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程序家属优待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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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
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待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三条 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下同)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以下简称烈属);
  (二)孤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
  (三)领取国家怃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条 享受优待金的标准
  (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从农村入伍的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标准工资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在职或农村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
  (二)烈属以户计算,按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
  (三)符合第三条第(二)、(三)项的优待对象,由各市、县确定具体的优待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平。
  第五条 优待金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筹集。可以从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从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优待金实行专帐管理,收支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优待金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地应做好优待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评定情况须公布到群众,优待证和优待金发到优待户,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应通知到义务兵所在连队。优待名册报到县(区)民政局。
  第八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入伍征集地负责发给,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负责发给。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户口迁移的,其优待金仍由原征集地发给。其他优抚对象户口迁移的,当年抚恤优待金仍由原户口所在地发给,下一年度起由迁入地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九条 各级民政、粮食、财税、劳动、工商、银行、武装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优待金的筹集、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现役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编制,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向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增强群众拥军优属观念,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拥军优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1982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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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阳新县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14:00
文章来源:
阳政办发〔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阳新县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鼓励广大青年热爱献身国防事业,使现役军人能在部队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作如下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对其家庭发放和悬挂&光荣军属& 牌的基础上发放优待金,也可以实物的形式予以发放。发放对象为县征兵办公室年度征兵计划范围内应征入征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年限为两年。
二、发放标准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68号)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以县统计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发布的数据为准,进行测算,并将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享受范围
(一)享受优待金的范围
1、在义务兵服役期间,无论是在城镇或农村入伍的,均应对其家庭给予优待。
2、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3、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4、一户有多名义务兵服役者,按服役实际人数享受优待。
(二)增发优待金的范围
1、根据省军区司令部、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征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司动〔2011〕25号)规定,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当年度标准的3倍发放。
2、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08〕54号)规定,全日制大专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上适当增发,其中:普通本科增发100%,高职高专增发50%。
3、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在给立功义务兵送喜报的同时,凭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作为奖励:
(1)获得军区以上(含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作为奖励。
(2)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作为奖励。
(3)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作为奖励。
(4)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作为奖励。
(5)同年内多次获得以上荣誉称号或立功的,不重复计算,按其获奖的最高标准予以增发。
(三)不享受优待金的范围
1、非我县入伍的义务兵。
2、非征兵计划入伍的。
3、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人员。
4、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5、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
6、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
(四)停止或减半发放的范围
1、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2、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每年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四、申领发放
(一)新兵入伍后,义务兵家属持入伍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到义务兵入伍前户口所在地镇(区)人武部登记并送报义务兵优待金银行卡账号(银行卡账号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账号)。由镇(区)人武部于每年10月底前并同入伍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及账号复印件等资料向县申报;县民政局根据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县征兵办公室报送的义务兵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县民政局根据优待人数和优待标准拟定制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优待金于每年12月底前划拨到县民政局,由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义务兵家属凭义务兵优待金银行卡领取优待金。在本县入伍,直系亲属不在本县或已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县民政局代为保管储存,待退役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或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的各项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或立功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所增发的一次性奖励优待金,需义务兵或其家属凭荣誉证书原件、《军人立功受奖通知书》于每年10月底前到户口所在镇(区)民政办登记并申报到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核拨后连同优待金一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庭享受优待金至义务兵服现役满两年。
(五)对本县考入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在院校所在地经批准入伍的有关优待安置事项,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号)的规定,由征集地民政部门发给《优待安置证》,并凭此证享受本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五、经费保障
本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财政列入县财政年初预算,确保及额拨付。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其它事宜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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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
有学历、农村和城镇户口之分么?
相应的金额又是多少呢?
肯定有啊,农村少的可怜。城市大的多。呵呵,没办法。国家这么规定的,并且这也要看地方民政是否有钱出。相差金额不一定。我们青岛,平度农村和市区的差好几千呢。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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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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