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审理期限按异议审理符合程序吗

浅谈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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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作者:靖边法院 王芳&&发布时间: 14:43:47&&&&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是指生效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制度。该项制度是作为司法对仲裁的重要监督方式之一,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最终审查解决原则的具体体现。但由于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规定甚少,实践中在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不予执行制度的立法不足的探讨,对完善该项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使该项制度更好的为我国法治进程作出贡献。&&&&&一、我国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确立了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及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报告制度。&&&&从以上立法来看,我国仲裁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仲裁不予执行制度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的是双重审查标准,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即包括程序的审查也包括实体的审查,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大体采用了适当监督原则,即原则上仅对其进行程序审查,对除了涉及违反社会公益的仲裁裁决之外的裁决不进行实体审查。&&&&2、仲裁的不予执行制度规定了合议庭审查原则,但由哪个部门审查,适用何种法律程序审查等问题却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错误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救济手段。&&&&3、仲裁的不予执行制度赋予了被执行人申请裁决不予执行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被执行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次数以及诉讼费用。&&&&二、我国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立法的不足&&&(一)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是独立于法院而非从属于司法。因此多数国家只允许以仲裁庭无管辖权或仲裁程序不当为由,向有关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不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实体问题提出异议。而我国采用双轨制的司法审查机制的做法,有悖于国际上逐步弱化法院对仲裁干预的发展趋势,容易出现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通过对实体审查标准的自由解释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造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二)我国法律没有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部门,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程序审查等问题做出规定,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极不规范。而从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如上海市法院、陕西省法院,他们将审查仲裁不予执行的案件机构,统一交由各级法院执行庭(局)内部的裁决组,组成合议庭以听证程序进行审查,听证通常采用二审案件的庭审程序进行。而这一做法存在以下缺点:一是裁决合议庭对案件的审查实乃执行案件中的一个派生程序,并未经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导致案件因缺失立案监督,而在受理标准、审查时限、审查方式等各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严肃性;二是面对复杂多样的民、商事仲裁纠纷,单由执行部门内设的裁决合议庭负责审查不予执行申请,在法律专业知识上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影响案件裁决质量。三是当事人对执行机构作出裁决无法进行权利救济,从而导致仲裁权威受损。&&&(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提出的期限没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只要仲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异议主张时间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显然不利于维护生效仲裁裁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立法中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次数没有限制且诉讼的零成本,势必导致被执行人权利的滥用,一方面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沉重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使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受损,不利于仲裁这一与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机制效用的发挥。&&&&三、我国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一)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审查标准不应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建立统一的适当监督原则。即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原则上仅对仲裁裁决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而对除了涉及社会公益的裁决之外的裁决内容不进行审查。&&&(二)应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立案标准及审查部门,并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程序中的裁决进行救济。对此,可借鉴广东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不予执行制度应适用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异议的案件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涉及仲裁争议的事实,因而无须要求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出具的证据进行质证或答辩,法院只须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证据即可作出裁决。因此,对这类案件比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较为符合实际。&&&(三)应对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异议期、次数以及诉讼费用做出规定。我们认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期限,不宜过长,过长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对胜诉方不公平;不宜过短,过短会使败诉方没有充分时间作好准备,异议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对于被执行扔申请不予执行的次数,应做以下限制:被执行人第一次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时未主张的理由,应视为其主动认可并放弃以这些理由提出抗辩,如果以后再以这些理由主张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处理或直接驳回其申请,这样可以从立法层面彻底杜绝当事人恶意重复申请不予执行。对于申请不予执行的费用问题,本人认为即要做到防止权利人权利滥用又不给当事人增添太重的诉讼负担,建议可比照审理程序的收费减收。&&&&参考文献:&&&&1、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2、樊钢剑:《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于《人民法院报》&日版&&&&3、肖永平:《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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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3)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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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13)
&&& 彭丽明
&&&&内容摘要
&&&&2012年,中国仲裁事业继续保持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司法进一步对中国仲裁制度进行完善。2012年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文件属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仲裁与司法关系方面,分别在六个问题上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或修改规定。另一方面,与仲裁相关的仲裁规则属2012年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吸取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先进立法规定,有一定的前瞻性和代表性。在司法实践方面,2012年法院公布了一些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和司法协助方面的案例,从中选取46件案例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希望借此分析能够对仲裁的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2012&仲裁&&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司法监督&&&
&&&&Abstract
&&&&In 2012, the arbitration career in China continued to maintain the strong momentum of development, and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ry at the national level make further efforts to perfect China's arbitration system. During the year of 2012,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passed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28th meeting on August 31, 2012, which was an legal document related to arbitration, regulating some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r revised rules on six questions respectivel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judicial aspects. On the other hand, the arbitration rules associated with arbitration is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Arbitration Rules, which learned some advanced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o the rules have certain characteristics of forward-looking and
representativ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ourt published some cases associated with 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assistance on arbitration in 2012, and then 46 cases were selected among these cases to make analysis. The analysis put emphasis on the reasons for applying for vacation and refusal to enforce the arbitral award, from which can be helpful to the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Key Words:&&2012&&&Arbitration&&&Arbitration rules&&&Arbitration award&&&Judicial supervision
&&&&本文旨在综述2012年中国仲裁实务动态及发展。在这一年里,各地200余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大量案件。
同时,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的修订亦引人瞩目。在此方面,最重要的乃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z
在仲裁与司法关系方面,分别在六个问题上,或补充了新规定,或修改了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修正案(于日实施)的通过,是1994年《仲裁法》的修改及整个仲裁制度完善的先声,评估其新规,有助于承前启后及付诸实施。与此相应,各仲裁机构开始着手修订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率先公布了新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贸仲仲裁规则》),该规则吸取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些先进作法,有一定的前瞻性和代表性。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由于法院没有系统地公布判裁,能够搜集的资料非常有限,笔者查阅了各大相关网站,
搜集到50多件与仲裁相关的法院文书,从中挑选了46个案例,着重分析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希望借此分析能够对仲裁的发展有所助益。本文观察不代表任何机构的立场,仅为各界关注仲裁的人士和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便于进一步探讨中国仲裁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民诉法》修改和新《贸仲仲裁规则》述评
&&&&(一)《民诉法》修正案述评
&&&&1.《民诉法》修正案中有关仲裁规定简述
&&&&《民诉法》2012年修正案共60个条文,其中涉及仲裁的有6条,主要内容如下:
&&&&(1)仲裁前证据保全
&&&&依修正案第17条,新《民诉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是对《民诉法》关于仲裁保全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1994年《仲裁法》仅在“开庭和裁决”一节规定了仲裁程序开始后的证据保全问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显然,只有仲裁程序开始后才能申请证据保全,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的,被申请人因为知晓仲裁程序开始,反倒可能采取措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改变证据。这一缺陷,无异于变相鼓励当事人不选择仲裁。对此,仲裁界吁请改进的呼声一直不断。事实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章“海事证据保全”明文规定了仲裁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海事证据保全。
可见,此次“民诉法”的这一修改,是审慎迈出的一步。
&&&&(2)仲裁前财产保全
&&&&依修正案第22条,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与仲裁前证据保全的规定类似,这同样是对《民诉法》关于仲裁保全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1994年《仲裁法》系在“申请和受理”一节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同理,只有在仲裁案件受理后,申请人才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显然也是不能充分保护其利益的,未能体现支持仲裁的政策。与仲裁前证据保全的情形类似,仲裁前财产保全也是首先出现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同时,按照该条的规定,法院在接受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申请仲裁的,法院则应当解除保全。这两点同样也适用于仲裁前证据保全。
&&&&此外,《民诉法》修正案还有一细微改变之处,即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相比旧法相应条文,删除了“财产”两字,这一小小的修正意义深远,它说明,当事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类型不再局限于财产保全这一类,保全的对象可能包括与争议有关的财产或行为、证据等。
&&&&(3)禁止通过仲裁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修正案第24条,新《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同为新增条款的第113条,与之一脉相承,意在倡导依诚实信用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制裁通过仲裁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4)强化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依修正案第28条,新《民诉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与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11条第2款相比,“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之前去掉了“对合同纠纷自愿”的表述,在仲裁范围上与1994年《仲裁法》严谨地保持一致,
而不是字面上看将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仅仅局限在合同纠纷方面——实践也并非如此,弥补了《民诉法》的一个明显的漏洞。
&&&&(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适用裁定的方式
&&&&依修正案第33条,新《民诉法》第154条第1款第9项规定,裁定适用于“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上一情形相似,这一修改也是为了使“民诉法”更加严谨,突出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具有同等重要性。当然,这一修改也是为了与1994年《仲裁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6)统一国内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
&&&&依修正案第54条,新《民诉法》第237条第2款第4、5项分别被修改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取代了原第213条第4、5项的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一修改意味着,《民诉法》第237条关于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与1994年《仲裁法》第58条关于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撤销的条件相同,从而改变了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双轨制”;虽然法院在前述执行仲裁裁决时还涉及实体审查,但审查的范围已大大缩小。毫无疑问,这一修改将在理论与实践上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仲裁立法体例上,我国客观上形成了混合制,既有单行法,如1994年《仲裁法》,也有分散规定,如《民诉法》中有专章规定,如第26章,还有零散规定。除了这两部法律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也对仲裁作了规定。但就普通的商事仲裁而言,主要规定还是见诸于《仲裁法》与《民诉法》。一般而言,虽然《仲裁法》也涉及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但主要的还是着眼于规范仲裁的内部关系,如仲裁组织与仲裁的进行;而《民诉法》调整的是仲裁的外部关系,亦即仲裁的司法监督。综观《民诉法》2012年修正案有关仲裁的新规定,上述六个方面亦未涉及仲裁的内部事项,而只是通过外部支持与监督对仲裁本身施加影响。
&&&&2.《民诉法》修正案有关仲裁规定的评价
&&&&与《民诉法》2007年的修订在仲裁领域无所作为不同,此次修正案有1/10的篇幅涉及仲裁,不可谓不重视。从仲裁理念上看,2012年《民诉法》有关仲裁的新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支持仲裁的政策。较诸以前的民事诉讼法,2012年《民诉法》修正案关于仲裁的六处规定,都对仲裁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如诉前保全全面延伸至仲裁前保全、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扩展至非合同争议、制裁通过仲裁逃避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统一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条件、缩小对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范围,都前所未有的加大了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按照新《民诉法》,与选择诉讼相比,当事人选择仲裁所能得到的法律保障,尤其是程序保障,并无大的区别。比如之前的《民诉法》对仲裁前保全没有明文规定,即便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领域的仲裁前保全,也没有及时跟进,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在程序上给予仲裁申请人更充分的保护。而增加仲裁前保全制度之后,不仅使仲裁保全的涵义更加完整,而且申请人在开始仲裁程序前即可视情况请求管辖法院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及裁决的执行也提供了更强的保护。
&&&&《民诉法》2012年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仲裁制度。此次修改中,无论是新设的仲裁前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制裁通过仲裁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规定,还是对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文书形式、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等规定的改进,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是显而易见的。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统一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条件、缩小实体审查范围,意义重大。我国仲裁司法监督方面,一直实行的是奇怪的双重“双轨制”,即对无涉外因素的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不予执行与撤销的条件内外有别,在审查范围上前者涵盖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后者仅涉及程序问题;国内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条件,也存在重大差异,审查范围除了相同的程序事项外,在实体事项上前者局限于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后者则全面覆盖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条件则是一致的。首先,依涉外因素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如此分别规定,固然有鼓励国际仲裁的取向,但不适当地夸大了国内仲裁对法律统一实施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加上中国仲裁中特有的“报告制度”,
可以说,“双轨制”给予涉外仲裁过度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国内仲裁的空间。其次,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不同,暗示二者的法律地位似乎有所不同,但仅就国内仲裁且不涉及仲裁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而言,不予执行与撤销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由于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不同,实践中很容易导致如此情形,即仲裁裁决不符合撤销的条件但却被不予执行,与一裁终局的原则严重抵牾。当事人也会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未成功后,再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显然,过去的规定客观上不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加重了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负担,也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扰。实务中有人因此认为设置不予执行抗辩是多余的,主张撤销与不予执行不能并立,最好取消不予执行而只保留撤销救济。究其本源,问题并非出在不予执行的规定上。撤销与不予执行各有功能侧重。其中,撤销兼顾胜败双方对仲裁裁决的救济,如没有撤销制度,胜诉方对仲裁裁决不满则无可作为。不予执行是败诉方的消极救济,也是其在执行程序中的天然抗辩,给予其“消极等待”的权利,而不是强制其对裁决不满就必须去申请撤销,也是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的。早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国际仲裁界就讨论过这一问题,主流观点认为,撤销与不予执行并存更有利于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如果一国统一了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在该国范围内,基于一事不再理的法理,重复利用这两个程序以拖延裁决的执行,就不可能成功。在《民诉法》此次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已充分证明此点。如该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虽然《民诉法》2012年修改加大了支持仲裁的力度,但在司法监督“双轨制”改革上还是没有一步到位。即将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统一,并且以现行《民诉法》、《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规定为基准。
&&&&此外,《民诉法》2012年修改可能会加剧我国仲裁法律体系的碎片化。有单行法但内容不全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缺乏协调性,效率不高。近年关于《民诉法》修改的讨论中,有学者建议,仲裁程序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在强制执行法中规定,仲裁的司法监督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这种观点人为地分割了仲裁法,不利于向公众推广仲裁制度,也不利于仲裁法的实施。鉴于我国以往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制定单行法更有利于规范仲裁,并充分发挥仲裁的社会功能。笔者仍然认为,《民诉法》对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不作规定,充实完善《仲裁法》应为更优的选择。而新的《仲裁法》亦应继续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即一部仲裁法同时规范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仅对后者涉及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二)新《贸仲仲裁规则》述评
&&&&贸仲委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仲裁机构,贸仲委上一版《仲裁规则》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仲裁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经济和仲裁环境的快速发展,仲裁使用者对贸仲委的仲裁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仲裁程序的设计也提出了新的期待,贸仲委对该《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新的《仲裁规则》于日经贸仲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通过,已于日起施行。
&&&&2012年贸仲委《仲裁规则》有几大特色:
&&&&1.明确贸仲各机构的职责
&&&&贸仲委《仲裁规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贸仲各个机构及职责,其第6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新《仲裁规则》明确了贸仲委总会与分会在管理案件上的分工。
&&&&2.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从2012年贸仲委《仲裁规则》的多处规定中,可以看到更加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考虑到了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形。比如贸仲委《仲裁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第5条第3款规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款做了补充规定,即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第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第4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第7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程序以中文为仲裁语言,或以仲裁委员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的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贸仲委《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的国籍、仲裁地或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地点、仲裁的程序语言、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等,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程序方面更加完善
&&&&其一,规定了合并仲裁,补充了现行《仲裁法》在此方面的空缺。贸仲委《仲裁规则》 第17条共有3款规定涉及合并仲裁的内容,第1款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并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第2款根据上述第1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包括不同仲裁案件的请求是否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不同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是否相同,以及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第3款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于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其二,完善了仲裁保全及临时措施的规定,首次明确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利。即贸仲委《仲裁规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第2款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可以程序令或中间裁决的方式作出。
&&&&其三,增加了仲裁程序终止的规定,弥补了《仲裁法》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即贸仲委《仲裁规则》第4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第2款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第3款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决定。
&&&&其四,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方面增加了以调解书结案规定,即贸仲委《仲裁规则》第45条第6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其五,完善关于指定仲裁员及组庭的有关规定,改变了多方当事人案件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即贸仲委《仲裁规则》第27条第3款规定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其六,对书面质证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即贸仲委《仲裁规则》第40条第2款规定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同意书面质证的,可以进行书面质证。书面质证时,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其七,提高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争议金额,并且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变更条件进行了修改。新贸仲委《仲裁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金额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为人民币200万元。即贸仲委《仲裁规则》第54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贸仲委《仲裁规则》第61条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是一部体现了先进性、国际化和现代化的《仲裁规则》。新规则凝聚了广大仲裁员、贸仲委及其分会工作人员、法官及许多中外仲裁界学者和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将更好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二、司法监督案件统计分析
&&&&(一)总体情况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系统的法院判决、裁定公布机制,笔者主要从国内学术界、实务界公认的正式来源收集有关信息,这些渠道包括北大法宝数据库、北大法意数据库、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以及比较活跃的几个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网站。鉴于所搜集的与仲裁相关的案件并非数量巨大,仅除掉几个重复的案例及明显不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例,从中挑选46例相关的司法裁定进行分析。从案件的类型来看,这些案件涉及四个方面,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或不予执行。以下首先就这些案件的类型、案由、申请理由、裁定结果等方面进行统计列表,从不同层面进行数据分析,然后再结合相关案例对我国法院在审理与仲裁相关的案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着重分析法院在处理仲裁相关案件时能否贯彻仲裁法的规定,能否体现对仲裁的支持。
&&&&表一:中国法院受理的与仲裁有关的案件抽样统计
当事人及案由
审理法院及案号
申请人西安箭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仲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中联某科物料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衡阳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仲字第0082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人长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仲字第0165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仲字第0410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中建钢某阳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仲字第0426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株中法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株洲市湘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云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株中法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2)芦法民仲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价值37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2)芦法民仲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财产保全
将被申请人株洲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8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湖南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2)株天法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申请人左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某公司、杨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2)株天法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某公司名下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某用地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在湖南省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
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申请仲裁保全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12)芙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证据保全
准许仲裁申请人某公司的证据保全请求
长沙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织金县某煤矿(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湖南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仲字第0160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织金县某煤矿(普通合伙)请求撤销[2011]长仲裁字第235号裁决的申请,申请人应依照该裁决履行义务
申请人上××光××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仲字第0348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上××光××司请求撤销[2011]长仲裁字第448号裁决的申请
仲裁申请人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仲字第0508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司的申请,申请人应依照该裁决履行义务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民仲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请求撤销郴仲裁字[2010]32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民仲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请求撤销郴仲裁字[2011]07号裁决的申请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0)衡仲裁字第418号裁决。
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1)衡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
申请人蔡某某申请撤销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准许申请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撤诉。
申请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申请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法民一仲撤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驳回申请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申请人莫某某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株中法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准许申请人莫某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中民一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济源仲裁委员会(2011)济仲裁字第07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因申请撤销徐州仲裁委员会(2010)徐仲裁字第262号仲裁裁决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仲审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要求撤销(2010)徐仲裁字第2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江苏环球雅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雅思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颖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仲审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江苏环球雅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本溪市通和冶金机械修造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本民二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本溪仲裁委员会(2011)本仲裁字第30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渝仲字第1132号裁决
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驳回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湖北李时珍百草制剂有限公司、湖北李时珍百草制剂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驳回湖北李时珍百草制剂有限公司、湖北李时珍百草制剂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彭某申请执行何某某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仲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裁定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某某银行存款82,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提取价款偿付欠款。
周某某、王某某申请仲裁执行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仲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指定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黄某申请仲裁执行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仲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指定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黄某某申请仲裁执行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仲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指定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胡某某申请仲裁执行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仲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指定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蒋某某申请仲裁执行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仲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指定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邝某某申请仲裁执行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仲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指定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永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仲裁执行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仲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裁定对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裁字(2010)27号裁决不予执行
陈某某申请不予执行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裁字第(2010)18号裁决书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中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准许申请异议人陈某某撤回对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申请
段某某申请执行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裁字第[2011]2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中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指定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朱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常执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驳回朱某某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执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驳回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执不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驳回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常德工艺美术学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执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驳回常德工艺美术学校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朱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常执不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表二:案件类型分布统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仲裁保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
&&&&表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结果类型统计
撤销仲裁裁决
&&&&表四: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或不予执行案件结果类型统计
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申请仲裁裁决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从表一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受理的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集中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或不予执行这四大类型。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法院的裁定基本都结合现行《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从表二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较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国内法院受理的与仲裁相关的案件大多与这两种案件类型相关。从表三可以看出,尽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数较多,但大多数都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都被驳回申请。从表四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大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大多被法院驳回,也有一些案件由当事人撤回。从这几个表的数据可以看出,法院目前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很强,尽管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
&&&&三、法院处理有关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表五: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法院裁定理由
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理由
法院裁定理由
仲裁申请人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
1、仲裁裁决主体错误、遗漏当事人、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2、被申请人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程序问题。3、杨某某的户籍资料在相关的管理部门有存档,属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查询到的资料,故该证据不属于被申请人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能隐瞒的证据。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1、郴州仲裁委员会变更仲裁员没有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2、仲裁裁决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而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供的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采信。
1、郴州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仲裁员的变更事由及宣布了仲裁员的组成情况,刘某某方没有提出异议。故刘某某以变更仲裁庭组成人员没有书面告知刘某某、仲裁庭的组成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2、刘某某在诉讼中一直没有提出刘某隐瞒了什么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本院无法审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长沙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织金县某煤矿(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湖南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
1、长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因双方所签合同中无法明确合同签订地在长沙,故仲裁条款中约定的由“合同签订地法律部门仲裁”这一条件不成立;2、长沙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3、建设公司隐瞒了证据《催款函》和《金桥××财产盘底登记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4、仲裁裁决存在实体错误。
1、结合合同内容及证人证言亦可明确双方合同的最终签订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而长沙市仅有长沙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同时结合双方在仲裁时达成的《仲裁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本案当事人一致同意由长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意愿;根据仲裁司法解释,故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2、仲裁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并未对保全程序提出异议,且双方还在财产保全完成后在《仲裁备忘录》中就变更保全某施某行约定,仲裁过程中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3、法院认为,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证据采信及实体裁决均属于其依职权进行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理由,法院对申请人的该项撤销理由不予采信。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仲裁委在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作出裁决,仲裁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邮寄送达存在瑕疵,仲裁委在没有证实张某某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该案,属程序违法。
申请人上××光××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
1、仲裁庭认定其存在违约交货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系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2、仲裁庭对延期安装调试违约行为作出认定并按照延期安装调试违约金某准计算违约金,超出了仲裁请求内容,违背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系严重程序违法;3、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1、仲裁庭根据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及其认定的构成时效中断的事实属于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裁判权,其对本案仲裁时效中断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2、仲裁庭对延期安装调试行为作出认定及按照延期安装调试违约金的标准计算延期交货违约金,属于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裁判权,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3、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仲裁庭存在枉法裁决,法院不予采信。
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数额计算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因申请撤销徐州仲裁委员会(2010)徐仲裁字第262号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未与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没有仲裁协议,徐州仲裁委无权仲裁。
法院经审查认为金穗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对金穗公司具有拘束力,因此,申请人农行徐州分行认为金穗公司与付某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徐州仲裁委依据付某的申请受理案件并无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申请人蔡某某申请撤销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撤销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申请人蔡某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申请人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1、双方签订的《联合探矿协议书》没有约定了仲裁条款;2、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1、李某某提供的两份协议内容、盖章、签名完全一致,故可以认定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联合探矿协议书》是真实的。该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故郴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正确。2、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于日寄了份信件给郴州仲裁委员会,郴州仲裁委员会于日收到该信件。该信件中虽提到了管辖权问题,但并不是管辖权异议书。郴州仲裁委员会未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是正确的。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
1、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衡阳仲裁委对所裁事项没有仲裁权。2、仲裁裁决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法院经审查认为衡阳仲裁委仲裁裁决,既驳回了同德祥公司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也驳回了古汉公司的第三项仲裁反请求
,因此,该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日《仲裁协议书》约定的仲裁范围,申请人古汉公司关于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申请理由成立;2、衡阳仲裁委以同德祥公司和古汉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为由,裁决驳回同德祥公司的第三项仲裁请求和古汉公司的第三项仲裁反请求,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准许申请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撤诉。
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本溪市通和冶金机械修造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认为通和修造厂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环球公司既然主张通和修造厂提供的付款凭证是支付以前合同的价款,其便负有义务提供相关合同加以证明,否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环球公司提出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不成立,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人江苏环球雅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雅思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颖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载明了颖源科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双方在本案庭审中也认可该证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已经提交仲裁庭,并进行了质证,本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认为合同没有争议仲裁条款,重庆某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单方申请仲裁,赵某没有收到仲裁开庭通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渝仲字第1132号裁决程序错误,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举示的合同文本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发生争议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因争议各方当事人并未达成仲裁协议,重庆某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在争议发生后根据其单方持有的选择了仲裁解决方式的合同文本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在未能审查到赵某异议的情况下作出了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申请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一案
五洲公司申请认为:仲裁委裁决书无视中机公司严重违约的客观事实,无中生有的认定中机公司的损失为1033160元,并裁决五洲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30%,即309948元,违背了公平、公正等仲裁的基本原则,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中机公司申请认为:1、仲裁委裁决书是典型的枉法裁判;2、仲裁委的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庭对当事人损失的认定,系根据双方所签订协议中的约定价格计算得出的,双方对该数额均无异议,同时综合考虑本案设计合同的行业性和特殊性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了双方的过错责任,并未违背仲裁的基本原则,五洲公司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查认为:1、仲裁庭综合考虑本案设计合同的行业性和特殊性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五洲公司应承担30%的违约过错责任,从而对中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不是枉法裁判;2、仲裁裁决中已明确说明了裁判的结果系综合考虑本案设计合同的行业性和特殊性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莫某某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准许申请人莫某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
认为仲裁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湘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衡阳仲裁委(2012)衡仲裁字第30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这17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大都是围绕《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理由,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但是还有少数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撤销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如当事人提出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这个理由显然会被法院驳回。这些案件中只有3件被法院裁定撤销裁决,依据的理由是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和仲裁程序违法。
&&&&&&&上表中的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被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依据的理由是“该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日《仲裁协议书》约定的仲裁范围,申请人古汉公司关于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仅以这一理由来撤销整个仲裁裁决实属不妥,并且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超裁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以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撤销仲裁裁决。根据这个意见,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的超裁事项时就需要进行分析,看此事项是否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如果确实不可分,法院才能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在作出这个结论之前,法院必须要说明理由,否则就欠缺公信力。
&&&&&&&四、法院受理有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分析
&&&&&&&从上文表四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共有8例,6例被驳回申请,2例当事人自己撤回申请,从结果来看,仲裁裁决的效力都得到了维护。以下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法院裁定的理由进行比较分析。
表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法院裁定的理由
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法院裁定的理由
湖北李时珍百草制剂有限公司、湖北李时珍百草制剂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1、仲裁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裁决百草公司、百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不当;2、仲裁庭认定百草公司、百草分公司违约并裁决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
1、在百草分公司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仲裁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裁定百草公司、百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2、在百草公司、百草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标的的分割、过户的情况下,仲裁庭认定其违约并裁决赔偿违约金证据充分。
常德工艺美术学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3、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法院认为,仲裁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选择了仲裁途径,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仲裁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明显的错误。2、再从本案情况来看,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节,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依据。
陈某某申请不予执行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裁字第(2010)18号裁决书一案
申请撤回不予执行裁决申请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准许申请异议人陈某某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裁决书程序违法;3、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是无效的,裁决书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裁决本案,裁决书错误的认定为有效,按有效合同的规定裁定本案,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1、海鼎公司所提《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2、逾期违约金不能成立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3、海鼎公司所提程序问题,因其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已提出,并被法院驳回,因此,在本程序中法院亦不予支持。4、因仲裁庭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其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效合同的规定裁决本案并无不当。
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依法追加“湘邮o紫金华庭”项目的实际开发商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仲裁,而错误的裁决申请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程序上存在违法,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进而枉法裁判,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湘邮置业与广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但合同具有相对性,严格来说,争议解决条款仅能约束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签订双方没有与天德公司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或天德公司主动参加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追加天德公司参加仲裁不属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1、申请人申请适用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而仲裁裁决错误适用该法第三十八条;2、仲裁裁决错误的将该规定界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当,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应当确认无效。
1、法院认为,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将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虽然规定不得转让此类房屋,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签订该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粟某某明知该房屋已被查封,粟某某作为合同的无过错方,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朱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朱某某在审查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朱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仲裁主体认定错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故朱某某作为汉寿县为民农资批发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应抵扣61979元欠款的问题,因未提交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
&&&&&从上表8个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围绕2007年旧《民诉法》第217条规定,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时认真地进行了分析,除了当事人自己撤诉的案件,大都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肯定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上表中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查明,在2011年10月海鼎公司向该院提出撤销(2010)武仲裁字第01353号仲裁裁决申请
,后又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问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海鼎公司所提程序问题,因其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已提出,并被该院驳回,因此,在本程序中该院亦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同一个仲裁裁决,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未成功后,再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再重复审查相同的理由,节约了一定的司法资源,这一作法是值得肯定的。
&&&&五、小结
&&&&2013年新《民诉法》的生效必然会在今后为法院审查与仲裁相关的案件带来新的依据与新的裁判思维,并且2012年《贸仲仲裁规则》在许多方面均有创新的规定,这些也会给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带来新的思路。在仲裁理念不断走向规则的过程中,会受到仲裁司法监督实践带来的挑战,这是一个互动嬗变的过程,共同推动着仲裁制度不断的向前发展。在2012年的仲裁司法监督实践中,本文所抽样统计和分析的46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仲裁司法实践的整体状况,即一方面,仲裁需要法院的适度监督,这样才有利于树立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必须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这样才真正有利于仲裁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建立高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涉外民商事判裁的法律方法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号:08JJD820175。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协调司2013年3月发布的信息,在2012年,全国219个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96378件,比上年增长9%;案件标的为131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6%。其中,涉外案件共1161件(不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年,全国被国内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共215件,占案件总数的0.24%。
参见www./npc/xinwen//content_1735849.htm,日最后访问。
笔者查阅了北大法宝数据库、北大法意数据库、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以及一些仲裁委员会的网站。
1994年《仲裁法》第46条。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4条规定:“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1994年《仲裁法》第28条。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4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参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1条及2012年“民诉法”第13条。
根据1994年《仲裁法》第2、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法发[1995]18号。涉及“报告制度”的司法解释还有另外两项:《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日,法[1998]40号;《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日,法释[1998]28号。按照这三项司法解释,所谓报告制度是指:(1)对涉外及涉港澳台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2)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现第258条,下同)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大陆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3)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有关“报告制度”的评价,参阅宋连斌、赵健:《关于修改1994年中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探讨》,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03-605页。
参阅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250页。
参阅宋连斌:《应当重视仲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人民法院报》日。
于健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版&仲裁规则&解读》,《人民法院报》日。
贸仲委的这一规定,意外地促发了贸仲委的分离,成为中国仲裁界2012年最引人注目的事件。2012年《仲裁规则》实施后,因种种原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对其上海分会、华南分会的授权,该两分会不再享有受理当事人选择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的案件。该两分会随后亦宣布组建独立仲裁机构,并分别更名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于健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版&仲裁规则&解读》,《人民法院报》日。
本表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仅从主要争议点进行归纳,详情不予展开。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箭虹公司明确其请求法院确认争讼之两份合同中仲裁条款对其公司无效,并非请求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认定,故箭虹公司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涉案的仲裁协议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提出的因涉案的仲裁协议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从而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关于60万元购房余款的支付问题,既属于《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又属于《托管协议》的履行标的,故关于该60万元余款的支付问题,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属于上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关于选择仲裁的约定因之后在《托管协议》中选择诉讼的约定而无效,王某的该申请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中的“当地”并无明确约定,有可能是指申请人所在地,也可能是指被申请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其他理解。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选定的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视为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基于双方仍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本院依法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该仲裁条款是被申请人以胁迫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故该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有效。综上,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非本案审查之范围。关于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认为,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于日,向张某某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文书,邮件系“张某梅”代收。日,仲裁委向张某某邮寄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等文书,由“罗某某”代收。从仲裁案卷材料分析,两代收人不是受张某某之委托代收法律文书,也不能反映两次代收文书已由代收人转交张某某。日仲裁委向张某某邮寄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的受理和举证通知书”等文书,邮件因“拒收”被退回,改退批条上没有主管人、经手人的签章,邮寄送达存在瑕疵。仲裁委在没有证实张某某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该案,属程序违法。
该案虽是2011年发布的裁定,但公布的时间是日提交,所以本文将此裁定予以收录,参见
,日访问。
此表着重分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与法院裁定理由之间的关系,基于审理法院案号在表一中已经详细标明,并且法院最终裁定结果也可以在表一中找到,此表为了突出重点,特把审理法院及案号省略,在列明当事人申请撤销理由和法院裁定理由时皆概括的说明系争要点,不详细列出各方理由。
古汉公司第三项仲裁反请求是请求裁定同德祥公司向古汉公司支付合作经营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元的基础上,增加支付利息3 052 746.20元。
参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此表着重分析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与法院裁定理由之间的关系,基于审理法院案号在表一中已经详细标明,并且法院最终裁定结果也可以在表一中找到,此表为了突出重点,特把审理法院及案号省略,在列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和法院裁定理由时皆概括的说明系争要点,不详细列出各方理由。
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
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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