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贪污,家属也会下一个被查的会是谁吗

专家:中国贪官自杀收益大于成本 一人自杀多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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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1月23日电 英国《金融时报》近日撰文称,中国贪官自杀的成本大于收益,一人自杀往往多人收益。近年来,中国官员自杀案例渐渐增多,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2003年8月底到2014年4月初,自杀官员多达112人,平均每年大约10人。自杀官员涉及26个省份,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其中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总数的二成以上。建国后最有名的自杀贪官,应该是原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根据官方消息,王宝森贪污和挪用公款总共超过3亿元人民币,于日凌晨在北京郊区怀柔开枪自尽。最近的一个贪官自杀案例,是南京市六合区原区委书记娄学全。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娄学全顶风违纪,接受化工园管委会的宴请并收受慰问金,被免去六合区委书记和南京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月18日凌晨,娄学全在家中上吊,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官员自杀,三成涉贪我们根据公开报道统计了近三年的数据,发现:2012年自杀官员12人,其中4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3年自杀官员7人,其中2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4年自杀官员陡然增加到39人,其中10人贪腐或涉嫌贪腐。综合最近三年数据,贪腐或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的大约三成。与前十年()相比,贪官自杀的数量和比例都在上升。考虑到官员自杀后,涉嫌贪腐的信息对官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都非常不利,从而最有可能被官方掩盖,因此我们估计的涉贪官员自杀比例应该是最保守的数字。与贪官自杀数量明显上升的现象相反,贪官被判处死刑的数量却明显下降。按照《刑法》的字面规定,法律对贪官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官员贪污或受贿5千元以上,即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每多贪污1万元,就增加1年徒刑;贪污数额超过10万元,可判处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然而,一方面由于国际上“少杀慎杀”的人道主义原则开始在中国的司法系统被逐步接受,另一方面很多贪官有坦白、退赃以及立功表现,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贪官被最终判处死刑。根据媒体报道,从2000年到2011年,这12年里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只有15人,平均一年只有一个。而且,从2012年到2014年,这3年里只有一个贪官被判处死刑,就是原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作为一个副处级官员,此人贪污、受贿金额近4亿元人民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典型,因此死罪难逃。吊诡的问题正在于此:既然贪官几乎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为什么贪官还要选择自杀?更吊诡的是,这几年被判死刑的官员数量明显下降,可为什么自杀的官员数量却明显上升?一句简单的“畏罪自杀”实在难以解释,为此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一个解释。贪官自杀的成本和收益考量在经济学家看来,人们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理性的。理性人的目标是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水平。这里的效用(utility)通常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如金钱和住房)和非物质利益(如权力和美女),也可以包括自己家属或相关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贪官选择自杀,一定是因为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的成本,因此自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的确,这是一个冷酷甚至残酷的结论,但这很可能是最接近事实真相的结论。一个贪官自杀的主要成本,莫过于自己的生命消失,从而导致本人的效用水平为零。因为死人是不能享受的。次要的成本,就是给自己家人、亲属或朋友带来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熟人离世导致的精神损失。毕竟人是社会动物,也是感情动物,因此一个活生生的身边人突然离世,哪怕他是一个贪官,也会让正常人在较长时间内感到痛苦。其二,是物质上的损失。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一个家族或者朋友圈中,一旦某人当官掌权了,其他人都希望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分享权力和利益。这也是近年来“家族腐败”频繁爆发的文化因素。反之,一旦贪官自杀了,亲朋好友从中得到的部分既得利益(如升职、找工作)恐怕也伴随贪官一同消失了,这就是所谓的“树倒猢狲散”。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除罪证,保护同僚。由于反腐败法律和政策日渐趋紧,单个官员要想贪腐后不被抓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近年来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和“家族腐败”才日渐增多。在一个完整的腐败链条中,处于最上游的贪官是最难抓捕的,因为权力越大,反侦查的手段和反“反腐败”的能力越强。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从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由外至内,抽丝剥茧。但是,根据《刑法》,一旦当事人死亡,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理。因此,一个处于腐败链条下游或者薄弱环节的贪官自杀了,或者“被自杀”了,就意味着证据链条被破坏了,反腐败工作就只能半途而废,或者只拍死了“苍蝇”,却放走了“老虎”。一个贪官自杀了,多个贪官就漏网了,这叫“丢车保帅”。第二,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贪官自杀虽然给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却可能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中国传统文化讲究“死者为大”。一旦某个人死了,即便他是贪官,社会舆论也希望“手下留情”、“适可而止”,穷追猛打、挖地三尺的做法尽管合理合法,但是却不合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贪官生前用贪污所得为子女购房置地,又或者以家属名义在银行存下赃款,司法机关恐怕不太可能全部追回这些非法的金钱财物。甚至于一旦贪官自杀,其家属参与的违法违纪问题,也会从轻发落,因为怕再闹出人命,导致结局不好收拾。第三,免受侮辱,保护名声。在当前司法体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一旦被抓,无罪释放的可能性近乎为零,刑讯逼供或者变相逼供的现象恐怕难以避免,至于被人栽赃或者被迫认罪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比如,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庭审中陈述,自己被抓主要是因为得罪了前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并认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和威胁恐吓。预料到或者已经遭遇了这些情况,一些个人意志薄弱的贪官就宁愿选择自杀,也不能接受各种凌辱。当然,不排除有一些贪官在被查处之前,觉得事情终究会败露,从而选择自杀来掩盖罪行。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贪腐的自杀官员,单位为了自己的声誉,会用别的理由掩盖过去——比如“抑郁症”、“绝症”,这样外界并不确知当事官员的贪腐情况,这实际上保护了贪官生前及死后的名声。驱动贪官自杀的外部因素中国有一句俗话,“好死不如赖活”。一个贪官宁可自杀也不愿苟活,说明自杀的收益超过了成本。进一步的问题是,哪些因素可能驱使贪官倾向于选择自杀?技术地说,如果自杀是贪官在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我们可以得到哪些比较静态学命题?首先,上级贪官施加的压力越大,或者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越大,贪官越是容易自杀。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腐败链条的最顶端会想尽办法斩断证据链条,因此会用各种手段逼迫处于下游的贪官自杀。逼迫的主要手段,往往是以保护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作为交换。级别越低的官员,在大贪官面前的谈判力越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越小。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自杀的贪官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再次,司法系统越不透明、公正,贪官越是容易自杀。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系统,不仅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也能保护贪官的合法利益,即让贪官“愿赌服输”。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贪腐几乎没有死刑,贪官就不会因为折损自尊而被迫走上自杀的极端道路;否则,为了自尊,当初就不应该去贪污受贿。从这个角度讲,大规模、运动式、“不拘泥流程”的反腐败,会导致更多贪官自杀。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三年判死刑的贪官极少,但自杀贪官反而大幅增加的异常现象。最后,对家属的心理损失越看重,贪官越是不容易自杀。前面提到的两个因素都是影响自杀收益的,从影响自杀成本的角度讲,一个贪官越是看重家庭,越是看重离世对亲朋好友的感情损失,就越是不可能自杀。显然,女性相对更看重家庭和感情,因此这些年女贪官自杀的案例只有极少的一两例。从社会最优的角度讲,贪官自杀对贪官本人和家属都是一种损失,对纪检机关反腐败也是一种损失,对法治建设也是一种减分现象。因此,减少贪官自杀的现象,遏制贪官自杀的上升势头,应该成为中国反腐败行动的必要议程。根据我们的分析,要减少贪官自杀,就要提高贪官自杀的成本,或者降低贪官自杀的收益。为了实现前者,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贪腐线索,应尽量利用涉案官员的家属来做工作,使其既能提供更多线索,又可减少自杀倾向。为了实现后者,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要。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向全社会表明决心,不管贪官本人是否自杀,贪腐必查,赃款必究,真正做到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聚焦·官员自杀延伸阅读更多新闻浏览,请扫描下载海客新闻
责编:杨之光
关键词:贪官,官员自杀,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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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剑指国企亲缘腐败:一人得道家属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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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得道 家属发财
  中纪委剑指国企“亲缘经商腐败”
  近日,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三轮专项巡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国企领导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将国企盈利业务安排配偶、子女等亲属开办的企业经营,巨额国有资产收益被蚕食。此外,还有国企领导干脆直接安排亲属开办企业,用于转移甚至“洗白”其贪腐所得。
  “靠船吃船”
  “中海运一些领导人员及亲友和特定关系人围绕航运业务开办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靠船吃船’问题突出”“中石化[微博]有的领导人员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通过承揽中石化业务进行关联交易谋利”……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成为这些被巡视央企的普遍性问题,有央企被巡视组毫不客气地指出,“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愈演愈烈”。
  据中纪委通报,针对领导亲属经商办企业,中国联通(8.46, 0.23, 2.79%)相关人员注销企业21个、转让企业63个、退出股份16个、辞去高管职务8个、终止业务往来85个;中船集团通过初步审核,共有211名各级领导的亲属经商办企业,其中5人的亲属所办企业与其本人所属单位有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个人申报涉及合同总金额18736万元。
  上有政策
  中办国办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系列禁令,并要求国企领导应按年度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中纪委及各地纪委也多次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的规定中对家属和亲友经商提出了禁令。
  下有对策
  据记者调查,不少地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多次开展过以自查自纠、随机抽查为主的专项清理。但由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相对隐蔽,若非主动报告很难查明;企业知情人士往往也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认为国企的钱给谁赚都是赚,不愿或不敢给领导“找别扭”。
  日前被查处的贵州电网公司原副巡视员王和,在2012年至2014年间默许其儿子开办的公司在电网所属企业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王和在2013年和2014年按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均隐瞒了儿子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违规成本太低”
  “国企领导违规经商问题屡禁不止,关键在于违规成本太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刘山鹰说,治理国企领导违规经商的相关制度中,绝大多数都是采取党纪政纪处理。其实,针对国企亲属经商问题,刑法有明确的罪名予以处罚,但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刘山鹰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经营等情形,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处拘役或最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在实际中,国企领导因亲属违规经商,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受到刑罚的并不多见”。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表示,治理国企领导亲属违规经商顽疾,不仅要从外围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惩处机制,更重要的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权力和利益制衡,办法就是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想,如果国企中有非国有股东,他会允许类似侵犯自身利益的情况发生吗?”
  据新华社
  “亲缘经商腐败”四大手法
  低买高卖
  业内人士介绍,国企领导亲属经营的企业,一般都会以低买高卖方式在关联交易中获利。由于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行政化色彩浓厚,一些领导借此将对国企资源支配权延伸到领导亲属所办企业。有国企员工表示,“一般企业若不与这些亲属企业合作或进贡,要成为国企的供应商或者服务商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利益交换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刘山鹰说,“国企领导间还有一种隐性的‘换手挠痒’照顾彼此生意的利益输送,比如A和B分别是不同公司的领导,自己的亲属分别经营公司,然后A和B彼此照顾对方亲属的生意,实际上是另一种利益交换。”
  直接侵吞
  广西检察系统一位办案人员介绍,一些国企领导往往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将国有资产贱卖或免费提供给亲属经营的企业,“即便事后追查,也会以‘对市场判断失败’‘交了学费’等借口为由轻松诿过”。
  借壳洗白
  记者调查还发现,一些国企领导安排亲属开办企业,只为“洗白”违法所得,企业成为一副让非法变合法的“白手套”。据中纪委官网披露,云南锡业集团原董事长雷毅因受贿2000多万元被判死缓,他曾多次安排其弟雷斌采用办公司、投资股权、购买房产等方式转移赃款。2009年,雷毅指使其弟到深圳收取一笔50万元的贿赂款,直接用于在深圳注册成立一家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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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满10W,一律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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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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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night1889 于
13:17 编辑
其实正常赚钱也可以。。靠山吃山嘛。。。。只要不是那种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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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超群母亲张桂英曾表示,她怀疑马超群因得罪上司马壮而被调查。马超群弟弟前妻孟秋红说,马超群曾就马壮问题准备举报材料。而记者核实,孟和张都承认马超群被抓前未向任何部门递交过该材料
我一点也不质疑大妈的良好用心,绝对是奔着“爱国爱家保卫青少年”的崇高目标去的,我也不怀疑现在某些地方举行的性文化节陷入“有性无文化”的尴尬境地,但我没法因大妈用意崇高而盲目地支持站不住脚的论点及论据。
来自河北秦皇岛的副处级干部马超群,同样以1.2个亿的贪腐数据惊掉世人眼镜。而更奇葩的是,他也没多少权力,只是一个管自来水的!用收60块钱自来水的时间,自己家里的钱就能堆到1.2亿,做他这样的官员,还真是一本万利呢。
“985”和“211”首先是一种身份和血统。前些年,“985”和“211”的高校名额就已经不再扩招,这基本等于这些大学在我国已经确定了“贵族血统”+“世袭罔替”的待遇。只有废除之,我国数千所高校才有可能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平发展。
一个天天在电视上播放皇子为争帝位死掐、妃子争宠互害、学者谈起三国中的阴谋津津乐道的国度,重建信任的难度可以逆料。专家:中国贪官**收益大于成本 一人**多人受益(转载)_聚焦天涯 - 快乐生活
专家:中国贪官**收益大于成本 一人**多人受益(转载)
作者:莫烦我噶2013 发布日期: 15:52:00
作者:都御史 回复时间: 17:22:40社区书记贪污43万被查 家属退缴100万获轻判
来源:现代快报
  去年年初,南京浦口汤泉街道瓦殿社区书记朱邦财,因涉嫌贪污被浦口区纪委请去协助调查。经法院认定,他累计贪污、受贿43万元。而就在朱邦财配合调查期间,他的家属主动向纪委退缴了100万元。
  近日,朱邦财因贪污和受贿,获刑5年6个月,赃款追缴,并没收财产5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第一笔钱
  伪造资料套出6万元,他独吞了
  今年50岁的朱邦财,从7年前就开始担任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村(后改为社区)党总支书记。他到任后不久,京沪高铁项目开始拆迁征地。部分村民的土地将被征用,房屋也面临拆迁。为跟拆迁办人员搞好关系,朱邦财对拆迁办的韩某某鞍前马后,两人很快成了“铁杆朋友”。
  2008年夏天,朱邦财与韩某某商议,利用被拆迁户秦师傅的拆迁资料,虚列了补偿项目,骗取了6万元补偿款。后来,朱邦财将这6万元收入了自己的腰包。对于朱邦财“独吞”这笔钱,韩某某没说什么。在他看来,这笔钱就是糖衣炮弹,要让朱邦财先尝到甜头。
  第二笔钱
  他故技重施,为拆迁办主任付房款
  2009年下半年,时任汤泉街道拆迁办主任张某,以及工作人员韩某某,找到朱邦财,提出要购买村里的两套安置房。他们提出:每人付10万元后,各自还差的10多万元,由瓦殿村承担。
  2009年年底,朱邦财让村会计带回了经签字审批的空白拆迁登记调查表。在朱邦财的授意下,会计以4户被拆迁户的名义,伪造了拆迁资料,从拆迁项目上捞钱。负责拆迁资料把关的张某和韩某某,早就在空白的表格上签了字,所以这些伪造的材料,一路绿灯通过审核存档。钱到账后,这笔钱中的23万多元被用于为拆迁办的两位领导结清房款。剩下的钱暂时留在村公益账户里。
  第三笔钱
  道路拓宽征地,他又捞了11.55万
  2012年年底,浦口“江星桥线道路拓宽”项目,需征用瓦殿社区部分农户房屋以及土地。街道拆迁办负责这个项目拆迁的人,依然是韩某某。
  早年,朱邦财任汤泉的村建所所长时,村民汪某要违规盖房,而朱给了他便利,让他非法获利了14万元。后来,汪某作为报答,送给了他2万元。征得汪某同意后,朱邦财让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与韩某某一起,虚构了房屋拆迁等名目,骗取了拆迁补偿款11.55万元。而韩某某因此前买房的一半房款是在朱邦财的配合帮助下,从别的拆迁项目中“弄”出来的,所以这次朱邦财的行动,他全程配合。后来,这笔钱全落入了朱邦财的口袋。
  法院判决
  家属退缴100万,法院认定涉案43万,判了他5年半
  去年年初,朱邦财贪污的事被别的案件牵出来,他被浦口区纪委要求配合调查。家人得知他可能出事后,在他被警方刑拘前,找到浦口区纪委,主动退缴了1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后来经纪检部门调查后,法院最终认定他贪污和受贿的款为43万元。不久前,浦口法院审理后认定,朱邦财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考虑到他自首和主动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两罪并罚判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涉案的拆迁办主任等人,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UN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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