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是否适合一个人旅行的国家普选取决于什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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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普选决定“不可动摇”
                          “我觉得还是应该相互尊重,还是应该多念彼此的好”——傅莹在回答内地游客在香港发生摩擦的提问时说
  本报北京3月4日专电 针对香港普选问题,傅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的决定“是不可动摇的”,希望香港能够按照这个决定、按照基本法,如期顺利实现普选。
  在回答记者关于内地游客在香港发生摩擦的提问时,傅莹表示,“我觉得还是应该相互尊重,还是应该多念彼此的好。”
  傅莹说,她清楚记得,汶川地震时香港那么多人慷慨解囊,还有人跑到地震灾区当志愿者,“我很感动,还是血浓于水,最近有一个热播节目叫《奔跑吧兄弟》,有内地的年轻人,也有香港的年轻人。团队里每个人都要努力,大家要齐心协力,一个人跟不上,整个团队就过不了关。”
  “生活中就是这样,应该多积累正能量,有些问题商量商量,不会办不了,但如果都集中在负能量,该办成的也办不成,还是应该化解误解分歧,还是应该一起往前走,还是兄弟。”傅莹说,香港是国际性城市,香港也有责任,保障所有游客,包括内地游客的安全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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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就香港特首普选等问题决定的说明(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长官报告”)。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并委托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8月26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该决定还重申了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2017年的临近,现在需要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行政长官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香港社会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和诉求,既反映了共识,也反映了分歧,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央在制定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时就明确提出了“港人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回归十七年来,香港社会仍然有少数人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缺乏正确认识,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认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香港社会存在较大争议,少数人甚至提出违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张,公然煽动违法活动。这种情况势必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损害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的利益,损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确保行政长官普选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正确轨道上进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尽管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但社会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为此,根据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需要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必要规定,以利于香港社会进一步形成共识。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不作修改。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长官报告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和行政长官报告提出的意见,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这一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草案采用“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都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进一步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明确了2017年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
  第三,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已经讨论多年,形成了四点共识,即:香港社会普遍期望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普遍认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普遍认同成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对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爱国爱港。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选举采用普选的办法,符合香港社会的共同意愿。
  二、关于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对行政长官普选已经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二条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草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将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并维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现行有关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从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广泛代表性”的内涵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即由四个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法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委员。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的规定,指明了提名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在组成上的一致关系。鉴于香港社会对这个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明确。
  第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能够涵盖香港社会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长官普选时体现均衡参与、防范各种风险的客观需要。
  第三,香港社会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组成,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等方面应采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考虑到有关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时作出的,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总数已从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个界别同比例增加,获得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提名委员会按照这一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作出规定比较适当。
  (二)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草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规定为二至三名,可以确保选举有真正的竞争,选民有真正的选择,并可以避免因候选人过多造成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等问题。
  第二,香港回归以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各次选举几乎都是在二至三名候选人之间竞选。确定二至三名候选人比较符合香港的选举实践。
  (三)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草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提名机构,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是作为一个机构整体行使权力,必须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应当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体现提名委员会集体行使权力的要求。因此,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是适当的。
  第二,提名委员会将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候选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员会不同界别中均获得一定的支持,有利于体现均衡参与原则,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
  第三,行政长官报告表明,香港社会有不少意见认同行政长官候选人需要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取的意见中,有不少人建议对这个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进一步明确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助于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
  (四)关于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办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此,草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根据这一规定,全体合资格选民将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体现了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原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
  (五)关于行政长官的任命。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据此,草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在制定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时就已明确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权是实质性的。对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三、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的提出
  在香港基本法中,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由附件一加以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有关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据此,草案第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的问题
  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适用原来两个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上述内容。据此,草案第四条规定:“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关于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
  行政长官报告提出,香港社会普遍认同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较大变动,普遍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经过修改后已经向扩大民主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现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不作修改,即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符合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原则,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并为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创造条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五条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为了体现中央坚定不移地发展香港民主制度的一贯立场,推动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该条还规定:“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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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答记者问。中国网记者 郑亮 摄
中国网3月4日讯(记者 雷滢)今日上午11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想请问发言人有关于香港政改的问题。我们知道,政改第二轮咨询马上就要结束,这个结果可能会在4月中旬就会公布,而且会公布整改方案,6、7月份可能就会提交立法会去做这样的表决。但是我们也看到现在香港各派的意见争议还是很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南辕北辙。想请问全国人大会不会担心这份政改方案有可能会被否决,人大会有什么后续的措施?我们听到香港有人说,中央还有官方表态说2017年的普选并非政改的终极方案,这样的说法应该白纸黑字地体现,全国人大会不会把它写入法案?还有针对现在香港出现不少的对内地“水客”,甚至是普通游客的冲击,想请问您怎么看?
傅莹表示,在香港实现普选这个决定,源自基本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落实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份通过了关于行政长官普选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我想强调的是,这个决定是不可动摇的,我们是希望香港能够按照这个决定,能够按照基本法,如期顺利实现普选,让香港的政改往前走,而不是原地踏步。
傅莹说,你还提到香港和内地游客之间的摩擦,我也看到不少这方面的报道,我还注意看了,在香港的舆论、评论、各种各样的意见,也是不同的意见,内地的评论也很多,大家也很关心、很关注。我总的感觉,从我自己的角度感觉,我觉得还是应该相互尊重,还是应该多念彼此的好。我还清楚地记得汶川地震的时候,香港那么多人慷慨解囊,还有不少人到灾区做志愿者,我当时很感动,还是血浓于水。最近内地电视台上有一个热播的节目,我不知道你看不看,叫“奔跑吧,兄弟”,这里有内地的年轻人,也有香港的年轻人。我特别感兴趣,觉得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团队里每一个人都要努力,大家齐心协力,如果有一个人跟不上、失败了,整个团队就过不了关。其实兄弟之间也是这样的,生活当中就是这样,还是多积累正能量,有些问题商量商量不是办不了,不是解决不了,我觉得都好商量。但是如果都集中在负能量上,该办成的事也很难办成。所以,我觉得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关系,还是希望去化解一些误解、分歧,还是要一起往前走。
傅莹说,当然,还有一条,香港是国际性的城市,所以香港也有责任保障所有游客,包括内地游客的安全和尊严。当前位置: 〉
李飞:人大决定确立特首普选框架 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 作者:郭金超 蒋涛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经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说,这个决定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李飞是在当天闭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李飞说,香港社会围绕普选问题已进行多年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并设定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这套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例如: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从推选委员会的400人,扩大到1200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立法会议席总数增加了,直选议席在十年前已经占到全部议席的一半等。
李飞说,鉴于近来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
李飞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为两部分;一是阐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场;二是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述规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李飞解释说,第一,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提及决定的意义,李飞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李飞表示,决定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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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戈平:中央对香港普选有主导权和决定权
香港正在进行的政治改革咨询,是为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做准备。然而,香港反对派坚持“公民提名”等激进主张,令咨询陷于争议。如何看待这些争议?记者近日专访在京参加政协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请他从法律角度做深度说明。
争议可以有 但要依法
饶戈平表示,普选对香港是第一次,中央政府主导和决定一个地方的普选,也是第一次。我们都在摸索。香港市民对普选有不同的期待,有不同的设想,可以理解。但总得讲,要有一个法律根据。这么大一个民主活动,如果没有确定的法律作为依据、作为规范,不可设想普选能够顺利进行。
饶戈平说,法律确定后,市民个人的想法,那是作为一种意见和建议存在,不能影响法律的实施。只要法律没修改,就有效,就要实施要遵守。所以我希望香港市民能够更多地了解学习基本法,确定这些原则,了解中央政府在香港普选过程中享有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这不是现在才说的,是基本法老早就规定好的。
基本法本来就代表民意
饶戈平说,当初基本法的确立,就是广泛、多次征询港市民的意见,凝聚了市民的期待和愿望来确定的。那是在1990年,当时大家都认为这是一部很合理、很好的法律。不能因为现在一些人不同的见解,就把这个法律,搞得好像同民意对立起来。
饶戈平认为,在推进普选问题上,中央所坚持的法律根据,和香港部分市民的个人见解,哪个轻,哪个重,应该以哪个为准,“这个是很清楚的,这不构成平等的对立者”。只要法律没修改,就应该严格按法律来试试,法律有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实施例,不能因为部分人的简介就随意背离法律、抛开法律。
五步曲被打断谁来负责?
饶戈平指出,普选方案是政改方案的一部分,政改方案的形成,要经过五步曲,如果说中间香港形不成一个共识,或者说形成的共识、政府提供的执行方案,没有得到立法会通过,这样就没办法就没办法把产生方案报给中央,中央要根据什么来批准?
“就是说五步曲可能中断,中断了的话,不是因为中央部不批准,而是香港提不出一个政改方案,这个责任在哪一方,就很清楚。”
“公民提名”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香港反对派坚持“公民提名”,而反对基本法规定好的由提名委员会提名,饶戈平说,香港是个地区,我们放大点,看看世界各国,谁在产生领导人人选的时候,是通过全体公民的提名或者推荐来产生的呢?没有的。公民的权力表现在普选权,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每个人可以行使一人一票的选举,这就是普选。
“什么时候实现了一个公民可以提名的普遍的权利?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各国都看不到这样的实践。”
他指出,提名委员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他不是一个临时才提议成立的机构,它是参照选举委员会和以前的推选委员会来形成的”,而选举委员会和推选委员会都是基本法附件一所确定的。具有广泛代表性,代表社会各阶层四大界别,他们通过民主协商来产生候选人,这本身就是民主的形式。
中央当然要管香港政改
针对“占领中环”发起人戴耀廷在港报上发文质疑,为何中央要管香港政改?饶戈平说:“我听了这话很惊讶,我不知道戴耀廷有没有认真学习过基本法。”
政治改革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政治体制很重要的部分,而政治体制谁定的?中央通过基本法加以规定,香港作为中国一个地方,无权自行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也包括无权确定政治制度的修改问题,而这个最后的决定权,在于中央,这是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决定的,是香港在中国宪政体制下的法律地位所决定。
“不要认为进入普选中央才强调这种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而是基本法起草和颁布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饶戈平说。
“高度自治”不包括政治改革
饶戈平说,中央主张香港“高度自治”,但高度自治没有包括政改。香港的政治体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的权力结构,包括香港内部权力机构的设置、产生、职权、相互关系,这是第四章政治体制规定的。但香港的政治体制不止于内部,还包括香港在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地位,以及中央和香港的关系。因为他的政治体制是中央定的,国家定的,国家对他有节制权,他要直辖于中央政府,受中央的节制,政治体制这个层面,主导权当然在中央。
剩余权力理论不适合香港
香港还有人宣称,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也就是说,没禁止公民投票就可以做。饶戈平指出,这基本上是来源于剩余权力理论。但是,这种理论是针对联邦制来讲,联邦政府只享有各个邦赋予它的权力,凡是联邦宪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利,都保留在各个邦,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行的。但中国实行单一制,单一制就是国家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中央所授权的,本身没有固有权力,凡是中央没有明确规定给予香港的权利,这些权利都还在中央。
没有一国两制就没有普选
饶戈平指出,普选权益的获得,是香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件大事。这种产物是一国两制的结果,设想一下,“如果不是香港回归,不是一国两制,英国人什么时候主动提出要给香港普选呢?”
他说,普选是基本法所授予所保证,“内地民众站在旁边看得很清楚”,我相信多数民众也是很珍惜这种权益的,只是说现在有部分人,对于如何普选,特别是行政长官候选人如何产生,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过于强调自己的想法,而对于法律重视不够,甚至产生背离、架空法律的倾向,我很难认为是推进普选的积极因素。
提到香港反对派威胁“占领中环”,饶戈平说,其实香港市民会有自己的选择,不相信占中可以代表香港市民的主流意见,但他声势可以造的很大。首先占中不是合法行为,其次他无助于普选,甚至是在设置障碍,“民主就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取得,为什么要通过公民抗命和非法的方式呢?”(海外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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