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办财产得不到法律安全的保障,要保管人全部变卖,法院有责任吗? 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办财产和变卖查封财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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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查封财产解封变卖 申请执行人事后才被告知 法律专家指出―― 查封财产处置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
作者:李奎 郭玮瑾
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廖宏浩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雅丽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郭玮瑾) 12年前,市悦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丰实业公司)打赢了一场供货纠纷官司,申请执行后法院查封了吉林市金来商场部分门面。3年前,吉林市金来商场2万多平方米被查封面积,在政府顾问的担保下,以300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  悦丰实业公司认为当地法院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解封并擅自贱价变卖财产,对其财产权利造成侵害,遂向法院提出异议。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查封财产?法院解封财产需要哪些程序?错误解封财产法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资深人士对该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基本案情  拖欠货款 名下房产被申请保全  12年前,悦丰实业公司因一起供货纠纷案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吉林市组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组兴建筑公司)向悦丰实业公司给付货款99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等。  在悦丰实业公司提起诉讼时,还向法院申请对组兴建筑公司名下的金来商场的10间门店进行财产保全。  在法院判决后,因组兴建筑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负责该案执行的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下达裁定,依法查封组兴建筑公司拥有的金来商场中的一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日至日。  日及日,高新区法院又接连两次下达执行裁定书,上述房产继续查封,查封的最后截至期限为日。  据了解,2011年10月,经高新区法院确认,该案的执行标的已达到710万余元人民币,其中除了99万余元的本金外,绝大部分属于经济损失及违约金。此外,组兴建筑公司因其他经济纠纷,其名下金来商场的另外2万多平方米面积也被查封。  查封财产 整体变卖惹争议  今年年初,悦丰实业公司负责人刘悦向高新区执行法官询问执行进展时,被告知查封金来商场已按照吉院的指示解封,而且已在2011年以协议方式变卖。  根据悦丰实业公司后来取得的一份《购房合同》,金来商场确实已经在日卖给了两个自然人,整个项目售价为3000万元,其中市政府顾问陈淳是担保人。  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如何能进行变卖呢?刘悦为此曾找到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被告知是按照市里领导的意思解封的,并给了他一张陈淳的字条复印件。  在这张写给吉林市中院的字条中,陈淳提出“请根据情况直接出具解封手续”。  悦丰实业公司随后对高新区法院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在解封过程中程序违法,他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诉讼保全申请人,法院解封时也没有通知他。  悦丰实业公司还提出,如果法院要处置查封财产,应当采用拍卖形式,而不应是直接低价变卖,导致2万多平方米的房产才买了3000万,每平方米均价连1500元都不到,而他作为债权人,至今无法实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  对于这次变卖查封房产,吉林市政府顾问陈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院解封程序上确实有些不妥,但由于组兴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太多,政府为了尽早化解纠纷,所以经过研究讨论后决定将组兴建筑公司名下的金来商场予以出售,售房款则按比例分给了债权人。  记者就此事采访高新区法院,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点评专家  法律看点  问题1 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案件时,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廖宏浩:查封是在诉讼活动中常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除了查封这一手段外,法院还可以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问题2 廖宏浩:在案件执行阶段,如果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将线索提供给法院,法院可不经申请主动查封;如果发现法院有该查封而未查封的,也可书面提出要求。  如果是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的不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在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除查封财产外还可以要求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问题3 廖宏浩:申请法院查封财产通常包括递交申请、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三个阶段。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除了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保全查封外,均需要递交书面申请。  法院查封财产需要什么样的程序?是否需要递交申请?  问题4 林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期限根据财产属性不同而不同: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院可以连续查封,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院对财产的查封是否可以连续查封,每次查封期限是否最长为2年?  问题5 林峰:查封,顾名思义就是指对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权的灭失。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后,是否意味着其对财产所有权的灭失?  问题6 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常见的处置手段有哪些?  梁雅丽: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此类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常用处置手段,主要包括拍卖和变卖。  问题7 法院对涉案查封财产进行解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此外,对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不经过拍卖程序而直接变卖?  梁雅丽:根据法院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解封: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同时,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问题8 申请查封人,在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时是否享有知情权等权利?  梁雅丽:从司法公开及司法公正的要求来看,法律程序均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当法院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时,应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因此,法院在处置查封财产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均享有知情权。  问题9 政府官员给法官写条要求对涉案查封财产解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梁雅丽: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如果依据政府官员字条解封并变卖,则构成了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侵害。  问题10 如果是法院错误解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梁雅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如果法院在解封财产的程序与范围出现错误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文/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郭玮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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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大多数执行法院只注重加大对被执行人惩罚力度,而对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追缴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的利益,又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如何执行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我国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认定  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行为的效力,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分。在我国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采取相对无效的观点。首先,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实施以来,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采取了相对无效的观点。《执行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以自行处分查封的财产。《查封规定》第26条规定,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的行为只是责令责任人追回或承担,并未否认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未涉及第三人对于查封物权利的认定。其次,规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对已查封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与对于申请执行人不生效或无效意思不完全一致。再者,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只涉及对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行为的惩罚,并未涉及处分行为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行为的效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形式  当前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查封财产转移到案外人名下,特别是涉及没有登记或产权登记原来就不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一房经几次倒手,被执行人是实际所有权人,但一直未过户。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时,将协议转让日期写在法院查封时间之前,然后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是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财产擅自出租给第三人,而且租赁期间较长。法院在拍卖时,第三人以买卖不破租赁来对抗执行。  三是被执行人隐瞒财产被查封的真相将查封的财产擅自抵押给第三人,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特别是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被执行人一房多卖、一房多押的现象较为突出。  四是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财产直接变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交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被执行人取得价款之后下落不明。  五是被执行人利用协助义务部门不予协助法院查封、冻结、扣留财产的机会,将法院要求协助查封、冻结、扣留的财产占为已有。  三、执行过程中对于处分查封财产的处理  (一)通过处理查封的财产可以实现债权的情形  1、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的行为采取相对无效的制度。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如果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的妨害行为,法院可以不予排除妨害、不予责令限期追回。因为法院实施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判决的内容得到实现,此时法院应按照《执行规定》第45条的规定将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  2、凡是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执行机构首先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双方对恶意串通无异议的,法院可以不用裁定驳回,可以直接将查封财产追回。若对法院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裁定案外人驳回异议,待异议之诉的判决生效后,再追回查封的财产。无论是那种情形,执行机构必须依照《执行规定》第100条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进行拘留、罚款,以警示他人。  3、对于有些单位或公民,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拒不协助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查封、扣留的财产被转移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执行规定》第44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逾期不能追回的,直接裁定责任人在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协议将查封的财产出租、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执行法院都应当排除,不论是否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审查。只要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执行机构应依照《查封规定》第26条的规定排除妨害。此时在异议的裁定中不能直接认定或宣布合同无效或,而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执行裁定的效力即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将查封的财产交还给被执行人后,持合同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5、由于执行法院在进行查封时,采取措施不当、手续不完备等,如查封房屋未张贴公告,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协助查封手续,造成善意第三人已经交付部分或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同时又取得产权证照,致使查封的财产无法追回。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执行法院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为由,申请来实现债权。  (二)由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身原因,造成无效查封或查封过期,此时不能认定被执行人有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一些案件申请执行人在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做查封,后来经审查发现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是被执行人的,出现查封主体上的错误。执行法院无权处分,无权追回。另外,《查封规定》第29条规定了查封、冻结期限,查封期满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造成查封的效力消灭。被执行人有权处分所谓已被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就不能去排除妨害追回财产,只能对被执行人按拒执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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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四川乐山12月11日讯(周建新 沙库拉美 记者 任友 )近日,四川省峨边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财产被法院查封,仍予以转移和变卖,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日,峨边法院依法现场查封了峨边成全碳化硅有限公司内的碳化硅。期限日至日,并依法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被告人之夫)。
  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公司内碳化硅已被法院查封,仍然雇请他人用卡车擅自转移并变卖了其中的碳化硅28.2吨,获款人民币162400元,用于支付其他欠款。
  峨边法院得知被告人非法处置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后,遂依法要求被告人限期将货款交回,但被告人逾期仍未履行。后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才于日,将货款人民币162400元存入峨边法院账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该批碳化硅是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转移和变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被处置财产价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据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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