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书对方没有实行协议犯法吗

一起交通事故缘何两份调解协议
中保网&&&&&&日
近日人保财险四川资阳市分公司通过严密调查取证成功查获一起弄虚作假非法获取交警赔偿协议的案件为公司减少损失近万元
年月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安岳县岳阳镇北街驶往姚市场镇当日时分许行驶至宁都大道东段左转弯处不慎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导致两车受损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周某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为减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天后即与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对方诉求全额赔偿死者家属万元年月中旬周某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资料时在原人民调解协议等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份年月日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该调解协议书认定的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抢救费等共计万元各方当事人赔偿比例为除强制保险万元外其余部分由周某承担%死者李某承担%
保险公司收到周某索赔资料后审查认为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按照目前通常惯例周某赔偿比例应当是在交强险赔偿万元后承担核定损失的%而不是%其多余的部分应视作周某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放弃故此保险公司告知周某本案除去交强险万元外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三者险部分按照核定损失的%赔偿周某周某不服并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应当按照交警部门调解协议书规定的%比例赔偿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车辆情况
本案被保险人为周某本人保险起止时间为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时承保险种为交强险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万元以及车上人员座位险及不计免赔险等
周某意见和核实情况
一周某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应该按照%赔偿的理由为
本案周某在年月日与死者方亲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已经全额赔偿对方万元按照年月日达成的交警调解协议核定的万元除去交强险万元后其余下的万元交警部门调解协议已经明确自己承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这个比例赔偿
根据周某与人保财险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已有交警部门调解文书并确定了车方赔偿比例为%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作为自行协商案件并片面理解以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责任比例为%之规定处理
二保险公司审查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保险合同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全文规定为
被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对周某提供的两份调解协议审查核实情况
按照上述保险合同约定本案如果简单对周某提供的两份调解协议审查周某提供的交警部门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可置疑由于本案已有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并且已经确定了赔偿比例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应当按照交警确定的%赔偿才更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但是保险公司在审核索赔资料时却感到一起交通事故为什么出现两份调解协议其中是否存在猫腻?一是既然周某年月日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按照常规被保险人只需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即可为什么还要劳神费力到交警部门去再办理一份交警调解协议二是第一份人民调解协议达成时间为年月日且赔偿金额为万元而第二份交警调解协议达成时间为年月日核定金额为万元且周某赔偿金额为除去交强险万元后的%那么实际李某获得的总赔偿额应该为万元两份赔偿调解协议哪份更具真实性三是通过认真审查保险公司还发现第一份人民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参加调解的有死者妻子姜某和死者儿子李某A和死者女儿李某B均在人民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而后来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却只有李某妻子姜某和签字且姜某的两份调解协议签字笔迹存在明显差异
基于上述疑问保险公司随即对两份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核实本案年月日周某与死者方签订的万元人民调解是真实的周某也于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但事后到交警部门签订的调解协议完全是周某研究保险条款后为获得更多保险赔款背着死者方找交警部门帮忙办理的也就是讲其交警调解协议是非法取得的为此保险公司向周某告知了调查结果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周某不得不同意保险公司按照%的商业三者险赔偿比例进行赔偿结案
一是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年年增加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近年来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经营大多亏损严重特别是机动车人伤赔偿占比目前大多数都达到%左右甚至更高所以加强机动车人伤理赔管理尽量挤干理赔水分十分重要
二是基于我国当前严峻的诚信危机对于机动车人伤案件应进一步强化打假防骗特别是机动车人伤案件应不断强化和落实全流程管控措施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人伤索赔资料必须严格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三是对于交通事故不同责任的赔偿比例问题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十分明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有责赔偿的责任比例即主责%同责%次责%的赔偿比例客观讲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属于约定俗成而形成的惯例而根据人保财险商业三者险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假设本案周某未提供人民调解全额赔偿协议而直接提供交警%赔偿调解协议那么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交警确定周某按照%比例赔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工作表明在很多交通事故人伤诉讼案例中法官对于主同次责任赔偿比例并未按照惯例划分保险公司也只能依据条款规定按照%赔偿否则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将十分被动
为此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建议对商业三者险第二十四条作适当修改即根据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赔偿比例业已形成的惯例将该条款修改为无论是否被保险人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一律明确规定主责%同责%次责%责任比例这样我们的保险合同约定才既符合我国国情和惯例又杜绝了因条款漏洞导致不良当事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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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交通事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的怎么办???
交通事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的怎么办???
事故发生后有人调解成功后在交警的调节书上填了字调解成功,可是在交警走后另一方又不履行的怎么办?要是打官司交警是否出示勘察现场的证据?
补充:他方的车是上保险的,我想问问如果上法庭保险公司会帮助他方和我打官司吗???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中,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执行效力上不同,交警部门的调解是行政调解,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协议,但是,却有利于当事人减少诉讼,尽快解决矛盾,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
   你来信说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对此不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你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上法院& 证据越多越好& 不过打官司很耗时间& 你自己决定是否有必要去打&&&&&&&道
事故责任是否已经做出认定?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法院会依法调取的。
那诉讼费用是多少啊?那方出啊?
能加我QQ吗?号码是:
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不是帮助,而是保险公司本身是被告。
起诉就可以了,连保险一起做被告啊,起诉费是一万以下五十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日,全国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并未就交通肇事中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做出规定,一般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处理人身损害的部分。经过对对这两部发条的学习,可以得出如下体会: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肇事财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到地方统计局网站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可查到)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确定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确定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八)交通费的确定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确定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确定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1、首先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有关交通事故达成的协议,本协议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了。 2、调解成功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只能向法院起诉。将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3、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就可以了,由法院向交警调取勘察现场的证据。 4、诉讼费也很低10000元以内只有50元,超过1万在100000元以内只有2.5%,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 2% 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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