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站用残疾人承包土地怎什办?

个人如何申请承包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的土地能不能种植牧草。如何在承包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养殖圈舍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退伍军人,现从事肉牛养殖,现想承包自己生产队的300亩土地,进行种植和养殖,种植主要为牧草和玉米,计划在待承包的土地上占用40亩左右建设牛场,不知主要种植牧草能不能承包,承包要不要给国家钱,请问我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资格,如何申请。谢谢
我们是以租用的方式,租下村里60亩地,当然在地上也有自建的简易房屋,听说快要被政府征用了,土地的租赁期还剩余40余年。我们会得到什么补偿,关于补偿这块我们不太明白,请高人指点,并附相关条款说明。谢谢 。
集体荒山被个人以建养猪场为名承包40年。在3年内没搞建设并未经集体社员同意私自转让是否违法
集体荒山被个人承包40年。在3年内不搞建设并转让是否违法
承包土地种植苗圃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补贴,需要些什么资料?
各位律师:
你好,我们村集体原有一个场原(村集体用来晾晒谷物的场所),在1983年的时候,由村集体决定,把场原上的建筑物卖给私人使用,并申明,只卖上面的建筑物,不买土地,以后村集体需要使用土地时,村民必须交还集体,多年以来,我村集体一直没有给买房的村民翻新修建,现在我村小组准备收回,由集体使用,我们应如何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当时签订的协议书由于时间太长,村集体留的已经没有保留了,开会的会议纪录也没有详细载明)
非农户口能不能承包农村集体土地
邻镇有一片荒地,大多都没人管,但是是属于个人的耕地,有十来户,还有有15亩的小山坡种的桉树,一起有50亩左右,我想承包来养羊,耕地种牧草,山坡用来放牧,他们队长说养羊没问题,村民也同意我承包,我想问问各位专家像这种耕地我能搞养殖吗?我能在耕地上建规模化的羊舍吗?还有管理员的一间住宿?我要做这些需要在哪里办理什么手续?初次承包土地好多问题不懂,希望大家能详细给我说说,谢谢了
邻镇有一片荒地,大多都没人管,但是是属于个人的耕地,有十来户,还有有15亩的小山坡种的桉树,一起有50亩左右,我想承包来养羊,耕地种牧草,山坡用来放牧,他们队长说养羊没问题,村民也同意我承包,我想问问各位专家像这种耕地我能搞养殖吗?我能在耕地上建规模化的羊舍吗?还有管理员的一间住宿?我要做这些需要在哪里办理什么手续?初次承包土地好多问题不懂,希望大家能详细给我说说,谢谢了
律师,你好,我家是住在农村,我爸是残疾人,爸妈都没有什么正当的职业。我们家后面有一块田,是家庭承包的,到2023年到期。在05年的时候,我读初中的时候,一天早上,村里叫了一些流氓把我家田上我太爷爷的房子强制拆掉了。之后他们就把后面很大一块田围了起来,刚开始时说建停车场,但是到今年一直没开工,到今年六月他们才开始动工,说要建4s店了。当时我爸并没有签字把田给他们,村里每年都有人来把那些补偿费送过来,我爸都拒绝收了,一年就给了我们一两千的补偿费。
继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要带些什么证件?政策法规详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六次常务会
  议通过 1992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生产经营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耕地、荒地、林地、草地、荒山、荒坡、水产业水面、戈壁荒滩、果园、桑园、菜园及相关的机械设备、附属建筑设施、农机具、水利、水产设施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承包。
  第四条 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承包的项目、指标、期限、条件、责任及经营方式,依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土地承包的原则和政策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也可以结合适度规模的作业队、组、户联产承包。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土地法承包经营,不准变卖、抵押、毁弃、破坏,擅自处理承包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承包按照有偿使用原则,依等级、面积收取土地承包费。承包期满,继续承包或转包时要重新评定土地等级,按照新的等级发包。建立资金积累制度,管好用活集体资金。
  第七条 人均占有土地较多的地方,可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对集体经营的机动地采取招标承包;新开发的土地一般不再平均分包到户,应当适当集中,提倡适度规模经营,租赁承包。
  第八条 土地承包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中心的农村"五好"建设和以统一种植计划、统一机械作业、统一灌溉管理、统一农田基本建设、统一重大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五统一"经营。
  第九条 农村出生和婚嫁新增人口一般不增加承包地,因新增人口而严重缺地的农户,可以从机动地和新开垦耕地中适当解决。承包地因人口变动或过于分散等原因需进行适当调整时,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在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地方,可以实行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调整,即人口增加相应增加口粮田,减少责任田;人口减少,则相应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保证承包土地的稳定性。
  对于从事非农产业,已有固定收入或无力经营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必须经发包方许可,可在土地承包期内有偿转包,以利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尚未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专业队(组),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持有合法证明,并有财产抵偿和经营能力,兼有负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书由县(市)统一规格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名称和承包方的姓名;
  (二)承包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等级、价金、承包费和使用年限;
  (三)承包方完成国家合同定购的农牧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交售方式、时间、地点;
  (四)承包方交纳农牧业税、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和乡统筹费的比例、数量、时间和方式,以及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使用和结算方式;
  (五)耕地肥力升降奖罚措施和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林带、道路、水利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的管护责任,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土地经营服务项目、条件、方式、技术及收费标准和办法;
  (七)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合同签订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乡(镇)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手续或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各存一份。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破坏资源或生态环境的;
  (四)无权发包或无承包能力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六)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的合同;
  (七)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把承包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的。
  (八)主要条款不明确无法履行的。
  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故意造成承包合同无效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税收、价格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由于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六)承包方采取破坏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七)承包土地及所属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八)发包方掌握确凿事实证明承包方继续承包存在风险,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而被拒绝或无法提供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一方接到通知后30天内不予答复,视为默认。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责任方要负责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税收、价格变化的,协议签订前,须取得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或解除数量大,涉及面广的合同,须经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到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允许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的证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部分或全部免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采取一定措施可以减轻对方损失而未采取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使用不当造成荒芜或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林带、道路、水利设施及其他设备造成破坏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加倍赔偿。
  承包方擅自出卖出租承包土地,发包方有权收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或给予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项目需征用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应当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负责与用地单位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承包方应无条件按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的经济损失,应由征用土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给承包方另行调整土地或安排其他就业门路。
合同的管理与仲裁
  第二十二条 县(市)、乡(镇)成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农、林、牧、水利、土地管理、司法等部门组成,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任主任。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的法规、政策及经济合同法;
  (二)指导签订合同,负责合同鉴证;
  (三)检查、监督合同履行和兑现;
  (四)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五)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六)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成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小组,设置兼职合同管理员。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由专业会计,调解委员、村民代表等组成。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由兼职合同管理员(专业会计)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合同的政策和规定;
  (二)指导合同签订,调整、兑现土地承包合同;
  (三)调解合同纠纷;
  (四)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向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报告本村当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合同管理小组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发出调解书。经过仲裁的,要发出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县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发出复议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复议仲裁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3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原复议仲裁决定有效。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复议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村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依据《经济合同法》中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鉴证、调解或仲裁,责任方应按规定向合同管理委员会分别交纳鉴证费、调解费、仲裁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坐着轮椅“奔跑”
“双拐”老师驻守乡村小学39年
残障人士自立更生 福利院实现“造血”生存
盲人芭蕾舞者赵蕴辉
“我能听到妈妈的声音了!”集体土地承包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村集体土地被租给养殖户建造养殖场,造好的养殖场又转租给了别人养殖,本来合同上的租用土地面积为25亩地,但现在他的养殖场占地47亩地。另外的22亩地属于什么问题?合同由村委会与对方签订少数村民签字,合同上没有租用年限,建造养殖场的合同上也没有土地局印章,这合法吗?村民想要回土地应该怎么办?
律师您好,我外公原在老家务农,因为上了年纪加上身体不好,无法再从事农务,所以就迁出户口到我家随我父母生活,但是在迁出户口时,家中土地无人愿意接受,所以将土地交回政府,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外公是否还保留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老家后来征收,请问我外公还能否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村集体土地经两委会承包此协议上并没有承包面积有效吗
我家在河北省秦皇岛青龙县农村,我家于去年承包了所在村组的4亩集体土地,并与所在村组所有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是,邻近另一村组认为该块土地有其村组部分,不让我家使用,故此产生纠纷。
关于该块土地,当时负责分地的村干部共有三人,现有一人健在,该人明确表明该块地确为我组土地,但邻近村组认为一个人承认不算,阻扰我家正当权益。但是,受限于村里相关制度不健全,当时并未进行登记,没有留下原始地籍档案。
请问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解决?
我村近期要建设文化广场供村民休闲健身,选址的位置涉及到一块土地,该土地在二轮承包前因村部建设挖沙毁坏,同时该土地的所有人也承认该土地被村收回。该土地从此废弃,但此后由我村一村民复垦耕种至今。经查,此土地二轮承包后,土地台账上已经没有此地块的记录,同时,耕种此地的农民也没有任何手续、协议等有效证明,只是因多年耕种,百姓普遍认可。我村在这种情况下,可否认为此土地仍为村集体所有,强制使用此土地是否合法?(我可以给该村民青苗补偿),我还需给他其他费用吗...
私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通过每户村民认同,只跟个体村民签订合同,但没经过该村大队,且没跟本大队签订合同并盖公章,请问下律师这样的承包是否生效?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家人在县城郊区承包了一份土地建房,一共是有9户人一块承包了一起建的房,今年6月刚完工,县政府以非法建设为由,在7月份把我们9户人家的房子(都已经建有两层以上且在路边同排)强制拆除,没有谈任何赔偿条件,做为一个农民幸苦一辈子就为了个住所都没有保证。我想问的是向这样的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要回部份补偿呢,该房是否属于小产权,若能回复不胜感激。
我在2000年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并签订50年承包合同,其间为了经营,自建600平方米厂房,和200平方米住房6间,现在面临拆迁,将如何补偿?
非农户口能不能承包农村集体土地
律师,你好,我家是住在农村,我爸是残疾人,爸妈都没有什么正当的职业。我们家后面有一块田,是家庭承包的,到2023年到期。在05年的时候,我读初中的时候,一天早上,村里叫了一些流氓把我家田上我太爷爷的房子强制拆掉了。之后他们就把后面很大一块田围了起来,刚开始时说建停车场,但是到今年一直没开工,到今年六月他们才开始动工,说要建4s店了。当时我爸并没有签字把田给他们,村里每年都有人来把那些补偿费送过来,我爸都拒绝收了,一年就给了我们一两千的补偿费。
我哥是村民小组成员,2004年1月经过竞价和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本组集体山林20年有承包经营管理合同。2007年,本组又将包含我哥已经承包了的山林的其他山林承包给组内另几个村民。所在组长、村长、私下授意组员,以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为由,要终止2004年和我哥签订的承包合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没有留存。几年来,我哥上百次找所在乡人民政府。几届导都没有得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只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三分之...怎样优先承包土地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为残疾人, 现有偿转包给我;但村民小组要求组员优先承包,要求赔偿我五千元,让我退合同;我不想退;组长这样做对吗我该怎么办
我与我们农场与1999年签订5亩土地承包合同,于2010年农场改制,通过法院解除了承包合同,但以后18年没有履行的也不给补偿,我应该怎样维权
姐姐和弟弟四人共同承包了一块土地
弟弟在未经得我和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地转让给了别人
我和母亲将弟弟和购买者告上法庭
要求撤销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
返还属于我们承包的土地
因为法官和购买者关系非常好 现判决转让协议有效
驳回我们的诉求
请问 我们有办法要回土地吗
法院的判决有效吗
我和丈夫是二婚(丈夫已死亡)现在我想种承包村里的土地,经营权证上没有我的名字有丈夫、婆婆、公公(死亡)婆婆不给我。我能要回我丈夫承包的土地份额吗?(3.3亩)谢谢
2003年的时候我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这块地原来是种桑树的,后来没人养蚕了村委就承包给了我。由于地势好靠路边。可以租给别人当场地用。还有两年快到期了。我想接着续约。可村书记不让。别人告诉我村书记早就惦记着了。我想问我怎样做才能最大几率的承包下来这块地呢?谢谢
承包集体土地30年合同退耕还林加包20年 被修高速公路占用 我是河北迁安的 问怎样记算补偿的
我亲戚有块菜地,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那个人(不是本村的,是同个镇的)从我亲戚那买这个地盖猪场和附属的小房子(除了我亲戚的地,还有其他几个人的地),但是法律好像不让改变土地用途的,请问在写协议时能否把这方面规避掉,我们只将土地转给他,而至于他拿来干什么,我们不管。谢谢
我亲戚有块菜地,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那个人(不是本村的,是同个镇的)从我亲戚那买这个地盖猪场和附属的小房子(除了我亲戚的地,还有其他几个人的地),但是法律好像不让改变土地用途的,请问在写协议时能否把这方面规避掉,我们只将土地转给他,而至于他拿来干什么,我们不管。谢谢
我家承包的土地,算上承包费用等等近百万元。签署的承包合同是30年的,我家才种了3年现在说要修建水库,我想咨询下到时候的赔偿问题。 我们家算沙湾的,那边好像是属于塔城地区。
您好我是临沂市尚岩镇的家里承包了四亩地未到合同日期被占用请问村里该怎样给我补偿
您好!我村委会无理由将已承包给我家的12亩土地收回,还有16年的租赁期限,已造成了违约,现他不愿将土地再让我家耕种,请问这样的情况,违约金是如何计算的?如何才能将土地还回我家耕种?谢谢!!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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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与庐江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皖行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诉讼代表人:郭维进,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移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法定代表人:刁吉润,县长。委托代理人:陈艺方,庐江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方保,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良元委托代理人:丁太平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以下简称黄碾村民组)因诉庐江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3)合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碾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郭维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庐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艺方、吴方保,被上诉人王良元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碾村民组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王良元户原属庐江县万山镇平塘村侯院村民组。日,王良元通过当时三管村主任将一家户口迁入黄碾村民组,黄碾村民组并没有召开群众会议,也没有村民代表或村民组长签字同意,村民组只知道王良元是代耕郭维华的二轮承包土地。黄碾村民组从来不承认王良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年庐江县人民政府大量印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将空白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给村委会,王良开擅自将郭维华的二轮承包土地变更给当时还不是黄碾村民组村民的王良元,并给其填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庐江县人民政府在没有认真审查的情况下,任意发放空白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黄碾村民组在2012年被征地时才得知王良元违法获得庐字第0104347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良元原系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侯院村民组村民。日,王良元与原庐江县城关镇三管村签订承包(租)耕地合同。1999年,庐江县人民政府依据该承包(租)耕地合同为王良元颁发庐字第0104347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日,王良元户口由候院村民组迁往三管村黄碾村民组,户口迁移时王良元已将承包地交还给侯院村民组,与该村民组解除了土地承包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其与发包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是对根据承包经营权合同已经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确认。庐江县人民政府基于王良元与原庐江县城关镇三管村签订的《承包(租)耕地合同》,为其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黄碾村民组认为庐江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黄碾村民组要求撤销庐字第0104347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讼请求。黄碾村民组上诉称:1、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承包土地由王良元替郭维华户代耕及王良元的《承包耕地合同书》是虚假的事实,一审法院既认定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又对关键事实不作认定,显然矛盾。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良元2000年3月将户口迁出侯院村民组时,将承包土地交还并与侯院村民组解除了土地承包关系。从此时间上也可证明王良元在1999年不具有上诉人村民组的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3、一审法院将《承包耕地合同书》作为颁证确认的唯一依据是错误的。国家设立颁证确权程序的目的就是审查土地发包过程和设权是否合法,确权行为就是一个督查和纠错的过程。一审法院将确权行为错误理解成“有合同就发证”的备案行为,显然混淆了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被上诉人在颁发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审查王良元的户口本或是经过法定民主程序,仅以村镇登记的材料将涉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在王良元名下,未尽审查职责,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庐字第0104347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庐江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庐江县人民政府为王良元户颁证是基于庐江县城关镇三管村黄碾村民组与王良元户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庐江县城关镇颁证的最后期限是2000年3月,这个时间王良元的户口已经转到三管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填写的时间在前,实际发证在后。王良元的户口属于黄碾村民组,王良元户实际经营了黄碾村民组2.79亩土地,并从1998年开始按照该土地承包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均有明确规定,庐江县人民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王良元户三提五统、水费、两闸一站水规费、一事一议筹资以及领取农业税退税、享受各种惠农补帖等事项,大多是由黄碾村民组申报、经办,所以,该村民组对"王良元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以自己名义依法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早已知晓,故其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王良元同意庐江县人民政府答辩意见。一审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有:1、委托书、承包(租)耕地登记表(合同副本)。2、王良元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3、庐集用(2000)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4、王良元低保证和残疾人证。5、庐字0104347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1-5证明王良元是黄碾村民组村民,庐江县政府为其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事实和法律根据。6、王良元缴纳乡统筹等农民负担、农业税、领取粮食直补等凭证9张。7、农业税收记录卡4张,发放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清册等2张。证据6-7证明王良元是以自己名义承担义务、享受权利。8、证明。9、座谈会记录。证据8-9证明王良元在迁出地侯院村民组无承包土地。庐江县人民政府提供了庐发(1994)20号文件、中办发(1997)16号通知、城政办(1997)48号文件、城办(2000)05号通知作为庐江县人民政府向王良元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依据。一审原告黄碾村民组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诉状》、《证据目录》,证明王良元于日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并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黄碾村民组才首次知悉庐江县人民政府向王良元颁发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黄碾村民组人口统计表》,证明王良元户自日户口迁入黄碾村,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该户1999年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证时王良元并非黄碾村民组村民,庐江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3、《黄碾村民组土地款分配方案(议案)》、《黄碾村民组土地款分配方案》、《说明》,证明自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黄碾村民组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和村代表会议,就土地分配进行讨论,村民组及其他村民仅知道王良元为案外人郭维华代耕土地,并不知晓其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证人证言》5份、《证明》,证明王良元不具备土地承包资格,只是帮郭维华代耕土地;黄碾村民组原三位组长在其任职期间并未将土地发包给王良元,村民组及其村民并不知晓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5、《委托书》、《通知》、《承包合同副本》,证明日,涉案土地仍由郭维华承包;承包合同副本记载的签订日期是1995年,此时承包人应是郭维华;委托书记载土地二轮承包时任村民组长应是汪文会,并非郭维章,同时承包合同副本签订时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良开是1998年上任而非1995年;委托书和涉案承包经营权证基础合同明显是虚假的,庐江县人民政府发放土地经营权证是错误的。6、《关于王良元土地款的协议》,证明王良元与原承包人郭维华至日时仍存在土地承包争议,郭维华认为只是将土地交给王良元代耕,因此要求王良元给付土地款和附属款。7、《黄碾村民组关于王良元问题的联名书》、《关于撤销王良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报告》,证明村民组及其村民并不知悉庐江县人民政府给王良元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村民组及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一审第三人王良元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王良元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2、庐集用(2000)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3、王良元低保证、残疾人证;4、庐字第0104347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1-4证明王良元是黄碾村民组村民,庐江县人民政府为王良元颁发《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农民负担监督卡、通知、农业税完税凭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农业税减免证、乡提留村统筹专用收据、项目贷款还贷收据、教育费附加收据等36张;6、土地补偿款分配表1份,证据5、6证明王良元是以自己名义承担义务、享受权利。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与一审无异。经审查,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审判决认定王良元与庐江县城关镇三管村签订二轮承包(租)耕地合同的时间是日有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及庐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城政办(1997)48号文件,1998年黄碾村民组与农户补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将时间统一填写为“日”,而此时间并非实际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审理另查明:王良元家庭原属黄碾村,1960年,王良元父亲去世,其与母亲迁到外村。王良元的堂兄王良伦系教师,王良伦妻子郭维华及其儿子、女儿原系黄碾村民组村民,其儿子上大学、女儿出嫁后户口均迁出黄碾村民组,日,郭维华户口也迁出黄碾村民组,转为非农户口。1997年,郭维华举家搬离黄碾村民组时,将原居住房屋卖给王良元户居住,同时将郭维华承包的2.97亩土地交给王良元户代耕,王良元遂举家搬回黄碾村民组。1994年庐江县城关镇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当时黄碾村民组没有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日庐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出城政办(1997)48号《关于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通知》,要求“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地方要组织力量在97年12月底前按城政(1995)年4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格式与农户签订合同,并及时与镇农经站联系,进行合同鉴证、编号和有关档案保管工作,手续完备后发放到户。如有土地转包、使用权转让、反租、倒包等要及时做好合同变更等土地承包的有关资料,各村要建档、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根据该文件规定,1998年黄碾村民组委托庐江县城关镇三管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与农户补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补签合同时间均填写为“95年3月30日”。因郭维华户已举家搬离黄碾村民组,房屋和承包土地均由王良元户居住和耕种,黄碾村民组未与郭维华户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三管村合作经济委员会根据黄碾村民组的委托,将原由郭维华户一轮承包的土地与王良元户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日,中共庐江县城关镇委办公室发出城办(2000)05号《关于抓紧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村委会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抓紧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填写、发放工作,要求证书填写前要认真核对《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保持一致,务必在日前将证书全面发放到户。王良元户从1998年起一直按照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缴纳各种农业税费并享受农业税退税及各种惠农补帖。2000年12月,庐江县人民政府给王良元颁发了位于黄碾村民组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王良元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载明王良元户属于黄碾村民组。2011年11月,黄碾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黄碾村民组支付给王良元户先期土地补偿款21239元后,以王良元户三人不具有黄碾村民组成员资格、所耕种的土地属于郭维华二轮承包的土地为由,拒绝支付王良元户土地补偿余款39万余元。日,王良元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碾村民组支付土地补偿余款。日,黄碾村民组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良元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认为:1998年黄碾村民组委托三管村经济合作委员会与农户补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原黄碾村民组村民郭维华户已举家搬离该村民组,其房屋转让给王良元户居住,其承包的土地由王良元户耕种。黄碾村民组委托三管村经济合作委员会将原由郭维华户承包的土地发包给王良元户耕种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签订后,王良元户实际履行了相关农业税费的缴纳义务。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开庭审理中,均当庭陈述黄碾村民组未与郭维华户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因此,上诉人认为王良元替郭维华户代耕二轮承包土地及王良元的《承包耕地合同书》是虚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上述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承包合同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并不是赋予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是对承包方已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登记确认行为,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自黄碾村民组委托三管村经济合作委员会与王良元户签订的《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成立生效之日起,王良元户即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庐江县人民政府根据该承包合同为王良元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并未违反上述规定。黄碾村民组关于撤销庐江县人民政府为王良元户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黄碾村民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胡 红代理审判员  宋 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秀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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