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通知当事人是一共七天通知存款计算器吗

立案撤销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一女网友失踪7天。失踪当天我与她有电话短信联系。她失踪后家人报案,第七天该女网友找回。她家人要求我去公安局做笔录结案。我可以不去么(因为之前和该女网友开房怕她家人为难我)
请问立案了能撤销么
本人于2008年丢失一辆京牌微客,但报案后长期未破案,请问用什么方法可以使用原牌照?
注销、撤销行政许可的立案当事人,应该是谁?
公安违法立案,现已撤销。公安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所获得的证据,被保险公司作为证据,而拒不提供保险公司所拥有的保险数据。当事人的部分证据已被保险公司带走。请问这份证据有效吗?
您好,我同学被人强奸未遂,当日报案。但后来当事人表现出悔过,目前尚未收到 立案通知,请问现在对于这类刑事案件可以申请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报案吗?谢谢
朋友冒充经理签字报销金额26万,公司查出后已认罪并还清,但公司已报案,至今还未立案,如果能和公司协商成功,是否可以撤销报案?如果不能撤销,是否能能算自守,积极还款是否可以得到从轻处罚,是否有机会判三年以下缓刑?
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了,被告会不会通过找人私下撤销立案?
是否立案了,最终就要结案,就要给被害人一个说法和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要补偿我5000多元,公司不服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并立案了。问题是我的仲裁请求属于一裁终局案件(我咨询过律师),可能公司和仲裁关系好,仲裁没有判我终局案件。现在法院立案了(法院一般在立案庭立案,不看仲裁内容,只看仲裁判决书的结尾有没有上诉期限),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立案的书面报告吗?法院会撤销立案吗?我实在没时间一审二审,被公司拖延时间,我该怎么做?
我一个朋友以帮别人贷款的名义先后要取现金4万余元,现在以立案,别刑拘,请问一下可以已什么方式将其撤销立案,找检察院的人还是找受害者?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后几天回复?_百度知道
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后几天回复?
至今未接到任何通知我6月17日递交诉状材料,昨天向收件处咨询,她说等电话通知
提问者采纳
但实际中,法院七天之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好,建议多电话督促或当面沟通,有时法院可能超过此期限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4条回答
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是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则通过寄送《民事裁定书》的方式告知您。 注意,并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祝您如愿,可以提起上诉,不服可就此裁定上诉相关法律条文是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在你递交诉状次日起的七天内,法院应当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某些情况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你可以对照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立案庭做出答复。
鉴于基层法院对简易的民事纠纷都会做些诉讼前的调解,这样就可能没有立案。建议向法院质询。必要时可以向纪检/政工部门反映。
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受理案件。
应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逾期的你可以向机关效能办反映。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立案庭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申请七天内必须答复是否立案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被冤枉的“犯罪分子”寻求国家赔偿却难以立案的情形,将一定程度得到缓解。昨天,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的立案工作做了多方规定,要求法院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时,需向申请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他们的请求权得到充分的程序救济。此外,对受理时间也做了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七日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  求偿艰难  过去几年,屡有被错判入狱的案子引起轰动。  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1994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张的家人怀疑她被佘祥林杀害,他也因此被判刑15年。然而,在他服刑的第11年,张在玉却从山东返回湖北,从而洗刷了佘祥林的冤屈。  遭遇了11年牢狱之灾的佘祥林,还承受了母亲病故、亲友上访被关押、女儿辍学等重负。他的冤枉得到了来自国家的70余万元赔偿款。  由于案情重大,又引起全国轰动,佘祥林拿到国家赔偿比较顺利。但却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获得国家赔偿之路上历经曲折。  1999年,河北邢台的张新亮因妻子突然死亡,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羁押2236天。后经河北省高院一年内两次“发回重审”裁定,张最终无罪获释。  出狱后的张新亮向邢台检察院、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但一年时间内都没能立案。后找到河北高院后,才立案成功。  河北沧州的李春兴也有类似的经历。2003年6月,沧州市下属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6月8日,村民李春兴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杀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当年10月,沧州市中院判决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04年,河北省高院公开审理后撤销沧州市中院对李春兴的判决。当年12月7日,李春兴被无罪释放。  从被侦查到释放,李春兴前后一共被羁押长达915天,他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沧州市中级法院和沧州市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6万余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但直到2006年6月,李春兴才拿到沧州市中院出具的一份“证明”,李春兴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已于日立案。直到2007年被媒体报道后,在最高检的关注下,李春兴才拿到6万余元赔偿款。  规范国家赔偿立案程序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便针对立案难做了规定。  司法解释确认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对具体情况做了详细的罗列,共有9类案件被纳入了此次调整范围。  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如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法院也应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一规定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评价积极。他曾对媒体表示,出具凭证表明说你送的材料我已经收到了。你既然收到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你的法律义务。  此前没有证明,则易被不同的政府机关“踢皮球”,互相推诿。应松年称,这次规定要给凭证,能够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老百姓来说就很明确,体现了程序正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立案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若公民对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罗为加)
12-02-14·
12-02-13·
12-02-11·
12-02-10·
12-02-10·
12-02-10·
12-02-10·
12-02-09·
12-02-08·
12-02-08·
进口商品吸收国内“纯购买力”,恰恰有利于抑制通胀。
搜狐财经社区话题
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
网友点击排行
网友评论排行
财经媒体封面
财经·大视野
高清影视剧
关注一件事并尽力做好,这种心态是种创业心态
近期热点关注今天区法院梁伟说向胡院长反映你每个星期二来要求立案
向区法院递交的2份民事诉状分别有2226天、306天还没给我说法!
日.星期二.睛天.
今天又是黄陂区人民法院法定院长接待日,今天离日原立案庭杨梅法官收下我的告政府侵占鲁台粮油加工厂资金和财产的行为违法的《民事诉状》己有2226天了;离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刘敬明庭长日收下我的告鲁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非法出卖我鲁台粮油加工厂房屋的《民事起诉状》己有306天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今天我又去黄陂区人民法院讨要2份诉状的法律文书。
今天我又是排的第2班,是谁接待的公示牌又没摆出来,进到接待室看到是梁院长接待,梁院长是分管立案庭的院长,心中有点高兴,后来刘敬明也来了,记录员没来,我还是先递上我是第2班《黄陂区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登记卡》0007078号,递上我的2份《民事诉状》及《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诉讼代表人杜丽芳要求立案的情况说明材料》,我说:“我要求将我的2份诉状立案,一份有7年了,一份有10个多月了。”梁院长说:“不是口头答复你不立案吗?”我说:“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你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我对裁定不服可以到中院上诉。你们不给我下裁定就是怕我上诉……。你们说口头答复是根据法律??????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今天梁院长说:“你的案件很复杂,我也不能说了算,要胡(胡诗云)院长做决定,他是院里一把手,必须要通过他,他到市里学习去了,要一个半月后才能回来,等胡院长回来后我跟胡院长反映,说杜丽芳每个星期二来要求立案。”
我谈到杨梅一直不交出我日交给法院的原始起诉状时,刘敬明也证明情况属实。
下面是扫描今天领到的《黄陂区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登记卡》0007087号的复印件:(原件交给他们了)
下面是日交黄陂区人民法院原立案庭杨梅的《民事诉状》内容:(己有2226天了,黄陂区人民法院的杨梅至今不给我法律文书,严重违法,)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
诉讼代表人:杜丽芳,女,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周金换,男,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吴时雄,男,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伍四海,男,日出生,汉族。
均系该厂企业改制工作组成员。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
联系电话: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雁国(办事处主任)
1、确认被告占有原告的资金和财产的行为违法。(占有资金、财产详见清单附后)
2、责令被告立即返还占有原告的资金财产给原告。(反还资金和财产详见清单)
3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由1995年到今占有和控制原告的资金和财产,原告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曾多次、多年、多途径主张权利催促被告返还无果后,于日专程书面给黄陂区委、区政府报告请求责令被告返还鲁台粮油加工厂净资产。被告于日作出“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职工要求前川街鲁台资产管理中心返还净资产问题的回复”,(详见此回复)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回复,其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企业的资金财产依法属于原告所有,应由原告自行管理和支配。原告为了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依法具状诉于黄陂区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下面是我2010年 7月12
日交给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刘敬明庭长的《民事起诉状》内容:(己有306天了,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刘敬明至今不给我法律文书,严重违法)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住所地黄陂区鲁台火庙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涂光符,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丽芳,女,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鲁台街61号1栋。电话:027-.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黄陂区鲁台大桥头刘细湾。
法定代表人吴伟华,主任。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非法出卖房屋所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204.07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被告为原告的主管单位。
日,原告经依法登记,取得对本单位厂房房屋的所有权,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黄18字第号。该《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被告所持有。
日,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已经于2006年将原告所有的前述房屋非法出卖与第三人。并且,被告将处分该房屋所得的款项没有交给原告,非法据为已有。此后,原告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被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但一直没有结果。
2010年6月,原告经查询得知,该涉案房屋已经被第三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评估价值为204.07万元。
由于被告的非法出卖行为,导致原告失去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
2010年 7月12 日
相关材料附后:
1、鲁台粮油加工厂《企业法人代码证》
2、鲁台粮油加工厂《工商执照档案》6张。
3、鲁台资产管理中心的《营业执照》
4、鲁台粮油加工厂《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黄18字第号
5、鲁台粮油加工厂房产《转移登记表》
6、《武汉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
7、《委托书》的
8、《具结书》一份
9、《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10、《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审批表》(评估值:204.07万)
下面是日交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诉讼代表人杜丽芳要求立案的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己有753天了,交给黄陂区法院领导们无数份,至今无人管)
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诉讼代表人杜丽芳要求立案的情况说明材料
我是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诉讼代表人杜丽芳,日在原前川街道办事处吴雁国主任的安排下,黄陂区人民法院的杨梅法官终于接收了我们的《行政诉状》,日杨梅下了一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陂立字第13号。日我们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毛和平法官给了我们一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武立终字第44号。因下裁定书的毛和平法官说应打民事官司,所以我们就没有申诉。并于重新写了一份《民事诉状》交给区法院立案庭冯法官,日找冯法官时,冯法官说交给了杨梅,当天找杨梅时,杨梅说:“还没开会,看下星期怎么样,哪有那么快。”这天杨梅说杜丽芳交的《民事诉状》不行,要重写。日为了防止杨梅又挑刺,我们特意将原《行政诉状》拿到打字复印室去,让复印室打出民事二字,然后盖住行政二字再复印,然后一份《行政诉状》就被复印成了一份《民事诉状》,然后什么也不改就在最后的落款处写上“号送黄陂区法院杨梅法官”。然而直到今天己四年时间了,我们还没有收到杨梅的裁定书。2006年我要么在北京上访,要么就是被非法关押,所以没时间找杨梅,2007年我找杨梅时,杨梅说:“你不怕死?你累不累?你还跑2年看能跑通不。”2008年找了一年的黄陂区法院院长接待日,每个领导都有重复接待过我(除甘圣策),最后领导决定按我的要求叫杨梅交出日的《民事诉状》,日,我发现杨梅移交给立案庭的根本不是日的《民事诉状》,而是日杨梅要我作废了的《民事诉状》。杨梅为什么不交出日的《民事诉状》呢??杨梅的此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杨梅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难导是日的诉状丢失了吗??不可能,因为作废了的都没丢失呀!?那是什么原因不交出来呢??它的背后是否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呢??我很困惑,我不得而知,我不管它背后有什么秘密,我只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由于杨梅日收下《民事诉状》后即不立案,又不下裁定书,导致吴伟华一伙贪污腐败份子2006年3月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抓进监狱关起来,然后在2006年4月肆无忌惮的非法将我鲁台粮油加工厂房屋、土地违法处置,私分(见相关书证)。导致企业法人资产瞬间化为乌有,杨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法官的义务和职责,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是“玩忽职宁,故意拖诞办案,贻误工作,乱用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为此今天特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
一、责成杨梅交出日的盖有鲁台粮油加工厂法人公章的《民事诉状》,并追究杨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的规定;请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我们日的《民事诉状》,支持我们的合法诉求。
黄陂区人民法院
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诉讼代表人杜丽芳
日(本想写一份愤怒控告杨梅的材料的,但一想到黄陂区人民法院只会维护自己的法官杨梅,所以就写了一份这样的材料)
最后还是那句话,坚持将每天的上访日记记录在博客里!我要看你昏天黑地能有多久!!
黄陂杜丽芳写于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