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说a行贿我要一百万万被监视居住,己经20多天,还没消息,,a还能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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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4.7 本报记者 郑重 葛爱峰 郑州报道
  王国顺还是出事了。
  因涉嫌贪腐,被《华夏时报》自2009年以来追踪报道、并将本报记者告上法庭的河南省登封市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国顺,已于6月15日被河南省相关部门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王国顺被相关部门控制的消息在登封传出后,引起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强烈反响。甚至该系统有多位干部、职工亲自赶到数百公里外的鹤壁市检察院,对王国顺的相关问题进行检举。
  终被查办
  6月25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去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人,其中,31名厅级干部被立案侦案。
  河南省检察院直接立案查办犯罪案件33件,其中包括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和省烟草原局长郑建民等3名正厅级干部在内的34人;同时,组织指导下级检察院分别在粮食、教育和司法系统查办了130余人的系列窝串案。
  本报记者获悉,6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下称“登封粮储”实际所有人――王国顺,因存在重大贪污腐败问题,被相关部门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王国顺此前曾任登封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兼局长,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关系密切”。
  知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因为王国顺存在重大的贪污腐败问题,经过多位知情人士人多次举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鹤壁市检察院查办王国顺相关问题,相关部门在6月15日对王国顺采取强制措施。”
  王国顺被相关部门控制的消息在登封传出后,引起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强烈反响。该系统多位干部、职工亲自赶到数百公里外的鹤壁市检察院,对王国顺的相关问题进行检举。
  “6月19日,我和一位粮库主任等四名干部职工,辗转赶到查办王国顺案件的鹤壁市检察院,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太兴接待了我们,我们将所掌握的王国顺贪污腐败问题报告给了相关领导。”登封粮食系统职工智某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记者多次拨打王国顺的手机号码,始终无法接通。
  “老鼠告猫”
  日和8月1日,本报记者连续发表《河南登封粮企亏库案曝光 巨额资金疑似流入地产》、《登封粮储狂骗1.5亿元小麦托市资金》两篇报道,详细报道了登封粮储公司涉嫌虚假库存、骗取小麦托市资金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原登封市粮食局长王国顺家人利用巨额来源不明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宜。报道一出,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在第一篇报道刊发后的第二天,登封粮储即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位《华夏时报》记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此案于日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有力证据支撑其观点。本报当事记者及律师出庭,吸引了国内20多家媒体记者旁听,一度被舆论评论为“老鼠告猫”。
  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登封粮储状告《华夏时报》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采访报道并无瑕疵,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登封粮储一审败诉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审庭审中,登封粮储表示愿意调解,作为被告《华夏时报》记者断然拒绝。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登封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河南粮食“窝案”
  2011年,河南粮食系统发生的一系列贪污腐败案件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尤其是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粮库原主任乔建军侵吞巨额公款潜逃国外、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案件、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案件等,更是在粮食系统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在群众举报下,从2011年2月至今,河南省粮食系统十几名官员相继落马,包括原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局长助理、局军粮供应中心两任主任、局粮油贸易公司董事长、局金地集团(<FONT color=#ff,<FONT color=#ff,<FONT color=#ff%)总经理、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站站长、局基建外经处处长等15人。这次的15人窝案,在全国粮食系统再次引起震动。
  知情人士表示,近日查办的王国顺案件,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有密切关系。
  多起案件显示,手握政策性收购权力和资金的河南分公司与收储企业间产生利益输送。而先后落马的粮储系统职员,多与李长轩存在密切往来。
  据了解,王国顺结识李长轩后,两人关系密切。后在李长轩主持下,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名义出资收购了登封市政府持有的登封粮储30%的股份,此后,登封粮储挂牌为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登封收储有限公司。同时,王国顺被任命为中储粮河南省公司副总经理、兼以登封为中心及周边区域十多个县的监管办主任。
  登封粮储从此以民营企业身份获得了中储粮公司才享有的独立贷款权,王国顺本人更获得对登封周边地区收储企业的监管权。
  知情人表示,“王国顺只是名义上担任河南省公司副总经理,没有领取过工资,从没来上班,也没有安排办公室”。2010年,因为各方对王国顺的举报和查办,河南省公司与王国顺才脱离关系。
  相关证据显示,李长轩同时涉足地产。2007年底,李长轩出资3000万元,登封粮储出资2700万元,以5700万元竞得郑州市照相机厂附近90亩土地,由登封粮储出面负责开发。该地块位于郑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航海路,地处开发区管委会对面,地理位置绝佳。
  《华夏时报》第一篇有关“登封粮储”的报道出来后,社会反响热烈,众多读者通过各种方式声援,要求当地查清事实。登封粮储对报道提出异议,但相关人士似乎对本报重点报道的王国顺家人控制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选择性遗忘”。
  河南省银监局《调查报告》和河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均显示,登封粮储通常通过一买一卖,即粮食未动的“转圈粮”,粮食不出库,粮库和企业合力,进行虚假销售,从而骗取国家小麦托市收购资金。
  李长轩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成立即担任总经理,长达11年之久,在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拥有绝对的权威。中储粮虽然有严格的监管制度,但实际操作中,自身监管则往往会发生问题。这是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登封粮食系统多位职工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这次对王国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够把登封粮储蛀虫们的贪污腐败问题彻查清楚,给公众一个交待。-- news_keyword_pub,stock,sh600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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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树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金树,男,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宗仁,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俊,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金树犯行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昌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金树及其辩护人马宗仁、谭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隶属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力时代广场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人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27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价值13万元的车位。具体事实如下:1、行贿李某连、曾某高夫妇财物共计246.5万元。2005年,英德市总工会成立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备在英德市区和平路与富强路交界处原总工会旧址自主开发时代广场项目。2006年初,在该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期间,被告人郑金树为顺利承包建设该工程,要求曾某高出面获取时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李某连支持其成功中标,并约定事成后给予曾某高、李某连夫妇总工程款6%的回扣。曾某高接受请托后告知其妻子李某连,李某连遂利用其担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的职务之便,在工会班子会议上明确表态支持郑金树承建该项目,并安排下属白某健等人协助郑金树通过围标的方式获取建设时代广场项目的承包权。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郑金树先后五次前往清远市清城区曾某高住处贿赂曾某高、李某连夫妇现金共计240万元(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并于2011年上半年将位于时代广场一个价值6.5万元的车位送给曾某高、李某连夫妇。2、行贿张某金财物共计11.5万元。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时代广场项目过程中,为在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10年12月份送给时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的张某金现金共计5万元及位于时代广场一个价值6.5万元的车位。3、行贿白某健财物30万元。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时代广场项目过程中,多次送给时任英德市总工会副主席、分管时代广场项目建设的白某健现金共计30万元。白某健则在投标、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为郑金树谋取不正当利益。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金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郑金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郑金树的上述犯罪事实时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被告人郑金树辩称,240万元和车位是送给曾某高的,不是送给曾某高夫妇的。辩护人马宗仁、谭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金树行贿李某连、曾某高夫妇财物共计246.5万元。”不成立。因为被告人郑金树支付曾某高6%的回扣费240万元以及价值6.5万元的车位,李某连并不知情,李某连从未收受郑金树任何贿赂,而曾某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郑金树行贿李某连、曾某高夫妇财物共计246.5万元。”的事实。2、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金树行贿张某金财物11.5万元。”不成立。因为被告人郑金树送财物给张某金是为收回被英德市总工会所拖欠的工程款,属于取回应得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不应认定为行贿。3、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金树行贿白某健财物30万元。”应当属于共同行贿犯罪,被告人郑金树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51%责任,即承担行贿15.3万元(30万元×51%)的责任。4、被告人郑金树能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检举、揭发同案犯,并且一贯表现好,曾是清远市政协委员,又属于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金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马宗仁、谭俊在为被告人郑金树进行上述辩护时没有提交证据。但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人行贿现金共计275万元及两个车位(共价值1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行贿李某连、曾某高(均另案处理)夫妇财物共计246.5万元。2005年,英德市总工会成立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备在英德市区和平路与富强路交汇处原总工会旧址自主开发建设时代广场。2006年初,在该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期间,被告人郑金树为顺利承包建设该工程,要求曾某高出面获取时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李某连(曾某高妻子)支持其成功中标,并约定事成后给予曾某高、李某连夫妇总工程款6%的回扣。曾某高接受请托后告知其妻子李某连。李某连遂利用其担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的职务之便,在工会班子会议上明确表态支持被告人郑金树承建该工程,并安排下属白某健等人协助被告人郑金树通过围标的方式获取建设时代广场工程的承包权。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郑金树先后五次前往清远市清城区曾某高的住处送给曾某高、李某连夫妇共计240万元(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并于2011年上半年将位于时代广场一个价值6.5万元的车位送给曾某高、李某连夫妇。2、行贿张某金(已判刑)财物共计11.5万元。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时代广场工程过程中,为在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10年12月份,送给时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的张某金现金共计5万元及位于时代广场一个价值6.5万元的车位。3、行贿白某健(已判刑)现金共计30万元。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时代广场工程过程中,多次送给时任英德市总工会副主席、分管时代广场工程建设的白某健现金共计30万元。白某健则在投标、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为被告人郑金树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下列证据中涉及到的部分人名,为了保护其隐私,作了省略):一、被告人供述A、(被告人郑金树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供述的材料。)①、被告人郑金树供述:“大约在2006年,英德市总工会准备开发自己的地皮用于房地产,注册了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聘用了总工会退休副主席余某群担任法人代表,项目名称叫时代广场。余某群主动找到我,要求我带资承包兴建这个项目的土建工程,当时我由于资金不足,没有立即答应。后来我找到英德市顺海酒店股东之一廖某忠,邀请他利用关系出面帮天力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贷款,我负责实际投资,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我和廖某忠在这个项目上分别占股份51%和49%。2006年我们挂靠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这个项目的土建工程承包权,韶关二建(代表我方)与天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除天力房地产公司向英德市农信社贷款1500万元以外(具体数目记不清),剩下的资金就是由我自己带资的。结算单价按照国家标准第三类收费下浮5%执行,工期是15个月。在我们搞完主体工程以后,天力房地产公司又将装修承包给曾某、消防承包给吴某武,水电承包给林某华,外墙承包给梁某雄。在我们的主体工程完工以后,经过英德市财政局工程结算中心审核,工程结算时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工程款4000多万元。由于当时天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紧张,仍拖欠我们1300万左右工程款没有支付,后来经过协商天力公司用时代广场地下停车场的130个停车位给我们抵扣工程款。在承建时代广场项目的过程中,我与多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②、被告人郑金树供述:“在时代广场项目开发过程中,我先后给了曾某高250万元。我是2000年通过姚某平介绍认识曾某高的,当时我和曾某高的关系很一般,没有什么交情,他是英德市总工会主席李某连的老公,当时我们公司正在与英德市总工会洽谈开发英德市总工会旧址商贸项目,2004年的一天,我突然接到曾某高的电话,他说现在急需一笔钱,向我借用30万元,我觉得他是李某连老公,所以就借给他了,后来由于英德市政府没有审批开发商贸城项目,所以我与英德市总工会商谈合作开发商贸城事宜被迫终止。我就打电话给曾某高要求其归还30万元的借款,后来曾某高就把钱归还给我了。2006年上半年的一个晚上,曾某高给我电话,约我到他宿舍聊天。当时是老乡朱某清带我上楼到曾某高宿舍的,这是我第一次去他宿舍。朱某清把我带上去后就走了。我和曾某高随便闲聊了一阵,曾某高主动提到时代广场工程建设的事情,他说可以通过其老婆李某连帮我拿下这个工程建设项目,但要给30%至40%的利润给他。我当时没有拒绝也没有答应。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曾某高打电话给我到喜来登酒店喝茶,他向我提出,他会通过其老婆李某连帮我拿到这个工程,但必须按照土建工程总量的6%给他提成,我当时答应了曾某高提出的要求。我和曾某高谈妥之后的几天,我专门来到英德市总工会找李某连,当时在她的办公室,这次李某连的态度有了根本的改变,主动跟我说:‘老郑,你放心,这个工程会给你做的,现在都在办理手续了’。当时我就明白曾某高肯定跟李某连沟通好了,因为之前李某连态度一直很模糊,打官腔,这次她的态度变化非常大,个人感觉到非常明显。后来曾某高明确告诉我他跟李某连说了我承包时代广场工程的事情,还说李某连会协助我拿下这个项目,工作已经做好了,叫我直接和英德市总工会联系就可以了。后来我是非常顺利通过招投标取得这个项目的,以后工程进展也非常顺利。我不清楚李某连具体怎么帮我的,但没有甲方(总工会)的出面帮助,我是不可能围标成功的。当时英德市总工会已经内定我来承接这个工程,双方已经达成了一种默契。英德市总工会委派副主席白某健带着我去英德市建委和招投标中心,介绍我是英德市总工会推荐的承建商,要他们通融和关照下。当时有5家公司参加投标,除了我挂靠的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四家都是我请来的。”“时代工程开工建设后,月份的一天,曾某高打电话叫我到他住所聊天。他说在广州拍卖行公司有一个很赚钱的拍卖标的,他很想买过来,大概要500万元左右,而他手头上才有100万元,钱不够,叫我借200万元至300万元。我就说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我答应尽能力去筹。过了10多天,我提着100万元现金去到曾某高的宿舍把钱送给他,对他说这是给你的100万元,我暂时只筹到这么多,其他的我下次再给你。曾某高也没有多说什么,客气了几句,写了一张借条给我,但我当时没有拿这张借条,留在曾某高的房间里。这100万元是用怡宝矿泉水纸箱装好的,全部是红色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万元1扎。这次之后过了2、3个月,时代广场工程顺利推进,当时英德市总工会支付了一笔几百万元的工程款给我,我将50万元现金用黑胶袋装好放进红白相间的蛇皮袋里,当晚拿着这50万元去到清远曾某高的住所里送给他。2006年底,我又从公司账户上支取了50万元,用黑胶袋装住,放入红白相间的蛇皮袋里,也是去到清远送给曾某高。2006年中到2007年底,在中秋、春节期间,还送过几次钱给曾某高,其中有两次是20万元的,还有一些几万元一次的,具体送钱的金额和地点我都记不清楚了,但我肯定这几次送钱的金额加起来至少有50万。我一共送给曾某高250万元,基本上是按照我和曾某高之前约定的工程总量的6%提成给他的。除此,2009年的时候,曾某高打电话给我说要一至二个车位,我说你去阿珍那里选吧,你喜欢那个就选那个,我还跟负责销售的阿珍说曾某高要那个车位你就给他,后来曾某高是要了1个还是2个车位我不太清楚,反正他没有付钱给我。这些车位是天力房地产公司以65000元每个的价格出售的,后来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就抵折给我了。”“李某连在里面起到主要作用,作为工会主席,她在时代广场项目工程发包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曾某高起到次要作用,他起到中间人、代言人的作用,是我取得李某连支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而且李某连肯定知道我按工程量的6%提成给曾某高的,这也是经过李某连的默许的,因为自从我答应按照工程总量的6%点数提成后,李某连对我的态度就明显好转,并且我非常顺利地拿到这个工程项目,这是曾某高跟李某连说了我们之间的利益分成后所起到的作用。”③、被告人郑金树供述:“我在建设时代广场项目过程中,白某健是英德市总工会副主席,作为甲方派驻的代表,他主要负责工期监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我的工程在2008年初完成。我在承建时代广场项目的过程中,多次送钱给白某健,共计30万元。第一次是在2007年的一天,白某健来清远设计院修改工程图纸,晚上我请白某健在清远食神饭店食饭,当时作陪的还有我公司的几个人,吃完饭我和白某健各自开车到入住的华冠酒店,在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我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送给白某健,并对他说这是10万元拿给你用的,白某健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这10万元是红色面额100元的,用报纸包好的,1万元1扎,共10扎。第二次大概在2008年左右,白某健到我工程项目工地办公室里办事,这次我又送给白某健10万元,用报纸包好,1万元1扎,其他细节我想不起来了。我还送过白某健一笔5万元的,还有几笔小额的,1万、2万的都有,具体每次送钱的过程没有印象了,但我肯定有送过这些钱。至少送有30万元给白某健。我送钱给白某健因为他是英德市总工会副主席,作为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监督的代表,很多业务方面的事情需要白某健的关照和支持,比如为项目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工程监管与核算、推荐附属工程承办人、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没有白某健的帮助,很多事情不好开展的,所以我送钱给他搞好关系。在工程招投标进行开标之前,白某健亲自带我去英德市建设局招标中心与相关工作人员见面,当时白某健还对招标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说:树哥(郑金树)准备出钱帮我们建设这个项目,我们工会班子成员已经讨论通过,希望你们关照一下,后来我就顺利取得时代广场工程建设项目。”④、被告人郑金树供述:“我在承建英德市时代广场项目过程中,还多次送钱给英德市总工会主席张某金。2007年7月份,张某金接替李某连担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时代广场主体土建工程基本完工,准备进行附属工程。大约2007年9月份,我根据工程进度向英德市总工会申请支付600万元的工程款,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和支付材料费。为了能尽快支付我的工程款,2007年中秋节前,我事先从公司专用信用社账户上取了20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装入礼品袋。我打电话约英德市总工会主席张某金说有事找他。后来我们在英德市区一个街边碰面,张某金开着单位别克灰色商务车,我站在车外面,张某金打开车窗玻璃没有下来,我说有点东西拿给你,张某金接过装了20万元现金的礼品袋放在车上,说了一声谢谢。我说希望工会尽快支付我们工程款,民工都要闹事退场走人了,多点关照和帮忙。张某金主席说他会好好考虑这个问题,我们简单聊了几句就走了。到了年底英德市总工会就支付了100万元的工程款给我。2008年春节前,由于年前英德市总工会只支付了100万元的工程款,当时临近春节,工地上民工都要结完工资回家过年,所以我继续要求英德市总工会在春节前多安排点资金支付给我们公司。我和几个附属工程承包商梁某雄、吴某武等人一起约张某金主席在峰光路顺海酒楼吃晚饭。吃完饭下楼在停车场我送给张某金20万元,还有一瓶洋酒。我对张某金说:‘拿点钱给你用,希望张主席多点关照,多付点工程款给我们。’张某金说到时看看工会能筹多少钱,答应我会认真考虑这个问题,还客气了几句,他接过钱放在自己的车上(单位的别克灰色商务车)。2011年春节,英德市总工会付清了我们公司最后一笔工程款,大约90多万元。我约张某金在英德市区某个街边见面,说有事找他一下。张某金开着单位的别克商务车在街边等我,我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用礼品袋装好,一起送给张某金。我对张某金说,现在整个工程款全部搞定,多谢张主席的关照,这是点小礼物。张某金说了几句客气话,聊了会我们都各自开车离开了。在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期间,我还送过4次钱给张某金,每次5万元,一般都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这部分加起来有20万元。我算了一下,我送给张某金的钱总共至少有70万元人民币。我送钱张某金是因为每笔工程款支付都要张某金签字审批,所以我要搞好与张某金的关系。2009年底,张某金打电话给我说要选1个车位,我说你去阿珍那里选吧,你喜欢那个就选那个。我还跟阿珍说张某金要那个车位你就给他,如果他给钱你就收下,不给钱也照样给他,后来他也没有给钱给我。这个车位的价值6.5万元。”B、(被告人郑金树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交代的自书材料。)被告人郑金树的《自我交代材料》4份。(此材料内容与被告人郑金树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人行贿财物共计283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高〈李某连丈夫〉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①、证人曾某高陈述:“我和郑金树从1998年就开始认识了,当时他和我们拍卖公司的老总是朋友,他经常到我们公司喝茶、聊天,有时候郑金树也找我咨询一些法律问题,慢慢地我们也就认识了。月份,英德市总工会开始招商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当时我妻子李某连是英德市总工会的主席,她也跟我说了英德市总工会要招商引资、要我帮忙找一些老板来投资。我回到清远后,就在自己的朋友圈子里找搞房地产的老板,因为郑金树在我的朋友圈子里做房地产生意做得比较好,我就找到他跟他说了英德市总工会要招商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事情,也建议他到英德市去看看。郑金树也表示愿意到英德看看,和英德市总工会商议看看能不能投资,如果能和英德市总工会达成协议、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他就会给我一定的好处,但是没有具体讲按照什么比例给我好处。之后,我和我妻子李某连讲郑金树是我的朋友,他想投资英德市总工会的项目,你要能关照的就关照一下他,我妻子李某连也同意关照郑金树。过了几天,郑金树打电话给我,约我到他在清远市金鑫大厦办公楼附近见面,我去到后郑金树就上了我的车,给了我一个塑料袋,说英德市总工会房地产我们可能会做成,这个给你,之后我们又寒暄了几句他就下车走了。我打开塑料袋,看到里面装了三捆现金,十万元一捆,一共三十万元,面额都是一百元的。回到我住的地方后,就把这些钱放在了饭桌的暗柜里了。过了一个月左右,一天上午郑金树打电话给我,说没有和英德市总工会达成协议,无法投资房地产项目了,要我把之前他给我的三十万元还给他,第二天我就将三十万元还给了他。具体在哪里还的,怎么还的我不记得了。月份,英德市总工会决定自己开发天力时代广场项目,总工会开始寻找承建商,我就将这个消息告诉了郑金树,郑金树说他已经知道这个消息了,准备去参加招投标。在投标之前,我跟我妻子李某连讲郑金树想承建天力时代广场项目、参加招投标,如果能够关照的就关照一下他,当时我妻子李某连也默认了,同意关照他。具体怎么关照的我就不知道。又过了二十多天,郑金树在清远见到我说他招投标成功了,英德市总工会天力时代广场项目由他承建,约我第二天早上到好来登喝早茶。第二天喝早茶的时候,郑金树提出要我参点股,一起搞,我说参股就算了,你赚了钱关照一下,我就很高兴了。郑金树说没有问题,赚到钱大家分开来用,我给你六个点吧。我当时就默认了,并对他说这个项目的地段很好,如果你把这个项目做成地标性建筑,你在英德就出名了,工程就不难找了。从月份至2007年5月份,郑金树先后送了我240万元的现金。第一次是在月份,我从广州回到清远后,郑金树打电话给说第二天要来我位于清城区家中,第二天上午郑金树拿了一个纸箱到我家,说是给我的,坐下后我们就喝茶、聊天,期间我写了一张借条给他,写明借款20万元,用复写纸写的一式两份,坐了一会,郑金树就走了,他走后,我看到纸箱里装了100万元现金,10万元一扎,共10扎,面额都是一百元的。郑金树是在我和妻子李某连的帮助下承建英德市总工会天力时代广场项目的,他给我这100万元是为了感谢我和我妻子李某连的帮助,也是之前他讲好要给我的,我写20万元的借条给他是为了以后应对相关部门的调查。第二次也是在我家中,给我50万元,这次是用塑料袋装好的,十万元一扎,共五扎,一共是50万;第三次跟第二次一样也是50万元,用塑料袋装好,十万元一扎,共五扎,一共是50万;第四次和第五次他都是给了我20万元。五次都是在我位于清远的家里,每次相隔的时间都是3个月至4个月。我收到郑金树送给我的240万元后,借给了我朋友李某波一部分,后来李某波去世了,一直也没有还钱给我,到现在他还欠我大概90万元,我已经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另外,天力时代广场开业后(大概是在2008年年底或2009年年初)我在时代广场三楼投资了一间服装城,在2009年年底的时候,因为亏损就没有做了,这里我亏了大概160万元。大约是在2011年上半年,当时我准备回英德生活,就想在我的住处天力时代广场购买一个车位。当时天力时代广场地下停车位大部分抵给郑金树以偿还所欠工程款,具体操作程序是这样的:郑金树所在的公司负责收款,总工会所属的天力城房产公司负责签订购买车位合同及办证。我打电话给郑金树,在他位于清远金鑫大厦的办公室,跟他说送一个车位给我,他很爽快就答应了,就在办公室写了一张收据给我,大致意思是‘今收到曾某高购买车位款6万5千元’,实际上我是没有付钱给他的。我拿到他开的收据后到英德天力时代广场售楼部交给郑金树公司的经办人员,那个经办人员开了一个盖有公司公章的正式收据给我,同时,我跟天力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位合同。到了2013年过完年后,我的证就办好了。”(上述证据证实曾某高在2006年至2009年间,多次收受被告人郑金树财物共计246.5元,并通过其妻子李某连为被告人郑金树承建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提供便利。)②、证人曾某高陈述:“我在2006年6月份的钱个人存款总余额26万元,2006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个人合法收入有天力城房地产公司归还的60万元、工资奖金38万元、卖房收入35万元、房租收入63万元,共计196万元;从2006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我支出时代广场经营服装亏损178万元、女儿出国留学费用110多万元、旅游支出8万元、广州我女儿曾某房产首付17万元、时代广场1101房首付21万元加装修33万元、个人开支共计42万元、外借李某波债权79.5万元,共支出488.5万元,加上2013年5月份银行存款总余额14万元。”(上述证据证实从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间,曾某高的财产支出比收入多。)2、(证人白某健〈英德市总工会原副主席〉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①、证人白某健陈述:“我在英德市总工会任副主席期间,是分管时代广场项目,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郑金树是时代广场项目的总承建商,很多事要我关照的,为了和我搞好关系所以才送钱给我的。按照广东省招标条例规定,凡是超过50万元的公共建设工程,都是要招投标的。2005年底,当时英德市造价站对时代广场项目的主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预算投资大约5000多万,根据造价站的打价交由招标办进行招投标,后来承建商郑金树以5300多万的价格中标。承建时代广场项目的主体工程。但是其他消防、水电、室内装修、空调安装、外场建设等附属工程都没有招投标。由李某连在班子会议上提出大家讨论一致同意将上述附属项目都交由郑金树总包。在郑金树成功承建到时代广场项目的主体建设项目后,我们总工会召开班子会议,商讨附属工程的建设问题,李某连主席提出为了时代广场项目建设快捷与方便,将所有附属工程都交由郑金树总包,再由他发包出去。会上,我提出过这样做不符合有关规定,但李某连主席一直坚持,说由郑金树内部自己议标发包不会出事的,后来我认为问题不大,也同意了。我与承建商郑金树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郑金树分7次给我钱。第一次是在2007年中,当时时代广场工程正在建设,天力城公司支付了1000多万元工程款给郑金树,我到清远市设计院修改图纸,郑金树请我到食神酒店吃晚饭,饭后我和郑金树回到我住宿的冠华酒店,在酒店门口他给了我10万元现金,用报纸包住,一万元一捆,说是感谢我的,我将10万元放到了车尾箱后就上酒店过夜了。因为天力城公司一直拖欠郑金树的工程款,后来通过卖房取得部分资金后就支付了1000多万元工程款,是为了感谢我就送我这10万元。第二次是在2009年初,当时时代广场项目基本完工,正在结算,天力城公司从英德信用社贷款4500万元,其中1000多万元贷款用于支付郑金树在时代广场项目的工程款。郑金树为了感谢我,在他位于时代广场工地办公室给了我10万元现金,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另外,郑金树还送了10万元给我,其中有6万元是郑金树从2006年至2008年连续三年春节,各送我2万元,都是在他工地给我的。有一笔是2008年11月,我儿子结婚,郑金树包了2万元给我。最后一次是2009年9月份,我到清远找郑金树玩,吃完饭后,他给了我2万元。郑金树给我的钱用于还了我儿子所欠的赌债,当时我儿子因为赌球欠人20多万元。在实际工作中,我给郑金树在工程建设中提供了方便,如:我违反了有关规定,在班子会议上同意郑金树去总包;在审核工程量方面,我不是很懂业务,对于审核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我都同意,从来没有表示异议;在工程的结算支付方面,我尽力去筹集资金支付他的工程款;另外我还帮郑金树积极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一些他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上述证据证实白某健在被告人郑金树承建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过程中收受被告人郑金树财物共计30万元,并为被告人郑金树谋取不正当利益。)②、证人白某健陈述:“时代广场招投标前,李某连对郑金树的态度一直不是很好,李某连认为郑金树的实力不够,不想让郑金树承建时代广场项目,当时我认为李某连是想让曾某去承建该项目的,因为李某连和曾某的关系一直比较好,曾某也借过钱给公司。后来时代广场项目的承建问题上李某连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2006年初,时代工程建设筹建小组召开会议讨论由谁承包时代广场项目,会议上李某连说由郑金树做,当时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会议中,还决定由我负责处理时代广场项目招投标的事情,由我协助郑金树去围标。会议结束后几天,李某连叫我到他办公室,跟我说:你和招标办的李主任比较熟,你带郑金树找李主任,看看什么情况。意思是敦促我加快处理时代广场招投标的事情,使郑金能尽快承建该项目。过了几天,我带着郑金树找招标办李主任,我问李主任有什么办法能让郑金树中标承建时代广场,李主任讲用围标的办法。听完李主任的意见后,我就要求郑金树找有资质的公司去围标。咨询过李主任后,李某连单独找过我几次,专门问招投标的情况,我都口头做了汇报,跟她说要通过围标的方式才能保证郑金树中标,李某连听后说:‘没问题啊,就这样办吧。’之后,李某连在主席办公室会议上,多次向我问过时代广场项目招投标的进展情况。记得招标前,郑金树告诉我找到四个有资质的公司去竞标,开标后韶关二建中标了,是郑金树挂靠四家公司的其中一家,实际上是郑金树中标。”(上述证据证实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招投标前,李某连开始不想将该工程给被告人郑金树承建,在2006年初,李某连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会议上明确提出让被告人郑金树承建该工程,并决定由白某健协助被告人郑金树中标。)3、(证人张某金〈英德市总工会原主席〉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证人张某金陈述:“在我担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期间,我收了天力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建商郑金树贿赂共计人民币7万元,价值6.5万元车位一个。2007年中秋节前,廖某忠、郑金树到我的办公室拜访我,聊天过程中郑金树拿出一个信封到我的桌子下面,说过节了,给点东西我,喝完茶他们两人走了,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有1万元人民币,面额都是1百元的。2008年春节前,廖某忠、郑金树约我、白某健、吴某民到东山羊饭店吃饭,饭前郑金树问我拿了车钥匙,说过节了,给点东西你,他拿到车钥匙出去放下东西后就上来吃饭了。饭后吴某民开车送我回家,把车开回我家停车场停好后,吴某民就自己走了,我看到郑金树给了一包乌龙茶放在副驾驶位的下方,我就准备拿回家,看到茶叶后面还放有一袋东西用报纸包住的,我当场打开一看报纸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一扎,共五扎。2009年春节前,廖某忠、郑金树约我和白某健、吴某民到东山羊饭店吃饭,饭前我们在包间的沙发上喝茶聊天,郑金树走到我身旁,给了我一个信封,说过年了给你一点心意。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回家打开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人民币,面额是一百元的。2010年底,我向郑金树提出想购买时代广场地下车位一个,郑金树说:‘你的就不用钱了,在工程上也没有搞到钱。’我说不行的,下次给你。隔了一个星期,郑金树就开了一张6.5万元的收据给我了,到现在我也没有支付过6.5万元的车位款,其实就等于这个车位是郑金树送给我的。车位办证到我妻子范某灵的名下。我收到郑金树的钱我用于购买汽车了。郑金树送钱给我是因为我是总工会主席,郑金树是时代广场的总承建商,很多事情需要我的关照,例如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是要经总工会班子讨论同意才能支付的,如果在班子讨论过程中,我提出异议,郑金树是不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的,而我在工程款分配方案中,对郑金树的工程款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郑金树也顺利拿到了工程款。”(上述证据证实张某金在被告人郑金树承建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过程中收受被告人郑金树财物共计13.5万元,并为被告人郑金树谋取不正当利益。)4、(证人李某连〈英德市总工会原主席、曾某高妻子〉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①、证人李某连陈述:“我在英德市总工会担任主席期间,成立了天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改造旧工会,建设开发天力时代广场房地产项目,该公司直接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当时我作为工会主席,负责时代广场项目的全面工作,包括项目的筹备和招投标工作,副主席白某健具体负责工地建设。时代广场房地产项目开发是经过招投标的,最后由清远承建商郑金树中标,承建时代广场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和附属项目。2005年下半年,英德市总工会决定自筹资金开发时代广场项目,准备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有多位承建商对该项目有兴趣,包括郑金树,考虑到资金实力、信誉问题,我当时想给英德本地老板陈某伟或者我深圳姓毛的同学来承建的,我是不想让郑金树中标。另外,英德市建设局工会李副主席介绍了他朋友来找到我,说对项目也有兴趣。招标投前,我丈夫曾某高打电话对我说;‘郑金树是我的朋友,他想承建时代广场项目,你就不要找其他承建商了。’我当时说:‘郑金树看起来没什么实力,而且又是你的朋友会惹人非议的。’曾某高说:‘由他承建没什么问题,但在施工过程中,你该坚持的就要坚持。’我回答:‘看情况吧。’后来我就听从了我丈夫曾某高的意见,就没有再联系我深圳姓毛的同学和李副主席介绍的朋友,后来招投标过程中,实际上就只有郑金树去围标,因此他成功中标承建时代广场项目。招标都是由白某健负责的,他也有向我汇报过招投标的情况。曾某高提出让我将时代工程给郑金树做时,没有提到郑金树会给我和曾某高经济利益,郑金树在招投标之前也没有跟我提过给我好处或者经济利益,在施工过程中,他也没有提过给我或者我丈夫曾某高经济利益。”(上述证据证实李某连听信其丈夫曾某高的建议将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通过围标的方式发包给被告人郑金树承建。)②、证人李某连陈述:“从2006年1月至2012年7月,我上班期间的总收入为602287元,每年从英德市政府领取的奖金大概7万元,2012年退休后到2013年5月份,退休收入大概3万元,从2006年1月至2013年5月份,我自己的奖金、工资、退休金收入一共有79万元,还要扣除一小部分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用等;从2006年1月至2013年5月,我自己名下的房屋租金收入大概22万元。从2006年1月至2013年5月,我的工资和房租收入一共有92万元。”“从2006年1月至2013年5月,我购买时代广场1101房子花费一共35万元,加上个人日常开支、给我女儿的生活费用、我父母的医药费、旅游费用等支出超过100万元。我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大部分由曾某高支付,时代广场1101室的房子装修差不多30万元也由曾某高支出。”(上述证据证实从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间,李某连的财产支出比收入多。)5、(证人廖某忠〈被告人郑金树承建天力时代广场工程的合伙人〉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证人廖某忠陈述:“2006年上半年,在时代广场项目招标前,郑金树在清远找到我说英德时代广场的项目可以赚钱,他想去拿下来,在拆迁、融资方面需要我来帮忙,所以邀请我一起合作,不用我具体投资。我想既然不用投资,也就是占干股,没有风险,就同意了。我俩达成了书面合作协议,我占股份的49%,郑金树占51%,郑金树负责去拿下这个工程、与工会沟通协调、日常施工建设及工程结算等工作,我只负责帮忙融资和处理拆迁工作、办好项目的规划等。为了时代广场工程项目,郑金树有送过钱给英德市总工会的领导,郑金树当时没有跟我提具体名子,但应该就是总工会主席李某连、副主席白某健以及有关这个工程的管理人员等,每次送钱的数额和时间、地点我都不太清楚。我记得有一次特别提到了一个名字曾某高,他是李某连的丈夫,做生意的。郑金树是通过围标拿到时代广场项目的,具体是郑金树操作的,当时他挂靠了几家建筑公司来投标,最后是韶关二建中标的,当时没有其他老板投标,实际上只有郑金树一人投标,挂靠的哪个公司中标也是郑金树承建。”(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郑金树在承建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时行贿。)6、(证人陈某云〈英德市总工会财务〉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证人陈某云陈述:“英德市总工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是2003年的时候成立的,我当时是小组成员之一。时代广场建设前,除了郑金树,曾某经常来我们办公室找李某连,他也想拿到这个项目。当时李某连对郑金树的生活作风很有看法,我记得有一次李某连在我们面前说:‘郑金树一把年纪了还找了个十几岁的女孩,真实荒唐可笑。’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后来李某连主席在一次会议上郑重介绍了郑金树,当时我们大家都觉得郑金树很有可能拿到我们时代广场工程建设项目。私底下我们也议论,其实李某连介绍来参加投标的几家公司都是郑金树的公司,郑金树拿到这个工程是必然的。”(上述证据证实在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招投标前,李某连对被告人郑金树态度不好,后来李某连又在会议上转向让被告人郑金树承建该工程。)7、(证人余某群〈英德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证人余某群陈述:“英德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5年下半年成立的,是英德市总工会机关工会的下属企业,当时英德市工会为了开发原英德市总工会旧址地皮兴建时代广场项目而成立的公司。英德市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一个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对该公司的管理,李某连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主席白某健是副组长,由李某连负责英德市总工会的全面工作,白某健负责时代广场项目有关的具体工作。时代广场项目主体工程承建商是郑金树,他是挂靠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获取这个工程的。总工会将时代广场工程发包给郑金树是李某连召开过几次专门会议,会议上李某连说:‘经过几次接触,我觉得郑金树老板还是挺有实力的,我们这个项目就给郑金树做吧。’在支付工程款方面,不用开班子会议讨论的,都是李某连和白某健决定。”“张某金在月份担任工会主席时,时代广场项目工程基本完工,张某金主席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白某健副主席作为分管领导,超过4000元的工程款支付都要张某金本人同意才能支付,后来以7500万元拍卖了整个时代广场的商铺以后,一次性把全部工程款和银行贷款支付完毕。”(上述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力时代广场与英德市总工会的关系,工程发包过程及李某连、白某健、张某金在该工程上的权限。)8、(证人吴某民〈英德市总工会干部〉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证人吴某民陈述:“英德市总工会于2005年3月份成立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发机关工会旧址土地时代广场项目,实际上时代广场项目是我们机关工会投资的。时代广场项目通过招投标最后发包给了郑金树,当时总工会的领导班子有李某连主席、李某芳和白某健副主席,李某连还是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时代广场工程建设全面工作,白某健是副组长,负责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工程款支付不用开班子会议讨论,都是由李某连和白某健两个人决定。2007年8月份,张某金担任工会主席,时代广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了,张某金负责时代广场项目的全面工作,白某健分管时代广场项目的具体工作,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首先由白某健提出要支付多少,再由张某金最终拍板支付。时代广场项目工程在2008年1月份完工,当时以7500万元拍卖了整个时代广场的商铺后,支付了剩下的工程款。”(上述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力时代广场与英德市总工会的关系,李某连、白某健、张某金在该工程上的权限。)9、(证人李某芳〈英德市总工会副主席〉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证人李某芳陈述:“我在2004年1月至今,在英德市总工会担任党组成员、副主席。2005年下半年,英德市总工会成立一家名为英德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时代广场工程,该公司是总工会的下属企业。该公司是由主席李某连和副主席白某健两个人负责的,我一直没有参与管理。李某连主席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面工作,白某健副主席负责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在时代广场招投标前,陈某伟、曾某、郑金树经常到工会找李某连,都是讲承建时代工程项目的事情。李某连在总工会开班子会议的时候说工程要给郑金树,而且有时在办公室聊天的时候,李某连也说过几次,都是比较偏重郑金树的,后来郑金树通过招投标取得了时代广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是不用通过总工会财务的,当时公司有自己的财务和会计,都是独立的,工程款支付都由李某连、白某健说了算。2007年7月份,张某金担任工会主席的时候,时代广场工程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张某金主席当时负责时代工程项目的全面工作,白某健副主席是分管领导。张某金任主席后,工程款支付方面要我们把关,支付工程款时由公司总经理余某群签字后上报给我,由我征求张某金主席的意见后再签字同意支付。”(上述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力时代广场与英德市总工会的关系,李某连、白某健、张某金在该工程上的权限及李某连在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被告人郑金树偏袒。)10、(证人曾某珍〈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办事员〉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陈述的证言。)证人曾某珍陈述:“我是2009年8月份到天力房地产公司上班的,我在公司主要负责办理房地产证,包括车位的办证手续。张某金在时代广场地下车库有一个车位,是登记在他老婆范某灵名下的。当时郑金树老板打电话给我说:‘这个车位是给张某金的,你给他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张某金就过来找我帮他办理车位的手续。我没有收取张某金的车位款。曾某高在时代广场地下车库也有一个车位,当时曾某高到售楼部找到我说要一个车位,而且钱他已经在清远给了郑金树了。当时我打电话给郑金树老板,郑老板说:‘曾某高买车位的钱已经给了我,你去帮他办理车位登记手续就行了’。后来我就帮曾某高办理车位登记手续。”(上述证据证实曾某高、张某金在英德市天力时代广场地下车库各有一个车位。)三、书证1、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此证据证实郑金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英检局立(2013)8号)、《关于郑金树涉嫌行贿罪一案的侦查过程》。(此证据证实郑金树于日被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带到该检察院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郑金树没有交代行贿事实,经该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于日依法对郑金树立案侦查,同年5月26日,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郑金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郑金树才交待行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郑金树具有自首情节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3、中共英德市委组织部文件(英组干字(2003))263号《关于李某连同志任职的批复》。(此证据证实李某连于日起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4、英德市档案馆复印的横石塘婚姻档案中曾某高、李某连的《结婚申请书》。(此证据证实曾某高、李某连于日登记结婚,两人为合法夫妻关系。)5、中共英德市委组织部文件(英组干字(2004)1号《关于李某芳等同志任职的批复》。(此证据证实白某健于日起任英德市总工会副主席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6、中共英德市委组织部文件(英组干字(号)《关于张某金同志任职的批复》。(此证据证实张某金于日起担任英德市总工会主席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7、广东省英德市总工会文件(英总共(2004)1号)《关于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工的通知》。(此证据证实李某连、白某健等人在总工会的分工情况。)8、广东省英德市总工会文件(英工总(2005)11)《关于成立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决定》。(此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9、《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性质。)10、广东省英德市总工会文件(英工(2003)06号)《关于成立英德市总工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决定》。(此证据证实李某连、白某健是英德市总工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其中李某连任组长,白某健任副组长。)11、英德市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招投标材料。(此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时代广场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最终由被告人郑金树挂靠的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承建。)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此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时代广场工程由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其中被告人郑金树是承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1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此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时代广场工程由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14、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款收据。(此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时代广场工程款付清给被告人郑金树。)15、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抵偿车位的编号明细表》。(此证据证实英德市天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偿还债务,于日以每个车位6.5万元的价格将英德市天力时代广场110个停车位抵偿给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16、《商品房买卖合同》。(此证据证实曾某高、张某金均在英德市天力时代广场登记有价值6.5万元的车位各一个。)17、曾某高、李某连夫妇的收入、开支、存款等情况的相关书证。(此证据证实2006年至2013年5月间,曾某高、李某连夫妇的支出、存款比其共同合法收入多(具体为李某连支出共103万,收入共92万,支出比收入多出11万元;曾某高支出共为450.5万元,收入共为296.4万元,支出比收入多154.1万元。)四、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郑金树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供述其在承建隶属于英德市总工会的天力时代广场工程时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全程录音录像光盘七张。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金树及其辩护人马宗仁、谭俊对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金树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处罚。控辩双方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郑金树及其辩护人马宗仁、谭俊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1、关于被告人郑金树犯罪事实的问题。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开庭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已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郑金树的犯罪事实。因此,辩方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郑金树是否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问题。根据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英检局立(2013)8号)、《关于郑金树涉嫌行贿罪一案的侦查过程》,证实郑金树是在日被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带到该院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郑金树没有交代行贿事实。经该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于日依法对郑金树立案侦查,同年5月26日,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郑金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郑金树才交待行贿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郑金树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因此,辩方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3、关于对被告人郑金树量刑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郑金树的犯罪行为是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辩方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金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也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应予采纳。被告人郑金树及其辩护人马宗仁、谭俊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金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财产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日至同年6月4日,折抵刑期5日。日至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的30日,不予折抵刑期),即从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秀添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许万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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