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给私人小草回家路工作,下班回家路上出了车祸,他用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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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做铁塔行业是否公司应该上意外险。
我们村有一位农民做铁塔工作的,下班后,被对面的开有氙汽灯远光的汽车灯光照时看不见撞到前面停休的三马车,结果牺牲问一下,是否找公司进行赔偿。或公司是否应该给这种特殊行业的员工上有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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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私企上班,我和同事下班回家的路上出了车祸,同事死亡了,车是我个人的,单位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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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10:32:37& & & & & & & &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刘某某系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铁水沟耐火材料维修工作。
  日10时30分,刘某某与同事孙某、王某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10时40分,刘某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区工业园路口处时,被付某驾驶的载货汽车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日刘某某之子刘小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父为工伤,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构成工伤。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维持。该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理由是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尽管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
  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惟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
  因此,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可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突发事件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原因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然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风险范畴,且不应只局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原因而绕道,如果该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劳动者立场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途径。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判断为合理途径。而因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殊事件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以避免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可认定绕道的合理性。此外,绕道距离的长短也应作为是否上下班合理途径的考量因素。至于绕道距离多远才属于合理范畴,亦应以社会普遍认识为基础加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在上下班途中“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或提前等情形。如职工蔡某驾驶汽车上班,途中发生故障,遂送往修理厂维修,后蔡某向单位说明了原因,并乘坐出租车从维修处赶往单位,到单位附近时,出租车与卡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此时虽然已经延误了正常上班时间,但事出有因,非蔡某主观因素所致,可视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又如,宋某完成其当日的工作之后,于下午三点未请假离开单位骑车回家,而单位正式下班时间为四点半,且该单位不是计件工作制,宋某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宋某提前下班缺乏合理事由,该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当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综上,在上下班时间的认定上,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的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明确:根据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惟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刘某某系原告公司职工,从事铁水沟耐火材料维修工作,其从事的工作一般是什么时候干完活什么时候下班,全天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下班时间不固定。日10时30分,刘某某与同事孙某、王某换下工作服,洗完脸后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在回家途中于10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时间应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与回家路线、方向相符,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属于“上下班途中”。且其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并未喝酒,不存在因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伤亡的情况。
  因此,被告认定刘某某系在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导致死亡系工伤,符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要求撤销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发生时间是在日,应该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而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某的死亡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我们应注意的是,结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黄建平 胡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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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5:03, 评分: 0 )
有的单位即使男性是特殊工种,可是单位不向上报不承认,这苦又向谁诉说去,这种制度太不合情和理了 ,男同志60岁已经是个花甲的老头了,干不动了,除非事业单位干部阶层愿意玩退休,社会人群大多还是老百姓多,当官不为民做主啊!他们生活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最低层,对于这部份人员,国家应考虑他们能够提前退休,男55岁,女45岁,让他们也感受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条件下,享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公平先待遇。
( 22:48:15, 评分: -5 )
( 14:37:31, 评分: 0 )
工人阶级是主人,领导干部是公扑。 现在事道变了,主人说的不算,朴人说的算 。
222.172.18.* 说道: 10:27为什么机关很多人40岁就退休了?他们可以工人55岁都不行为什么?一国两制吗?????
222.172.18.* 说道: 10:2760岁死了开不着工资的社保部门给送阎王爷那去。
( 13:53:43, 评分: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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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延长职工退休年龄你怎么想? 20:34前年在人大会议期间就有人提出要延长职工退休年龄,近日国家劳保部发言人正式提出此事,可能很快就会有新的政策出台。老百姓怎么看待这一问题呢?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心态,发帖者曾在小范围内进行了调查,也希望大家共同关注。
  & &&&一、赞成延长的人群: a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b事业单位、教师、国家垄断待行业(如电信、供电、银行等)职员。c部分大型国企职工。
  & &&&a类人员本来就和养老保险不搭边,他们是吃皇粮的,退休后收入比在企业工作退休人假如下班回家路上发生车祸公司有责任吗?那个知道请马上回答急呀!谢谢拉!
假如下班回家路上发生车祸公司有责任吗?那个知道请马上回答急呀!谢谢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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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人不负车祸的主要责任,就是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主要责任,都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否则不能。
你人离开公司后发生的事故,公司是没有责任的。而且你还下班了…如果是公司指派你出去完成某项工作而发生的事故,那就和公司就有点责任。或者说你在公司上班时间发生的事故,公司也会有责任。你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去咨询一下相对的法律顾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劳动者可以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所以你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你好,是这样的我有个阿姨她在晚上12点下班回家徒中发生车祸了,撞她的那辆车又跑了,而她又不辛去世。我想问下她所在的公司是否有责任
你所述应当是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领取48--60个月(具体多少,应看本省规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以及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配偶按职工本人月工资40%,其他亲属30%的标准,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兄弟你说的是真的吗?别蒙我呀?我说的可不是开玩笑的
日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从专业理论上是这样规定的,怎么样争取权利是当事人的手段了。祝维权成功
上下班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算工伤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公司承担你的因公负伤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受到伤害,且由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视为工伤。劳动者因工伤,有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下班了,他自己在别的地方路上出了车祸,我有什么责?急,有人知道请告知?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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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亲属在一个企业打工,公司叫她们去公司开会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了,当时骑的是助动车,我这问题是不是也算工伤。驾驶员该赔我哪些?
事故地点为上海闵行区。
谢谢! 那么应该选择哪一方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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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中午下班回家吃饭,途中车祸造成死亡,骑助力摩托车,事故地点十字路口无红绿灯及任何警示牌、道路两边绿化树木较高,非常影响视线咨询:1、需要工厂、肇事司机赔偿大约多少
2、能不能起诉当地园林绿化部门等,事故地段近两年出现了四次交通死亡事故,也多次出现碰伤等事故
农业户口,年龄19岁
我厂员工在下早班买菜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属于工伤呢。
我爸24号晚上在私营企业上班,晚上被要求加班,加完班回家途中被别人的车违反交通规则撞了,请问根据新的劳动法,单位需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我爸下班出厂200米左右被一电瓶车所撞 厂里负责吗 我去厂里交涉 他们说今年出台新政策,上下班途中出事与厂方无关。我想问是不是这样 那被电瓶车撞了而且报警了,能不能算工伤啊.或者厂里应不应该负责一些医药费用啊
请问在我工地上班的工人,下班后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我施工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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