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没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法官枉法裁判我可以控告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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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控告三级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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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4 发布在
控 告 三 级 法 院 枉 法 裁 判控告人:刘素香,女,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城街道河北张庄村186号,电话:。被控告人:济南市中院法定代表人:&&& 院长。被控告人:山东省高院法定代表人:&& 院长。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定代表人:&&& 院长被告事由:行政枉法裁判控告请求一、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第三十三条,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渎职侵权责任。二、要求对两审法院行政枉法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要求对两审法院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错误判决,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审。三、依法维护控告人一审提出的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错判之处是:一、遗漏控告人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本案一审判决遗漏控告人诉求未予裁判是:没有确认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潍坊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人员破坏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等违法。对控告人要求依法赔偿控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没有确认,驳回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山东省高院对控告人上诉省高院的明确上诉请求,在违背事实与法律下,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悖法律公正。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没有按照该款规定,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主观臆断驳回控告人上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认定。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均违背事实和法律、并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公平公正,控告人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行监第8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不是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行政审判庭通知书(2011)行监字第85号适用法律是错误,并违反了该法律条款规定。为此,控告人不服。控告人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对两审法院错判,依法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检监察室、最高检渎职侵权督察庭、监察部提出控告,并恳求人民法院在正确适用法律下撤销错判,对控告人明确诉求依法作出正确判决!此致叩呈控告人:刘素香2012年6月8日附: 1、济南市中法院作出(2009)济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2、济南市中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3、山东省高院作出 [2010]鲁行终字183号《行政判决书》;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行监第8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5、济南市中法院(2012)济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以上五行政判决,法院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违反法律行政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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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45 &&
行政起诉状原告:刘素香,女,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潍坊市奎文区新城街办河北张庄村186号,电话: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谭建民,职务,局长,电话.地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东街6699号与潍安路交叉口西北角。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沿街商业楼房实施的非法拆迁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601200元和各项损失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日潍坊市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称:“市政府决定对健康街进行综合整治,将对西起北海路,东至济青高速公路15号口,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由于原告的营业房屋并不在此拆迁范围内,所以开始并未在意此事。但不曾想,从2004年底开始就有人找原告谈拆迁补偿之事,称拆迁范围不仅是红线范围内的,也包括100米绿线范围内的营业房屋。由于原告一直没有见到可以拆迁自己的营业房屋的合法拆迁公告,因此原告均不同意拆迁。但此后就一直由政府的、街办的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做原告的工作,并强迫原告接受拆迁。日,原告邻居张华行和张瑞洪的合法营业房屋被被告强制拆除。此后,又有工作人员来做原告的工作,要求原告拆除房屋,并恐吓原告“早拆还有奖金,晚拆是与张华行和张瑞洪一样”。日左右原告的营业房屋被拆除。因为找原告谈拆迁的既有村委会的人,也有自称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街道的人,村委会也下发了一些拆迁方面文件,补偿款还可以从村里领&,但均没有明确拆迁人是谁,所以到营业房屋被拆除时原告甚至都不知道真正的拆迁人是谁。&第&1&页&&共&2&&页由于一直没有一个合法的拆迁公告公示拆迁许可证,原告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此产生了怀疑。为此,原告不断向潍坊市、山东省等各级部门反映此非法拆迁等问题,但均未得到依法处理。直到日被告才对包括原告在内的20人出具了《关于河北张庄村张瑞洪等20人反映健康东街拓宽改造中拆迁安置等问题的复查意见》(以下简称《复查意见》)《复查意见》中称日潍坊市建设局核发了“拆许字(2004)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次健康东街的拆迁工作手续完备”;此《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是:西起北海路,东至济青高速公路15号口,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人是被告,拆迁实施单位是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收到《复查意见》后,原告才明白真正的拆迁人是被告,还有拆许字(2004)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经过查看此拆迁许可证,原告还是发现被告对原告的拆迁行为仍是非法的,理由是:1、原告的营业房屋所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明确了是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2、原告的房屋不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红线范围内,原告的营业房屋是在100米的绿线范围内,而绿线范围内没有合法的拆迁批准文件。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营业房屋所实施的拆迁是一个没有合法手续的非法拆迁的行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赔偿各项巨大经济损失,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肯请贵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刘素香二O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证据附后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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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11 &&
行&政&申&诉&状申诉人:刘素香,女,汉族,日出生,原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新城街河北张庄村186号;因房屋被政府非法占地拆毁,七年至今无家可归。被申诉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申诉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申诉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任省长。案由:对山东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原告刘素香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侵权赔偿一案,原告对济南市中级法院(2010)济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山东省高级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183号行政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监字第8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之规定不服,对三级法院行政枉法裁判的行为不服,故依法提出申诉。请&&求&&事&&项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行政再审申请予以立案再审、公正判决,支持原告原审的所有诉讼请求。2、要求撤销济南市中级法院(2010)济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山东省高级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183号行政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监字第8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的决定。事&实&及&理&由一、事实经过申诉人家的房屋座落于山东省潍坊市309国道、原国防路(现健康东街)以南,属于新城街道河北张庄村186号,位于健康东街道路60米红线以外,该处宅基地由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向我丈夫张孝元颁发了潍宅集建(92)字第021239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日《商品购房款收据》及《房产证在办理中》,&办理了三元沙发厂的《过路桥准建证》;两处沿街营业楼房共860.12平方米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法律凭证,另外申诉人家在本村东北洼北段、老洼、东湾、东坡园地、东北洼南段五处共有承包地10.91亩,由潍城区政府颁发了《潍坊市潍城区土地承包管理使用证》。日,潍坊市政府作出&[2004]第123号《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对健康东街进行拓宽改造,并决定对“健康东街两侧营业房拆迁”,还称要“对两侧拆迁出来的土地进行拍卖。”根据这个会议纪要,潍坊市建设局于日作出了违法的拆迁许可决定,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于日趁我全家外出之机,偷拆了我家的两处沿街营业房共860.12平方米(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42.12平方米)夷为废墟,导致原告全家人七年至今无家可归。日,潍坊市政府又批准潍坊学院西片、北海学校、华都小区、秋月园、金马家园项目占用了我家的承包地(有张华行答复意见为证)。将我家房屋拆毁并夺走我家赖以生存的承包地,都是根据潍坊市政府的决定实施的,故原告对其行政决定不服,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提出申诉的理由济南市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包庇山东省政府的违法决定,颠倒黑白,行政枉法裁判。(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我提供的大量合法有效的证据拒不采纳。1、济南市中院一审判决书称:“被告认定原告的房屋系因河北张庄村旧村改造拆除,原告刘素香自行拆除房屋……被告提供的6号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虽然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在给原告的信访复查意见中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曾于日对健康东街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拆迁。’但并不能推翻被告认定原告的房屋系自行拆除并领取奖励金的事实。故原告刘素香请求被告确认潍坊市政府拆除其营业房屋、强占其宅基地及营业场所违法的复议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亦无法律依据。”这是虚假的违背事实的认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8)奎梨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位于潍坊高新区新城街办河北张庄村被拆迁的行为系政府行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日的复查意见认定:“健康东街拓宽改造工程是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根据潍坊市政府[2004]第12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进行的。日,高新区建设局对健康东街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拆迁。”潍坊市国土局日作出的国土资信复查字[2011]6号复查意见书认定:“2004年10月高新区建设局对309国道、原国防路(现潍坊市健康东街)进行拓宽改造,改造过程中对刘素香等村民的沿街房进行了拆迁……形成了违法用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日作出鲁国土资信核字[2011]11号复核意见书,明确认定:“潍坊高新区建设局于2005年1月擅自占用新城街道办事处河北张庄村集体土地73193平方米,拓宽健康东街人行道、绿化带。为此,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于日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潍国土资罚字[2008]第547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这四个证据是由国家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充分证明申诉人刘素香位于健康东街的房屋不是自行拆除,而是由潍坊高新区建设局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拆迁的,铁证如山!但是原审法院却称:“原告的房屋系自行拆除”,如此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对大量合法证据不予采纳。2、潍坊市国土局复查意见书及省国土厅的复核意见书均认定高新区建设局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就擅自违法占地,而法院判决竟然称确认其强占宅基地等行为违法缺乏证据支持!请问:国土局的文书不是证据是什么?3、潍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健康东街拓宽改造道路“红线宽度60米;”市建设局颁发的拆许字(2004)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为“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内国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市国土局日的复查意见书则称是“针对健康东街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而实施的拆迁。”申诉人家的宅基和房屋在道路以南36米以外,根本不在上述道路红线范围及拆迁范围之内,所以,高新区建设局按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对申诉人家的房屋进行拆迁,超出拆迁范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4、原审判决书称:“原告承包土地共3.89亩,其中1.9亩被征用,均办理了征地手续。另外1.98亩为村委会建设村办工业园区统一收回,由村里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原告请求归还其3.98亩承包地,恢复生活保障,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这纯属歪曲事实。起诉时原告以为自己家承包地为3.89亩,后找到证据(日颁发的《潍坊市潍城区土地承包管理使用证》),证明我家承包地共为10.91亩,并当庭提交证据。故法院认定我家的承包地为3.89亩是错误的。潍坊市政府勾结开发商,搞华都小区、秋月园、金马家园商业开发从中牟取暴利,为此抢占了我家10.91亩承包地,根本不是村委统一收回,当时从未发布征地公告,未与被征地村民协商征地补偿安置,至今未给予我们征地安置和补偿。判决书称“发放生活补贴”,这是混淆概念!生活补贴是生活待遇,不能取代征地安置补偿。举例来说,给予某人低保待遇,就能代替拆迁征地的安置补偿待遇吗?我有土地承包证,按国家政策为30年不变,这就是事实依据。国家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就是法律依据!法官为什么枉法裁判,称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5、我属于奎文区,不属于高新区范围。潍坊市政府勾结开发商,为了抢占土地牟取暴利,竟然将高新区非法扩大,以达到抢占土地的目的,被告称高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纯属捏造,没有国务院的批文!潍坊市公安局(92)潍公政治字第21号文件证明,高新区只是“省政府以(92)鲁政函29号文批准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证明“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用地规模为8平方公里。”日潍坊市政府发布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开发区范围:开发区包括中心区和电子、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三部分。中心区在东环路以东,坊央路以西,烟潍路与济青高等级公路以南,东风大街以北。该地段南北长三千米,东西宽二千五百米,总面积八平方米公里。”我家的房屋、宅基地、承包地根本不在开发区8平方公里范围内。有日潍坊市公路管理局批准的我家沙发厂《过路工程准建证》及工程位置示意图为凭。潍坊市政府公然违抗国务院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非法将潍坊高新区扩大了15倍之多,肆意强占、毁坏基本农田及村民的房屋和宅基地,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家的房屋和宅基地及承包地属于奎文区,要拆迁或占地也应由奎文区政府实施。正是由于市政府非法扩大高新区,直接导致高新区建设局将我家的房屋拆毁,宅基地、建设用地、承包地被非法抢占。致使我们失去土地、失去家园无家可归。这是市政府扩大高新区的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其决定与我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判决书称“潍坊市政府将奎文区委托高新区管理,该行为与原告的承包地占用、房屋拆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纯属颠倒黑白!(二)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枉法裁判。1、原告在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异地审理。但原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拒不作出裁定,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已经查明,却不纠正。2、原告提交了三个光盘证据,法院拒不当庭播放质证。原告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开发区总体规划、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奎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潍坊市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证明被告不予纠正、纵容下级疯狂占地拆迁是违法和不作为),但法院拒不调取。原告提交的合法证据,法院拒不认定采纳,也不说明理由。总之,凡是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法院就竭力不予调取、质证和采纳。3、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照抄一审判决,拒不纠错,均违背事实和法律、并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公平公正,申诉人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日作出(2011)行监第8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不是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行政审判庭通知书(2011)行监字第85号适用法律是错误,并违反了该法律条款规定。为此,申诉人不服。要求对两审法院行政枉法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要求对两审法院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错误判决,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审。综上所述,法院歪曲事实,行政枉法裁判,逼得人民无家可归,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财产,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公开听证,公正判决,以保护申诉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人:刘素香日注:&证据附后46份&83&页新证据1、日潍坊市国土局给刘素香、张秀娟的国土资信复查字[2011]6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新证据2、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刘素香、张秀娟的鲁国土资信核字[2011]1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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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19 &&
不服济南中院、山东省高法院、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先后作出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错误认定的行政判决书和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枉法决定。一、&本案违背事实,歪曲事实;二、&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三、&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案,依法作出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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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3 &&
1、济南市中法院作出(2009)济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山东省政府日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09)3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被告山东省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济南市中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云、何方军、陈汉成3、山东省高院作出&[2010]鲁行终字183号《行政判决书》;&马海燕、马新光、刘加鹏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日作出(2011)行监第8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5、济南市中法院(2012)济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何方军、冠捷、黄娟。以上四行政判决,法院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违反法律,行政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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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3 &&
高层要是真正想人民做点实事,就应当把公然制造枉法裁判案的人清除出司法队伍,这一点要求一点也不高。枉法裁判案已经泛滥成灾,受到追究的有几人? <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6528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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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同事杀司机杀哨兵杀领导,上海老人有何冤情?(森森姜林/文)  愤怒了,上海62岁老人在厂内持械打死同事,然后取出早已准备好的猎枪,搭上一辆黑车,又将司机杀死,抢得车辆,途径某部队门口,枪杀哨兵,夺走枪支,然后返回化工厂,枪杀三位领导,最后乖乖的在警察面前投降……这世道,老人也疯狂,令人震惊。  话说案发后,上海市政府相关领导人是相当重视,就案件的侦查和相关善后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不得了啦,惊动上面了,真不知道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早干嘛去了,非要等到悲剧发生后才来重视,为什么政府领导总是在处理善后工作?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估计除了谴责杀人凶手以外,他们依然没有勇气去挖掘幕后的罪魁祸首。  媒体披露,这家化工厂是私营企业,老人的愤怒来源于跟企业的经济纠纷。一个经济纠纷不能通过法院和相关部门得到解决,而是非要用玉石俱焚的极端做法,这需要多大的仇恨,需要多大的冤情?老人跟化工厂领导之间又到底发生了什么?老人又经历了怎样的绝望挣扎?是对中国的法制和正当程序绝望吗?社会需要知道其中内情。  关键是,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文明的现代化大都市,上海一直以来是中国人民的坐标城市,引领着中国的希望。上海市逐渐颠覆了我对这座城市的探索和向往,总以为这样的城市,法制健全,市民文化素质高,政府尽心尽责服务老百姓。上海是中国百姓心目中的一丝光亮,怎么就在这一瞬间全部扑灭?  实话说,看到这则新闻,我第一时间想到的凶手是记忆中的上海老人,虽然通过搜索,不像是这位老人,但这位老人的绝望依然令人堪忧。这个老人曾经咬破手指在20个求助信封上写冤,然后寄给20多个部门。老人53岁,叫杜志扬,为了向公司讨回血汗钱,从2009年开始,走正当程序,在崇明县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攀枝花机械厂法人代表樊天伟,证据确凿却败诉,他不服,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来又向上海高院申诉,经历上海检察院的抗诉,最终打回原形,依然败诉。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将所有的证据和判决书打印成20份。两千多页A4纸,沉甸甸的伸冤材料。杜志扬装进20个信封,狠下心咬破手指,在20个信封背面,用鲜血写下20个醒目的冤字,分别寄给20个部门,最终还是没能引起重视。请网友们预测,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杜志扬会不会效仿枪杀案?  这样的报道,这样的故事,这样的血腥,似乎比好莱坞大片还要精彩,太不可思议。这个社会像这样的潜在危险分子不知道还有多少,因为权利得不到保护,控诉无门,处在绝望的边缘。希望这些受苦受难的弱势百姓,千万别放弃对法律和政府的最后希望,千万别干傻事,千万别再酿成悲剧。<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2444.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杀同事杀司机杀哨兵杀领导,上海老人有何冤情?(森森姜林/文)  愤怒了,上海62岁老人在厂内持械打死同事,然后取出早已准备好的猎枪,搭上一辆黑车,又将司机杀死,抢得车辆,途径某部队门口,枪杀哨兵,夺走枪支,然后返回化工厂,枪杀三位领导,最后乖乖的在警察面前投降……这世道,老人也疯狂,令人震惊。  话说案发后,上海市政府相关领导人是相当重视,就案件的侦查和相关善后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不得了啦,惊动上面了,真不知道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早干嘛去了,非要等到悲剧发生后才来重视,为什么政府领导总是在处理善后工作?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估计除了谴责杀人凶手以外,他们依然没有勇气去挖掘幕后的罪魁祸首。  媒体披露,这家化工厂是私营企业,老人的愤怒来源于跟企业的经济纠纷。一个经济纠纷不能通过法院和相关部门得到解决,而是非要用玉石俱焚的极端做法,这需要多大的仇恨,需要多大的冤情?老人跟化工厂领导之间又到底发生了什么?老人又经历了怎样的绝望挣扎?是对中国的法制和正当程序绝望吗?社会需要知道其中内情。  关键是,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文明的现代化大都市,上海一直以来是中国人民的坐标城市,引领着中国的希望。上海市逐渐颠覆了我对这座城市的探索和向往,总以为这样的城市,法制健全,市民文化素质高,政府尽心尽责服务老百姓。上海是中国百姓心目中的一丝光亮,怎么就在这一瞬间全部扑灭?  实话说,看到这则新闻,我第一时间想到的凶手是记忆中的上海老人,虽然通过搜索,不像是这位老人,但这位老人的绝望依然令人堪忧。这个老人曾经咬破手指在20个求助信封上写冤,然后寄给20多个部门。老人53岁,叫杜志扬,为了向公司讨回血汗钱,从2009年开始,走正当程序,在崇明县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攀枝花机械厂法人代表樊天伟,证据确凿却败诉,他不服,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来又向上海高院申诉,经历上海检察院的抗诉,最终打回原形,依然败诉。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将所有的证据和判决书打印成20份。两千多页A4纸,沉甸甸的伸冤材料。杜志扬装进20个信封,狠下心咬破手指,在20个信封背面,用鲜血写下20个醒目的冤字,分别寄给20个部门,最终还是没能引起重视。请网友们预测,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杜志扬会不会效仿枪杀案?  这样的报道,这样的故事,这样的血腥,似乎比好莱坞大片还要精彩,太不可思议。这个社会像这样的潜在危险分子不知道还有多少,因为权利得不到保护,控诉无门,处在绝望的边缘。希望这些受苦受难的弱势百姓,千万别放弃对法律和政府的最后希望,千万别干傻事,千万别再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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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体嫖妓爆料人:30多小时完整视频提交上海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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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资料照片。(来源上海市高院上海法院网)前天,网上爆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妓”后,上海市纪委当晚与爆料人取得联系。昨天上午,爆料人来到上海市纪委协助调查,并提交了时长30多个小时的完整视频证据。爆料人昨天告诉京华时报记者,他对自己涉及的一起民事案件判决有严重质疑,而该案原告及其律师均系赵明华亲属。他认为,赵明华可能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为取得赵明华违纪的相关证据,爆料人进行了持续一年的努力,运用了各种方式,掌握了一系列视频,衡山度假村的视频只是其中之一。讲述原本只盯一人意外看到多人前天下午,网上曝出上海市高院多名法官在上海衡山度假村“集体招妓”的视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晚,上海市纪委与爆料人取得联系,希望其能提供相关详细证据。昨天早上6点多,爆料人就来到位于上海市宛平路7号的市纪委,与5名纪委工作人员进行了4个多小时的谈话。据爆料人介绍,纪委工作人员首先问到了已曝光视频的真伪问题。爆料人回应,视频均为他自己拍到,内容属实。网上已公开的视频是剪辑过的,提交给纪委的视频未经任何剪辑,总时长达30多个小时。此外,爆料人表示,公布视频是个人行为,没有受到其他势力的指使。如果不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各级机关反映未得到有效解决,他不会这样做。目前,在已公布的视频中,上海市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雪明、副庭长赵明华的身份已得到确认。爆料人称,公布这些视频并非针对陈雪明,而是针对赵明华,拍到了陈雪明及其他3名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视频,纯粹是一个意外。调查因案件败诉怀疑赵明华昨天下午,在上海市闸北区一办公楼内,京华时报记者见到了爆料人,他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在上海做生意已有多年。他说,自己这样做完全是被逼无奈,“如果不是那起案子的判决结果,他们逼得我把自己唯一一套住宅卖了,我肯定不会走这一步”。爆料人说,这起案件持续了三四年时间,直到现在,他依然质疑已经做出的两次判决和一次裁定,质疑赵明华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了案件的审理。据介绍,2009年,他成了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在案件审理中,他两度败诉,申诉到上海市高院要求再审,又被裁定驳回。虽经上海三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爆料人始终坚持认为案件存在枉法裁判。他曾向上海市各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均未获解决。去年7月份,迫于当地法院的执行压力,爆料人卖掉了自己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一套房子,用于缴纳判决的执行款,此后一直租房居住。同月,在得知原告及其律师赵某与上海市高院法官赵明华存在亲属关系,赵明华很可能干预了案件审理后,他开始搜集赵明华涉嫌违纪的证据。他表示,始终是自己一个人在做着这些工作。用秘拍器材持续收集证据在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爆料人使用了一些器材,比如IPAD、智能手机等等,甚至包括秘拍器材。他表示,没把收集证据的行动告诉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家人。经过近一年的艰苦努力,运用了各种方法和手段,他取得了赵明华涉嫌违纪的一系列视频资料,其中包括频繁高档消费、坐拥多套房产、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存在不正当交往等等。由于赵明华并不认识自己,所以在取证过程中,他才没有被赵明华发现。爆料人说,虽然有了一些证据,但他依然没放弃努力,并在今年6月9日有了新收获。当天下午,他发现赵明华驾车在上海市区的多个区频繁移动。下午5点多,赵明华驾驶的银灰色帕萨特轿车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大院。时间不长,这辆车驶出高院,一路不停地驶向位于上海市浦东区的衡山度假村。车到达衡山度假村后,赵明华等一共五人从车上下来。爆料人意外发现,5人中除赵明华外,他还认出了上海市高院的领导、法官陈雪明。陈雪明等五人下车后进入衡山度假村二楼的一个包间,时间是大约晚上6点多。随后,又有三人进入这个包间,其中包括一名律师。这个包间是吃饭的雅间,而陈雪明等8人的这场宴会持续了3个多小时。6月9日晚9点多,陈雪明等人的饭局结束,进入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爆料人说,这个KTV包间叫“钻石一号”,价格应该是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里是最贵的。时间不长,十几名年轻女子进入该包房。最终有5名女子留在包房内。在唱了2个多小时的歌后,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离开KTV包房,分别进入衡山度假村的5个房间。没过多久,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房间各进入了一名年轻女子。陈雪明、赵明华等人在屋内究竟做了什么,目前不得而知。爆料人判断,衡山度假村是公共场所,监控系统一定十分健全,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一系列行为肯定会被监控录像记录下来。谎称丢东西获取监控录像6月10日至12日,端午节放假三天。6月13日起,他以自己在衡山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保安给他看录像时,他使用IPAD和秘拍器材、手机等进行了翻拍。因为几次拍摄效果均不理想,他多次来到度假村,经过反复努力,他最终获得了清晰的监控录像。这些监控录像,将陈雪明、赵明华等人6月9日晚到10日凌晨的一系列行动都清晰地记录下来。在获得视频后,爆料人进行了编辑,剪除了不必要的部分后,将他认为最说明问题、最精华的部分发到了网上。在发出视频之前,家人也曾表示了很大的担忧。但爆料人表示,自己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真实的视频公布到网上,他无所畏惧。从开始收集赵明华涉嫌违纪的证据至今,爆料人用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背景工程款官司引发卖房抵债据爆料人介绍,2008年,他加盟了一家快捷酒店,店址位于上海市闸北区。爆料人与顾某签订了装修协议,该协议及两次补充协议显示,由顾某的公司对这家酒店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支付方式为先支付总造价的30%,然后每月再支付15万元及规定的银行贷款利息直至付清。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其他一些问题发生了较大的争议。2010年,顾某将爆料人告到了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并称工程款为1100余万元,爆料人只支付了100万。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建筑审计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审计,认为工程总造价应为820余万。因此爆料人一方应当向顾某支付工程尾款720余万。但这家连锁酒店的公司总部出具的加盟确认书却明确算出,爆料人加盟该店,整个装修工程造价应该在440余万。此数字与顾某和爆料人所签协议约定的500万工程造价基本吻合。2011年4月,闸北区法院判决爆料人败诉,判决爆料人支付顾某剩余工程款720余万。爆料人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海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爆料人于去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案件进行再审,该申请再次被驳回。在这个过程中,爆料人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判决的“老赖”,并被下了限制高消费令,这令他的生活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为了早日摆脱“限高令”的影响,爆料人于去年7月将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住宅出售,用以支付案款。京华时报记者张剑原标题: 30多小时完整视频提交上海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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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7711.jpe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官官相护何时了?枉法裁判知多少?漠视百姓权利的法官,注定不是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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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蓓华“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领衔上海三级法院法官枉判一条龙!&&&&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壳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五角场东方公益服务社(资金总额4万元,却有员工几百名,服务社负责人陆艳萍是物业副总经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违法实施反向、自我劳务派遣,将事实劳动关系搞成民事雇佣关系,套取政府补贴、逃避法定责任,严重损害广大员工权益长达八年之久!&&&&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从不提供工资清单,也不依法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更不出具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效证明,多次在劳动手册上虚构工作经历并且私自招退工,单位都是乱七八糟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广大员工劳动合同信息记录多年一片空白,从未真正休过法定节假日(与轮休日重合)、带薪年休假……&&&&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招录员工,开头两年没有签过任何合同协议,劳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后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每年提供所属单位五角场东方公益服务社上岗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在工作岗位上让员工签名,恶意误导使员工以为东方服务社是东方大学城物业的劳动工资人事代理部门。&&&&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本身就属于空麻袋背米的劳务派遣类单位(自身没有实体保安岗位,东方公益服务社是其所属空壳单位),却还要违法实施反向、自我劳务派遣(从管理责任主体、用工需求主体、协议标的岗位人数、工资支付周期、作息时间、组织形式、细节安排等多方面来看,以劳务合作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通过五角场东方公益服务社代办手续、代发工资、代为缴金(岗位共用、场所共用、人员共用),排除广大员工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逃避法定责任、套取政府补贴,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极不对等,不仅显失公平,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乱七八糟的工作履历严重影响员工今后求职!&&&&本人并不属于东方公益服务社所在五角场街道,从未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托底安置承诺书】,何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始终受到蒙蔽而不知情,东方大学城物业所属东方公益服务社用工程序违反上海市人保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也不具有劳务派遣资格,弄虚作假的上岗协议书竟然被法官认定为真实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关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从事劳务派遣的问题。……。(三)用人单位将其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入不具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继续使用的,该派遣关系不成立。……;若双方原未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即使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各自的行为表示了建立劳动关系一致意思,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各自权利和义务依法应得到保护。&&&&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便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办人(负责人)只能是下岗失业人员!&&&&公益性社区四保劳动组织是安置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从事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劳动、具有以工代赈性质、非盈利性的一种实体组织形式,不是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输出组织。物业近百名保安、保洁在复旦大学标志性建筑【光华楼】为师生工作竟然被法官荒唐认定为参加公益性劳动!&&&&上海二中院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乔蓓华】枉判工作七年的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为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披上合法用工外衣(上海公共招聘网录用记录和服装费收据等证明劳动者与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8号】判决无视法律规定,法官良知何在?有无钱权交易?&&&&乔蓓华将审判伎俩发挥得淋漓尽致:借隐私为由几次拒绝弱势劳动者请求调查、核实服务社负责人工作单位名称的书面申请,几项诉讼请求被剥夺了法庭辩论的权利,许多法庭陈述都被庭审笔录遗漏,在判决书里却无中生有、积极主动为物业单位添加辩称……,明显违背中立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乔蓓华曾经大言不惭地自吹自擂:“我的判决书要经得起社会的评判,具有中国水平”,其荒唐枉判被无数正义论坛上传过的热帖曝光以后,“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竟然还不觉得羞愧,居然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研讨会上恬不知耻发言:【司法公信在具体办案中积累:观念、方法和真情】,不自律者蒙羞!不自重者取辱!&&&&敬请正义人士用360好搜、有道、必应、搜狗、百度、谷粉、雅虎中国搜索【乔蓓华】(上海二中院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关注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中国网、中华网、中国法院网、法制网、正义网……无数论坛上传过的热帖、监督司法审判【证据和判决书见天涯、网易、奥一论坛、搜狐、凯迪社区、新浪相册】!&&&&上海高院利用小法官周林发、吴俊海、毛晓琼充当枉判挡箭牌,立案审查近八个月才发枉判裁定书(几十次拨打吴俊海的联系电话,始终都不接听),无钱无势的平民百姓在上海法院诉讼维权是多么艰难!被枉法裁判浪费了多少时间、精力!上海法院法官让司法蒙羞!党和政府对上海法院领导层采取组织措施刻不容缓!&&&&几十年来我平生第一次走进上海二中院、上海高院,就不幸遭遇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乔蓓华】等法官不公正的审判,亲身感受上海法院纠错、监督、追究、问责机制形同虚设,受理投诉举报的信访、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搪塞、敷衍、推诿,上下法院、法院上下官官相护,上海司法精英聚集之地竟然出现如此明显的枉判!&&&&上海法院连这样简单明了、是非分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实事求是依法审判(审理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而且枉判出自“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乔蓓华,其它案件简直无法想象,司法公信可想而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整顿司法队伍作风建设急不可待!&&&&上海涉案法官缺乏正气和良知,在光天化日之下指鹿为马、睁眼说瞎话、玩弄文字游戏,肆无忌惮损害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明目张胆包庇违法用工单位,这对依法用工单位也是不公平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可谓上海法院司法现状的缩影,“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岂能通过法官枉判推卸职责!&&&&上海涉案法官非但不为受害劳动人民讨还公道,反而成为利益关系阶层的帮凶!太可恨了!这些劳动人民养活的法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竞相枉判,联手强势违法用工单位反过来欺压劳动人民,广大弱势群体怎能任凭它们愚弄!神圣的法槌岂能掌握在嫖娼法官沾满铜臭的手中!现在若是冷漠看客!将来会被轮流宰割!&&&&可以肯定枉法裁判案件幕后都有见不得人的交易!实在太可怕了!平民百姓权益受损在上海竟然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作为枉法裁判受害群体通过亲身经历深刻体会到生活在上海没有安全感!终于彻底明白法律是为上层阶级服务的,主要针对广大平民百姓!虽然也有官员受到法律惩罚,多半也是因为权利争斗落败所致!&&&&对强势违法用工单位、助纣为虐不良法官,许多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的受害劳动者有苦难言、投诉无门、欲哭无泪!涉案法官司法作风与上海国际大都市极不相称,希望党和政府指示有关部门严厉查办!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要从纠正冤假错案做起!不要沦为换汤不换药、故弄玄虚的表演秀!竟然还要提高法官待遇……&&&&自从网络媒体曝光上海高院法官集合嫖娼以来,上海法院法官耿耿于怀、破罐子破摔,无视广大人民群众强烈呼声竞相枉判,公然挑衅网络媒体的正义和良知!司法作风每况愈下,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障碍!广大劳动人民对供养这样的法院法官怨声载道,上海法院领导层急需大换血!崔亚东、王信芳理应引咎辞职让贤!&&&&法官枉法裁判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社会问题,严重败坏司法部门的形象,比法官集合嫖娼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民生、产生民愤……,不少受害人因此被迫走上报复社会的不归路,它是危害社会安定的主要根源之一,应该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决不能姑息迁就、养奸为患!&&&&上海市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背离当时设立初衷,成为许多物业管理单位竞相效仿借壳利用、变相实施劳务派遣、规避劳动法规、套取政府补贴、侵害广大底层劳动者权益的避风港,它与从业人员之间只是民法上的民事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制约,致使广大弱势群体得不到劳动法规的保护!上海职能部门何在?&&&&党和政府良好的立法本意在基层被肆意歪曲、架空,地方关系势力相互利用、强强联手欺压、愚弄弱势群体,上海弱势劳动者工作七年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合理诉求竟然如此艰难!上海相关职能部门至今对严重损害广大底层、弱势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用工现象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装聋作哑、沉默失声!上海天理何在?&&&&上海弱势劳动者十分感激无数中国正义网站、正义网民的关注和支持!网络媒体对阴暗、虚伪、丑恶行为的曝光,彰显了法制精神和社会道义,让人民监督司法审判,促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落实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来,促使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切实为广大弱势劳动者讨还公道,并且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来承担!&&&&强烈请求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彻底调查、全程督促,斩断不法利益链,依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彰显法制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的天平绝不容许倾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政法会议上的讲话――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制中国、过硬队伍建设――&&&&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三、坚决有力惩治腐败……(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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