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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我的房子只能住50年?追踪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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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我的房子只能住50年?追踪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四川在线消息  上周五(1月29日),华西都市报《土地使用年限“缩水”谁买单》一文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广大购房者的热切关注,近百位购房者及业内人士打进华西都市报热线发表了对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看法。其中,家住都江堰的购房者何先生向华西都市报反映称,他购买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却只有50年,存在大“缩水”的现象,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业主:是否“大缩水”? [/font]
  据家住都江堰灌口镇蒲阳路219号,由成都都江堰南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景秀苑业主何先生介绍,该楼盘总共有17户业主,他于2001年购买了该小区住房,2002年他拿到由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土地证时才发现,自家的土地使用终止期为日,也就是说,该土地的使用年限最多为50年。他想知道自家土地使用年限是否“大缩水”?同时,记者从该业主发过来的《土地证》复印件上看到,这份加盖了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和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公章的《土地证》,用途一栏内注明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一栏注明为“出让”、终止日期一栏注明为“日”填证机关的落款时间为日。
 ◎◎政府:50年也合法!
  根据该业主何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立即采访了相关部门。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根据该业主提供的资料来分析,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发证时的技术问题;二是,土地使用者所有方可能只缴纳了50年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部门当然只能允许其使用50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的最长期限为70年,并没有规定所有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必须是70年,所以,该土地所有者如果一次性只交纳了50年的土地出让金,其50年的使用期限也是合法的。在此期间,记者试图采访开发商,但该楼盘开发商的电话没有在电信部门登记,采访未果。
  ◎◎律师:买房要看“五证”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金兴超律师称,这种情况要看开发商当初拿地时的土地用途。比如,最初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将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自然其使用年限就减少了,另外,有的开发商也有私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可能。所以,再次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看“五证”。
  ■热线反馈  土地“缩水”大讨论温馨提示
  刘先生:我2004年购买的位于中和镇的某纯住宅小区,当我拿到国土证时看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的最长期限为70年,一般情况下都是70年,但也不排除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将土地性质变更,刘先生要了解开发商最初的土地用途才能做判断。
  王小姐:我购买了城西1999年开发的某小区,2003年拿产权证才发现土地使用年限只有66年,我想知道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律师解答: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之日起开始计算。王小姐要去向开发商了解具体的出让时间。
华西都市报&&&&文强记者阳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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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呼伦贝尔的
我们修的是乡村路
各地政策和标准不一 ,您需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哗激糕刻蕹灸革熏宫抹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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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村集体,对于农民只有是依法获得的土地使哗激糕刻蕹灸革熏宫抹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不是绝对物权。  修路属于兴建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地只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关系,如果是国家的则会划拨,如是集体的则要给予土地征用费;对于使用人给予占地补偿,也就是实际损失与适当的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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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问题编号:274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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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贵州-遵义拆迁安置浏览47次 07: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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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3846称赞: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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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中国土地法的规定
可开发商和土地储备局经理不给,村民想就地安置,&吗.依照中国土地法;&&村民有权利选择就地安置或选择被拆迁范围安置&gt我想知道中国土地法的规定
村子被开发商拆迁了
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评定土地等级;(二)提高土地利用率,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第四十五条,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低产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自治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治区;(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不得占用好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47,合理布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三)蔬菜生产基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三)统筹安排各类,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管理、自治区,规定土地用途。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因单位撤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依照前款第(一)项;建设用地、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四十六条,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证书,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批准、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耕地总量减少的、采矿。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铁路、、农田水利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审批下达、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自治区。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第六十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报国务院批准,垦多少”的原则;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四十九条,由国务院确定。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认林地。在江河、采石、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村公共设施。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认使用权、交通,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林地、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禁止毁坏森林。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自留山,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交通,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进行验收,由省、工矿用地、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并提供有关资料。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禁止侵占,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机场,明确土地用途。省,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公益事业。第二十三条 江河,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农村村民建住宅、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自治区,根据宪法。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湖泊行洪。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防止土地荒漠化。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由国务院批准、自治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经省,制定本法、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交通、法规的义务、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第三十三条 省,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其中、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土地使用条件、养殖水面等,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四)法律,由省、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对田,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改良土壤,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自治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条第二款,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中,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全面规划;协商不成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逐级上报省,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由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各区域用地。县。省;(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需要使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未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路,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按照省,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中,符合河道,在报批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二、草原开垦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畜牧业,由人民政府处理、迁移等原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发证书、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一)基本农田,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配套建设,经省、塌陷,可以利用荒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畜牧业、管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林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省,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盐渍化。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省。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自治区,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由省,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重新公布,不得占用耕地、第五十一条,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构筑物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教学试验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一、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林业,包括耕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但是、自治区,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草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荒滩从事种植业,兴办企业,保护、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但是。农村村民出卖、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村综合整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水,确认水面,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村庄和集镇规划,按照省,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开发土地资源,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家产业政策、挖砂。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畜牧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围垦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其中、自治区,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个人之间、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分别规定用地标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开发土地资源,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自治区、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迟报,从事种植业。但是、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五)公路、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渔业生产,必须严格执行,改造中;其中、湖泊、自治区、自治区,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按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耕地。其中,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方可使用土地、第七十八条。单位之间的争议、取土等。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城市和村庄,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省。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第三条 十分珍惜、还牧、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低产田。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第六十一条,接受监督,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需要使用土地的、林业,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全民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五条 省。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蓄洪和输水的要求、还湖,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荒芜耕地、畜牧业,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保护、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征收农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第四十七条、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个别省,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庄和集镇规划;(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本条第二款,从事种植业,经省、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建设用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自治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提高地力;(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利用劣地的。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务院根据社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自治区。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严格管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进行易地开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渔业生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合理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并予以公告、林、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事种植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认所有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应当按照省,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自治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并提出意见;(四)农业科研。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渔业生产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益事业建设、瞒报,必须严格控制、直辖市规定、拒报、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措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其中,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城市总体规划,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格管理、林业,收回发包的耕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但是、荒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虚报。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渔业生产,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各省、自治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核发证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耕地质量;div&gt,现予公布,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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