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申请立案工程变更通知单范本本

立案受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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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受理申请书
作者:未知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立案受理申请书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9 立案受理申请书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 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xx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07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
xx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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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xx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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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准许
转自:,无忧离婚
时间:日6:33
&& 记者杨勇通讯员侯作俭康国轼  陈某自认为是个精明人,在和妻子的离婚诉讼中,为了多占多得,假意与妻子商量,只要妻子与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愿意补偿妻子20万元,其真实的意图却是为转移共同财产争取时间,以达  成逃避执行的目的。没想到,执行法官心细如发,发现其转移的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果断地进行了房产查封,机关算尽的陈某只得把补偿金全数支付给妻子。  感情不和闹离婚精明丈夫算计妻子  家住社旗县的陈某和毛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结婚后夫妻两人踏实肯干,买了辆小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生意红火,积累了不少财产。2010年,两人在南阳城区建了一座砖混3层小楼,亲朋好友羡慕不已。渐渐地,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由于生意忙碌,夫妻二人缺乏交流,感情逐渐淡漠,2011年3月,妻子毛某以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丈夫陈某离婚。  作为丈夫,陈某首先想到的不是挽回夫妻感情,而是担心妻子会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苦思冥想之后,陈某计上心来,拟了如下离婚协议:自己愿意支付毛某人民币20万元整,于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陈某所欠的其他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婚生女儿陈某某随毛某生活,抚养费由毛某自理;双方婚后所建的位于南阳城区的3层砖混小楼归陈某所有,共同购置的小货车及随车手续归陈某所有。  离婚协议成了空  无奈妻子求助法院  看到丈夫拟的离婚协议,毛某思量,夫妻共同财产中最主要的就是婚后共建的3层砖混小楼,按照行情,房屋如今早已升值不少,而陈某要求房子归他所有,确实有些不公。但陈某一再承诺,一次性支付毛某20万元。毛某考虑到夫妻曾经的情分,也就没有坚持分割共同财产,同意了陈某的离婚协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社旗县法院依据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制作并向夫妻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毛某一直催促陈某兑现承诺,支付补偿款20万元,不料,陈某先是找借口拖延,最后竟拒绝支付。气愤的毛某便向社旗县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财产被转移  细心法官查封房产  社旗县法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并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某收到通知书后,给付了毛某3万元,后又开始拖延,对下欠的17万元执行款拒不履行。社旗县法院经过调查,  发现陈某在与毛某离婚后,已将3层砖混小楼转让给他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某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直到这时,毛某才醒悟过来,原来陈某只是想用2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毛某签订离婚协议后,获得房子所有权,再将房子转让,独占转让费。  得知真相的毛某欲哭无泪,可是她又提供不出陈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看到还要拉扯孩子的毛某孤立无助,决定再次清查陈某的财产。可是经过多次清查,陈某的账户上始终没有存款。细心的法官想,为什么陈某转让了房屋,账户上却没有钱?是不是房子的转让费还没有交付,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执行法官马上来到房屋买卖登记部门,经查询,陈某的房屋转让确实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以过户登记为准。从查明的情况看,陈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明显带有规避执行的故意,社旗县法院马上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在法院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下,陈某终于认识到难以逃避执行,而且与他签订购房协议的买房人听说后,也担心情况有变,强烈要求陈某尽快向毛某履行给付义务。在众多压力下,今年7月,陈某最终将下欠的17万元执行款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毛某。  法官说法  离婚财产分割应考虑实际履行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结婚需要以感情为基础,生活再忙,也要注意夫妻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一旦不可避免地进入离婚程序,就会出现个人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往往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最终还是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签订协议和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既要注意在内容及形式上合法,更要考虑实际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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