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租户拖欠房租怎么办搬迁有困难!有权要求延期几个月搬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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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房客不续约不搬家 房东下“逐客令”
  天津北方网讯:一房客租期届满既不续约也不交钱,赖着不走,其清偿全部租金后,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日前,法院审理认为,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客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一审判决支持房东诉求。
  陈亮2010年2月与李成签订租房合同,月租金800元,租期半年。到期后,李成继续居住,既不签新合同也不搬家,断断续续交着房租。2010年年底,李成因做生意失败开始拖欠房租,一拖就是半年。2011年7月,李成给陈亮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李成欠陈亮半年房租4800元,加上2011年下半年房租4800元,总计9600元,定于日前还清,如果反悔将自动搬出,欠款人李成。&
  后来,李成分多次将9600元偿还,但陈亮心中却渐渐起了变化。他认为,如果当初不是李成&赖着不走&,自己的房子可另租他人,还能涨点租金。陈亮有意无意间到房间里搞点&小破坏&,卸下灯泡,搬走电器,目的是把李成赶走。今年年初,陈亮得知李成还要住下去,大为&不爽&,双方协商未果,陈亮将李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并签订书面协议,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被告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者解金钊)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租房签合同应注意形式
  击水律师事务所梁海滨律师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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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期到期4个月,租户拒不搬出,求解决办法!
我们现在已经把房子的水,但他依然不搬,原来的合同今年四月底就到期了,但是原租房子的人非要5万的装修费用(他经营的是宾馆)、电都停了,不然不倒房子,一直没签新合同我有一个沿街商铺对外出租,现在这事僵在这里了,8月的时候,请问我现在有什么办法能尽快把房子收回来吗?起诉的话法院能受理吗?需要走什么程序,我把房子卖掉了
提问者采纳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一)。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以上规定;(四);租赁期间届满,适用其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五。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nbsp。四商铺租期到期4个月,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租户拒不搬出,不予支持,对于承租期间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装修的)应如何处理,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三,求解决办法。六,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予支持,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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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愿意续期,原合同到期,承租人就应当履行搬出义务返还商铺,出租人接受,但如果到期后,承租继续交租,写好起诉奖你好这是基本的租赁合同纠纷,交当地法院,但以交的租金为限确定续期时间,准备应诉;协商不成,你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超期使用费以及其他相关损失!,法院当然会受理
您好!根据您目前所述情况:1、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搬离房屋。2、建议您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原承租人致函,要求限期搬离。3、若承租人不予理睬的,建议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若需进一步咨询,请加QQ,QQ号见我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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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租期已满拒搬出 被判搬迁兼赔偿作者: 朱卓慧&&发布时间: 15:49:13&&&&近日,梧州中院对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以上诉人梁某德、覃某和在原租赁合同关系结束后又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占有被上诉人岑溪市水汶供销合作社的铺面没有合法依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梁某德、覃某和于日承租被上诉人的商铺,期限为6年。期满后,双方于日续签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上诉人继续经营至日,合同约定期满后上诉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合同准备到期前,被上诉人决定对所有即将到期的商铺进行再次招投标,并向上诉人发出通知书。上诉人到达招投标现场,但未报名参与投标。租期届满后,上诉人又拒绝搬出租赁商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铺租赁期满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上诉人没有依约将所承租的商铺交回被上诉人而继续占铺经营,违反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搬出所承租的商铺,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在商铺租赁期满后,在商铺的招租过程中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并履行了通知上诉人的义务。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上诉人与其他投标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上诉人在到场后没有参加招投标,是上诉人对投标权的放弃,被上诉人并没有剥夺上诉人的优先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暗箱操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应先解决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方可对商铺向外招租,因在2005年被上诉人已与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上诉人现已不是被上诉人的职工,况且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与商铺承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问题,也不是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上诉人之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上诉人在商铺租赁期满拒绝搬出该商铺,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商铺租赁到期后没有及时搬出,造成被上诉人不能将商铺交给新的承租户使用,应赔偿在期满后至上诉人搬出时止被上诉人应收新承租户每月租金的损失。综上,判决上诉人梁某德、覃某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被上诉人的商铺,并支付商铺期满后至上诉人搬出时止被上诉人应收新承租户每月租金的损失。上诉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日续签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在商铺租赁期满后,被上诉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期满商铺包括上诉人承包的商铺在内的商铺进行重新招租,同时告知了上诉人。但上诉人没有参加招投标,这是上诉人对其优先权的放弃,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关系结束后,上诉人应当搬离所承租的商铺,在上诉人已放弃约定的优先权又未与被上诉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情况下,上诉人继续占有被上诉人的商铺已经没有合法依据,因此上诉人应当搬离所承租的商铺,并应赔偿因未及时搬离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综上,梧州中院二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研究室&&&&文章出处: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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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ission is prohibited租户无权索要拆迁补偿款-拆迁-报业集团_老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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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无权索要拆迁补偿款
  日,某公司与许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平房二间租给许某居住使用。同时还约定:“甲乙双方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可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执行。”2007年6月,因该房屋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公司通知许某终止协议并在15日内腾退房屋,遭到拒绝。许某称,公司在不给自己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让其腾房,没有法律依据。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故未成就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自己作为房屋承租人,要求享受与被拆迁人一样的待遇。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该公司起诉时,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虽未届满,但租赁标的被列入建设拆迁范围。鉴于公司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故公司与许某订立的租赁协议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许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许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款。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协议,许某腾空二间平房,公司赔偿许某搬迁费损失五百一十元。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一种补偿,承租人当然无法享有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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