因为打架伤人,跟蓄意伤人,判定的结果是很不一样的。    在北师有一定的影响力,希望你注意一下用词,不要造成误导。)    我所说的这些情况,警方应该都了解,希望大家也有一个公正的认识吧。         祝所有人都好运。    短评记录:  canny406 支持+1   颜烟 支持+1 大家不要妄下定论  willconnie 支持+1   chendong619 支持+1   簡單 支持+1 他人很好  注什么册啊 支持+1 要不是有个极品舍友,他也不会爆发。。。哎  kok 支持+1 那些管理员都是sb来的  神马玩意 支持+1   霏安夭夭 支持+1   我单身我淫贱 支持+1   Skymission 支持+1 很好,不过再一次论证了:冲动是魔鬼。  真的是唐唐 支持+1   扑满 支持+1 他人挺好的,每次见面都笑着打招呼。。哎。。冲动了  随风飘去 支持+1 评论在情在理,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一段精彩~  Coobdfeur 反对+1 也没看出有多好,呵呵~倒是脑袋缺根筋是肯定的哈哈哈  北师小商家 支持+1 他确实对待朋友还是很不错的  Supotato 支持+1 是什么人能把一个大三的学生惹到砍人,不得好死  容嬷嬷爱靖哥哥 支持+1 谁没有个忍无可忍的时候。  兔子她包子 支持+1 他人超级好,很热心,热情,大方,希望他没事!  sunnywindy 支持+1 支持 我们外人看不到里面 就不应该妄加评判  胡萝卜妞 支持+1 我以前跟他一个教学班,清楚他是个老实人不是什么变态  邪流丸公主 支持+1 围观并表示支持,没有到忍无可忍的时候谁也不会这样做  hhx 支持+1 不应该让好人受罪  有谱青年2号 反对+1 不要靠主观臆断就来乱说,好人杀人就不用负责了么?  观荫瞳子 支持+1 或许他是个好人,但是都成年了,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南城二哥 支持+1 双方都有原因,没有完全的对错  xjk004 支持+1 那傻逼该砍  Jonathanmjw23 支持+1 有些舍友真是傻逼..  倪谷町 支持+1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医院的躺着的同学希望能反省  坂井剣心 支持+1 我也遇到过那种极品!要不是因为朋友拦着我就真砍了!  博文 反对+1 心理肯定有问题,希望法院因此轻判一点  amy安眠药 支持+1   老大我很幸福 支持+1 一个巴掌拍不响  寞遥遥 反对+1   半夏小C 反对+1 可以考虑还在医院里躺着的人么?  xiaofei99 支持+1 拿刀捅人需要多大的胆量。不被逼到一定程度是做不出来  无情叉烧包 支持+1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只魔鬼啊.  雀巢咖啡 支持+1 其实虽然那个被砍的人罪有应得,但是陈同学用错方法了  囧小熊 支持+1 听说被砍的那个人也找很多人揍过陈...矛盾很激化  蜡笔小新的妹妹 支持+1 说的没错,事出有因啊。谁想天生砍人啊 删除  不二君 支持+1
  坦白说,我认为是故意伤害,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伤害罪受害人不起诉,写谅解书会不会判时间少点?我朋友是从犯,不是主谋。_百度知道
故意伤害罪受害人不起诉,写谅解书会不会判时间少点?我朋友是从犯,不是主谋。
首先得看被害人的伤有多重。如果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话,不予处罚。如果是轻伤,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珐储粹肥诔堵达瑟惮鸡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果是重伤以上,从犯本来就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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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轻伤,受害人不起诉的,不会判刑。重伤以上的,会减轻处罚。
受害人不追究可以作为治安调解,可以不立刑事案件
当然了,写谅解书,会从轻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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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没错怎么会_百度知道
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没错怎么会
这个很难说的,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可能是错觉,但是事实是已经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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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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