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县居民结婚的配偶,非本县户口的可否在本县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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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县迁入本县户口有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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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办理户口迁移流程(仅供参考):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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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就是指户籍管理区域以外的人员!你在本户籍管理区域内就是本地人!所以不用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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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青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 15:57:00 作者:佚名 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青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决定对《青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青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青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 号) 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 坚持广覆盖原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 坚持基本保障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采用以大病统筹为主结合普通门诊小额补偿的模式,逐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三) 坚持多方筹资原则,建立个人(家庭) 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的缴费给予补助。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下列人员,应以户或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本县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在外地入学但未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医疗保障的在校生)以户为单位参加城居医保;
(二)本县非农户籍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居医保;
(三)本县农业户籍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可由个人或家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城居医保;
(四)在县城各社区购有房产并长期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凭房产证明到房屋所在社区参加城居医保。
(五)已参加城居医保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则上本县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参加保障水平更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城居医保实施工作;将城居医保实施情况列入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落实城居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并将城居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城居医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收缴、报销材料的受理和报送、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第五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居医保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城居医保工作与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报表报送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居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做好基金专户管理工作,保障城居医保实施所需要的工作经费。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城居医保工作,负责城居医保政策起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城居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宣传发动、业务指导、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就医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医疗费统一支付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审核稽查等具体业务,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参加城居医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学生儿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优扶对象、低保人员等参保后享受缴费补助的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残联组织负责做好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保后享受缴费补助的资格审核、资金补助等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与城镇居民参保相关的户籍信息。
各类学校、幼儿园负责在册就读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采取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 个人缴纳资金;(二) 政府补助资金;(三) 利息收入;(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五) 依法应当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专项基金,统一管理,人均筹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县城镇居民的医疗消费实际情况经测算确定,2010年我县城居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满18岁以上成年人的人均筹资额为400元,其中个人缴费额为200元、政府补助200元;18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的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 元、政府补助 150 元。
第八条 下列参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一)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持有《青田县最低生活保障线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三)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 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
(四) “三老人员”(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中的非农户籍人员。
(五)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县残疾人保障金全额补助。
第九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成年人和非本县在校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收缴,本县在校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负责收缴。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负责弥补。
第十条& 城居医保个人统筹金的收缴结算办法。
&&&& 城居医保个人统筹金的收缴以乡镇或学校为单位结算,缴费期限为上一年度的10月―12月31日。筹资任务以县统计局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口数为准,达到应保人数的90%以上居民参保作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乡镇或学校负责收取个人统筹金并核对参保人个人资料,并于报销结算年度(以公历日期计算,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当年的结算年度)起始前将统筹金汇入县财政专户,同时将已录入并核对正确的参保信息通过征缴系统上报。在规定截止日前为缴纳个人统筹金并将参保信息上报的,不得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但当年度年中出生的新生儿、年中退役的军人、年中县外移民移入、年中归国长居的华侨、年中出狱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凭相关有效证明办理中途参保手续,并享受当年度医疗费补偿待遇。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1、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指县内符合管理要求并已进行信息化联网的公立医疗机构。
2、市内特约定点医疗机构:指经审批符合管理要求并与经办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的市内定点医疗单位,暂确定以下单位为市内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县内县级医院和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保院、丽水市南山法朝骨伤科医院、丽水市汪氏骨伤科医院。
3、其它非特约定点医疗机构:指我县城镇居民经办理转院手续赴医的其它市内外已纳入当地职工医保定点范围的医疗单位。
第十二条 城居医保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药品、医疗等项目的支付范围,严格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普通门诊费用支付范围:参保对象在县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产生的检查、治疗费用。
2、大病统筹基金可补偿范围:
(1)因患各种疾病,在定点医疗单位的住院医药费用。
(2)各类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得到赔偿后,赔偿不足部分纳入大病统筹。因刑事案件受到非法侵害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未获得民事赔偿且司法部门因各种原因难以落实赔偿或终止执行的,可凭司法部门证明纳入大病统筹。
3、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对症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扣除已由普通门诊现场刷卡报销的金额后,按特殊病种支付标准进行补偿。
4、特殊病种是指符合住院指征条件但可以由门诊诊治的下列病种,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并填报《门诊特殊疾病基金支付申请表》,经城居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批准后,其门诊医疗费可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1)Ⅱ期以上高血压病;
(2) 脑血管意外偏瘫康复期;
(3)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白血病;
(4) 肝硬化失代偿期;
(5) 心功能不全Ⅲ级;(6) 精神分裂症;(7) 恶性肿瘤的放、化疗;(8) 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9) 慢性呼吸性衰竭;
(10)糖尿病;(11)活动期肺结核;
(12)尿毒症的透析治疗;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其它符合住院指征条件且年门诊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疑难疾病。
5、大病统筹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和费用:
(1)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整形美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有关的各类治疗。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伤残等级鉴定等)。
(6)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7)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8)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医报销的医疗费用、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药店自购的药品费用等。
(9)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
(10)因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原则上不从城居医保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城居医保统筹资金支付标准。
1、门诊统筹支付标准:(1)参保对象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可报销普通门诊诊疗费用,凭城居医保卡按8%的补偿比例进行现场结报,由医院收费窗口直接给付。(2)参保对象在其它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可报销普通门诊诊疗费用,凭城居医保卡按30%的补偿比例进行现场结报,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窗口直接给付。(3)凡属于大病统筹特殊病种范围的特殊参保对象,其门诊可报费用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结报后,仍可参加特殊病种统筹结报补偿。
2、住院统筹支付标准: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当年累计制,参保人员全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可报销住院医药费年累计总额在起付线以内的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医药费按所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类予以分段报销。每人全年最高报销金额10万元。进行补偿后仍然较为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1)起付线规定:县内乡镇级医疗机构不需起付线、县内县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市内三级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即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市内其它特约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其它市内外非特约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多次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其中所就医的最高起付线医院标准扣减一次起付线。
(2)基金补偿标准: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标准以上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进行补偿:
起付标准以上至 20000 元部分,基金支付 50%;
20001 元以上至 40000 元部分,基金支付 65%;
40001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 50%。
(3)转院规定:参保对象在县内或县外市内特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办理住院手续,直接赴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支付补偿金;参保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县外其它非特约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凭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报城居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赴医,病情紧急的可先赴医,但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已获得审批同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省内10%、省外20%的标准先由个人自负,其余部分再按本办法分段比例规定支付;参保对象外出务工、外地定居、经商、探亲或出差,患病在市外住院(必须是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城居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同意并备案,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省内10%、省外20%的标准先由个人自负,其余部分再按本办法分段比例规定支付;所有在非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手续或报告备案的,其医疗费用自行负责。
3、特殊病种支付标准:特殊病种的有效医疗费用期限以最早确诊日期(本结算年度)为起始直至治愈;特殊病种有效可报费用的起付线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赴外就医规定均同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可报费用的支付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四条& 城居医保统筹资金支付方式。
1、即付式:一是参保对象在信息联网的市内特约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在结算费用时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城居医保卡直接给予报销。二是参保对象到县内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城居医保卡直接给予现场刷卡报销。
2、后付式:参保对象持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或附方、出院记录、特殊病种批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城居医保卡,由乡镇具体负责人收集汇总、核实登记后,报县经办机构办理(也可直接报县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经办机构从统筹资金专户中下拨。
3、支付时间:以财政核算年度为准,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参加对象的合作医疗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可延迟到次年的3月底,截止日(3月底)仍未申请报销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待遇。
第四章&& 城居医保管理及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 城居医保的医疗服务工作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城居医保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降低医疗成本,改善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县城居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报情况进行督查。防止医疗卫生机构因利益驱动而带来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合作医疗基金压力。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特约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并追究经济责任,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补偿金均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全额追回:
(1)将未参加城居医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的;
(2)采取伪造病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骗取基金支付的;
(3)未经批准擅自接城居医保网络系统或为其他非特约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城居医保基金结算的;
(4)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5)接诊时不核对合作医疗卡及有效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冒名住院的;
(6)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7)不执行限用药规定或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9)对县经办机构日常医疗费用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10)不按规定及有关标准安排参保患者住院、出院或转院的。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本办法实施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省、市以及《青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居医保卡管理:首次参保人员由经办机构免费制卡后统一经各乡镇发放,同时作领取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城居医保卡;城居医保卡遗失补办和信息修改须持乡镇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县经办机构办理,收取成本费; 城居医保卡不得冒用、出借、伪造,负责县经办机构可暂停违规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
第二十条& 城居医保参保对象每两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1月 1 日起执行。本县过去颁发的有关城居医保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反馈:
急救热线: 120
卫生监督: 9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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