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期限幅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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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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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的种类主要有:  1.管制  管制,是由人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在同犯罪的长期斗争中证明,管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国家负担。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它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制与有期徒刑从刑期上衔接起来,从而给人民法院处理那些罪行较轻、需要关押,但又不宜剥夺较长时间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适当的刑种。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本法分则中,凡规定有法定刑条文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适用面宽,机动性大,既可以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一刑罚方法的比适用其他刑种的都多。  有期徒刑与拘役虽然同属于剥夺自由刑,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在适用对象上,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拘役则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2)在执行场所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就近执行。(3)在刑期及其幅度上,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法定场合,可以延长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与拘役相比,有期徒刑的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4)在待遇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生产劳动,也不享有每月可以回家休假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5)在后果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刑罚执行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有了无期徒刑,可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对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但判处有期徒刑又较轻的罪犯,适用于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种。它与有期徒刑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无期徒刑是对终身自由的剥夺,有期徒刑则是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是重刑,适用范围比有期徒刑窄,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由上可见,本条对主刑种类的规定,形成了由各种刑罚方法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有机整体。所谓按一定次序,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由最轻到较轻、再到较重、重乃至最重的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形成阶梯,它们在性质和内容上各不相同,彼此不能取代,进而构成轻重相济、互相衔接、排列有序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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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少年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少年
缓刑的详细说法为暂缓量刑,主要指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员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一般具有四大特点,第一对被告人有罪宣告;第二,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第三,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第四,考察监管程序规范。执行缓刑处理的人员,一般为表现较好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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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三种情况: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有期徒刑的期限,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你好,有期徒刑有很多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等多个量刑档次...
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我国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死刑缓期有重大 [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网友询问: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久?泰州律师为你解答: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二、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三、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期徒刑的期限所谓有期徒刑,是指在较长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有期徒刑,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有期徒刑的适
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 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 有期徒刑的期限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有期徒刑的期限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有期徒刑的期限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有期徒刑形成了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共7个格。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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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典第4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一、无期徒刑的期限规定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附加刑跟主刑不是同时执行的么?
权利3年,那么实际剥夺政治权利是几年?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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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  主刑(也称本刑、基本刑、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主刑是主要的刑罚方法,不管是从法定刑来说,还是从宣告刑来看,主刑总是多于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管制固然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是一种开放性刑罚方法,故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刑法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实际上也是指服从群众监督。可见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2条与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这是有期徒刑区别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45、50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的下限与拘役的上限相衔接,也使得有期徒刑与拘役相区别。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较大幅度的期限,所以可以适用于由轻到重的犯罪,于是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正是由于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所以可以适应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于是各地司法机关能够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所以,如果不在法定刑中进一步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出规定,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因此,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
  3.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除丧失劳动能力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因为通过劳动,可以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徒刑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中单纯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正因为如此,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将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将较长的有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不过,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2.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无期徒刑虽然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方法,但对代替死刑的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实上给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改恶从善的机会。相当多的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也说明了这一点。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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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主刑 - 分类
1.管制 ,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在同犯罪的长期斗争中证明,管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国家负担。 2.拘役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它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制与有期徒刑从刑期上衔接起来,从而给人民法院处理那些罪行较轻、需要关押,但又不宜剥夺较长时间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适当的刑种。 3.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本法分则中,凡规定有法定刑条文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适用面宽,机动性大,既可以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一刑罚方法的比适用其他刑种的都多。 有期徒刑与拘役虽然同属于剥夺自由刑,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在适用对象上,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拘役则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2)在执行场所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就近执行。(3)在刑期及其幅度上,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法定场合,可以延长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与拘役相比,有期徒刑的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4)在待遇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生产劳动,也不享有每月可以回家休假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5)在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刑罚执行。 4.无期徒刑 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有了无期徒刑,可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对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但判处有期徒刑又较轻的罪犯,适用于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种。它与有期徒刑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无期徒刑是对终身自由的剥夺,有期徒刑则是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是重刑,适用范围比有期徒刑窄,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由上可见,本条对主刑种类的规定,形成了由各种刑罚方法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有机整体。所谓按一定次序,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由最轻到较轻、再到较重、重乃至最重的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形成阶梯,它们在性质和内容上各不相同,彼此不能取代,进而构成轻重相济、互相衔接、排列有序的有机整体。
主刑 - 刑期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主刑 - 死刑限制
(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注意:不是罪大恶极)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此羁押并不仅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3)适用程序的限制
主刑 - 死缓制度
1、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 2、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由于死缓吸收了轻罪的刑罚,因此仍然判处死缓,所以要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2)这里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3)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3、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缓2年的起点:判决确定之日(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缓2年的结束点:考验期满之日(并非裁定减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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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
周伯森, 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律系,195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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