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民事诉讼过,网线会不会影响网速对就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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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与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项晓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富强,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光育,该局副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玉,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崔学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博,该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鞍山市劳动就业局(以下简称劳动就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林特公司)、原审被告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鞍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建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辉、代理审判员蒋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劳动就业局委托代理人杨富强、吕光育,被上诉人博林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明玉,原审被告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代理人彭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政府采购中心就劳动就业局电梯项目发布公开招标文件并进行公开招标,博林特公司中标。同年9月19日,博林特与劳动就业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按照政府采购中心编号AZCG2007058号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范围、数量、质量和金额1,141,590元,由博林特公司为劳动就业局制作、安装电梯3部等。政府采购中心在该合同上的审核单位处盖章。同年9月24日,博林特公司(供方)与劳动就业局(需方)签订《订货合同》和《产品安装协议》各一份。订货合同约定:电梯总价96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预付款192,000元;需方在产品交货期前十五天付发货前款672,000元;余款96,000元为质量保证金,需方一年后返还。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则每迟延一日按未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产品安装协议约定:安装费总计181,590元,在产品发货前付90,000元,安装在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三天内将安装费余额91,590元支付给供方。供方安装结束后,需方在十天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在需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证期为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在保修期内,保证24小时售后服务电话,如出现事故,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致使安装不能进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博林特公司已按招标要求及合同约定,在收到应收的货款和9万元安装费后,已于2008年9月将电梯发货、安装完毕。日,鞍山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另查,劳动就业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前期货款。分别于日、日、同年10月23日,通过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帐户给付博林特公司货款及安装款192,000元、36,318元、799,113元,合计1,027,431元,尚欠114,159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博林特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产品订货合同,产品安装协议,电梯验收检验报告,银行凭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证据有: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审批表。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原审法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劳动就业局提供的证据有:电梯机修任务工作单12份,劳动大厦维修记录表2份,经博林特公司质证,不能证明所证事实,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博林特公司与劳动就业局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产品安装协议均合法有效。博林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劳动就业局应按约定给付货款及安装费。现该电梯已于日检验合格,故劳动就业局应按约定给付尚欠的货款,至今未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博林特公司诉请劳动就业局给付尚欠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因博林特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博林特公司诉请政府采购中心连带给付尚欠的电梯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及政府采购中心辩称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给付欠款及违约金的问题。从政府采购合同上看,采购单位是劳动就业局,供货单位是博林特公司,政府采购中心是审核单位,在合同内容上亦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从《订货合同》和《产品安装协议》看,合同的相对方是博林特公司与劳动就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应为博林特公司与劳动就业局。故博林特公司诉请政府采购中心连带给付尚欠的电梯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政府采购中心的辩解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劳动就业局辩称电梯质量有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不应给付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一节,按双方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应于电梯检验合格后一年支付。日检验合格,期满时间为日,现劳动就业局并未提供在质量保证期内该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故对劳动就业局此节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劳动就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博林特公司货款114,159元及违约金(自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博林特公司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1元,由劳动就业局承担。因此款博林特公司已垫付,劳动就业局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博林特公司。劳动就业局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司法行为不正确。本案博林特原审起诉的请求是:要求劳动服务局给付出售和安装电梯之质保金、违约金,劳动服务局答辩意见是:博林特公司在产品(电梯)质保期内没有履行电梯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合同义务,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博林特公司在产品质保期内是否履行了售后服务合同义务,劳动服务局应否给付质保金和违约金”。原审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错误,致使案件审理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正确。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正确。博林特公司的合同义务既有质保期之前的义务,也有质保期的义务,还有质保期后三年免费服务期义务。博林特公司只有按规定履行,才说得上是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事实上,博林特公司却没有按合同内容履行。博林特公司在产品质保期内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质保期满的三年免费服务期(日至日)也同样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背离案件客观情况所认定的博林特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案件“事实”与事实不符,不正确。三、劳动就业局不应当支付博林特公司产品质保金,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劳动就业局、博林特公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和《订货合同》及《产品安装协议》,所约定的质保期的基本内容就是产品的售后服务。作为产品供方,履行了产品售后服务义务,才有权利取回质保金,否则就无权索要质保金。因此,在博林特公司不履行售后服务合同义务前提下,劳动就业局不应当支付博林特公司产品质保金。劳动就业局不支付其保证金行为正当,不属于违约,更不应承担违约金给付责任。四、博林特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诉求应依法驳回。假使博林特公司在质保期内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其诉求也因过了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五、原审判决应依法撤销,应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由于原审判决存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不当,错误确定争议焦点,错误确定劳动就业局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等情况,故原审判决应依法撤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博林特公司无理无据的原审诉讼请求。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劳动就业局合法权益。博林特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对劳动就业局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给付电梯款和质保金,在质保期内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判决劳动就业局给付货款和违约金依法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劳动就业局上诉请求。博林特公司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和售后服务书的承诺。既不存在电梯质量问题,劳动就业局也没有通知博林特公司维修电梯的故障,劳动就业局的主张纯属无中生有。劳动就业局随意歪曲合同约定和承诺,上诉状第2条中写道:在质保期后还有三年免费服务期(日-日),此约定在合同和承诺书中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承诺书第一条一款写的是在安装验收完毕后,两年质保,三年内免费上门服务。两年质保和三年免费上门服务是两个概念。二者并存,语言表述明确。这三部电梯均按照国家规定,每年都检验合格,正常运行直至今日。劳动就业局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政府采购中心述称:请求维持原审法院所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鞍民三初字第40号中,对原审政府采购中心的原审判决:驳回博林特公司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在上次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已经对政府采购中心在本案中所处法律地位及责任做了详细答辩,递交了相关证据。所提交的证据详实、有效、合理、合法,已被原审合议庭采信。二、原审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所下达关于本案原审判决中,针对政府采购中心所作出判决为:驳回博林特公司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诉讼请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并尊重此判决。三、原庭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并未出具任何对劳动就业局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仅针对政府采购中心应否成为本案的被告进行答辩及证据提交。该过程仅能对原合议庭向政府采购中心作出何种判决产生影响,完全不会影响到原审合议庭对劳动就业局所下判决。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心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法院所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鞍民三初字第40号中,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原审判决,驳回博林特公司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劳动就业局与博林特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产品订货合同》、《产品安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支付质保金问题。博林特公司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及《产品订货合同》、《产品安装协议》的约定,已于2008年9月将电梯发货、安装完毕。鞍山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于日对博林特公司制作和安装的三台电梯进行了验收检验,并于日出具了《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第四条三款之约定,质量保证金需方一年后返还,并书面通知供方。电梯检验合格后,劳动就业局并未向博林特公司提出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劳动就业局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期与三年免费上门服务期认定问题。博林特公司在日投标时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第一条一款中明确表述,“在安装验收完毕后,实行两年质保,三年内免费上门服务。”在此期间如劳动就业局电梯有故障,通知博林特公司,博林特公司免费上门服务。两年质量保证期和三年免费上门服务期是并存期限,而非劳动就业局主张的两年质量保证期后,还有三年免费上门服务期。事实上,在这三年内劳动就业局从未通知博林特公司电梯出现故障问题。故劳动就业局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博林特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问题。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第八条二款和《产品安装协议》第十条之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即日至日。在此期间,博林特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没有发生任何电梯故障或质量纠纷,均有日常保养记录。劳动就业局出示的鞍山市明科富洋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科富洋公司)《电梯急修任务工作单》和《劳动大厦电梯维修记录表》,绝大部分是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均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另外日至日,有六份《电梯急修任务工作单》在质保期和保修期内,但记载的工作内容是拆除厅门保护膜和检查门锁、安全开关、钢丝绳磨损度、润滑导轨添加机油及清理卫生等,属于劳动就业局在使用电梯过程中的常规管理工作而不是维修保养电梯或排除电梯故障,也不属于博林特公司的保修项目。至于超过质保期和保修期的个别更换零部件,属于正常机械损耗,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同时劳动就业局也未提交任何有关证据,证明其曾联系博林特公司由于电梯出现故障问题,而要求其前来提供维保服务。二审庭审中,劳动就业局出示的日鞍山市明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科物业)与明科富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申请四名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仅证明劳动就业局在电梯质保期内单方将权利义务转让给明科物业,而明科物业又委托明科富洋公司进行电梯维保,该情况劳动就业局没有告知博林特公司的证据材料。日,劳动就业局等四单位又与鞍山市国有非住宅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行为已超过了劳动就业局与博林特公司约定的电梯质保期和保修期。因此,劳动就业局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为其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该委托属于劳动就业局的自愿行为,与博林特公司无关。且不能依据四位证人当庭所述“未见过博林特公司的人来维保电梯”反证博林特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劳动就业局关于博林特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劳动就业局在一审审理期间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劳动就业局二审时提交一审庭审笔录中记载的“2010年8月份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时,因质量问题没有给钱”作为劳动就业局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劳动就业局既然对此事实明知,而在一审时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外,博林特公司于日向劳动就业局发出对账函,劳动就业局在此对账函上盖有公章。日博林特公司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劳动就业局邮寄了对账函,邮政部门的回执和网上发布的邮件投递信息均证明,劳动就业局于日签收了该邮件。两次对账行为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劳动就业局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政府采购中心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政府采购合同》明确载明:采购单位是劳动就业局,供货单位是博林特公司,政府采购中心只是作为审核单位,并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产品订货合同》和《产品安装协议》内容看,合同双方仅是博林特公司与劳动就业局,并不涉及政府采购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为博林特公司与劳动就业局。博林特公司诉请政府采购中心连带给付尚欠的电梯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正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蒋 策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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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了,但到检查院被免于起诉了算有前科吗?对以后就业有影响吗。企业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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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不起诉不算有前科,对就业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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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算累犯,法律上只有累犯前科不是法律概念
我还没有成年,而且我是自首,我刑拘第15天的时候,家里给我办了取保候审,根据你的情况,检察院叫你去估计是向你发放不起诉决定书,或免于处罚决定书
我认为没事!只要行得端,有工作能力金子总会发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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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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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
1、新增的第三款,对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意义重大:以前,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但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权益的,救济途径一般须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法院经常会因其并非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所以,第三人往往求告无门;而根据12年民诉法的规定,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但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将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将直接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这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恶意诉讼,而且程序也较为简便,切实维护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人须及时行使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三人应及时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五、关于诉讼代理人
学习心得:
1、对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去掉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对于如何认定和规范因推荐而担任代理人的公民代理,尚需进一步明确:以往,很多不具有《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公民(包括一些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等),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在各级法院代理案件。而现在,根据12年民诉法的规定,该等公民代理是否将不被准许?并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如何推荐公民担任代理人、人民法院又应该如何审查代理人资格等,这些问题还需要相关规范加以明确。
六、关于证据制度
学习心得:
1、对有关证据种类及举证、质证等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2年民诉法的修改,将以往散见于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作法,对举证时限、法院收取证据签收制度、证人出庭制度、鉴定制度、诉前证据保全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得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2、体现了随着科技发展与时俱进的原则:将电子数据明确列为证据的一种;证人无法出庭时,可以通过试听传输技术作证。
七、关于送达
学习心得:
1、07年民诉法规定留置送达需要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而有关见证人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往往不愿意配合,甚至找见证人都比较困难,使得留置送达往往难以实现;而12年民诉法新增加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即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将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
2、结合司法实践,12年民诉法新增加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使得法律文书的送达更为便捷和高效。
八、关于行为保全
学习心得:
12年民诉法中新增的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使得诉前和诉讼保全包括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个类型。行为保全对于制止已经存在的损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等将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对行为的强制性存在一定难度,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九、关于恶意诉讼和恶意逃避执行
学习心得:
1、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及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经常发生,但以前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惩罚,12年民诉法新增加的这两条规定,弥补了法律的空白,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恶意诉讼和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
2、尚需相关规范加以细化:但是到底如何区分恶意诉讼和正常败诉、恶意逃避执行和其他债权人合法行使权利之间的区别,法院判断情节轻重的标准等,尚需相关规范进行细化,否则,如果缺乏可操作性,好规定也可能流于形式。
十、关于立案
学习心得:
1、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受理:在中国的法院,立案庭经常会基于各种原因、以各种理由不给当事人立案,12年民诉法意在解决立案难问题,因此,强调规定: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2、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07年民诉法虽然也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带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院根本不向当事人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当事人也无可奈何,12年民诉法强调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书。我们期待着上述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法院的立案行为,真正解决立案难。
十一、关于管辖异议
学习心得:
1、未提管辖异议,应诉答辩视为接受管辖:07年民诉法第179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案件应当再审,12年民诉法第127条新增规定,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的法院有管辖权;并且,12年民诉法第200条将管辖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去掉了,也就是说,即使管辖错误、但审理结果正确的案件不再审;如此规定,可以将当事人既参加了案件审理,事后对判决不满意又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2、规定尚存不明之处:虽然管辖错误不再作为再审的理由,但如果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也未应诉答辩,那么还能否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呢?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否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些问题还需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以明确。
3、如果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没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随时就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提出异议。
十二、关于裁判文书公开
学习心得:
1、虽然12年民诉法修改之前,很多法院已经可以查询裁判文书,很多法院的网站上也公布裁判文书,但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的掌握并不统一。12年的民诉法则将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权利通过法律形式加以保障;
2、从条文理解,公众仅可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调解书则不包括在内;另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具体的查询方式还需要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
十三、关于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学习心得:
12年民诉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快速解决争议也具有积极意义。但需注意,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仅限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
十四、关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学习心得:
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借鉴国外的一些良好做法,2012年民诉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小的,实行一审终审,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意义;而界定小额的标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五、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学习心得:
1、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
&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07年民诉法中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使得该等案件缺乏具体操作规范;12年民诉
法中在特别程序中单列一节,专门规定确认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相匹配。
2、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要点:(1)必须是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加盖有
调解委员会的印章;(2)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3)应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
出(4)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
十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学习心得: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而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虽然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并未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07年民诉法也未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规范,因此,影响了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12年民诉法中,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特别程序中单列一节,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要点:(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12年民诉法规定的主体为“195220237抵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及其他相关有权的人,目前尚不明确,可能还需要将来总结司法实践进一步补充和完善;(2)管辖法院:;(3)法院的审理:
十七、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学习心得:
1、部分案件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07年民诉法仅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2年民诉法则规定,但
2、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07年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12年民诉法则将申请再审的期限缩短为6个月内,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可降低一旦再审所造成的影响。
3、特殊情况下,再审可不中止执行:一般情况下,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12年民诉法补充规定,
十八、关于执行
学习心得:
年民诉法的规定,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时候,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执行通知往往起到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作用;12年民诉法的规定,使得执行员在下发执行通知的同时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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